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流程
税务行政复议流程在日常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税务问题可能会给个人或企业带来困扰。
当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
税务行政复议,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并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活动。
首先,要明确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这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比如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并且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同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那么,应该向谁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呢?一般来说,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时间也有明确规定。
注册会计师税法-税务行政法制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二)-1_真题-无答案
注册会计师税法-税务行政法制、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二)-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 B.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 C.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D.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2. 下列案件中,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是______。
A.对法人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B.对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C.对法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处罚的案件 D.对法人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处罚的案件3. 某县一加工企业因账簿不全,县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认为核定数额过高,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企业准备请求法律救济。
下列关于企业的做法正确的是______。
A.加工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加工企业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C.加工企业应在复议决定做出后及时缴纳税款 D.加工企业和县主管国家税务局可以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和解4. 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终止行政复议的是______。
A.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的 B.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C.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D.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5.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期限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______。
A.10日内 B.15日内 C.30日内 D.45日内6.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得知之日起______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通知或知道之日起______时间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15日,15日 B.30日,30日 C.60日,15日 D.90日,30日7. 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设定税务行政处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机构是______。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是什么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复议申请书》(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二)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是什么(一)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在6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当填写《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同其他相关资料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
(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对复议受理审查。
1.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诉权。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异议,复议案件终结,材料归档。
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3.对申请书符合法定条件的,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4.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移送的复议申请后,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办理时限承诺(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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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法制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为《税法》科目考试的非重点章,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命题,一般不超过2分。
◆本章内容:3节
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本章内容讲解
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 000元;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 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 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范本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公正透明、法制规范的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诉讼方式。
第三条行政复议包括核实、审查和裁决几个阶段。
第四条行政复议的核实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进行事实查核和认定的阶段。
第五条行政复议的审查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的阶段。
第六条行政复议的裁决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经核实查明事实有争议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进行裁决的阶段。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地方海关、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第八条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海关工作、税务工作;负责解释适用本法。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与人民法院、检察院隶属统一的连系单位,并同级党委有严密的关系。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依法行政有监督权。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二)具备本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申请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复议有特别的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律师可以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代理人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二)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三)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决定。
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12-28字体:【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工作研究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文 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摘 要: 伴随经济的发展,税收规模越来越庞大,税务纷争也数见不鲜,行政复议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实践中,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发挥的作用并没有很理想,复议率不高、复议质量差强人意等问题渐渐明显。
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趋势,优化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成为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试图在理解税收行政复议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对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现象进行反思,以此为基础对优化税收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关键词: 行政复议 ; 纳税争议 ; 税务机关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意义1.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等其他涉税当事人提供了一项重要的税务救济方式。
指的是当税务当事人与税收机关在其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上不统一时,税务当事人向作出决定的税收机关的上一层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12.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2.1.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税收问题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具有天然的不对等地位。
故当纳税人认为其税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需要有相应的税务救济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基于征纳双方的不平等地位而设立的一种税务救济方式。
通过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的审查,以此来保障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一方面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行政内部的监督手段,能够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税务行政机关执法属于行政管理活动,受到税收征管法的制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可以依法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2.3.有利于促进征纳关系保持和谐稳定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程序相对简单快捷,且不对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便利了税务争议的解决,能够及时响应纳税人的相关诉求,有利于征纳双方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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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和人员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
国税总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流程(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税总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流程(老会计人的经验)一、标题: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流程二、业务概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
四、办理部门: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老会计经验】税务机关需在7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的规定
【老会计经验】税务机关需在7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 税务机关应于7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如下:1、《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 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 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本机关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7、《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必要时予以公告参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项目8 税务行政法制 《税法》PPT课件
➢ 六、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的情形及条件。
➢ 七、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 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八、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项目八 税务行政法制
任务一 税务行政处罚
➢ 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实施。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 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
第三,当事人行为一般是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 1.法定原则 ➢ 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就是要防止偏听偏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 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一是指税务行政处 罚的规定要公开,凡是需要公开的法律规范都要事先公 布; 二是指处罚程序要公开,如依法举行听证会等。
行政复议决定。
➢ ④处理或者转送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 规定的审查申请。
➢ ⑤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行 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 门提出处理建议。
➢ ⑥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 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守 法,处罚只是手段。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要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 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实施处罚。
税务行政复议期限是多少天
一、税务行政复议期限是多少天税务行政复议期限是多少天一般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但是补正申请材料、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审查依据、现场勘验、鉴定等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还要考虑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二)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程序。
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被制定出来,以规范复议程序和保障复议权利的行使。
下面将详细介绍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则。
一、复议的适用范围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于下列税务行政行为: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报表核定、征收管理、税务处理等决定。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税务减免、退税等决定。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滞纳金、罚息等决定。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参加税务专项检查、行政复议等决定。
5.其他与税务行政管理有关的决定。
二、复议的主体及程序1.复议申请主体(1)自然人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直接提出复议申请。
(2)法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人需要有权利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代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程序(1)复议申请:纳税人在收到税务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2)受理与审查: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案件调查:复议机关应当对涉及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并可以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提出补充材料、听取陈述等。
(4)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送达与执行:复议机关应当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给纳税人和有关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按照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三、复议的效力与上诉1.复议决定的效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复议决定。
2.上诉机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间,纳税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复议决定的执行暂缓。
3.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纳税人还可以选择提交争议解决委员会等机构进行调解、仲裁。
四、复议的费用和时限1.费用:复议申请不收费,但若申请人通过复议依法享受减免税款、退税等还需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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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教材目录第一章税法总论第一节税法概念第二节税法原则第三节税法要素第四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第五节税收执法第六节税务权利与义务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一节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第二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第三节税率与征收率第四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简易计税方法第六节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第七节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第八节特定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计征方法第九节税收优惠第十节征收管理第十一节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及管理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第二节计税依据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征收管理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第三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第四节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第五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第六节税收优惠第七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八节征收管理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第二节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税收优惠第四节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第五节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第六节征收管理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节烟叶税法第三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第七章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第一节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第二节进出口税则第三节关税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减免规定第五节征收管理第六节船舶吨税法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第一节资源税法第二节环境保护税法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第一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二节耕地占用税法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一节房产税法第二节契税法第三节土地增值税法第十一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第一节车辆购置税法第二节车船税法第三节印花税法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第四节国际反避税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税务管理第三节税款征收第四节税务检查第五节法律责任第六节纳税担保和抵押第七节纳税信用管理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第八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九节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试行)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
13税务行政法制(课后作业)
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内容的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只有在当事人主观故意,出现税务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可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一般是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国务院通过()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务行政规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元元元元.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元元元元.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税务案件审查登记簿》.《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元元元元.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
日日日日.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同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只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以下对税务行政复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清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4.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对象;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7.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六)行政复议中止(七)行政复议终止三、证据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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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 详细描述: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
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P488)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
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调解应符合的原则(P489)
例题: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
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正确答案:B,D
解析: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中止行政复议。
2.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停止执行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被申请人确实难以执行的
D.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正确答案:B,D
解析: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相关规定,明确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四种,包括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业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因此B和D,A和C不正确。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一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各项中,符合上述时限规定的是()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A.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B.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C.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D.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
正确答案:A,D
解析:选项AD属于税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选项BC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5.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A.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B.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C.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
D.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正确答案:A,B
解析:CD选项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6.以下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定的有()。
A.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B.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得到救济
C.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D.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B,C
解析: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7.以下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定的有()。
A.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B.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行政复议决定期限的,经过规定的批准和告知程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日
C.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得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
D.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査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
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正确答案:A,D
解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过规定的批准和告知程序,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30日。
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因罚款、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不经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8.以下不符合现行税务行政处罚和税务行政诉讼有关政策规定的有()。
A.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万分之五加处罚款
B.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以下级别税务机关,可通过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C.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当作被告,且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正确答案:A,B,C
解析:选项A: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缴纳罚款,逾期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选项B: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以下级别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属于执法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选项C: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滞纳金等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才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D: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只有应诉权,即只能当作被告。
9.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终止行政复议的是()。
A.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的
B.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C.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D.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C属于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选项ABD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1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规定的时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正确答案:C
解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1.行政复议期间,导致行政复议中止的行为是()。
A.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B.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C.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D.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正确答案:C
解析:ABD选项属于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C选项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