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自-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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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保险法的始终,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意义,本文深入分析一下我国保险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规定及立法完善。
【关键字】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分析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角度进行一些探讨: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ﻫ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第一,“语义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ﻫ第二,“一般条款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第三,“立法者意志说”。
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ﻫ第四,“双重功能说”。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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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新修订《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保险法》的实施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有序发展、改善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尤其是新修订《保险法》中贯穿了最大诚信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保险公司妥善经营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广度和深度上的挖掘,同时由于保险业是经营信用风险的特殊行业,诚实守信更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本质上要求保险活动公正、公平,要求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
我国新修订《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及发展入手,通过对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道德标准的解读,找到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此外,本文将主要对新修订《保险法》中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体现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和出险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和及时施救义务、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几个方面,将新旧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新《保险法》中的特点。
文章在对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论证后,找出它的可取之处,同时也分析它所存在的缺点。
文章的最后,将针对这些不足的地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完善机制Abstract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has become 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 2009,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o promot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surance company and consumers, especially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to proper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safeguard insurance company management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in recent years, the insurance industry get rapi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 potential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has also been on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digging,and because the insurance is special industry business credit risk,honesty is foundation of the insurance business.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in essence requires insurance activities, requirements to achieve a balance of interests.China's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regulation,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and duty, demonstrative obligation of the underwriter, waiver and estoppel is the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This article obtains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and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in the civil law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feel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oral standards, to fi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In addition,this article will mainly to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content about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analyzed,embodied in policy-holder truthfully inform obligation, increased the risk of the insured,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obligation to defend the safety of insurance mark,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and duty, the insurer in time specified obligations and theunderwriter of waiver and estoppel from several aspects, compare the old and new insurance law,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argumentation, find out its merit, also analyzed the disadvantages of it.By the end of the article,according to these deficienci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Keywords: insurance;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Perfecting the mechanism of引言 (5)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 (6)(一)诚信原则的内涵 (6)(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7)二、最大诚信原则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 (8)(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8)(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9)(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通知义务 . 10(四)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和及时施救的义务 (10)(五)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11)(六)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11)三、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评价 (12)(一)修订后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成就 (12)(二)新《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不足 (13)四、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 (13)(一) 制定有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重大过失”衡量标准的司法解释 (14)(二)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补充 (14)(三)增加被保险人违反及时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15)(四)进一步规范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形式 (15)(五)增加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 (16)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关系到整个金融行业甚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谈保险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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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保险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活动是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主要功能是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等方面提供保障。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等各方面的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保险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基本法律规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围绕诚实信用原则来谈一谈保险活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保持诚信。
保险公司是提供保险服务和产品的主体,在保险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生效保单,将保险金及时赔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同时,保险公司应该公正、透明地进行理赔,以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
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公正、透明地赔付保险金,将会破坏其诚信形象,导致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其次,保险代理人应该保持诚信。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重要代表,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代理人扮演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他们应该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服务和产品。
但是,有些保险代理人目的纯粹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惜虚假宣传和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导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甚至受到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的困扰。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代理人必须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将客户的利益置于首位。
再者,被保险人也应当保持诚信。
被保险人是获得保险保障的一方,他承担着保险费的支付义务,同时也应该保持诚信,尽力避免造成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
被保险人应该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和被保险物的价值,避免出现虚假保单;在理赔时也应该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理赔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将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决策,导致理赔无法及时处理,进而增加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对其信用记录造成影响。
最后,保险活动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诚实、欺诈行为。
这类行为通常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等方面故意违反合同约定和保险条款,以获取不当的利益或牟取非法收益。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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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 科 技学 院学报 Junl f inA r u ua Si c n eho g ( ee ora o l gi l r c neadTcnl yC) g J i ct l e o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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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 险 法 将 最 大诚 信原 则 规 定 为 基 本 原 则 的原 因
最大 诚信 原 则 , 早 起 源 于 海 上保 险 。今 天 最 已经成 为现代保 险法 的 四大 基本 原 则之 一 。贯 穿 整 个保 险业 , 保 险 业 能 够 发 扬 光 大 不 可 缺 少 的 是
一
用 原则 应从 立 法 目的 、 范 内容 和 司法 意 义 三 个 规
li f cino e hatyd v lp r fisrn e id s y.T i a e rm e cn p t o tgo at ana et nt e l e eome t0 ua c n u t o h h n r hsp p ri f s o t o c t um s o d fi h e f o h
内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 为基本 原则 的原因、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 一些探讨 。 关键词 : 保险 ; 大诚信原则 ; 最 保证 ; 明; 险监 管 说 保
中图分类号 : 92 I 2 )
文献 标识 码 : A
nl s a c a o tP ncp e o mo tGo d Fat n ns e Re e r h b u r i l fUt s o ih i I mm le La i c w
ae u f i fli e is rn ,a d i s r r ae u fi f li e s t f t n o li r n at u t u a c n n u e s r n at u t ai a i a c m,b t e w l h v r h nh n e h nh s c o f a o o t m i a e c - hf h l e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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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Abstract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Key words: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notice; guarantee; specific statement; abandonment and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目 录引言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3)(一)理论基础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3)2.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4)(二)基本功能 (7)二、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8)(一)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 (9)1.如实告知义务 (9)2.履行保证义务 (12)3.防灾、危险增加通知及施救义务 (14)(二)对保险人要求 (17)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17)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9)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21)(一)在保险合同总则中直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规定 (21)(二)如实告知的主体规定有欠缺,建议立法完善 (21)(三)保险法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详细规定 (22)(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法律细化 (23)(五)“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体现有待商榷 (23)(六)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体现 (24)(七)健全保险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25)参考文献 (26)引 言翻开人类历史画卷,人们无不经历着与各种灾害做着斗争,印度洋肆掠的海啸、汶川破坏性极强的地震、中国南方百年不遇的冰灾、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每每都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创,所以人类始终面对和经历着各种风险。
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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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于全龙律师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本文完成于2009年06月更多…该律师文章该专题文章该律所文章山东省二00二年度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优秀论文一等奖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论文范畴:金融、保险类]作者于全龙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于全龙关键词: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明确说明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体现在一般恶意抗辩诉权中。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就是当事人之间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要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的诚实和信用度,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
所以在外国保险法中被称为“最大诚信”(utmost gook faith)原则。
它起源于海上保险,因为船舶和海运货物处于运动状态之中。
其危险只有船主、货主或者其他投保人最为清楚,保险人缺乏如实了解的可能。
因为,当时通信工具十分落后,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货所在地,对保险财产难以实地查勘或委托他人查勘,仅能凭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决定其是否承保及如何承保。
所以,只有依靠投保人的绝对诚实的告知才能正确确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高低、标的金额的多少。
首先确定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险立法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的合同,如果一方不信守诚信原则,另一方可宣布合同无效。
”后来该原则从海上保险扩展到所有保险,而且对诚信的要求不仅局限于订约前和订约后,也扩及整个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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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概述保险法作为调整保险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在于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在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保险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险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后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最大的诚信,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欺诈或误导对方。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平、诚信价值的追求,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不仅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还贯穿于保险市场的各个环节,对于规范保险行为、防范保险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在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有效落实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平衡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涵、特点及其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我国保险业诞生以来,它便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开设业务,到民族保险企业的兴起,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保险行业的曲折发展,保险业在不断地适应和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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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新修改的保险法将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是保险合同的参与人的重要的行为准则,但我国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待于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告知义务前言: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客观上处于地位失衡的地位,要求双方当事人具有超出一般合同的诚实信用,在履行义务时最大限度遵守诚信原则。
而当事人的能力是有限的,需要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加以规制。
因此,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诚信原则成为必须履行的法定诚信义务。
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的必要性保险业的兴起使得人们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时不再是束手无策,使得灾难的后果由大众共同分担,从而减轻个体的损失。
保险法的建立使得保险事业有法可依,能够有序进行。
保险业为人们带来了福利,但是也带来了隐患。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为获得高额的赔偿数额,不惜弄虚作假,故意毁坏财产。
甚至有人谋财害命,故意为别人买人身保险,然后使用残忍的方式将别人杀害,保险诈骗想象数不胜数。
还有保险公司故意不给保险赔偿金,保险人索赔难。
还有的中介机构为谋取中介费用而不惜丢失诚信。
保险领域中的诚信缺失想象极为严重,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利益关系,而丧失掉了人际关系中真诚与最基本的诚信原则。
保险法作为一种射幸得合同,其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对于这种风险需要诚信原则加以规制,以此增加保险事业的稳定性。
其次,保险法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只有加强诚信规范,才能使得利益双方当事人处于对等的地位。
基于此,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事业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五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就使得把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上升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法律准则,这就要求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诚信办事。
论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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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作者:-----------------------日期:更多资料请访问.(.....)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保险法(结课论文)学科专业(建筑学院)城市规划专业学号 200904515姓名张广威指导教师王明革论文提交日期 2010.12.14 论《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内容摘要: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运用和保护,除“总则”新增条款将其确定为基本原则外,还体现在对投保诚信原则、承保经营诚信原则、索赔诚信原则、理赔诚信原则和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惩治等方面都作出新的明确规定,从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确保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我认为,加强诚信建设,构建我国保险业良好的信用体系,应从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
关键词:保险法诚信原则保险活动法律责任法律保障保险法是约束,规范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种标准法律,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关系。
这其中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保险法中的这种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之所以这样强调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规范作用诚信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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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目; 录一、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当事人的重要意义1、诚实信用是保险产品特征的基本要求,是保险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2、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力,打造一流品牌3、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企业文化的本质4、诚实信用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基本要求5、诚实信用是建立企业和个人社会信用的基础二、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三、保险经营活动中诚信的现状1、保险企业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2、投保人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四、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诚信问题的原因剖析1、保险企业管理体制、营销体制不完善,经营理念、诚信建设不健全2、行业诚信建设意识不够,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充分3、诚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评估系统建设滞后,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五、强化诚实信用,推进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思路与举措1、政府推动、健全社会诚信体制建设2、加强诚信监督,促进行业自律3、保险企业应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控4、强化社会监督职能,促进保险企业诚信经营论文摘要;诚实信用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要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中的最大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企业是企业之基。
保险市场不规范的恶性竞争,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的短期行为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保险业加强诚信建设不仅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企业竞争力、打造一流品牌、建立优秀企业文化的需要。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是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信原则的原因。
另外,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要求保险人应履行告知与说明义务,投保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履行其如实告知义务。
目前,有的保险企业经营理念相对滞后,有“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发展、管理两张皮。
浅谈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517ba4482e3f5727a5e96257.png)
浅谈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内容摘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的保险业,诚信更是其“立业之本”。
因而保险法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其核心原则加以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确立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鉴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试从其定义、内容、存在的立法上的缺陷及其完善等方面谈谈对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的一点认识。
[关键字] 最大诚信原则告知履行保证弃权禁止抗辩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诚实信用原则(Bona fide Good faith)起源于罗马法,那时候的立法者就已经发现,无论法律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规定的多么严密,也很难把每一种情况都规定下来,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就能找到规避之法,因而不能把契约的完满履行寄托在契约条款上,只有当事人的诚实和善意,才是履行契约更可靠的保障。
因此,罗马法便发展了诚信契约,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完成契约中所规定的给付。
随后的历史中,各国各地区都陆续把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民法典。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随着诚信原则的发展,它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范围之内,而扩大到民商法的各个领域,在保险领域中,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危险是不确定的,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判断失误和上当受骗。
故法律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大于其它民事活动,因而,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的诚实信用合同(Contract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①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运用,最早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初期,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定下来,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建立在最大信守诚实的基础上成立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信守原则,他方得宣告契约无效。
什么是保险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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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下面小编带大家看看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从保险标的看,由于保险标的的个性,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最为了解,而保险人不可能对保险标的进行持续的监控,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判断风险的大小,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并信守承诺。
从保险产品设计看,保险条款及其费率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其技术和复杂程度远非一般人所能了解,投保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条件完全取决于保险人的告知。
这要求保险人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
因此,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任何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均会损害对方。
因此《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一)主要内容1、如实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2、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保证是一项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保证,通常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有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有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名词解释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4f027a44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6f.png)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名词解释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
和解释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真实和信用的原则。
它要求保险合同的
当事人应遵守承诺,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信息,不得故意夸大或隐
瞒必要的事实。
这一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往往无法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某些情况,因此保险
法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情况,以便保险公司正确
评估风险、制定保险条款及计算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
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保险公司对赔偿进行限制。
此外,最大诚信原则还要求保险公司在事先约定的条件下履行保
险合同并按时支付赔偿。
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实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合
同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拓展一下,最大诚信原则还包括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密义务,即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和隐私信息予以保护,并
且不得将其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权。
总之,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过程中保持诚实、真实和信用,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c0ce77c7b4daa58da1114ad0.png)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中一般称为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这样一个: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由于带有射幸性质和容易诱发赌博危险和道德危险,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该条款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遵循特殊有效要件,即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意在防止此类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为图谋高额保险金而诱发对被保险人生命不利的危险。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便是以《保险法》的该规定,而主张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签字,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律业务方面较投保人更为熟悉,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地位。
按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约时负有告知等一系列义务,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明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同无效,应明确告知投保人或催促被保险人以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使保险合同有效。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d0af2815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b9.png)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务的基本法律,其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诚信是商业运作中的重要准则,对于保险行业而言更具有重要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公司的商誉。
本文将从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作用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信息披露原则: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向其充分披露与投保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产品的特性、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
保险公司要全面、准确地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信息,确保其能够全面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策。
2.遵守公平原则: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应当基于公平原则进行。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或信息上的优势,采取不公平的条款或做法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理赔机制,确保理赔过程中的公平性。
3.遵守保险费率原则:保险费率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并且在合同期间不得随意调整。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来违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当基于科学、公平的评估,并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批。
其次,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业务中具有重要作用。
保险业务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重大利益,因此,在商业行为中体现诚实守信的原则尤其重要。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相互信任、尊重和诚实守信,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权益的得到保障。
另外,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有效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可能出现虚增保险金额、隐藏保险费率等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的行为。
其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保险法的执行难度等原因,这些问题可能无法完全避免。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f057235b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d0.png)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事实真实原则提供必要的信息,并真实陈述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风险等。
保险人也应诚实信用,保证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真实可靠。
2.自愿原则:保险合同订立应当基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能强制对方订立保险合同。
3.公平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合理,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条款不得剥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定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或无理由拒绝承保。
4.重复保险原则:被保险人在同一风险身上,无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还是在不同时期可以投保多个保险合同,但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在出险后,保险人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5.共同原则:多个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承担风险时,应根据各自的承保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超出自身承保份额。
6.诚信原则: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一旦发生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证明。
7.不得抗辩原则: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无故拒绝或抗辩。
被保险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拒绝履行。
8.保险利益优先原则: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应当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险利益为目标,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9.不歧视原则:保险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等因素而歧视,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终止或附加额外条件。
10.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当遵循自由、平等的原则,保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
这些基本原则在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为保险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行为准则。
论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bb9c5ecb453610661fd9f4a1.png)
论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论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也与日俱增。
在察觉到中国经济巨大活力的同时,我国的保险业也随之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在飞跃进步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由于保险法规的滞后性,时常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面对暴露出的许多问题,监管部门也时常手足无措。
而在保险行业中最为突出也最为根本的问题,当数诚实信用的问题。
基于诚信原则的应用缺陷,需要创建规范化的市场环境,完善法律法规来提升保险组织的风险防范能力。
在对若干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时,总结出主要交易主体,保险人和投保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深入了解《保险法》对保险交易主体义务的法律规范,明确法律不完善之处,提出相应的完善方向以及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与说明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疑义利益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Insurance ContractsAbstract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have been greatly improved. Requirements for quality of life are also changing with each passing day. While aware of the great vitality of China's economy,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has also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rapid progress, a series of problems often arise. Due to the lag of insurance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y often cannot keep up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changes of the market economy. Faced with many exposed problems,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re often at a loss. The most prominent and fundamental problem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the problem of honesty and credit.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defects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t is necessary to create a standardized market environment and 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nhance the risk prevention ability of insurance organizations. In the analysis ofsome judicial practices, the performance of the main trading subjects, insurers and policyholders violating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s summarized. As well as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the "Insurance Law" on the legal norms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subject of insurance transactions, clear the imperfections of the law,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direction and suggestion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redit system. Keywords: Maximum Integrity; Duty to Inform and Explain; Waiver and Estoppel; the Doubt Benefits to Explain the Principle目录一、引言 (1)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2)(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背景 (2)三、保险合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及特殊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一)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中的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保险人义务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4)2.投保人义务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5)3.受益人义务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二)保险合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特殊性 (5)四、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功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一)整合法律价值的功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二)立法准则的功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三)行为准则的功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五、保险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一)保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二)投保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六、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四)疑义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七、保险合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以及制度缺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一)保险法下告知义务的分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二)我国弃权与禁止反言的精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八、对保险中诚信原则的立法建议与构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一)完善保险法规的诚信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二)加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三)加强保险中介与医疗机构诚信建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四)加强外部与同行业之间的协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九、结论 (16)参考文献 (17)谢辞 (18)一、引言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确立是经过世界各国的商品经济和债权债法的长期发展形成的。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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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被遵循的原因(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1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英国的CarterVBoehimY一案,后以法律形式出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该法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悟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支付的金额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方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将无法经营。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
第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是侥幸或碰运气的合同。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只需要交付少量保费,就能获得数十倍或数百倍赔偿金。
第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标的或人身的有关情况比较清楚,而保险人则了解很少甚至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保险合同采用书面格式化条款由保险人一方提出,信息量大并且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很难准确理解,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却很了解。
第三,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
保险业要求多数人中每人缴纳较少的资金来建立一个基金,然后对损失予以补偿。
当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就用保险基金来对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不一定。
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或者保险金远远大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这种保费与保险赔偿的悬殊往往容易导致保险欺诈或隐瞒的发生。
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287b0896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12.png)
保险合同的诚实信⽤原则是什么 关于保险合同的诚实信⽤原则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保险合同的诚实信⽤原则《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问题上将诚实信⽤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
从字⾯上看,诚实信⽤原则就是要求⼈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恪守诺⾔,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的利益,以“诚实商⼈”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
从内容上看,诚实信⽤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有⽆限的适⽤范围。
即它实际上是⼀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不断修正⾃⼰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从功能上看,诚实信⽤原则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在当事⼈就合同发⽣争执时,赋予法官较⼤的公平裁量权,如同给予了法官⼀张空⽩委任书,可以由法官根据合同履⾏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解释,直接调整合同当事⼈的权利义务。
有⼈认为诚实信⽤原则体现的是⼈们可以期待的交易的基础;也有⼈认为诚实信⽤原则是兼顾当事⼈双⽅的利益,求得利益的调和;另有观点认为诚实信⽤原则旨在谋求利益的公平,⽽公平就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
究其实质,法律不过是借⽤了“诚实信⽤”这个带有强烈道德⾊彩的词来寻求利益的均衡,促进交易,实现交易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功能,是⼀种⾼超的法律技术。
诚实信⽤原则最初在《德国民法典》就被作为履⾏合同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实践的丰富及理论研究的深化,⼈们越来越认识到,只有遵守诚实信⽤才是维护当事⼈⾃⾝利益的最佳⽅式,才是交易成功的最好保障。
因此,诚实信⽤原则的适⽤范围逐步扩⼤,不仅适⽤于合同的履⾏,⽽且扩及合同的订⽴、解释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权利的⾏使及义务的履⾏,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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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保险法的始终,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意义,本文深入分析一下我国保险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规定及立法完善。
【关键字】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分析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角度进行一些探讨: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第二,“一般条款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第三,“立法者意志说”。
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第四,“双重功能说”。
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五,“层次构成说”。
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应从立法目的、规范内容和司法意义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第六,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有“信”的因素,即法律关系的一面,顾及他方利益,衡量对方对自己的一方有何期待,并使其正当期待不致落空;二是,含有“诚的因素”,“诚”即“成”,包括成己成人,成其事务;三是,遵从交易习惯之意,但不包括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待之保护的交易习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二、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对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客观判断,只有当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保险人才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作为保险风险的大小发生与否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对保险人而言,如果风险不发生,则无需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中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有着本质的区别。
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用于承担保险风险的保险基金;这个保险基金是每个被保险人所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的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利益。
故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
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由于投保前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作为危险的承担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专业术语,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很难准确理解,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受利益的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将大大增加,从而危及到HYPERLINK "/z/Search.e?sp=S%E4%BF%9D%E9%99%A9%E8%A1%8C%E4 %B8%9A&ch=w.search.yjjlink&cid=w.search.yjjlink" \t "_blank" 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
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
HYPERLINK "/z/Search.e?sp=S%E4%BF%9D%E9%99%A9%E7%BB%8F%E8 %90%A5&ch=w.search.yjjlink&cid=w.search.yjjlink" \t "_blank" 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
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我国对保险资金的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
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下我国保险法相关制度的完善结合各保险业先进国家在诚信原则下的主要制度的考察,分析我国保险法相关制度的缺失与不足,从而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保险立法、司法和保险当事人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关于告知义务制度1、关于告知义务主体,我国《保险法》第17条仅规定“投保人”负告知义务;《海商法》第222条则仅规定“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
根本的解决办法应在《保险法》修订时,将“被保险人”列入条文中,或者就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而彼此的行为或知悉事项的告知在保险上具有同等评价时,订立所谓“被保险人视为投保人”条款,而无须在个别条款中再重复并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用语,以此完善告知主体制度;2、关于告知时间,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合同订立时”。
但问题的难点是解释上何谓“保险合同订立之时”?是指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时,还是承保人作出承保意思表示之前?对于投保和承保不是同时完成长期人寿保险合同双方来说意义尤其重大。
“合同订立时”,依合同法基本理论,应指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之后至保险契约成立之前,均应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履行期,该期间与保险单是否交付及所载保险期间之始期无关。
尤为重要的是,有无违反告知义务制度,以保险契约成立时为判定标准,投保申请时遗漏某事实,或虽告知某事实但其后发现其不实或新发生与之相反的事实,迄保险契约成立时,须重新告知或将以前所告知事项为订正,否则若因故意或过失而怠于为之者,即为违反告知义务。
3、告知内容以“重要事实”为限,对于重要事实的判定基准人,应以“谨慎保险人”同时结合“理性投保人”标准来加以判定,以此平衡保险活动双方利益;4、告知方式上,我国《保险法》第17条之规定采书面询问主义,就我国保险业发展状况及国民之保险意识及认识程度而言,可谓允当。
保险实务上均在投保申请书中特设告知栏,或在申请书外另订告知书,栏内或书中以书面记载一定问题,要求投保人据实回答,以询问表为汇集危险估计上重要事实资料之方法。
此即所谓“询问表”制度。
那么询问表在效力上如何?考诸国外保险立法,大多规定“询问表记载之事实,推定具有重要性。
”我国《保险法》虽无明文规定询问表之效力,但解释上应认为询问表记载之事实,推定具有重要性。
不过,在保险实务中,据笔者所知似乎有滥用询问表之趋势。
一些保险人特别是在人寿、健康险中所列询问事项达几十项,涉及疾病达一百多种,并且追溯5年甚至10年前所患疾病,询问事项内容可谓无所不包,惟恐有所遗漏,对保险人来说可谓“保险”。
一旦有保险事故发生,随便找个理由,要么是追根究底,查被保险人10年前的病历,使得被保险人死后也不得不背上个欺诈的恶名,而“违反者”已再无言申辩。
告知义务制度现如今已成为束缚投保人利用保险之桎梏,以及保险人作“技巧性”乃至恶意抗辩之工具,以图推卸保险金给付之责。
正如权威的批评者所指出的那样:它是在鼓励粗心大意的核保—保险人不妨在核保时睡大觉,待到被保险人索赔时再指责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了告知义务,违反了诚信原则。
为强化保险人调查义务,避免其恶意滥用“询问表”之流弊,应本着诚信的本旨,赋予投保人予以反证的机会,只要证明其不实告知虽为询问表所载事项但非有重要性,同时课保险人以举证责任;同时亦应许可保险人提出反证证明询问表所载事实之外,尚有重要事实存在,以便对当事人双方之利益均有所顾及。
(二)关于说明义务制度对于说明义务制度,由于保险交易消费化特征凸显,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交易能力差距甚远,对保险知识与产品知识的把握极度不平衡,投保人对保险人在条款理解提供帮助形成了充分信赖;加之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欺诈的客观事实已经造成了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所以强化保险人的缔约信息提供义务即成为一种当然的选择,人们自然也会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有相当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