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题库第十三章 教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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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教育法律(上)

重点内容提示:

根据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及大纲》中的规定:

1、了解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2、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已发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3、了解学生的权利

了解有关学生全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表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即,法律和法规是相关而不同的概念。

一、法律

广义的解释:泛指法律、法规、条例等所有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规范效力的文件。

狭义的解释:指由享有国家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并且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解释:

1、广义上法律与法的概念同义。

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曾庆敏.法学大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1056)

2、狭义上的法律概念与法的概念不同义。

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称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法律在我国法的渊源体系中的地位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同上)

也即,特定意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二、法规

广义的法规概念:

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即:法规与“法”及广义的法律概念同义。狭义的法规概念:

专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指由国务院或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即法规指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法规与政策:

政策制定者是正党和国家机关,政策规定方向、策略和行动准则。政策也具有规范意义。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教育法律法规建设

从历史的角度看,近代西方教育制度引入时,清末即开始教育法制建设。我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

一、教育法律法规主要隶属于行政法规时期

所谓教育法规隶属于行政法规,是说国家的立法机构尚没有为教育活动指定单独的法律文件,教育活动的规范性要求,只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规章、教育决议命令等”来体现的。(李晓燕.教育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63)

从1949年到1979年,我国的“教育法规在国家法规体系中,隶属于行政法规。除宪法中有关教育的原则性条款外,没有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对全国教育起统领作用的教育法规。”(同上)

二、教育法律立法时期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设逐步走上正轨。同样,“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建设被提上国家法制建设的日程,依照教育规律办学和依法治教的必要性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认识。”。(李晓燕.教育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63)

这一时期办法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方面的法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起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生效。教育法是教育的基本法,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建设的里程碑,为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全面建设奠定了基础。

具体的教育法律法规,可以上《未来教师论坛》查阅,或直接在网络上查找。

三、我国教育法的体系

宪法

第一层次教育法

第二层次教育单行法

第三层次中央教育行政法规

第四层次地方教育行政法规

第三节教育法律法规的实践意义

一、法制与教育法制

1、法制

法制,是指法律制度。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一国全部法律、法规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项制度。”二是“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或原则)”。(曾庆敏.法学大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1078.)

2、教育法制

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学研究者认为,可以从三方面来看:“一是从法的表现形式上来理解,教育法制是指

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和,二是从对教育法制的运行过程概括角度理解,是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活动过程。三是从本质上来理解,认为教育法是‘依法治教’,即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李晓燕.教育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42.)

二、教育的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育关系。

教育中有各种内外关系,比如,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等等。不是所有的教育关系都是教育法律关系,只有适用教育法律法规的教育关系才是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由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来规范的关系。

2、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即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为规则。比如,由《教师法》规定的行为准则,违背其规定,即违法行为。

3、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这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内容。

(1)教育权利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教育权利,即指教育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行为。这是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主体作为与不作为的许可。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主体具有选择权。即许可的行为,主体也可以选择不去做。

(2)教育义务

教育义务,即教育法律法规对权利主体所约束的行为。义务人不得拒绝或变更法定的义务。也即应该尽的义务,必须做到。

(3)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即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以强制力对教育行为进行规范,法是以其实践作用体现其存在意义的。

实施教育法的相关要素是:

1、守法

守法是实施教育法的积极方式。使参与或与教育有关的自然人或法人都能依遵守教育的法律法规,这是制定教育法的目的。

守法的基础,是懂法。因此,教师需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在对行为的法律约束中,除了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其它的法律也是起作用的。关键是,教师要有法律的意识,守法的意识。

2、用法

当发生与教育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时,需要运用法律法规来加以制止。用法,是维护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手段。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当受到损害时,可以用法律法规来加以维护,而不能以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造成新的违法。

3、监督

对行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是维护法律法规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实施法律法规的内容之一。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多元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的监督。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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