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高速公路联网收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决定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非收费公路的发展资金由公共财政承担;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发展资金除公共财政投入外,可利用社会融资方式筹集,通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偿还。
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
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修改为:“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执法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和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获机、运输联合收获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在特定时段通行的其他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联合收获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四、将第十一条第二、三、四款分别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并依照前款规定成立法人组织具体实施。
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选定的投资者应当与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特许经营的标的;对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等主要责任内容;批准的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以及调整的具体方式;确定的合理回报率;收费权益转让的有关要求;收费期满后的公路移交手续等内容。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山东省联网高速公路---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联网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客户服务管理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全省联网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客户服务(以下简称ETC客服)行为,提升ETC客服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水平,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运营与服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ETC客服机构及相关工作.第三条ETC客服机构为社会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第四条ETC客服机构由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中心(简称省厅结算中心)、客服中心、客服分中心和服务网点组成,实行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结算、统一资金管理第五条省厅结算中心发行山东省联网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专用缴费卡(鲁通卡),分为A卡(记账卡)、B卡(预付费卡)和省厅授权合作机构发行的鲁通联名卡,均为联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
鲁通卡在全国ETC联网高速公路内不停车收费车道(与车载电子标签配合)及人工收费车道均可使用。
第二章机构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联网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客服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第七条省厅结算中心为ETC客服总中心,青岛交通运输委、齐鲁交通发展集团和山东高速集团公司分别设立客服中心,客服中心下设客服分中心,客服分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服务网点.省厅结算中心可委托银行等机构代理ETC客服相关业务。
第八条ETC客服实行统一命名、统一编号、统一标识。
客服中心命名为:山东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xxx客服中心.客服分中心命名为:山东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XXx客服分中心.服务网点(含委托代理服务网点)命名为:山东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XX分中心XX服务点。
服务网点形象标识:按《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JTG B10—-01--2014)规定执行.第九条ETC客服中心、客服分中心及服务网点的设立,须将有关申请资料报省厅结算中心审核,符合设立条件、达到全省统一管理规则和服务标准的,经省厅批准后设立,省厅结算中心验收合格后接入全省ETC客服系统。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系统)的联网收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进行行业管理的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的联网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系统车辆通行费的收费行业管理。
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本路段具体的收费业务管理,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经营管理。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联网管理部(以下简称联网部)在省高管局的领导下,通过协商机制,负责联网收费的系统运行、清分结算和业务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成后,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经省政府正式批准后,方可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各收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全省高速公路系统的收费管理应做到依法收费、规范管理、文明服务、安全畅通.第七条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减免规定扩大减免范围,确保应收不漏,应免不收.第八条全省高速公路系统按照“集中帐户、统一清分”的原则实行联网收费.新建高速公路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经检测合格并经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表决通过后方可联网收费。
第九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行“入口领(刷)卡、出口交费"模式,对客车按车型收费,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当计重设备因故不能使用时按车型收费).司机交纳通行费时可选择现金支付或电子支付。
第十条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开足道口,确保畅通,并按照规划积极建设和推广电子支付系统(含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收费站点设置,降低收费管理成本,增强收费还贷能力,规范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含电子不停车收费,下同)规划、设计和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和《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联网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互连互通的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施联网收费。
除两端出入口外,在其主线上不得设置收费站(本省与邻省之间尚未实施跨省联网收费的互连互通封闭式收费公路除外)。
第四条具备电子不停车收费条件的收费公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开谩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为公众出行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实施联网收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推进、统一拆分、统一清算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联网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统筹协调、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0]463号【发布日期】2001-09-06【生效日期】2001-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现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要求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公路司),以便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0年九月六日附件: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为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公路应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逐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联网,为全国联网收费电子货币化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条同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经营的,应当实行“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时,应按照“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逐步联网”的方针,在不断总结和积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收费的规模和范围。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总体规划;统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模式、系统技术标准和收费业务流程;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管理规章等。
第五条联网收费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结合当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设置收费结算中心,按照“准确、公正、高效”的要求,对各收费单位收取的通行费进行拆分和清算。
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联网收费的运营管理,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减少公路收费站点,提高车辆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通行车辆的高速公路。
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所有车辆、驾乘人员,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员、收费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与联网收费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车型及费率第三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型分类为:(一)一类客货车:2吨以下(含2吨)的货车,9座以下(含9座)的客车;(二)二类客货车:2-5吨(含5吨)的货车,10-25座(含25座)的客车;(三)三类客货车:5-10吨(含10吨)的货车,26-50座(含50座)的客车;(四)四类客货车:10-20吨(含20吨)的货车,50座以上的客车;(五)五类货车:20-40吨(含40吨)的货车。
第四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项目包括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和隧道通行费,收费时3个项目合并收取。
第五条高速公路的收费费率以一类车为基数,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和隧道通行费分别按0.50元/车公里、10元/吨座次、10元/吨座次计算,收费系数为1:2:3:4:5。
40吨以上车辆的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和隧通行费分别按 0.25元/吨公里、2.5元/吨座次、2.5元/吨座次计算。
第六条高速公路联网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按照各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分路计价、一次收费的原则确定,并编制各高速公路区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技术维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技术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根据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规划设计的技术要求,结合路网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由省收费中心、路段收费分中心和收费站三级系统构成,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联网中心”)负责省收费中心系统和全省联网收费软件的管理,各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以下简称“联网单位”)负责各路段分中心和下辖收费站系统的日常技术维护管理。
第三条各级系统管理单位应健全技术管理的组织机构,根据技术管理规定和系统具体技术组成,制定维护规程,完成日常系统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技术管理职责第四条联网中心管理职责1. 负责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统一标准的制定。
2. 负责中心系统的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中心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3. 负责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网管系统的统一管理,保证骨干通信网的畅通。
4. 负责江西省联网收费数据、运行参数的统一下发和维护。
5. 负责对联网收费系统应用软件的升级、维护和培训工作。
6. 负责IC卡密钥管理系统和发行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做好IC卡及其读写器的统一格式化、初始化工作。
7. 做好对路段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分中心、收费站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
8. 做好路网系统的技术管理文档、资料的建档工作。
第五条联网单位管理职责1. 分中心(1) 负责按照江西省联网收费的统一要求对路段系统进行建设、完成路段系统与路网的接入工作。
(2) 负责路段分中心和所管辖收费站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证路段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3) 负责路段网管系统的管理,保证路段系统的通信畅通及路段系统与省收费中心之间的通信传输畅通。
(4) 负责做好路段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配合联网中心做好应用软件的升级和改造工作。
(5) 监督指导所辖收费站的维护管理工作,做好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湘政办发〔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收费业务第四章客户服务第五章车辆通行费归集与清分结算第六章联网收费技术服务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适用本办法。
省内所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按照“统一标准、联网运营、分级管理、聚合清算”的原则进行联网收费管理。
车辆通行费按照“准确、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进行清分和结算。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结算前,归全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缴、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委托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助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施价格管理、监督。
省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管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集中归集账户。
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操作规程
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操作规程第一条为标准收费业务操作、保证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联网收费的要求,结合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联网单位〕、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联网中心〕应严格遵守此规程并根据此规程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以及考核奖惩方法,严格执行,标准收费业务操作。
第三条各联网单位应互相监督,并服从联网中心组织的联合稽查,假设发现有违规操作的单位,应及时报告联网中心催促其及时改正。
第四条车牌输入、车情判别1、车牌输入当车牌识别器识别的车牌与实际车牌不一致时,应作人工修正,修正方法如下:〔1〕前面的汉字或字母不一致,但后面5位数字一致时,认为车牌识别器识别准确,可不作人工修正;〔2〕不管前面的汉字或字母是否一致,后面5位数字不一致时,应作人工修正,可修正对应的错误数字或重新输入5位数字;〔3〕人工输入或修正时,不足5位数字,补足5位,字母、汉字在原位以“0”代替。
〔4〕无牌照的车辆,一律输一个“0”。
2、军警键与紧急键的使用:本省白牌车入、出口均使用军警键,出口非本省白牌免费车使用紧急键,入口非本省白牌均使用普通键。
3、省警卫局警备车带的车队车或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车队车,收费员可按车队键放行车辆,其他车辆原则上不允许按车队键放行,特殊情况必须报经本路段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车队键放行。
4、除车队外,任何车辆在入口均必须领取IC卡,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制。
入口尽可能将车辆判别准确,以降低系统中数据差异率。
5、各联网单位的养护、银行解款、排障、服务区等自用或只与本路段有业务关系的车辆,在该联网单位的路段行驶时,免费与否,由该联网单位决定,假设在无业务关系的路段行驶,则须按实际行驶里程收费〔跨路段但属相邻路段第一个实际收费站入出口除外〕。
第五条入口车道异常情况处理1. 入口车辆误判的处理收费员刷卡后发现车辆误判,假设此时挡车器未起杆,则将此卡重新操作;假设挡车器已起杆,则收费员应及时通知班长,并报监控员备案,并各自作好相应的记录,可重新发卡,并将误判卡单独存放,下班后按异常卡上交。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系统)的联网收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进行行业管理的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的联网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系统车辆通行费的收费行业管理。
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本路段具体的收费业务管理,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经营管理。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联网管理部(以下简称联网部)在省高管局的领导下,通过协商机制,负责联网收费的系统运行、清分结算和业务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成后,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经省政府正式批准后,方可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各收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全省高速公路系统的收费管理应做到依法收费、规范管理、文明服务、安全畅通。
第七条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减免规定扩大减免范围,确保应收不漏,应免不收。
第八条全省高速公路系统按照“集中帐户、统一清分”的原则实行联网收费。
新建高速公路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经检测合格并经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表决通过后方可联网收费。
第九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行“入口领(刷)卡、出口交费”模式,对客车按车型收费,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当计重设备因故不能使用时按车型收费)。
司机交纳通行费时可选择现金支付或电子支付。
第十条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开足道口,确保畅通,并按照规划积极建设和推广电子支付系统(含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政办发〔2010〕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牵头制订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二○一○年一月)为充分发挥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计重收费和二义性路径识别等系统的效能,进一步完善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方便公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2007年第35号公告)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收费与结算方式(一)全省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
收费方式分人工半自动收费和不停车收费。
结算方式为“各站收费、统一解缴、按实拆分、按时结算”。
(二)涉及路网二义性路径的,按照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记载的路径标识信息确定车辆行驶路径,按实拆分车辆通行费。
因路径标识信息不准确而无法识别行驶路径的,按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投用前有关规定拆分。
具体拆分和结算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接受不停车收费方式的车辆用户,暂定三年内给予高速公路通行费3%的优惠。
其他优惠措施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商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团体用户,积极发展个人用户,做好不停车收费方式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省内运输企业高速客运班车应分批次、集中安装电子标签,成为不停车收费用户。
政府机关公务用车要积极采用不停车收费方式。
(四)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系统投用后,对实际称得的车货总重下浮5%,进行计重收费。
车辆合法装载吨位的判断标准,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的超限标准认定。
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463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现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要求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公路司),以便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0年九月六日附件: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为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公路应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逐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联网,为全国联网收费电子货币化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条同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经营的,应当实行“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时,应按照“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逐步联网”的方针,在不断总结和积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收费的规模与范围。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总体规划;统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模式、系统技术标准和收费业务流程;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管理规章等。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意见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意见稿《收费公路管理》的修订稿已经提交给国务院,现在国务院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下面就先带大家了解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希望大家喜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以收费公路为辅。
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除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外,通过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
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坚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实行信息公开和加强政府监管的原则。
收费公路使用者依法享有收费公路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非法减损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设立第六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设立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
收费公路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建设成本、偿债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实施步骤。
第七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一)高速公路;(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国家确定的东、中部省、直辖市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
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收费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包括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目前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探讨
125综述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概述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指收费公路系统采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或人工半自动收费(MTC)的收费技术,实现非现金的缴付通行费方式,在高速公路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账”的收费管理方式。
用户使用电子标签可从自动收费车道不停车通过收费站。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采用ETC或MTC的收费方式,减少了车辆的停滞时间,尤其在路程使用高峰期间,提升车辆的通行能力,提高公路的使用效率。
联网收费实现了利用网络系统对全路网的监控,在发生紧急事故时,能够快速准确定位到事故的发生地点,提高处理突发大型交通事件的能力。
通过统一收费,系统分账的管理模式减少线路上的收费站的设置,减少收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节约公路使用成本等。
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问题现状1.收费管理体制大部分省市都采取结算部门、收费单位和收费站三者相联动的公路收费管理模式,结算部门负责在其辐射区域,对不同收费单位的收费标准进行协调,收费站是最小基点对于通行车辆收费,再由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系统结算,再依据系统记录进行拆账,即对不同路段收费单位的通行费进行结算,不仅加大了系统的工作强度,且因为不同的收费标准引起误差。
且目前欠发达地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大多以MTC的方式为主,ETC的方式为辅的公路收费方式。
因此收费任务还是大量依赖于人力,通过人工对通行车辆进行分类,在进入不同的车道对应入口时,发放通行卡,在高速公路的出口叫上通行卡进行里程结算进行通行费支付,容易造成驾驶者勾结工作人员共逃通行费行为发生。
2.收费信用体系不完备自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机制投入使用以来,驾驶者偷逃通行费的事件有增无减。
驾驶者通过相向行驶更换通行卡或者紧跟前车通过放行杆等不法行为逃避通行费。
但是,公路方的惩罚机制不够严苛,使得此类人群的失信成本不足以震慑他们的不法行为,而且相关法律对偷逃通行费的行为设置的法律惩罚机制比较模糊,因此没有在思想上抑制这种偷逃行为的发生。
其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自身的信用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投机者利用各省际之间的政策不一性、信息滞后性等,进行钻空子逃避通行费等。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doc-高速公路联网收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治理方法〔修订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治理,保证联网高速公路收费正常运行,参照“交通部京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示范工程〞相关,结合天津市高速公路收费治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天津市高速公路信息治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治理中心〞〕和各高速公路运营治理单位应依据本方法制定相应的收费治理制度、岗位职责以及考核奖惩方法,严格执行,标准收费业务操作,保证系统平安运行。
第二章收费业务治理第三条收费依据通行费收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治理?和天津市?公路治理?的,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及收费范围。
第四条货车计重收费“计重收费〞即以货车在高速公路出口实地测量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过认定质量的车辆加重收取通行费。
(一)车辆认定质量标准车辆各轴认定标准之和即为车辆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
〔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为准〕(二)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分为正常局部收费标准和超认定质量局部收费标准,天津市联网收费路段计重收费标准以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复文件为准。
第五条车辆分型收费高速公路通行客车按照车辆分型收费,货车在计重收费系统故障时依据需要可临时按照分型收费模式收取通行费。
(一)车型判不标准车型判不标准依据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联合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
(二)车型分类标准依据交通部公布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的要求,并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物价局批准,联网高速公路收费采纳最新的统一车型分类标准,内容如下:第六条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需按照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相关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进行治理。
第七条免费车辆治理1、免费车辆范围1)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警车、抢救车;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军用车辆。
2)持有信息治理中心核发的全程有效公务卡和本路段有效公务卡车辆。
《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管理办法》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陕西宝汉公司,陕西金秀公司、陕西西铜公司、西安华通公司、榆林榆神公司: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管理,规范联网收费IC卡发行、申领、调配等工作,明确联网收费IC卡缴销业务流程,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修订完善了《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管理办法》及《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缴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管理,规范联网收费IC卡购置、发行、领用、调拨等管理工作,确保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顺畅,根据联网收费IC卡特点及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使用非接触式IC卡作为现金通行券。
第三条路网内使用的联网收费IC卡由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发行和调配。
第四条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内联网收费IC卡的管理、使用和调配工作。
第五条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及各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网收费IC 卡管理工作。
第二章联网收费IC卡的种类第六条路网内使用的联网收费IC卡按用途分为现金通行卡(以下简称“通行卡”)、非现金通行卡(以下简称“三秦通卡”)、标签卡、身份卡、PSAM卡及SIM 卡,其定义及用途为:(一)通行卡是用以记录车辆入口信息,并作为出口缴费依据的可多次重复使用的非接触式IC卡。
通行卡正常使用流程为入口领用、出口回收。
(二)三秦通卡是车辆预付通行费的凭证,主要分为储值卡和记账卡,其具体规定见联网高速公路非现金收费相关管理办法。
(三)标签卡是用于记录卡盒盒号、卡盒内卡数、卡盒所属收费站等相关信息的非接触式IC 卡,配套于卡盒使用。
(四)身份卡是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发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发放给收费系统管理、操作、维护岗位的相关工作人员,是用于身份鉴别的非接触式IC卡。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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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保证联网高速公路收费正常运行,参照“交通部京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示范工程”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高速公路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管理中心”)和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收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以及考核奖惩办法,严格执行,规范收费业务操作,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章收费业务管理第三条收费依据通行费收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及收费范围。
第四条货车计重收费“计重收费”即以货车在高速公路出口实地测量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过认定质量的车辆加重收取通行费。
(一)车辆认定质量标准车辆各轴认定标准之和即为车辆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
(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为准)(二)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分为正常部分收费标准和超认定质量部分收费标准,天津市联网收费路段计重收费标准以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复文件为准。
第五条车辆分型收费高速公路通行客车按照车辆分型收费,货车在计重收费系统故障时根据需要可临时按照分型收费模式收取通行费。
(一)车型判别标准车型判别标准依据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联合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
(二)车型分类标准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的要求,并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物价局批准,联网高速公路收费采用最新的统一车型分类标准,内容如下:第六条高速公路车辆行驶规定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需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免费车辆管理1、免费车辆范围1)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军用车辆。
2)持有信息管理中心核发的全程有效公务卡和本路段有效公务卡车辆。
3)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拉运“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且持有有效跨区作业“作业证”的车辆,以及持有跨区作业“指挥证”的指挥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给予免费。
4)由信息管理中心(收费分中心)通知,确因工作需要,给予临时免费的车辆。
2、免费车辆的通行1)正常的免费车辆一律在入口领取通行卡(IC卡),出口将IC卡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
2)对不能够停车的警卫车队,经信息管理中心同意,统一安排,可以开设专道予以放行,并做相应记录。
3)持有联网路段全程有效公务卡的车辆,在联网路段范围内免费通行。
持有本路段有效公务卡的车辆只在本路段免费。
如跨路段使用,则免费待遇无效,按照所行驶区间收取通行费。
4)对所有免费放行车辆均应自动抓拍图象,收费员和监控员同时做好记录。
各路段每班次设专人负责,检查书面特殊处理记录和抓拍图像。
第八条收费模式及操作管理规定1、联网收费各路段管理公司所属各收费站和分中心,需要按照《天津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微机收费管理系统,对收费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2、联网收费路段收费操作需严格按照信息管理中心制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特殊车辆的管理1、本办法第五条1中规定的免费车辆,收费员经上报管理员认可后,可以免费放行。
其他车辆需上报监控分中心批准,方可放行。
2、所有特殊情况处理,必须先上报值班管理员,经管理员审核认可后方可操作。
3、所有特殊情况处理操作时收费员和管理员必须同时做好记录。
下岗后由专人负责检查并与计算机抓拍图象和录象资料进行核对。
4、发现出口与入口输入的车型不同时,应请司机出示行车证,验证后输入正确车型。
5、当车道微机收费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上报管理员和值班站长,并作好记录,如事后上报,不予承认,因此造成的差错由收费员自己负责。
第十条特殊车辆的定义及收费管理1、军警车:1)车辆定义:下列车辆按照同一类型车辆处理,统一称为“军警车”:①、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
②、警用白牌照车辆(不含蓝牌——“O”牌)。
2)收费管理:“军警车”联网高速全线给予免费。
2、公务车1)车辆定义:凡持有信息管理中心发行的有效“公务卡”的车辆统一称为“公务车”,公务卡由信息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2)收费管理:公务卡分为三类①、A卡:全程有效公务卡:可以在联网收费所有路段收费站使用,全线免收通行费;②、B卡:跨路段有效公务卡:在两个以上路段有效的公务卡,在规定的路段(区间)有效,入口站或出口站必须同时在有效区间内,否则不享受免费待遇,按照正常收费车收取通行费。
③、C卡:单一路段有效公务卡:只在单一路段有效的国内公务卡。
3、预付车:1)车辆定义:预先交纳一定数量的通行费,信息管理中心为其建立对应的“管理账户”,向每辆办理的车辆发放“预付卡”,卡内存有该“预付车”的具体信息。
2)收费管理:办理预付费的车辆每通过一次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必交纳现金,而是在其账户中扣减相应的金额。
信息管理中心每天定时将各账户余额情况下发至各收费站,并定期与交费单位或个人核对账户余额,金额不足时及时补交。
4、月票车1)车辆定义:对定期往返于联网高速公路固定区间,并能够确定通过次数的单位或个人车辆,可以在收费管理单位办理月票性质的预付费手续。
信息管理中心为办理车辆发放“月票卡”。
2)收费管理:月票车一次性交费,在规定时间和行驶区间内有效。
5、闯口车1)车辆定义:在收费站未经允许由封闭的车道通过,或在开放的车道(入口或出口)未经(发卡员或收费员)操作,而通过车道的车辆称为“闯口车”。
2)收费管理:①、发现闯口车,收费员和管理员应及时记录闯口车的牌照及颜色等信息,并立即上报监控员、分中心、中心。
②、如为入口闯口,分中心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本路段交警大队,同时信息管理中心应立即通知可能的出口收费站注意拦截,并收取“最远里程通行费”。
③、出口车道“闯口车”,应令司机补缴通行费。
④、造成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6、U型转弯1)车辆定义:车辆由入口车道驶入高速公路,且未驶离该收费站站区又从出口车道驶出的车辆,称为“U型转弯”车。
2)收费管理:对在收费站区调头的车辆,疏导时应注意安全,此类车免费通行。
7、U型行驶:1)车辆定义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并驶离入口收费站站区后,又由该收费站出口车道驶出高速公路的车辆,称为“U型行驶”车。
2)收费管理:①、正常情况下,此类车收取“最远里程通行费”。
②、如因为高速公路封路或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进出口收费站相同,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该收费站至封道收费站的单程通行费。
8、J型行驶1)车辆定义:当匝道收费站与主线连接处无互通立交时,会造成自该站驶入高速的车辆只能向上行或下行一个方向行驶。
当车辆自只能驶往上行方向的收费站驶入,却在下行方向的收费站驶出高速(或相反)时,此类车称为“J型行驶”。
2)收费管理:此类车按照“最远里程”收费站收取“最远里程”通行费。
9、超时车1)车辆定义:车辆在进入高速公路后,超过“规定的时间”未驶离高速公路的车辆统称为“超时车”。
超时车的认定遵循如下依据:联网收费路段各收费站之间的规定时间为各站间的实际里程除以60公里/小时的最低时速,所得时间取整至小时。
对超过规定时间2倍的,认定为“超时车”。
各收费站间的“规定时间”由信息管理中心按上述原则进行设定。
2)收费管理:以其进出口实际间隔时间,乘以60公里/小时时速确定其交费里程,收取通行费但下述情况可不计为“超时车”,而按照车辆实际行驶区间,收取通行费:①、在服务区住宿或维修的车辆,并持有有效证明;②、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并持有有效证明;③、高速公路因天气或事故原因造成车辆拥堵,从而超过规定时限的车辆。
10、紧急车1)车辆定义:除军警车、公务车以外的所有给予免费的车辆,称为“紧急车”。
2)收费管理:在本路段内行驶的车辆经收费分中心同意,跨路段行驶的车辆需要由信息管理中心同意,方可操作紧急车。
此类车给予免费。
11、卡损车1)车辆定义:因IC卡本身原因或司机保管不当造成通行卡在出口收费站无法读取,持此类卡的车辆称为“卡损车”。
2)收费管理:①、此类车根据司机持有的IC卡编号,由收费站通过微机系统进行查询,按照查询到的入口发卡信息,收取实际行驶区间通行费。
②、当IC卡表面有明显新的损坏或弯折现象,同时IC卡内信息无法读取时,需要司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12、无卡车1)车辆定义:在出口交费时无法出示通行卡的车辆称为“无卡车”。
2)收费管理:①、因高速公路收费站发卡员原因造成的“无卡车”,经查实后可按照车辆实际行驶区间收取通行费。
②、因司机的原因未领卡(如: 入口闯口等),或车辆属于高速公路禁止通行的车辆,而车户未按规定在指定收费站分流的无卡车辆,以及将通行卡丢失的“无卡车”,此类车按照最远收费站收取“最远里程通行费”;③、司机原因造成丢失的,车户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13、更型车1)车辆定义:这里单指在收费车道对收费车辆的车型进行更改的操作,而不包括收费类型的变化。
2)收费管理:此类车经管理员核实后,按照实际车型收取通行费。
14、模拟车1)车辆定义:发卡员、收费员所操作的车辆(超限车、事故车等)没有在本车道通过的操作,称为模拟车操作。
2)收费管理:发卡员和收费员在操作前,必须首先报告管理员,由管理员核实车道车辆后方可放行。
15、逆行车1)车辆定义:没有按照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车辆称为逆行车。
2)收费管理:①、发现此种车辆疏导员应将其引导到顺行的出口车道,按照正常收费车收取通行费。
②、此类车应移交高速交警处理。
第十一条对“最远里程”的定义本办法第八条中所称的“最远里程”规定,按照联网路段路线情况,由信息管理中心合理确定各收费站对应的“最远里程”收费站标准。
第十二条绿色通道车辆分型收费优惠的规定根据国家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意见》,我市唐津高速全线和京沪代用线高速公路作为我市高速公路绿色通道线路,对全程行经这两条高速公路(即车辆入口和出口站都不超出这两条路的范围)的“整车(重量或容积超过70%)并合法装载(不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的车辆”采取二型以上车辆降低一档车型收费的优惠政策。
此类车辆在行经收费站时,应行驶专用车道,并主动向收费人员表明运输物品属于优惠范围,且主动配合收费人员核查。
对事后提出优惠要求或不配合核查的车辆,不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危险品车辆的管理各匝道收费站和市内主线收费站严禁无有效通行证的危险品运输车辆上路;省界收费站和市内高接高共管收费站遇有无有效通行证的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向其发放通行卡,并告知其在前方最近收费站下高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