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契约的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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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契约的赋权类型及司法救济——以公用事业的收费权为视角

公私合作契约的赋权类型及司法救济——以公用事业的收费权为视角

那 么对 于公 私合 作 契 约 的法 律性 质 究 竟 该 如何 认 定?本 文拟 以公 用事 业 的 收 费权 为 切人点 , 可 以发现公私 合作 契约 的定 性取决 于
收 费权 的赋 权 形 式 。在 此 基 础 上 , 本 文 意 在 指 出公 用 事 业 中公 私 合 作 契 约 的 特 殊 性 , 行 政 主
基 于公用事业收费展 开的, 企业收费权能源 自行政 主体 的授 权与特许 。公 私合作 契约在 行政 的过程 中并非独立的行为 , 而是授权或特许行 为的载体 。行政 主体 与企业基 于公 私
合作 契约形成行政 法律 关 系, 相关 争议 适 用行 政诉讼 法救 济。基 于授 权 与特许 , 企 业与 利 用人分别形成行政 法律 关系和 民事法律 关 系, 分别适 用行政救 济和 民事救济 。 关 键 词 :公 私合 作 ( P P P ) ;行 政授 权 ;行 政 特 许 ;行 政 允诺
中图分 类 号 : D9 2 2 .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8 —7 0 9 5 ( 2 0 1 3 ) 0 5 —0 3 6 —0 8
在公 用 事 业 民 营化 领 域 , 行 政 主体 与投 资 者往 往 会 签 订 公 私 合 作 契 约 。公 私 合 作
难题。
中扣减该笔费用 , 据此 请求被 告增加 支付 。由 此 双方 形 成争 议 , 原 告 将 被 告 诉 至 法 院 。一
审法院认为 , 双 方存 在 民事 契约 , 并 以优 惠政 策不能转 为民事债 权 为 由驳 回原 告起 诉 。但 二审法 院撤 销 一 审 民事 判 决 , 认 定 市 政 府 办 公会 议关 于优 惠政 策 相关 内容 的纪要 及其 文 件 不是 双方 平 等 协 商 共 同 签 订 的 民事 合 同 , 故本 案不 属 于 人 民法 院 民 事 案件 受 理 范 围 , 裁 定驳 回起 诉 。 [ 3 ] 可知, 本案原 、 被 告 双 方 基 于锅炉房建设 以及 优 惠政 策形 成 公私 合 作 契 约, 但 两级 法 院 对 该 契 约 法 律性 质 的认 定 并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合 同救 济 制 度 加 以 改 造 和 完 善 。
例使用 。尤其 是仲裁制度 , 旧有 体系 已经不 能适 应现代 社会 发 其 展 。相对社会 的发展来讲 , 现有 的救济制 度 已经不能适 应而必 须
加 以改 革 。 二 、 外 行 政 合 同救 济 制 度 的 介 绍 国 r
行政合 同在西方国家是一种 比较完善 的制度 , 合起 来分析 , 综
可 以概 括 为一 下 几 种 类 型 : 以英 美 为首 的英 美 法 国 家 , 以普 通 法 为
以如此 , 首先是 因为有 的 国家公私法不分 , 以制定法上 没有行 政 所
本位 ; 以法 国为主 的行政权本位 的行政合 同制度 ; 最后是德 国以合 同为本位 , 以公司混合模式救济 的行政合 同 。
要 。首先 , 它们 总有确定 的法律依据 , 不论是判例形式还是制定 法
形 式 , 官 总 是 能 遵 守 应 用 的规 则 而 不 会 出现 适 用 混 乱 。同 时 它 法
做 出具体规 定 , 法 国是 区分公 私法 的, 作为 典 型 的制定 法 国 像 但 家 , 行政法领域却恰 恰适 用判 例制 。因此 , 国“ 有一个 法律 在 法 没
【 键 词】 政 合 同 ; 关 行 行政 合 同救 济 ; 国外救 济制 度 ; 国现状 ; 我 完善
行政 合 同又 称行 政 契约 或公 法上 的 契约 。在有 的国家 如英 国、 国 , 称为政府合 同或政 府契约 。行政合 同在有 的 国家是 法 美 也
律概念 , 德 国、 萄牙 的行政 程序法 对行 政合 同作 了专章 规定 。 如 葡 但在有 些 国家则 可能是不成 文法上 的概念 或学理 上的概念 , 之所
适 应 性 和 契 合 性 , 而 使 之 发 挥 解 决 争 议 的作 用 。我 国行 政 合 同 从

行政合同及其救济制度

行政合同及其救济制度
望 的要求 而使得合同作为一种 有效 的管理 国家事 务的方式已 的合意 , 这种合同完全适 用公法 , 受行政法院管辖。因此 , 国 德 成 为现 代国家所具有 的一个普 遍的 、 日趋 增长的现象 , 这在行 的“ 政契约 ”公法契约 ) 行 ( 并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合同。 政法学界 已成共识 。但 由于我 国法律对此缺乏相关规定 , 所以 在 日本 , 政合 同的概念 也是学术上 的而非实定法 上的 , 行 有 关行 政合 同的基本 理论 则显得较为混乱 。本文拟从中外行 所 以行政合 同的概念 因人 而异 。有学者认为行 政合同 ,是指 政合同 的界定方 式入手 , 明行政 合同的基本 内涵及其 特征 , “ 说 以公法上的效果发生为 目的 , 由复数 的对等 当事人之间的相 并试 图在此基础之上构建我国行政 合同的救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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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3卷 第 3期 20 0 6年 3月
辽宁教 育行政 学院学报
J u n lo  ̄o igEd c t n lAd nsr t nI siue o ra fL a nn u ai a miit i n t t o ao t
Vo .3 No3 12 .
Ma 0 6 r2 o
行政合 同及其救济制度
邹冬 平
( 南京师范大学 , 江苏 南京
【 摘
204 ) 1 6 0
要】 行政合 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较 为重要的一种行政 管理手段 , 因我 国法律对此缺乏相 关规 定 , 以, 关 但 所 有
行政合 同的基 本理论 则显得较 为混乱 。学术界对以下两点问题争议较 多: 、 一 行政合 同的基本 内涵及其特征。二、 行政合 同的救 济
1聊 行政合 同是 “ 政主体作为 当事人 的合 3 ( 以行 私人实施 , 那么一般要受公法原则的约束 。二是行政机关之间 缔结的合同。”1 同。 ”1 行 政合 同是 “ 政机 关为 实现行 政 目的缔结 的合 i 4 ( 行 的行 政协作 也可 以通 过合 同方 式进行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第09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第09章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客观公正原则 行政确认和证明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甄别与证明,
需要建立在对确认对象的客观把握基础上,尤其是面对权属 争议、权益冲突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行 政确认和证明活动。防止行政主体的主观臆断和偏见,避免 行政确认和证明中的任何偏私。 (三)行政效率原则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节实务研究
* 以《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为中心进行分析可以得 出我国公众参与行政规划的形式多样、程序粗简、 实效有限、行政规划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狭窄 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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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理论探讨
* 行政规划“不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涵摄到具 体的要件事实,而是利益权衡、信息处理、 方向确定、手段选择的综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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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确认和证明制度
行政确认和证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确认原则
依法确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遵循法定 程序,依据法定标准并以法定形式开展行政确认和证明活动。 贯彻依法确认原则还必须强调,行政主体违法确认、滥用证 明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行政确认和证明 无效的法律责任;还应当强调相应的法律救济,其中包括信 赖保护原理下的赔偿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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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规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行政规划,在静态上是指为处理行政事务、实 施行政事业或制定行政政策而由行政机关确定的 行政指导性目标;在动态上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 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 标和制定出规划蓝图以具体明确行政目标,并进 一步制定出为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 大纲的行政活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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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确认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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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确认和证明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发生之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

下面是一些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一、行政案件诉前调解的目的和意义:1.减轻法院负担:行政案件数量庞大,采用诉前调解可以避免大量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减轻法院负担,提高法院资源的有效利用。

2.满足当事人需求:通过调解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协商解决行政纠纷,增强当事人的满意度。

3.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诉前调解,可以迫使行政机关审慎行政,避免错误决策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维护社会稳定: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若不及时解决会影响社会稳定。

通过诉前调解,可以及时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行政案件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1.行政权力争议:包括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争议。

2.行政契约纠纷:当事人因行政契约的履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诉前调解解决。

3.环境保护纠纷:涉及环保、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争议,可以通过诉前调解解决。

4.公民权利纠纷:如劳动纠纷、教育纠纷等涉及行政机关的争议。

三、行政案件诉前调解的程序和方法:1.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行政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争议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等内容。

2.调解受理:行政争议解决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工作,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3.调解程序:调解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解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态度进行调解。

4.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调解生效: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具备法律效力。

四、行政案件诉前调解的保障措施:1.调解员培训:对从事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调解技巧和专业素养。

2.调解资源整合:建立行政争议解决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机制,整合调解资源,提供专业支持。

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救济的一项制度。

它是国家的重要法制保障措施之一,旨在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责任,促进政府服务质量的提高。

从国内外的行政救济制度来看,行政救济制度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来源于宪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基本方式、程序、标准和方法。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

其中,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身内部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法院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行政救济常常被用于解决教育、医疗、劳动、环境、土地等方面的问题。

它不仅可以弥补行政机关的失误,也可以保护民众的利益。

因此,行政救济制度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行政救济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

如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程序较为繁琐,复议结果不能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尽快解决争议等问题。

同时,行政诉讼虽然能够对行政机关进行约束,但诉讼过程时间较长、成本较高等问题也限制了它的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对行政救济制度进行改革,以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包括明确复议时效、规范复议程序、增强司法制约等方面。

比如可以加大复议机关的权力,使其复议结果对行政机关具有强制力;同时,对职权复议、公开听证、期限等方面进行规范,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其次,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

在行政诉讼方面,需要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特别是加强司法制约,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同时,可考虑增强举证责任,规范程序等方面的改革,使行政诉讼制度更加简明、高效、公正。

试论行政指导的实践形态及其法律救济

试论行政指导的实践形态及其法律救济

不应含有不 正 当 目的 ; 4) ( 该行 为采用 的不 是 “ 命令式 ”, 而
是采用 比较柔和 的指导 、 劝告 、 建议 、 督促等方式 , 这显然不 同 于 一般行政行为 ; 5) ( 该行 为可能没有直接 的行为法依据 , 但
符 合法律精神 、 原则 、 规则或政 策 ; 6) ( 该行 为作用 的对 象是
关键词 : 行政指 导 ; 赔偿 ; 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 : 2 . D9 5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3 8 7 ( 0 2)7 0 2 — 2 10 — 4 7 2 0 0 — 0 9 0
在 当前纷繁复杂 的行政 管理 活动中 ,出现 了一种行 之有 效 的行政管 理方式—— 指导行政。 如同行政契约 、 行政计 划一 样, 这种新型行政行为引起 了行政法学 家们的关注 。
效, 便转变方 式 , 逐步 向强制 型靠 拢。 它有两个 明显变化 : 首先
是指导方式 的变化 。 开始时 , 导机关采取柔和的 、 活的 、 指 灵 隐
相 对 人 , 可能 影 响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有
不知种洋葱 到底合不合算 。 种植推广工 作一度陷入 中断状态 。 针对这种情 况 , 里研 究决定加 大工作力度 , 镇 给村干部下 “ 死 命令 ”. 让他们 回去做村 民工作 , 同时张榜公 布各村 的工作进 展并 以此作 为该 年度考 核村干部的主要依据 。 对村 民, 里则 镇 许诺 : 明年镇政府将 以保底价02 .元忻 收购洋葱 。 采取这些措施后 , 推广工作进行很顺 利 , 但第二年洋 葱上 市时 , 由于 国际市场突变 , 大量洋葱卖 不出去 , 民便找镇里 村 让其兑现承诺 ,但镇领 导则认 为他们是根据市里有关精神进

寻求权力规制与契约自由行为的平衡——重构我国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之思考

寻求权力规制与契约自由行为的平衡——重构我国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之思考

题, 甚至一度出现审查混乱的情形。作为民事与行政行为的 “ 混合行为” , 行政合 同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诉讼规则, 或者完全 适 用行政诉讼规则。为寻求权力规制与契约自由间的平衡点, 本文在明析行政合 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后, 进一步厘清行政 合 同的法律性质和权力性质。并对行政合同案件受案范围、 案件管辖、 诉讼参加人 、 审查原则、 法律适用与判决形式等诸多 。 。。 。 。 。 。 。 。 。。 。 。 ‘ 。 。 。 、
2 0 1 3・1 1 ( 上)
◆ 法 制 园地
寻求权 力规制与契约 自由行为 的平衡
重构我 国行政合 同司法审查制度之 思考
余 向阳 杜少俊 尹 淑 艳
摘 要 随 着我 国现代 服务 型政 府模 式 的倡导 和逐 步建 立 , 自 愿、 合法、 平等 协 商的 契约精神 , 已成 为 当前 政府 为政 的指导 原 则与价值 追 求 。与此 同时 , 大 量 以民主 、 平等 协商 等为独 立 品格的 行政 合 同应 时应 运 而生。 然而 , 我 国现 行 的《 行政 诉讼 法》 及 相 关 司法解释 没 有明 确将 这种特 殊 的行政 行 为方 式纳入 其 中, 使 得行 政合 同案件 成 为行政 诉讼 法难 以调 整的 司法难
由于行政 合 同兼 具行 政性 与合 同性 的特 性 , 致使 行行 合 同与 使其 在整 体上 具有行 政性 。
民事合 同具有 一定 的相似 性 , 实 践 中经 常 出现 司法 审查混 乱的情 形 。正确 区分行 政 合 同与 民事合 同 , 是 其 司法 审查 的基础 具体
1 . 行 政合 同属 于行政 机关 的具 体行 政行 为 行政 合 同与其他 行政 行为 一样 , 是 行使 行政权 的一 种方式 ,

论我国现行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

论我国现行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

破 民事或经 济合同的框架 , 具有 明显的行政 属性 , 其纠纷 应按行政程序进行救 济 , 即虽然 我 国没 有设立 专 门的行 政法院 , 但依 然 可 以按 行 政 诉讼 程 序 来 处理 行 政 合 同
纠纷。
同的履行过程 中, 主体也因此享有一 些பைடு நூலகம்殊权利 , 行政 能
够管 理 、 督行政 合 同 , 监 并对 违约 人依 法 给予 制裁 及强 制。既然行政主体 和相对人是在 不平等地位下 订立和履 行行政合 同, 合同的 目的在于实现国家 的行政 管理 , 内容 涉及 国家 和社会 公共事 务 , 因此 行政 合同不 同于一 般 的 经济合同和民事合同 , 具有具体行政 行为的特征 , 应受不 同于民法 规则 的特别行政 法律关 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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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第 6期
总 第 12期 4
南京 财经大学学报
Ju a o aj gU i rt o FnneadE oo c o r l f ni nv s y f iac n cnmi n N n e i s
No 6, 0 . 2 06 Se il .1 ra No 42
两 个 以上 当事 人 不 同 意 思 表 示 的 统 一 而 成 立 的 法 律 行
为, 因而它首先是合 同。行政 主体作 为 合同 中的一 方当 事人 , 有双 重身 份 , 既是 签订行 政 合 同的一 方 当事 具 它 人, 又是 主管该项 合同的管理人 。从 根本 上讲 , 律承认 法 行政主体在签订行政 合 同时具 有更 高的地 位 , 同的成 合 立一般基 于双方 当事人具有 管理 与被管理 的关系。在合
行政 合同 , 又称行政 契约 , 是行政主体 为行 使行政职 能, 实现特定 的行政 管理 目标 , 与公 民 、 人和 其他组 而 法 织 , 过协商 , 经 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而 有

行政合同法律救济机制构建探析

行政合同法律救济机制构建探析

采 购合 同适用 合 同法 。 政合 同适 用 民事法 律 , 不能不 说是 行 行 这
政 合 同制度 发展 的的尴 尬 困境 。 当前这 种情 形 已经 不符 合行 政
( ) 政合 同司法外 救济 的法理 基础 一 行 行 政 合 同司法 外救 济途 径依 据 的是缔 结合 同当事 人之 间的
合意性 ” 这 种合 意源 自于行政机 关与行 政相 对人对 合 同事项 的 , 合同制度 的发展和 完善 , 政合 同作 为 民主社 会一种 新型 的行 政 “ 行
通过 司法外 途径来解 决行政 合 同争议 建立于 以下价 活动方 式 , 对于 其缔 约 、 履行 到合 同争 议事 项 的解 决有 必要有 专 沟 通与 协商 ,
( ) 一 法律适 用上 的缺 陷
赢结 果” 如调 解 、 , 行政 裁决 、 仲裁 等 。
二、 行政 合 同法律 救济 的法理 基础
行政 合 同 的救济 可通 过 司法外 途径 与 司法 途径 来 实现 。探
行政合 同在我 国没有 得到确认 , 合 同发生纠纷后 无同一 行政
行政 实 体法适 用 ,对于 行政 合 同的救 济主 要要 分散在 各单 行法 求 多元 化 的纠 纷解 决机制 可 以更有 效 地利 用社 会 资源 ,解 决纠 中, 《 市房地 产管 理法》 《 如 城 , 土地 管理法 》 《 , 农村土 地承 包法》 纷 , 实现 公平 正 义之 结果 。 多元 化纠 纷解 决机 制 的建立 与实现 需 等 。值得 一提 的是 ,政 府采 购法》 四十 三条第 一款 规定 : 《 第 政府 依 托于 各 自的法 理基 础 , 讨论 之 : 特
和保护 , 实属 与法 治之 实质 精神 的背 离 。

行政契约

行政契约




台湾地区行政契约分类大致同德国。但理 论上认为依据契约效力不同,还可以分为 负担契约与处分契约。 负担契约指行政契约当事人负有将来为某 一给付义务的合意。 处分契约指因该契约本身可以直接发生、 变更或消灭某一法律关系的合意。
(二)大陆地区行政契约的分类


以行政契约基础的行政关系为标准,分内 部契约和外部契约;依契约内容为标准, 分承包契约、转让契约和委托契约;根据 当事人的性质或者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 机关之间的契约和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 之间的契约。 以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为标准,分对等契约 与不对等契约。该分类更能关注不同行政 契约的实体权利义务分配及不同程序控制。



行政契约或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 政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相反方向的意思 一致而缔结的契约。[张正钊] 行政契约就是行政主体为执行公务的目的,与相 对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不适用于 一般合同的某些特殊规则。[张树义] 行政契约是指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 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余凌云]

(一)域外法制的分类 在美国,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向为政府提供 供货或劳务的当事人赔偿的方式,将政府 合同分为选定价格和偿还成本两种类型。 美国行政法也从政府获得的标的种类的角 度,将政府合同分为三种基本合同:供应 合同、劳务合同和建筑合同。


法国学者将众多不同的行政契约主要划分为两类: 一是公务特许契约;二是公共采购契约。前者是 行政机关将公务特许个人行使而签订的契约,后 者是有关为公务提供特定物品或服务的契约。 公务特许一般认为是系人身性契约,特许权所有 人是因其特性而被行政机关选中的,而且由本人 提供公务。而公共采购契约所关注的是提供产品 或服务的质量而非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人。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规中的行政契约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规中的行政契约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规中的行政契约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规中的行政契约行政契约是行政法规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在行政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为您介绍行政契约的定义、特点、形成和效力等方面的知识。

一、行政契约的定义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领域内所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它是行政法规的一种特殊形式,用于明确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契约的特点1. 法律约束力:行政契约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和合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契约内容。

2. 平等自愿:行政契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各方有选择是否订立契约的权利。

3. 具体性和明确性:行政契约必须具体明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契约条款模糊不清。

4. 保护性原则:行政契约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法变更合同内容。

三、行政契约的形成行政契约的形成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合同要约:行政机关向合同相对方发出合同要约,明确提出订立行政契约的意愿。

2. 合同接受:合同相对方接受行政机关的合同要约,表示愿意订立行政契约。

3. 合同约定:行政机关和合同相对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行政契约的内容达成一致。

4. 合同登记: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契约登记备案,并向其他行政机关告知。

四、行政契约的效力行政契约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产生效力:1. 合法性要求:行政契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 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契约约定的义务履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 监管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契约的履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契约内容的实施。

4. 法律保护:行政契约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契约权益。

五、行政契约的解除和变更行政契约的解除和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1. 合同解除:行政机关和合同相对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行政契约。

2. 合同变更:行政契约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提请行政机关审批备案。

浅谈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内容及其构建

浅谈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内容及其构建

浅谈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内容及其构建【摘要】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宜尽速构建的原因和根据在于:①行政合同在实践中客观、长期、普遍存在;②行政合同具有为现代行政所必需之独特功能;③法制缺位限制了行政合同的发展及其功能的发挥;④理论争议不是拒绝或推迟建立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理由。

中国行政合同的建制应选择公法模式。

在公法模式下,一个较完整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五个方面。

【正文】在人类管理公共事务的历史上,先后有两种制度发挥了神奇的作用,一个是程序,一个是契约。

程序的运用推开了法治文明的大门,实现了驯服统治者、把权力晒在阳光下的梦想,人类自此可以与恣意和专横的人治相揖别;[1]契约的运用则使人类找到了通往善治的阶梯,实现了治理方式的刚柔并举,使公民有序参与政治、人人皆享治权在技术上成为可能,并可藉此破解“主仆关系”名实难符的千古难题。

抉微钩沉,契约的观念与实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领域和层面都可或清晰或隐约地呈现,实可作为认识人类生活样法的一个重要面向,亦可作为穿越政治理论迷宫的一种理性力量。

由契而治,行政合同是最为典型的实践形态。

本文聚焦于此,拟以契约理念为据分析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宜尽速建立的原因、根据、体系、内容和方式。

一、构建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原因和根据行政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行政合同法律制度是运用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合同关系所形成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构建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首先要清除认同上的障碍,包括实践认同、理论认同和立法认同三个方面。

现在看来,实践层面早已不排斥通过行政合同手段达成行政目的,理论上也可找到行政合同的生存空间,因此重点应放在通过实务素材的归纳整理和理论层面的缜密论证推进立法认同与法制确立。

笔者认为,宜尽速构建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原因和根据在于(一)行政合同在实践中客观、长期、普遍存在首先,行政合同在实践中客观存在。

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善 Biblioteka 人之 问 以实现 国家行 政管理 的特定要 求为 目的, 签订 的 明确 双 对 方不 同意 甚至反对 都 不影 响行为 的效力 : 2 主体 地位不 同 。 所 () 方权利 和义 务 的协议 。 第三 , 行政 合 同, 也称行 政契 约 , 或称 公法 行政 主体和 行政相 对方在行 政合 同中具有 对等地 位, 行政主体 享 上 的契 约 , 名思 义是 指带有 行政性 质 的合同 。 顾 从我 国行政 法著 有行 政合 同特权 , 同时 负有无 过 失补 偿等 特殊 义务 , 相对 方享 有
关键 词 行 政合 同 行 政合 同救 济模 式 行政 合 同救 济途 径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220 )8060 10 - 9(0 90—4—2 0 是 为 了营利 。 四, 第 在行 政 合同 的履 行 、 更和解 除 中, 变 行政机 关 享有 行 政优 益权 。行 政合 同中 当事人 并不具 有完 全平 等的法 律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6
允许行政 主体必要 时与私 人处于相 同 的法律 地位 , 用私法 规定 适
同 , 相对 人造成 财产损 失 的, 予以补偿 。 五 , 政合 同纠纷 给 应 第 行
所 为 的行为 。公法 私法 化 的 目的 是 以私 法方 式辅助 行政 主体 更 通 常通 过行 政法 的救 济途径 解 决。行 政合 同 的内容 除少部 分受
好地 履行行 政职 能 。 例如 , 行政主 体 以私 法方 式获得 日常 政务 活
民商法调 整外 , 总体 上是 受行政 法调整 的 。 ( ) 二 行政合 同与行政 命令 的比较 分析 行政 合同与行政 命令 都是行政职 权 的作用形式 , 并列存在 于

行政协议的司法救济

行政协议的司法救济

第31卷第5期2018年9月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Vol.31No.5Sep.2018收稿日期:2018-05-25作者简介:于洁(1995-),女,河南省濮阳县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诉讼法。

行政协议的司法救济于洁(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摘要:2015年5月1日修改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行政协议的救济仍受行政诉讼单向性诉讼结构的限制,仍存在行政相对人违约时行政机关如何寻求救济等实务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因此,行政协议的司法救济必须明确行政协议诉讼判决的适用情形,规范行政调解对行政协议的适用,确立非诉执行中的听证审查制度等,这些都有待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司法程序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协议;救济困境;多元化救济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161(2018)05-0035-03一、行政协议的定义及其性质(一)行政协议的定义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达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或为了公共利益)而寻求的一种与公民或组织进行合作的协议形式[1](62)。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实施公共管理的实践经验的总结,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等柔性执法行为方式的发展,行政协议将大量存在于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适用解释》”),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利益的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行政相对人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行政协议的一方为行政机关,地位较为特殊,但协议仍是双方意思自治且最终协商一致的结果;虽然行政协议以合同为其外在表现形式,但目的不在于追求私人经济利益,而在于落实行政计划,履行行政管理职务或实现公共利益。

民营化进程中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

民营化进程中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

[ 关键词 ] 民营化 ; 行政合同 ; 司法救济 [ 中图分类号 ] F [ D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5 (0 0 0 —0 3 —0 1 0- 1 32 1 )2 16 2 [ 作者简介 ] 李董( 9 2 ) 女 , 1 8一 , 甘肃兰州人 ,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 生。
化, 并认 为其 中的广 义 民 营化 为 恰 当 的 概念 。即许
宗力 教授所 谓 的 “ 国家 利 用或 结 合 民 间资 源履 行 行
“ 行政 目的说 ” 的人认 为 , 合 同 的 目的在 于“ 行政 以实
施 行政 管理 行 或 行政 机关 与个人 、 织之 间 , 组 为实 现 国家行政 管理
[ 摘 要] 在行政法学 的视野 中, 民营化运动背后是公力机关 对私利 主体不断关注的过程。在这一背景下 , 类似于行政合 同、 行政指导 等非 强制性的行政活动方式将被广泛运用。在我国 , 长期以来 法学界对行政合 同的性质争论不休 , 而对适用何种程序进行救济莫衷一是 , 从 这种争
论 本 身 为探 讨 行 政 合 同 的司 法 救 济 制 度 提 供 了 必 要 性 。
及 利益 主体之 间 的权 益 关 系 , 因而 公 共 部 门 与私 人
部 门双方 的权 利义 务 以及 风 险分摊 主 要体 现在 双方
签订 的合 同 , 具体 内容 可 因项 目不 同而存 在差 异 。 其
对于二 者 的法律 关 系 , 共 部 门通 常 因强 势 地 位 而 公
于 我 国法学界 对行 政合 同及其 诉讼 的性质 一直争 论 不休 , 而对适 用 何 种 程序 进 行 救 济莫 衷 一 是 。在 从 推进 民营化 的过 程 中 , 政 合 同在 司法 救 济制 度 上 行

司法救济与行政机关的责任

司法救济与行政机关的责任

司法救济与行政机关的责任司法救济是一项维护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它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全面审理案件,还需要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基石,司法救济则是法治社会的保障。

一、司法救济的重要性司法救济作为一种修复公正和保护人权的机制,对于完善法治环境至关重要。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救济能够为其提供一个解决纠纷的途径,进而修复不公和恢复权益。

司法救济的正当性和效力不仅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也需要行政机关履行其责任,确保司法救济得到有效实施。

二、行政机关的责任1. 监管职责行政机关在法治社会中肩负着对司法机关的监察与监管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其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要及时预防和制止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追责,以保障司法救济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协助职责行政机关承担着协助司法救济的重要职责。

在司法救济过程中,行政机关需提供相关证据、文件等,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此外,行政机关还要积极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通过行政手段避免诉讼的发生,减少司法救济的负担。

3. 赔偿责任当司法救济结果判决公民合法权益受损时,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或失职处理可能导致公民权益的损失,而司法救济则能通过裁决赔偿来弥补这种损失。

行政机关应对自身责任有所认识,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避免对公民权益的侵害。

三、司法救济与行政机关责任的互动司法救济和行政机关的责任是相互依赖和互动的。

司法救济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监管和协助,行政机关则受到司法救济的制约和约束。

司法救济有效的实施需要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积极监督,及时纠正其不当行为。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积极协助司法救济的顺利进行,为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救济与行政机关责任之间存在一定的问题。

行政机关往往过于注重维护自身利益,对司法救济的关注度不高,导致司法救济的效果不佳。

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

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

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苏羽佳; 冯天成【期刊名称】《《牡丹江大学学报》》【年(卷),期】2019(028)009【总页数】4页(P5-8)【关键词】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相对人; 救济途径; 行政优益权【作者】苏羽佳; 冯天成【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4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或履行行政协议存在瑕疵,协议相对人可依据该法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但是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话,行政机关又能以何种方式来寻求救济呢?学界众说纷纭,各种声音比比皆是。

有学者认为,就救济方式而言,行政机关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也有学者认为申请法院非诉执行也不乏是一个很好的救济途径。

究竟谁对谁错,行政机关如何寻求救济,这是行政协议司法制度完善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提出问题先看如下这两个案例。

首先,关于浙江省平阳县国土局诉该县美得公司行政协议纠纷一案。

2013年3月,平阳县美得公司通过公平竞标竞得平阳县南雁镇土地开发权,同年4月该公司与平阳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价格为916万元,价金平均分两次支付,每次458万元。

第一次支付时间是在2013年4月19日之前,第二次是在同年6月19日之前。

但是至原告起诉之时,该公司只支付第一部分金额458万及违约金,但是第二部分的金额未能支付。

现平阳县国土局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该公司的《合同》。

该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合同》所涉内容是行政协议的类型,在性质上应归属于行政行为,所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驳回起诉,并告知该县国土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非诉执行的方式寻求救济。

其次,再看一下巫山县抱龙镇政府就其与扶江河之间签订协议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一案。

巫山县抱龙镇政府就《洛阳电站投资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07年与扶江河之间达成合意,另外又签订了补充内容,补充内容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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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契约的司法救济制度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契约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手段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行政契约纠纷也会大量出现。

如何对行政契约进行合理的司法救济,已成为摆在广大行政学者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为此,分析了我国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的运行现状,并联系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行政契约争议的解决搭建起一个良好的诉讼救济平台。

关键词: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
行政契约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新型管理手段,在现代行政管理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但是,俗话说,有权利必有救济,在现代社会,当大量的有关行政契约的纠纷出现时,怎样才能给予其良好的法律救济,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西方国家通过协商、仲裁、行政机关内部裁决或者是行政诉讼等实现在行政法上对行政契约的救济。

在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契约纠纷的解决也倾向于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但是,一方面我国救济制度深受民法与经济法理论的影响,另一方面行政契约本身的特点较少受到关注,从而在建设行政契约救济制度时制度存在着不足,所以,对现有救济制度进行讨论和试建很有必要。

本文限于篇幅所限,在此仅讨论司法上的救济模式。

1、我国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大部分学者目前更倾向于将行政契约纠纷纳入到诉
讼途径解决,但是从现今的司法实践中看,在处理行政契约纠纷时,存在着诸如法院管辖疏漏、行政诉讼障碍等问题。

1.1法院管辖的疏漏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许多法院管辖上的疏漏。

一部分行政契约纠纷被作为民事纠纷或商事纠纷纳入到民庭或者经济庭管辖,如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城市建设拆迁补偿纠纷、市政工程建设纠纷、国有企业租赁承包经营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相对人实施的单方行政行为。

行政契约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显然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00年3月10日实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变更为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契约只是一种具有行政性的新型行为,它并不属于行政行为。

所以,行政契约并没有被纳入到行政诉讼法的救济范围。

1.2行政诉讼救济上的障碍
在上文中我们说了,行政契约没有被我国现行行政法纳入到行政诉讼法的救济范围,因此,与行政契约的特点相对应的审判规则及具体制度一定存在着不足。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契约的单向性诉讼结构存在不足。

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相对人享有起诉权,在行政主体不能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场合,如果行政契约的相对人一方侵害行政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那么行政主体的权益
就得不到维护。

第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义务。

这就造成了行政诉讼双方权利义务、举证责任、诉讼地位上的不对等,从而行政相对人不积极参与诉讼,而行政机关举证时常有瑕疵。

法院在对审理案件时,不审查相对人在行政契约履行中的行为是否失当,补救是否恰当、及时等情况,不能与相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必要的对比和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裁判的公正性。

第三,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行政契约的法律,造成了法院在适用规则上的不一致。

第四,法院的裁决形式也不能满足行政契约纠纷的需要。

2、我国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行政契约是政府实施民主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随着行政契约在当前社会的不断增多,行政契约纠纷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但是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行政契约制度,这就违背了当前行政契约实践的实际需要。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行政契约的司法救济制度,从而为行政契约争议的解决搭建起一个良好的诉讼救济平台。

2.1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将“具体行政行为”定义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所委托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单方行为。

这一定义使行政契约这样的双方行为无法进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00年3月10日实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中,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变更为行政行为。

但是,即使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做了此种修改,行政契约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前文已述,行政契约是一种新型行为,他不同于行政行为。

所以,要将行政契约的纠纷,包括其中涉及民事性质的纠纷,全面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需有专门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给予更加明确的支持。

为此,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在保持行政行为作为受案范围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并将其与行政契约以及其他因行政法的发展可能衍生出的新型行为一道纳入到行政诉讼之中。

2.2构建双向性审查结构
前文已提到,在行政诉讼制度构建初期,立法者对行政契约的特性认识不充分,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以审查行政行为为唯一目标的单向性构造模式,即行政主体无权借助法院实现行政意志,只有相对人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所以在传统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

也就是说,原告永远是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而被告则永远是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法上的这种选择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要求。

首先,实践中,行政契约纠纷多数是双方行为所致,或者是互为因果、相互作用的结果。

虽然,行政主体在缔结与履行行政契约中拥有一定的行政特权,但这种特权的行使是要受到限制的,行政主体的意志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完全通过其单方意思表示得以实现,而需要人民法院居中作出裁判。

由此可见,行政主体同样存在要求司法机
关查清、认定事实的需求。

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有必要在立法上作出变动,赋予行政主体在一定条件下的起诉权。

其次,如果不对行政诉讼结构进行重新构建,即使承认行政契约案件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也会因为不契合行政诉讼结构而不能实际解决行政契约纠纷。

以德国为例,战后德国之所以行政契约能蓬勃发展,就是得益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

行政诉讼的结构性变化,使得其功能的多元性毫不逊色于民事诉讼,从而解决相应的行政契约纠纷也变得更加轻松。

综上,我们应当针对行政契约的特点对审判的规则及具体制度进行相应的增补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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