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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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一、我国刑法修正案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限问题以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正刑法典之前,我国对刑法的局部修改补充和增设新罪都是以单行刑法为模式进行的。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单行刑法均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对刑法的局部修正权。

刑法修正案的制定和颁布沿袭了这种做法。

到目前为止,七个刑法修正案均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

对此,有学者指出,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的关系不是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在形式上与刑法典是同一的,取得了刑法典的效力和地位,程序上不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

增设新罪,已经相当于立法中的制订,就是让全国人大常委会变相行使了基本法律的立法权。

有学者建议以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订、发布刑法修正案,一年一度的会期,足以使其能够及时进行审议与通过刑法修正案。

(二)刑法修正案的个罪归属问题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法律的方式能够有效地保证刑法典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但修正案也不是万能的。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采用修正案的形式修正刑法,要注意将修正内容规定在犯罪构成最为接近或类似的章节之中,规定在最相类似的条文之中或之后,要保持刑法典章节划分的科学性。

否则,同样会给刑法典的统一性和科学性带来不利影响。

我国刑法修正案增设新罪名时一般是在既有相近罪名之后加以排列,作为刑法第x条之一,目的是保持刑法典条文总数不变,从而稳定刑法典的结构。

所谓罪名相近,一般应理解为罪名的构成要件如主体、行为手段或方式等相似。

但有时增设的新罪可能找不到相近的罪名可以归属,如归属于并非相近罪名之后,就不甚合适。

如《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讲解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讲解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1)内容摘要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主要如下:绑架罪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我国现行97《刑法》第17条第2款却未将绑架列入,是《刑法》第17条在立法上的一个疏漏或者说是立法缺陷。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多了罪字,等于把不够上述犯罪立案标准行为的排除在了转化型抢劫之外。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规定的立法缺陷。

第九十三条规定遗忘了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出台,尽管《解释》明确了村官被“视为从事公务”时由检察机关管辖的七种情形,但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漏洞,教育附加费在“费改税”之前引发的管辖争议,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存在管辖缺陷。

除《解释》规定的情形外,村官在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不能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按受贿罪定罪处罚,也不能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存在漏洞的,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时,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如:权钱交易为主的贿赂已被权利交易、权性交易等,却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

另外一个问题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发生在金融机关的盗窃罪与抢劫罪、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节与嫖宿幼女罪等等,存在明显的法定刑不平衡。

我国现行《刑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简称97《刑法》,97《刑法》的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它表明中国刑法已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轨道,97《刑法》实施后,其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笔者也感觉到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这使我们在现实执法中感觉十分茫然,现就比较容易遇到的几个方面略加探讨:一、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笔者在办理一起绑架案件时发现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由此,开始注意我国现行《刑法》方面的立法缺陷,该案案情如下:某某网吧老板王某向张某某(男,17岁,某某中学学生)、刘某某(男,15岁,某某中学学生)索要二人因为上网分别所欠的106元、50元欠款,张、刘二人因为无钱还账,便一起预谋绑架刘某某的同班同学赵某某,然后向赵某某的父母索要400元现金,当天下午放学时,按照二人的预谋,由刘某某将赵某某骗到一个偏僻的树林,然后张某某手持水果刀胁迫赵某某,让赵给父母打电话要钱,并威胁赵某某回家不许说出二人情况,否则就杀了赵某某,赵某某在张、刘二人的胁迫下到一个公用电话亭打了电话……二人得到现金后将赵某某放走,赵对其父母说绑架自己的人蒙着面,不知道是谁,赵的父母看自己孩子回来也没向公安机关报案。

试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试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释。
国家只赋 予最 高审判机关以解释权 , 诉机关是 无解释权 的 ; 公 ② 最高检是法律 监督机关 , 自己解释法 律 , 自己进 行监督 , 必会 势 使 监 督 流 于形 式 ; 最 高 法 、 高 检 同 时 行 使 解 释 权 , 导 致 令 ③ 最 会 出多 门 , 利 于 法 律 的协 调 统 一 ; 最 高 检 进 行 解 释 是 检 察 权 对 不 ④ 审判权 的介入 。另 一种 观点认 为 : 除最 高法 以外 , 最高检应 该也 拥有解释权 。其主要理 由是 : ①我 国也 赋予检察机关 有解释权 ; ② 审 判 解 释 和 检 察 解 释 相 互 冲 突 以 及 检 察 权 对 审 判 权 的介 入 问 题可通过联合解 释来解决 。笔者赞 成第 一种 观点 , 即认为刑法司 法解 释的解释权 限最终将归于最高法 。 从我 国立法及实践可 以看 出 ,最初作 出刑 法司法解释 的主 体较混乱 。有最高法 、 最高检 、 安部法制 司及 多个部 门联合作 公 出的等等 。拥有解 释权 的主体如此之多 , 不但造成事实上 主体 的 混 乱 , 且 破 坏 了刑 法 的统 一 , 而 明显 弊 大 于 利 : 是 主 体 繁 多 , 一 难 以 确立 权 威 性 地 位 ;二 是 主 体 的 杂 乱 ,难 以保 证 法 制 的 协 调 统 一 ; 是 主体 的 随 意性 , 重 破 坏 了 法 律 的严 肃性 。 三 严 刑法 司法解 释权 收归最高法 ,一方 面最高法是行使 定罪和 适用刑罚权 的机关 , 拥有处理刑事实体 的权力 , 其行使解 释权 是 理所 当然 的; 另一方面 , 我国的刑事诉讼结 构也 由过去 的职权主 义模式转变为 当事人 主义模 式 , 检察 机关代表 国家行 使职责 , 按 法 律 平 等 原 则 , 地 位 与 被 告 人 应是 平 等 的 。若 检 察 机 关 拥 有 解 其 释 权 , 然 置 被 告 人 于 不 利 地 位 , 违 背 了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显 也 最 基 本 原 则 。如 果 检 察 机 关 在 司 法 实 践 中确 实 需 要 对 某 一 刑 法

我国刑法解释存在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我国刑法解释存在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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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刑法 解释存在 问题及 其完善对策
蔡伟凤
( 3 6 5 0 5 0 沙县 法院 福建 沙县 )
摘 要 :刑法 司法 解释 在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具 有 巨大 的作 用 。 然 而, 当前 我 国有 少 部 分 刑 法 司法 解 释 存在 着 侵 犯 立 法权 、 与 罪 刑 法 定 原 则相 冲 突 等 问题 。刑 法 司 法 解释 的特 征 有 :超 然 性 特 征 、 综合 性特 征 、 有 效 性特 征 。 刑 法 司 法解 释 应 当遵 循 合 法 性 原 则 、 适 当性 原 则 、合 目的原 则 。 我 国现 行 刑 法 司 法 解释 与 罪 刑 法 定 原 则存 在 的冲 突 主要 表 现 在 :少 数 刑 法 司 法解 释 侵 犯 立 法 权 、少 数 刑 法 司 法 解释 内容 不 协 调 等 应该 区分 他们 之 间 的 关 系。 完 善 我 国刑 法 司法 解释 应 当采 取 的 措施 有 :刑 法 立 法解 释 的完 善 、 刑法 司法 解 释 的 完善 、 刑 事 法律 案 件 ,建 立 法 官解 释 适用 的机 制 、适 用 于进 一步 完善 刑法 的解 释 等。 关 键词 :刑 法解释 ;刑法 司 法解释 ;立法 解释 ;冲 突
( 二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刑法 解 释 ,是指 刑法 规 范 中对 规 范 的阐述 。
( 二 )刑 法 解释 特征 法 律 解 释具 有 超 然 性 ,立法 往 往 妥 协 ,如 各 种 利 益 和世 界 观和 党 派之 争 的结果 ,该法 律通 过后 ,这类 纠 纷也 会无 动 于衷 。 表 现在 以下 几 点 :第 一 ,解 释 主体 与 案 件 没 有 联 系 ,纯 粹是 为 了解 释 刑 法 规 范 的真 正 意义 ,而 不 是 为 了 自己 的利 益 。第 二 , 任何 人 在对 法 律进 行 解 释时 不 可避 免 的会 带 上 自己的个 人感 受 , 但 前 车 之 鉴 总 是 必 经 之路 ,只 是 影 响 大小 的问 题 。第 三 ,在 对 刑 法 进 行 解 释 时 ,并 不 意 味 着不 考虑 社 会 价值 问题 ,而 是 以趋 向客 观合 理化 。 二、 当前我 国刑法解释 的现状及存 在的问题 ( 一 )现 状 目前 ,我 国的 刑 法 解 释 量大 ,普 及 各个 领 域 且 种 类 繁 多 。 目前 ,我 国刑 法 诠 释 的效 力 分 为 两类 :① 正式 解 释 。包 含刑 法 立 法 诠 释 和 司法 诠 释 。② 正 式解 释 。 包括 当事 人 和 律 师对 刑 法 的诠 释 和 学 理诠 释 。在 我 们 国 家 ,没 有刑 法 诠 释 权 的 各个 部 门 通 过 和 最 高 两 院联 手 发 布 刑 法诠 释 ,而 确切 的取 得 了法律 诠 释 权 ,对 刑法 诠 释 进 行 干 预 ,促 成 刑 法 诠 释 没有 专 门管 理 领 域 。 我 国最 高 两 院在 立 法 有 冲 突 时也 没 有 对 如何 处 理 作 出相关 的规 定, 致 使 在现 实生 活 中两 院发 生 冲突 时 , 以谁 为 准还是 很 难确 定 。 ( 二 )存 在 的 问题 1 . 立 法机 关诠 释刑 法是 非科 学 的 立 法 诠释 不能 从基 本 上调 节刑 法 的抽象 性 , 不 明确性 问题 。 虽 然 刑 法是 明确 的 ,但 刑法 的清 晰 度 是相 对 的 ,没有 法 律 的世 界 完 全 不需 要 解 释 ,因 为形 形 色 色 的 现 实 生活 ,在严 谨 的刑 法 解 释 上 也存 在漏 洞 。 为 了使 刑 法 的相 对稳 定 , 以满 足生 活 的需 求 发 生 变化 ,需 要 使用 一 些 综 合 的概 念 。毕 竟 立法 机 关 的立 法 不 是 针 对个 案 而 立 ,所 以其 仍 然 存 在 普遍 性 和 一 般 性 的特 征 。 因 此 ,在 生动具 体 的案 例 面临 的立 法解 释 ,仍不 清楚 具体 。 2 . 刑 法 司法 诠释 含有 刑 事立 法 的特性 首 先 ,司法 诠 释 是 司 法 权 之一 ,有 些解 释 只规 定 了生 效 日 期 和废 止 日期 ,有 一些 运 用 惯 例 。但 是 司 法诠 释是 要 随 个 体 案 件 的发 生 来 产 生 的 ,但 是 现 实却 不是 这 样 的情 况 ,现 实 中最 高 机 关 所 做 出 的注 释 都是 经 下 级 请 求 而做 出 的 ,根 本 不 是 主 动 制 定 而来 的。其次,刑法诠释运用 文字表达 的方式,在运用一些 列 举 性 的规 定 时 ,应 当做 出 详 细 的规 定 ,而不 是 像 在 制定 刑法 典 一 样 抽 象 的 补充 说 明 ,这 样 的概 况 说 明 是典 型 的立 法 上 的文

论法律解释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论法律解释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妹, 是否属 于本案 中争议的赔偿对象并未作 出详细的规定。这时,借 助体 系解释也无法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充分 的依据时 ,法官就需要采用 目的解释来对案件进行裁判。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注重孝道的民族 , 自 古 以来就强调家庭和谐的重要性 , 更是将尊老爱幼 、互帮互 助作为传 统美德发扬光大 。因此 ,可知立法者在立法时一定是以建立 和谐 的家 庭关 系以及强调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 为目的的。本案中周荣池 已被 相关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 , 其性质与无父母扶养 的未成年 的弟 、妹是一致 的,都是单靠 自己的能力无法在社会中生活 ,因此有
该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保 险公 司承担 。事后吴宝昌一次性支付 了周松池 抢救时 的医疗 费 , 并 给其家人3 0 0 0 0 元钱作为补偿 。但 原告对 此并 不 满意 ,于是向法院提起 了诉讼 。后法院查明原告周松池生前有妻子汤 文霞 、两个儿子周 和宏 、周和奇 ,以及与其共同生活多年 的弟弟周荣 池 。而其弟周荣池从小就有智力缺陷 , 下, 生活不能够 自理, 经相关机 构鉴定后认定为无 劳动能力人 ,无法独立生活。周荣池未婚, 其父母去 世后, 一直与哥哥哥周松池一起生活, 并 由周松池负责赡养 。双方争议 的焦点主要就是在周荣池 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上。 法 院在审理此案时就应用到了多种解释方法 。首先 ,按照相关 司 法解释的规定 , 我 国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 范围的进行 了界定 , 人 身 损害赔偿 权利请求人为受害人 、依据法律规定 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 的被扶养人 ,以及死亡 的受害人的近亲属。但是根据文义解释将会发 现本案中周 松池 的弟弟周荣池是否为其承担扶养义务 的被扶养人无法 得到明确 的答案 。也就是说 ,在本案中 , 单靠文义解释的方法法官无 法对该案作 出裁判 。这就充分显示出了文义解释 的狭隘 陛和模糊性 , 其在许多 时候没有 办法直接 为案件 的裁判 提供依据 。因此 ,这时我 们就需要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辅助。根据最高法对人身损害赔 偿的相 关 规定 ,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 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此 时,根据体系解释的方 法, 便可 知对于父母 已经死亡 ,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释方 法 中存在 的 问题

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与思考

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与思考

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与思考在一个社会中,刑法是一套高度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并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刑法立法的过程和实施往往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首先,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之一是刑罚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刑罚的合理性主要涉及对罪行的定性和量刑的公正性问题。

在刑法立法时,如何准确定性地界定不同犯罪行为以及对不同犯罪行为进行恰当的量刑是一个重要问题。

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刑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比如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得到过宽的量刑,或一些较轻微的违法行为被过度惩罚。

这些问题的出现表明了刑法立法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的准确性还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刑法立法的科学性。

其次,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还涉及到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与惩治问题。

刑法立法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因此对于预防犯罪的功能相当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只依靠刑法来惩治犯罪往往效果不佳,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工作还不够重视。

因此,在刑法立法中,我们需要加强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的规定,增加社会教育力度,提高人们对于法律和道德的意识。

再者,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还包括刑罚执行的滞后性与个体权益的保护问题。

在刑法立法时,我们通常会基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对罪犯进行惩罚,但这往往会导致对个体权益的忽视。

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刑罚执行环境下,对于罪犯的人权保护往往不够到位,比如在监狱中的待遇问题、隐私和尊严保护等。

因此,在刑法立法过程中,我们需要重视对罪犯个体权益的保护,加强监督与改革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最后,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还与司法实践的适用性和公正性有关。

刑法的落地实施不仅仅依靠刑法的立法工作,还需要依靠司法实践的适用和执行。

然而,现实中我们常常发现,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公正,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

这表明,在刑法立法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刑事司法实践的监督,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高检院及“两高”司法解释对基层检察院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使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疑点问题迎刃而解,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但部分司法解释还存在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司法解释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一、部分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1、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

如2012年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等非物质性损失的兜底条款,对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未加以细化,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实践中“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具体如何界定,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尺度,不易把握,一些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渎职行为因非物质损害结果无法确定和把握而得不到处理。

2、部分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

如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该条与2003年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两个司法解释内容基本一致,但却分别采用了“珍贵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两种表述,究竟那个内涵更广,那个表述更准确?又如2006年高检院下发了《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中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做了宽严不同的要求。

滥用职权罪成立所要求的结果危害性程度较玩忽职守罪要低。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问题思考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问题思考
a o o fr i t e s t e it rtt n o r n lL w; rmoete fr t n o co l o r nlL w d t st c nom t o l li ne e i fC mia a t po t h omai fsh os fC mia a a o i g av p r ao i o o i n
pe f n : t k eomso u i a itrrtt n ss m fC i n lLw o t nfr i i o a ss m hc a e rti a o o ma erfr njdc l ne e i yt o r a a t r s m t n yt w i hst i p a o e mi a o t e h h
apial trrt o f u g si i o y n a h u rmejdc litrrt in a t sp l nay bd O p l be i e ea n o d ea t ma b d ,a d h stespe u ii ne e t si u pe tr o y S c n p t i j s n a p ao s me
解释为补充的司法解释体制, 使之与刑法立法解释相协调; 促进我国刑法学派的形成和刑法学理解释的繁荣, 从而 推动刑 法立法解释 的发展与 完善 。 关键 词: 法立 法解释 : 刑 刑法 司法解释 ; 法学理解释 刑 中图分类号:F 1 D O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6 4 2 0 ) 3 0 4 — 6 A 10 — 0 8(0 6 0 — 0 6 0
我们认为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体制中拒绝让法官成为刑法适用解释主体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传统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认为目前法官的素质不高允许其作为解释法律的主体会出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而徇私枉法的情况

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我们也不可否认,在实践中,法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目前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刑事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 侦查不公正在刑事司法领域,侦查环节是确立案件事实真假及涉案人员罪责的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有些侦查机关缺乏专业能力或受到非法干预,导致了一些案件产生冤错之名。

对策建议:- 建立独立、公正、透明的侦查机构;- 加强侦查人员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设立独立监察机构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

2. 极端主义与反恐怖主义之间平衡随着极端主义活动频发和恐怖袭击威胁加剧,国家普遍采取反恐怖主义措施保护国家安全。

然而,一些国家在反恐怖主义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过度的倾向,使得个人权利受到侵犯。

对策建议:- 平衡维护国家安全和尊重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加强极端主义教育,从根源上预防极端思想滋生;- 通过合作来共同应对全球恐怖主义威胁。

二、民事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 司法资源不均衡在许多地区,由于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了民事诉讼的效率低下和司法公正性无法保障的问题。

这给广大群众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对策建议:- 增加财政投入,提升基层法院设施和员工水平;- 推进信息化建设,在线解决争议以减轻诉讼压力;-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稳定与谐调发展。

2. 法律意识淡薄在一些地方,市民普遍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

他们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并且缺乏相应的维权意识,导致一些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对策建议:- 加强公共法律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 构建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体系,使市民能够及时获得相关法律援助;- 提供更多渠道和机会让市民参与立法过程。

三、行政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 法治缺失在一些地区,政府官员滥用职权、违规执法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情况下,行政司法无力有效监督和制衡政府行为。

对策建议:- 健全独立的行政审判机构,实施有效监察;- 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

浅谈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刑法立法解释是我国刑法解释体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与刑法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一起,起着弥补刑事立法不足、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作用。

加强刑法立法解释的理论研究,发现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解决对策,对于完善刑法解释体制、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法立法解释必要性原则制约机制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发展至今,基本上可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前、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到1997年刑法典修订前、1997年刑法典修订至今。

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

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学理解释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刑法解释体制,而刑法解释活动又是应刑法立法尚不完善的现实需要而产生,是对立法的一种补充与完善。

这就决定了刑法立法解释这一制度与刑法立法、刑法司法解释有着天然的联系。

作为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刑法立法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一点在前面的论述中已加以说明。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循,刑法立法解释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如人意的问题也是必然的,这也正是引起学者们质疑的原因所在。

面对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不足之处,我们不是要否定它,而是要寻求解决办法,以达到刑法解释体制内部的和谐以及刑法解释体制与刑法立法间的和谐。

1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1.1刑法立法解释与立法界限不明。

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立法机关正是通过解释权实现了立法权限的扩张,由于立法解释的程序较之立法更为简便,立法机关往往打着立法解释之名,行使立法之权。

由于解释在理论上的扩张性以及界限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如何界定解释超越了立法规范的界限,而转变成为一种新的规范制度,更加成为一件人云亦云的事情。

这样的特性决定了立法权和解释权在实践中的区分极为困难,这是两者区分在理论上的困境。

这样的困境成就了立法机关的解释权,加剧了两者之间的混淆。

1.2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界限不明。

参考浅析我国刑法解释权现状及思考

参考浅析我国刑法解释权现状及思考

浅析我国刑法解释权现状及思考一、刑法司法解释权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的刑法解释数量大,类别繁多,涉及到了法律适用的各个领域。

纵观当前我国刑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式解释,它包括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另一类是非正式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对刑法的解释等。

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出的。

刑法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或者共同作出的。

1997年发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将其解释工作分为三种形式,即解释、规定和批复。

其中,解释是对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所作的解释。

规定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请示所作的答复。

另外,不具有刑法解释权的司法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等国务院的部、委机关通过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而事实上取得了法律解释权。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不具原则性分歧的冲突时,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规定,现实生活中这两个机关的解释也确实存在冲突,到底以谁为准很难决定。

二、刑法立法解释权合理性质疑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刑法解释权以及司法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等国务院的部、委机关事实上享有刑法解释权的情况,有学者主张只有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合理空间,而完全否定了其他解释主体的存在。

相对于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刑法司法解释而言,刑法立法解释数量相当地少,并且表现出很大的被动性。

因为刑法不经过实际的适用,很难发现刑法需要解释,也正是在实施中其需要解释的地方才会显现。

也就是说,完全由立法解释来明确刑法,指导其适用是不可能实现的。

立法解释的被动性很难满足刑法适用的需要,将凸现立法解释存在的不合理性问题。

虽然立法者也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了解一定的社会需要,但是对具体的案件事实缺乏了解,也没有精力和能力去关注。

浅议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

浅议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

浅议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摘要:伴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不断完善,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制本身的合理十分重要。

基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在司法解释上还存在很多需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本文以我国刑法,在司法解释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例,展开讨论,进而阐述其在解释的原则、依据等领域的缺陷。

对我国今后的改善方向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明确性;缺陷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脚步不断加快,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尤其我国在现行刑法在司法解释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刑法的司法解释,无论在原则还是在依据上都存在较大局限性,这就导致在刑法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细节上面的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明确现行刑法的司法解释,不仅可以更加适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加快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需要。

明确现行刑法的司法解释,会使我国逐渐建设成为一个具有完善的法制系统的国家。

二、我国现行刑法在司法解释中的问题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法制的健全问题越发明显。

尤其是刑法的司法解释存在较大的缺陷。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我国的法制社会的建设。

(一)刑法的司法解释比较的模糊1.我国的刑法在司法解释的措辞上存在严重的失当。

从我国现行的刑法看,诸多措辞模糊不清,进而在进行理解的过程中,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

现行的司法解释在概括性论述时,总是出现过于系统化的问题,一些关键的约束制度不能良好的体现出来,使得在刑法的执行时,出现执行权限的重复交叉,这样就加大了刑法的执行力度。

例如,在某项法制的违法行为进行概述性,处罚的范围叙述的过于的系统化,而且在需要明确解释的地方,出现模糊的重复解释。

使得诸多的解释条款绕了一大圈,结果还是没把重点,用正确的措辞进行详细的表述出来。

这一问题也是我国刑法在司法解释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2.不同的司法解释版本,存在较大的理解误差。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快,诸多的法制条文都在不断的修改中。

法律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法律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法律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一、法律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地适应和完善。

以下是法律领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1. 法律条文繁琐复杂:由于社会变化和科技进步,现行法律体系逐渐变得庞大而复杂,导致法规、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甚至空白。

这给人们理解和使用法律带来了困难。

2. 法官认知水平差异:不同地区、国家以及时期的法官对于同一法律事项的判断可能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对同样事件做出不同判决,缺乏统一性和公正性。

3. 法治宣传与教育不足: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了解和理解复杂的法律制度是困难且耗时费力的任务。

因此,公众对于自身权益和义务的认知度较低,容易导致违反法规或利用漏洞。

二、解决法律领域中存在的问题的办法为了解决法律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持续改进和加强相关机制。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措施和解决办法:1. 简化与完善法律条文:政府应加大对现行法律体系的审查和修订力度,确保各类法规之间相互协调以及与社会现实需求匹配。

同时,建立更系统化、简明易懂的法律条文,提高人们对于法律内容的理解和遵守意愿。

2. 加强司法训练与监察: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对于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者的培训和教育。

确保他们能够深入理解并准确适用现行法规,并增设监察机构来监督其执法过程是否合规。

3.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政府应积极推动普及相关国家法律知识,通过教育、媒体等途径向全社会普及相关知识。

网上开展在线普法教育活动,提供易于理解且有趣味性的方式,帮助公众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4. 强化法律意识:推动社会各界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从儿童教育开始,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守则。

同时,加强孩子们对于法制教育的学习和理解,使其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未来公民。

5. 加强国际合作:法律问题常常跨越国界,需要跨国合作来解决。

各国应该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共同面对全球化所带来的复杂挑战,并通过建立互惠互利的国际法规体系来促进全球治理。

浅析我国的刑法解释问题

浅析我国的刑法解释问题

浅析我国的刑法解释问题为了应对打击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在刑法解释中存在的大量问题。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刑法解释在解释主体、解释权限以及审查、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从而推动我国刑事法治体系的完善。刑法作为调节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维护的是国家、社会和个人最重要的利益,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刑法解释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基础问题,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自制定第一部刑法以来,我国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犯罪的需要,出台了大量的刑法解释。这些刑法解释虽然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却存在不少与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冲突的问题。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刑法解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是推动我国刑事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一、完善刑法解释对逐步实现刑事法治的现实意义刑法解释是解释主体依法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解析和阐释。目前我国还处于刑事法治的初期阶段,刑法解释的现状存在较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严重影响到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完善刑法解释对当前我国逐步实现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完善刑法解释有利于实现刑法得到普遍遵守。要想让公民普遍遵守刑法的前提是必须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充分理解刑法,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就需要借助刑法解释对广大普通公民不能正确理解的刑法规范进行解析和说明。只有让刑法规范被更多的公民理解和掌握,才更有利于实现刑法得到普遍遵守。另一方面完善刑法解释有利于使刑法更趋向于良法。刑法的创制和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再到不完善,再到更完善的过程。法治所要求的良法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法。除了在立法之时,创制出符合良法要求的刑法之外,刑法解释对完善刑事立法,促使刑法趋向于良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为刑法的完善是一个不断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过程,这就必然会和刑法规范的稳定性要求产生一定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除了定期修改刑法之外,能够发挥重大作用的就是刑法解释。只有通过刑法解释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程度不断地修正刑法规范的涵义,才能使刑法规范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二、当前我国刑法解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刑法解释主体范围的理解存在分歧习惯上理论界根据刑法解释效力的不同,将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此种分类和解释主体紧密相连,当前我国真正决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者效力的是解释主体,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解释是立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解释是司法解释,这两者属于有效解释,除此以外,其他所有主体对刑法作出的解释依法都属于无效解释。有学者认为现实中我国立法解释的存在形式表现为三种情况:(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由最高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1]也有学者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不属于立法解释,而是立法行为。由最高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不属于有效的立法解释,因为其作出解释时针对的只是刑法草案,不是已生效的刑法[2]。根据《宪法》、《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权,是立法解释主体,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拥有法律解释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是立法解释主体,仍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明确,其将影响到全国人大在刑法典的条文中对具体刑法术语进行解释是否合适,在法律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是否有效。争议更多的是司法解释的主体问题。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最高司法机关是法律解释的主体,但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以上依据在《立法法》出台后是否仍就有效,目前理论界仍未明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司法解释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联合作出司法解释;(2)其他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进行司法解释;(3)最高司法机关授权省级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主体认识的混乱,直接影响到刑事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很容易导致违反《宪法》和对当事人基本人权的侵犯。(二)刑法解释主体的权限不够明确在我国目前现存的刑法解释形态中,各刑法解释主体的权限范围不是很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解释中的权限无明确界定。虽然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的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法典中存在着大量的对刑法术语解释的条文,例如刑法第90条到第101条的规定。这些刑法条文形式上属于刑法典的一部分,实质上仍属于对刑法规范中个别术语的解释。全国人大这种直接在立法中对法律文本过多的进行解释有违立法的要求。2.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权限的范围界定不易操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刑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的刑法解释权。最高司法机关依法只能对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刑法规范是在司法适用中被发现问题,才需要通过解释来明确的。当司法机关在具体工作中遇到对法律的理解或适用不明确时,往往难以及时分清到底是刑法本身的理解问题,还是刑法应用问题,这就导致了最高司法机关在把握司法解释权限上的操作困难。[3]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权限划分在实践中较难把握。根据《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对一些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共同遇到的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应由谁来解释不明确,致使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同一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解释,给司法实践工作制造了困惑。(三)刑法解释权的行使缺少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刑法解释权作为由国家机构行使的一项权利,属于公权利的范围,其在行使过程中若失去监督,必然会倾斜于刑法解释主体或国家执政者的需求,听命于刑事政策。当前我国无论是司法解释权的行使还是立法解释权的行使,都缺少对其合法性的有效监督,进而导致了出现违法的刑法解释得不到遏制和纠正的现状。现实中,由于未能对刑法解释进行有效的事前审查和监督,当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超越权限的刑法解释,很少有相应的机关给予指正。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刑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冲突的情况下,即便一方作出的解释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很少主动进行纠正。除对刑法解释缺少有效监督以外,我国针对刑法解释主体违法作出解释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也存在不足,这是导致刑法解释主体滥用解释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三、当前我国刑法解释主要问题的解决路径要解决现有的刑法解释问题,必须立足我国当前的现实,只有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才能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笔者针对以上我国刑法解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解决路径。(一)界定刑法解释主体的范围依据“谁制定法律,谁就有权解释法律”的原则,刑法解释权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当然的刑法立法解释主体。[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要受到时间和其他因素的限制,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由其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能。但是刑法解释随着刑法适用的需要随时都有作出的可能,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被《宪法》和《立法法》明确规定为法律解释的主体,也就是法定的刑法解释主体。实质上的刑法解释是针对所有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而针对刑法文本中所有条款的解释属于形式上的刑法解释。就实质上的刑法解释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是刑法的立法解释主体,因为在刑法典中存在大量的解释性条款。就形式上的刑法解释主体而言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刑法的立法解释主体。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当前我国法定的司法解释主体。刑法的司法解释权作为一项公权利,理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不享有的原则,所以公安部、司法部等其他单位和人民团体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不能成为刑法的司法解释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同为司法解释主体的现状不利于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司法解释权必然会削弱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不利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逐步从司法解释主体中淡出。(二)明确刑法解释主体的权限刑法的立法解释权限是指立法机关仅仅针对刑事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解释,而不是针对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于具体案件中的解释。全国人大的主要职责是创制刑事法律规范而不是解释刑事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在制定刑法时应尽可能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将解释性语言限定在最小的范围内。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对刑法草案的说明或修订案的说明不应具有刑法解释的效力,其只有在刑法及其修订案生效以后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门的立法解释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具有刑法解释的效力。刑法的司法解释权限是指司法解释主体对特定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刑法进行的解释。依据《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任何司法解释无权变更刑法及其立法解释的原意,只能就司法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如何应用刑法及其立法解释进行解释说明,否则,就违法了《宪法》。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机关,拥有集体的专业理性,其作出的刑事司法解释对所有司法人员在具体适用刑法过程中具有普遍效力。具体办案法官针对个案如何适用刑法向特定人所作的解析和阐释对其他法官处理类似案件不具有任何效力,应当仅仅属于一种转述行为,即转述刑法文本、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法官不能成为刑法解释的主体,其既不能造法,也不能针对具体案件随意改变刑法适用的普遍性规律,只能尽可能客观的理解刑法、公正的适用刑法和最大限度的实现刑法明文规定的目的。(三)建立健全刑法解释的审查、监督和责任体系当前我国刑法解释在现实中出现的立法解释“缺位”和司法解释“越位”现象,关键是因为对刑法解释权的行使缺少监督。[5]为了督促刑法解释主体严格依法行使解释权,我国应建立健全刑法解释的审查、监督和责任体系。当前我国急需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对现存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进行清理,对以后要作出的刑法解释进行事前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刑法解释的审查、监督机构应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样才能有效的发挥其对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审查、监督作用。针对未依法行使刑法解释权的具体责任人,有过错的,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只有逐步完善以上措施,才能最终保障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综上所述,我国刑事法治作为我国法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急待推动和完善。当前我国刑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刑事法治的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认识和把握当前我国刑法解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前提和基础,选择正确的解决问题的路径是关键。同时,刑法解释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步到位,其离不开我国的具体国情,必须随着我国整个法治环境的改善而逐步实现。[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1-22.[2]刘晓莉.刑法解释的主体[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2).[3]何秉松,杨艳霞.论刑法解释观[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5).[4]侯国云,关仕平.也论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及主体——与吴丙新同志商榷[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5]邓中文.越权刑法解释的原因与对策[J].山东社会科学,2006,(6).。

对《刑法》第三十条立法解释的反思

对《刑法》第三十条立法解释的反思

对《刑法》第三十条立法解释的反思《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确定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对其立法解释及应用实践的反思十分必要。

一、立法解释的不足虽然《刑法》第三十条有关犯罪量刑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例如,由于犯罪类型的多样性,很难确定一个标准的量刑标准,导致犯罪分子的量刑水平因地区和法官不同而存在差异,不利于法律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二、案例分析1.案例一:易建联赌球案2011年,CBA联赛期间易建联参与赌球,后被判刑1年6个月。

但是类似的赌球案例中,犯罪分子的量刑存在差异,使得社会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2.案例二:酒后驾车案在酒后驾车案件中,犯罪分子的量刑标准往往依赖于具体的危害程度,导致犯罪分子赔偿金额差异较大。

3.案例三:抢劫案抢劫案分为前期准备和后期行为,犯罪分子的量刑往往依赖于两个阶段的行为,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影响量刑的多种因素。

三、反思与建议基于以上案例分析,对于《刑法》第三十条的立法解释需要进行反思。

对于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指标需要有统一标准,使得犯罪分子的量刑更加公正、合理和统一。

此外,应该加强犯罪分子的社会教育和心理疏导,以期望能够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推进法律的进步。

另外,应该建立完善的量刑制度,确保犯罪分子在犯罪量刑过程中能够受到公正判断和公正制裁,避免因为地区、人员等因素而导致不同犯罪分子受到不同的处罚。

此外,对于不同的犯罪类型,应该建立更加系统、科学、合乎实际的刑罚体系,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需要对《刑法》第三十条的立法解释进行反思和修正,建立公正、合理、科学的量刑制度和刑罚体系,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正。

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众多规定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其中,《刑法》第三十条“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确定其刑事责任。

探讨我国刑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与对策

探讨我国刑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与对策

探讨我国刑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与对策我国刑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与对策引言:作为一个社会进步的产物,刑法的内容和形式是不断变化的。

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正在不断发展的国家来说,刑法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推进刑法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着一些关键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一部分: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是刑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当前社会变革的背景下,我国的刑法需要适应新的现实,并及时对一些原有法条进行修订。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界定,明确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犯罪。

同时,还需要深入思考如何合理界定犯罪的侵害程度,以减少对个人自由权益的限制。

此外,我们还需要完善对特殊人群的特殊刑事制度,比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对犯罪证据的规定与保护刑法改革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对犯罪证据的规定与保护。

犯罪证据是刑法审判中重要的依据,但在目前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哪些证据可以用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保存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以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

此外,还应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和合法证据的保护,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部分:刑罚的合理划定与执行刑罚的合理划定与执行是刑法改革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刑罚的划定与执行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刑罚的类别划定,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我们需要探讨刑罚与社会效应的关系,以便更好地实现犯罪的预防和惩治目标。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改进,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人性化。

结论:刑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证据的规定与保护以及刑罚的合理划定与执行等关键问题。

只有不断地完善刑法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为刑法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持。

信息化时代刑法解释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信息化时代刑法解释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步伐。

传统的思政宣传方式不能强化党建思政在基层员工心目中的地位,也不能将其深入人心,这就造成在高速公路企业快速发展时期,不能很好地调动起员工的凝聚力和积极性,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制约该企业今后的发展[3]。

所以,在我国高速公路企业建设中,必须抛弃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适时地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方式的改革与调整。

四、新形势下加强高速公路企业党建思政工作的对策(一)积极应用先进的党建思政工作方式在新形势下,高速公路企业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时,要将企业和员工的现实情况结合起来,增强为生产经营管理提供服务意识,利用主动的调查和学习,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把工作与企业的每一个生产、每一个工作计划相结合,做到党建工作全方位覆盖。

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点,对思想教育工作的每一个步骤进行优化,使比较抽象的理论知识能够以一种更加直观、更加形象的方式展现出来,从而提高思想教育质量。

与此同时,要充分运用互联网上的社会平台,构建出一条实时的交流通道,让人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所学到的思想理论知识。

同时,还要对员工的相关资料进行及时的采集,了解他们的思想动向,从而为工作的展开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依据。

当前,“以人为本”的发展趋势,是我国高速公路党建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高速公路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在高速公路企业的党建工作中要保证创新,才能让其具有某种活力。

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大胆创新,以不同的思路和方法,在党建工作中,在创新视角下,既要有理念上的创新,也要有工作方式上的创新。

在党建工作队伍中,要有一种创新的思想观念,将这种创新付诸实践,从而更好地为党建思政工作服务。

创新可以促进高速公路企业与党建工作更好地结合,从而充分发挥各种信息的优势,促进各部门的发展。

(二)提升党建思政人员素养在高速公路企业的党建发展方面,要继续建强企业基层党组织,为做强、做大、做优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3]。

因此,加强对高速公路企业党建人才的培训,加强对高速公路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视。

法律解释的困境

法律解释的困境

法律解释的困境法律解释的困境概述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解释是一项重要而麻烦的任务。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将法律条文抽象的语言转化为具体、清晰的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规则。

然而,由于法律的复杂性、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法律解释面临着各种困境。

本文将探讨法律解释的困境,包括语言的模糊性、法律的不确定性和立法者意图的理解等问题。

语言的模糊性法律条文的表述通常相当抽象和概括,这使得法律解释的困难增加。

一些法律术语往往具有不同的解释和含义,这给法官和解释者增加了判断的难度。

例如,对于“合理”和“公平”的定义,存在着广泛的诠释差异。

这样的模糊性导致了法律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给法官和解释者造成了困扰,并增加了法律解释的争议。

法律的不确定性在法律的不确定性方面,经常出现一种现象,即同样的法律条文可能在不同的情况下产生不同的解释和适用结果。

这使得法律解释主观化的风险增加。

此外,法律行为的后果常常依赖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当事人的动机和行为效果等因素,这增加了从理论到实际应用的不确定性。

立法者意图的理解法官和解释者常常试图理解立法者的意图,以便进行正确的法律解释。

然而,理解立法者的意图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过程。

首先,立法者的意图可能并不总是明确且一致的。

立法背后可能存在不同的政治和利益考虑,这导致了不同的立法者意图的理解。

其次,立法者的意图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

法律概念和价值观可能在立法通过后发生变化,这对立法者意图的解释带来挑战。

解决法律解释困境的途径鉴于法律解释的困境,有必要探索一些解决方案,以提高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和可预测性。

首先,加强对法律术语和概念的定义和解释,减少语言的模糊性。

这可以通过对相关词语进行明确界定,建立一套统一的解释准则来实现。

其次,加强对立法者意图的理解。

与其仅仅依赖文字本身,法律解释者可以考虑更广泛的证据,包括立法备忘录、会议记录、公开辩论和立法者的其他表达等,以更准确地理解其意图。

此外,加强法官和解释者的培训和专业能力也是重要的。

法学视角下的刑法法律解释问题

法学视角下的刑法法律解释问题

法学视角下的刑法法律解释问题在法学领域中,刑法法律解释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的正确定义和解释,对于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鉴于刑法的广泛适用性和复杂性,法律解释难免会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探讨刑法法律解释问题。

首先,刑法法律解释的目的是实现刑法的核心价值观。

刑法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而刑法的法律解释应当符合刑法的目标和宗旨,以实现正义和公平。

因此,刑法的解释应当注重其本质和原则,而不仅仅是字面解释或者片面解读。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刑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其次,刑法法律解释需要考虑国家的社会和文化背景。

法律是一个社会的产物,它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与国家的社会和文化背景相契合,才能达到司法的公正与合理。

例如,在某些国家,对于同一刑事行为的评价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法律解释中,国家的社会和文化背景需被充分考虑,并避免随意引入外来的观念和标准。

第三,刑法法律解释需要注重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刑法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领域,其解释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以便维护法律的连贯性和统一性。

法律解释应当避免给不同的案件带来不一致的结果,同时也需要避免频繁变动和修改解释的做法。

否则,将削弱刑法的权威性和预测性,导致法律实施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第四,刑法法律解释需要注重实践和经验的积累。

刑法是与日常生活和社会实践相联系的,它要解决的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刑法的解释不应当脱离实际,而应当考虑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法律的解释需要依据实践中的常识和经验,以保证其实用性和有效性。

最后,刑法法律解释需要保障个人权利的平衡和尊重。

刑法是限制个人行为自由的法律,在解释过程中需要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法律解释应当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同时也需要考虑社会对于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求。

在刑事审判中,法律解释需要确保对被告人的合理和公正对待,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实施不会滥用权力或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刑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

刑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

刑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关键词: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法官个案解释内容提要: 我国有效刑法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

目前,我国刑法解释面临诸多困境。

由国家立法机关解释刑法合法却不合理,由最高司法机关解释刑法又有违宪、侵权之嫌。

尽管理论界对现行刑法解释质疑声不断,但司法界却视刑法解释为办案生命。

数量庞大的刑法解释的存在,最终阻碍了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而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反过来又加大其对刑法解释的过分依赖。

我国刑法解释陷入这种恶性循环的困境中不能自拔,只有改革当前刑法解释体制,取消现行刑法解释中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建立法官适用刑法个案解释机制,才是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

一、中国刑法解释的困境(一)由国家立法机关解释刑法合法不合理由国家立法机关解释刑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和法律先后多次就法律解释权的问题作出规定。

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第1条明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刑法解释权合法,但并不具有合理性。

宪法和相关法律之所以将解释法律(包括刑法)的权力授予立法机关,是基于这样一个朴素的逻辑理由:解释法律就是要使抽象、概括的法律展现出明确、具体的含义,而制定法律的人是最了解法律本意的,所以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是最合情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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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刑法立法解释是我国刑法解释体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与刑法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一起,起着弥补刑事立法不足、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作用。

加强刑法立法解释的理论研究,发现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解决对策,对于完善刑法解释体制、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法立法解释必要性原则制约机制
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发展至今,基本上可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前、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到1997年刑法典修订前、1997年刑法典修订至今。

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

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学理解释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刑法解释体制,而刑法解释活动又是应刑法立法尚不完善的现实需要而产生,是对立法的一种补充与完善。

这就决定了刑法立法解释这一制度与刑法立法、刑法司法解释有着天然的联系。

作为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刑法立法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一点在前面的论述中已加以说明。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循,刑法立法解释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如人意的问题也是必然的,这也正是引起学者们质疑的原因所在。

面对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不足之处,我们不是要否定它,而是要寻求解决办法,以达到刑法解释体制内部的和谐以及刑法解释体制与刑法立法间的和谐。

1 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1.1 刑法立法解释与立法界限不明。

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立法机关正是通过解释权实现了立法权限的扩张,由于立法解释的程序较之立法更为简便,立法机关往往打着立法解释之名,行使立法之权。

由于解释在理论上的扩张性以及界限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如何界定解释超越了立法规范的界限,而转变成为一种新的规范制度,更加成为一件人云亦云的事情。

这样的特性决定了立法权和解释权在实践中的区分极为困难,这是两者区分在理论上的困境。

这样的困境成就了立法机关的解释权,加剧了两者之间的混淆。

1.2 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界限不明。

同样地,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也存在着权力分配不明、界限不清的问题。

由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界限不甚明确,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简便这一优势又正好满足了司法实践中大量需要解释性规定的需要,于是司法解释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不同形式迅速增长。

立法解释权长期虚置,司法解释越权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尽管存在差别,但两者都是“解释”,两者的目的都是对刑法规定的含义作具体的阐明,即都具有立法的从属性,会出现内容上的重叠也是无可避免。

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立法解释的相关制度,给刑法立法解释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位,使之与立法司法解释最大程度的区分开来。

1.3 刑法立法解释制约机制不足。

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目前正处于一个发展
相对较快的时期,截至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九个刑法立法解释,占所有立法解释的70%之多,刑法立法解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刑法立法解释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刑事立法的不足,防止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过度、司法擅断现象的出现。

但任何一种权力如果没有必要的制约机制,必然会导致权力滥用的现象,司法解释越权现象严重就是权力缺乏制约的最好例证。

2 解决刑法立法解释现存问题的对策
2.1 明确刑法立法解释与立法的界限。

要明确两者界限,需要缩小刑法立法解释的范围,解决其对立法权的侵夺,需要对法律规定及词语的含义给予确定和明确化。

包括立法解释机关的主动解释和依最高司法机关的申请解释两种,这样的刑法立法解释有六个,有学者这样认为:是指法律颁布实施后出现立法时未曾预测到的新情况,需要通过立法解释延伸、扩大或改变现有法律词语的意义,以适用于新的情况。

这样的刑法立法解释有三个,这种情况下的立法解释虽然被立法纳入了法律解释的范畴,但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解释,而是立法者行使立法权,创新另外的新的法律规范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以法律解释之名行创制法律之实。

笔者认为,这种类型的刑法立法解释就属于前面提到的立法机关借立法解释之名,行使立法之权之实的情形,应该排除在将来刑法立法解释的范畴之外,而应通过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或者其他立法方式来实现。

2.2 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界限。

要明确两者的界限,就要合理划分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的权限,解决刑法司法解释对刑法立法解释权的侵夺问题。

刑法立法解释主要起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辅助立法的作用,故应将刑法立法解释定位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所做的一般性、普适性、抽象性和立法性的解释。

相对应的,刑法司法解释则是一种个别、具体的解释,针对的是个案、个别的问题,除批复、答复外,司法解释形式中的解释、规定这两种形式就具有一般性、普适性、抽象性和立法性的特征,属于我们提到的司法解释权对立法解释权的侵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形式的解释应以刑法立法解释的形式出现,而不能归于刑法司法解释的范畴。

换句话说,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只限于一些基本的、原则性的条文和概念,或者是通过司法解释已无法解决的问题,自然要通过更高效力等级的刑法立法解释来解决。

2.3 法立法解释的制约机制。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目前正处于发展的起步期,很多问题的严重性还没有体现出来。

但刑法立法解释作为刑法的渊源已经开始受到重视,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重视和充分运用刑法立法解释这种明确刑法规范之含义、促进刑事法治的方式。

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倚重刑法立法解释的局面一时难以改变,这就需要我们在问题出现以前拟好对策,使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朝良性的方向发展。

在当前中国法律解释的立法较为混乱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要对我国的法律解释权进行调整,就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解释法,以此规范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规范和保障法律解释权的合法运行,同时这也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体现。

这与方案实际上是殊途同归,可以作为法律解释法出台以前的一个暂行性规定。

只有程序得以完善,刑法立法解释的实施效果才能得以保障。

此外,加强立法的超前性与具体性也能使刑法立法解释良性发展。

刑法立法解释产生与迅速发展的状况是由于刑事立法不完善,无法应
对多变的社会现实而出现的,那么尽可能地加强立法的超前性和具体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刑法立法解释的依赖性,从而避免产生过于追求刑法立法解释的数量与速度而带来的一系列恶果。

3 结语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主要解释方法应按照先文义解释、后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最后目的解释的先后顺位进行。

在刑法立法解释中,允许一定程度的扩张解释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存在,严格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的存在,这要求注意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得出一个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标准。

由于受资料收集水平的限制以及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与认识程度的限制,本文尚有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对刑法立法解释的规则、立法解释确立的依据问题等缺乏论述;在如何具体进行刑法立法解释方面,即具体技术操作层面的研究也不够完善。

随着知识面的不断拓宽和认识的进一步加深,笔者今后必将继续在这些方面进行研究与思考。

参考文献
1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02
2 赵秉志等.略论关于刑法典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法制日报,
2000.05
3 周振晓.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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