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制度的形成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朱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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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朱苏力有时,一页历史的教训超过多少本书——题记一1801年3月3日,华盛顿,美国国务院灯火通明,一片忙乱。
已经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个多月但仍然担任着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正忙着给法官委任状加盖国务院的大印。
这批法官是总统依据国会三天前通过的法律于2日提名,3日白天参议院刚刚批准的。
作为这种废寝忘食和效率的背景的是这样一个事件:联邦党人在去年底的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全面失败。
从法律上看,午夜之后,亚当斯总统就将离任,马歇尔也将卸去国务卿之职,而他们的对头,共和党(此共和党非美国今天的共和党,而是今天的民主党之前身;这——也许是本文论点的另一种补证)领袖杰弗逊将继任美国第三任总统,作为撤退前的战略部署的最后一步,马歇尔必须赶在午夜之前送了这些委任状。
总体的战略部署从1800年末就开始了。
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均已丧失,联邦党人唯一可能继续控制的阵地就是不直接受大选结果影响的司法领地。
因此,当1800年年末,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因身体不佳而辞职,杰伊也以“身体不佳”为由谢辞提名后,亚当斯总统提名他的年轻力壮的(时年45岁)国务卿——坚定的联邦党人——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
即将卸任的国会还采取了一系列动作,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前一法令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又在华盛顿这一对最高政治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在每个地区还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行官;最后,又将联邦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数量从6名减少到5名。
后一法令则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届总统选举,杰弗逊总统除修改立法外无法替换。
随后,一大批忠诚的联邦党人就任这些官职;其中治安法官是亚当斯离职前一天提名,离职前的当天参议院才批准的,而所有的委任状都必须于当天午夜之前由国务院盖印后送出。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书报告(北京大学思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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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的读书报告苏力老师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以散文形式言简意赅地讲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一对于美国司法乃至世界司法有着巨大影响的案件,而从一些特殊的角度表述了自己对于制度、法律等等形成的现象的观点、态度还有新想法,从这一点上苏力老师做的十分巧妙,而本书也是一本佳作。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大概情节如下;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于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其目的之一显然是想减少下一任总统杰弗逊提名民主共和党人出任大法官的机会。
同时,它还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的职位。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身列任命名单之中。
第二天,即亚当斯总统卸任的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
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
约翰·马歇尔忙得一塌糊涂,十七份委任令在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而马伯里恰好身列之中。
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深感不满,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
马伯里虽然家财万贯,想要做官。
于是,马伯里把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最高法院。
麦迪逊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困境。
马歇尔判决很巧妙,他在判决中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的结论是:“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
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
所以,马伯里案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
如何学习法律?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书笔记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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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习法律?《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书笔记3000字导读:读书笔记如何学习法律?《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书笔记3000字,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如何学习法律?——《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书笔记3000字:注:这是小姐姐两年前的读书笔记,现发出来一是为了保存,二是为了督促自己持续养成写读书笔记的好习惯。
要多读书多思考多写文,光看不写对脑力的锻炼可是远远不够的哦。
朱苏力教授是一个很有洞察力,也很有批判性思维的人。
不迷信于教条和权威,善于从显而易见却被人忽略的微小事物和现象中发现问题总结规律,进而上升为法学理论。
正如他引用的福柯语:“我努力使人们看见那些仅因其一目了然而不为所见的东西”。
以及他本人所言:“关注现实,反思自我,认真读书,大致构成了一个法学家的应为。
”他这本书表面上是论文集,然实际上正是遵循这条思路汇编而成,所谓形散而神不散。
但也不能否认存在正如苏力老师所说“事后追认”的情形出现。
正如他所说“事物的逻辑不等于逻辑的事物”。
很多时候事情是随机发生的,而我们人类为了天性中确定感或安全感的某种需要,我们不喜欢随机和不可控,因此我们追究因果定律,我们崇尚逻辑。
但不管怎样,这本书在我眼里的架构是:第一关注现实。
即第一篇“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中”。
选编在此的论文尽管论述主题各不相同。
在第一篇关注现实中,苏力多次强调“事物的逻辑不等于逻辑的事物”。
霍姆斯也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而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制度,它的发生很多时候是偶然的,是“意外之果”。
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方法手段,它又是极其世俗的,有实用主义和功利性的追求。
因此我们不能做一个只在书堆里讨生活的人,不能只满足于在脑袋里建立一个有完美逻辑的理论大厦。
我们更不能把眼光只局限于书本上的出于明面上的国家法。
眼光所到的地方(法学理论),脚步也要到达(法学实践和技艺)。
脚步实在到不了的地方,才寄托于两肩之间。
苏力有语:“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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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历:
1978年—1982年 北京大学 法学 本科 1984年—1985年 北京大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 硕士 1985年—1987年 Pacific McGeorge School of Law 美国商法与 税法 1985年,赴美自费公派留学,就读于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获LL.M(1987,美国商法与税法)学位。 1987年—1992年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 法学
作PT汇报:曹婧
目录
一、关于作者
二、名词解释
三、关于文章
四、关于美国
五、总结与收获
一、作者简介
朱苏力,男,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 1955年4月1日生,中共党员,教授,博士学历, 博士生导师。 1997年当选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 2001年至2010年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 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天则经济研究所兼职研究 员等。 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西方法律史、美国商税法、 法社会学、美国法律制度、法哲学、法律经济学分 析、比较法、比较法律文化。
外界评价
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朱苏力也许是 影响最大也最具争议的学者之一了。 朱苏力对美国现实主义司法和法学传 统译介,尤其是主持译介波斯纳文集,贡 献突出。 朱苏力对中国法律法理学研究从主题、 内容到方法(尤其是法律社会学方法的运 用)无疑都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也开创 了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相关论著结集 为《法律与文学》)以及法学的知识社会 学的研究。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说,在朱 苏力之后,中国的法理学变得不一样了。
工作经历:
1992年—至今 北京大学法学院 原院长 1992年归国,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任讲师(1992)、副教 授(1994)、教授(1996)和博士生导师(1997)。 1999年任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院副 院长;2001年-2010年任院长 1992年归国,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1999-2000学年在哈佛燕京学 社和耶鲁法学院任访问学者;2001年至2010年任北大法学院院长
思修读书报告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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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世界上有哪些制度的确是有着“纯洁而崇高的起源”呢?这样的例子本文中并没有举出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从占我国大多数人口的无产阶级的利益出发的。社会主义消灭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发展了生产力,提高了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将来共产主义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当然,我国的各项制度依然存在需要改革与完善的地方。由于起步晚、地区发展不均衡等原因,中国农村的司法现状仍有待改善。随着中国整体的社会转型,中国农村对法治和司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包括对司法知识和技术、对法官的特殊需求。中国的法治应当兼顾城市人口以及农村和底层人民的司法需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我喜欢这篇文章,是因为作者的观点比我们普通人更加深入、透彻,并且他逐步地、由浅入深地阐释他的观点,从而不断地引导读者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作者关注社会现实与热点,并对其深入剖析,容易引发读者共鸣与联想。从英国王妃身上,我们可以联想到当今中国的演艺圈、娱乐圈。很多明星通过媒体的炒作赚取名利,但反过来,他们的私事又不断地被曝光,隐私权受到侵犯。这些例子能够使我们更加看清楚当今社会的面貌与内在。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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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1、人要脱俗是很难得,因为“俗”就是一种约束人的制度。
2、没有任何制度可以建立在爱之上。
——尼采3、自由变成了舌尖上的一个概念,我们很容易忘记了作为制度化的自由的另一面从来都是规训。
4、(戴安娜)这一切已不尽是她的不幸,已足以使她成为一个关于人类个体命运无常的象征。
5、当社会遇到某些人们难以接受的突发事件时,社会会寻找替罪羊来调整和巩固自身。
6、权力并不是哪一个人绝对拥有的“东西”,而是一种可能会发生社会流变的关系。
7、每一个进步表面看来都比其实际进步更伟大。
——耐斯托依8、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正确,因为任何法律从根本上都是要回应其所在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迈向某个确定的方向。
9、任何有意义的原则一旦被当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就会是一派胡言乱语了。
10、其实一个语词,作为一个概念来使用时,重要的是对它的内涵予以界定,对其使用范围予以限定,而不在于它是否真是对应了或表现了现实;因为语词与其所指称的物从来不可能对应,其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因常规而形成的专断的、临时的关系。
11、事物的逻辑不等于逻辑的事物。
——马克思12、在诉诸和认同传统之中实际隐藏的是诉诸者和认同者自身的强烈创造欲望和能力。
13、促使人们采取具体行动的更多是他在当时情境中产生的欲求,是他的激情,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在对遥远的未来予以总体反思后的选择;相反,理性只是这种欲求、这种激情的奴隶。
因此,即使从历史的角度看来是必然的事物,我们也无法否认个体的创造;更无法否认后来者对于传统的重新构建。
14、道德是弱者创造出来并用来约束强者的。
——尼采15、善是出于利,而恶与害相联系,并且有阶级因素。
——尼采(道德的谱系学分析)16、任何一种作为个人信仰或价值体系得到的要成为一种社会的普遍实践,成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需要时间,需要人们在实践中的自觉接受。
在这个意义上,急功近利的道德建设本身就是与道德“建设”相悖的。
17、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内容摘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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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内容摘要前言:朱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
本书作为他的代表作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
正如邓君韬老师所说的:“课堂为基础,功夫在课外。
”希望我用心整理的有关此书的内容摘要能节约你宝贵的阅读时间,并由此引发对中国法治的思考。
宋行健第一编: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中1.为什么朝朝暮暮一.婚姻的组成部分是爱情、婚姻制度、性。
最完美的是三者的统一,但前两者总是不能统一。
二.婚姻制度的目的和功能1.婚姻制度的目的:限制、规制人们的性冲动和异性之间的感情。
这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情感行为的限制、规制:婚姻必须由男女双方同意。
(2)对重婚、婚外恋的规制:婚姻自由原则以一夫一妻原则作为背景和支撑。
2.婚姻制度的功能:(1)生育功能:婚姻制度成为分配生育的社会责任、保证人类物种繁衍的一种方式。
(2)其他社会功能:1. 在传统农耕社会中是建立一个基本生产单位的方式。
(例:男女分工,男耕女织)2.是夫妻双方的一种长期投资,一种相互的保障。
(例:少年夫妻老来伴)三.两种离婚制度的比较1.离婚自由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在一些国家成为了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这是婚姻制度在当代的变化。
(1)如何保证实现离婚自由:1.社会要逐渐建立一种养育孩子的制度,以替代离婚前夫妻共同抚养子女的功能。
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Ⅰ.高保障的社会福利体系(瑞典)。
弊端:高税收阻滞经济发展;用官僚和计划体制生、育孩子造成浪费和无效率。
Ⅱ.主要依靠法院执行(美国、当代中国)。
弊端:执行难;无法弥补离婚家庭的其他弊端(例:孩子的教育成长问题)。
2.公正界定、分割和有效保障离异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内的实在利益及财产,不仅仅局限于有形的、物质性的利益及财产。
制度有哪些特征?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其相关变量有哪些?程序制度有何关系?中国文化传统中制度行为的非理
![制度有哪些特征?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其相关变量有哪些?程序制度有何关系?中国文化传统中制度行为的非理](https://img.taocdn.com/s3/m/89bdcb4efe4733687e21aaa6.png)
制度有哪些特征?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其相关变量有哪些?程序制度有何关系?中国文化传统中制度行为的非理性倾向有哪些?如何救治?金恩焘2006131s141、制度有哪些特征?在讨论制度特征前,我想先梳理下制度的概念及内涵。
诺斯对社会制度所下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注:约束性)”,包括“正规约束”(例如规章和法律)和“非正规约束”(例如习惯、行为准则、伦理规范),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性”(诺斯,1994)。
在诺斯看来,制度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来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减少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减少交易费用。
总之,诺斯是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从法律和道德规范这一个层面来理解制度的。
诺斯所定义的“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
制度环境主要是指从法律层面上理解的制度。
而制度安排则包含所有“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种。
T·W·苏尔茨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
V·W·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也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他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
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有着内在的联系。
从深层次看,历史上的任何制度,都是当时人(注:时代性)的利益及其选择结果。
1制度是一种“公共品”。
(注:公共性)萨缪尔森把“公共品”定义为,一个个人消费这些物品或服务不会有损其他人的消费。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没有一种制度是专为某一个人制定的。
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这是就制度的最终状态来说的。
2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约束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
(注:可塑性)制度的作用归根结底就是解决激励机制问题。
(注:积极性)综合上面对制度的概念及内涵的阐述,我归纳一下几点制度的特征:①约束性:所有制度都对其对象的行为、行径具有一定的约束性。
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感
![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感](https://img.taocdn.com/s3/m/bb9d79354b35eefdc8d33358.png)
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感1401 蔡畅此书由北大著名教授苏力所著,主要分为三编。
第一编主要是关注一些社会和法律的热点问题,诸如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婚姻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送法下乡、科技与法律以及司法审查和制度形成的问题。
第二编是对现实的关注当然应当包括对自己所在的学科和学术活动的关注和反思,知道我们知识的界限。
最后一编是读后感和读书笔记。
对于第一编中的几个主题,我个人是对婚姻制度这一方面比较有同感有共鸣。
书中首先阐述了婚姻制度的由来是用来限制和规制人的性冲动和异性间的感情,来接近理想状态的两性关系——感情、性和婚姻的统一。
其次,婚姻的成立,得以维系的不仅仅是性和爱情,还有一个家庭。
由婚姻制度构建的一个家庭中,父母必须承担起更多养育责任,以这种生物关系分配养育责任相对来说比较方便并且很有效率。
最后,对于离婚自由的利弊,一方面这种变化增加了个人选择,这符合市场经济,也符合经济学的原理,但需要国家就业养老福利制度的完备和健全做支撑。
另一方面,离婚自由万不可理解为想离就离,在中国当下社会背景下,离异妇女的个人利益会受到不可考量的损失。
不因如此,在我看来离婚自由若过于开放,不仅会对离异后处于弱势的一方受到伤害,对于孩子来说,因只由一方亲生父母抚养无法面面俱到,也在成长中造成了一些阴暗面,身心均会有负面影响,并且有可能形成持续性伤害影响其一生。
因此婚姻制度的设置,要多方面考量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使制度更好的调整两性关系,保障人民利益。
另一个让我印象深刻的问题,就是当代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
书中介绍道,许多人容易误解现在的中国农村,还是传统社会的农村生存模式,认为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仅仅需要通过传统的纠纷解决。
并且随着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也正处于转型阶段,农村的人际关系也随之转变的更加复杂,纠纷类型更加脱离传统,司法需求也更高。
其次,目前中国农村对中国司法改革和制度设计有特殊的制度、技术和知识的要求。
的(下)制CVP度是如何CVP形成
![的(下)制CVP度是如何CVP形成](https://img.taocdn.com/s3/m/999c5d2d647d27284b73511f.png)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下)潜规则五: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具有当然效力,产生争议时以鉴定主体级别高低为准。
司法实践存在过于迷信专家的现象,对于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往往“权威性”较高,法院一般愿意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在一个案件存在几份矛盾的鉴定结论的时候,法院往往会简单地根据鉴定主体级别高的鉴定结果定案(在鉴定机构没有被分离出法院之前,在发生争议时,则往往是以法院内部的鉴定机构的结论为准)。
同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垄断了对鉴定的启动权,当事人很难启动鉴定程序,例如2006年7月16日陕西发生的邱兴华杀人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拒绝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而直接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即是一例。
潜规则六:非法证据基本不排除。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司法实践中非法取得的这些“言词证据”真正能够得到排除的案件微乎其微,这一规定被虚置了。
当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主张时,法院往往将刑讯逼供的全部证明责任施加于被告人身上,从而导致被告人对非法取证行为根本无法证明。
潜规则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就定案。
尽管我国证据立法中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规定的比较高,都是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然而,实践中真正能做到这一点的案件并不多。
法院往往采取一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就定案的变通方式,只要认为证据之间无矛盾,结论基本是唯一的就直接定案。
而当案件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则经常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是法院按照“疑罪从轻”或者“发回重审”的方式处理,而一般不会直接宣判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原则无法得到体现。
潜规则八:认证不说理由,自由心证太强。
在理论上,我国实行的既不是法定证据制度,也不是自由心证制度,而是一种“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但尽管如此,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相当大的,同时没有多少法律上的制约因素。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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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由这本书知道苏力先生这是我读的第一本苏力先生的书.我当时在达二寒假.带回家不少书.但真正看下来就这本.关于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的朦胧的意识从此时开始形成.对于诸如马克斯韦伯. 迪尔凯姆.福柯.哈耶克等学者的思路也由他的文章的注释.引用中开始了解.[地方性知识"[非线性历史"[知识考古学"等概念也是从他的文章中则见端倪.苏力先生的许多文章曾在<读书>中发表(<读书>是我本人最喜欢的书评类读物.我曾经在旧书摊淘到很多.甚至八十年代的纸页发黄的都有找到).编辑黄平曾讲.<读书>的选稿标准是"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苏力先生的文章无疑是合乎他们的品位的. 我一度因为法学教材里面充斥着大量政治性的内容.痛恨法学的学习.甚至连考试前应付考试而背书都深感恶心.但是.这本书无疑是洗去了很多我对于法学的误解与偏见.大陆的教材的编写无疑受到了[教育行政体制[上的[不可抗力"的阻挠.而且课程安排上许多法学院将抽象的法理学安排得最早.让学生难以捉摸.苏力先生<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见<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一版苏力著))说.[我建议.从第一学年开始就讲授民法总论.第二年开始讲授刑法.刑诉和民法.事实上将这些课程作为法律系的基础理论课.而将诸如法理学.法律史等理论程排在三四年级上.之所以作这种安排.并不是不要或弱化理论.而是因为民法.刑法和诉讼法实际是一切法律的基础理论"其实如果这种改革有困难的话.完全可以指定将这类似的法学家的学术随笔类(再如刘星的<西窗法语>)课外阅读作业作为弥补法理学枯燥难学的补充.我倘若早些读的话.可能浪费的时间会少很多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本书汇集了作者这些年发表的部分论文.学术随笔和读书笔记.老师一贯的做法是从身边日常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比如对[法"字与<说文解字>不同的解说.比如对已经意识形态化的[人治"的重新审视.比如对[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的剖析.比如对制度地形成并非平面化而是机缘巧合凑成的观点等等.这些出人意料又让人颇为折服的解说.常常让人耳目一新.掩卷沉思.尽管有时候我不一定同意老师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思考的愉悦.让人感觉[原来文章可以这样写.原来理论可以这样表述.原来我们的周围还有这么多的理论素材".尽管有的学者也对此提出了善意的批评(我是在网上了解到的).总体的感觉已经说了.下面就来具体的谈谈一些问题吧:1.为什么[朝朝暮暮"--讲的是两性之间的恋爱.婚姻以及性之间的问题.作者在用法律分析的时候.似乎运用较多的社会学方面的知识.我非常同意老师的几个观点:一.仸何的婚姻制度必须和社会的需求相适应,二仸何的婚姻制度.不能由少部分人决定其合理性.而应该考虑到绝大多数人的需要,三.离婚自由并不一定能提高男女的生活幸福指数.四.传统中国的一些婚姻做法在规制了妇女的[自由"的同时.也规制了(特别是通过社会舆论)规制了男人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其也是一种对女人的保护--2.我和你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中--老师对戴安娜之死的一些看法.分析了戴安娜之死中媒体和那几位记者应该承担的责仸.引起人们的反思:为什么在这个事件中人们没有关注戴的男友多迪.在苏力老师看来.其实戴安娜已经被媒体和公众视为了一种[符号".而人们之所以关注她超过其他的人并将责仸推倒那几位记者身上在于[当社会遇到某些人们难以接受的突发事件时.社会会寻求替罪羊来调整和巩固自身".在现代社会陷入巨大的精神分裂的情况下.戴安娜一方面利用了媒体型塑了自己的形象.另一方面又被其所害.尽管这并不对其死亡起决定性的影响.可怕的是.在现代社会的这种分裂中.我们看到媒体和公众仍旧会毫不悔改地继续加深这种分裂.哪怕它是以一种[反省"的方式.3.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我很感兴趣的一篇文章.学问和睿智的完美体现.用来一些假设性的事例(详见P38)告诉我们:有些原则是有特别的适用对象的或者说主要的适用对象的.而且原则的确立时为了杜绝某些错误的观点.所以当我接触到这些原则的时候.我们应该首先理解这些.切不可将该原则推之四海.语境化的东西不能一般化.普适化.特别是在政治正确的强力下.我们更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如果真的这样那就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语言和思想的暴政".[仸何法律从根本上都是要回应其所在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迈向某个确定的方向.在这个意义上看.一个发展也许只是一轮新试错的开始".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故事.先说明一点.该文中老师有一些错误.特别是细微的事实上和日期上.瑕不掩瑜.老师的观点还是很富有哲理的.作者通过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分析.对于制度的发生与形成得出了这样几点认识:一.仅仅追求个人的动机或以[道德"来评价历史和制度的形成是不贴切的.至少是不完整的.因为近代以来.由于对人类理性的力量的过分崇拜.我们如今几乎习惯于将某个后来人认为良好的制度视为一种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视为个别人或少数精英清醒意识和追求的产物.把一个制度同后来者构建起来的关于这一制度的理性论证等同起来,我们不仅日益注重制度设计.而且在设计时.也往往注重所谓的制度的[本质关系",在考察一个制度时.也习惯于从善良愿望出发考察它的纯洁.崇高的起源.而一个制度的失败.也往往归结于其先天的理论不足或创制者的道德缺陷.然而.制度在发生学上的伟大意义往往是后人回头展望之际构建起来的.在后来者的总体历史观的观照下和理性塑造下才带上了神圣的光环,而这种光环常常使得我们不能或不敢以一种经验性的求知态度来[凝视"(福柯语)它和凝视我们自己.二.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所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的流逝中完成的.是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三.社会的构成在仸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四.制度的形成不是理性设计的或具有偶然性时.但也不完全是随机的.无需仸何条件的.而是需要有多种社会的因素.包括有法学家.法律家的职业因素和努力.5.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标题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老师的观点.[有过这样的时代吗?公众认为社会道德水准正在提高?"面对这个问题.我是不敢发言的.但我想我还是能明白苏力老师的意思:在现代社会中.道德可能实际具有的地位.不是我或你认为应该具有的地位.非常认同下面这个观点:学者的议论往往只是有助于理解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6.这里没有不动产--从西藏的故事讲起.说的是法律的移植问题.[不针对法律植入地的实际需要而仅仅根据`外国有的我们也要有`这样一种简单逻辑.不仅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移植过来也是白费力气.最令人可怕的是.这样的意识形态化的法律移植必定是压迫人的.一种借助宏大话语对民众选择的剥夺和强迫".7.家族的地里构成--充分展现老师思考路径的一篇文章:[别人想不到的.你就去想,别人不敢做的.你就去尝试,别人想到了而这样理解的.你就换一种思路".[感受有挑战意味的事实也并不只是为了推翻已有的习惯命题,还是要尽可能尊重以被广泛接受的命题.尽可能把旧命题纳入新的命题中.形成一个更具包容解释力的理论命题.只有当新旧命题完全无法兼容时.才大胆且果敢地同哪怕是被他人都当作真理的旧命题决绝.学术的目的不是挑战.也不是反抗.不是提出一个[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因此只能[独怅然而泪下"的思想和观点.而在于推进理论的解说力以及这种解说力中蕴涵的(因此是尚未工具化的)更有效率地改造世界的进路.角度.方向和方案"(摘自P90).8.法律和科技问题的法理重构--作者向读者展示的一种法律进化论的观点.同时表现了作者在科技飞速发展.高度发达情况下.对法律执着的信心.9.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从金桂兰法官经验说起的中国司法现实.作者指出:法学界需要关注农村的法律需求.理解农村司法的特点,特别是应注意到:中国是一个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同时又是在发展和转型中的大国.我们思考问题.必须针对中国的这些特点.问题和需求来设计改革调整司法制度.而不是教条主义地按照某种法治或司法制度的理念来设计改造司法制度和法官体系.10.阅读中国市场经济中秩序--用形象的比喻指出中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那样[无序".中国只是没有按照[常规"走而已.并不一定就是[出轨".在本书的第二编主要讲的是[法"的故事.第三编主要是老师的一些书评.应该说老师的想法很多.也很新颖.譬如[法"的解释问题.不是原来的[平之".而是[从上而下".感觉很有说服力.[反思法学的特点"和[法学知识的分类"触动我的有两点:一是感受法学知识的[社会大环境"需求和法学知识的三种类型.二是让我产生一种思考政治学的特点以及其分类的思考.后一问题的答案基本上也和法学差不多.政治哲学是纯粹理性的.政治科学则是实践理性和技艺.前一个问题很复杂.我的看法是政治思想能在一个动荡的社会环境下蓬勃发展.而完美的.合乎规则的政治学则只能在比较宽松的环境内发展.[法律如何信仰"是个严肃的问题.我还是同意老师的看法的: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而且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事件.而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是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说得很多了.还是大家去读原书吧!/s/blog_4d。
苏力著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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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著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南竹坞法律电子书社南竹坞法律电子书社作者简介苏力(朱苏力),祖籍江苏,1955 年愚人节出生于安徽合肥。
少年当过军人、工人,写过诗。
1978 年、1984 年先后就读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和研究生;1985~1992 年留学美国,获硕士、博士学位。
1992 年回北大任教,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
著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送法下乡》、《道路通向城市》、《法律与文学》等独著,《学问中国》(合作)(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译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超越法律》、《无需法律的秩序》、《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等译著,以及论文、书评百余篇。
南竹坞法律电子书社如果它们不是同样地属于我和你,它们就毫无意义或近于毫无意义,……如果它们不是同样地既接近又遥远,它们就毫无意义。
――惠特曼??《自我之歌》南竹坞法律电子书社目录增订版前言 .................................................................. .. (1)原版序 .................................................................. . (3)致谢 .................................................................. . (7)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中 .................................................................. . (1)为什么“朝朝暮暮”?............................................................... (3)我和你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 (24)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 (36)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45)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 .. (58)这里没有不动产 .................................................................. . (68)家族的地理构成 .................................................................. . (82)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重构................................................................... . (91)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 (110)阅读中国市场经济中的秩序................................................................... .. (120)“法”的故事................................................................... .. (129)“法”的故事................................................................... .. (131)反思法学的特点................................................................... . (149)法学知识的分类 .................................................................. .. (158)法学教育随想 .................................................................. (165)知识的互惠与征服................................................................... (170)曾经的司法洞识................................................................... . (175)南竹坞法律电子书社悼念费孝通先生 .................................................................. .. (187)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学术................................................................... . (192)阅读秩序................................................................... . (201)法律如何信仰? ................................................................ . (203)认真对待人治 .................................................................. (210)从政法的视角切入................................................................... ....。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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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书报告纵观中国的制度建设,经历了漫长的人治,跌宕的法制,以及现今向往的法治。
中国已然迈入了法治的社会,以法作为社会的管理与协调者,走向了更为文明合理的阶段,但面临的却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矛盾冲突。
从苏力先生简洁通俗的读书笔记中,反映了他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关注,以及以更宽广的视野对中外法系进行较衡,提出了一系列发人深思的观念,对此我也总结出了自己的一些感悟。
中国法治的转型蕴含着悠久的文化积淀,也残余着历史的痕迹。
中国在将“法”推向社会的最高峰时,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压力,我们没法像年轻的美国那样快速地重生,也无法像英国那样渐进式的进行和平改革,在血与泪的漫长搏斗,各阶级的调和妥协中,中国才确立起有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
中国历史悠久,人口众多,让人从原本的奴化思想中和统治者的专制思想中脱离而出本身存在着众多困难,现阶段法治化和民主化任处于起步阶段,国家不断强化法作为无形的管理者,而各类社会矛盾便集中于这一阶段产生,人权依然得不到保障,腐败问题一直存留,官官相互让人对现在的情况感觉很是担忧,我们的法学工作者冲击着不良的规章条款总是遭到无情的阻碍。
中国广大得农民占据多数,大部分是“小农经济”,经济不够坚实,地区教育的不平衡等因素造成法的实际效益大打折扣的现象。
我们反省自我同时,对于外国的制度建设也应有着较好地借鉴。
西方开创了法治先河,他们拥有着众多对法深刻的思量,中国置身于世界各国制度的大熔炉中,面对着外来文化的冲击,我们需要按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西结合的方针,吸收优秀的外国法学理念,结合自我的国情,完善出一套属于我们的法治体系。
我们也许有着根深谛固的陋习,需要外来, 新鲜血液的注入,来调和,净化,催生新的活力。
法治的建设终究要落实于人之上,法的初始作用也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繁荣。
而一个法治体系的优劣就取决于广大百姓的受益程度。
在中国媒体的报道中,中国公民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报道比比皆是。
朱苏力_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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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1〕朱苏力3有时,一页历史的教训超过多少本书 ———题记一、1801年3月3日夜,华盛顿,美国国务院灯火通明,一片忙乱。
已经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个多月但仍然担任着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正忙着给法官委任状加盖国务院的大印。
〔2〕这批法官是总统依据国会三天前通过的法律于2日提名,3日白天参议院刚刚批准的。
作为这种废寝忘食和效率的背景的是这样一个事件:联邦党人在去年底的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全面失败。
从法律上看,午夜之后,亚当斯总统就将离任,马歇尔也将卸去国务卿之职;而他们的对头,共和党(此共和党非美国今天的共和党,而是今天的民主党之前身;这也许是本文论点的另一种补证)领袖杰弗逊将继任美国第三任总统。
作为撤退前的战略部署的最后一步,马歇尔必须赶在午夜之前送出这些委任状。
总体的战略部署从1800年末就开始了。
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均已丧失,联邦党人唯一可能继续控制的阵地就是不直接受大选结果影响的司法领地。
因此,当1800年年末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因身体不佳而辞职后,杰伊也以“身体不佳”为由谢辞提名后,亚当斯总统提名他的年轻力壮的(时年45岁)国务卿———坚定的联邦党人———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
即将卸任的国会还采取了一系列动作,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前一法令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又在华盛顿这一对最高政治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在每个地区还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最后,又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数量从6名减少到5名。
〔3〕后一法令则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一届总统选举,杰弗逊总统除修改立法外无法替换。
随后,一大批忠诚的联邦党人就任这些官职;其中治安法官是亚当斯离职前一天提名,离职前的当天参议院才批准的。
读书报告《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法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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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期末读书报告题目:无心插柳柳成荫—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感姓名:学号:院系:书目专题:班级:主管老师:二〇一七年十二月无心插柳柳成荫—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感摘要:通过了解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而简单地阐述了自己对制度形成过程的一些见解,并试图将之与社会需求以及人为动机相联系,并探讨动机与最终形成结果的关系关键词:制度形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自然非主观《易·节》:“天地节,而四时成。
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孔颖达疏:“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
”节律,是天地自然产生的;而制度,则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持社会稳定的。
自然运转的规律可以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类比,都是使一个系统能够尽可能平稳并维持一定秩序运转。
百度百科上写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那么,这种工具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呢?苏力先生在《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文中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分析给出了一个异常有趣的答案:制度,往往是无心插柳柳成荫的结果。
曾经,美国宪法解释的弹性很大,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在一次党争之中,联邦党人马伯里曾把民主共和党出身的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最高法院.马歇尔大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但麦迪逊不予理睬。
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当时实在是一个缺乏权威的司法机构。
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左右为难。
他可以签发执行令命令麦迪逊,但麦迪逊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这会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
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
马歇尔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判决,他承认这一控诉的合理性,但最后援引宪法撇清最高法院与此事的关系。
这样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令对手有力无处使,为确立司法审查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石。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印度文明演化的地缘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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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印度文明演化的地缘因素作者:苏力来源:《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6期【作者简介】朱苏力,男,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1955年4月1日生,中共党员,教授,博士学历,博士生导师。
2001年至2010年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苏力 | 何为制度?因何发生?我曾分析讨论了历史中国的发生和制度构成。
其基本逻辑就是一句中国老话:“多难兴邦”。
黄河下游水患要求统一治理是一个因素,但尤其是中原农耕文明与北方游牧文明的冲突,刺激了中原农耕区人民超越村落以家国天下的格局构建超大型政治体的意识、想象和努力,并逐渐形成了包容多种文明的多元一体的历史中国。
我还讨论了长城的制度功能:它有效保护了中原农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文明演化,成为融合和整合多种文明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核心区。
但如果文明的冲突会激发人们的制度需求,创制适合本地自然地理条件和生产方式的政治体,对我来说,一个纯智识的难题是,该如何理解和解说印度次大陆历史上一再发生的文明侵入和碾压——为什么在此多难就未能兴邦呢?一、来自次大陆历史的智识挑战几千年来,印度次大陆地区一直为外来文明侵入,在这片土地上先后生长和繁荣过的文明一再被入侵的文明挤压、碾压甚至取代。
最早的原住民是身材矮小、皮肤黝黑的尼格利陀人和原始澳大利亚人(因其身体特征与澳大利亚土著相似而得名)。
后来,地中海欧罗巴人种进入次大陆,其与原住民混血形成达罗毗荼人,在印度河流域创造了人类最古老的原生文明之一:哈拉帕文化。
但此后,雅利安人(约公元前15世纪)、波斯人(大流士,前6世纪)、马其顿人(亚历山大,公元3世纪)、大月氏人(公元初年)、嚈哒人(公元6世纪)、阿拉伯人(公元7世纪后)、突厥人(德里苏丹国,公元12世纪)、突厥化的蒙古人(巴布尔,16世纪)以及近代英国人等外来民族先后侵入。
原初的和次第侵入次大陆的各种文明都未能将侵入的异族文明有效整合、融合或同化,历史文明有显著断裂。
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感
![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感](https://img.taocdn.com/s3/m/c9132a65f18583d04964599c.png)
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感《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书听来是很久前的事了,好友看后觉得甚好,推荐我去看一看,因琐事牵绊,一直没有沉下心来好好阅读,前段时间看到此书,便翻看起来,看后竟不能罢手,觉得写的很好,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及法律思维方式均有很大触动,故借此文来抒发自己的所感所想。
该书由北大著名教授苏力(朱苏力)所著,全书共分为三编,第一编关注社会和法律热点问题,如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婚姻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送法下乡、科技与法律以及司法审查和制度形成的问题;第二编是对法学的认识及反思,包括法学知识如何分类、法律教育问题等等;第三编基本上是一些读书笔记和读后感。
本书从身边日常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由浅入深地分析出许多学术意义,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自以为是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比如对已经意识形态化的“人治”的重新审视,比如对“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的剖析,比如对制度地形成并非平面化而是机缘巧合凑成的观点等等,这些出人意料又让人颇为折服的解说,常常让人耳目一新,掩卷沉思,下面就部分我印象比较深刻的内容谈一些自己的感受。
首篇文章题为《为什么朝朝暮暮》,讲的是婚姻制度,重点关注的是两性之间的恋爱,婚姻以及性之间的问题,作者在运用法律分析的时候,似乎运用较多的社会学方面的知识。
其中有几个观点我个人比较认可:一是任何的婚姻制度必须和社会的需求相适应;二是任何的婚姻制度,不能由少部分人决定其合理性,而应该考虑到绝大多数人的需要;三是离婚自由并不一定能提高男女的生活幸福指数,四是传统中国的一些婚姻做法在规制了妇女“自由”的同时,也规制了(特别是通过社会舆论)男人的行为,其实也非人们常常挂在嘴边的古代男人可以为所欲为。
令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本书的第二篇文章,题为《你和我都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上》,全文从戴安娜王妃之死着手,谈到媒体责任,不拘泥于主流看法,而是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分析该事件,并引起人们的反思:为什么在这个事件中人们没有关注戴的男友多迪?在作者看来,其实戴安娜已经被媒体和公众视为了一种“符号”,而人们之所以关注她超过其他的人并将责任推倒那几位记者身上在于“当社会遇到某些人们难以接受的突发事件时,社会会寻求替罪羊来调整和巩固自身”。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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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书笔记法学院1400016295 吴琪当下社会,能够把法律规范,法律原理以及制度构成写成通俗易懂的形式的人已经不多了,苏力老师就是其中一个。
在刚入学的时候学姐就推荐我好好读一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我还在纳闷为何刚入大一接触法科领域就要钻研如此深奥艰险的书籍。
后来就试着读一下,发现苏力老师的书正适合我们法学入门所阅读。
语言通俗但道理却深奥,但是通过通俗语言的传递和现实实例的引证,道理就变的有趣起来。
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特别强的学科,如果我们只是生搬硬套法律条文,阅读大量空泛飘渺的外国法学史而忽略了事务性,那么法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法学不仅仅是一个锁在象牙塔里研究专门学术问题的学科,实务性更是法学的要求。
而苏力老师就很好的从社会实际出发,关注现实问题,同时运用法学家冷酷的眼光来考察和思考每一个别人习以为常,熟视无睹的现象和问题。
我想这也正是这本书深受好评的原因。
回归书中,由于书的内容太多,所以我只能就某一篇文章谈谈我的理解和感触。
因为我国最近又对《婚姻法》作了调整与改动,也引起了很多百姓以及专家学者的热议,百姓对关乎自己对事情最关心,所以我也想就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第五、六、七节都论述了离婚制度,通过结婚与离婚制度说明了,即使是在现代,婚姻也不可能如同理想主义者设想的那样仅仅关涉性和情爱,它一直关涉到利益的分配。
所以,离婚自由就有了不同的定论。
如果一个制度要能够真正坚持离婚自由的原则,首先要在社会中逐渐形成建立一种养育孩子的制度。
因为男女双方一旦离婚,受伤害最大的必然是孩子,尤其是心理上的伤害。
就我所观察了解得到的信息表明,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未成年人有心理健康问题的情况就发生在单亲家庭。
缺少一方的必然会使得心理受到缺陷。
其次还要公正的界定,分割和有效保障离异双方在婚姻期间投入和积累起来的实在离异,而不是简单的禁止离婚或惩罚第三者。
要重新界定婚姻内的财产包括物质和精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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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2007-01-03 00:53这是我见过的描述制度如何发生和形成的最棒的文章!学社科的要精读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
——民谣在这个问题上,有时,一页历史的教训超过许多本书。
一1801年3月3日夜,华盛顿,美国国务院灯火通明,一片忙乱。
已经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个多月但仍然担任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正忙着给法官委任状加盖国务院的大印。
这批法官是总统依据国会三天前通过的法律于昨天提名,今天白天参议院刚刚批准的。
作为这种废寝忘食和效率之背景的是这样一个事件:联邦党人在去年底的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全面失败。
从法律上看,午夜之后,亚当斯总统就将离任,马歇尔也将卸去国务卿之职;而他们的对头,共和党(此共和党非美国今天的共和党,而是今天的民主党之前身;这一变迁也许是本文论点的另一种补证)领袖杰弗逊将继任美国第三任总统。
作为撤退前的战略部属的最后一步,马歇尔必须赶在午夜之前送出这些委任状。
总体的战略部署从1800年末就开始了。
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均已丧失,联邦党人唯一可能继续控制的阵地就是不受大选结果直接影响的司法领地。
因此,当1800年年末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因身体不佳而辞职后,联邦党人看重的候选人杰伊也以“身体不佳”为由谢辞提名,亚当斯总统立刻提名他的年轻力壮的(时年45岁)国务卿、坚定的联邦党人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得到了其控制的国会参院的认可。
即将卸任的国会还采取了一系列动作,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前一法令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又在华盛顿这一对最高政治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在每个地区增设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最后,又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数量从6名减少到5名。
后一法令则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一届总统选举,杰弗逊总统除修改立法外无法替换。
随后,一大批忠诚的联邦党人就任了这些新设立的官职;其中,治安法官是亚当斯离职前一天提名,离职前的当天参议院才批准的。
而所有的委任状都必须于当天午夜之前由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
否则的话,这批没有“文凭”的联邦党人法官将无法履行联邦党赋予他们的固守阵地的职责。
就这样,在这新旧总统交接之夜,同时担任国务卿和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日理万机,有条不紊地指挥着这一撤退,整整工作了一个通宵。
送交委任状之事,他委托给了其弟,刚被任命为新设立的华盛顿特区法官的詹姆斯•马歇尔。
一切都已准备停当,一个意外事件却打乱了撤退中的联邦党人的如意算盘——詹姆斯并未能将全部的法官委任状送出。
当太阳再次升起时,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仍滞留在国务院。
新上任的杰弗逊总统对联邦党人的这些做法早就“义”愤填膺,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指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封印的委任状,并将这些委任状都“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与此同时,以共和党人为主的新国会立即引入法案并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特区组织法》。
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下的最高法院挑战国会的行动,新国会还进一步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14个月。
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了。
未能获得委任状的威廉•马伯利以及其他三位“亚当斯的午夜法官”万般无奈,他们依据1789年《法官法》第13款所规定的联邦最高法院管辖权提出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向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训令,命令他递交委任状。
与此同时,联邦党人对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废除《巡回法院法》的行为也在巡回法院提出了诉讼。
两个案件都到了马歇尔大法官的手中。
二马歇尔大法官面临的局面非常微妙也非常棘手。
他非常想利用这个机会来教训教训杰佛逊总统和共和党人;同时为了使联邦党人真正能够有效利用司法对抗为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和总统,最高法院的权威也必须提高。
然而,马歇尔也深知,这个汉密尔顿曾认为“既无钱又无剑”的最高法院的权威很有限,无法强迫政府和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
此前,马歇尔就曾将马伯利的请求转告麦迪逊,要求麦氏就此问题给予答辩,然而麦迪逊毫不理睬。
因此,即使最高法院作出判决,麦迪逊还会置若罔闻。
这样一来,不仅判决毫无用处,更重要的是会“偷鸡不成反蚀把米”——马歇尔个人的和最高法院的权威都会进一步降低。
但如果为避免这一尴尬而拒绝审理这些案件,则意味着——至少在他人看来——马歇尔在共和党人的猖狂“反攻倒算”面前屈服了,他和最高法院也将同样灰溜溜的。
干还是不干(To be or not to be),这是一个哈默雷特式的问题,甚至更为哈默雷特,因为无论干不干都可能是输家。
“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马歇尔决定要在一个看来必败的战役中打一场成功的战斗。
他选择了马伯利诉麦迪逊一案进行反击(在另一案中,马歇尔放弃了,认定新国会废除《巡回法院法》的行为合宪)。
在该案判决中,马歇尔狡猾地(不带贬义)将问题概括为三个:1、马伯利是否有权获得委任状;2,如果马伯利的权利被违反了,法律上可以有什么救济;3、如果法律上可以给予救济,是否可以由最高法院发出训令。
在这份长达27页的判决书中,马歇尔用了整整20页对前两个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但是,从逻辑上看,说麦迪逊违法并不自然而然地等于最高法院有权力和权利命令麦迪逊纠正自己的违法。
问题的关键在于,联邦法院有没有这个权利向麦迪逊发出这个训令?马伯利所依据的是1789年的《法官法》第13款,这一款规定最高法院对这类问题有一审管辖权,因此可以向麦迪逊发出训令。
但是,马歇尔说,依据美国宪法第三条,马伯利的案件不属于宪法规定的联邦最高法院一审管辖之内,1789年的《法官法》实际上扩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
因此,宪法与《法官法》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相互抵牾。
当宪法和普通立法有冲突时,马歇尔指出,必须服从宪法,因为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不允许国会以一般立法来改变其内容。
也许有人会说,国会可以解释宪法和法律,作扩大解释。
但马歇尔指出,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断然是司法部门的领地和责任;如果发现两个规则有冲突,必须由法院来决定谁有效。
马歇尔的解释是,与宪法相背的法律是违宪的,也因此是无效的。
因此,尽管马伯利享有权利,尽管麦迪逊不送达委任状违反了马伯利的权利,尽管马伯利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最高法院对此问题没有管辖权。
短促突击,有利有节,马歇尔巧妙地利用了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在判决的最后否决了马伯利的诉求,也就避免了与杰弗逊的正面冲突。
三马歇尔是极其精明、大胆和狡猾的。
在他看来,只要选准了,一个马伯利案件就足以教训杰弗逊了。
他追求的效果是,既要当面煽杰弗逊的耳光,对方还无法还手。
他也的确做到了这一点。
首先,马伯利判决直接抨击的对象是杰弗逊政府,而不是国会,但是,这一判决毕竟又否定了马伯利的诉求。
其次,这个判决虽然否决了国会的立法,但否决的又不是本届受杰弗逊控制的国会颁布的法律或决定;而且这一否决本身并没有对行政机关(杰弗逊)或立法机关(杰弗逊的共和党人)的活动构成限制,而仅仅与马歇尔所在的司法机关有关。
第三,这一判决尽管主张了司法审查的权利,创立了审查国会立法的先例,但这种主张不是一般化的,并且就这一判决本身来说,是限制了而不是扩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
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这个判决在政治上更容易为以杰弗逊为首的行政部门和由杰弗逊的政治盟友控制的立法部门所接受,杰弗逊挨了打,气也只能往肚子里咽。
而一但对手咽了下去,就意味着对手接受了这样一个原则,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并判断国会立法和执行机关的法令是否合宪,并成为一个先例。
不论杰弗逊是否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事实是,他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马歇尔把一个极为重要的、然而宪法上并无明文规定的权力抢到手中。
这个判决,大大提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威信,从根本上改变了它自建立以来的“鸡肋”形象,初步形成了三权分立和制约平衡的格局,对此后美国政制的定型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100多年后,这一判决赢得了著名美国历史学家比尔德一个绝妙的赞誉——“伟大的篡权”。
必须看到,尽管作为一个里程碑案件马伯利案得到后代美国法学家的一致赞美,但这个案件的处理有许多地方都违背了司法常规,甚至是“违法的”((往好听里说,即所谓“创造性的”)。
首先,马伯利案件的发生与马歇尔任职国务卿直接有关,依据司法惯例,马歇尔在这样与自己有牵连的案件中必须回避,但他没有回避。
其次,为了便利“公报私仇”,马歇尔特意在司法判决的写作上“不远万里”,绕了一个很大的弯子,他以超过4/5的篇幅论证杰弗逊当局的行为非法,仅以不到1/5的篇幅认定自己无权管辖,还“搂草打兔子”式地创立了司法审查的先例。
如果他真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如果他真的仅仅是试图创立司法审查的先例,那么无论就逻辑上看还是就司法惯例上看,他都完全可以、甚至必须直接了当地从讨论管辖权开始(管辖通常是司法首先要讨论的问题),并宣布1789年《法官法》第13款违宪。
但如果是这样照章办事,那就不是他马歇尔了。
因此,几乎是在完全讨论了马伯利案的实体问题并作出“判决”之后,他才开始讨论程序,并淡淡地说了一声,“哦,对不起,这里没有我说话的份”。
第三,马歇尔甚至也并非真正想维护马伯利的权利。
因为,据后来的学者的一些研究,并从马歇尔一贯的司法风格来看,只要马歇尔愿意,他完全可以对1789年《法官法》第13款作出不违宪的解释。
更重要的是,联邦最高法院此前就曾依据过这一款向政府官员发出过训令并得到了执行。
因此,无论是依据“先例必须遵循”的原则,还是依据“禁止反悔”和“合法依赖”的原则,马歇尔都可以、甚至是必须将错就错。
他之所以不怕麻烦地来纠正这种不为人所注意的小小历史“失误”,只能有一个解释,就是要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后必定会给自己和联邦党人控制的法院留下的难堪。
而马伯利个人的权利却为此牺牲了。
四如果仅仅是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完全有理由谴责马歇尔狡诈多端、出尔反尔、玩弄权术,说他“公事私办(对马伯利),私事公办(对杰弗逊)”,说他缺乏司法职业道德,不“把(马伯利的)权利当回事”(借用德沃金的一部书名),等等。
但是,本文并不想就马伯利案本身论个是非,而是试图从此获得关于制度如何发生和形成的一些启发。
仅仅追求个人的动机或以“道德”来评价历史和制度的形成是不贴切的,至少是不完整的。
(拙批:这是文章的核心问题。
)近代以来,由于对人类理性的力量的过分崇拜,我们如今几乎习惯于将某个后来人认为良好的制度视为一种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视为个别人或少数精英清醒意识和追求的产物,把一个制度同后来者构建起来的关于这一制度的理性论证等同起来;我们不仅日益注重制度设计,而且在设计时,也往往注重所谓的制度的“本质关系”;在考察一个制度时,也习惯于从善良愿望出发考察它的纯洁、崇高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