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专题笔记 期间、送达(比较三个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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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专题笔记(9)

第十章期间、送达(比较三个诉讼法)

1.法定期间:

2.期间的计算:计量单位:时、日、月

a.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从第二天起计算)

b. 节假日顺延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顺延。

c.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d.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e.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f. 上诉、抗诉期间和期间恢复(与民诉比较)

(一)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二)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三)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决定和答复。

(四)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3.期间的延长:

强制措施期间的延长: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必要的时候,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侦查羁押期间的延长(刑诉法124-127):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期间,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一审程序期间,上诉、抗诉期间,二审程序期间,审判监督程序期间,执行期间,申请恢复期间的期间,上述期间的延长:

期间的重新计算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司法考试

4.送达:(与民诉一样,一项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A.送达方式:

a.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b.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c.委托、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d.转交送达:

(一)军人: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二)被监禁: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三)正在劳动教养: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B.送达时间:

a.直接送达: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b.留置送达: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之时。

c.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d.转交送达: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有关规定

1.侦查: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6.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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