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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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的特征

债务加入的的特征

债务加入的特征债务加入又称债务承担,是指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

债务加入并不改变债的同一性,第三人承受债务或者加入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只能成为该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

《合同法》第84条至87条对债务的加入作了相应的规定。

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二、原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效成立此要件来源于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的要件。

可转让的前提是转让人所享有的债权或者债务必须合法有效,这就要求合同债务的有效存在,是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能够被转让的基本前提,如果合同债务根本不存在或者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则所发生的转让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转让人还应对善意的受让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加入中的债权人必须享有债权,否则债权人处分他人的债权将构成无权处分。

但是,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三、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债务加入是因第三人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加入原有的合同关系,第三人愿以加入债务的方式,共同向债权人负担债务。

律师实务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都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四、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加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五、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据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径行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六、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当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性的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第三人负担债务的范围以原债务的范围为准,承担发生的违约金及利息,所受损害赔偿等也应一并承担。

七、债务人不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免除责任八、第三人应当对债权人就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规则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规则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规则为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充分的保障,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当事人创造出了以第三人加入债务为基本内容的各类“增信措施”,对于此类“增信义务”的法律性质,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纠纷的处理,尤其是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与保证责任、债务转移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的争议。

为此,《民法典》在第552条专门对债务加入这种并存式的债务承担进行规范。

一、《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及解读(一)《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1. 《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债务承担有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转移,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加入。

《合同法》第84条(《民法典》第551条)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但《合同法》并未规定有关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内容,《民法典》正式将并存的债务承担纳入法典,从而建构起较为完整的债务承担制度体系。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三是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浅析债务加入概念、类型、契约

浅析债务加入概念、类型、契约

浅析债务加入概念、类型、契约摘要:我国司法实务中对债务加入基本是持肯定认可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均有所论及。

他们将债务加入定义为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第三人单方允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债务,但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但是将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协议成立债务加入的情形排除在外。

关键词:债务加入;概念;类型;契约一、债务加入概念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等。

债务加入在各国立法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相关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对债务加入的定义如下:德国的迪特尔。

梅迪库斯将债务承担称为共同的债务承担,是一名新的债务人在原债务人之外负责任。

就是说,债务加入不引起债务人变更,而引起多数债务人日本学者称,“所谓的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承担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就同一内容的债务进行共同承担的契约。

”台湾学者林诚二认为: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乃指第三人加入既有债之关系而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并负同一之债务,仍与债权人继续维持原有债之关系。

黄立教授、孙森焱先生亦持相同观点。

我国大陆的韩世远教授认为:也有场合并不发生债务的移转,只是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这种情形虽非本来的债务承担,但仍可将它纳入广义债务承担的范畴,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王利明教授认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为债务加入,它是和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综合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债务加入的定义,笔者认为债务加入应定义为:第三人单方允诺或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或者双方协议与债务人共同负担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

二、债务加入类型从债务加入的发生原因,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亦或是当事人自行订立契约而言,可以将债务加入分为法定债务加入和约定债务加入。

法定债务加入是指因为某项事实发生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债务加入,只要有此事实发生则不考虑当事人意思如何,都属于有效的债务加入。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裁判规则债务加入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债权或债务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对于债务加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债务加入》一章,具体规定了债务加入的条件、方式以及债务加入的效力等方面。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加入一般应经债权人同意,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作为证明。

债务加入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加入以及通过背书、贴现等方式加入。

此外,加入方加入债务的效力应自加入时起生效。

民法典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加入,比如共同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后,其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代为加入债务,并对所加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对于已经成立但尚未到期履行的债务,加入方在加入之时即享有相应的债权。

最高法院对于债务加入的规则,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

该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情况下,其他一方可以单方面加入债务,但须事先通知另一方,并在三个月内承担相应的债务。

如果未事先通知,加入债务的效力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最高法院的规定细化了债务加入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加入方的权益。

按照该规定,加入方需要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事先告知对方,确保对方知晓并能够作出相应的准备。

同时规定了时间限制,加入方需在三个月内承担债务,以免过长的等待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总的来说,债务加入在民法典中得到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加入条件、方式、效力等方面。

最高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情况下的债务加入也明确规定了通知和承担债务的要件和限制。

这些规定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加入方的权益提供了保障,有助于维护和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债务加入_法律规定(3篇)

债务加入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担保责任。

债务加入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所规定,本文将详细解读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包括债务加入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条件、效力认定等方面。

二、债务加入的定义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担保责任。

债务加入具有以下特点:1. 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并非债务主体,而是承担担保责任。

2.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加入的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3. 合意成立:债务加入需要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

4. 担保责任:第三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有限的,仅限于主债务。

三、债务加入的适用范围债务加入适用于以下情况:1. 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加入债务。

2. 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第三人加入债务。

3. 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同意第三人加入债务,第三人也可以成为债务加入的主体。

四、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后,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与对债务人的债权具有同等效力。

2.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后,债务人仍需承担原债务,但第三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具有优先性。

3. 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有限的,仅限于主债务。

五、债务加入合同成立条件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务加入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加入合同的当事人应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务加入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不违背公序良俗:债务加入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六、债务加入效力认定1. 合同成立:债务加入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生效:债务加入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3. 合同解除:债务加入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1)当事人协商一致;(2)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3)债务加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债务加入_法律规定(3篇)

债务加入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我国,债务加入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承担方式,受到《民法典》的调整。

本文将围绕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结合实务案例进行解析。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视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2. 债务加入的条件(1)债务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愿;(2)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3)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加入协议。

3.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2)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债务;(3)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得以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

三、债务加入的实务解析1. 案例一: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案情: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无力偿还。

丙公司愿意加入债务,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乙公司同意债务加入,并与甲、丙公司签订债务加入协议。

解析:本案中,丙公司自愿加入债务,且得到乙公司同意,符合债务加入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丙公司成为债务人,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2. 案例二:债务加入协议未明确约定责任承担案情: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无力偿还。

丙公司加入债务,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后因丙公司未履行债务,乙公司起诉甲、丙公司。

解析:本案中,甲、丙公司未在债务加入协议中明确约定责任承担,导致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后,视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丙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3. 案例三:债务加入协议无效案情: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无力偿还。

丙公司加入债务,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后甲公司以债务加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债务加入协议无效。

解析:本案中,若债务加入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院可判决债务加入协议无效。

合同法债的加入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债的加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债的加入,是指原合同债务人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将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我国《合同法》中,债的加入被规定为一种合法的法律行为,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债的加入的概念、法律规定、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的加入的概念1. 债的加入的定义债的加入,又称合同债务承担,是指原合同债务人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将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2. 债的加入的类型(1)全部加入:原合同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新的债务人,原合同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

(2)部分加入:原合同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新的债务人,原合同债务人仍承担剩余债务。

(3)代位加入:原合同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债务,由新的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

三、债的加入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的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2.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的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3. 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办理。

合并时,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担保法》第22条规定:“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或者设定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未行使抵押权撤销权的,视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转让或者设定抵押权的同意。

”四、债的加入的法律效力1. 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人对新债务人的追偿权: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

(2)债权人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原债务人承担新债务人的债务。

《债务加入规则研究》范文

《债务加入规则研究》范文

《债务加入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债务关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

债务加入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对于维护债务关系和保障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债务加入的规则,探讨其背后的法律原理,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债务加入的概述债务加入,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即新加入的债务人)达成协议,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债务加入有助于优化债务结构,减轻原债务人的负担,同时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追偿途径。

三、债务加入的规则研究1. 债务加入的法定规则(1)合法性原则:债务加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自愿原则:债务加入应当是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债务人的自愿行为。

(3)平等原则: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债务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当平等。

2. 债务加入的协议规则(1)协议形式:债务加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协议内容:协议应当明确债务的具体内容、转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等。

(3)协议生效:债务加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债务加入的程序规则(1)通知债权人: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将债务加入的情况通知债权人。

(2)债权人的同意:在债务加入过程中,债权人应当得到充分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3)登记备案:为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债务加入协议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四、实践应用与案例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债务加入规则的应用广泛。

例如,企业之间通过债务加入来优化财务结构,减轻负担;个人之间通过债务加入来解决借贷纠纷等。

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为减轻负担并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债务加入协议,将部分债务转移给后者承担。

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双方遵循了法定规则和协议规则,确保了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公司及时将债务加入情况通知了债权人,并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

最终,该协议得以顺利执行,有效解决了公司的债务问题。

《债务加入规则研究》范文

《债务加入规则研究》范文

《债务加入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债务加入作为债务重组、债务清理和债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然而,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则并不完善,其理论和实践尚存在许多争议和挑战。

因此,对债务加入规则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债务加入的规则及其实践运用。

二、债务加入的概念与特点债务加入是指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使得新的主体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的主体(即债务加入者)在协议达成后,需承担原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二是债务加入往往涉及债权人、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三方的利益关系;三是债务加入的合法性需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

三、债务加入的规则研究1. 债务加入的适用条件债务加入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债权人与新债务人达成书面协议;二是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三是原债务人同意或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四是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

此外,还需考虑新债务人的承担能力、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等因素。

2. 债务加入的程序规则债务加入的程序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议签订前的准备,如对债权人、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的身份进行确认、明确协议的主要内容等;二是协议签订后需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审查和认可;三是新债务人承担的债务应当是可执行的,并具有法律效力。

3. 债务加入的效力范围债务加入的效力范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债务人需按照协议约定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二是新债务人的承担行为对债权人具有保护作用;三是新债务人的加入可能影响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需进行必要的协调和平衡。

四、债务加入的实践运用1. 实例分析本文以某企业债务重组案例为例,详细分析了在实际情况中如何运用债务加入规则进行操作。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债务加入在解决企业债务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3篇)

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在原有债务的基础上,与债权人达成一致,由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加入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本文将从债务加入的概念、法律规定、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在原有债务的基础上,与债权人达成一致,由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加入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 原有债务存在:债务加入是在原有债务的基础上产生的,故原有债务必须存在。

2. 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的成立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即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加入债务。

3. 第三人愿意加入:第三人愿意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4. 加入内容明确:债务加入的内容应当明确,包括加入的债务范围、承担比例等。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在原有债务的基础上,与债权人达成一致,由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应当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但第三人可以约定仅承担部分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务,但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但第三人可以约定仅承担部分债务。

”四、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后,债务人仍需按照原债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债务。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但第三人可以约定仅承担部分债务。

2.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3. 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但第三人可以约定仅承担部分债务。

债务的加入的法律规定(3篇)

债务的加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债务的加入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它指的是债务人在原债务的基础上,引入新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债务加入不仅能够扩大债务人的融资渠道,还能够增加债务偿还的保障。

然而,由于债务加入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相关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

一、债务加入的定义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以下简称“原债务人”)与新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新债务人”)达成协议,由新债务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原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属于债务承担,具体而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加入原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务加入的协议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新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原债务人、新债务人或者二者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四、债务加入的生效条件1. 意思表示真实债务加入协议应当由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及债权人三方真实意愿达成,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 内容合法债务加入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形式合法债务加入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债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五、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协议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债权人有权要求原债务人、新债务人或者二者共同履行债务。

论债务加入的法律适用

论债务加入的法律适用

论债务加入的法律适用一、债务加入的概念和特点自愿性:债务加入应当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加入债务。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债务加入。

平等性:债务加入后,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应当保持平等。

原有合同当事人在加入新债务后,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新加入的债务人与原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互独立。

通知性:债务加入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明确表示自己加入债务的意思。

未收到通知的其他合同当事人可以视为不知情,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确定性:债务加入应当明确约定加入的债务范围、金额、期限等内容,确保各方当事人对债务加入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可。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障,防止因债务加入引发的纠纷。

可撤销性: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债务加入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等,债权人和其他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变更方式,既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原则,又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债务加入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各方当事人在进行债务加入时应当注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债务加入的内容合法、合理、公正。

1. 债务加入的定义又称为债务加入制度或连带债务加入制度,是指在原有债权人与新加入的债务人之间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原有债权人和新加入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共同的还款义务,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需要分别向各个债务人主张。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简化诉讼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债务加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债务加入的内容,如债务加入的时间、方式等。

合同法还规定了债务加入的其他相关条款,如通知义务、违约责任等。

担保法规定:在担保法中,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和共同保证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债务加入的情况。

债的加入法律规定(3篇)

债的加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的加入,是指债务人在原债务关系之外,为了担保原债务的履行,而加入新的债务人,使得新的债务人成为原债务的共同债务人。

债的加入是担保法中的一种重要制度,旨在增强债务履行的保障,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债的加入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债的加入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债的加入,是指原债务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邀请或允许第三人为其承担债务,使得第三人成为原债务的共同债务人。

债的加入后,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2. 特征(1)债的加入是原债务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而邀请或允许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

(2)债的加入使得新债务人成为原债务的共同债务人。

(3)债的加入不改变原债务的内容和性质。

(4)债的加入具有附属性,即债的加入不能独立存在,依赖于原债务的存在。

三、债的加入的适用范围1. 原债务人自愿加入原债务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自愿邀请或允许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

2. 债权人同意加入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邀请或允许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

3. 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债务人应当邀请或允许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

四、债的加入的法律效力1. 债权人同意的效力(1)债权人同意债的加入后,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2)债权人有权向原债务人、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主张权利。

2. 法律规定的效力(1)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2)债权人有权向原债务人、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主张权利。

(3)原债务人、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债的加入的相关法律责任1. 原债务人的法律责任(1)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原债务人违反约定,未邀请或允许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新债务人的法律责任(1)新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新债务人违反约定,未加入债务关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债务加入法律规定(3篇)

公司债务加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公司债务加入是指在公司债务关系中,除债务人外,其他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以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公司债务加入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公司债务加入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公司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在原有债务关系的基础上,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的法律行为。

2. 特征(1)第三人自愿加入:公司债务加入是第三人的自愿行为,非强制加入。

(2)共同承担债务责任:债务人、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

(3)债务关系变更:加入债务后,原有债务关系发生变更,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之一。

(4)债务责任范围:第三人承担的债务责任范围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确定。

二、公司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同意承担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同意承担债务的,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新的债务关系。

”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债务人、第三人之间对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债务比例分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请求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应当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债务人、第三人之间对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债务比例分担。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同意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承担债务后,债务人免除相应的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同意承担债务后,债务人、第三人之间成立新的债务关系,但原债务关系仍然存在。

债务的加入适用法律规定(3篇)

债务的加入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的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我国,债务的加入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本文将重点探讨债务的加入适用法律规定,包括债务加入的定义、法律特征、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

二、债务加入的定义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债务加入后,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1. 合意性:债务加入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基于合意而成立的法律关系。

2. 连带性:债务加入后,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 义务性: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义务。

4. 无因性:债务加入的成立不以原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四、债务加入的适用条件1. 第三人同意:债务加入必须经过第三人的同意。

2. 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3. 原债务人同意:债务加入必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

4. 原债务合法存在:债务加入的成立应以原债务的合法存在为前提。

五、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 债权效力:债务加入后,第三人成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债务效力:债务加入后,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原债务的义务。

3. 诉讼时效:债务加入后,原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债务加入之日起重新计算。

4. 不可分割性:债务加入后,原债务与债务加入行为构成一个整体,不得分割。

六、债务加入的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1年。

后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与丙达成协议,丙愿意加入到原债务中,与甲共同承担债务。

经乙同意,甲与丙签订债务加入协议。

本案中,甲、乙、丙三方达成合意,债务加入协议合法有效。

案例二: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1年。

后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与丙达成协议,丙愿意加入到原债务中,与甲共同承担债务。

《债务加入规则研究》范文

《债务加入规则研究》范文

《债务加入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债务加入,又称债务参与或债务连带,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履行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债务加入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障债权人权益、平衡各方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债务加入的规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债务加入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

其中,第三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意思表示:债务加入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协议内容:债务加入协议应当明确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范围、期限、方式等,以及原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4. 合法性:债务加入协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债务加入的规则分析1. 协议生效要件:债务加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生效。

如果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则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公证手续以增强其法律效力。

2. 第三人的责任承担: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应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履行责任。

当原债务人无力履行或违约时,第三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债权人权益保护:为保护债权人权益,债务加入协议应当明确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债权人可向原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张权利。

4. 解除与终止:在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事由,债务加入协议可以解除或终止。

但应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害。

四、债务加入的实践应用及法律风险1. 实践应用:债务加入在商业合作、借贷关系、担保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商业合作中,合作伙伴可能通过债务加入的方式共同承担项目风险和责任;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可能邀请第三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等。

2. 法律风险:在债务加入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如协议内容不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被撤销。

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法官说2015-10-12债务加入作为一种有效的增信措施,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务中。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现行法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却并不多见,寥寥几条与债务加入间接相关的条文,也只是散见于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规范之中。

在现行法缺失债务加入系统规定的背景下,本期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为大家分享这篇文章,旨在通过展示争议焦点、捋顺理论脉络、总结司法实践的方式,对债务加入进行系统论述,以此为法律实务中债务加入的运用以及审判实践中债务加入纠纷的审理提供有效借鉴,内容详实,法律人不要错过哦。

文/向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2015年第18期“债务加入”的内涵解析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现象。

目前学界对于指代这一现象的法律用语尚无定论,还存在"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等概念指代同一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先明确使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其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以下简称"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第17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

有鉴于司法实践中已经部分接受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同时相较于"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等用语,"债务加入"的用语更加简练,本文统一采用"债务加入"的概念作为论述对象。

债务加入法律解析

债务加入法律解析

债务加入法律解析债务加入这一概念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发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第十七条对债务加入进行定义,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债务加入作为一种合同行为,需要债务加入人关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债务加入作为债务移转的一种形式,需要债务加入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即使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就第三方的债务加入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涉及对他方增设义务,亦应有第三方同意加入的意思表示。

”这里最高院更加强调债务加入人的明确且真实的意思表示。

“其次,林向民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借据是确立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林向民在巢湖信泰公司向庄虹虹出具的、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借条》落款处签名,可以看出,林向民向庄虹虹做出了与巢湖信泰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

”债务加入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中借条、承诺书等文书上签字并承诺共同还款,当然应排出为其他法律关系,如担保、债的转移等。

“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债务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并不影响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意思表示的效力。

所谓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是第三人为了确保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所提供人的担保。

二者均具有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保障的性质和功能,但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具有主从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则并无主从关系。

”债务加入和担保有其相似性,但本质上不同,实践中经常将二者混淆使用,仅在文书中表述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就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明。

最高法裁判规则: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及各方责任巡回观旨

最高法裁判规则: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及各方责任巡回观旨

最高法裁判规则: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及各方责任巡回观旨现代商业社会,交易样态迭出不穷,资金拆借手法日益多元,为确保债权足额实现,交易各方设计的履约保障体系愈显复杂精妙,对传统担保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债务加入”即属一例。

且因协议用语惯有流于日常之弊,履约受阻诉诸法律时,如何结合当事人缔约真意,从权利义务衡平的角度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出路,系法律适用之“难题”与“趣题”。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这一概念的使用,可溯的条文表述首现于江苏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第十七条:“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除此之外,目前暂无其他司法文件对债务加入做出明确表述,司法实践掣肘于法律法规的缺失,衍生出了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责任形式、追偿权行使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即从最高法院裁判规则入手,尝试简要回应上述争议。

文/李谦天同律师事务所一、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债务加入,即案外人参与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之中,成为债务履行义务主体。

就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方式而言,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第一,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订立三方协议;第二,债权人、第三人订立协议;第三,债务人、第三人订立协议;第四,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

上述四种加入方式,衍生出实践生活中债务加入的诸多样态。

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有意思合致的债务加入,司法实践并无争议。

对于债权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因第三人加入系减轻债务人清偿责任的授益行为,并未加重债务人负担,在缺少债务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一般仍认可构成有效债务加入。

对于剩余两种情况,各方观点不一。

对于仅有债务人与第三人合意的,如债权人未明确表示接受,是否构成有效的债务加入,本文认可德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观点,即: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承担债务的,其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承认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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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集:债合的法律效力分析|法官认为9 XXXX第18号“债合”的内涵是指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加入债务关系并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现象目前,学术界对这一现象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尚无定论。

还有一些概念,如“同时承担债务”、“额外承担债务”和“重叠承担债务”,是指同一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使用了“债合”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讨论纪要(一)》(苏高干审委[〔2005〕16号,以下简称《苏高干审委[〔2005〕16号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债务接合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的方式。

或第三方与债权人签订双边协议,或第三方单方面向债权人承诺第三方将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不免除债务人履行其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在其研究报告《民商事审判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中也采用了“债务追加”的概念鉴于“债务接合”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已被部分接受,与“并行债务承诺”、“追加债务承诺”和“重叠债务承诺”等术语相比,“债务接合”一词更为简洁,本文采用“债务接合”的概念作为讨论对象。

债务合并不会导致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这是债务合并和债务转移的最大区别。

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接管全部或部分债务(《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如果发生债务转让,原债务人将不再承担转让给第三方的债务范围内的债务;在债务结合的情况下,原债务人不会因为第三方加入债务关系而脱离原债务关系。

连带债务也不同于连带责任担保。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从属于债务,受现行法律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的约束。

对中原债务人的连带债务和第三方承担相同的债务,没有适用的保证期间。

现行法律对债务转移和连带责任保证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而中央一级的法律规定中对债务纳入没有明确的规范性依据。

由于缺乏上级规范的指导,苏审计委员会2005年第16号会议记录原则上只规定了债务加入的问题。

只有三篇短文,没有为当前实践中大量有争议的债务增加问题提供全面有效的指导。

司法实践中的债务增加纠纷尽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大量的债务增加纠纷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一文中,将有争议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的认定标准第三人参与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与债权人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有一种观点认为,除非从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情况可以推断出原债务人不会免除其义务,否则将被视为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放弃权利必须是明确的。

因此,除非可以从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中推断出来,否则被视为不免除原债务人。

(2)关于债务连带责任的形式有三种观点:(1)第三人参与债务履行完全是一种道德义务,没有对价关系。

它是否履行这一道德义务不受法律约束,第三方也不承担民事责任(2)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债务连带的形式和责任,因此不能将其界定为连带责任,第三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由于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不分先后,其性质最接近连带责任,因此第三人应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第三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也有三种观点。

: (1)如果第三方与原债务人之间没有协议,那么第三方履行义务完全是一种自愿行为。

未经原债务人同意,原债务人没有付款的义务,第三方也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

(2)第三人对原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原债务人获得了无法律依据的利益,符合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要求。

第三方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债务人偿还(3)已经履行对债权人义务的第三人自然应当取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这自然可以取代债权人向原债务人主张赔偿的地位。

针对上述争议点,关于债务接合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司法经验可以为妥善处理债务接合争议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债务合并的理论分析(1)构成要件1。

债务是可以转让的一般来说,下列债务是不可转让的:(1)不可转让债务是与特定债务人的人关系密切,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因此不能转让,如演出合同中著名歌手的演出义务;(二)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对于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作为债务合并的组成要素,没有严格的理解。

对于原本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果个债权人在债务合并过程中达成一致,则不可转让性可能不再存在,债务合并的效力也不会因其原本的不可转让性而受到影响。

例如,一个著名歌手的表演义务,如果债权人同意另一个同名或更知名的歌手将代表他表演,那么该另一个歌手不能被排除在最初的表演债务之外。

此外,债权人和债务人最初明确同意不转让债务,也可以一致表示终止这些协议的新含义,从而使债务顺利地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完全改变债务的性质,以达到交易的目的。

2。

《债务接合协议》的成立及效力债务接合的法律关系有三个当事人: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

债务加入协议可以由三方组成,也可以只由其中两方组成。

当三方共同组成时,债务加入协议将立即生效。

当它由两方组成时,它的建立和有效性仍需具体分析。

苏高发审委[〔2005〕16号会议纪要规定了三种债务接合形式,即第三方与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三方与债权人达成双边协议,第三方单方向债权人承诺根据苏高成审委[〔2005〕16号会议纪要的观点,三方协议、双方协议(第三方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和第三方单方面承诺均可形成有效的债务添附。

如果不考虑可能导致意愿表达无效的其他因素,毫无疑问,三方同意形成有效的债务加入。

对于双方的协议(第三方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于第三方自愿共同履行债务,债权人愿意接受第三方的履行来全部或部分消灭债务,这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因此,人们普遍认为,第三方与债权人之间关于加入债务的协议可以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生效。

即使它违反了债务人的意愿,也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苏高干审委[〔2005〕16号纪要的规定也证实了这一结论但是,对于苏高成审委[[2005]16号会议记录中规定的第三方单方承诺,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债权人要求第三方按照承诺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相当于接受第三方发出的债务合并要求,并将其转化为双方协议(由第三方与债权人达成);如果债权人明确或通过行为表示不接受第三方的单方面承诺,则没有债务合并的法律效力,因为没有债务合并协议关于双方的债务合并协议,苏评审会2005]16号纪要只列出了双方的协议(第三方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其他双方的协议(第三方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似乎不能形成有效的债务合并。

有学者认为,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债务合并协议为。

虽然债权人没有参与,债务加入协议仍然有效,但有必要表达债权人受益的意思。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他将加入第三方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协议,但当第三方加入债权人根据第三方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履行债务的协议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债务。

但是,由于债权人没有明确或通过其行为同意加入第三方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当第三方延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方自愿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第16号《纪要》第19条规定:“债权人要求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就责任形式达成一致本条规定了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债务连带关系中,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第三人承担何种责任,目前(中央)法律(司法解释)层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理论上的结论。

有连带责任理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类型学等观点。

然而,有一点是肯定的,即第三方和债务人在性质和内容上承担相同的债务。

在此前提下,应注意以下问题:1 .特别协议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形式有什么影响;2.第三方享有什么辩护权?3.第三人在清偿债务后有追索权吗?1。

特别协议对双方责任形式的影响是什么,连带责任是按比例计算的责任形式。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和债务人按比例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应当根据该特别协议是否经债权人同意来判断其效力。

当三方(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达成特别协议时,特别协议自然对三方都有效。

在双方达成特别协议的情况下,有必要区分由哪一方做出特别协议并分别进行判断。

首先,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特别协议对债权人有效。

此外,部分责任减轻了债务人的部分负担,这对债权人并无损害。

如果债权人和第三方之间关于债务合并的协议可以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生效,则债权人和第三方之间关于部分责任的特别协议的效力应以同样方式解释。

也是债务人和第三方之间的特别协议。

由于未经债权人同意,且第三方的偿债能力弱于债务人,因此,关于义务的特别协议将不可避免地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些特别协议当然对债权人无效。

但是,参照上述关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债务的合意效力的讨论,如果第三人根据债务特别协议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接受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权自愿要求第三人履行部分债务。

2。

第三人的抗辩权第三人的抗辩权分为三个方面:(1)因债务本身的缺陷而产生的抗辩权例如,债务合同无效,债务尚未到期,抗辩权在双边合同中同时履行。

(2)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虽然第三人在债务转移时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但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的性质和内容与原债务人所承担的并无不同,因此可以类推适用。

(三)第三人因参与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例如,第三方增加债权人债务的意图是无效的、可撤销的等。

在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加意图有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对抗债权人存在争议。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有规定第三人不得援引因果关系抗辩大陆一些学者认为,大多数债务合同都是基于原因原则,第三人往往可以因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而反对债权人。

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未被告知债务合并的意图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没有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信托利益,应允许第三人和债务人自行变更和解除债务以加入协议,并以债务合并的理由已经消失为由反对债权人。

3。

第三方追索权在债务连带关系中,第三方清偿债务后,第三方与债务人一般会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

如有协议,以协议为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第三方在清偿债务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索。

《担保法》第31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但是,债务连带关系中的第三人在形式上不是担保人,不能直接适用担保法的这一规定。

但实质上,债务增加也是一种担保,因为债务的增加并不导致债务人免除责任,也不属于第三方清偿债务,这只是增加了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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