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清单计价规范法律效力解析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解读最新变化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解读最新变化2022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最新变化进入新世纪以来,已有十二年时间。
在这十二年的时间里,我们的建设行业飞速发展,工程项目的管理体制也一直经受着重大的改革。
随着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也在不断演进,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也一共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革,从原先的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2003清单计价,又转换为2022清单计价。
最近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后简称“新规范征求意见稿”),计划将于2022年1月开始实施。
是工程造价即将要面临的第四次革新。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造价管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实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投标,不仅是快速实现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重要手段,更是政府加强宏观管理转变职能的有效途径,同时可以更好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那么,“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我们能得出哪些信息呢?一、专业划分会更加精细“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将原2022清单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九个专业。
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由此可见,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有针对性。
二、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原2022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由于原08规范中对一些定义区分较为模糊,“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做了明确阐释。
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原08规范中对解决风险的方式的强制性不够,“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建设工程中用来确定工程量和进行计价的重要文件,它的编制与应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下面将介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一、法定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应按照工程量、质量、安全、造价等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工程量的确定和计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的规定,招标投标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依据。
以上法律法规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制定和编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定依据,为保障工程量计量和计价的准确性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重要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规范工程造价的计算和核算具有重要意义。
1.确保计量准确性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中进行计量的主要依据,其准确性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计量结果。
通过制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可以统一计量标准、规范计量程序,保证工程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2.规范工程造价计算和核算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了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计价标准,通过对工程量清单的统一计算和核算,可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3.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建立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制度,为各参与方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避免不合理的报价和恶意竞争。
三、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在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法律法规的更新由于建设工程和计价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和变化。
2.计量标准的统一建设工程涉及的行业众多,不同行业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因此需要通过加强沟通和协调,实现计量标准的统一和规范。
最新清单计价规范
最新清单计价规范最新清单计价规范一、项目的计价方式1. 单价计价:按单位数量或者长度、面积等计算,以单价乘以数量得出总价。
例如,建筑材料的计价一般采用这种方式。
2. 固定总价计价:根据项目的整体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确定一个固定的总价。
例如,装修工程的计价一般采用这种方式。
3. 单位设备计价:按照设备的规格、品牌以及数量等确定一个单位设备的价格,并根据需求的设备数量计算出总价。
例如,电子设备的计价一般采用这种方式。
二、计价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计价应该公正、合理,不能过高或过低,要在市场价位范围内进行计算。
2. 经济原则:计价要根据项目的特性和需求,以经济合理的方式进行计算,避免资源的浪费。
3. 透明原则:计价应该明确、清晰,不得含有模糊不清的条款,确保计价可被理解和审查。
三、计价的要素1. 工程量:计价前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测量和量取,确定工程的实际数量。
2. 单价:确定项目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的单价,以市场实际价格为依据。
3. 剖析费:根据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等,确定计算所需的材料、设备剖析费用。
4. 利润:计算项目的利润,一般按照预定利润率计算。
5. 税费:根据地区的法律法规,确定项目需要缴纳的税费。
四、计价的流程1. 建立清单:根据项目需求,对所需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列举及规格说明,建立清单。
2. 确定单价:根据市场实际价格和项目需求,确定各项材料、设备等的单价。
3. 计算数量:对清单中所需的材料、设备等进行数量的计算,得出项目的总数量。
4. 计算总价:根据单价和数量,计算出项目的总价。
5. 加上剖析费、利润和税费:根据实际需求,将剖析费、利润和税费计算到总价中。
6. 审核和确认: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计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计价的注意事项1. 对于大型项目,可以委托专业的计价机构进行计价,确保计价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在计价过程中,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计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理解与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理解与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摘要: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是在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08规范”涵盖了工程建设从招投标开始到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以进一步强化清单计价的执行。
关键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纠纷调解2022年7月9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为国家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08规范”新增条文9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5条。
增加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08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新《规范》修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新修订的“08规范”充分考虑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
如根据招标投标法近年来实施的情况,对规范的适用范围。
“08规范”中规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与"03规范”相・比,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
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高法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
2、“08规范”总结了“03规范”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中普遍反映的问题,以及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
202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df
202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df202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df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工程量清单计价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计价方式。
为了更好地规范计价行为,我国出台了202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本文将对该规范进行介绍,并分析其重要意义。
一、概述202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该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二、关键词1、工程量清单:指按照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出的各个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和汇总表。
2、计价:指根据工程量清单和相关定额、标准等,确定各个分部分项的工程造价,并编制工程预算或投标报价。
3、规范:指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等进行规范,确保计价行为的合法、合理和公正。
三、资料获取1、工程量清单: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各个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可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文件。
2、定额、标准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定额、标准等,可参考《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文件。
3、其他资料:根据需要获取其他相关资料,如市场价格信息、类似工程经验数据等。
四、内容分析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规定:包括计价文件的组成、编制程序、编制要求等。
2、工程量计算规则:详细规定了各个分部分项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方法,确保计价的准确性。
3、计价方法的选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如综合单价法、工料单价法等。
4、相关费用的计算:规定了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如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5、计价表格的填写:规定了计价表格的格式和填写要求,方便查阅和核对。
五、总结202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范不仅提高了计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还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实施该规范,可以更好地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筑行业的持续发展。
新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异同
新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异同通过学习,对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合同与清单、定额与市场价、变更与洽商、竣工结算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巩固,对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广泛知识具有了深刻的理解,现对工程量清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谈谈自已的学后认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已于2008年7月9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替代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经学习后,对新旧《计价规范》有了深刻的认识。
新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异同主要为:一、新《计价规范》形式、内容及规则等的变化:1、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新《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
新增内容为“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计价规范》原来包括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
新计价规范正文分为总则和条文说明两部分,其中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
2、清单数量及所含要件的增加原《计价规范》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
而新《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
其中规费项目清单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税金项目清单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新《计价规范》规定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清单计价规范
清单计价规范清单计价规范是指在商业交易中,根据一份清单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规格、价格等要素进行计价的规范。
它有助于明确双方权益,减少纠纷,并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清单的内容、计价要素、计价方式和使用注意事项等方面探讨清单计价规范。
一、清单的内容清单是商业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文件,它包含了交易的具体内容和细节。
在清单中应明确列出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要素。
清单的内容应简洁明了、准确无误,以便双方理解和遵守。
二、计价要素计价要素是进行清单计价的基础,主要包括数量、规格和单价。
数量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或使用次数,规格是指产品或服务的规格或型号,单价是指产品或服务的单价或单位价格。
这些计价要素的准确填写和理解对于交易双方来说至关重要,可以避免计价方面的争议。
三、计价方式在清单计价中,一般有两种主要的计价方式,即总价计价和细项计价。
总价计价是指将清单中所有的产品或服务的单价乘以数量后相加得出的总价。
这种方式适用于产品或服务单一、数量较少的情况。
细项计价是指将清单中每个产品或服务分别计价后相加得出的总价。
这种方式适用于产品或服务较复杂、数量较多的情况。
除了这两种常见的计价方式外,根据特定交易的需求,也可以采用其他的计价方式。
四、使用注意事项在使用清单计价规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清单应具备法律效力:清单作为一种交易文件,应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在编制清单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清单的内容真实、合法。
2. 清单应详细准确:清单作为交易双方依据的依据,应详细列出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准确无误。
同时,应避免使用模糊、不明确的表述,以防止产生争议。
3. 清单应可核对:清单的每一项都应能够被双方核对和确认。
在提交清单之前,双方应对清单的内容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清单应明确计价方式:在清单中应明确计价方式,以便双方理解和遵守。
同时,还应特别注意清单中是否包含其他费用(如运输费、安装费等)以及计价要素是否已全面列示清楚。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浅析
杨 红
( 中冶 成工上 海 五冶建 设 有 限公 司 , 上海 2 1 0 ) 0 9 1
【 摘 要 】 原《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 实行五 年 多来, 应 了市场经济 的需要 , 工程 建设 中 适 在
也取得 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原《 建设 工程 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 范》 在使 用 中仍存在 诸 多问题 。新 《 建设 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认真 总结 了工程量 清单计 价改革 成果 , 比原《 相 建设 工程工程 量清单 计价规 范》 有 了许 多亮点 , 这些亮点会对施 工企业投标产 生非常重要 的影响。
() 4 综合单价构 成的变化 。新《 规范》 综合单 价 : 完成一
个 规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或 措 施 清 单 项 目所 需 的人 工 费 、 料 费 、 工 机 械 使 用 费 和 企 业 管 理 费 与 材 施
承前启后 、 相互贯通 的, 使整 个条 文形成 一个 规范T 程造 价
础 , 果 由 于项 目特 征 描 述 的 不 准 确 不 到 位 , 至 出 现 漏 项 如 甚 和 错 误 , 必 然 导致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的变 更 , 而 有 可 能 引 就 从
而容易产生纠纷 等等 。影 响 国家 政策 的贯彻 执行 和行业 健 康发展 、 企业公平有 序竞 争和 自主报 价 的需 要 , 因此 适 时调 整成为必要 。新《 规范 》 真总结 了工程量 清单计 价改革 成 认 果, 充分 吸收了近年来工程建设管 理法律 、 法规 的相关 内容 ,
【 关键词 】 建设 工程 工程 量清单计 价规 范 ; 亮点; 施工企业 ; 影响 【 中图分类号 】 F8 24
《清单计价规范》总则讲解
总承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出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许分包的工程。3.4.2 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人工应按工种列项、材料和机械应按规格、型号列项
零星工作项目表
工程名称
第
序页号
共 页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1
人工
2
材料
国家建设部在认真总结我国工程招投标“定额”计价的基础上,研究借鉴国外招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做法,制定了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立了我国招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守的规则,要求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一体遵循,以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其在招投标中的总要作用。
1.0.2 广义称“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但就承发包方式而言,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与现行的“定额”计价方式并存于招投标活动中的另一种计价方式。本规范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凡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无论招标主体是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还是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私人资金等都应遵守本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
8.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若干单位工程的报价方式未做出清晰的规定。例如:建筑工程与装 饰装修工程共同招标时,其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用应如何计算没有明确,其脚手架费用是否可 以简单的将建筑工程的脚手架与装饰装修工程的脚手架进行叠加?所以对于措施费项目中的通用 项目部分,在多个单位工程共同招标时,如何确定相关费用应该加以说明。
一、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 二OO三年七月一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3),是中国建筑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里程碑 事件,它是第一次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来推行一种计价方法。它不仅为整个行 业与国际接轨铺平了道路,也为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工程造价 计价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各方面准备不足,实施五年来原《计 价规范》遇到了许多困难,也暴露出了以下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地 影响到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500-2008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一部分 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 第二部分 新《规范》修编的思想与原则 第三部分 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 第四部分 新《规范》的基本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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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500-2008
第一部分 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500-2008
第一部分 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
4.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5.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 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并 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新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析(12)
1、由于项⽬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了变化⽽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 答:项⽬特征描述不准确发⽣在招标阶段,投标⼈可在招标答疑和投标前及时提出;发⽣在结算阶段,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
2、措施项⽬清单、其他项⽬清单、零星⼯作项⽬表漏项如何处理? 答: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
3、零星⼯作项⽬费应在预留⾦中开销吗? 答:根据《计价规范》3.4.1条预留⾦与零星⼯作项⽬费应分别列项。
零星⼯作项⽬费不应在预留⾦中开销。
4、预留⾦由谁编制?预留⾦作为报价的⼀部分,结算时与招标⼈的⾦额不⼀致,如何进⾏调整? 答:根据《计价规范》2.0.5条预留⾦应由招标⽅视⼯程情况进⾏编制。
预留⾦是招标⼈为可能发⽣的⼯程量变更⽽预留的⾦额,投标时投标⼈按招标⼈提供的⾦额填写。
结算时,按实际发⽣进⾏调整。
5、附录计算规则中均不含⼯程量合理损耗,投标⼈报价中是否应考虑? 答:是。
6、投标⼈在报价时,总报价是否应填报其他项⽬费? 答:根据《计价规范》4.0.2条规定,总报价应包括其他项⽬费。
所以投标⼈在报价时,总报价应填报其他项⽬费。
7、请问可否利⽤第五级编码,进⾏整体建筑单⽅造价招标,即编制如下⼯程量清单:项⽬名称(特征):砖混结构单层房屋⼀幢,层⾼3.3M,轴线尺⼨5.4M×3.6M,墙体页岩砖,空⼼板屋⾯,外墙⾯砖,地⾯、给排⽔、电⽓,是否违背规范精神? 答:按《计价规范》规定,要求招标⼈提供分部分项⼯程量清单、措施项⽬⼯程量清单、其他项⽬⼯程量清单应详细准确,投标⼈据此投标报价。
以单⽅造价⽅式招标,与⼯程量清单招标要求不符。
8、⼯程量发⽣误差,应如何处理? 答:定标前发现⼯程量有误差,投标⼈应及时向招标⼈提出,更正错误⼯程量。
定标后发现⼯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否则,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详细解读
2013年1月
1
学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 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
为及时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的实践经验
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顺应市场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行业
特点,在新时期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行 为,实现“政府宏观调控、 部门动态监管、 企业自主报
…….。
综上所述,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和报价,是国际上通行的做 法,是根据中国国情改革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招标投标中 报价方法的一种全新方式,是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一种借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朱裕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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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新《规范》)的 编制是对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原《规范》)
价、市场形成价格” 的宏伟目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
时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行 全方位修改、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朱裕宽 2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属性研究
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朱裕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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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范》出台意义深远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建设行业在突飞猛进快速发展。随着与 国际市场接轨的步步深化,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也一直经受着重大的改 革与考验,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正在不断演进,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更是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革,从原先传统的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2003 清单计价,历时5年,后又转换为2008清单计价,最近发布的2013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 国工程造价即将面临的第四次革新。
新版清单计价规范法律效力解析
2008年12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出台,因为其不属于质量与安全方面的规范,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必须执行的规定对其没有约束力,且“08规范”是以建设部公告的形式发布,并非法律与行政法规,所以该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困扰着工程界与法律界的各位从业人士。
问题一:“08规范”是否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这个问题,有种观点认为,《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因“08规范”不属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标准必须强制执行,故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理由一:“08规范”的编号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编号,推荐性标准中是没有强制性条文的: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第24号令发布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九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
“08规范”的编号是“GB50500-2008”,故笔者认为从标准的编号上辨别,“08规范”应属国家强制性标准。
理由二:“08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符合我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已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
而我国工程计价正处于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的改革过程中,能否建立一个完整健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是这一改革成败的关键,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则应属于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标准,故“08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符合《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新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析(22)
根据《⼯程建设项⽬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和⼯程建设项⽬招标⼈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实践中,如何进⾏共同招标,⼀直缺少统⼀的认识。
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共同作为招标⼈,最后共同与招标⼈签订合同。
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些⼯程建设项⽬招标⼈的欢迎,且也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却与现⾏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元化的施⼯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
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作为招标⼈。
⾸先,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签订。
其原因:⼀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是承包范围内的⼯程质量、安全和⼯期的责任主体是⼀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机理,如果招标⼈作为招标主体⼀⽅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签约。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作为共同招标⼈、⼀⽅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的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总承包⼈,建设项⽬招标⼈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招标⼈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的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
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是由总承包⼈作为招标项⽬招标⼈;⼆是建设项⽬招标⼈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招标⽂件、评标标准和⽅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的和招标要求的⽂件进⾏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件,甚⾄可以在招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的招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招标⼈审批并加盖法⼈印章后才能⽣效;三是评标时建设项⽬招标⼈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招标⼈没有约束⼒,并且,建设项⽬招标⼈有权拒绝相应项⽬拨付⼯程款,对相关⼯程拒绝验收。
需要指出的是,达到现⾏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依法共同招标,其范围还包括延续到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重要材料设备。
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与合同文件的效力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
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与合同文件的效力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本文讨论的内容是,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款与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条款相冲突,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款,还是应当适用施工合同中的条款。
比如说,计价规范第8.2.1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工程结算时所依据的工程量,不是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而是应当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但是,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承包商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工程结算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上注明的工程量为准”。
如果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多于清单量,是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还是以清单量为准。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规定与合同条款相冲突的情况下的优先适用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效力高于合同文件。
理由是:第一、13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住建部由法律规定或授权代表国家在建筑领域制定颁布国家标准,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住建部发行的,是国家标准,住建部的行为代表国家。
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因此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效力大于合同文件。
标准的新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析
新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析(37)关于附录A:1、所有的综合单价是否均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因素构成?(例如:根据经验,红榉木包门套600元/樘,全包价,是否需分析人、材、机?)答:任何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都应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因素构成。
一些不发生材料费或机械使用费的分部分项工程,可不列材料费或机械使用费。
凭经验所列出的综合单价,如招标人要求对该项目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时,投标人也应按要求进行分析。
2、"计价规范"p30页010102002~003工作内容中:3、"解小"怎样理解?请予以解释。
答:"解小"是指石方爆破工程中,设计对爆破后的石块有粒径的规定,对超过设计规定的粒径的石块,或不便于装车运输的石块,进行再爆破称"解小"或称"二次爆破"。
3、混凝土桩工程内容中的成孔与土石方工程中第五条所说的人工挖孔桩是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没有矛盾?答:以不重列为原则。
如将人工挖孔列入"混凝土灌注桩"项目内,则不再列"挖基础土方"。
如属两个结算单位施工,也可以分列。
4、措施项目清单是工程中的非实体性项目,是为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采取的措施。
而在附录A.2中又有旋喷桩、锚杆支护等项目出现,我们认为是否应将建筑工程中所有起护坡作用的桩、地基与边坡处理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所有起承重作用的桩、地下连续墙列入分部分项清单中。
答:构成建筑物或构筑物实体的,必然在设计中有具体设计内容。
如:坡地建筑采用的抗滑桩、挡土墙、土钉支护、锚杆支护等。
属于施工中采取的技术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无具体设计内容,招标人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不列项(也无法列项),而是由投标人作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反映在投标人报价的措施项目费内。
如:深基础土石方开挖,设计文件中可能提示你要采用支护结构,但到底用什么支护结构,是打预制混凝土桩、钢板桩、人工挖孔桩、地下连续墙,是否作水平支撑等,由投标人作具体的施工方案来确定,其报价反映在措施项目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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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清单计价规范法律效力解析
[作者:来源:建筑时报]
2008年12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出台,因为其不属于质量与安全方面的规范,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必须执行的规定对其没有约束力,且“08规范”是以建设部公告的形式发布,并非法律与行政法规,所以该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困扰着工程界与法律界的各位从业人士。
问题一:“08规范”是否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对这个问题,有种观点认为,《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因“08规范”不属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标准必须强制执行,故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理由一:“08规范”的编号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编号,推荐性标准中是没有强制性条文的: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第24号令发布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九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
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
“08规范”的编号是“GB50500-2008”,故笔者认为从标准的编号上辨别,“08规范”应属国家强制性标准。
理由二:“08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符合我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已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
而我国工程计价正处于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
单计价模式转变的改革过程中,能否建立一个完整健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是这一改革成败的关键,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则应属于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标准,故“08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符合《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问题二:“08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其所有条文是否都必须执行?
笔者认为,分析这一问题之前须对我国目前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发展状况与执行原则有一个清晰的梳理。
1.我国目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展状况。
目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两类,一是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可视为强制性标准,如《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二是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如《供配电系统设计系统规范》。
在我国现行3500余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2700余条是强
制性标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编制原则、指导思想、编制方法方面,均未摆脱原有的模式。
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和推荐性的要求,故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威慑力。
正因为如此,1998年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上述状况,提出了条款强制的设想:对确认为强制性标准的,对其内容作进一步分析,提出必须执行的条款,采用特殊的标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实施的力度。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出台《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其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其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监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000年以后陆续发布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等13个类别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由此可见,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正处于弱化强制性标准、强化强制性条文的历史阶段。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原则。
目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三类,第一种是全部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如《住宅建筑规范》;第二种是部分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它条文则为非强制性条文,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第三种是全部条文均为非强制性条文,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目前,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强制性标准执法原则是这样的:只要违反强制性条文,就要追究责任并实施处罚,而违反非强制性条文,只有在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隐患或事故情况下,才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故笔者认为,虽然“08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并不是所有条文都必须执行,对于其中的强制性条文,需要严格执行,但对于其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只要能保证“08规范”总则所强调的“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能在计价活动中贯彻实施,是允许不执行的。
但如果不执行非强制性条文,不能保证上述原则在计价活动中贯彻实施,还是必须执行相应的非强制性条文。
问题三:违反了“08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合同条款是否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
但“08规范”不属于质量与安全方面的规范,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工程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的规定对其没有约束力,且“08规范”是由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的名义出台的,不属于法律与行政法规。
故有种观点认为,违反该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08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
1.违反了“08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即违反了《标准化法》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此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精神:《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
由于强制性标准中的内容分为强制性条文与非强制性条文,而强制性条文远比非强制性条文重要,其规定也远比非强制性条文严格,如果强制性标准中的重要部分即强制性条文都不能适用《标准化法》第十四条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那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毫无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违反了“08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即违反了《标准化法》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此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精神。
2.“08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效力是由《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赋予的: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故笔者认为,建设部以第81号令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正是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首次提出了“强制性条文”这个概念,并作了“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规定。
一般来说,部门规章可以作为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但法院不得直接援引这
些文件为依据判断合同无效,不过应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
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上位法制定,但上位法规定得比较原则,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上位法作出了具体规定,可以依据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
故笔者认为,《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其效力应等同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08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效力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赋予的,违反了该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即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08规范”强制性条文应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已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规定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条款才无效。
于是有个问题,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如何辩别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
强制性规定,首先的判断标准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笔者必须指出的是,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要求,是国家对建筑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国家对建筑行为认可的底线。
强制性条文不仅仅在于约束工程建设各方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它宏扬了国家对
建筑行为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国家对于建筑市场的秩序追求。
“08规范”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的强制性条文,“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的强制性条文及其它强制性条文,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情况的发生,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体现了国家对“客观、公正、公平”的价值追求。
由此可见,“08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正是国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最低要求,否则无益于规范各工程建设参与方的计价行为,无益于建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无益于维护广大施工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
因此,“08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08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合同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