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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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管理第四章采伐规程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
前款所称林地上的林木,包括乔木、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和竹子。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挖移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树林的采挖移植、采伐和采摘,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采挖移植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分项实施,责权统一、科学采伐,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六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取得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特别规定的灌木、竹林和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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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1992年10月9日以粤府〔1992〕138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管理范围,负责竖立界桩、界标。
擅自移动界桩、界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或承担恢复费用。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一)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使用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在使用的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罚款。
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二)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林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林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占用的林地按第(一)项规定处理。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
”4.第二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破坏界桩、界标的。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结束——。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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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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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林业效益,建设稳定、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社会的综合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含竹林)、林木(含竹子)、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物、植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结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四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应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实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林业用地绿化率,活立木蓄积量年增长率,年采伐限额、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林业用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搞好城镇绿化造林,所有城镇的城区内应当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绿化造林用地。
第六条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
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分类经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禁止采伐生态益林。
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对商品林实行限额采伐。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年度采伐限额核发木材和毛竹的采伐许可证。
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木、竹除外。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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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粤林[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c2def183c5da50e2534d7f23.png)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省人民政府可以对省属国有的林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
第六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https://img.taocdn.com/s3/m/3ebc730b482fb4daa48d4b0a.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粤办函[2013]18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4.12【实施日期】2013.04.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3〕18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3年4月12日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发挥林地定额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林资发〔201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工作。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落实本地区定额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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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3月6日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和日常管理经费参照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做法,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我省下列地区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热带雨林、季雨林和典型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贵稀有、特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和森林植物的原生地及其模式标本的集中采集地;(三)重点区域红树林、重要水禽栖息地,重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四)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生态敏感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广东省林业局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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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0-12-31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第二章流转范围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林地林木依法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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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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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3.07•【字号】•【施行日期】1987.03.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3月7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需要,必须征用、占用、划拨林地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森林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调处山林纠纷的规定处理。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50%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造林绿化,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把宜林荒山荒地和可能绿化的地方绿化起来,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指标。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遵循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以省林业区划为依据,划定林种,确定本地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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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现将《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生态保护修复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局2022年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务管理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作业设计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六章抚育管护第七章检查验收第八章信息档案管理第九章附则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提高我省造林成效,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林是指在无林地、疏林地、迹地或林冠下通过人工或天然方式营建森林的过程。
包括无林地造林、迹地更新、退化林修复(补植套种、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或补助的造林项目;其他部门或其他投入主体的造林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做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国土绿化宣传,形成全社会植绿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合同约定,落实科学绿化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营造高质量森林。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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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森林、林木使用权等的权利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确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需要变更或抵押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
申请办理变更或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需要变更、转移或者抵押林权类不动产的,当事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四)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使用林地申请表”,第三项修改为:“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第四项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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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1.01•【字号】•【施行日期】199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辖内林地(不含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地)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新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制止乱占滥用和毁坏开荒等毁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由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坏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坏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做好林地的管理、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管理制度;(三)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和办理山林权属变更工作;(五)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各种补偿费、补助费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六)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林地权属争议,检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二章林地权属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机关批准而建立起来的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含国营农场、部队和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林地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有的林地、属于全民所有;其他林地,包括依法划给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关于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关于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e303573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39.png)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关于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粤林〔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关于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绿化委员会2015年9月10日以粤林〔2015〕102号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行为,扎实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以下简称“认种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含家庭,以下称为认种认养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负责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种植、管护或林地、绿地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认种认养是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公益行动。
政府鼓励支持全社会力量参与认种认养。
提倡学生参与校园或附近公园绿地的林木认养,可以学校、班级、共青团或少先队集体名义认养。
学生认养主要以管护、保洁为主。
第四条坚持公开、自愿的原则。
禁止强迫命令和强行摊派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的任务。
第五条坚持性质、产权不变的原则。
认种认养的林木、林地和绿地原有的性质、权属不因认种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认种认养工作。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认种认养,由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技术指导;城市建成区以外(不包括风景名胜区)的认种认养,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内的认种认养,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由其产权所有机构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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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2•【字号】粤府办[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粤府办[2002]9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以及《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坚决制止毁林开垦、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切实加强森林资源和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坚决制止毁林开垦、挖塘、采石、取土、修坟等乱占林地行为。
二、严格执行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规定的林地控制指标,是各市年度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指标,各地要严格执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年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在规定的指标之内。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增加使用林地指标的,由市政府专题报省政府审批。
超指标使用林地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局会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指标,结合当地建设用地和林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统筹做好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地在安排使用征占用林地计划时,应首先保证交通、通信、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的需要。
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https://img.taocdn.com/s3/m/e936fd4dc850ad02de80419a.png)
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林是指连片1亩以上(含1亩)的宜林荒山、沙荒、滩涂造林,采伐、火烧迹地更新,低效林改造和补植、套种。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投资(包括国家、集体、外商、企业、个人等)的造林项目,必须执行本办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造林坚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种植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发展需要提出林业长远规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造林总体规划,确定各造林责任部门、单位的造林绿化责任,报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
各造林责任单位编制造林规划或年度造林作业设计,保证造林绿化任务完成。
第七条造林必须采用先进的栽培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
生态公益林造林必须大力发展优良乡土树种,营造阔叶混交林。
采用穴垦或带垦的整地方式,防止水土流失。
加强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严禁炼山作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炼山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八条所有造林项目(零星种植除外)必须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严格按造林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造林作业设计以经批准的项目造林规划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为依据,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位。
作业设计的成果包括:①作业设计说明书,包括建设任务来源、规模、技术措施、分别落实造林小班的面积、整地规格、种苗、肥料需要量、抚育措施及投资预算、工程管理办法等。
②作业设计图,包括以造林小班为单位的小班图(1/10000或1/5000),植穴布置及树种安排图(局部大样),植穴规格、栽植的平面及剖面典型设计图。
广东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575d42e5901020207409cc6.png)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7c63912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bc.png)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限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利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林地定额管理的调节作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适用《广东省区域内林地征用和矿产资源占用管理办法》。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将限额执行作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政府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实施地方定额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省林业厅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上报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请。
第二章定额管理第六条配额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保护原则。
遵守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双增”目标的实现。
(二)节约集约原则。
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提高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林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保障重点原则。
区分不同项目、经济区域、林地类型,加强分类管理,优先保障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和抢险救灾、民生、军事等方面的项目。
(四)使用控制原理。
适度控制用于城市扩展边界、工矿开发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项目,禁止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土地供应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占用征收林地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年度内不予安排定额。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份向省林业厅报送下一年度所需定额计划,省级林业部门汇总审查,制定配额分配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各地所报定额计划申请应包括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和市、县建设项目所需定额计划两部分,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等级、项目类型、建设规模、规划建设年限、使用林地位置、林地类型、树种、所需定额、进展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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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1992年10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根据省政府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5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辖内林地(不含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地)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新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制止乱占滥用和毁林开荒等毁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由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做好林地的管理、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管理制度。
(三)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和办理山林权属变更工作。
(五)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各种补偿费、补助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林地权属争议,检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二章林地权属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机关批准而建立起来的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含国营农场、部队和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林地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有的林地,属于全民所有;其他林地,包括依法划给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八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颁发的山林权证,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管理范围,负责竖立和保护林地权属的界桩、界标。
第九条林地的所有权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依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一条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调处山林纠纷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附着物。
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三条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义务,对林地上的林木享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林地内的国家文物及地下重要矿产资源应加以保护。
第十五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与土地主管部门协调和同级计委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一切林业用地,非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国营单位的林业用地需改作他用的,须分别经省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林地改作他用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或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发包单位收回或变更林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的;(二)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
第十七条集体林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林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土、造坟以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
凡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禁止开荒种植农作物,已开荒的坡耕地,应限期退耕还林。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及修筑设施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水土流失、毁坏批准范围以外的林木及附着物。
使用后的林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承担造林恢复植被的全部所须费用;难以造林恢复的,可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或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章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十九条因国家建设、乡(镇)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林地和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不得先用后征。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广东省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申请表》;所征、占林地的权属凭证;征、占林地调查设计书和平面图;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
向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土地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查报批手续时,应先书面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县级人民政府10亩以下;省辖市人民政府100亩以下;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1000亩以下;经济特区范围内2000亩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200亩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超过以上规定限额的,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支付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均年产值的5至10倍补偿。
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为该种林一代林产值除以一代林生长周期。
苗圃地按征用、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3倍补偿;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4倍补偿;4.种植不到一年的树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5.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3年平均产值3—4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林地补偿费的50%计算。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当年社会更新费每亩100—150元补偿。
凡国家建设占用国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实际计算的70%支付,其他补偿、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办法办理。
附着物补偿费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国家和省进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征用、占用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林地上属于个人的林木和附着物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应当全部交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置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收取,专款用于开展异地造林,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
第二十四条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占用种地上的林木时,应严格遵守采伐及其他有关规定,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伐除的林木拐愿亮牡索佑扔滴味恍个人。
第二十五条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林地的,须征得乡(镇)林业工作站(尚未建立乡(镇)林业工作站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书面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对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林地的,应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六条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国防林、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林业科研教育用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
因特殊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使用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在使用的林地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使用伪造、涂改或其他无效、失效的批文征用、占用林地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无权审批,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或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林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退还征用、占用林地;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擅自转让、调换林地的,责令退还。
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赔偿数额2—5倍的罚款。
(二)擅自在林地上开展旅游、狩猎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使用的林地上的新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
限期内不恢复的,每桩(标)赔偿损失费50—200元,并处以赔偿费数额10—30%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水土流失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数额1—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山林权争议地区或以山林权纠纷为借口,煽动群众闹事,抢砍林木的;(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占林地的;(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林地管理职务的。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执法,侵犯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合法权益,造成林地管理失控或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项罚款及罚没财物变价款,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收取,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 广东省政府颁布日期: 9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