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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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企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0.1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验工作实施情况。

10.2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条例》、《规程》、《规则》的
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司年度大、中修计划,根据特种设备年度检验情况,编制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
届满前1 个月特种设备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确定后,公司设备、生产、安全、使用等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按规定要求提前做好定期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按期完成。

10.5 锅炉的定期检验
10.5.1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a.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b.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c.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10.5.2 锅炉检验结论及其依据:
a. 允许运行: 内部检验合格,未发现缺陷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整
b. 改后运行: 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必须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

c. 限制
条件运行: 不能保证锅炉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缩短检验
周期。

d. 停止运行: 锅炉损坏严重,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10.5.3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

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只有当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10.5.4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
验。

(1) 外部检验
a. 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b.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d. 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2) 内部检验
a. 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b. 移装锅炉投运前;
c.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d.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e. 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f. 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2) 水压试验
a. 移装锅炉投运前;
b.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10.5.5 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
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10.5.6 锅炉定期检验前,设备科应安排锅炉车间及相关人员,提前做好以下准
备工作:
一、锅炉内部检验需要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1) 准备好锅炉的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

(2) 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
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3) 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4) 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5) 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炉内件,并准备好
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

(6) 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 米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二、锅炉外部检验需要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1) 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

(2) 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

(3) 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件。

(4) 检验时,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
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锅炉压力试验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 清除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和污物,对于需要重点进行检查的部位还应拆除炉墙
和保温层,以利于观察。

(2) 对不参加水压试验的连通部件( 如锅炉范围内外的管路、安全阀等)应采取可
靠的隔断措施。

(3) 锅炉应装设两只在校验合格期内的压力表,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
3 倍,精度应不低于1.5 级。

(4) 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缓慢上升。

(5) 水压试验的用水应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压部位,水中的
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35mg/L,否则应有相应的措施。

(6) 水压试验的用水温度应不低于大气的露点温度,一般选取20,70 度; 对合金材
料的受压部件,水温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或按照锅炉制造厂
规定的数据控制。

(7) 水压试验加压前,参加水压试验的各个部件内部都应上满水,不得残留气体。

(8) 水压试验时,公司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工作。

10.5.6 锅炉水处理检验
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检验工作包括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停炉水处理检验。

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是锅炉检验工作的一部分。

锅炉水处理检验按照《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进行。

(1) 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周期如下
a. 对锅炉使用单位抽样检验锅炉水、汽质量,至少每半年1 次,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增加抽样检验次数;
b. 对水处理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至少每年1 次检验。

(2) 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结合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进行,停炉水处理检验
结合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10.6.1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运行,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在线

查即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可由使用单位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10.6.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由检验机构进行。

( 一) 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其检验周期为:
a. 安全状况等级为1、2 级的,一般每6 年一次;
b. 安全状况等级为3 级的,一般3,6 年一次;
d. 安全状况等级为4 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e. 安全状况等级为5 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 二) 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
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10.6.3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

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10.6.4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1) 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 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
(3) 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4) 需要更换衬里( 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的;
(5) 停止使用2 年后重新复用的;
(6) 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
(7) 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
当进行耐
压试验的。

10.6.5 压力容器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
(1) 设计图样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2)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法人批准,且征得原检验机构的同
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
(3) 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生产
管理部门均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10.6.6 安全状况等级为4 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
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用修理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

1067合于使用评价按TSGR0004-20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7 款之规定进行。

10.6.8 年度检查前,生产、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1) 压力容器外表面和环境的清理;
(2) 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做好现场照明、登高防护、局部拆除保温层等配合工
作,必要时配备合格的防噪声、防尘、防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护用品;
(3) 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
(4) 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5) 检查时,设备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
及时提供检查人
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10.6.9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前,使用单位相关部门要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检

前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影响全面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它物体,应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2)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的脚手
架设置安全护栏)。

(3) 需要进行检验的容器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
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
表面应当露出金属光泽。

(4) 被检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的第一道法
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备明显的隔离标志; 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5) 盛装易燃、助然、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置
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
规定。

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每4 小时进行一次。

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

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地18,,23,( 体积比)之间。

必要时,还应当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7) 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
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

(8) 能够转动的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9) 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检验照明用电不超
过24V,引入容器内的电览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10) 如果需要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11) 全面检验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12) 检验时,设备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

10.6.10 压力容器耐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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