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监管新规与商业银行非标业务——定量约束渐松 规范要求趋严——127号文点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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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号文解读—智信

127号文解读—智信

逐条解读127号文重点作者: 管清友张媛朱振来源:民生证券时间: 2014年05月19日10:03:33【摘要】打压市场风险偏好,整体利好债券市场。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

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解读:同业代付可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但真正“藏污纳垢”的地方主要是境内同业代付。

该条监管措施中的“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基本断了通过境内贸易完成信贷挪腾的可能性。

此外,境内贸易的同业代付对于委托行和代付行来说,是表外业务,不在表内信贷科目里,因此它不受存贷比限制、不列入表内的风险计提,但它却是代付行为委托行客户提供的信贷。

第四条规定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这也就弱化了银行通过该业务挪腾信贷的激励。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

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解读:该条对买入返售的金融资产做出了严格规定,买入返售的金融资产只能是标准类资产。

但以往的买入返售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信托受益权等非标类资产,本质上通过低价拆借同业资金实现的信贷投放,通过表内信贷的表外化达到绕过存贷比约束和降低资本约束的目的。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合规风险提示(二○一四年第四期)中信银行合规部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近日,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两项新规本着“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为保障我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监管重点提示如下:[对同业业务的义务性规范要求]一、新规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一)机构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二)业务范围: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一)统一经营管理:1.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3.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二)统一风险管理:1.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2.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3.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三)统一授权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2.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重磅!全文解读银监会42号文:严格穿透同业投资、非信贷业务五级分类、大幅扩展统一授信范围

重磅!全文解读银监会42号文:严格穿透同业投资、非信贷业务五级分类、大幅扩展统一授信范围

重磅!全文解读银监会42号文:严格穿透同业投资、非信贷业务五级分类、大幅扩展统一授信范围法询金融总体解读近期,中国银监会近日向各地方银监局和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要求各银行从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等八方面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开展制度梳理和风险排查,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上报风险排查情况和整改报告。

42号文重点穿透识别底层资产信用风险,非信贷类资产参照风险五级分类,扩大授信品种和范围。

但并没有涉及资本的问题,关于表内非信贷业务的资本计提和部分表外业务资本计提,银监会审慎规制局起草过《关于加强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资本监管的通知》,但该文件并没有正式发布,尚未生效。

笔者认为42号核心也是进一步落实年初发的银监办发27号文对类信贷资产集中统一授信要求;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建立包括各类资产在内的资产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风险。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兴表外业务风险自查,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防范风险累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

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 媒体点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 媒体点评

媒体点评5月16日一行三会和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也就是所谓的“127号文”,进一步规范同业业务。

五部门联合发布“127号文”意味着各部门在监管银行同业业务问题上达成一致,预计各监管部门会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守土有责。

宏观意义:防范风险、已结构优化一直以来,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和部分产能过剩行业是非标等影子银行业务的主要融资方。

2009年国内实行大规模刺激的宏观经济政策对抗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通货膨胀和资产价格泡沫等后遗症,中央不得不对表内信贷加紧约束,其中货币政策包括连续提高准备金率,压缩银行信贷规模;监管政策包括对表内信贷投向的行业限制、资本金的约束、贷存比的流动性约束等。

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导致地方政府项目的后续资金得不到有效满足,前期投资借贷的大量资金到期无法得到偿付,房地产商开发贷款资金捉襟见肘,提高了对货币的需求。

由于地方和部分产能过剩部门的财务软约束特征对利率不敏感,房价不断上涨导致房地产行业盈利能力强于其他制造业,因此,上述部门能够承担较高的利率。

在资产端高收益的驱使下,金融机构透过非标等影子银行业务绕过监管,为上述部门提供信贷的积极性自然高涨。

利用16家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我们能够发现同业业务快速扩张的痕迹。

2013年底上市银行同业负债规模为12万亿元,而2009年底该规模仅为6万亿元,其规模呈倍数增长,复合增长率为20%,同期的银行总负债增速仅为14%。

结构上看,2013年底,五大国有银行同业负债由2009年底4.3万亿元增长至6.4万亿元,而其他中小银行同业负债由2009年底1.8万亿元上升至6.1万亿元,其复合增速高达35%,远高于五大国有银行11%的增速。

一方面,同业业务扩张对存贷比较高而信贷额度不足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来说吸引力更为明显;另一方面,相比大行,股份制和城商行更有通过同业业务做大做强的意愿。

但这种融资模式的疯狂发展并不利于中国经济健康平稳增长。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各在沪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2014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 [2014] 127号文,以下简称127号文)。

我处根据银监会三部的指示,现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执行近期各项同业务管理规定方面的监管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领会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银行分行应充分理解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同业业务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规范同业业务的经营和发展,管理好同业业务的相关风险。

二、两个同业业务指标作为外国银行分行的监测指标127号文第14条的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该条所规定的两个同业业务指标,作为外国银行分行的监测指标,而不作为考核要求。

但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利用此条款成为同业业务监管套利的工具,若发现有故意实施监管套利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给予以严厉查处。

三、关于专营部门的设置原则140号文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4] 140号文)中第一条“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专营部门的设置方面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可不要求统一模式,而是重在符合“统一归口管理、风险可控,的要求。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

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

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

”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

“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

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

”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此外,“127号文”要求,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同业业务治理127号文及140号文影响解读

同业业务治理127号文及140号文影响解读

同业业务治理127号文及140号文影响解读一、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部处长:1、市场影响:(1)明确了同业业务的分类、定义、会计科目、业务期限、规模上限、计提资本和拨备等,将同业投资业务也纳入了监管视野。

(2)银行资金运用受限制,银行间资金面将偏宽松。

(3)不排除由于非标资产萎缩引发局部信用风险暴露。

2、银行负面影响:(1)银行同业业务上限受到控制,新增的同业代付、以受益权为主的买入反售/卖出回购和第三方担保业务将受到抑制。

(2)商业银行依靠资金期限错配的盈利方式将明显受抑制。

(3)计量风险资本、计提资本拨备,可能对银行造成一定影响。

(4)银行内部业务条线实行专营部门制和事业部制落实有难度。

3、银行正面影响:(1)同业投资业务可能有所增加。

(2)资产证券化会加速推进。

(3)标准资产的投资需求将会增加。

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负责人:1、同业市场影响:(1)对现有存量同业业务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不设期限回表。

(2)同业代付将被严格限定在跨境贸易项下,境内业务正式宣告死亡。

(3)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标的被限定为较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各类受益权业务所受冲击将最大。

(4)确立了买入返售业务的两方操作规则,变相给予了三方回购的合法性,预计可能会纳入投资类科目进行核算。

(5)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被双向叫停,但第三方、金融机构和信用三个设定条件中,如有一个不符,商业银行即可投资该类项目。

(6)非标转标仅是趋势,但道路并会不顺畅,在资产证券化额度管理和同业存单银行试点管理的背景下,这两类标准化业务发展空间有限,未来会有更加复杂的结构化产品出现。

2、商业银行影响:(1)由于同业负债比重限定,未来大中小银行各科目的比重会趋同。

(2)同业存款划分为结算性和非结算性两类。

预计未来非银对银行的非结算性同业存款或将被纳入贷存比考核的分母和法定存款准备经的缴存范围。

(3)互联网金融将对同业业务产生强替代作用,资产端金融创新已走到极致,未来更需要负债端和互联网结合的创新。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127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127号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127号篇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媒体点评媒体点评5月16日一行三会和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也就是所谓的“127号文”,进一步规范同业业务。

五部门联合发布“127号文”意味着各部门在监管银行同业业务问题上达成一致,预计各监管部门会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守土有责。

宏观意义:防范风险、已结构优化一直以来,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和部分产能过剩行业是非标等影子银行业务的主要融资方。

20xx年国内实行大规模刺激的宏观经济政策对抗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通货膨胀和资产价格泡沫等后遗症,中央不得不对表内信贷加紧约束,其中货币政策包括连续提高准备金率,压缩银行信贷规模;监管政策包括对表内信贷投向的行业限制、资本金的约束、贷存比的流动性约束等。

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导致地方政府项目的后续资金得不到有效满足,前期投资借贷的大量资金到期无法得到偿付,房地产商开发贷款资金捉襟见肘,提高了对货币的需求。

由于地方和部分产能过剩部门的财务软约束特征对利率不敏感,房价不断上涨导致房地产行业盈利能力强于其他制造业,因此,上述部门能够承担较高的利率。

在资产端高收益的驱使下,金融机构透过非标等影子银行业务绕过监管,为上述部门提供信贷的积极性自然高涨。

利用16家上市银行20xx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我们能够发现同业业务快速扩张的痕迹。

20xx年底上市银行同业负债规模为12万亿元,而20xx年底该规模仅为6万亿元,其规模呈倍数增长,复合增长率为20%,同期的银行总负债增速仅为14%。

结构上看,20xx年底,五大国有银行同业负债由20xx年底4.3万亿元增长至6.4万亿元,而其他中小银行同业负债由20xx年底1.8万亿元上升至6.1万亿元,其复合增速高达35%,远高于五大国有银行11%的增速。

一方面,同业业务扩张对存贷比较高而信贷额度不足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来说吸引力更为明显;另一方面,相比大行,股份制和城商行更有通过同业业务做大做强的意愿。

商业银行“非标”类业务的监管路径

商业银行“非标”类业务的监管路径

商业银行“非标”类业务的监管路径目前我國金融监管政策不断收紧,为防止市场发展的“黑天鹅”、“灰犀牛”式危机以及“明斯基时刻”,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中不断强调监管职能的强化,经历了“野蛮生长”的银行非标准化债权业务发展进入规范期。

本文从“非标”类业务法律定性入手,通过对监管规则的梳理,以期提出行业后续规范化发展的建议。

标签:“非标”类业务;影子银行;金融监管一、基本定义广义非标金融产品包含非标股权类金融产品(PE 产品等)和非标债权类金融产品。

狭义非标金融产品仅指非标债权类金融产品,市场一般采用狭义定义。

银监会于2013年3月下旬正式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对“非标”类业务的定义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等。

”同时,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的余额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比例限制:一是不能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二是不能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二、行业发展现状随着非标业务形态逐渐丰满,其参与主体从最初的同业银行扩展至信托、券商、保险、过桥企业等众多非银行机构。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末,银行理财投资非标债权余额为4.58万亿元,与此同时,银行理财底层资产的非标在9万亿元至10万亿元以上。

其业务模式主要表现为:首先,这些资金将通过商业银行的表外理财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等方式募集并流入影子银行体系内部,形成影子银行的负债(负债端)。

其次,这些资金将直接通过不同的通道投向信贷、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将资金输送至融资方,形成影子银行的资产(资产端)。

最后,款项到期后,融资方还本付息,资金再通过影子银行最终流回投资人。

在这一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影子银行充当了信用中介的角色。

当融资方资金融入需求越大产品设计中的通道也会随之增加,产品设计中间环节复杂,导致杠杆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也随之增加。

最全解读:银行非标业务及其监管政策

最全解读:银行非标业务及其监管政策

最全解读:银行非标业务及其监管政策非标业务是一个充满争议性的话题:有人将其视为规避监管的“灰色地带”;也有业内人士为其打抱不平。

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资管计划收益权、信托受益权、票据资管——各类非标竞相登场, 有何风险隐患?监管层对非标业务的监管政策有哪些?非标业务的出路又在何方?从小白到专家, 一文带你看懂非标业务。

本文内容转自公众号:常道金融转载请联系原作者阿常目录- - - - -1. 非标概述2. 业务模式3. 风险隐患4. 监管政策5. 未来出路1非标概述(一)非标定义1.一般化定义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相对于标准化融资渠道而言的。

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如信托计划等),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的投融资过程。

非标资产较早的形式有信托受益权、信托贷款等,近年来非标资产的存在形式不断变化。

2. 2013年“8号文”中的定义《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明确将非标资产做了如下定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券、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

非标资产的业务形式有:银信合作、票据双买断、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买入返售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偿付、银证合作。

该定义属于比较严格的定义,将信贷资产这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融资过程都纳入非标资产范畴,在实务中比较难以执行。

3. 2014年王兆星学术定义2014年9月2日的《中国金融》刊发了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的《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变革》一文,文中对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给出了新的定义:商业银行通过借道同业、借道理财、借道信托、借道投资、借道委托贷款等方式,将原来在表内核算的贷款业务转为表外业务或其他非信贷资产,即为商业银行的非标债权业务。

同业业务资产负债10项类容详解

同业业务资产负债10项类容详解

同业业务资产负债10项类容详解前言笔者将从“同业业务”角度入手结合资产负债表思路为大家进行解读。

此处,同业业务定义严格按照127号文的定义: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下面将对同业业务,从定义出发立足于具体实际结合相关规定,三个维度为大家详细解读相关的内容。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资产质量的下降,银行的盈利来源与空间不断受到挤压。

而基于资金成本优势的银行同业业务成为了近两年银行所极力扩张的业务领域,尤其是商业银行不断地加码同业业务,令各大银行的同业资产规模急速扩大。

2014年银发[2014]127号文和银监办发[2014]140号文的出台,并没有改变这一趋势,同业业务创新不断突破,但基本原理仍然基于以下笔者将介绍的几种业务类型展开。

首先,从资产端和负债端出发,同业业务主要分为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两块:一、同业资产从资产端出发同业业务主要涉及存放同业、同业存单、拆出资金、买入返售、同业代付、同业借款和同业投资7个方面的内容。

1、存放同业存放同业(Nostro),商业银行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从期限上来看,以活期款项和一年以内的定期款项为主。

127号文明确规定存放同业只能期限一年以内。

此处的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同业负债端将提及)是银行间为了各类业务往来清算方便或其他原因(比如互作存款规模、以同业存款为投向的表内理财等)而存放的。

存放同业与拆出资金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之所以分成两类其实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

其与拆出资金的相同点在于:(1)本质上均为一种信用借款,不需要资金融入方提供抵押资产;(2)期限一般较短;不占用信贷规模;(3)需要占用风险资产,根据融资方的性质不同和借款期限不同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如融资方为政策性银行,风险权重为0,融资方为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2012年以前4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0%,4个月以上为20%,2012年之后调整为3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风险权重为25%,融资方为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权重为100%。

同业业务监管政策和案例全面盘点

同业业务监管政策和案例全面盘点

重磅干货‖同业业务监管政策和案例全面盘点(万字长文)孙海波:同业业务监管政策和案例全面盘点(万字长文)“金融监管”授权信托周刊发布,谢绝任何媒体、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转载(可联系作者本人洽谈有偿转载),欢迎个人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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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个人微信financial_regulator一、概述同业业务顾名思义应该是交易对手为金融同业机构或者交易所承担的风险为同业风险。

如果从这个思路出发,“同业业务”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票据贴现,转贴现,同业之间外汇及衍生品交易,也包括和境外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同业业务。

但目前提及“同业业务”四个字,我们很自然就联想到5部委去年发布的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尽管该文名称中采用了同业业务,但实际上127号文中定义的“同业业务”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指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这里排除了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或存放;也排除了虽然交易对手是同业但不具有同业融资或同业投资特征(一旦清算交割后没有同业风险)的交易,比如同业之间非金融债的交易。

同业业务虽然广受关注,近年来监管方面也有不少动作,但从监管法规层面有章可循的监管文件并不多,以下为监管君大致整理的监管文件,供参考,若有遗漏也希望能进一步补充:《商业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尚福林在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以及部分级别较低的同业业务检查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同业业务的检查的部分《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二、127号文之前的同业业务监管综述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2014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

2014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

2014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2015年已然来临,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过去一年对于中国金融界有着广泛影响的十大事件。

铭刻这一年中国金融的发展历程,希望能与广大读者一道,在2015年迈步从头,绘出中国经济金融发展新的篇章!一、沪港通——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里程碑2014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将在6个月内推出“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为“沪港通”),沪港通从此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与世界接轨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创新机制,沪港通将加速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步伐:一方面,既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也不改变证券市场的组织架构;另一方面,沪港通在短时间内打通了通向境外股票市场的道路。

二、优先股放开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拓宽2014年4月1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

这是继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之后,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商业银行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申请审批程序,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三、央行定向降准资金导向“三农”与小微为了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提高配置到“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需要支持领域的贷款比例,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4月25日和6月16日两次实施“定向降准”。

四、同业监管新规出台规范银行同业业务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随后银监会发布《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140号文),两个同业监管新规文件均旨在规范同业业务发展。

五、存款偏离度管理打破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怪现象2014年9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有关要求,指导商业银行改进绩效考评制度,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规范情况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规范情况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规范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上海银发[2014]185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规范情况的通知(上海银发[2014]185号)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以下简称127号文)要求,督促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同业业务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部署,我分行将于近期对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规范情况开展督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督查范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二、督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127号文要求在具体措施;(二)概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类型,分类管理情况和规模变化情况,并填写附表1;(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部管理合规性,包括: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动性管理、授权授信管理等;(四)概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资本计算与拨备计提情况,并填写附表2;(五)概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并填写交易对手情况表(附表3、4);(六)对照127号文第十四条,计算截至2014年6月末同业融出和同业融入资金比例,是否符合两个比例要求,若不符合规定,请概述原因;(七)对下一步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在设想及相关政策建议。

“创新”永无止境——看银行如何规避127号文(不正常,为什么创新总是规避监管呢?)

“创新”永无止境——看银行如何规避127号文(不正常,为什么创新总是规避监管呢?)

“创新”永无止境——看银行如何规避127号文欲通过“疏堵”银行同业资产来打击影子银行的127号文出台不过一个半月,银行就找到了绕过监管的六大新方法。

这些方兴未艾的新业务与传统的“买入返售”相同的是,仍以不占用信贷额度、计提最少风险资本为目标,资金依然是流向最缺钱的房地产等行业,但操作更为复杂。

至于如何绕开监管,各大银行就各显神通了,或以“名义代持”帮助业务出表,或将“买入返售”包装成“同业投资”、“同业存款”,只要不出现为“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等就可以规避监管,按规定需要计提100%风险资产的比例也可下降到25%甚至是0。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这些模式包括:1,T+D模式。

具体交易结构为,首先由出资银行A(相当于“买入返售”中的丙方)为融资企业提供授信,项目行B(“买入返售”中的乙方)通过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通道,向企业发放资金。

B银行提供资金的当天(T日),就将上述资管计划或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项目银行,并由项目行“名义代持”。

直到T+D日,A银行向出资行支付转让价款。

T+D日一般为融资项目到期日。

此种模式与过去“三方买入返售”效果无异——一笔本应计提100%风险资本的实质贷款,只需由出资行计提25%风险资本。

对出资行来说,此笔出资为无风险收益,目前年化利率约在6.8%左右。

项目行的“名义代持”帮助此项业务出表,在会计科目中计为“同业借款”,计提25%风险资本。

而对项目行来说,因未支付实际受让费用,属于“应付账款”。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实际操作中,项目方银行普遍采取“不计账”的方式操作,所以完全不占用风险资本,账面上也完全不出现资金进出。

项目行动机明确:尽管要承担全部风险,但无需动用任何资金头寸,可在信贷规模受限的情况下留住客户,同时坐收息差。

同时,此模式也规避127号文“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规定。

项目行变相兜底,按照约定,将“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支付转让价款义务,出资方照例收取投资收益但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

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汇报

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汇报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答记者问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银监办发140号文”),作为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办发140号文”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银监办发140号文”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规范性要求,银监会发布“银监办发140号文”,与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相配套。

“银监办发140号文”旨在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意义:一是“强管理”。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二是“控风险”。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回本质”。

“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二、“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哪些主要内容?“银监办发140号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业务范围和机构范围。

“银监办发140号文”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附件1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一、资本充足(Capital Adequacy) (4)(一)定量指标(50分) (4)1.资本充足率(40%) (4)2.一级资本充足率(20%) (4)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 (4)4.杠杆率(30%) (5)(二)定性因素(50分) (6)1.银行资本质量和构成(8分) (6)2.银行整体财务状况及对资本的影响(8分) (6)3.银行资产质量及拨备计提情况(8分) (7)4.银行资本补充能力(10分) (7)5.银行资本管理情况(8分) (8)6.银行监管资本的风险覆盖和风险评估情况(8分) (9)二、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 (11)(一)定量指标(40分) (11)1.不良贷款率(20%) (11)2.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15%) (11)3.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25%) (11)4.全部关联度(15%) (12)5.拨备覆盖率(25%) (12)(二)定性因素(60分) (13)1.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10分) (13)2.信用风险资产集中度(5分) (13)3.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15分) (14)4.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完善和有效(10分) (15)5.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5分) (16)6.贷款以外其他表内外资产的风险管理状况(15分) (17)三、管理质量(Management Quality) (18)(一)银行公司治理(40分) (18)1.决策机制(10分) (18)2.监督机制(4分) (19)3.执行机制(6分) (19)4.发展战略、价值准则和社会责任(8分) (20)5.激励约束机制(6分) (21)6.信息披露(6分) (23)(二)内部控制(60分) (23)1.内部控制环境(10分) (23)2.风险识别与评估(10分) (25)3.内部控制措施(10分) (26)4.数据质量管理(20分) (27)5.信息交流与反馈(5分) (29)6.监督评价与纠正(5分) (30)四、盈利状况(Earnings) (32)(一)定量指标(50分) (32)1.资产利润率(20%) (32)2.资本利润率(20%) (32)3.成本收入比率(20%) (32)4.风险资产利润率(15%) (32)5.净息差(15%) (33)6.非利息收入比例(10%) (33)(二)定性因素(50分) (33)1.盈利的真实性(12分) (33)2.盈利的稳定性(12分) (34)3.盈利的风险覆盖性(12分) (34)4.盈利的可持续性(7分) (35)5.财务管理的有效性(7分) (35)五、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 (37)(一)定量指标(40分) (37)1.存贷比(30%) (37)2.流动性比例(35%) (37)3.流动性覆盖率(35%) (37)(二)定性因素(60分) (38)1.流动性管理治理结构(12分) (38)2.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12分) (39)3.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20分) (39)4.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8分) (41)5.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其他要素(8分) (42)六、市场风险(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 (43)(一)定量指标(30分) (43)1.利率风险敏感度(50%) (43)2.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50%) (43)(二)定性指标(70分) (43)1.市场风险管理框架(20分) (43)2.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40分) (44)3.市场风险管理其他要素(10分) (46)七.信息科技风险(Information Technology Risk) (48)(一)信息科技治理(15分) (48)1.信息科技治理组织架构(8分) (48)2.信息科技对业务发展的专业支持和匹配度(7分) (49)(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12分) (50)1.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6分) (50)2.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日常运作(6分) (50)(三)信息科技审计(10分) (51)1.信息科技风险监督体系(4分) (51)2.信息科技内外部审计(6分) (51)(四)信息安全管理(14分) (52)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8分) (52)2.信息安全管理执行力(6分) (53)(五)信息系统开发及测试(12分) (54)1.信息科技项目管理体系(6分) (54)2.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6分) (54)(六)信息科技运行及维护(15分) (56)1.信息科技运行及维护管理体系(8分) (56)2.信息科技运行维护运作(7分) (56)(七)业务连续性管理(12分) (57)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7分) (57)2.业务连续性管理日常运作效果(5分) (58)(八)信息科技外包管理(10分) (58)1.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和外包战略(2分) (58)2.信息科技外包管理(4分) (59)3.跨境及非驻场外包管理(2分) (59)4.重点外包服务机构管理(2分) (60)(九)信息科技监管重大关注事项 (60)1.信息科技治理结构重大变化 (60)2.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61)3.涉及信息科技的案件 (61)4.存在严重违反相关信息科技监管法规制度的行为 (61)5.现场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 (61)一、资本充足(Capital Adequacy)(一)定量指标(50分)1.资本充足率(40%)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1.2倍:100分;最低监管要求的1倍至1.2倍:60分至100分;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至1倍:0分至60分;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0分。

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

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答记者问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银监办发140号文”),作为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办发140号文”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银监办发140号文”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规范性要求,银监会发布“银监办发140号文”,与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相配套。

“银监办发140号文”旨在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意义:一是“强管理”。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二是“控风险”。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回本质”。

“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同业非标谢幕 债市繁荣开启——127号文深度解析

同业非标谢幕 债市繁荣开启——127号文深度解析

作者: 邓海清
作者机构: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研究组
出版物刊名: 债券
页码: 47-52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非标 影子银行 同业业务 金融风险 债券市场
摘要:影子银行业务特别是同业非标业务所引致的金融风险.是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近期《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发布,对规范影子银行业务具有标志性意义。

本文探讨了文件的政策意义,对其重要细则进行了详细解读,最后就其对实体经济、贷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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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 进 行 了 更 有 针 对 性 的 界 定 ,主 要 目的 仍 然 在 于 约 束 和 规 范 具 有
第 三 , 同业 投 资 业 务 必 须 按 照 “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 原 则 ,根 据
信 用 派生 功 能 的创 新 / 监 管 套 利 型 同业 业 务 。 l 4 0 号 文 主 要 对 同 所 投 资 基 础 资 产 的 性 质 , 准 确 计 量 风 险 并 计 提 相 应 资 本 与 拨 备 , 业 专 营 部 门 制 进 行 了 说 明 , 涵 盖 了包 括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经 营 同 业 业 使 得 未 来 受 益 权 业 务 需 视 同 贷 款 折 算 权 重 , 并 计 提 相 应 拨 备 ,资 务 、专营 部 门不得 转授 权等 具体 要 求。
记 在 买入 返售 下 的 “ 票据 ” 、 “ 信 托 受 益 权 ” , 还 是 记 在 应 收 账 款 ,扣 除 风 险 权 重 为 零 的 资产 ) 小 于 或 等 于 该 行 一 级 资 本 的 5 0 %。
款 项 类投 资 ,均 呈现 持续 增 长的 态势 。这 部分 类 信贷 业务 通 过类
第 六 ,同业融 入 资金 余 额小 于 或等 于该 行 负债 总额 的 l / 3 ,
似 的 产 品 创 设 和 会 计 核 算 ,达 到 规 避 监 管 资 本 要 求 、 降 低 拨 备 成 但 农 村 信 用 社 省 联 社 、 省 内 二 级 法 人 社 及 村 镇 银 行 暂 不 执 行 。 单
表 内 非 标 现 状
上市 银行 业务 总量 预计 超4 万亿 元
从全 行业 来 看 ,2 0 1 3 年 年 末 上 市 银 行 表 内 非 标 业 务 总 量 约
定量约束渐松 规范要求趋严
■ ● ■ ■ ■ ■ ■ ■ ■ ■ ■ ■ ■ ■ 一 ● 2 , 7 J 号 ■ ■ ● ■ ■ 一 文点评
_吴 畏 傅 慧 芳
文 的证 监 会 、保 监 会 、 外 汇 局 于 2 01 4 年5
分 、 核 算 方 法 、 资 本 金 计 提 、 业 务 集 中度 , 以及 同业 业 务 权 限要 务 ,特 定 项 目载 体 ( 包 括 银 行 理 财 、 信 托 、 基 金 、券 商 资 管 、 保 求进 行 了进一 步规 范 。
险 资 管 等 ) 之 间 以及 特 定 目 的 载 体 与 金 融 机 构 之 间 的 同业 业 务 。
Gr a d U a l l Y L o o s e n e d Qu a n t i t a t i v e
C o n s t r a i n t s a n d Ti g h t e r No r ma t i v e Re q u i r e me n t s
本 与拨 备节 约效 果 消失 。
第 四 ,相 关业务 新 老划 断 , 目前 续存 业务 续存期 内向监 管部
出 台 背 景
最 近 几 个 季 度 以 来 ,银 行 投 向 非 标 资 产 的 自 营 资 金 无 论 是
门报告 ,到期 后结 清 。
第 五 ,对 单 一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同业 融 出 资 金 ( 不 含 结 算 性 同业 存
月l 6 F t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规 范 金 融 机 构 同 业 业 务 的 通 知
( 以 下
监 管 要 求
此 次监 管 新 规 ( 1 2 7 号文和1 4 0 号 文 )提 出 了 多 项 规 范 性 要
简称为 “ 1 2 7 号 文 ” ) , 银 监 会 同 时 发 布 中 国 银 监 会 办 公 厅
其 他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配 合 , 对 信 贷 额 度 进 行 表 内 表 外 挪 腾 ,使 得2 0 1 3 年 年 初 针对 理 财产 品 监 管 的8 号 文 的效 果 大 幅度 削 弱 。而 同业 渠 道在 货 币创造 中 占 比上升 , 间接 推动 了M2 增 速 ,一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宏 观 调 控 和 金 融 监 管 的 效 果 ,进 而 催 生 了 本 次 1 2 7 号
本 、 绕 开 存 贷 比等 硬 性 规 定 的 效 果 。
家 商 业 银 行 对 所 有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的 融 出 资 金 余 额 小 于 或 等 于 该
由 于 不 受 表 外 对 非 标 理 财 产 品规 模 的 限 制 , 商 业 银 行 通 过 与 行 资 本 净 额 的 2 5 %。
关 于规 范 商 业银 行 同业业 务 治理 的通 知 》 ( 以下 简称 为 “ l 4 0 号 求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文 ” ) 。 上 述 两 份 文 件 分 别 对 金 融 机 构 同 业 业 务 的 业 务 类 型 划 第 一 ,监 管 范 围包 括 商业 银行 同业 融 资 业务 和 同业 投 资 业
第 二 ,三 方 及 以 上 业 务 不 得 纳 入 买 入 返 售 或 卖 出 回 购 业 务 管
与 此 前 网传 商 业 银行 同业 融 资管 理 办法 ( “ 9 g- 文” )
相 比, 1 2 7 号 文 在 同 业 业 务 定 量 约 束 上 明 显 减 轻 , 但 对 于 监 管 范 理 和 核 算 ,导 致 买 入 返 售 信 托 受 益 权 等 类 似 业 务 将 无 法 在 同业 项 围 、 业 务 形 式 的 规 范 性 要 求 、 资 本 实 质 性 计 量 要 求 以 及 监 管 范 围 下 续 做 , 只 能 到 期 结 清 或 转 入 投 资 项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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