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律硕士辅导民法经典案例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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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木鱼复习专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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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法理学辅导讲义(1)第一章法一、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意志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二、法的内容和形式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

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所制约,这种自由与纪律体现为一定社会条件下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由与纪律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或反映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法的外部特征到法的阶级本质,再到法的社会本质,是我们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不断深化(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四、权利和义务1.权利、义务的含义权利,即指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分析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中级经济法预测试卷b

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中级经济法预测试卷b

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中级经济法预测试卷b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的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2.【答案】C【解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其中“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2/3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3.【答案】A【解析】依照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4.【答案】B【解析】《公司法》规定,公司累计发行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40%。

8000×40%-1200=2000(万元)5.【答案】C【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C项选择正确。

6.【答案】D【解析】(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7.【答案】A8.【答案】C【解析】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取消了下限,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上下限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9.【答案】D【解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07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民法学部分真题

2007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民法学部分真题

⼀、单项选择题(31——50⼩题,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个选项是符合题⽬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 31.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是()。

A.⼈⾝权法律关系 B.⽆因管理法律关系 C.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D.合同法律关系 32.某年元旦前,张某给⽥某寄去⼀张有奖明信⽚,并戏称:“得奖了别忘请客”。

⽥某将此明信⽚转送给⾦某,并与其约定⼀旦得奖则奖⾦两⼈平分。

开奖时,该张明信⽚中了⼤奖,奖⾦2000元。

为此笔奖⾦的分配,张某、⽥某与⾦某发⽣争执。

依据民法原理,此笔奖⾦应()。

A.归张某所有B.由张某、⽥某共有C.归⾦某所有D.由⽥某、⾦某共有 33.下列权利中,其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的是()。

A.地上权B.抵押权C.相邻权D.典权 34.公民甲户籍地在新疆,去南京培训1年后,到深圳⼯作3年。

后因病到⼴州治疗,⽬前已在⼴州⼀家医院住院16个⽉。

依我国民法规定,某甲的住所地在()。

A.南京B.新疆C.⼴州D.深圳 35.甲、⼄、丙三⼈合伙开饭店,甲以门⾯房折价10万元出资,担任店长;⼄出现⾦5万元,负责经营管理;丙以技术出资,作价3万元。

三⼈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承担。

该饭店经营两年后,⽋丁6万元。

对此债务()。

A.甲、⼄、丙各承担2万元 B.按约定由⼄全部承担 C.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由店长甲全部承担 36.下列有关法⼈民事⾏为能⼒的判断,正确的是()。

A.法⼈民事⾏为能⼒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范围不同 B.法⼈⼀旦被申请宣告破产,民事⾏为能⼒即终⽌ C.不同类型的法⼈,民事⾏为能⼒范围不同 D.法⼈民事⾏为能⼒起⽌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起⽌时间不同 37.下列情形中,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终⽌的是()。

A.代理⼈经委托⼈同意,转托他⼈代理B.代理⼈丧失民事⾏为能⼒C.作为代理⼈的法⼈法定代表⼈更换D.被代理⼈死亡 38.根据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得抵押的是()。

民法经典案例

民法经典案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来源:白金亚的日志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中级经济法预测试卷

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中级经济法预测试卷

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中级经济法预测试卷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相应的信息点。

本类题共25分,每小题1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1.能力的范围相适应,其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则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不一致,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1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万元。

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现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下列()情形不能通过。

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700万元3.( )A.公开招标B.邀请招标C.竞争性谈判D.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4.2002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的公司债券12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万元。

该公司截止2004年9月30日的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计划于2004年10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 )万元。

A.3200 B.2000 C.1200 D.10005.2004年甲、乙、丙三个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3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公司的出资额转让给丁,对此,甲、乙均不同意。

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BCD6.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买卖该股票,该期限为()。

A.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1个月内B.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2个月内C.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3个月内D.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7.明,顾客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电冰箱,该合同属于()。

2007年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7年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7年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刑法学 2. 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其确定刑法效力范围的根据是()。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国的船舶和航空器视为中国领土的延伸,属于中国的领域范围。

该规定的意思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那么其确定刑法效力范围的根据是属地原则,答案为A。

2.犯罪同类客体最显著的作用是()。

A.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据B.构建刑法分则体系的根据C.确立具体犯罪构成的依据D.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根据正确答案:B解析: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它说明的是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的某种共同特点,研究同类客体的重要意义在于同类客体原理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理论依据。

故答案为B。

3.甲对某危害结果没有阻止其发生的义务,如果该危害结果发生,甲的不作为行为()。

A.不可能构成犯罪B.可能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C.可能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D.可能构成手段不能犯正确答案:A解析: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且有可能履行这种义务,而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

在认定不作为时,关键是判明行为人有无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本题中甲没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那么甲的不作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确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民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发出了货物,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3.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判断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的关键。

首先,甲公司应当提供货物质量的相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提供货物质量的相关证明,如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其次,乙公司应当对货物进行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

买受人怠于检验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买受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

综上所述,若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且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了检验,且检验结果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认定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二)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作为买受人,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货、更换、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

法律经典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典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王某某(原告)与李某某(被告)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

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2015年,王某某发现李某某有外遇,并携带家中贵重物品离家出走。

2018年,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共同购买的房产如何进行分割?三、案件事实1. 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015年,王某某发现李某某有外遇,并携带家中贵重物品离家出走。

2. 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购房时,王某某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承担了大部分贷款。

3. 王某某与李某某育有一子一女,子女均由王某某抚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法院认为,李某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王某某有权请求离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2.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考虑到王某某在购房时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承担了大部分贷款,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某所有,王某某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是基于李某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

这体现了婚姻法对于夫妻忠诚义务的重视,以及对婚姻家庭稳定的维护。

2007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真题及参考答案

2007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真题及参考答案

2007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真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45题,每小题1分。

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划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标准是( )。

A.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B.法律创制主体的不同C.法律制定程序的不同D.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2.规则的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有关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是( )。

A.确定性规则B.任意性规则C.准用性规则D.委任性规则3.甲购买了北京到广州的火车票,并乘坐票面指定的车次顺利到达广州,由此形成的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

A.甲的人身B.甲为购买火车票而支付的价款C.甲购买的火车票D.铁路部门运送甲的行为4.“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一观点表明( )。

A.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B.在正式公布之前,法律不会自己生效C.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D.法律永远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5.下列关于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两大法系在经济基础、社会历史背景以及总的指导思想方面都是一致的B.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占有重要地位,而判例一般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C.英美法系的立法都不采用法典形式,其制定法是单行的法律、法规D.就哲学倾向而言,大陆法系倾向于经验主义,英美法系则倾向于理性主义6.我国法律在对人的效力方面采用的原则是( )。

A.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B.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C.以保护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D.以折中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7.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正确的是( )。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A.人类社会自从有了法或法律现象,就有了研究这一社会现象的法学B.法学在西方发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C.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法家、儒家等许多专门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派别D.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承认法是永恒的和超历史的8.下列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表述,正确的是( )。

法律讲堂五个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五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李某与张某的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20万元定金,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按合同约定过户房屋,已构成违约。

李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履行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李某。

二、案例二:王某与陈某的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在经营一家餐厅时,因疏忽导致陈某在其餐厅就餐时烫伤。

陈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王某认为陈某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餐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陈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赔偿陈某5万元。

三、案例三:赵某与刘某的财产损害赔偿案案情简介:赵某在刘某的家中做客时,不慎将刘某价值2万元的古董摔坏。

赵某表示愿意赔偿,但刘某要求赵某赔偿3万元。

赵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导致刘某的古董损坏,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赔偿金额应根据古董的实际价值确定。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赔偿刘某2万元。

四、案例四:陈某与李某的婚姻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陈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

陈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本案中,陈某与李某已达成离婚协议,但李某拒绝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经典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典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李某需在每月的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前两个月的租金,但从第三个月起,李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张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租金?2. 李某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的时间和金额。

李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李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李某应支付拖欠的租金。

2. 李某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李某拖欠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或者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五、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某拖欠租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案例启示1.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甲也向乙交付了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突然发现乙在房屋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安全隐患。

甲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但乙拒绝配合。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方甲在2010年与乙方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5年。

2. 乙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甲也向乙交付了房屋。

3. 在租赁期间,甲发现乙在房屋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安全隐患。

4. 甲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但乙拒绝配合。

5.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 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本案中,乙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3. 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乙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安全隐患,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有权解除合同。

4. 损害赔偿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款为合同总额的30%,余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货物,乙公司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货物验收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2.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3. 乙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三、案例分析(一)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

(二)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乙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讲堂典型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一个月内,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然而,乙公司在交付货物后,并未在约定时间内开具发票。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无奈,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及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物权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依法设立的物权,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开具发票,侵犯了甲公司的物权。

3. 侵权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开具发票,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开具发票,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四、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启示:1. 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约定。

2.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3.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保护,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法律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当事人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本案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及侵权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及解析(3篇)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及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甲公司业务不断拓展。

在某市某地取得一块土地的开发权后,甲公司开始筹备该地块的开发项目。

然而,在项目筹备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该地块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即地块上原有的一处古建筑。

为了顺利推进项目,甲公司决定与古建筑的所有者乙公司进行协商,以购买古建筑的形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甲公司作为买方,乙公司作为卖方,双方达成协议,甲公司购买乙公司所有的古建筑。

该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甲公司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甲公司在开发项目过程中,需要取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批。

甲公司应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建立行政法律关系。

(3)甲公司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甲公司在开发项目过程中,需要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甲公司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法律关系。

2. 法律依据分析(1)合同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2)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3)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法律解析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原告开发商与被告业主委员会因小区内某地块的使用权发生纠纷。

该地块位于小区内,原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在取得该地块后,计划建设商业配套设施,以满足小区业主的生活需求。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委员会以该地块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为由,要求开发商停止施工。

双方就地块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该地块的使用权归谁所有?2.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主张权利?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该地块位于小区内,原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在取得该地块后,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享有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

3. 在本案中,开发商已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并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无权主张对该地块的使用权。

4.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

但在此过程中,业主委员会无权侵犯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认为:1. 该地块的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

2. 业主委员会无权代表全体业主主张对该地块的使用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权法中的法律关系,具体分析如下: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调整物权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包括:(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2)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保护物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本案中,开发商已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并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符合物权法定原则。

2.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与义务如下:(1)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

07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3).doc

07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3).doc

案例3防卫过当【案情】被告人曲某,女,29岁,农民。

1998年3月15日,村民韩某见曲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只有曲某一人在家带小孩,当晚窜入曲家,将曲某外衣扯破压在坑上欲行强暴,曲某百般挣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韩某身上猛刺。

韩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

来源:【问题】:曲某的行为是否是防卫过当?【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分析】: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

首先,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在主观上有罪过性。

从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它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其次,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成立防卫过当,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进行的。

只有正当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

基于防卫过当的特殊性,刑法明文规定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对被害人的潜在性严重的危害后果,刑法规定了特别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这种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实际上仍是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

来源:【结论】:本案中,被告人曲某,当自己的性权利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曲某为了自救将强奸人当场刺死,其行使的是特别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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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律硕士辅导民法经典案例与解析共两部分:第一部分民法经典案例;第二部分民法经典案例解析第一部分民法经典案例案例1 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著作权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

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

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案例5:宣告失踪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案例6: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

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案例7: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案例8: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案例9: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

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案例10 无权代理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

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

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

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案例11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A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

Y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

198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将草药带去卖掉,据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

A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

朋友的父亲B 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A 200元的好处费。

结果A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

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

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来看病的Y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

Y遂要求A和B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2.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案例12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

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

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

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

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

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案例13 企业合并后的债务转移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l/3质量不合格。

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

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

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拒绝归还欠款;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1.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案例14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陈某与王某是夫妇,199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

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

陈某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王某从不过问。

陈某开店后并没有与王某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

1994年,陈某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8万多元的债务。

1995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陈某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欠林某2万多元。

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欠款。

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王某的存款偿还。

法院经查实,王某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问题】1.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有何规定?2.林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偿还陈某所欠的债务?案例15 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许成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经几次战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

1984年,许成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将宅院以1500元卖给侯田。

1990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迁古宅。

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55锭。

许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给他。

侯田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

许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侯田归还元宝,同时许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一律归国家所有【问题】银元宝是否归许成所有?案例16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胡某有两层楼房一幢,二层于1993年租给其内侄李某夫妇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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