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_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活动,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调解、谈判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公开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行政复议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注重法律的实施和效果,能够合理地调整行政行为,起到纠正错误、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予以通知。
复议决定应当明确合法依据和理由,便于当事人了解复议决定的依据和原因。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集聚专业化人才,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法院的衔接与协作,形成互相补充、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推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一)行政许可或者不许可行为;(二)行政处罚决定;(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四)行政纠正决定;(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复议的行政行为。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依法确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否属实,并据此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复议的事项、程序和期限,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复议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复议调查,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事项,应当组织复议庭进行集体研究,形成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复议机关的名称、复议决定的日期、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行政行为的依据、复议决定的理由,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释义许安标
行政复议法释义许安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机关法治化、透明化,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指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之间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便纠正滥用职权、违法处分、不当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行政复议活动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及时进行。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应当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依法行使行政复议职权,保守申请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行政复议活动中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相关事实应当清楚、确凿。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当坚持处理事实真实、依法裁量、效率高效的原则,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务人民,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行政复议活动依法、公正、及时、高效进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口头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复议主体有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清楚、依据明确。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尚未终结。
(四)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时效。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案件,可以延长受理期限,并向申请人说明延长理由和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复议的管理和指导,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公正、及时、优质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采取调查、听证等合法手段,确保复议决定合法、公正、公开。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受理并处理当事人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
复议委员会由复议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组织其成员组成。
复议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知识、经验,并且独立公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听证组等,对涉及复杂的案件所需要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和核实,进行听证等。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八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利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但涉及特定行政复议期限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
必要时,可以一次性延长一个同等期限。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行政复议期限。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检查权。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第76讲_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第十三章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提示】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结合各个条件的具体要求,是简答题的考核重点。
【例题·多选题】下列税务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有()。
A.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B.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未被受理C.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且受理D.纳税人就半年前知道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E.申请人死亡【答案】ACD【解析】选项B,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未被受理,在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予受理;选项E,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予以受理。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3.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模版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模版一、行政复议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立行政复议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审查、改正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复议适用于执行公务的法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复议的请求人应当是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行政复议有权机关应当是有关法律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
第六条行政复议有权机关应当依法负有组织、协调、监督和督促职责,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和及时。
第七条行政复议的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主体第一节行政复议请求人第八条行政复议请求人是指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代表人。
第九条行政复议请求人有权依法获得行政复议的程序保障和权益保护。
第十条行政复议请求人应当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请求人有权委托法律代理人进行代理申请。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请求人有权查阅、复制或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提供有关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
第二节行政复议机关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审查职权的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行政复议能力。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负责组织行政复议的工作,保障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行政复议请求,并依法进行调查、审查和裁决。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通知行政复议请求人作出申请补正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并可以进行跨区域调查。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充分听证和调查,保障当事人请求公正审理的权利。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及时送达行政复议请求人。
2019电大公共行政学第十三章自测答案
公共行政学第十三章自测答案1、据考,“法治”一词就是古希腊人( )最早提出的。
毕达哥拉斯2、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与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 )天内报有关部门备案。
303、法治行政的特点可以归结为( )。
职权法定, 法律保留, 法律优先, 依据法律, 职权与职责统一4、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 )。
法定依据的审查, 滥用职权的审查, 法定程序的审查, 法定权限的审查5、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主要有哪些?(1)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处分或者其她人事处理决定;(3)行政仲裁、调解或者其她处理行为。
6、简述法治行政的特点。
(1)职权法定;(2)法律保留;(3)法律优先;(4)依据法律;(5)职权与职责统一。
7、简述法律优先包含的涵义。
法律规范在效力上就是有位阶层次的。
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她法律规范。
法律优先包含下列涵义:(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她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2)在法律尚无规定,其她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她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8、简述行政立法的原则。
(1)以人民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为重的原则;(2)依法立法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科学立法原则。
9、我国行政立法要求处处以人民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为重的原则包括哪些内容?(1)人民权力至上;(2)人民政治参与;(3)个体权利为重点;(4)权利救济。
10、在行政立法中,民主立法原则包括哪些内容?(1)立法主体的民主性,立法权应由人民行使;(2)立法内容的民意性,立法应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3)立法程序的公开性与民主性,立法过程应当实现公开化与民主化,充分听取各方面11、在行政立法中,科学立法原则的要求就是什么?(1)立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2)立法必须采取科学严谨的态度;(3)立法必须运用现代科学知识与科学技术。
《公共行政学》综合练习(七)(第13—14章)2
《公共行政学》课程综合练习题(七)(第13—14章)第十三章法治行政综合习题一、填空题1.据考,“法治"一词是古希腊人毕达哥拉斯最早提出的。
2.在近代英国,哈林顿是第一个论及国家政治与法律的关系的人。
3.法国最有代表性的法治论者是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虽然都属于启蒙思想家,但法治观念也不完全相同.孟德斯鸠注重的是“法的精神”。
卢梭则以人民主权学说为核心。
4.法治行政的特点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先、依据法律、职权与职责统一等方面.5.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
6.行政立法的一般程度是规划、起草、审查、决案、签署公布和备案.7.规划是行政立法的启动步骤。
一般而言,立法规划分为五年规划和年度规划。
8.国务院对行政法规的审议,一般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来进行。
9.行政法规和规章审议通过后,须经行政立法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部门规章由相应的部门首长签署;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10.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 天内报有关部门备案。
1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12.《立法法》对制定行政法规主要规定的程序是:(1)立项和起草;(2)听取意见;(3)法规草案的审查;(4)决定;(5)公布;(6)刊登.13.国务院行使立法监督权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法制局,它具体负责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即立法监督工作。
14.行政复议的全面审查原则包括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两个部分。
15.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公布,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6.人民法院裁定的管辖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三种.17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诉讼中止、诉讼终结与期间、送达等。
行政复议机构规章制度
行政复议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职责、权限和程序,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服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的任务是依法审查、裁决和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法规的实施,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制秩序。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案件、调解纠纷、作出裁决、履行决定等。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公平公正、保密合法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和利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实行领导负责制,设立机构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和法制部等职能部门,协助机构负责人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立复议委员会,由机构内部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负责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定。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立调解小组,由具有调解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调解纠纷和促进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案件管理、数据统计和文件存档的电子化处理。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处。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对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应当依法提交书面申请,明确申请人的身份、事实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核实申请人的主张和事实,对与申请事项相符的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和审查。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保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聘请具有法律背景和行政执法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复议员和调解员,对案件进行独立审理和调解。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复议案件进行事实审查和法律裁定,作出具体的裁决和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税务行政复议--注册会计师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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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2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和人员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4篇)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复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限制、剥夺或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复议决定等环节,也可涉及听证、调查等程序。
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机关或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和裁决。
通过应诉制度,申请人有权在法院获取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纠正。
行政复议制度和应诉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为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内部机构解决争议,有助于减轻法院负担和加快解决纠纷的速度;应诉制度则可以使争议更加公开、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同时,行政复议制度和应诉制度也起到了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行为的作用,使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更加规范和透明。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2)第一条为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畜牧兽医活动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所申请行政复议,本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本所要求赔偿,本所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在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法制科统一扎口,有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月八日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一)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二)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三)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四)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法
2023年度: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接受行政复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照本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或者同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县级以下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行为的;(三)县级以下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与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查、裁决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及时、便利地进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行政机关。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任务是:(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审核行政复议案件;(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四)监督和检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讨论、决定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职权及其行为程序,由本级行政复议机关规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一节申请范围和适格条件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处理信访事项、举报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失职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有关职权的争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发文日期:2020年12月07日名称: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文号:主题词: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并听取当事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鉴定人、勘验人、证人、翻译人员等。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一般公开举行。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所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程序,应当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根据。
折叠第二章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范围和组织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的;(三)申请人提供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的;(四)案情复杂、疑难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五)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听证工作。
第八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担任主持人和记录人。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履行下列职责:确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组织和主持听证会;就案件事实向听证参加人提问;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维持听证秩序;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记录人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及其他参加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
《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标题:《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和公正性,我国于2000年颁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若干修改,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下面是《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的对照表:修改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维护行政法制,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下列行政行为,依照本法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三、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作为行为和其他缺失行为;四、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进行。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有以下情形:一、申请人明确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二、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后,申请人不服的;三、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和其他缺失行为不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足够的行政复议人员;二、有必要的工作条件、设施和经费;三、有专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四、有行政复议文书的印章。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和行政机关的答复,查清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从速处理,不得拖延。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不得侵犯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国务院令第49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指导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三)督促、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其提起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裁定送达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
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提升行政复议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调查、决定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权,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注重行政复议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受理和审查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登记制度,对接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并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办理。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制度,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归口审查,合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非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查证制度,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必要证据资料,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作出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制度,对审查完毕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巡回审查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巡回审查制度,对需要进一步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现场巡回调查,全面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对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并依法将听证结果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督办制度,对特殊、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专门督办,保障案件的及时办理。
第四章信息公开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工作的相关信息,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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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 • • • • • • • • •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一)准司法行为 (二)准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功能 (一)弥补行政诉讼的不足 1、受案范围上 2、审查强度上 (二)减轻诉累 (三)对行政权的尊重 (四)统一行政步调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 • • • • • • 四、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
审查方式 审查对象 审查程序 依申请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 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最晚可 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 以到复议 性文件除外 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 决定作出 之前提出) 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 行为的审查。 依职权 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 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行政立法和其他规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 范性文件) 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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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 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 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 理。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 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 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题中, 生猪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它没有权利进行行政处罚,因此,本案的 复议被申请人是县政府,复议机关是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该文件是县政府发布 的,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对该文件作出处理,因此,A项说法错误,应选。 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B项说法错误,应选。 生猪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的内部工作部门,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无权作出行 政处罚的决定,因此,不能成为复议被申请人,C项说法错误,应选。生猪管理办公室 的行为应该归于县政府,因此,如果张某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应该以某县政府为被告,.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业务的; •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 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 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
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
• 二、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一并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 定的申请审查 • 1.必须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2. 并非对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可以提出审查申请;3. 只是赋予相对人申请复议时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监督机制的启动权;4.相对人要求审查的只能是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包括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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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某大学对教师甲的工资和职称问题作出处理意见。甲不服多次 向有关部门上访。3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甲反映的问 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教委。市教委拟写了《关于甲反映 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呈报省教委,并抄送甲。该报告载明: “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 甲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甲的复议 申请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到甲的权益 B.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 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 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部 行为 D.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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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因此,对于本案区土地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并附 带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应由市土地局或区政府为复议机关。那 A项将市政府列为复议机关,错误。《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 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 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 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 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据此,复议机关在无权处理 的情况下应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处理,但B项中却将省土地资源厅的规 定转送市政府处理,而市政府对此规定显属有权处理,因此B项正确。 CD两项都提到处理机关 ,一为省政府,一为省国资厅,所以都正确。
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
• 2003年第70题: • 我国《种子法》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 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某省 政府在其制定的《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中规定,违法经 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3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无效 • B.《实施办法》没有超越《种子法》的规定,有效 • C.国务院若认为《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 有权予以撤销 • D.受处罚人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对《实施 办法》一并请求审查
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
• 内部行政行为 • 第八条: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 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 只能向有关人事和行政监察部分申诉。
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
• 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 第八条: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做出的调 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包括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 裁决 • 注意,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 属纠纷裁决可以复议。不仅可以复议,而 且是复议前置。
• (2003年) • 96.甲乙两人互殴,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调 解处理。双方就医疗费赔付达成调解协议。事后,甲履行了协议而乙 没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是: • A.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 B.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 C.要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 • D.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判决乙赔偿损失 • 答案:A • 解析:依《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 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 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A.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范围。 三个要素: • 1.必须是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 为; •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相对人权益必须是合法 权益 • 3.相对人在主观上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 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启动了复议程序。
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
• (1)有权处理机关就是有权改变或撤销的 机关,对于各级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上 级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 有权撤销;对于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的抽 象行政行为,本级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 同时,制定机关也有权改变或撤销自己作 出的抽象行政行为。 • (2)依职权方式不仅针对抽象行政行为, 所有的立法都包含在内。
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
• 2002年第72题: • 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 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 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 处理 • 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 市政府处理 • 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 • 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 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答案:BCD
•
解析:《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所谓的行政复议范围是行政相对人对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审查的范围。A选项 是错误的,对象对人权益的影响是判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因素 之一。本案中,虽然教委的报告涉及到甲的权益,但是还没有实际影 响到甲的实际权益。B项正确。市教委呈报给省教委的《关于甲反映 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是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报告, 该报告中特别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 材料报请你委阅示”,由此可见,该报告是内部请示行为,报告中的 意见需要经过省教委的审批,才能最终形成对甲的行政处理意见。而 在此之前,该报告内容并未最终成形,而是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因 此不可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C项错误。所谓的内部行为并不是是否 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决定因素,如果内部行为实际影响到了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也应该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之内。D项错误。本案中教委 的行为表面看上去似乎有重复的表象,但是重复处理行为的特征是必 须有两次行为,而本案连一次正式决定还没有作出,根本谈不上定性 为重复处理行为。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 机关
• 一、复议申请人 • 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1)必 须是本人权益受到损害;(2)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存 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必须具有合法权益 • 1、申请人资格的转移:(1)申请人死亡的,其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作 为申请人;(2)有权申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 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 • 2、复议代理人:(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2) 申请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