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
财产损失鉴证证据
财产损失鉴证证据来源:时间:1970/01/01引荐损害赔偿律师:1、坏账损失获取充沛必要的证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封锁)、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富或遗产确实缺乏清偿:①应提供或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封锁等的行政决议文件; ③工商部门1、坏账损失获取充沛必要的证据(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封锁)、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富或遗产确实缺乏清偿:①应提供或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②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封锁等的行政决议文件;③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④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说明已有力清偿债务,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①企业有依法催收商量记载:②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延续三年盈余或延续中止运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③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有力清偿债务确实凿证明。
(3)契合条件的债务重组构成的坏账,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①债务重组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同意文件;②帐务处置证明等。
(4)因自然灾祸、战争及国际政治事情等不可抗力要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提供或取得专门机构或部门对自然灾祸及战争的证明文件2、存货损失获取充沛必要的证据(1)取得存货清点表:(2)存货保管人关于盘亏的状况说明;(3)存货蜕变、淘汰、毁损、报废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存货发作实质性或永世性损失的有关证据;(4)被盗货物应由公安机关出具报案、结案证明;(5)企业外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外部核批文件。
(6)对发作永世或实质性损失的应提供或取得:①资产被淘汰、蜕变的经济、技术等缘由的说明: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担任人和财务担任人签章证明有关资产已霉烂蜕变、已无运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声明:③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质量鉴定报告;④有形资产的法律维护期限文件;⑤有关资产的本钱和价值回收状况说明。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条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三日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第三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本规则规定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第六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部证据。
第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编号: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 (1)二、适用范围 (1)三、定义 (1)四、资产损失的确认 (1)五、资产损失核销权限 (3)六、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3)七、资产损失核销的税务处理 (4)八、违规处罚 (4)九、附则 (5)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公司各项资产损失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资产损失核销管理的事项、部门和人员。
各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规定制定其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各子公司未制定并发布其资产损失核销管理管理制度前,应遵照本制度规定执行三、定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按相关财经法规应予从账面核销的资产形成的损失。
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资产损失的确认4.1坏账损失的确认4.1.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破产法院及破产清算管理机构出具的破产宣告、破产清算报告、破产清算终结裁定等证明。
4.1.2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终结证明。
4.1.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1.4对代为清偿的担保损失,应取得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4.1.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1.6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4.1.7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资产损失认定依据及原则说明
资产损失认定依据及原则说明一、资产损失认定的依据资产清查工作中事业单位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合法证据。
包括: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事业单位内部证据。
而资产清查工作的难点主要在于损失证据的收集。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应充分估计取得的难度,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
(一)证据的类型1、法律效力证据:是指事业单位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事业单位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的证明、回复;(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事业单位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保险学校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事业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3、特定事项的事业单位内部证据,是指本事业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1)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财产清查的盘点表;(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事业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5)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资产损失鉴证及报告说明范本
资产损失鉴证及报告阐明(范本)第一部分公司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范本)公司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业务商定书备案号:事务所鉴证报告号:__________:我们接受委托, 对被鉴证人____年度需进行专项申报旳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鉴证, 并出具鉴证报告。
被鉴证人旳责任是, 及时提供与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有关旳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 并保证其真实、精确、完整和合法, 保证被鉴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公司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措施》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献旳规定, 如实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
我们旳责任是, 本着独立、客观、公正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有关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旳告知》、《公司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措施》及其他有关规定, 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措施》、《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公司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引意见(试行)》等执业规范旳规定, 对被鉴证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旳真实性和合法性实行鉴证, 并刊登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 我们考虑了与公司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旳鉴证材料旳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 对被鉴证人提供旳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行了涉及确认权属、核对会计记录、审核涉税资料、现场勘查等必要旳鉴证程序。
我们相信, 我们获取旳鉴证证据是充足旳、客观旳, 合适旳, 为刊登鉴证意见提供了满足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旳证据支持。
现将鉴证成果报告如下:被鉴证人____年度发生需经专项申报方可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旳资产损失_______元。
经审核, 我们觉得被鉴证人符合税法规定, 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旳资产损失金额为_______元;不符合税法规定, 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旳资产损失金额_______元。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专项鉴证报告参考格式
关于上海xxx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申报的专项鉴证报告上海xxx单位:我们接受委托,对上海xxx单位截至20 年月日止拟申报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专项鉴证。
提供申报国有资产损失的明细表、相关资产负债表及有关原始资料并确保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上海xxx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所申报的国有资产损失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的专项鉴证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等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结合上海xxx单位申报国有资产损失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工作。
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上海xxx单位(以下简称“”)于年经批准设立,系全额/差额/自收自支拨款的事业单位,于年月日换取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为事证第号,有效期至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为,住所为上海市路号,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业务范围:。
二、拟申报的国有资产损失概况截至20 年月日,上海xxx单位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资产总额为元;负债合计为元。
本次拟申报的国有资产损失总额为元,占全部资产总额的%,具体申报内容如下:三、鉴证结论经我们鉴证,符合本次损失申报条件的国有资产为元(详见附件),其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元,各占申报损失数的%;不予认定的损失是: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鉴证明细表后附主要证据)1、资产损失鉴定汇总表;2、现金损失鉴定明细表;3、银行存款损失鉴定明细表;4、应收账款损失鉴定明细表;5、预付账款损失鉴定明细表;6、其他应收款损失鉴定明细表;7、存货损失鉴定明细表;8、对外投资损失鉴定明细表;9、固定资产损失鉴定明细表;10、无形资产损失鉴定明细表。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第三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本规则规定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第六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20•【字号】哈国资发〔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哈国资发〔2004〕107号各处室、直属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申报的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规则》印发给您们,请您们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9月20日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规则为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申报的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规则。
一、政策依据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应以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颁布的《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资评价[2003]72号广73号、74号以及哈国资发字[2004]14、26号、27号文件及有关资产评估配套文件为依据,在认定企业资产损失工作中,严格审批制度,严密审批程序,以确保市属回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基本要求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申报的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尽量方(9 ̄企业,积极为企业改制服务,在审批程序上作到制度化、规范化。
(一)申报。
企业应Υ酱韭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搞好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如实申报各项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财产损失鉴证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颁布时间:2009-5-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四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第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四章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十九条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二十一条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doc15)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doc15)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cnshu, 加入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cnshu, 加入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二○○三年九月十三日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第三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本规则规定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cnshu, 加入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第六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企业财产损失鉴证报告
企业财产损失鉴证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某企业在某一时间段内发生的财产损失进行鉴证和分析,为企业提供损失评估和赔偿依据。
该损失主要包括资产、设备、存货、原材料和损毁的物品,损失的原因可能由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其他未知因素导致等。
本报告将通过调查、分析和编制资料,尽量还原损失事件的经过,并对损失进行详细描述和评估。
2. 事件回顾和描述根据相关资料和调查,我们了解到以下事件和损失的发生情况:2.1 事件背景该企业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
事件发生地点位于某某市某某街道,占地面积约x平方米,设备较多,存货量较大。
企业的主要运营区域分为生产作坊、仓库和办公楼。
事件发生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2.2 事件描述根据目击者的说法和现场调查,事件发生时间约为晚上8:00-9:00期间。
未知人员擅自进入企业主要运营区域,通过撬锁等手段进入仓库和生产作坊,随后引发了一场大火。
由于火势蔓延迅速,当地消防队伍和警方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援。
经过数小时的扑灭,火势最终得以控制,但是损失依然十分严重。
3. 损失鉴定和分析经过初步调查和现场勘查,我们对损失的性质和范围进行了鉴定和分析:3.1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提供的资产清单以及现场勘查,我们发现部分设备和机械设备因被烟雾和火灾损坏而无法正常运行。
为了评估损失,我们与企业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和了解,通过参考市场价格、设备折扣和使用年限等因素,估计出损失的价值。
初步计算表明资产损失额约为xxxx万元。
3.2 存货和原材料损失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和库存记录,我们得知大量存放在仓库内的存货和原材料在火灾中被严重损毁。
通过仓库记录和与供应商的对账,我们初步估计存货和原材料损失额约为xxxx万元。
3.3 损毁的物品损失除了设备和存货,我们注意到一些贵重物品和人员个人物品也因火灾而受损。
这些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家具、电子设备和员工个人物品等。
据初步估计,这部分损失额约为xxxx万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发布日期:2017-02-07 07:50:59【字体:大中小】【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备第二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实施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能力;(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
第三条鉴证人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和资产损失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一)业务环境。
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遵从税法的意识,被鉴证人基本情况,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情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等情况。
(二)资产损失。
了解资产损失是否存在并实际发生,会计上是否已作损失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是否在当年税前扣除;属法定资产损失的,能否提供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三)资产损失鉴证,应当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第四条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后,应当及时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并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业务计划,组织业务实施。
第三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实施第一节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第六条现金损失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一)评价被鉴证人有关现金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二)获取现金收支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财产损失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四)承接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五)财产损失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
具体包括:企业相关会计资料、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六)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八)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业务准则。
二、货币资产损失的审核(一)现金损失的审核1.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
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是指对企业资产损失进行鉴证的一套规范,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鉴证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提高鉴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鉴证程序、鉴证方法、鉴证文件等。
首先,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规定了鉴证程序的基本要求。
根据这些规定,鉴证人员在进行鉴证工作时需要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确定鉴证目标和范围,并对鉴证工作进行计划。
鉴证程序还包括对鉴证证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估,以及对鉴证结论的出具和报告。
其次,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规定了鉴证方法的选择和应用。
根据这些规定,鉴证人员需要根据鉴证任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鉴证方法。
常用的鉴证方法包括核对、计算、抽样、复核等。
鉴证人员需要准确地应用这些方法,确保鉴证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此外,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还规定了鉴证文件的记录和保存要求。
根据这些规定,鉴证人员需要将鉴证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工作计划、鉴证证据、鉴证结论等。
这些鉴证文件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存,以备日后审计或复核之用。
总的来说,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对于保证鉴证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
遵循这些准则可以有效地提高鉴证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进一步提升鉴证的可信度和价值。
同时,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还有助于规范鉴证市场的秩序,增强相关行业的信心和合作意愿。
总结起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对于保证鉴证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应用中,鉴证人员需要遵守鉴证程序、选择合适的鉴证方法,并记录和保存鉴证文件。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鉴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相关方提供有价值的鉴证信息。
同时,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的遵守也有利于提高鉴证市场的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健康竞争。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 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 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作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 当重点予以核实。
第十三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 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 见书。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 作。
证据
第六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 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 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原则
第十一条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 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 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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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活动,按照《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大体准则》(国税发[2021]149号,以下简称大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资产损失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执行大体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鉴证程序和鉴证方式,依照税法和适当标准,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鉴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执行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拥有或控制发生损失资产的纳税义务人。
本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被鉴证人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进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和被鉴证人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具体范围依据两边约定。
第五条鉴证人开展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纳税申报事项的信赖,降低被鉴证人的涉税风险。
第七条鉴证资产损失应区分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仍是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第八条应关注被鉴证人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是不是成立健全,评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搜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留情况。
第二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备第九条鉴证人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不是接受委托:(一)具有实施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能力;(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四)能够承担相应风险。
第十条鉴证人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决定是不是接受委托。
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利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税务稽察处置、纳税争议救济的情况,被鉴证人的大体情况、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等情况。
第十一条鉴证人决定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定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约定书(以下简称“业务约定书”),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鉴证人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后,应当及时肯定项目负责人,并依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业务计划,组织业务实施。
第三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实施第一节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第十三条鉴证货币资产损失,应关注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十四条鉴证现金损失,应关注企业现金被盗抢、清查出的现金欠缺、金融企业发生的ATM 短款、假币等现金损失。
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是不是完善;(二)获取现金收支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查对。
确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账面余额是不是真实,并为被鉴证人所有;(三)会同会计主管人员清点库存现金,获取现金保管人确认及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的现金清点表;(四)区分企业现金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是不是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五)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五条存款损失是指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存款损失。
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是不是完善;(二)获取银行存款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查对;确认损失的银行存款是不是真实,并为被鉴证人所有;(三)查阅存款损失的原始凭据,核实存款损失情况;(四)区分存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是不是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五)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六条鉴证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关注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损失。
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是不是完善;(二)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存在,并为被鉴证人所有;(三)逐笔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具体审核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损失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四)区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不是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五)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七条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对照本准则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鉴证程序进行鉴证。
第二节非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第十八条鉴证非货币资产损失,应关注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十九条鉴证存货损失,应关注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损失。
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存货内部管理制度是不是完善;(二)获取存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查对一致,确认损失部份存货是不是为被鉴证人所有;(三)获取并审核被鉴证人存货清点计划及存货清点表,审核存货损失是不是真实存在;(四)查看被鉴证人内部的存货损失报批表及损失清册,发现疑点时,应询问当事人;(五)关注损失的存货所处状态;(六)关注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置;(七)区分存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不是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八)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条鉴证固定资产损失,应关注企业衡宇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损失。
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调查被鉴证人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不是完善;(二)获取固定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和明细账查对,查阅有关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确认报损的固定资产是不是为被鉴证人所有;(三)关注损失的固定资产所处状态;(四)调查报损固定资产的利用或管理部门,了解报损的原因是不是真实靠得住;(五)关注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置;(六)区分固定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不是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七)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利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调查被鉴证人无形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不是完善;(二)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确认报损的无形资产是不是为被鉴证人所有;(三)审查重要的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不是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置是不是正确;(四)关注损失的无形资产所处状态;(六)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不是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七)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应关注计税基础、以前年度调整摊销额、可转回金额等因素;(八)若是开发、创设进程未单独核算本钱(即混淆其他本钱已经在税前扣除的),不予以确认其损失。
第二十二条鉴证在建工程损失,应关注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造成的在建工程项目损失。
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调查被鉴证人在建工程内部管理制度是不是完善;(二)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确认在建工程的存在,确认报损的在建工程是不是为被鉴证人所有;(三)审查重要的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不是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置是不是正确;(四)关注损失的在建工程所处状态;(五)区分在建工程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不是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六)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鉴证生物资产损失,应关注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丛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生产性生物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不是完善;(二)获取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查对一致,确认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是不是为被鉴证人所有;(三)获取并审核被鉴证人生产性生物资产清点计划及清点表,审核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是不是真实存在;(四)查看企业内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报批表及损失清册,发现疑点时,应询问当事人;(五)关注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所处状态;(六)关注非正常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置;(七)区分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不是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八)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工程物资损失的鉴证要点参照存货损失的鉴证要点。
第二十五条抵押资产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调查被鉴证人抵押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不是完善;(二)获取抵押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和明细账查对,查阅有关抵押资产的权属证明,确认报损的抵押资产是不是为被鉴证人所有;(三)关注损失的抵押资产所处状态;(四)调查报损抵押资产未能按期赎回的原因;(五)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证明材料;(六)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三节投资损失的鉴证第二十六条鉴证债权性投资损失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债权性投资内部管理制度是不是完善;(二)获取或编制债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查对相符;(三)审核申报损失的债券投资的原始凭证;(四)区分债权性投资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不是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五)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鉴证贷款类债权损失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调查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内部管理制度是不是完善;(二)关注被鉴证人执行的会计制度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仍是企业会计准则;(三)获取或编制短时间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查对是不是相符;(四)获取并审核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查对;(五)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查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六)关注是不是属于可以申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不是有贷款损失之外的损失混淆贷款损失申报扣除;(七)申报损失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计算是不是符合税法的规定,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与利用是不是符合税法的规定;(八)依照税法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的管理要求,区分贷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别离取得充分、适当证据;(九)确认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