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单位和个人表彰的决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荐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荐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评优专家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设[2012]17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3.05【实施日期】2012.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荐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评优专家的通知(建设[2012]17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评优工作,提高“海河杯”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质量,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市建交委决定完善调整目前的“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评优专家库”,经综合评议被认定的专家将有资格参加“海河杯”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的评审工作。
具体工作由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
现将推荐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方式请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根据《天津市评优专家暂行管理办法》(附件1)的有关规定,推荐符合要求的评优专家。
二、推荐程序凡符合申报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评优专家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评优专家推荐表》(附件2)。
三、推荐材料1.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评优专家推荐表(一式两份);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省部级一等奖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版材料(一份)。
四、申报时间和报送材料地址请各勘察设计单位于2012年3月16日下午16:30点以前,把申报材料报送至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二层大厅18号窗口,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许茹电话:23673280-7706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特此通知附件:1.天津市评优专家暂行管理办法2.天津市勘察设计评优专家推荐表3.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评优专家专业名额分配表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1:天津市评优专家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评优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提高“海河杯”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质量,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做好评优工作,特制订《天津市评优专家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换届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换届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7
•【字号】津建办函〔2018〕65号
•【施行日期】2018.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公布天津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换届
名单的通知
津建办函〔2018〕6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工作,经专家申请、单位推荐和同业专家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我委对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进行了换届更新。
现将换届后的专家库名单公布,任期四年。
论证专家分为隧道与地下组、城镇桥梁组、道路工程组、燃气热力组、室外给排水组、环境卫生组、地质勘察组。
建设单位在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至少有3
名全国或我市相关专业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参加,专项论证的专家数量不少于5名。
专项论证应按照住建部颁布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借助专家力量,切实做好论证相关工作,保障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各单位在开展抗震专项论证过程中对论证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可向我委标准设计处反映。
附件:天津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换届专家名单
2018年12月17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30•【字号】建筑[2007]589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筑[2007]589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二○○七年五月三十日附件: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范围内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作为本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一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建委”)作为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管施工企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申报第四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十个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六个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建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建筑[2009]31号)各区(县)建委,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防止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委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招标投标规范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九年一月十六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八年十二月)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招投标规范”)。
本招投标规范分为18章,包括:总则、术语、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资格、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监督管理、附录。
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今后再修订时参考目录1总则2术语3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4招标方式4.1 一般规定4.2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4.4可不招标的项目5招标资格5.1招标人自行招标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6招标6.1一般规定6.2招标备案资料6.3 资格预审公告6.4 招标公告6.5 投标邀请书6.6投标申请6.7 重新发布公告7 资格预审文件7.1 一般规定7.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7.3 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7.4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8 资格预审8.1 一般规定8.2 资格审查委员会8.3 资格预审8.4 确定合格投标人8.5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9 招标文件9.1一般规定9.2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9.3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9.4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9.5 货物招标文件9.6 施工招标文件9.7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9.8 招标文件的发售10 投标交底答疑会10.1 一般规定10.2 踏勘现场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10.4问题的解答、澄清11 投标文件11.1 一般规定11.2 投标文件编制11.3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12 开标12.1 一般规定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12.3唱标13 评标13.1 一般规定13.2 评标专家的更换13.3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13.4 评标原则和纪律13.5 评标准备和程序13.6 资格审查13.7 初步评审13.8 详细评审13.9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13.10 评标报告13.11 重新招标1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4.1 确定中标人14.2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14.3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14.4 合同的签订15 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5.1 一般规定15.2 工程标底15.3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6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16.1一般规定16.2资格审查内容16.3 初步评审内容16.4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16.5 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16.6 资信标内容16.7 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16.8 中标人确定17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17.1 一般规定17.2 投诉17.3 投诉的接收17.4 投诉的不受理18 监督管理18.1 一般规定18.2 违规情形附录A: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格式附录B:未被确定合格投标人通知格式附录C:确认通知格式附录D:本招投标规范用此说明附录E:制定依据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投标规范。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项核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项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建设[2008]342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项核查的通知(建设[2008]342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勘察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文件的颁布,为做好新旧资质的过渡,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经研究,我委定于2008年4月份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项核查,现将此次核查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凡工商注册在天津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持有建设部或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含基础检测单位),均在此次专项核查范围。
二、主要核查内容1、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情况;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现状;3、注册执业人员的施工图设计质量及执业情况;4、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重点是勘察质量)及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市场管理工作情况。
三、核查程序1、各勘察设计单位接此通知后,按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核查材料;2、组织专家完成上报材料的同业审查,现场抽查及技术骨干的重名检查;3、通过《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进行勘察设计质量检查,重点是勘察质量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强条情况;4、综合专家核查及质量检查情况,做出资质专项核查结论。
四、应提交的核查材料1、自检报告;2、应用建设部《全国工程咨询设计业信息系统》软件(资质申报数据部分),填写数据库要求的内容,通过网络上报我委,并打印一式两份资质申报表;3、应用《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完成资质基本信息及单位全部技术骨干个人信息的录入;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注册执业资格印章);6、全体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7、全体技术骨干的社保证明材料;8、技术骨干总数在150人以上的本市单位和驻津甲级单位只需提供本条1-5项核查材料;9、本次核查提供的纸制材料均按A4纸装订成册,除《申报表》外均一式一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和市级文明工地进行表彰的决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和市级文明工地进行表彰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2.19
•【字号】建质安[2008]123号
•【施行日期】2008.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和市级文明工地进行表彰的决定
(建质安[2008]12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07年全市施工企业认真贯彻《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全面开展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涌现出一批优秀文明施工工地。
经企业申报,区、县(集团公司)推荐,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严格评审和公示,评出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50个、市级文明工地170个。
市建委决定对上述工地及工程承建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单位继续模范遵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再创佳绩。
全市施工企业要向受表彰单位学习,以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为样板,深入实施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为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天津、和谐城建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1.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名单
2.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附件1
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名单
附件2
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26•【字号】建筑〔2004〕309号•【施行日期】200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防止虚假招标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完善投资环境,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要求,落实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队伍;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也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二)全面实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评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一律采用低价中标法,标底只供招标人参考,不得用于评标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7人,从市建设工程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实行分离评标作法,业主单位评委与其他专家评委分离评标,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人员不得进入专家评标室。
对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的,终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五)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对项目主体和专业工程分别招标的,应制定出专业工程招标计划,同时向招标监管部门备案,专业工程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六)报名的投标单位少于10家(含10家)的项目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不得以非法定理由限制、拒绝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不得少于7家。
二、简化施工招标程序(一)对非国有投资和招商引资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实行招标程序备案管理。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建设[2012]157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通知(建设[2012]157号)各有关单位:为增强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不断提高我市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水平,根据《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津人才办〔2011〕14号),我委组织开展第一批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填写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2年3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2楼21号窗口(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
联系人:崔众鑫27129814宁妍23612977特此通知附件:1.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表2.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表申报人姓名:申报人单位: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申报日期:填表说明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可使用计算机打印。
二、主要栏目填写内容说明:“经历”一栏从大学教育开始,包括取得国内外专业学历情况。
“获奖情况”主要指申报人获得的各种荣誉,以及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专业(如房屋建筑与土木工程中的结构设计、工业项目中的工艺设计等)负责人主持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及以上奖项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情况说明。
“主持的工程项目”主要指申报人主持勘察或设计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项目),内容应包括工程规模、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学术论文著作”主要指申报人作为第一作者的专著、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的学术论文,以及在国内外影响情况说明。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正式启动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正式启动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建设[2008]23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正式启动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的通知(建设[2008]23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强化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市建委组织开发了“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 (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根据有关安排,定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启动,为保证监管系统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市建委统一部署,从2008年4月1日起,涉及施工图审查的报审,备案等各项工作一律在监管系统上进行。
二、本市的勘察设计单位(含驻津)应于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基本信息的录入。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办理进津备案手续时,通过监管系统填报本单位基本信息。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时,通过监管系统下载相关表格,并查询施工图审查机构情况。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监管系统受理审查项目,按要求及时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和审查过程相关情况,并按规定时限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或审查合格书。
五、各区(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通过监管系统完成施工图审查的报审工作。
六、各区(县)建委通过监管系统完成本区(县)管理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备案工作,并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监管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是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要求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配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八、各有关单位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有何咨询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建委设计处联系,联系电话23673280-8050、7703,监管系统登陆请进入网址。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对2008年度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的决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对2008年度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2.02
•【字号】建设[2010]78号
•【施行日期】2010.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对2008年度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的决定
(建设[2010]78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
经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审,我市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黄河沙坡头水利枢纽工程、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的京津城际高速铁路精密工程控制测量、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东莞松山湖科技园区图书馆等14个项目荣获2008年度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银、铜奖。
为了鼓励获奖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争优创优活动,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市建设交通委决定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先导和基础作用,不断推进技术进步,为实现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8年度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天津市获奖项目名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附件:
2008年度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天津市获奖项目名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4•【字号】建设[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设[2009]23号)各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和《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建设[2005]928号),我委定于2009年1月份开展天津市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凡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008年12月31日的单位,均属于在此次换证范围。
二、换证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可在www,/最新通知栏目中下载);4.申报表中全体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复印件(按申报表中填写顺序装订成册);5.全体专职技术人员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注册建筑师和注册机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质量保证体系文件;8.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除申报表外的其他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请各单位于2009年1月23日17:00前,将换证申报材料报送市建交中心一层施工图审查咨询窗口。
四、工作要求1.各单位应对换证工作给与高度重视,真实、准确、按时填报换证材料。
2.我委将对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力量及管理情况等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审查机构认定标准的,予以换发新的认定证书。
3.对于弄虚作假、逾期申报或不符合审查机构认定标准的,不予换发认定证书。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12.29
•【字号】建科教[2007]1554号
•【施行日期】200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
供热设计规程》的通知
(建科教[2007]15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宅分室控温、分户计量工作,加快实现集中供热由按面积收费转变为计量收费,促进供热系统节能和用户行为节能。
天津市供热办公室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 [2007]1243号)的要求,对《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2001)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2008)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自2008年2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原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2001)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供热办公室。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市供热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市政工程实行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市政工程实行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建质安[2008]451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市政工程实行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制度的通知(建质安[2008]451号)各相关建设单位: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管,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市政工程实行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市政工程是指道路、桥梁、排水(中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可参照执行。
所称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是指工程按合同全部完成,在竣工质量验收前,对工程实施的全面质量检查。
二、预验收依据竣工质量预验收依据《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29-50-2003)、《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29-51-2003)、《城市排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29-52-2003)、《城市道路质量通病防治系列图集》(DBJ29-175-2007)、设计图纸和“市政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进行验收。
三、预验收的组织竣工质量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竣工质量预验收必须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投入使用之前组织完成。
建设单位在竣工质量预验收前5日通知质量监督站派员参加,监督竣工质量预验收工作的实施。
四、预验收具体内容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测实量、外观质量和质保资料。
预验收检查检测频率按照“实施细则”执行,其中实测实量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牵头形成完整的竣工质量预验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结论意见应明确,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并提交相应整改报告。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2.01
•【字号】建法[2008]1126号
•【施行日期】2008.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
式”执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建法[2008]1126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工作,创造城市建设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市政府推行“三步式”执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在总结建委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市建委对建设管理、供水管理、燃气管理、客运交通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进行了梳理,对具体处罚条款按照完全适用、优先适用和不适用三种情况进行了界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今后的执法中,严格落实“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程序,为我市城市建设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好执法工作。
附件内容可在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建设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2、天津市供水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3、天津市燃气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4、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5、天津市风景名胜区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附件1:。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图技术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图技术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建设[2008]1075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图技术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08]10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措施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实现审批环节更少、流程更短、效率更高,促进全市建设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
经我委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图技术审查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图技术审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按照“区管项目区县审,市管项目集中审”的原则,将区县批准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批准立项(含核准、备案)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基坑深度6米以内、建筑跨度30米以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包括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区管项目由各区县组织施工图审查并备案。
市管项目实行施工图审查集中办理,各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进驻市行政许可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所有建设项目均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
二、进一步放开市场,增加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凡符合条件的区县均可申请设立。
到2008年底,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从目前的12家发展到26家,覆盖全市所有区县。
对暂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区县可设立分支机构。
三、实行施工图审查先备案后修改。
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后即可办理备案,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向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建设单位出具修改承诺书。
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单位实施项目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开工前落实施工图审查意见。
四、减少施工图审查前置要件,压缩审图时限。
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即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实施工程岩土勘察开工备案及勘察监理的通知-建设[2004]582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实施工程岩土勘察开工备案及勘察监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实施工程岩土勘察开工备案及勘察监理的通知(建设[2004]582号)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为了近一步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落实勘察设计、施工责任,建立勘察质量不良行为的约束机制,完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建材使用、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工程备案等全过程的监控,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严格实施,提高全市工程质量水平。
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实施工程岩土勘察开工备案及勘察旁站监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4年5月31日以后,凡本市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在委托工程岩土勘察的同时,应按市、区、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到市或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二、工程岩土勘察实行旁站监理的方式,建设(开发)单位实施工程岩土勘察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关于实行监理范围和实施监理的企业的有关规定,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监理(委托的勘察与监理单位不得是同一上级主管企业)。
不委托勘察监理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进行处罚。
三、勘察单位要根据任务要求、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编制工程岩土勘察作业方案,明确探点布置、钻孔数量、钻探深度、执行标准等关键环节,认真组织实施。
四、监理单位应依据确定的勘察作业方案对勘探点数量、钻孔深度、土样的采集保存、勘探资料等关键环节做到旁站监理,重点监控。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23•【字号】建设[2009]225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09]225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文件精神,提高工程勘察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工程勘察质量意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
各方责任主体应切实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施工条件及真实、可靠的勘察依据和相关资料,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
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承揽任务。
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要对工程勘察质量负主责。
要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强化对现场作业质量和土工试验的管理,保证现场勘测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在勘察报告中要对复杂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其可能给工程造成的危险,做出明确说明。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若发现勘察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工程勘察从业人员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和从业人员技术水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安排,全面推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
落实个人执业责任,强化注册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主体责任单位质量行为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主体责任单位质量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建质安[2007]733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主体责任单位质量行为的通知(建质安[2007]73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连续发生了几起因施工组织、基坑设计欠缺和帷幕渗漏等原因造成周边建筑物及道路不均匀沉降和开裂的质量问题。
为提高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防范工程技术风险,确保工程结构和周边建筑物、道路及管线的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深基坑工程主体责任单位质量行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质量责任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建设组织者,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状况进行周密地调查、测绘或摄像,并做好详细记录。
2.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所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3.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深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其审查意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二、勘察单位应履行的质量责任1.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审定。
2.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标准进行勘察,勘察范围、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深基坑周边岩土工程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提供真实、可靠的参数和技术指标。
勘察报告应对施工过程中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明确开挖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防治措施,报告深度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2•【字号】建设[2006]29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设[2006]29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简化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的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和《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加副本和遗失补办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06]11号)要求,现将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或证书编号变更(一)申报材料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校验原件);2、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4、企业章程;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1,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填写);《天津市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2,天津市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填写)。
(二)申报程序1、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以上材料报天津市建委审核合格后,上报建设部批准。
2、天津市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以上材料报天津市建委审查批准后,上报建设部备案。
(三)受理部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87号窗口。
二、资质证书中除企业名称、证书编号外,其他事项变更(一)申报材料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校验原件);2、企业所有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4、《天津市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2);5、变更企业注册资金的,应提供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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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单位和个人表彰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3.24
•【字号】建设[2008]233号
•【施行日期】2008.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
设计奖单位和个人表彰的决定
(建设[2008]233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鼓励我市勘察设计单位和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不断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经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中华剧院、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海河综合开发起步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大沽桥工程、天津市勘察院完成的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万顺国际公寓工程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天津电力公司供用电综合楼等115项工程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其中一等奖20项,二等奖37项,三等奖58项。
为了鼓励更多的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创优活动,市建委决定对获奖单位及勘察设计人员予以表彰。
希望获奖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精心设计、勇于创新,创作出更多的技术先进、充分展示天津城市文化底蕴的优秀作品,为天津的城市建设
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名单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
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名单(市政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