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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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第三 类 为推 定死 亡 ,是 指相 互 有 继承 关 系 的几 个人 在 同一 吸和 心跳 不 可逆 性停 止 的人是 死 人 ,而 且包 括 脑干 功 能在 事件 中死 亡 ,为 了确定 财 产 的继 承顺 序 ,在 法 律上 设 定 的 内的所 有脑 功能 不可 逆性 停 止 的人也 是死 人 。”
祸 、飞机 坠毁 导致 的死 亡等 。 法学 将 死 亡分 为 以下三 类 :第 一类 为 死 亡 ,即从 生命 人 ,而不管 其 是否 是 自主呼 吸 。
2 脑 死 亡 标 准 .
科学角度认定死亡 ,包括 自然死亡 、病理死亡和 意外死
由于人造心脏起搏器、呼吸机的广泛使用使得心脏停
包括四个方面 :() 1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 2自发呼吸停止; 重 ,也 为处理 相 关法律 纠纷提 供 了依据 。[ 5 1 ( 脑干反射消失 ;() 电波消失 ( 3 ) 4脑 平坦)。凡符合以上标
深度 昏迷” (eC m 6as) L o a p s 的病人,苏醒 D 6 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的辈份相 是被诊断为 “ 同的 ,推 定 同时 死亡 ,彼此 不 发生 继 承 , 由他 们 各 自的继 可能性几乎为零 。这一提法得到 了当时医学界的认可 。…
可 以 采取 分 步走 的 立 法 策 略 ,立 法 重 点应 包括 确 立 脑 死 亡 判 定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及 实 施 机 构 及 主 体 等 。
关键词 :脑死亡 ;器官移植 ;判定标 准;立 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 :D9 3 ;R 4 2. 8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9 52 0 )60 1—4 0 39 4 (0 90 —0 70
止。生命科学将死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 自然死亡 ( 生理 吸后 ,即为死亡,也就是我们现在普遍所说的心肺死亡标 死亡),因生理衰老而发生的死亡 ;第二类为病理死亡 , 准 。如 果按 照 传统 的死 亡 标 准 ,以心肺 功 能丧 失 作为 判 定 因各种疾病造成的死亡 ;第三类为意外死亡,因机体受到 死 亡 的 标 准 ,那 么 ,靠 呼 吸 机 呼 吸 的 人 应 为 死 人 ,就 应 机械的、化学的或者其他 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死亡。如车 该 出现继承 问题 。然而,现实情况是,只要有呼吸就算活

浅论我国脑死亡立法之必要性及可操作性

浅论我国脑死亡立法之必要性及可操作性

但要 说 明 的是 , 死亡 立法 只 是为 需要器 官 移植 的患者 提供 脑 了“ 死亡 ” 脑 概念 , 认为 凡是诊 断为 “ 深度 昏迷 ” 的病 人再 苏醒 的几 义 。
我们 还是 要充 分尊重 患者 及其家 属的 知情 同 率 是微 乎其 微 了, 这一提 法得 到 了当时 医学界 的认 可 , 由此“ 死 了更 多康复 的机会 , 脑 亡” 概念 开 始进 入 了医学科 学 的视野 。在 16 9 8年世 界医 学大 会
肺 功能可 通过 人工 维持 , 但如 果发生 了脑死 亡则其 完全 恢复几 乎
中图分 类号 : 904 D 2.


国外对脑 死亡 概念 和判 定 标准 的研 究和 提 出
长 期 以来 , 死亡 的定 义一 直都 比较 恒 定 , 标志 即心 跳停 是 不可 能的 了 。 目前 的医 疗水 平来 看 , 生脑 死亡 以后 再复 苏 对 其 就 发 搏、 呼吸 停止 , 各国 的临床 医学 、 社会传 统观念 和法 学 都是 以此心 的 先例还 没有 一 个 。 以研 究并 确定 脑死亡 , 所 既有利 于在 发生脑
上 , 国哈 弗 医学院 脑死 亡定 义 审查特 别委 员会 提 出 了 “ 美 脑功 能
意权和 选 择权 , 以防止供 体器 官 的暗箱 操作 。 ( ) 法 学 的角度 二 从 脑 死 亡立 法可 以促进 我 国法 学的 发展 。法 律 的功 能在 于对
不可逆 性 丧失 ” 作为 新 的死亡 标准 , 制定 了世 界上 第一 个死 亡 并


其成 功率 比较低 。 如果 脑 死亡 立法后 采用 具 科学性 和 准确 性 的死亡 判 定标 准 脑 死亡 的概 念 随着 医学 科 这样 的器 官进 行移 植 , 技 的发 展而应运 而生 , 早提 出该概念 的人是法 国学 者 P lt 该标 准 ,就 可 以提 高遗 体器 官利 用率 并保 障 该器 官移植 的成功 最 . le Mo a r 和 M.o ln 在 15 年第 2 届 国际神 经学 会上 , G ul , 9 9 o 3 他们共 同提 出 率 。 是这 样 , 死 亡立 法对 解决 供体 器官不 足 有十 分重要 的意 正 脑

刍论中国脑死亡立法

刍论中国脑死亡立法
脏死 说 ”在方 法论 上并 无实 质 的差别 。 .
该 承 认 脑 死 亡 , 并 未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 ) 死 亡 的 观 念 也 (脑 2 不 能 取 得 社 会 公 众 的 一 致 认 同 :() 论 是 脑 干 死 说 还 3不
是 全 脑 死 说 , 十 分 重 视 脑 干 的 机 能 。 是 。 干 并 不 都 但 脑
学 的 法 律 宣 传 与 医学 宣 传 .从 而 使 全 社 会 形 成 对 脑 死
主 张 脑 死 说 的 作 了 如 下 反 驳 :() 代 医 学 技 术 已 1现 将脑 死亡 的判 定直 接运 用到 临床 .已有很 多 丰富 经验 的 资 深 医 生 , 学 界 多 数 人 士 持 赞 成 态 度 ; ) 价 值 观 医 ( 在 2
死 亡 。 着 医 学 的 进 步 , 其 是 现 代 复 苏 技 术 的应 用 和 随 尤
是 不现 实的 , 能 按大 多数人 的意见来 处 理 , 会 调查 只 社
表 明 , 多 数 人 赞 成 脑 死 说 ; ) 干 与 大 脑 可 以 分 离 开 大 (脑 3
来 . 只是 一 种 假 说 , 假 说 作 为 立 论 的 根 据 是 不 可 靠 这 把
疾 病 , 使 全 脑 的 功 能 不 可 逆 转 地 停 止 , 终 导 致 人 体 致 最
广 东韩 江 法 医临床 司 法鉴 定 所 专 职 司法 鉴 定 人 .广 东省 法 医 学会 理 事 。
随 着 医学 的 不 断发 展 和 社会 观 念 的 不 断更 新 . 传 统 医学 的 “ 脏 死 说 ” 到 越 来 越大 的冲 击 . 国脑死 心 受 中
对 于 脑 死 说 , 定 论 者 提 出 如 下 批 判 :1 目前 对 脑 否 ()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专题讨论:脑死亡立法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刘瑞爽¹摘要:因为关系到基本人权,脑死亡立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通过。

制定科学的脑死亡标准和严谨的脑死亡判定程序是保障其接近正义的必需。

在脑死亡判定方面应充分地保障患者生命权、自主选择权,尊重患者以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保障患者的基本权利是脑死亡立法的核心所在。

器官移植不是脑死亡立法的理由。

关键词:脑死亡立法,人权,程序正义,器官移植中图分类号:R-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772(2008)1-0023-03Several Legal Problems about Legislation of Brain Death L I U Rui-s huang.H ealth L aw D ep ar tment o f T he H ealth Science Center f or P ek ing Univ ers ity,Beij ing100083,ChinaAbstract:Legislation about brain death is about human rights,so it must be made by Peo ple'Representative Cong ress of China.Sc-i entific standard abo ut brain death and perfect judgement pr ocedur e must be made to protect justice.T he protection of the patient.s basic rights is the cor e of the an transplantation is not the reason of legislation abo ut brain death.Key Words:leg islat ion abo ut br ain death,human rig hts,pro cedur e justice,o rg an tr ansplantation据2007年11月12日新华社报道,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即将讨论、颁布脑死亡标准,意味着卫生部关于脑死亡标准和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制定的讨论已经提上了日程,该项国人瞩目的立法活动因涉及到死亡的新标准以及判定而饱含了科学、伦理、文化、风俗习惯等力量的碰撞,因为/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0,故上述力量合力的结果最终还是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合法的地位才能得以展现。

关于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探讨刘明煜;睢素利【摘要】随着医学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传统的心死亡标准在现代医学背景下受到了质疑,对心死亡标准的缺陷认识引发对死亡标准的重新思考以及脑死亡标准的提出.死亡标准的发展转变也使得人们重新理解和认识死亡.在此基础上,作者阐述了脑死亡的科学性及其立法发展和现状,并探讨了脑死亡带来的诸多伦理法律问题;同时也从思想进步、法律发展、医学完善等方面论证了脑死亡标准确立的现实意义.%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the traditional heart death standard in modern medical background has been questioned. The defect of heart death standard led to the appearance of brain death standard. Transition of death standard forced people to recognize what is death again. Based on these, the paper describes the scientific status of brain death and its legislation, and it analyzes the ethical and legal issues caused by brain death standard. The paper discusses and demonstrates the significance of brain death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progressing thoughts, development of the law and medical science.【期刊名称】《中国医院》【年(卷),期】2016(020)002【总页数】3页(P62-64)【关键词】死亡标准;心死亡;脑死亡;医学伦理【作者】刘明煜;睢素利【作者单位】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100005 北京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100005 北京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正文语种】中文Author’s address: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No.9,Dong Dan San Tiao,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5, PRC在现代医学背景下,传统的死亡标准受到质疑。

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

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

酒店的服务质量。 2.加强在岗员工的操作技能培训。员工培训是不可能一蹴
而就的,必须连续进行。各种形式的在岗培训,可把酒店的制度 和规范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操作技能培训是员工在岗培训 的主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各项服务工作能否依标准完成。技 能培训应常抓不懈,不断让员工掌握最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 能力和工作效率。
布“ 脑 死 亡 ”,虽 然 他(她)的 心 脏 仍 在 跳 动,仍在呼吸,但是他(她)的配偶就可以 不必经过离婚手续而与他人结婚。
(四)实施脑死亡后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1)实施脑死亡后,脑死亡患者的亲 属 就 有 权 利 选 择 继 续 抢 救 或 者 放 弃 ,同 意或者拒绝器官移植,这项权利就需法 律条文给予肯定和保护,以及对权利受 到侵害后的救济方法进行规定。 (2) 如果医生误判脑死亡或以脑死 亡之名侵害患者生命权,应冠以怎样的 刑事罪名,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患者亲 属是否可以要求相应的民事赔偿及赔偿 标 准 ,这 一 系 列 的 问 题 ,在 实 施“ 脑 死 亡 标准”后,刑事及民事法律都需做出相应 解答。 (3)对 已 经 宣 布“ 脑 死 亡 ”的 患 者 在 呼 吸 机 维 持 生 命 期 间 实 施 加 害 行 为 ,应 属于何种罪行,该怎样量刑。 三、脑死亡立法 在法律上对死亡的标准做出一种科 学的规定,对解决诸如遗产争议、保险索 赔 、工 人 的 抚 恤 金 、器 官 移 植 、医 疗 事 故 等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医学界承 认脑死亡状态后,就需要出台相关的法 律法规对脑死亡的标准、诊断方式、诊断 人员等一系列问题加以规范和约定。 (一)脑死亡与器官移植 确立脑死亡的意义就在于可以将脑 死亡者作为器官来源,使更多的病人得 到新生。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有助于推 进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使成千上万器 官末期病人因此得到再生的机会。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器官移植在确 立脑死亡的意义中并不是首要的。脑死 亡观念的确立对医学发展确实有积极意 义,特别有利于推动器官移植、神经内 科、神经外科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器官 移植的现状不会因此得到根本性的改 观。据专家推算,要中国老百姓认同“脑 死亡”并愿意捐赠器官,估计还需要 10 年的时间。[2] (二)脑死亡法的内容 脑死亡标准出台,也对法律提出了 挑战。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并没有明确 的定义,而是遵循医学的解释。但由于人 的个体死亡涉及到遗产继承、医疗纠纷 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脑死亡立法十分 重要。 据 Stuart 等于 1979 年底对 29 个国 家的调查,美国等 14 个国家已有正式的 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是宣布死亡依据; 比利时等 10 个国家虽无正式法律条文, 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并用作宣布死 亡的依据;仅日本等 5 个国家当时还须在 心跳停止后才能宣布死亡和摘除器官。至 1997 年 6 月,日本也承认了脑死亡,国会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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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讨 论 : 死亡 立 法 脑
医学 0 ( 哲 、 人文社会医学版) 0 年 1 2 8 月第2 卷第1 0 9 期总第 3 期 4 8
脑 死 亡立 法 的若 干 法律 问题 探 讨
刘瑞 爽①
摘 要: 因为 关 系到基 本人 权 , 死 亡 立 法 应 当 由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立 法 通 过 。 制 定科 学 的 脑 死 亡 标 准 和 严 谨 的 脑 死 亡 判 定 脑
b sc rg si hec r ft e sain。 (r a rns a ain sno h e s n o e sain a ou r i e t a i iht s t o e o he lgilto )g n ta plntto i tt e ra o flgilto b tb an d a h.
中 图分 类号 : 一 0 2 R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2 7 2 2 O ) 0 2 — 0 1 0 —0 7 ( O 8 1 0 3 3 S v rl e a P o lm b u e i ai f r i e t LJ u—h a g He l a De a t n f T e He l ce c eea L g l r be sa o t gs t n o anD ah L l o B U R i u n 。 a t L w p r s h me t h a t S i e o h n C ne o e ig U iest ,B i n 0 0 3 C ia e trf rP k n n v ri y ej g 1 0 8 , hn i
两 种 不 同的 观 点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死 亡标 准 的 界 定 属 于 自 脑 然 科 学 范 畴 , 统 的心 肺 死 亡 标 准 也 没 有 法 , 传 医学 界 有 权 依 据 现 代 医 学 科 学 自行 决 定 , 者 国 务 院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 生 部 ) 或 卫 权 制 定 。第 二 种 观点 认 为 , 亡 的 判 定 标 准 牵 涉 到 公 民 基 本 权 死 利 和基 本 法 律 制 度 , 死 亡 判 定 立 法 应 当 由 全 国 人 民表 达 意 志 腑

浅谈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浅谈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学术前沿
律的严肃和公正性。二是脑死亡立法更有利于法律适用。作为 一种法律事实, 死亡也意味着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和变更, 之后 权利义务关系将停止, 不仅是医学之事, 它涉及到 《民法》 《刑法》 、 、 《继承法》 等众多法律领域, 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将直接影响到婚 姻、 继承、 债务等关系的延续和终止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认 定、 量刑定罪, 法医学上司法鉴定也会有相应的变化等。死亡的 医学标准不能代替法律充当审判依据, 必须由法律来判定。 脑死 亡立法可以使死亡判定标准更具有明确性、 权威性, 可以更加科 学地判定死亡, 正确适用法律, 对我国司法和执法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 脑死亡立法为放弃对脑死亡者进行救治的医师与家属提供 了立法保障,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生命法律体系。 (三) 经济学角度 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 医疗资源也不例外, 人的生命权是平 等的, 如何使有限的医疗资源服务和保障更多有需要的人, 是脑 死亡立法现实需要。 一方面, 立法确认脑死亡有助于节约医疗资 源。鉴于我国对脑死亡没有法律明确,仍以传统心肺死亡为标 准, 医院和家属出于责任和感情, 在患者脑死亡后仍会投入大量 救治资源, 直至符合传统死亡判定标准宣布死亡。在人口众多, 医疗资源紧缺的我国, 高昂的护理和药物费用, 不仅浪费了大量 医疗资源, 更给患者家属带来沉重经济负担。 立法形式确认脑死 亡作为死亡的标准, 能大幅度的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 它更是尊 重患者的生命尊严的一种体现。 另一方面, 立法确认脑死亡有助 于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和患者医疗需求 的不匹配, 过多的投入到死亡不可逆转的人身上不但没有效果, 还会使一些原本能够得到救治的患者失去生存机会, 客观加剧医 疗资源分配的不公平性, 这是在我国要面对的问题。 利用法律对 脑死亡标准得到确认, 可以适时地停止对脑死亡者使用的医治, 从而减少了非必要的医疗浪费, 更使有限资源而得到充分合理利 用, 让更多人能够得到救治和保障。 (四) 促进器官移植事业发展角度 虽然我国有关脑死亡立法倡议由于特定历史背景和客观原 因, 最初由器官移植界提出, 但是即便没有器官移植, 推行死亡标 准为脑死亡为的意义依旧很大。能够为官移植提供必要的法律 保障。 也可以说要是没有确立脑死亡立法, 就不能有正真的人体 器官移植。 即便是有人愿意捐赠器官, 在传统心肺死亡诊断标准 下, 个器官也会因缺氧或缺血, 失去器官捐赠移植的价值。脑死 亡立法后, 就可以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持脑死亡患者的循环功 能与呼吸, 使脑死亡患者肺、 心和其他器官避免衰竭, 从而增进遗 体器官利用率。 必须指出, 脑死亡的立法并非牺牲脑死亡者的生 命权, 也不意味着轻易地放弃积极有效地抢救病人, 功利性满足 器官移植的需要, 而仍是以防止脑死亡发生为首要。 脑死亡诊断 标准及其立法的进步客观推动了器官移植事业发展, 为更多需要 器官移植的患者带去了生存希望。在充分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 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基础上, 脑死亡患者器官捐献实现了生命延

浅谈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浅谈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浅谈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作者:屈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5期摘要本文介绍了脑死亡概念以及立法现状,从医学、法学、经济学以及与器官移植事业的关系等角度,进一步阐述了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并就立法内容简单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脑死亡判定标准立法必要性作者简介:屈伸,天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128一、脑死亡的概念与立法现状(一)脑死亡的概念脑死亡概念及其诊断标准的提出,是对死亡标准的重新认识,是医学科学发展深入到一定阶段所认识并揭示的客观规律现象。

对于脑死亡诊断的标准,世界已有30多种标准被提出,现在对与脑死亡概念看法已经基本一致,即脑死亡是指脑干、大脑、小脑在内的功能不可逆转的,完全的停止。

我国医学领域,基本沿用了上述脑死亡诊断标准,即便有呼吸存在、被动心跳,仍可以宣布死亡。

脑组织的严重脑水肿、炎症、出血、脑压迫、损害、肿瘤、脑疝或继发于心肺功能的障碍是脑死亡的基本原因。

(二)脑死亡立法现状我国医学界对脑死亡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医学生本科教材《病理生理学》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它也提及到脑死亡在死亡之内,目前脑死亡概念已经被医疗工作者熟知并接受。

我国最早通过了脑死亡立法的是台湾地区和香港。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大陆有关部门和学者也在不断对脑死亡标准等进行讨论和修改。

脑死亡立法议案在中科院裘法祖院士等曾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过;在1986 年,心肺脑复苏专题座谈会于南京召开,草拟出了我国的头一份《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于1999 年,《脑死亡标准及实施办法(草案)》和《器官移植法(草案)》被全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提出;在2003年,《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征求意见稿)》和《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征求意见稿)》也被我国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起草小组起草了。

经历了五年临床实践与验证后进行了重新修订,有关脑死亡诊断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立法的探讨取得一定成绩,以脑死亡作为新的死亡判定标准在我国医疗领域中已经开始实践。

我国脑死亡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脑死亡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2 脑 死 亡 目前 在 我 国 的 法 制 状 况 2 1 脑 死 亡 立 法 在 我 国 的 发 生 发展 .
脑 死 亡 概 念 的提 出距 今 已 有 五 十 年 的 历 史 , 是 医 学 科 学 它
发 展 深 入 到 一 定 阶 段 所 认 识 并 揭 示 出 的 客 观 现 象 。 在 16 9 8年 召开 的第 2 届 世 界 医学 大 会 上 , 国 哈 佛 医学 院 脑 死 亡 定 义 审 2 美 查 特 别 委 员 会 提 出 了 “ 功 能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 为 新 的 死 亡 标 脑 作 准 , 制定 了世 界上 第 一 个 脑 死 亡 诊 断 标 准 [ 。 并 = 】 ] 国外 脑 死 亡 立 法 史 是 一 个 从 无 到 有 , 渐 完 善 的 过 程 。 目 一 逐 前 在 国外 脑 死 亡 不 仅 在 医 学 界 得 到 公 认 , 有 相 应 的 法 律 标 准 更
du e br i e t n Chia, i c sa outt h t o i nd de iin y ofou e il ton,a r o pu or a d a c an d a h i n d s us b he s orc m ng a fce c r lg sa i nd t y t tf w r ppr pr— o i a e s l to t o u in. K e o ds b ai a h,lgil in,pr l m a y i y W r : r n de t e sato ob e an l ss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7 2 2 1 ) 2 0 4 3 1 0 —0 7 ( 0 0 1 —0 5 —0
Cu r n iu t n a d Pr b e An l s n Br i e t e ilto n Ch n LI r e tS t a i n o lm a y i o a n D a h L gsa i n i i a o s AN G Tu WANG iy n o, L i g,JI Yu N e,e t

脑死亡立法与我国面临的问题

脑死亡立法与我国面临的问题

这就使得传统 的心肺死亡概念成为一种过 时的死亡概念。
在这种情况 下 , 世界各 国的 医学 、 伦理 学 和法 学家 纷 纷要求建立一种新 的更具 科学 性 和完整 性 的死亡 概念 和
2 1 技术上 自 15 . 9 9年法 国学 者第一 次 提 出“ 死亡 ” 脑 概念后 , 国哈佛大学医学 院脑 死亡定 义审查 特别委 员会 美 在 16 9 8年提 出并制定 了世界上 第一个 脑死亡诊 断 的四条
概念无 疑更具科学性。人体 中枢神经 系统是 意识 的基 础 ,
中枢神经系统对于人体 的重 要性 , 长期 以来没有 被应用在
死亡标准上 。
理观念 、 道德 和法学 带来一次革命 性的冲击 。
1 回顾 : 种 死 亡 概 念 和 标 准 两
脑死亡观作为一种全新 的死亡 观 , 现代 医学 高度发 在
定 人 的死 亡 的 。
命, 帮助人们更合理地应用 医学资 源。中 国以往 临床判 断
死亡 的标 准是 心 脏停 止 跳 动 , 自主呼 吸 消失 , 血压 为 零 。
然而 , 这种传统 的心肺死亡 概念及标 准在 现实生 活中
却屡屡遇到尴尬和 困惑 。世界各地 曾无 数次地 发生呼 吸 、
现代 的临床 医生 也 曾无 数 次抢 救成 功 呼吸 、 心跳 停止 的 “ 死人 ” 。特别 是随着现代医学科学 的飞速发展 , 在进 行 如 心肺移植手术时 , 以暂时可 逆地停 止病 人 的呼 吸、 跳。 可 心
脑死亡概念更为科学 , 标准更可靠。
2 国 外 脑 死 亡 的 诊 断 标 准 及 立 法
学 , 准更 可靠。本 文就我 国近期 即将试行 “ 标 脑死亡” 亡标 准这一 问题 , 国外脑死亡概念和标 准、 死 对 脑死亡 的诊 断标准及

对我国脑死亡的立法形式、立法内容及判断程序的建议

对我国脑死亡的立法形式、立法内容及判断程序的建议

•专论.对我国脑死亡的立法形式、立法内容及判断程序的建议蔡昱(云南财经大学商学院,云南昆明650000,yucaicn@)〔摘要〕首先辨析了死亡的概念、标准与准据,阐述了死亡的本质特征,讨论了法律上死亡节点的选择;其次,讨论了脑死亡立法的合理性,概述了国内外脑死亡及其立法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建议我国脑死亡的立 法形式为“器官移植法律之外的单一脑死亡立法”,并建立两套死亡测试来支持同一死亡标准;同时,对我国 脑死亡立法的内容也提出了建议,即采用“全脑死亡”的标准,并采用“全脑与肺自主功能不可逆丧失”的文 字表述;并建议脑死亡的判断采用“共同判断原则”和“回避原则”。

〔关键词〕全脑死亡;脑-肺死亡;立法;移植法外的单一脑死亡立法;共同判断原则;回避原则〔中图分类号〕R-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8565(2019)02 -0187 -08DOI:10.12026/j.issn.1001 -8565.2019.02.11Suggestions on the Legislative Form, Legislative Content andJudgment Procedure of Brain Death in ChinaCAI Yu(Business School,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Kunming650000,China,E- mail:yucaicn@)Abstract:This paper identified the concept,standard and criteria of death,expounded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 s t i c s of death,and discussed the choice of death nodes in law.Afterwards,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rationality of brain death legislation,and outlined the development of brain death and i t s legislation at home and abroad.This paper suggested that the legislative form of brain death in China was u single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outsides organ transplantation law”and i t should establish two sets of death t e st to support the same death standard.I t also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on the content of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in China,that is,i t suggested to adopt the standard of u whole brain death”and adopt the verbal expression of u irreversible loss of whole brain and lung autonomic func­tion^ ;and suggested that the judgment of brain death adopted u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judgment”and u avoidance principle .Key words :Whole Brain Death;Brain - lung Death;Legislation;Single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outside Transplantation L a w;Principle of C o m m o n Judgement;Avoidance Principle2018年9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 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对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无锡市人 民医院副院长、肺移植专家陈静瑜在2018年两会期 间“关于脑死亡立法的建议”给予了回复,回函中表 示:“我们认为,在法律中对死亡标准进行定义和表 述,很有必要。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近年来,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备受关注。

脑死亡是指脑干不可逆地完全停止功能,包括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自主呼吸和其他一切脑功能。

脑死亡一旦确定,意味着一个人已经彻底失去生命,仅通过机械维持生命的方式继续存在。

由于脑死亡与传统意义上的死亡略有不同,因此,我国需要对脑死亡立法进行反思。

首先,我国需要明确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

脑死亡确诊是医学判断的过程,在确诊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医学指引和准则。

这些指引和准则规范了医生在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过程中应遵循的步骤和标准。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还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医生的主观判断,以及造成脑死亡判断结果的不一致性。

其次,我国需要建立脑死亡的监管机构和专家团队。

该机构和团队将负责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培训医生、监督脑死亡诊断的准确性,并提供咨询和指导等。

这样做可以确保脑死亡的诊断程序规范,避免个别医生在脑死亡判断上的主观偏见,以及提高整个医疗系统对脑死亡的认识和了解。

此外,在脑死亡立法问题上,我国也需要解决器官移植的问题。

脑死亡是器官捐献的重要来源,对于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来说,这是他们重现健康的唯一机会。

然而,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相对滞后,导致了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困境。

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器官移植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器官捐献的发展。

此外,我国还需要加强脑死亡的宣传工作。

尽管脑死亡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生命,但由于很多人对脑死亡知之甚少,在面对亲人可能出现脑死亡的情况时,常常因为缺乏了解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因此,通过广泛宣传脑死亡的概念,提高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理解,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我国脑死亡立法也需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脑死亡是国际公认的死亡定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其作为确定死亡的标准之一。

我国应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形成属于我国国情的脑死亡立法。

综上所述,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十分必要。

浅论我国脑死亡立法之必要性及可操作性

浅论我国脑死亡立法之必要性及可操作性

浅论我国脑死亡立法之必要性及可操作性作者:丁唯一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摘要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脑死亡问题越来越成为各国医学界、法学界争论较多的一个敏感话题,迄今为止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制定了脑死亡法,虽然在我国进行脑死亡立法存在很多顾虑和障碍,但其社会和法律价值重大。

本文就我国进行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以及脑死亡的具体立法模式、判定标准、执行程序、法律责任等操作性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脑死亡判定标准立法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65-02一、国外对脑死亡概念和判定标准的研究和提出长期以来,对死亡的定义一直都比较恒定,其标志即心跳停搏、呼吸停止,各国的临床医学、社会传统观念和法学都是以此心肺死亡标准来宣告人的死亡。

然而随著医学事业的飞速发展,例如人工呼吸机的运用使患者呼吸停止后可恢复,呼吸仍然得以维持,通过器官移植可以使人“死而复生”等等,从上个世纪中叶开始,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在现实生活当中日益凸显其局限性,因此世界各地的医学、法学和伦理学专家都纷纷呼吁要建立一种更具科学性和准确性的死亡判定标准。

脑死亡的概念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而应运而生,最早提出该概念的人是法国学者P.Mollater和M.Goullon,在1959年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他们共同提出了“脑死亡”概念,认为凡是诊断为“深度昏迷”的病人再苏醒的几率是微乎其微了,这一提法得到了当时医学界的认可,由此“脑死亡”概念开始进入了医学科学的视野。

在1968年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弗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死亡诊断标准。

关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目前世界各国已经提出了30多种,迄今已对其概念得出了较一致的意见,即:脑死亡是指包括大脑、小脑、脑干在内的全部机能完全的、不可逆转的停止,但具体的判定标准还未统一。

脑死亡,如何立法

脑死亡,如何立法

脑死亡,如何立法?由于在传统心脏死亡标准下,无法提供心脏供体,脑死亡立法问题遂成为医学界、法律界所关心的重要问题。

死亡标准的确定涉及到医学技术、社会伦理道德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脑死亡,如何立法?死亡分为三个层次脑死亡标准亟待明确长期以来,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死亡的标准进行立法,但传统上一直认可心脏停跳为死亡标准,医学院的教科书和临床实践也是采取心脏死亡标准。

随着医学技术手段的进步,人们发现,从科学上讲死亡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就是脑死亡,没有脑电波活动,没有自主呼吸,没有反射,生命完全没有可能再逆转,但心脏可能还在跳动。

第二就是临床死亡,心脏不跳了,这也不是彻底的死亡,因为可能还有组织存活。

第三级的死亡是生物学的死亡,心跳停止24小时后,人体的组织细胞全部都死亡了。

这三种状态,从生物科学的角度上讲,人都是死了,而且不可能复生,患者已经不具有任何生存和抢救的价值。

但是,如果根据传统的心脏死亡标准,停止对已经脑死亡、尚未到达心脏死亡的患者进行抢救,将构成治疗上的过失甚至是杀人行为;而且,从道德的标准来讲,停止抢救一个没有达到法律死亡标准的患者将是反人道主义的行为。

如果直接从已经脑死亡但心脏尚在跳动的患者身上摘除器官(特别是心脏),将有可能构成伤害罪或杀人罪。

如果承认脑死亡,将心脏仍然可能处于跳动状态的脑死患者宣布为死亡,就意味着可以摘除正在跳动的心脏进行移植,使心脏移植成为可能。

而且,如果在脑死亡状态下进行包括眼角膜在内的其他器官移植,由于脑死亡后患者体内还维持一定的新陈代谢,移植器官存活和新鲜状态将大大改善。

可以说,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将为器官移植开辟最广泛的前景,这也是确立脑死亡标准的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医学价值之所在。

脑死亡立法应当承认心脏死亡脑死亡双重标准由于发现了脑死亡现象和确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开始确立以脑死亡为内容的一元死亡概念。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承认脑死亡国家的死亡标准都是一元化的,有一些国家是在原有的心脏死亡标准的基础上承认脑死亡标准。

我国脑死亡立法和存在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脑死亡立法和存在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脑死亡立法和存在相关问题研究摘要:得到国际医学界广泛认可的脑死亡概念已经对传统的心脏死亡概念产生了冲击,以脑死亡对个体进行死亡判定的新标准,正在逐渐取代以心脏死亡对个体进行死亡判定的传统旧标准。

因此,有关脑死亡的立法也被逐步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国际上,很多西方国家已经有了完善的脑死亡立法与制度,而我国此领域目前尚属空白。

因此,我国正迫切需要对脑死亡进行立法来完善我国的医疗法制等相关事业;这是对我国医疗事业与法制事业的双重冲击和挑战。

本文着重从脑死亡概念为切入点,阐述我国脑死亡相关立法的现状,并逐步分析和完善目前现存的法律、伦理、医疗问题,让公众对脑死亡立法的现状有一个客观了解,并对将来的立法工作进行展望和提出应对方案。

关键词:脑死亡;立法;国际;分析Abstract:As death judgement standard of brain death concept has been recognized the world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medical profession, has shaken the cardiac death point of view. Abroad on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has been walk in front of our country, so China is in urgent need to catch up with the pace of international advanced.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is to law, medicine and even the ethics in China is a huge impact and challenges, but about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is lagging behind in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emphatically from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brain death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elaborated our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analysis to perfect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legal, ethical, and allow the public to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have an object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was forecasted, and put forward solutions.Key words:brain death; legislation; international; analysis人类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脑死亡概念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必然会由医学工作者们所提出。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专题讨论:脑死亡立法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胡林英①摘要:在对1999年以来我国脑死亡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初步梳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学者主张脑死亡立法的主要论据,提出并分析了脑死亡问题的三个主要问题:(1)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吗?(2)能否以经济效率的考量来定义生死?(3)器官移植和脑死亡到底有什么关系?还提出,脑死亡立法需要在我国现实的医疗卫生条件下进行讨论。

关键词:脑死亡,经济效率,器官移植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08)1-0020-03R econsider Legislation of B rain Death in China HU L in2ying.Medical Ethics Department of Health Science Center f or Pe2 king Universit y,B ei j ing100083,ChinaAbstract:To study major research results on brain death in China since1999.Contraposing Chinese scholars’main arguments for the legislation of brain death proposed and analyzed three issues of brain death:(1)Is brain death real death?(2)Should death be defined by implications of economic efficiency?(3)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rgan transplantation and brain death?Meanwhile,this paper argued that the moment of death could not be discovered by any scientific knowledge;any studies on brain death should be conducted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Chinese health care.K ey Words:brain death,economic efficiency,organ transplantation 我国医学界对脑死亡问题的研究表现出惊人的一致,即以现代科学的力量推动脑死亡立法,以人文精神的名义要求器官捐献。

论我国脑死亡立法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论我国脑死亡立法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熟练掌握,还应当扎实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并要具备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

和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要善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寓教于乐、控制课堂节奏等技巧。

教师应该熟悉教学大纲和学生的能力情况,这样才能规划好学习的重点、难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讨论提纲,选择出适当的临床病例,此为做好PBL 教学的基本前提。

 2.3 PBL 教学法对学生的要求PBL 教学的成功开展,需要学生的主动配合,从准备资料开始,就要结合提纲、病例去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并积极与其他同学交流沟通,大家同心协力得出最佳结论。

这样的学习,花在前期准备工作上的时间精力大大多于普通的课堂学习,因此需要学生们有主动学习的自觉性,否则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和目标。

由于我国的学生长期接受“填鸭式”教育,对传统教育模式形成一定依赖性,缺乏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和能力,部分学生只满足于获取好的“分数”,所以对PBL 教学改革形式会觉得太“花费”时间,这也是一种依赖于以往教学理念和学习方法的表现,因此,学生也应从自身出发,完成角色转换,从被动的学习者转变为学习的主人。

2.4 结果对2006级的学生进行民意调查,80%以上的学生赞成PBL 教学法,认为该教学方法灵活、新颖,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原本抽象、难懂的护理程序知识变得通俗易懂。

3 讨 论观察结果表明,在理论讲授的基础上,结合PBL 教学方法,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问题的设置强化了学生对基本知识的记忆、理解,活跃了学生的思维;病例讨论、角色扮演提高了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

3.1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师生地位平等PBL 是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的,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在基于问题学习中,学生们是从开放性的问题入手开始学习的,教师对这些问题也没有现成的惟一的标准答案,而且,查询资料与动手做事等活动又是学生们所不难胜任的,位于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内,因此,教师与学生站在同等的位置上,学生们不必必须听从老师的指示和解答。

脑死亡的判定和立法

脑死亡的判定和立法

脑死亡旳鉴定
脑死亡的定义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确立脑死亡的意义
“脑死亡”(Brain Death)是指“涉及 脑干功能在内旳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 旳丧失”,脑死亡者临床上虽有心跳但 无自主呼吸,脑功能已经永久性丧失, 不论采用何种医疗手段都将发展为心脏 死亡。
脑死亡旳诊疗原则
• 1.不可逆旳深度昏迷。 • 2.自发呼吸停止。 • 3.脑干反射消失。 • 4.脑电波图平坦。
脑死亡旳鉴定和立法
引例
• 2023年5月1日晚在广西,有一位21岁旳脑肿瘤晚期患者进 入脑死亡状态,家人决定捐献孩子旳心脏,希望其生命得 以延续,并与本地旳红十字会签订了器官捐献协议。5月2 日,这颗心脏被植入北京12岁男孩小包旳体内,延续另一 条生命。然而,这个“千里送心救活男孩”旳事件引起了 法学争议。
选择死亡原则。但是目前,法制管理层面仍以“心死亡”
为统一原则。
脑死国外脑死亡立法
• (一)脑死亡旳法律地位 • (二)脑死亡立法模式 • (三)鉴定脑死亡旳医生
我国脑死亡立法
• 现状

我国2023年已刊登了中国“脑死亡”判断原则和提议
鉴定死亡旳程序。针对器官捐献,2023年开始旳试点工作
采用“心死亡”和“脑死亡”两套原则并行,民众可自愿
确立脑死亡旳意义
• (一)有利于维护人旳生命尊严和生命价值 • 拘泥于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亡原则,有可能把心肺功能丧
失在脑死之前,在当代医学上仍有可能救治之人宣告为死 人,也可能使许多假死病人,如中枢神经克制剂自杀旳人 ,失去急救旳时机,失去宝贵旳生命。 • (二)有利于有限医疗卫生资源旳合理使用 • (三)有利于法律旳正确实施 • 死亡不但是一种医学概念,而且是一种法律概念。 • (四)有利于人道主义旳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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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脑死 亡立 法 有 助 于 相 关 法 律 的 准 确 实施
( ) 确我 国脑 死 亡 的 立 法模 式 一 明
1 脑 死 亡 标 准对 实 体 法 适 用 的 影 响 、 在 国外 , 些 国家 采 取 的是 单 一 的立 法 模 式 , 美 国 、 兰 有 如 芬 不 同 的 死 亡 判 定 标 准 将 导 致 不 同的 法 律 后 果 .不 同 的 死 亡 等 , 脑 死 亡 进 行 专 项 立 法 ; 另 一 些 国 家 。 德 国 、 对 而 如 日本 等 则 采 标 准 不 仅 影 响 到 罪 与 非 罪 的 区 别 .还 对 此 罪 与彼 罪 的 划 分 具 有 取 的是 二 元 立 法 模 式 , 不 对 脑 死 亡 单 独 制 定 法 律 . 是 将 脑 死 即 而 重 大 意 义 。 在 我 国 《 法 》 15条 、3 条 等 相 关 条 款 都 涉 及 到 亡 纳 入 器 官 移植 法 , 脑 死亡 对 顶 在 器 官 移 植 法 之 中 。鉴 于 我 国 刑 国 际 脑 电 、 床 神 经 生理 学 会 提 出 “ 死 亡是 包 资 源 的浪 费 .同 时也 无 疑 对其 他 急 需 这 部 分 医疗 资 源 并 很 有 希 临 脑 括 小 脑 、 干 , 至 第一 颈髓 的全 脑 功 能 不 可 逆 的 丧 失 ” 脑 直 。美 国 哈 望 康 复 的患 者 造 成 变相 的伤 害 ( 脑 死 亡 立 法 为 器官 移 植 开 辟 广 阔 前 景 四) 佛 医学 院脑 死 亡定 义 审 查 特 别 委 员 会 也 提 出 了 脑 死 亡 的诊 断标 准 . 括 四 个 方 面 :1 不 可 逆 的 深 度 昏 迷 ;2 白发 呼 吸 停 止 ; 包 () () ( ) 干 反 射 消 失 ;4 脑 电波 消 失 。凡符 合 以上 标 准 , 在 2 3脑 () 并 4小 器 官 移 植 与 死 亡 的 判定 标 准 有 着 非 常 密 切 的关 系 . 官 移植 器 能 否 成 功 主 要取 决 于 死 亡 后 摘 取 器 官 时 间 的 长 短 在 传 统 的 心 由 体 时或 7 2小 时 内反 复 测 试 . 次 检 查 . 果 无 变 化 , 需 排 除体 温 肺 死亡 的判 断标 准下 的器 官供 体 . 于 呼 吸 循 环 的停 止 . 内各 多 结 但 过 低 ( 于 3 . 氏 度 ) 刚服 用 过 巴 比 妥类 及 其 他 中 枢 神 经 系 个 器官 缺 血 导 致 损 害 , 术 成 功 率 比较 低 。 果 实行 脑 死 亡 标 准 , 低 22摄 或 手 如 统抑 制 剂 两 种 情 况 . 即可 宣 告 死 亡 。 二 、 国 脑 死 亡 立 法 的必 要性 我 f ) 死 亡 立 法 是 实 施 死 亡 标准 的法 律 依 据 一 脑 我 国医学 界早 在 18 9 8年 就 曾 对 脑 死 亡 标 准 提 出 过 建 议 . 18 99年 制定 出 首个 小 儿 脑 死 亡 诊 断 标 准 使用 草案 。20 0 4年 5月 医 生可 以通 过 现 代 医 疗 技术 使 脑 死 亡 病 人 的心 、 及 其 他 器 官 免 肺 于 衰 竭 , 器 官 移植 提供 理 想 供 体 , 高 器 官 移 植 手 术 的 成功 率 . 为 提 给更 多 被判 了 “ 刑 ” 患者 生 的希 望 死 的 ( ) 死 亡 立 法 有 助 于解 决 与安 乐 死 相 关 的 问题 五 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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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一 旦 进 入 了脑 死 亡 阶段 . 仅 实 施 抢 救 花 费 巨 大 . 且 迄 今 为 不 而 脑 死 亡 立 法 的 医 学 基础 16 9 8年 美 国哈 佛 大 学 医学 院特 别 委 员 会 对 脑 死 亡 进 行 了定 止 国 内外 也 都 没 有 使 脑 死 亡 的 人 复 苏 的先 例 。 因 此 在 患 者 已经 继 不 义 . “ 死 亡 是包 括脑 干 在 内 的 全 脑 功 能丧 失 的 不 可 逆 转 的状 发 生 脑 死 亡 的情 况 下 . 续 对 其 进 行抢 救 . 仅 是 对 稀 缺 的 医疗 即 脑
实 施 面 临更 大 的 困难 。 当脑 死 亡 的标 准 确 定 . 死 亡 的问 题 立 法 脑
实 践 意 义 . 并 不具 有法 律 效 力 . 者认 为 有 必 要 对 脑 死 亡 进 行 后 . 者 若 被 确 定 已 经脑 死 亡 就 不 用 再 实施 安 乐 死 了 但 笔 患 立 法 . 脑 死 亡 的 实 施 有 明确 的法 律 依 据 。 使 三 、 国脑 死 亡 立 法构 想 我
脑 死 亡 标 准 将 人 的 意识 主体 与生 物 主 体 分 开 . 当一 个 人 丧 失
在 中 华 医 学 会 第 七 届 神 经 病 学 学术 会 议 上 通 过 的 《 死 亡 判 定 主 体 意识 后 . 生 物 主体 就 失 去 了 人 的 价值 和生 命 的价 值 从 理 脑 其 在 但 安 标 准 ( 人 ) 和 《 死 亡 判 定 技 术 规 范 》 是 判 定 脑 死 亡 的 医 学 论 上 讲 , 这 种 情 况 下可 以实 施 安 乐 死 , 就 当前 来 讲 . 乐 死 的 成 》 脑 只 标 准 虽 然 说 纯 粹 的 医学 标 准 对 脑 死 亡 的 判 定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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