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
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
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
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对你有帮助!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一)导游人员的人身权;(二)导游人员的履行职务权;(三)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四)申请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①导游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游览业务,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拒绝履行导游合同约定的义务;③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⑤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⑥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旅游接待计划安排履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不得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⑦导游人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⑧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⑨不得欺骗、胁迫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需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三、导游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导游证管理制度》的处罚:①无证进行导游活动;②私自承揽导游业务;③未佩戴导游证。
(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处罚:①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所要小费的……;②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③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件时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不及时报告的,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时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④导游人员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收受回扣……。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的专业人士,担负着向游客传递旅游信息和提供相关服务的重要角色。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导游人员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作为导游人员,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
导游人员有权要求游客尊重他们的工作,不干扰他们的导游活动,并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
例如,导游人员有权要求游客遵守旅游团的规定和安排,不擅自离团或违反旅游行程。
导游人员还有权要求游客文明旅游,不损坏旅游景点的环境和设施。
此外,导游人员还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应得到雇主或旅行社的合理对待和保护。
导游人员也有一系列的义务需要履行。
首先,他们需要熟悉旅游目的地的相关知识,包括景点的历史、文化、地理等方面的知识,并且准确地向游客介绍和解释。
导游人员应该通过专业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以更好地满足游客的需求。
其次,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与游客保持良好的互动,解答游客的问题,并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导游人员还应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尤其是在危险或紧急情况下,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游客的安全。
此外,导游人员还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导游人员还有义务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他们需要确保游客享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和服务,并且不得向游客强制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
导游人员应当保护游客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游客的个人信息。
在游览景点期间,导游人员还应引导游客遵守景区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景区的秩序和管理。
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的一员,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游客提供准确、全面的旅游信息和优质的服务。
同时,他们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游客的权益,维护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
只有在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中,导游人员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游客创造愉快、安全的旅游体验。
导游爱岗敬业演讲稿——用心服务 搭建桥梁
导游爱岗敬业演讲稿——用心服务搭建桥梁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对导游爱岗敬业的理解和体会。
作为一名导游,我深深地感到,导游职业是一项神圣而有责任的职业,它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是一个搭建桥梁的使命。
首先,导游爱岗敬业就是用心服务游客。
无论是国内游,还是出境游,游客们对旅行的期望都是一样的——沉浸式的体验。
作为导游,我们要从小细节出发,用心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我们要努力了解游客的需求和喜好,不断更新我们的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给游客提供定制化的行程和个性化的服务。
要在解说中融入自己的情感和热情,让游客更加投入和享受旅行的过程。
只有用心服务,我们才能够建立起游客的信任和忠诚度。
其次,导游爱岗敬业就是建立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桥梁。
作为导游,我们是游客与目的地之间最直接的联系人,我们要承担起沟通的角色。
导游不仅仅是给游客解说,更是要为游客提供指导和帮助。
我们要善于倾听游客的意见和反馈,及时调整行程安排,解决问题,为游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我们要成为游客的朋友和知己,用心与他们交流和互动,让他们在旅行中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只有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桥梁,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为游客服务,并且使他们对目的地产生更深刻的印象和美好的回忆。
最后,导游爱岗敬业就是对职业的敬畏和责任心。
作为导游,我们要时刻意识到,我们肩负着向游客传递目的地历史文化的使命。
我们要经常学习和研究,了解并传递准确的知识和信息。
我们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和素质,以身作则,为游客树立榜样。
我们要尊重游客的文化差异和个人隐私,维护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只有对职业怀有敬畏和责任心,我们才能够真正做到服务至上,为游客提供最好的旅行体验。
亲爱的同事们,导游这个职业是多么的光荣和伟大啊!让我们一起努力,用心服务,搭建起人与人之间的桥梁,让旅行变得更加美好!谢谢大家!。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之一,在工作中有着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以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为标题,详细介绍导游人员在工作中的权益和责任。
一、导游人员的权益1. 薪酬权益:导游人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取合理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
同时,导游人员还有权利享受各项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2. 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导游人员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确保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并能够按时休假,保障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3. 培训与提升权益:导游人员有权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导游人员也有权获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为个人发展和职业晋升打下基础。
二、导游人员的责任1. 服务责任:导游人员是旅游行业的形象代言人,有责任向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导游人员应热情接待游客,讲解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知识,提供相关的旅游信息和建议,确保游客的旅游体验。
2. 安全责任:导游人员应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责。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人员应引导游客注意安全事项,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安全。
在紧急情况下,导游人员需要冷静应对,并及时组织游客疏散或求助相关部门。
3. 维护环境责任:导游人员应引导游客爱护旅游景区的环境,不随意破坏或乱扔垃圾。
导游人员还应宣传环保意识,提倡低碳出行,促进可持续发展。
4. 保护文物责任:导游人员应对旅游景区内的文物和历史遗迹负责。
导游人员应向游客普及相关的文物保护知识,引导游客文明游览,不触碰、刻画或损坏文物。
5. 法律责任:导游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导游人员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或索取非法利益,保证服务的公平公正。
三、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互相制约和支持的。
只有在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导游人员才能够获得相应的权益。
同时,导游人员享有的权益也是保障其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使其能够更好地为游客提供服务。
第六章第三四节导游人员权利与义务
认定处理: 认定处理:
该社导游唐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严格 履行职责,擅自离岗,致使游客在景区自 行游览,未享受到导游讲解服务,其行为 违反了有关规定,造成游客经济损失。依 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以 下处理: 1、成都某旅行社双倍赔偿游客黄龙景区导 游服务费; 2、扣除唐某导游年度分值2分。
【案例阅读】 案例阅读】 2002 年11 月上旬,武汉某保险公司组织员工到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进行观光旅 游,按照合同约定,由当地某旅行社负责接待,该旅行社安排刘某为导游员。 11 月5 日上午,在刘某的引导下大家开始旅游活动。将近中午时,天气突然变 化,下起了大雨。大部分游客见此情景,建议导游员刘某带团返回宾馆,而刘 某却称:行程是旅行社定好的,自己不能随便更改,大家没有办法,只好继续 前行。等到下午17 时20 分左右,雨越下越大,造成个别路段积水,旅游车被 困途中。 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有无权利调整接待计划? 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有无权利调整接待计划?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答:《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3 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 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 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第14 条规定: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 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应根据当时的天气变化,尊 重大多数游客的意见,有权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而果断变更行程,率团返回 宾馆,并将当时情况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四节导游人员的管理办法
一、概述 2001年12月26日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2002年1月1日施行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
员工作 岗位行政许 可独 占权 ; 二是 导游人 员劳动报 酬权 、 社
会 保 障权 难 以 保 障 ; 三是 导 游 人 员学 习培 训 权 难 以 维 护 。 导
可 能带 来 的不 良后 果 n等 等 。这些 探 索研究 提 出 了
许 多提 高导 游人 员 综 合素 质 的 建 议 和 主 张 , 深 入 对 认 识 和理解 当前 导 游 市场大 有 帮助 。但 综合 治理 当 前导 游 市场 痼疾 是 一 项 复 杂 的 系 统 工 程 , 须 深 度 必
佑 兴等 从经 济学 角度分 析 导游人 员违 规行 为 屡禁 不
中等专业学校或者 以上学历 , 身体健康 , 具有适应导
游 需要 的 基本 知识 和语言表 达 能力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止在于 旅游 产品 产权界 定 困难 、 制度创 新 成本 高 、 信
誉 低 和追求 短期 利益 、 违规 行 为的风 险有 限 、 激励 机
学 院旅游 管理 系副教授 , 硕士在读 , 主要从事旅游管理 、 导游
管理研究 与教学工作 。 E—m i ceg ax o1 ao . m。 a :hntni 一@yho t l i a o
员 的道 德 危险 是近 年 困扰着 旅 行社 业 的一个严 重 问 题 ; 姜彩 芬等 分 析 了旅 行 社 在 导 游 管 理 中 不 公 平
在 于 导游 人 员 职 业 权 益 的 长 期 缺 位 。 实 表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 现
一
是旅行 社企业 内、 外部 及 境 外 同行 都 存 在 随 意 侵 害 导 游 人
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与提示】
此案中,赵某的行为是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发生在旅游途中,且由于个人恩怨未 经旅行社同意置游客于不顾,损害了游客利 益,理应受到处罚。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 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 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问题一
1、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有无权利调整接待
计划?
【案例分析】 答: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导游人
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 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 社。”第14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 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 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例中,导 游员刘某应根据当时的天气变化,尊重大多数游客的意 见,有权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而果断变更行程,率团 返回宾馆,并将当时情况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作为一般公民,依法享有我国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其法定的义务, 以下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 给导游人员所设定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身自由权 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 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审问、限 制和侵害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紧 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从未讲过这类笑话的李某感到非常为难,婉言 拒绝,并提议让大家参与做一个互动游戏,张 某等人拒绝,并指责导游不开放,不能满足游 客需要,遂产生怨气。到达黄山后,张某发现 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怀疑是导游员李某拿错了, 要检查她的包并搜身。李某反复说明自己并没 有见过他的手机,对其搜身更是不能接受。但 张某坚持要查包搜身,否则就投诉李某所在的 旅行社。李某想自己刚参加工作,为了避免旅 行社遭受投诉而委曲求全,让张某检查了包, 并让一名女游客搜查了身上的衣服,但均未发 现张某手机。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导游人员走遍天下、见过各种人情世故,是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迅猛发展下,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维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导游人员的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之一,应当受到法律和法规的保护。
政府应当完善旅游行业相关法规,明确导游人员的身份和职责,禁止任何侵犯导游人员权益的行为。
此外,还应建立导游人员维权机构,及时解决导游人员的投诉和抱怨。
2.提高待遇由于旅游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导游人员的工作也越来越困难。
政府应提高导游人员的待遇,包括薪资、福利等方面。
同时,也应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导游人员的专业素质。
3.加强管理政府和旅游企业应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规范导游人员的行为。
同时,也应对导游行业开展调查,了解导游人员的实际情况,并建立相关的评价体系,对表现出色的导游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和表彰。
二、导游人员利益表达1.加入行业协会导游人员可以加入相关的行业协会,通过这种途径向政府和社会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利益要求,并寻求相关的支持和帮助。
协会还可以代表导游人员参与有关旅游行业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为导游人员争取利益和发言权。
2.利用网络平台如今,网络已成为人们重要的信息来源和社交平台。
导游人员也可以通过社交网络、微博等平台,传播有关导游人员的特殊困境和诉求,获得更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同时,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线上活动,为导游人员发声争取利益。
3.参与相关论坛导游人员可以参与有关旅游行业的相关论坛、会议等活动,向行业内外高层官员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将自己的想法传递给更多人。
导游人员能够通过这种方式与其他行业专家、学者、企业家等建立联系,拓展自己的人脉。
综上所述,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是导游行业的重要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按旅行社接待计划执行
旅游团接待计划与导游活动
旅游团的接待计划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旅游 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接
待计划执行。
擅自改变行程与终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终止 导游活动,否则将引起旅游者不满和旅行社违
约。
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
1 2 3
导游人员的职责
导游人员应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可 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及时向旅游者说明并警示。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 利和义务
目 录
• 导游人员的权利 • 法定义务和违法处罚
01
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与安全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 或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以确保自身人格 尊严和生命安全不受侵犯。
获得劳动保障与拒绝垫付
导游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劳动保障权,与旅行社订 立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有 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垫付团队旅游服务费用。
01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的上岗执业证,便于旅游者识别和求助。
监督检查与职业责任感
02
佩戴导游证便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增强职业责任
感。
处罚规定
03
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旅行社委派
委派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以 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服务提供
导游人员通过旅行社的委派,才能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
处罚规定
导游人员私自承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1)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导游人员是旅游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关系到整个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重视导游人员的职业权益和福利待遇,是保障旅游行业顺利运营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工资待遇、劳动时间、保险福利、工作安全等方面探讨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维护及其利益表达。
一、工资待遇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中的职业人员,他们的工资待遇对其生活质量和生活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导游人员应当享有合理的工资待遇,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享有正常的工资结算和保障。
同时,为了保证导游人员的工资待遇,需要加强企业监管力度,严禁随意克扣、漏算工资,保障导游人员的正当权益。
二、劳动时间导游人员的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强调时间性,工作环节复杂,要求导游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较多的工作内容,因此在保障导游人员职业权益时,需要保证其合理的劳动时间安排。
此外,在劳动时间安排时,还需要考虑导游人员的身体状况和休息时间,避免出现劳动时间过长、休息时间过短的情况。
三、保险福利导游人员在工作中面对较高的风险,需要保障其相关的保险福利。
保险福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这些保障能够帮助导游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获得合法的保障和补偿,是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工作安全导游人员的工作过程中,面临着安全隐患,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在旅游行业中,保障导游人员的安全需通过多种手段来实现,如加强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的安全意识、提供安全事故的处置方案等。
同时,旅游企业也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并对导游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从而有效保障导游人员的工作安全。
总之,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业权益的维护及其利益表达,是保障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针对导游人员面临的困境和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和管理,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人才评价机制,从而推动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有效维护。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导游人员担负着向游客引导和介绍旅游地点的重要角色,其权利和义务如下:权利:1. 工作条件和环境:导游人员有权要求在安全、卫生良好的工作环境中开展工作。
他们有权获得必要的工作设备和资源,以便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
2. 薪酬和福利:导游人员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获得合理的薪酬。
他们也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3. 提供真实信息:导游人员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向游客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包括历史、文化、地理和其他相关知识。
他们应当提供客观中立的解释和评估,不得歪曲事实或夸大宣传。
4. 保护个人权益:导游人员有权要求游客尊重他们的个人尊严和权益。
他们有权拒绝接受游客的人身侵犯、歧视或其他不当行为。
5. 提供合理安全保障:导游人员有权要求游客遵守安全规定,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
他们可以要求游客不从事危险活动,遵守景区规定,确保导游团队的整体安全。
6. 敬业和职业发展:导游人员有权获得职业培训和提升机会,以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他们也有权根据个人能力和贡献获得职业晋升和奖励。
义务:1. 提供优质服务:导游人员应该向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准备充足、专业细致的行程计划和解说,满足游客对旅游目的地的需求,并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舒适。
2. 遵守法律和规定:导游人员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包括导游从业资格要求、旅游目的地的管理规定,以及保护游客权益的法律法规。
3. 保护游客权益:导游人员应该具备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他们应该尊重游客的自由意愿和选择,不强行推销或索要非法额外费用。
4. 保护旅游资源:导游人员应该具备环保意识,遵守保护旅游资源的规定,不破坏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遵循景区的规划和管理要求。
5. 沟通和协调:导游人员应该与旅行社、景区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旅游服务的顺利进行,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
6. 不得接受回扣和贿赂:导游人员应该自觉抵制接受回扣和贿赂的行为,以保持职业道德和公正。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维护论述
L OQU I S E一5 A JAN H 3
导游人 员职 业权 益的 维护论 述
为 主 ,导 游 利用 国家 对 外 宾 的 免 税 优 惠 政 策 ,利 用 护 照 去赢
游 被 排 除 在 专 业 技 术人 员之 外 ,这 直 接 导致 了 导游 没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导 游 应 有 的地 位 得 不 到 承认 ,应有 的权 利 受 到 了 剥 夺 。虽 然 在 《 游 人 员 等 级 评定 制度 》 , 游 已被 分 为 初 导 中 导 级 、 级 、 级 和 特 级 , 导 游 人 员 的 这 种 晋级 制 度 与 我 国的 中 高 但
许 可 独 占权 。
2 0世纪 6 O年代以后 , 界旅游产业发展迅速 , 世 已成为当今世
界 最 大 和增 长 最 快 的 产 业 。 中 国旅 游 业 自上 世 纪 9 0年 代 以
来 迅 猛 发 展 ,成 为 中 国 经 济 生 活 和 文 化 生 活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的 、 可忽 视 的组 成 部 分 。随 着 我 国 旅 游业 与 国 际旅 游 市场 不
的接 轨 ,导 游 职 业 已经 实 现 了 由 固 定 职 业 向 自由 职 业 的转
变 。与 旅 游业 的 高速 发 展 相 比 , 国 导 游在 基 本 权 益 保 护 和 我 管 理 机 制 方 面 的相 关 法 律 、制 度 建 设 却 相 对 滞 后 ,使 其 成 为
一
个 新 型 的 弱势 群 体 。
一
、
导 游 职 业 权 益 的 基本 内 涵
再 次 , 外 同行 成 为导 游 人 员 维 护 岗位 行 政 许 可 独 占权 境 的 新威 胁 。 目前 国 内旅 游 企 业 常 常聘 请 境 外 导 游 、 队 , 旅 领 而 游 行政 管理 部 门对 此 置 之 不 理 , 无 疑 助 长 了导 游 岗位 行 政 这 许 可独 占权 的新 威 胁 。 ( ) 游 人 员 劳 动报 酬 和 社 会 保 障权 难 以 维 护 。 们先 二 导 我 来 看 看 导 游 收 入 的 三 个 发展 阶段 。 期 阶段 ( 国初 期 到 改革 初 建
简述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主要指通过引导、讲解等方式,带领游客进行旅游活动的人员。
导游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导游的权利**
1. 人身安全保障权: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
2. 履行职务权:导游有权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3. 合理报酬权:导游有权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4. 其他权利:导游有权拒绝游客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二、导游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导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2. 接受旅行社委派:导游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的带团任务,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3. 提供优质服务:导游应当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包括讲解、引导、咨询等。
4. 维护游客权益:导游应当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如协助游客解决旅游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5. 遵守职业道德: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欺骗、胁迫或误导游客,不得收受游客的财物。
总之,导游在旅游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游客权益和确保旅游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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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管理职责 对导游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 律及纪律的教育; 组织导游业务的培训; 负责对导游人员进行内部考核和奖惩工作; 处理旅游者对导游人员的投诉等。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独立做出意思的表示。
10
刑事责任
(四)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
谢谢
感谢观看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游、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机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01
民事责任
02
行政责任
03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04
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处罚。
05
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处罚
06
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07
违反旅游服务规定的处罚
08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和索要小费的处罚
09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02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03
0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的;
0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
03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04
作为被代理人的旅行社终止的;
(3)代理的终止
论述导游的权利及义务
论述导游的权利及义务
1导游权利
导游的权利是从服务和经济方面考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法》的规定,导游享有以下权利:
(1)拥有平等发展的权利,即能够拥有社会公平竞争及经济发展的权利,保障个人在劳动市场上承担职务或从事劳动。
(2)拥有合理收入的权利,即在个人能力及劳动积极性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有合理报酬。
(3)拥有劳动安全与健康权利,即应当提供符合劳动生产安全标准的工作条件,并保护导游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拥有投诉的权利,即可以向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申诉或举报遭受职业不公正待遇的问题。
2导游义务
导游的义务也是从服务和经济角度出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法》的规定,导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证件制度,按规定妥善使用、维护和保护导游证及其它工作证件。
(2)遵守导游的职业操守,严格执行职权职责,给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3)负责客人的旅行顺利,严格按照规定地点、时间开展活动,确保客人的安全及行程的进度。
(4)做好游客管理工作,要求旅客注意安全,遵纪守法,禁止违反社会治安秩序。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导游的权利及义务相辅相成,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以保证导游服务的高效性和适当的收入。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为一名导游,我们的职责不仅仅是带领游客参观景点,更重要的是要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让他们在旅行过程中感受到愉悦和满意。
那么,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尊重游客1.1 保持礼貌和热情作为导游,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保持礼貌和热情。
对待游客要有耐心,尊重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不要对游客发火或者无礼。
我们还要主动与游客交流,了解他们的兴趣爱好和需求,以便为他们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
1.2 保护游客隐私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游客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属于游客的隐私,我们有责任保护好这些信息,不泄露给第三方。
我们还要提醒游客注意自己的隐私安全,避免在公共场合透露过多个人信息。
二、确保游客安全2.1 遵守旅游规定导游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旅游规定,确保游客的安全。
例如,不擅自改变行程安排,不在未经许可的区域开展活动等。
我们还要关注天气变化,及时调整行程计划,确保游客在旅途中不受到不必要的困扰。
2.2 注重安全防范在游览过程中,导游要时刻关注游客的安全状况,特别是在人多拥挤的景区和交通工具上。
我们要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避免发生意外。
我们还要熟悉景区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以便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
三、提供专业的服务3.1 做好行程规划导游要根据游客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行程,确保游客能够充分体验目的地的文化和风景。
在制定行程计划时,我们要考虑游客的体力状况和兴趣爱好,尽量让每个游客都能在旅行中找到自己喜欢的内容。
3.2 提供详细的解说导游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能够为游客提供详细的解说。
在讲解过程中,我们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生动性,让游客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欣赏景点的文化内涵。
我们还要关注游客的反应,及时调整讲解方式和内容,提高解说质量。
四、维护旅行社和景区的利益4.1 遵守合同约定导游要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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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陈天啸(湖南商学院旅游管理系,湖南长沙410205)[收稿日期]2005-10-15;[修订日期]2006-01-05[作者简介]陈天啸(1971-),男,汉族,湖南衡阳人,湖南商学院旅游管理系副教授,硕士在读,主要从事旅游管理、导游管理研究与教学工作,E -mail :chengtianxiao-1@ 。
[摘 要]我国导游员队伍建设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长期缺位,现实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旅行社企业内、外部及境外同行都存在随意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二是导游人员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难以保障;三是导游人员学习培训权难以维护。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重在措施落实到位,更在于建立健全导游人员利益表达机制。
具体措施主要有加强导游总量控制、旅行社企业等级标准与拥有导游队伍情况密切挂钩、旅游者(团)接待档次与陪同导游等级水平相匹配等;拓宽导游人员利益表达渠道则主要靠政府及其部门、导游群体代言人、工会组织、社会舆论监督、旅行社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和民间团体等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发挥作用。
[关键词]导游人员;职业权益;利益表达;旅行社[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006(2006)04-0060-07由于历史、体制和自身等原因,我国导游员队伍建设出现许多与蓬勃发展的旅游业格格不入的矛盾和问题,许多专家和学者对此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索。
南开大学旅游学系本科生科研创新小组对建立合理的导游人员职业机制问题进行了研究[1];肖佑兴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导游人员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在于旅游产品产权界定困难、制度创新成本高、信誉低和追求短期利益、违规行为的风险有限、激励机制不当等[2];范玉翔等在导游收授回扣问题上引进“博弈论”,分析监管对导游收授回扣的失效原因[3,4];李云霞就旅游线路产品低价格现象背后导游与旅行社的矛盾进行了分析[5];梁智等认为导游人员的道德危险是近年困扰着旅行社业的一个严重问题[6];姜彩芬等分析了旅行社在导游管理中不公平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7]等等。
这些探索研究提出了许多提高导游人员综合素质的建议和主张,对深入认识和理解当前导游市场大有帮助。
但综合治理当前导游市场痼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深度挖掘矛盾和问题的根源,力求正本清源。
虽然造成导游队伍建设的矛盾和问题出现、发展和蔓延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在于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长期缺位,在于该职业利益表达方式严重缺失、维护权益渠道障碍不畅,致使导游人员许多合法利益无法真正得到维护和保证。
1 导游人员岗位职业权益的基本内涵许多相关法律条例对导游职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系统而详尽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归纳概括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基本内涵。
1.1 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第八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十八条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导游人员(包括境外领队)岗位职业实行政府行政许可制,这表明该岗位依法享有行政许可独占权。
1.2 依法公平享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章从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了系列的规定。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第四十七条(九)规定,“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
”作为社会劳动大军中的一部分,导游人员依法公平享有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障权。
1.3 接受技术技能水平等级学习培训权《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
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规定,“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第四十六条(五)规定“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第四十七条(六)规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
”这些规定表明导游人员在劳动合同内依法享有接受技术技能学习培训的权利。
2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长期缺位的主要现实表现211 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屡遭侵害21111 旅行社企业内部肆意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许可独占权《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多部法律条例都明文规定,只有导游人员(含境外领队)才有资格进行导游服务工作,而在旅行社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中,出现其他人员随意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
外联人员因外联旅游业务与旅游消费者进行旅游产品咨询、业务洽谈和签订旅游合同等一系列的面对面服务,成为旅游消费者最熟悉、最信任的对象,往往被旅游消费者看成较为理想的陪同人员,旅行社企业也常常以陪同旅游团出行观光游览来奖励外联人员;计调等内勤人员常常以到旅游目的地考察接待设施设备情况、交流沟通合作意向、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等为借口陪同旅游团旅游;旅行社管理人员也常常被旅游目的地地接社、旅游景区(点)和其他旅游接待单位的盛情邀请,旅游消费者也更相信管理者能及时解决问题等原因而抛下紧张的日常工作被动陪同旅游;实习生和旅游车司机也成为侵占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的重要因素,因为他们陪同旅游团队使旅行社企业可以不给予或少给予导游带团津贴,可以节约旅游成本开支,这在微利时代的今天深受部分中小旅行社企业的欢迎。
由此可见,在旅行社企业内部存在较为严重的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现象。
21112 旅行社外部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现象随处可见导游是一项引人入胜的特殊行业,导游服务是需要高智力、强体力、丰富经验作支撑的岗位,在部分景区(点)出现了志愿者、行业专家兼职导游强行抢占导游人员饭碗现象,旅游高等院校的在读学生和有意向报考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社会人员为积累导游工作经验,往往采取到当地景区(点)当志愿者为旅游者免费进行导游服务工作,不经意地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旅游景区(点)和旅行社企业为了扩大自身社会影响,随意采取聘请专家、教授和学者为兼职导游员,但又不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还不注意时间的有效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导游是一项能见多识广的新兴职业,导游工作可以享受“白领待遇”(导游人员在带团工作中可以“白游、白吃、白住、白玩”),这引起一部分人的高度关注,成为他们发财致富的好手段,在旅游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两类。
一是景区野导,景区(点)当地居民(以农民居多)和旅游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歪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观念,充分发挥自己的地缘优势,通过低导游服务费、绕过门票站等违法手段为旅游消费者提供向导服务,低层次的旅游消费者往往比较满意,导游人员和景区(点)成为受害者;二是社会黑导,景区(点)周围的“靓男俊女”以“色情”为武器,盗用男女公关、伴游陪游、游泳教练等名义进行“导游”工作,严重影响导游人员社会形象。
21113 境外同行强占鹊巢成为导游人员维护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的新威胁中国境内旅行社企业出现高薪聘请境外导游、领队的涉嫌违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表态有助长之势。
广东某旅行社企业以中国导游及工作人员语言以及生活习惯的不同、沟通不足、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获得认可、想投诉却困难重重等理由为借口,在2003年11月率先在广东旅游市场推出新业务,成立了由外国人和外籍华人等组成的“F oreign T eam”(外国团队),专为出入广州的外籍商旅人士以及外商投资机构提供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这涉嫌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导游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规定。
对该旅行社企业涉嫌违规推出的新服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态度(“这是旅行社的一个创新服务,极为可喜。
”)难免引起争议,无疑将进一步助长中国旅行社企业竞相聘用外籍公民为导游、领队,这已经成为导游人员维护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的新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