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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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集:债合的法律效力分析|法官认为
9 XXXX第18号
“债合”的内涵是指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加入债务关系并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现象目前,学术界对这一现象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尚无定论。还有一些概念,如“同时承担债务”、“额外承担债务”和“重叠承担债务”,是指同一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使用了“债合”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讨论纪要(一)》(苏高干审委[〔2005〕16号,以下简称《苏高干审委[〔2005〕16号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债务接合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的方式。或第三方与债权人签订双边协议,或第三方单方面向债权人承诺第三方将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不免除债务人履行其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在其研究报告《民商事审判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中也采用了“债务追加”的概念鉴于“债务接合”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已被部分接受,与“并行债务承诺”、“追加债务承诺”和“重叠债务
承诺”等术语相比,“债务接合”一词更为简洁,本文采用“债务接合”的概念作为讨论对象。
债务合并不会导致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这是债务合并和债务转移的最大区别。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接管全部或部分债务(《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义务转让
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发生债务转让,原债务人将不再承担转让给第三方的债务范围内的债务;在债务结合的情况下,原债务人不会因为第三方加入债务关系而脱离原债务关系。连带债务也不同于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从属于债务,受现行法律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的约束。对中原债务人的连带债务和第三方承担相同的债务,没有适用的保证期间。
现行法律对债务转移和连带责任保证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而中央一级的法律规定中对债务纳入没有明确的规范性依据。由于缺乏上级规范的指导,苏审计委员会2005年第16号会议记录原则上只规定了债务加入的问题。只有三篇短文,没有为当前实践中大量有争议的债务增加问题提供全面有效的指导。
司法实践中的债务增加纠纷
尽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大量的债务增加纠纷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一文中,将有争议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的认定标准
第三人参与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与债权人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有一种观点认为,除非从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情况可以推断出原债务人不会免除其义务,否则将被视为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放弃权利必须是明确的。因此,除非可以从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中推断出来,否则被视为不免除
原债务人。
(2)关于债务连带责任的形式有三种观点:(1)第三人参与债务履行完全是一种道德义务,没有对价关系。它是否履行这一道德义务不受法律约束,第三方也不承担民事责任(2)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债务连带的形式和责任,因此不能将其界定为连带责任,第三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3)由于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不分先后,其性质最接近连带责任,因此第三人应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第三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也有三种观点。: (1)如果第三方与原债务人之间没有协议,那么第三方履行义务完全是一种自愿行为。未经原债务人同意,原债务人没有付款的义务,第三方也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2)第三人对原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原债务人获得了无法律依据的利益,符合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要求。第三方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债务人偿还(3)已经履行对债权人义务的第三人自然应当取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这自然可以取代债权人向原债务人主张赔偿的地位。
针对上述争议点,关于债务接合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司法经验可以为妥善处理债务接合争议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债务合并的理论分析
(1)构成要件
1。债务是可以转让的
一般来说,下列债务是不可转让的:(1)不可转让债务是与特定债务人的人关系密切,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因此不能转让,如演出合同中著名歌手的演出义务;(二)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务。(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对于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作为债务合并的组成要素,没有严格的理解。对于原本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果
个债权人在债务合并过程中达成一致,则不可转让性可能不再存在,债务合并的效力也不会因其原本的不可转让性而受到影响。例如,一个著名歌手的表演义务,如果债权人同意另一个同名或更知名的歌手将代表他表演,那么该另一个歌手不能被排除在最初的表演债务之外。此外,债权人和债务人最初明确同意不转让债务,也可以一致表示终止这些协议的新含义,从而使债务顺利地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完全改变债务的性质,以达到交易的目的。2。《债务接合协议》的成立及效力
债务接合的法律关系有三个当事人: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债务加入协议可以由三方组成,也可以只由其中两方组成。当三方共同组成时,债务加入协议将立即生效。当它由两方组成时,它的建立和有效性仍需具体分析。
苏高发审委[〔2005〕16号会议纪要规定了三种债务接合形式,即第三方与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三方与债权人达成双边协议,第三方单方向债权人承诺根据苏高成审委[〔2005〕16号会议纪要的观点,三方协议、双方协议(第三方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和第三
方单方面承诺均可形成有效的债务添附。如果不考虑可能导致意愿表达无效的其他因素,毫无疑问,三方同意形成有效的债务加入。对于双方的协议(第三方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于第三方自愿共同履行债务,债权人愿意接受第三方的履行来全部或部分消灭债务,这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因此,人们普遍认为,第三方与债权人之间关于加入债务的协议可以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生效。即使它违反了债务人的意愿,也应被认为是有效的。苏高干审委[〔2005〕16号纪要的规定也证实了这一结论但是,对于苏高成审委[[2005]16号会议记录中规定的第三方单方承诺,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债权人要求第三方按照承诺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相当于接受第三方发出的债务合并要求,并将其转化为双方协议(由第三方与债权人达成);如果债权人明确或通过行为表示不接受第三方的单方面承诺,则没有债务合并的法律效力,因为没有债务合并协议
关于双方的债务合并协议,苏评审会2005]16号纪要只列出了双方的协议(第三方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其他双方的协议(第三方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似乎不能形成有效的债务合并。有学者认为,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债务合并协议为
。虽然债权人没有参与,债务加入协议仍然有效,但有必要表达债权人受益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他将加入第三方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协议,但当第三方加入债权人根据第三方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履行债务的协议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债务。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