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第21号令《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24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2页(P35-46)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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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是什么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复议申请书》(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二)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是什么(一)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在6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当填写《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同其他相关资料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
(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对复议受理审查。
1.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诉权。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异议,复议案件终结,材料归档。
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3.对申请书符合法定条件的,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4.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移送的复议申请后,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办理时限承诺(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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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A.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B. 按照规定设置账簿C. 按期申报纳税D. 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2、以下哪种情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A.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B. 企业将资产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C.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D.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以下哪项不是税务师的执业范围?A. 代为办理税务登记B. 代为办理税务申报C. 代为办理税务审计D. 代为办理税务行政复议4、下列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说法,正确的是:A.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购货方已支付增值税款的凭证B.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销售方已收取增值税款的凭证C.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自己已支付增值税款的凭证D.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销售方已支付增值税款的凭证5、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哪种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A.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B. 按照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C.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D.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B.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C. 任何企业或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服务时均可开具D. 仅限于特定行业的企业才能使用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税务登记仅适用于企业单位B. 税务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只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件C. 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3年D.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以下关于税务代理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税务代理是指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纳税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B. 税务代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C. 税务代理人在办理税务事宜时,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D. 税务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纳税人承担9、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A、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B、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C、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D、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0、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B、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C、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D、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职权?A、查账权B、场地检查权C、查询存款账户权D、查封扣押权12、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义务人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A、纳税义务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的任何检查B、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C、纳税义务人有权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D、纳税义务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纳税申报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12-28字体:【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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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20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全文废止]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税法原理
税法原理1、税之法律特征,笔者认为从法学视野中观察的税具备法定性、普遍性、公共对价性三个特征。
2、税收价格论也被称之为新利益论。
3、税是公共对价的公法之债4、从《德国租税通则》颁布以后,随着税收是—种公法之债的观念的产生,人们对税法的认识发生了转变。
5、从语问的逻辑关系来说,财政与税应为种属关系。
6、流转税法,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
7、财产税法,包括房产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等。
8、资源税法,包括资源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9、行为与目的税法,包括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和烟叶税法等10、税法解释可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
11、一般来悦,一个主权国家主要参照下列原则来确定本国的税收管辖权。
(一)属人原则(二)属地原则(三)折衷原则。
12、课税要件法定原则1.法律保留原则 2.法律优位原则13、课税要件明确原则:税收法律中有关课税要件规定,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其意义还必须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产生歧义,以防止征税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来确定课税要件,即有关创设税收权利义务的规范的内容、宗旨、范围等都不应是模糊的一般条款,而必须巾法律明确规定,从而使纳税人清晰认知其意义。
此即“课税要件明确原则”。
14、税法学可称为以对税之法律关系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为目的的法学学科。
15、在对税的理解上,中国传统的税法理论完全可以归入权力关系说一类。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6、税权,是指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税收有关的权力(利)。
17、课税权作为一个特定的税法范畴,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专属性。
第二,法定性。
第三,不可处分性。
18、地方政府同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
19、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1)增值税(2)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4)个人所得税(5)资源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7)印花税20、税收征收权是税务机关最核心的权力。
税务基础知识培训课件
税务基础知识培训课件目录一、税务概述 (3)1.1 税务的定义与作用 (4)1.2 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5)二、税收法律基础 (7)2.1 税收法律体系 (8)2.2 税种与税率 (9)2.3 税收征收管理 (10)三、增值税基础知识 (12)3.1 增值税概述 (13)3.2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4)3.3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4)四、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15)4.1 企业所得税概述 (17)4.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8)4.3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五、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21)5.1 个人所得税概述 (22)5.2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4)5.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5)六、其他税种基础知识 (27)6.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8)6.2 房产税 (30)6.3 印花税 (30)6.4 土地增值税 (31)6.5 资源税 (32)七、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 (32)7.1 税收征管流程 (34)7.2 纳税服务与权益保护 (35)7.3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37)八、税收筹划与风险管理 (40)8.1 税收筹划概述 (42)8.2 税收筹划方法与技巧 (43)8.3 税收风险识别与管理 (45)九、税务信息化与新技术应用 (46)9.1 税务信息化发展历程 (48)9.2 新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应用 (49)9.3 智能税务系统与未来趋势 (50)十、税务案例分析与实践 (52)10.1 税务案例分析 (54)10.2 税务实践经验分享 (55)10.3 税务合规与风险防范 (56)一、税务概述税务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公平,针对企业和个人所征收的税收的一种制度。
税务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税务工作涉及到国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个人财务管理等方面。
了解和掌握税务基础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考点
第 07 讲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知识点 5: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包含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法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治理行为,包含出售、收缴、X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分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的行为:〔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治理机关阻挡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了解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方案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相关法律-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一)
税收相关法律-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一)(总分:4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8,分数:18.00)1.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逼税行为,相对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1.00)A.相对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相对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C.相对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相对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
按照规定,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下列各项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是( )。
(分数:1.00)A.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B.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D.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税务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有6种:(1)依照《行政复议规则》第38条的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2)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3)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属于受理条件的;(6)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或者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参加复议的(但有正当理由除外)。
选项A和C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其中选项A中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但有正当理由除外),行政复议终止。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行政复议
2016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行政复议知识点:行政复议特点——保护公民权、限制行政权【案例】甲市A县地税局认定XYZ公司逃避缴纳营业税款5万元,责令其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XYZ公司认为处罚过重,则其可以向甲市地税局或A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XYZ公司为行政复议“申请人”A县地税局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甲市地税局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关”A县人民政府为“有行政复议权的其他机关”(一)行政复议范围(★★)(09、13年多选)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考题•多选题】(2013年)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 )。
A.市民认为行政法规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B.李某对行政机关关于自身职务的任免决定不服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D.李某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自己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服『正确答案』CD『正确答案』本题考核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人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1月26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局长肖捷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一、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06.12国税发〔1992〕1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12.28国税发〔1993〕154号3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12.28国税发〔1993〕157号4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12.30国税发〔1993〕156号5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1.18国税发〔1994〕15号6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02.18国税发〔1994〕031号7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3.31国税发〔1994〕089号8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1994.11.09国税发〔1994〕244号9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994.12.26国税发〔1994〕267号10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03.13国税发〔1995〕050号11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1995.04.06国税发〔1995〕065号12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11.18国税发〔1995〕171号13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07.22国税发〔1996〕127号14国家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08.29国税发〔1996〕148号15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1997.03.26国税发〔1997〕43号16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97.09.26国税发〔1997〕147号17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1998.03.26国税发〔1998〕44号18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04.15国税发〔1998〕49号19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1998.04.17国税发〔1998〕53号20国家税务总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08.12国税发〔1998〕126号2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1998.09.28国税发〔1998〕156号2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制度1998.10.27国税发〔1998〕186号23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10.08国税发〔1999〕179号24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1999.12.01国税发〔1999〕221号25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02.02.01第1号令26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04.02第2号令27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01.23第5号令28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12.17第7号令29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10.10第9号令30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12.22第10号令3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05.24第11号令32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2005.05.24第12号令3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12.30第14号令34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5.11.15第15号令35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08.30第16号令3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12.15第17号令37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01.13第18号令38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1.20第19号令39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02.10第20号令40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02.10第21号令4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02.10第22号令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1994.04.23国税发〔1994〕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10.25国税发〔1995〕198号3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1996.09.27国税发〔1996〕17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1997.04.28国税发〔1997〕71号5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1997.12.16国税发〔1997〕189号6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1998.03.17国税函〔1998〕156号7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06.24国税发〔1998〕97号8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8.08.19国税发〔1998〕134号9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999.03.25国税发〔1999〕49号10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04.16国税发〔1999〕65号11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09.20国税发〔1999〕171号12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2000.01.17国税发〔2000〕13号13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02.25国税发〔2000〕38号1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05.16国税发〔2000〕84号15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05.23第3号令16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09.09第4号令17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01.23第6号令18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08.09第13号令三、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至第八条1992.06.12国税发〔1992〕1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1993.12.28国税发〔1993〕154号3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1993.12.30国税发〔1993〕156号4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1994.12.26国税发〔1994〕267号。
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5题)1、甲企业2019年度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为55万元,该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为6200万元,出租仓库收入200万元,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同类产品售价为100万元。
营业外收入为150万元,投资收益150万元。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该公司业务招待费应调增()。
A.22万元B.22.5万元C.32.5万元D.33万元【答案】 B2、某中学委托一服装厂加工校服,合同约定布料由学校提供,价值50万元,学校另支付加工费10万元,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学校应以50万元为计税依据,按销售合同的税率计算印花税B.服装厂应以50万元为计税依据,按销售合同的税率计算印花税C.服装厂应以10万元加工费为计税依据,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计算印花税D.服装厂和学校均以60万元为计税依据,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计算印花税【答案】 C3、甲公司为境内居民企业,2021年度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收入2 000万元,该项技术转让成本400万元,则此项业务甲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0B.400C.275D.137.5【答案】 D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的,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A.5%B.10%C.20%D.25%【答案】 C5、某企业2020年8月11日开业,填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封面“税款所属期间”时,应填写为()。
A.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B.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C.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D.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答案】 A6、根据账簿之间、生产环节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行测算以证实账面数据是否正确的审查方法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14施行日期2006.03.14文号国税发[2006]35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一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第四款规定:应认为,常设机构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对“营业”一语和“准备性或辅助性”一语的含义以及其他涉及常设机构的问题,解释如下:一、“营业”一语是对英语“business”一词的翻译,实际含义不仅仅包括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非赢利机构从事的一般业务活动。
因此,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非赢利机构,通过在我国设立的固定基地或场所从事业务活动,除为该机构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外,应认为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
二、对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一)固定基地或场所是否仅为总机构提供服务,或者是否与他人有业务往来;(二)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性质是否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三)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活动是否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固定基地或场所不仅为总机构服务,而且与他人有业务往来,或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性质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且其业务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不能认为该固定基地或场所的活动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
• 细则 • 1、任何部门、单位和个
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 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 税务机关报告。 • 2、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 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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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正确区分“纳税人”和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
新田县地方税务局征管科
1
导言
• 新《征管法》
•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 4月28日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修正案)》(以 下简称新《征管法》), 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 行。
• 2002年9月7日,新 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经国务院362号 令颁布,并于2002 年10月15日施行。
料。(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0
•
5、其他主体 登记规定:本
•
5、其他主体登记规定:(1)前款规 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 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条第一款规定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
《立法法》赋予国务院的立
• 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法权限。
展
3
• 二、适用范围
• 细则
•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 • 1、凡依法由税务机关
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
均适用本法。
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
法及本细则;
• 2、税收征管法及本细 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 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
学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1号令)[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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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借这股东风,张伟将21号令再重新梳理一遍,任他条款千千万,我只取“能用的上的”一瓢饮!
问题1:税务稽查局1月1日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之内缴纳,企业彷徨中,还在想着和税务局再交涉交涉,结果20号被强制执行。
企业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啊?这可是个大事情,因为你懂得,如果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表明连诉讼权也一并丧失了啊!
回答:很不幸,这种情形您失去了复议权,按照现行征管法,连诉讼权也丧失了,即使您再冤枉,也无法启动救济程序啦!
国税发【1997】125号文件已经明确表示,强制执行的案件,由于纳税人未按照时限缴税,不具备复议资格。
您可能说,97年的文件太老了!来个新的,21号令第33条规定,企业只有按照规定税额、期限缴纳税款才有复议权,注意:这里有“期限”!
问题2: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局检查我,要求我补税100万元,我可委屈了,告你去,咱去行政复议,可是该到南京市局复议呢,还是到省局复议啊?我真的想到省局复议去,省局相对超脱些吧?
回答:哥们儿,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三个字:“不一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南京市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这个案件还没有惊动南京市局的那帮大爷们,答案是到南京市局去复议,记住:找南京市局法规处!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案件已经经过南京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了,。
一发出商品有多种计价方法
一发出商品有多种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个别计价、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这四种方法,如果都记公式确实不好理解和掌握,建议从理解的角度来记公式,等你真正理解以后公式都不用记了,做题会觉得很容易。
在发出商品的计价方法中一共有四种方法,最爱考的就第一种先进先出法和第三种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
先进先出法不存在公式问题,有公式的就是第三个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
实际上它所计算的一个结果就是算一个平均单价,这个平均单价不能用三次货物的单价相加除以三,我们所说的加权平均就要考虑每个单价中这个数量是作为权重的,在做加权平均的时候可以这样来掌握,分子是总成本(期初的库存成本加上本期购入存货的成本),分母是总数量(期初的库存数量加上本期购货的数量),总成本除以总数量就能得到平均单价。
二材料成本差异率,实际上也是一个总除总的问题,分子是差异额的总差异,分母是总的计划成本。
在材料差异核算这一部分对于差异率的计算,包括原材料按照计划的核算,很多学员学着学着就绕进去了,因为学员没有明白这个计划成本的根本所在。
计划成本法下在材料管理过程中不管是多少钱购进的,账上都以计划成本来核算,原材料账户记载的是计划成本,另一个账户叫材料差异账户来记载这笔材料相应的差异,这两个几户相加或相减得到实际成本。
如果材料成本差异记载的是超支差异就相加,记载的是节约差异就相减。
在计划成本基础上加上超支差异,就得到实际成本,或者是在计划成本基础之上减去节约差异也得到实际成本。
材料的实际成本在计划成本法下是通过两个账户反映出来的,因此就涉及到一个成本差异率的计算问题。
如果期初有计划成本有差异额,本期购入有计划成本有差异额这就好算了,用期初的差异额加上本期购入的差异额得到总的差异额,期初的计划成本加上本期购入的计划成本就得到总的计划成本,总的差异额有了总的计划成本也有了,用总的差异额除以总的计划成本再乘以100%就能算出差异率。
三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并不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都很容易,稍难一点的是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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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第三章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第四章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第十六条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第五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四条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第六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