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合集下载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程序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其他税务行政决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请求核实、纠正或者确认

的一种法定程序。在中国税务管理体制中,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是纳税

人享有的一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介绍

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

一、复议申请的主体和方式

复议申请的主体为纳税人、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分为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复议申

请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主要负责

人或者直接负责征税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依据;要求

的结果;提出申请的日期和签名。

二、复议受理与调查取证

接到复议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

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复议机关也可根据需要延长决定是否

受理的期限。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复议机关有权

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可向相关单位、个人了解有关情况。申请人不提供证明材料的,复议机关有权按有关规定认定事实。

三、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复议申请单位和有关方面。复议决定书应当详细说明复议决定的理由、依据和结果,以及法律规定的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复议机关的公章,并由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签署。

四、复议决定的履行

复议决定作出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决定的要求,及时履行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复议申请单位和有关方面。

CPA 税法 第13章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复议(1)

CPA 税法  第13章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复议(1)

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

主讲老师:马兆瑞

考情分析

本章多为记忆性知识,题型均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分值约为2分左右。今年教材没有任何变化。

本章重点、难点

1、税务行政处罚,包括处罚的设定、种类、处罚的主体、处罚的程序;

2、税务行政复议,包括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的申请、复议管辖;

本章易错考点

1、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征税问题引发的争议,复议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因征税问题以外的原因发生的争议,纳税人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诉讼;

2、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3、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本章识记性内容

1、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的罚款额;

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章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有()。

A. 罚款

B. 加收滞纳金

C. 停止出口退税权

D.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答案】ACD

例题2: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 详细描述: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

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P488)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

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调解应符合的原则(P489)

例题: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

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正确答案:B,D

解析: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中止行政复议。

2.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停止执行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规则

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12-28

字体:【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

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

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税务行政诉讼--注册会计师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3

税务行政诉讼--注册会计师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3

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行政法制--注册会计师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1

税务行政法制--注册会计师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1

税务行政法制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为《税法》科目考试的非重点章,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命题,一般不超过2分。

◆本章内容:3节

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本章内容讲解

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 000元;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 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 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 详细描述: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 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例题:

1.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国务院税务行政处罚权限”。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2.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有()。

A.征收分局

B.税务所

C.代扣代缴机构

D.代征机构

正确答案:A,B

解析:征收分局和税务所为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前者一般按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行业设置,后者一般按经济区划或行政区划设置。

3.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

A.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B.税务行政处罚由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实施

C.税务行政管辖主体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D.税务行政管辖主体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设定权

正确答案:A,B,C

解析: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

机关管辖。这一管辖原则有以下几层含义: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由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管辖主体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4.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

A.县以上法院

B.县以上税务机关

C.县以上检察院

D.县以上政府部门

正确答案:B

解析: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税务局名称)

复议机关:(税务局上一级机关名称)

复议申请:

尊敬的复议机关:

我(们)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如下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 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3. 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4. 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

(在此部分,申请人应当详细陈述与税务局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涉及的税务事项、税务机关的决定等内容。如有证据,应当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二、理由

1.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局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依法进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给予申请人相应的权益保障。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

3.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未依法进行程序,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申请人愿意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以便贵机关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

的行政行为或者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予作出答复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所在,是税务行政相对人在税务管理活动中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具体分为复议申请、受理和审理、决

定及送达等环节。

首先,复议申请环节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按照税务

机关所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形式,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以及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及其理由、证据等。在递交复议申请时,申请人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正确、及时地受理和审理。

其次,受理和审理环节是指上一级税务机关收到复议申

请后,依法进行受理和审理。税务机关应在五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在五日内作出复议受理决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受理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代理人的辩护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决定。

最后,决定及送达环节是指税务机关在审理完毕后,根

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并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复议决定应明确是否支持复议申请,如支持,则决定撤销、

变更或确保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并解决相关的纳税人权益。如果不支持复议申请,则明确理由,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期限。复议决定书应当署有决定人的姓名、职务,加盖行政复议印章,并要注明复议决定的日期。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注册会计师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2

税务行政复议--注册会计师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2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和人员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哪些?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哪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具体地说,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被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应当是行政机关,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一些经法律、法规授权施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共同的特点是对外有行政管理职能,监察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尽管也是行政机关,由于其不行使对外的管理职能,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二是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该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实施申请人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与复议请求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三是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确定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

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且一般只有一个,但是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也变得十分复杂,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还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包括地区行署或者盟、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为被申请人。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在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三种:一是省、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盟;二是县、自治县政府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从派出机关的性质看,它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设与之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但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对本辖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治安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使着管理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了行政复议,自然成为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02.10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1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8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已经2004年1月17日第 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程序。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被制定出来,以规范复议程序和保障复议权利的行使。下面将详细介绍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则。

一、复议的适用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于下列税务行政行为: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报表核定、征收管理、税务处理等决定。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税务减免、退税等决定。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滞纳金、罚息等决定。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参加税务专项检查、行政复议等决定。

5.其他与税务行政管理有关的决定。

二、复议的主体及程序

1.复议申请主体

(1)自然人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直接提出复议申请。

(2)法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人需要有权利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代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纳税人在收到税务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2)受理与审查: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案件调查:复议机关应当对涉及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并可以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提出补充材料、听取陈述等。

(4)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送达与执行:复议机关应当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给纳税人和有关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按照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三、复议的效力与上诉

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定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申请、受理、审查、复议决定。下面将分别对每个阶段进行详细介绍。

一、申请阶段

在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向作出有关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等行为提出异议,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阶段

税务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另外,如果申请人对复议机关拒绝受理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审查阶段

审查阶段是税务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在审查中,税务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并可以组织听证、调查等工作,以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四、复议决定阶段

在复议决定阶段,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在复议决定中明确对申请人根据复议决定应履行的义务和期限。复议决定一般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中,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最后的救济途径,申请人在行使行政复议权利时应当合法合规,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具有审批权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的复审请求和复审程序,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

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复议条例》等文件的规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纳税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具有审批权的上级税务机关提交复审申请,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其进行复审,并作出复议决定。如果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税务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具有以下优点:

一、程序简便。税务行政复议相对于其他法律途径而言,程序更为简便,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会根据材料和证据作出复议决定,无需出庭应诉等复杂流程。

二、效力明确。税务行政复议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认为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法规定,一旦作出决定,税务机关必须予以执行。

三、成本低廉。相较于其他法律途径而言,税务行政复议的成本相对较低,申请费用较低,纳税人不必承担过高的诉讼费用等额外支出。

但是,税务行政复议也存在以下局限:

一、审批权界定不明。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批权限未被明

确界定,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难以确定具有审批权的上级税务机关。这也导致了纳税人复议的申请可能受到限制。

二、时限过长。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限,有时会导致纳税人的权益受到损失。

三、复议程序缺乏公正性。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税务机关不尽公正或者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况,这也导致了复议程序的公正性不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详细描述:

(一)申请人: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

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

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为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

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6.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例题: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可向()申请

行政复议。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C.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D.国家税务总局

正确答案:A,C

解析: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2.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表述不符合规定的有()。

A.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C.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较多时,应当推选1至10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D.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必须是书面委托

正确答案:B,C,D

解析:选项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选项C: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选项D: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3.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表述符合规定的是()。

A.税务机关与经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其他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B.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被申请人

C.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

D.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税务机关与经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选项B: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选项C: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4.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的是()。

A.确认纳税主体

B.确定征税对象

C.收缴发票

D.确定应税所得率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BC不可选,因为其涉及到合法性问题,不可使用和解的方式解决;选项D存在自由裁量和弹性处理规则,可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