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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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速收费用标准

安徽高速收费用标准

安徽高速收费用标准安徽省高速公路是我国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相关的高速收费用标准。

本文将就安徽高速收费用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车主和行车人员了解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出行路线,节约出行成本。

一、车辆分类及收费标准。

1.小型车辆(含七座以下客车、货车)。

在安徽省高速公路通行的小型车辆收费标准按照车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标准车型,每辆车每公里收费0.5元。

高速车型,每辆车每公里收费0.6元。

超载车型,每辆车每公里收费0.8元。

2.大型车辆(含七座及以上客车、货车)。

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标准车型,每辆车每公里收费1.2元。

高速车型,每辆车每公里收费1.5元。

超载车型,每辆车每公里收费2.0元。

二、支付方式。

安徽省高速公路实行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车辆通行时无需停车交费,系统将根据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自动扣费,方便快捷。

同时,也可以采用现金、银行卡等方式进行人工收费,但需在指定收费站停车交费。

三、特殊车辆通行规定。

1.免费通行车辆。

安徽省规定,残疾人车辆、军警车辆、消防车辆、救护车辆等特殊车辆可享受免费通行待遇,但需出示相关证件。

2.限制通行车辆。

安徽省高速公路对危化品车辆、超限超载车辆等进行限制通行,违规车辆将依法受到处罚。

四、收费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需求,安徽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可能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将由省交通运输厅发布通知,车主和行车人员应及时关注官方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遵守交通规定,文明出行。

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车主和行车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定,文明驾驶,保持车距,不超速行驶,不随意变道,确保交通安全。

同时,也要尊重其他车辆,避让行人,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出行环境。

六、总结。

安徽省高速收费用标准是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要措施,车主和行车人员应该了解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出行路线,遵守交通规定,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安徽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安徽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安徽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升养护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专业化、市场化,围绕加快交通强国建设,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营运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格实施、强化考核,高效、优质、安全、节能地完成一系列养护生产活动,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服务优先、科技引领、确保质量、注重安全、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需求,实现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作业和养护工程。

日常养护作业包括养护巡查、路况检评、日常保养和轻微局部维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具体分类见附件。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含桥涵、隧道等)及构筑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公路用地等有形资产。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职养护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业养护管理人员和养护巡查车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安排养护经费用于高速公路养护,确保所辖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处于"优"等级,平均MQI不小于90,平均PQ1不小于92。

其中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费可通过车辆通行费、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费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年养护费用总额不低于上年度车辆通行费收入的8%0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EPC,产出和绩效综合养护承包OPRC等合同模式,选择专业化程度高、技术力量强、信用评价优的养护单位,提高养护质量。

安徽高速收费标准

安徽高速收费标准

安徽高速收费标准安徽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对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进行规定和调整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车辆分类。

按照安徽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车辆主要分为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和特种车辆四类。

其中,小型车包括客车、轿车、微型货车等,中型车包括小型货车、厢式货车等,大型车包括大型货车、挂车等,特种车辆包括工程车辆、农用车辆等。

二、收费标准。

1. 小型车收费标准。

小型车通行安徽省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人民币。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车辆通行的具体路段和距离进行计费,收费标准以实际收费站公布的为准。

2. 中型车收费标准。

中型车通行安徽省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8元人民币。

同样,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车辆通行的具体路段和距离进行计费,收费标准以实际收费站公布的为准。

3. 大型车收费标准。

大型车通行安徽省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1.2元人民币。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车辆通行的具体路段和距离进行计费,收费标准以实际收费站公布的为准。

4. 特种车辆收费标准。

特种车辆通行安徽省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根据具体车辆类型和通行路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以实际收费站公布的为准。

三、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绿色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安徽省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等车辆实行一定的通行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以实际通行时的政策公布为准。

四、结语。

安徽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公路交通运输的安全和畅通。

同时,也是为了推动绿色出行,促进公共交通发展,减少交通拥堵,改善环境质量。

希望广大车主和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出行环境。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章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五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30日公布 199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省交通部门是本省高速公路养护、路政和车辆通行费征收的主管部门。

省公安部门是本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群众自觉维护高速公路的完好和畅通。

实施本条例,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由高速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发现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或者排除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二)在高速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三)同破坏高速公路及盗窃、损坏其设施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四)检举、揭发偷、漏车辆通行费或者伪造车辆通行费票据的行为有功的。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交通部门依据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负责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应在设置的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应在作业现场设置警视信号。

养护、维修作业的车辆、机械,应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在行驶和作业时,应开启示警灯。

高速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

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交通事故而损毁时,交通部门应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遭受重大损毁时,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协助清除路障。

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指划定在高速公路沿线、供旅客停车休息、饮食、购物等各类服务的专用区域。

第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依法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服务,满足旅客的休息、饮食、购物等需求。

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区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质量差、环境脏乱等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立和标准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相关规定,并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功能分为固定服务区和临时服务区。

第八条固定服务区应当设有停车场、餐厅、酒店、加油站、卫生间、便利店等基本设施。

第九条临时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设施可以相对简单,但应当满足旅客的基本需求。

第三章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责任第十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责任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服务区的管理细则,明确服务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区管理机构的要求,严格履行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定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公开服务质量评价结果。

第四章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质量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基础服务,确保旅客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保障供应的食品饮料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提供健康、营养的饮食选择。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洁净、舒适的卫生间,保证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场,确保旅客车辆的安全和有序停放。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购物服务,为旅客提供各类商品和服务。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2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路产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水、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包括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七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废弃物、设置障碍;(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或者积肥;(三)挖砂、采石、取土、挖沟引水、制坯;(四)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五)擅自埋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线;(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七)设置集贸市场;(八)运输车辆泄漏、抛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九)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0.05•【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1995.10.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检举、揭发违章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的职权是:(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四)按照公路建设规划要求,对公路两侧实施建筑控制线;(五)维护公路渡口、收费站(点)区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六)审查增设交叉道口和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七)参与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验收,负责办理其交接手续;(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_条例_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_条例_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收费的管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的管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收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收费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性收费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而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

第五条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行政性收费标准,应按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兼顾社会承受能力核定。

第七条行政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所需的费用,应从行政经费中开支。

不得借口经费不足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正常的行政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而借机收费。

第三章事业性收费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属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外,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重要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根据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和服务质量、数量核定。

收费单位属全额预算管理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外,不得收费;属差额预算管理的,本着“适当补差”的原则核定;属自收自支的,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皖政办[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八日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维护转让方、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通车(以下简称“已建”)、在建和拟建高速公路经营权的转让。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经营权,是指省人民政府特许的高速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渡口)收费权,以及高速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是指由国有交通投资企业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给具备条件的境内外法人(以下简称“受让方”)经营的一种特许行为。

第三条鼓励境内外法人参与高速公路经营权受让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和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国家和转让方、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转让条件第六条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并具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公路经营权转让条件,其中转让拟建高速公路经营权的,项目建议书必须已获有关部门批准。

安徽收费站规章制度

安徽收费站规章制度

安徽收费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维护道路设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高速公路收费站是指设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收费与卡口管理的设施。

第四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既定标准和程序运营,保障正常的通行秩序。

第五条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六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加强与其他交通管理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保证员工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道路通行的安全。

第二章收费规定第十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通行费,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增加其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收费车道应当明确标识通行费标准,收费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收取通行费,并提供有效的发票。

第十二条收费站应当保证收费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性,保证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收费站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收费人员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收费站应当及时修复故障设备,确保通行费的正常收取。

第十五条收费站应当建立严格的收费监督机制,防止收费漏洞和作弊行为。

第三章通行规定第十六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通行标志和限速标志,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保持通行道路的畅通,有序引导车辆进出站,避免交通拥堵。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不符合通行条件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与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疏导交通事故和紧急情况。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严格执行禁止超速、占道、逆行等交通规则,维护通行秩序。

(养)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修订】

(养)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修订】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3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文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2004年6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保障公路的养护和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可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职责。

其它单位、个人无权征收或减免养路费。

第四条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养路费缴(免)手续,领取养路费缴(免)凭证,接受征收稽查。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拒绝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征费检查。

第五条各级公安、农机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助、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以下工作:(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车辆动态的有关资料;(二)车辆年检、换发牌照时,应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派员参加,查验养路费缴纳情况;(三)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改装和报废等手续时,应当查验养路费缴纳情况。

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的,责令其到公路管理机构补缴,未补缴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加强养路费征收基础工作,强化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牌证管理、票证管理,做到应征不漏、应解不少;(三)有权对车主的营运帐目、车辆缴费、报停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四)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查验过往车辆缴费情况;依法上路、上户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缴纳养路费情况进行抽查;(五)加强与车辆管理机构联系,及时了解车辆动态,商请车辆管理机构协助征收养路费;(六)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提高养路费公路监督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

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可编辑修改word版)

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可编辑修改word版)

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设施、设备管理及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高速公路服务区,包括只提供部分服务功能的停车区。

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行业主管部门,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建设、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规范对服务区的经营管理,鼓励自主经营。

餐饮、购物、汽车维修等服务项目若对外承包经营的,必须公开招投标。

服务区的公厕、广场保洁、保安等公益性事项,必须由服务区管理机构组织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与高速公路同步建设、同步开通,做到布点合理、设施齐全、完好,功能适用、管理有序、买卖公平、环境优雅、安全卫生。

逐步开展ISO9001 质量体系、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和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章功能设置第七条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设计、规模、占地面积应符合交通部有关规范和实际需要。

交通量较大路段和地理特殊路段可增设停车区。

第八条服务区的建筑造型应统一和谐,并具地方特色。

场地布局科学、合理,停车场应实行车辆分区停放,保证车辆进出顺畅。

服务区的功能布局应坚持:餐厅和卫生间分离、客车和货车分离、加油站和停车场分离、职工宿舍楼和主楼分离。

第fh条服务区应具备下列服务功能:餐饮、购物、休息、公厕、加油、汽车维修、停车、通信、夜间照明及完善、实用的给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备用电设备。

停车区应提供公共厕所、座椅等设施和少量停车车位。

服务区停车广场合适位置应设置垃圾桶、座椅、电话亭、地图窗等;广场和重点经营区域应设置电子监控设备。

安徽高速货车收费标准

安徽高速货车收费标准

安徽高速货车收费标准安徽省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是指对货车在安徽省境内行驶时所需缴纳的收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货车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车辆类型、车辆轴数、行驶里程等因素进行计费。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徽省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货车分类及收费标准。

1. 轴数分类。

根据车辆轴数的不同,货车可以分为2轴、3轴、4轴及4轴以上的大型货车。

不同轴数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所需缴纳的收费标准也各不相同。

2. 载重分类。

根据车辆的不同装载能力,货车可以分为小型货车、中型货车和大型货车。

不同载重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所需缴纳的收费标准也有所差异。

3. 行驶里程。

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里程是影响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行驶里程越长,所需缴纳的收费也越高。

二、收费标准计算方法。

根据安徽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货车的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车辆类型、车辆轴数、行驶里程等因素进行计费。

具体计费方法如下:1. 轴数收费。

对于不同轴数的货车,按照每个轴数的不同标准收费,通常情况下,轴数越多,收费标准也越高。

2. 载重收费。

根据货车的不同载重情况,按照每吨不同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一般情况下,载重越大,所需缴纳的收费也越高。

3. 里程收费。

根据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实际里程进行计费,一般情况下,行驶里程越长,所需缴纳的收费也越高。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优惠政策。

根据《安徽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货车,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如ETC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费打折等。

2. 缴费方式。

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可以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ETC电子不停车收费、预付卡支付等多种方式。

3. 收费标准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安徽省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可能会进行调整,货车驾驶员在行驶前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

综上所述,安徽省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车辆轴数、行驶里程等因素进行计费,货车驾驶员在行驶前应了解相关收费标准,并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以确保顺利通行。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进入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行政监督,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道、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行政监督,各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工程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行为。

本办法的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把劳务作业交由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并支付劳务费的行为。

第二章分包的条件和规定第五条承担施工工程分包的单位,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施工业绩和能力,并且是与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分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施工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必须报经业主确定的监理机构审查并取得业主的批准;(二)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与业主签定的承包合同总量的30%;(三)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投标文件载明的拟在中标后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部分项目实施分包或劳务分包;(四)分包单位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五)分包单位应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级、人员设备等资料,其分包范围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六)分包单位未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近3年内未出现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其他不良行为。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皖交路〔2020〕16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方案的通知》(皖交路〔2019〕144号)精神,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试运行一年,于2020年底到期。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标准试运行期间,社会反映平稳。

2020年以来,我省对新标准进行了多次评估,评估结果满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因此,决定新标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八五折优惠政策期限暂定延长3年,即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全省高速公路对第6类货车通行费叠加实施九七折差异化收费政策于试行期满后不再执行。

四、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同时,要提高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执勤和收费。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2020年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权益转让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权益转让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权益转让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皖政办[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权益转让监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24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高速公路权益转让行为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但也有少数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受让的高速公路权益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部分高速公路业主资本金不到位甚至抽逃资本金等,致使建设资金短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高速公路权益转让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其中任何一项权益或一项权益中的部分权益,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或交通部审批。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高速公路权益的,要依法进行清理和复位。

二、严格高速公路权益转让条件。

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参与投标的受让方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参与投标。

杜绝降低门槛、低价转让的行为。

三、严禁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和建设经营单位以股权变更等方式变相转让高速公路权益。

依据高速公路权益的特许属性,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和建设经营单位转让股权的,必须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或交通部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报批程序的,将不予办理设站收费、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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