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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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本科教材

自考法学本科教材

自考法学本科教材
自考法学本科的教材有很多,下面列出了一些常用的教材:
1. 《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 《宪法学》(第三版),魏定仁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3.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4. 《民法总论》(第二版),王利明主编,法律出版社。

5. 《刑法总论》(第二版),刘宗坦主编,法律出版社。

6. 《商法学》(第二版),范健主编,法律出版社。

7. 《经济法学》(第二版),杨紫煊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8. 《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9. 《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0. 《国际法学》(第二版),李浩培主编,法律出版社。

以上教材仅供参考,具体使用哪些教材以及版本,应以所在省市的自考办或主考院校公布的为准。

《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一、1、甲将自己的一条金项链卖给乙,甲怕乙后悔,当即请在公证处工作的朋友丙到场作证。

他们的行为属于(A)。

A.双方法律行为B.多方法律行为C.要式法律行为D.实践性法律行为2、某甲向某乙租房,某乙说:如果3个月之内其弟大学毕业不分回当地工作,就把房租给他。

这一法律行为是(A)。

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C.附期限的法律行为D.不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3、李某,年龄已满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C)。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

乙7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现无钱,保证年底归还”,乙同意。

但至10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二年诉讼时效起算日应为(C)。

A.次年的1月1日B.当年的7月1日C.当年的11月1日D.借款时5、诉讼时效期间是由:(A)A法律直接规定的B当事人约定的C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D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6.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B)A.实体权利B.胜诉权C.起诉权D.实体权和胜诉权(其实目前的观点是抗辩权发生说,并不消灭胜诉权。

如果对方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原告是可能胜诉的。

因此,本题消灭的胜诉权应理解为是在对方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前提下)7、下列关于复代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C)A.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选任B.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C.复代理人以原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D.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原代理人的权限为限8、下列各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有(C)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A.甲委托乙代其签署离婚协议B.甲委托乙帮其到图书馆占座C.甲委托乙代理房屋抵押登记D.丙受甲之委托出席餐厅剪彩仪式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10、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一):课程说明(2010-02-28 21:13:01)转载▼标签:民法总论讲义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教育分类:教案讲义民法总论讲义授课人:朱庆育授课时段:201003-201007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课时数:54授课时点:周一0945-1210/1330-1600 授课地点:明203教学博客:/kanqiaoshangfengjing课程说明“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强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罗素自传·序言》:“我为什么而活着?”一、基础观念(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二)批判性观念(三)惯性原理(四)一以贯之(五)问题意识(六)小心求证二、教学目的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

三、教学思路(一)“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自传》(二)“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

”——约翰·密尔《自传》(三)“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四、教科书推荐(一)基础教科书1.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36元;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3.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9元;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66元;5.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38元;(二)专题教科书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8元;7.梁慧星:《民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24元;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定价62元;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定价69元;10.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49元;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定价32元;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9元;1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36元;(三)本校教科书1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45元;15.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49元;16.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48元;17.李永军:《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29元。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民法总论_江苏警官学院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民法总论_江苏警官学院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民法总论_江苏警官学院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1.2、公平原则是用于实现个案正义的工具。

参考答案:
正确
2.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参考答案:
正确
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原则,合
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公正公开诚信
参考答案:
公平
4.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参考答案:
公平原则
5.张某在某中学校门外开文具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

10
岁的陈某在该店购买平板电脑一台,价款3000余元,并交付。

在张某向陈某之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

则张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
陈某之父不追认,则合同不能生效
6.2、民事习惯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
参考答案:
正确
7.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可以中止诉讼时效。

参考答案:
错误
8.《民法总则》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

参考答案:
承担民事责任
9.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
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应()。

参考答案:
不得自行恢复
10.1、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渊源和非制定法渊源。

参考答案:
正确。

(完整版)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完整版)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完整版)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完整版)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B 财产权与人身权C 请求权与形成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

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

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A 视为自行恢复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C 并未自行恢复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10、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C )A 属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合法权利B 属私人协议,不具有合同效力C 不予支持D 甲乙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丙11、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 A )。

A 人的死亡B 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C 甲与乙订立合同D 甲把乙打伤13、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

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谓宣告刘某失踪。

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

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C )。

A 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B 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C 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D 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14、以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C )。

A 甲借乙钱,到期未还B 甲将乙打伤C 甲将其生产的赌博机卖给乙D 甲外出不在,乙自愿帮甲修好门窗15、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大学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大学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大学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民法总论,以下哪项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 权利主体B. 义务主体C. 法律事实D. 法律后果答案:D2. 民法中,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表述,以下哪项是错误的?A. 民事权利可以放弃B. 民事义务必须履行C. 民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D. 民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答案:C3. 以下哪项不属于民法总论中的民事法律行为?A. 合同B. 遗嘱C. 侵权行为D. 赠与答案:C4. 根据民法总论,以下哪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A. 有效B. 无效C. 可撤销D. 可执行答案:D5. 在民法总论中,以下哪项不是民事主体的分类?A. 自然人B. 法人C. 合伙企业D. 国家机关答案:C6. 民法总论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表述,以下哪项是错误的?A.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B. 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是赔偿损失C. 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是金钱赔偿D. 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是停止侵害答案:C7. 以下哪项不是民法总论中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权利答案:D8. 根据民法总论,以下哪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A. 单方法律行为B. 双方法律行为C. 多方法律行为D. 非法律行为答案:D9. 在民法总论中,以下哪项不是民事权利的特征?A. 可转让性B. 可放弃性C. 可继承性D. 强制性答案:D10. 民法总论中,关于民事义务的表述,以下哪项是错误的?A. 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应履行的责任B. 民事义务的履行可以是行为C. 民事义务的履行可以是不作为D. 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的自愿行为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民法总论中,以下哪些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 权利主体B. 义务主体C. 法律事实D. 法律后果答案:ABC2. 民法总论中,以下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A. 合法性B. 自愿性C. 目的性D. 形式性答案:ABC3. 根据民法总论,以下哪些是民事主体的分类?A. 自然人B. 法人C. 合伙企业D. 国家机关答案:ABD4. 民法总论中,以下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A. 单方法律行为B. 双方法律行为C. 多方法律行为D. 非法律行为答案:ABC5. 以下哪些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权利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民法总论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总论期末试卷A答案

民法总论期末试卷A答案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民法总论 课程试卷( A 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答题卡内。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有二至四个正确答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1. 逆权侵占:即取得时效。

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2.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代理。

3. 自助行为: 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的行为。

4.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5.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所的存续期间。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被称为 法人 。

(1分)其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1分)(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1分)(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2分)2.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在民法上称之为 事实行为 。

(1分)其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区别:(4分)(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3.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被称为诉讼时效中止。

西南政法大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西南政法大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西南政法大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若想免费下载该文档:登录->论坛->文档下载区->(搜索想要的文档)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属于我民法渊源。

A.宪法B.地方性法规C.法院判例D.国家政策2.在民法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的方式是()。

A.文义解释B.论理解释C.社会学解释D.比较法解释3.抗辩权的作用在于()。

A.支配特定物B.对抗请求权C.对抗支配权D.即是请求权4.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A.奶牛产的牛奶B.存款所得的利息C.羊身上取得的羊毛D.宰猪而取得的猪肉5.下列不属于效劳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

A.甲误将乙看成丙而与乙订立合同B.甲擅自以乙的名义与丙签定合同C.甲将乙拜托保管的自行车擅自买给丙岁的甲把父亲送给自己的电话赠与给同窗乙6.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打伤乙的行为B.甲约乙去看画展C.甲与乙签定一份生意服装的合同D.甲、乙一路盗窃7.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领导和下属的关系B.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C.庄某和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D.甲、乙之间的生意关系8.所有权属于()。

A.绝对权B.相对权C.请求权D.形成权9.()主如果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A.物B.行为C.智力功效D.权利10.()是指依法能够引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A.民事法律规范B.民事法律事实C.民事法律关系D.民事权利11.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绩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B.开始无效C.失去效劳D.继续有效12.买方的经办人和出卖人彼此串通,举高价金,由后者会给前者必然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

A.讹诈B.显失公平C.歹意通谋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13.按照物的分类,下列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朱庆育民法总论教科书概览

朱庆育民法总论教科书概览

朱庆育民法总论教科书概览【作者按:讲授课上,我通常会介绍本门课程一些教科书,目的是,一方面帮助学生选择阅读书目,另一方面也通过教科书介绍,让初入课堂的学生对课程学科状况有个大致了解。

这篇文字的底本,是我2018年浙大春夏学期民法总论课程录音的文字实录,实录由浙大法学院本科生郑涵彬同学完成。

在此底本基础上,我参酌法大、浙大以及本学期南大的历次讲授修改整理。

为了反映最新情况,讲授时间场合设定为今年(2019年)南大法学院春季学期。

】介绍具体的书目之前,先稍微铺垫一下。

民法文献,从分类上说,有讲求知识体系化的教科书,以及专题研究著作与论文,也有理论导向与实务导向的文献。

数量之多,浩若烟海,无论是谁,都无法遍检。

所谓书目介绍,只能受制于介绍者的阅读经验以及文献可获取程度。

在此前提下,所介绍的文献又局限于教科书,原因很简单,对于初学者而言,教科书是进入专业之门的唯一合适知识载体。

当然,对于体系研究者来说,教科书也是唯一合适表达学科知识体系的载体。

也就是说,教科书是知识体系的起点和终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读书,尤其是初学者入门第一本教科书,一定要选择最好的书。

最好的书能够提供最经得起检验的知识,也是进入知识领域的最佳路径。

第一次阅读必然会成为后续学习的知识基础,初学者缺乏鉴别力,如果从阅读中获取的知识是错误的,轻则增加学习成本,重则在错误的道路上迅奔,终于积重难返。

《连城诀》里,好好的“唐诗剑法”被教成“躺尸剑法”,弟子平日里练功,看着像模像样,哪知越刻苦错得越离谱,等到临阵对敌,才发现章法全乱,自然免不了一败涂地。

经常有人觉得,对付初学者还不容易吗?他懂什么,随便说两句不就够他用的了?所以总以为给初学者读的书是最容易写的。

这实际上是一种行骗心态。

是的,要骗倒无知的初学者很容易,但要让他们真正懂得那个未知领域,却很难。

这也是为什么越是入门的书,越讲求概念精准体系融贯三观正确。

反倒是学到一定程度后,不用担心你读烂书,因为你已经有鉴别力了,没那么容易被带偏。

民法学总论(全)

民法学总论(全)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①本质及取得条件不同
②内容不同
③与主体的意志及人身联系性不同
(2)民事行为能力

是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条件,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民事主体以自己
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民事权利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享有完全的自由,可按照其真实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以诚 相待、恪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

权利不得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案例
第二节 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及认定

住所:是自然人主观上想久居且客观上长期居住 的处所。

法学必读书目(按门类分类)

法学必读书目(按门类分类)

法学必读书目(按门类分类)李信宇编一、《法学概论》必读书目1、《法学概论》(第10版,2007年9月),吴祖谋,李双元,法律出版社。

2、《法学概论》,张建飞,北大出版社,2004年3月。

3、《法学概论案例分析教程》,刘佳,中国编译出版社,2004年10月。

4、《法学基础概论》(修订版),张恒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1月。

5、《法学概论教学案例解析》,徐磊,上海交大出版社,2006年9月。

二、《中国法制史》必读书目(一)法学论著:1.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或中国监察出版社,2003年版2.倪正茂.《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制史研究反驳》: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台湾]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出版社,1959年版《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台湾三民书局,1969年版4. [台湾]李钟声.《中华法系》(上下二册志),台北华欣事业文化中心1985年版5.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年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7.张仲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二版8.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二)法典史料:1.《历代刑法志》:集体作品. 群众出版社,1962年初版,1988年再版.2.《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著. 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或商务出版社,1929年版.3.《六法全书》民国(1912-1949) 法政学社编无论出版社或出版时间4.《宋刑统》法律出版社 1990年版5.《大明律》《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三、《经济法学》必读书目1.[美]保罗.A.萨繆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 1999年2.[英]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

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4.[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民法总则》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总则》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总则》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中英文名称中文名称民法总则英文名称Minfa zongze二、授课对象与学时授课对象法学专业大一班级下学期总学时54学时其中课堂教学45学时,实践教学9学时三、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等专业基础课后续课程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与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三大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律专业课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法律重要部门。

由此决定了民法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兼具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双重属性。

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的总体规定和基础性理论部分,对各个民法分论的总括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和掌握民法总则的基本知识,并学会运用、规范和处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民事关系和民事纠纷,为以后学好各民法分论及其他法学课程打下坚实基础。

整个民法课程,除民法总则外,还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婚姻继承法等内容。

为了实现培养实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目标,除课堂面授外,更注重紧密结合社会实践和课程学习,采取案例分析法,课堂案例讨论法,课堂案例作业法和强制训练法等教学方法,使案例教学法得到更加全面的推行和落实,使学生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并训练具有较好的实务能力。

全课程设计为“四论十章”教学模块,努力使复杂、深奥的民法变成易学易懂的简明民法,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五、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第一论民事法律规范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2课时,拟安排第1周─第3周)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本章的内容是整个民法课的基础和精髓,要求学生了解民法是怎样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民法的历史沿革,认识民法的立法体系和内容,重点掌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正确适用民法的各种法律问题,使学生一开始对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为学好民法总论和分论打下坚实的基础。

大学民法总论考试题型及答案

大学民法总论考试题型及答案

大学民法总论考试题型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强制原则答案:D2.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3. 下列哪一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A. 主体的合法性B.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C. 内容的合法性D. 形式的随意性答案:D4. 民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违约责任B. 侵权责任C. 无因管理责任D. 刑事责任答案:D5. 以下哪一项不是民法中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人身利益答案:B6.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不属于代理的种类?A. 委托代理B. 法定代理C. 指定代理D. 自由代理答案:D7. 民法中,以下哪一项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A. 恢复原状B. 赔偿损失C. 继续履行D. 支付违约金答案:C8. 以下哪一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A. 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B.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 行为内容不合法D. 行为违反道德规范答案:D9.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不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A. 自行协商B. 调解C. 仲裁D. 强制执行答案:D10. 以下哪一项不是民法中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政府机关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以下哪些属于民法中的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债权C. 继承权D. 选举权答案:A, B, C12. 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哪些条件生效?A. 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内容合法D. 经过公证答案:A, B, C13. 以下哪些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被撤销?A.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B. 行为内容违法C. 行为人受到胁迫D. 行为人受到欺诈答案:A, C, D14. 以下哪些属于民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赔礼道歉答案:A, B, C, D15. 以下哪些属于民法中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人身利益答案:A, C, 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活动。

本科法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A-c)

本科法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A-c)

民法总论模拟卷 A一、判断:1、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2、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对)3、监护人只能由一人充当,不能是数人。

(错)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约定排斥适用。

(对)5、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对)二、填空:1、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4、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撤销)时无效。

5、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三、简答:1、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其取得方式。

答: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其意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为行,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法律之力。

取得方式有二种: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

原始取得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某项民事权利第一次产生或不依原权利人的权利及其意志为前提而依法取得某项事事权利。

继受取得指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权利人处取得民事权利。

2、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及特征。

答: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的特征:一是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具有非人格性。

二是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三是能满足人的需要。

四是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五是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六是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3、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造成加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1)、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

2)、须有防卫的必要性。

3)、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

4)、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大学民法总论期末试卷系列-民法总论-期末试题及参考答案

大学民法总论期末试卷系列-民法总论-期末试题及参考答案

20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专业:班级:科目老师:日期:信息来源:法大BBS付姿祯搜集整理20XXXX-20XXXX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原理》(一)期末试题(A卷)说明: 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20XXXX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共20XXXX题,每题1分,共20XXXX分)1、下面有关“民法”的表述,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民法仅仅就是指《民法通则》B、中国的民法就是罗马的市民法C、简单地说民法就是市场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D、民法就是老百姓之法2、以下权利中,()不属于期待权。

A、解除条件未成就时的合同中的权利B、始期未至的合同中的权利C、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D、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3、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不属于形成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C、一方当事人在受到欺诈签订合同后行使的撤销权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4、以下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人依法独立地享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B、法人享有权利能力,却欠缺行为能力,所以必须借助代理人才可实施法律行为C、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成立时起取得,其行为能力则在以后才取得D、法人不具有责任能力,其责任表现为成员的责任5、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圳打工。

深圳打工十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

依法孙某应以()为住所地。

A、甲村B、乙村C、深圳D、北京6、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一百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

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

依法该笔债务应()。

法学二专民法学复习整理

法学二专民法学复习整理

法学二专民法学复习整理法学二专民法学复习整理以老师勾画为重点,按章节整理第一章一: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关键点:1.平等主体2.财产关系A.财产必须是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既是有用性;其次,具有稀缺性,既是可支配性;最后,财产具有合法性。

B.财产分为积极财产(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与消极财产(债务)3.人身关系A.人格关系狭义的人格关系分为物质性的(身体、生命、健康)与精神性的(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B.身份关系二: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1.宪法2.民法通则3.民事部门法、其他部门法4.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行政法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6.地方性民事法规7.法律习惯8.法理、判例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第二章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反映民法的发展规律,本质特征,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原则1.平等原则2.私法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法律规范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国家等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核心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A.民事权利是指经由民法规范或者是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B.民事义务是指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通常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为了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B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C智力成果及商业标志,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D人生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E人生权利二.民事法律事实(1).含义、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消灭、变更的客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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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模拟卷 A一、判断:1、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2、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对)3、监护人只能由一人充当,不能是数人。

(错)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约定排斥适用。

(对)5、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对)二、填空:1、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4、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撤销)时无效。

5、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三、简答:1、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其取得方式。

答: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其意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为行,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法律之力。

取得方式有二种: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

原始取得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某项民事权利第一次产生或不依原权利人的权利及其意志为前提而依法取得某项事事权利。

继受取得指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权利人处取得民事权利。

2、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及特征。

答: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的特征:一是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具有非人格性。

二是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三是能满足人的需要。

四是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五是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六是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3、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造成加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1)、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

2)、须有防卫的必要性。

3)、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

4)、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5)、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本人进行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是一种人与人间的关系。

2、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3、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关系。

4、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四、论述:1、简述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答: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都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责任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包括四种(1)委托书授权不明产生的连带责任。

指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因滥用代理权(第三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导致的损失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无权代理中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在第三人知晓无权代理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4)违法代理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因代理违法事项,具体而言,在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代理或者在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简述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的合理权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事种符合必要限度要求的强制措施。

构成自助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必须是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救济时实施。

第三,自助行为必须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不得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

第四,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总之,在严格掌握上述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承认自助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及时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民法总论》模拟卷 B一、判断: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

(对)2、代理人、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终止。

(对)3、法人的设立指的是法人的成立。

(错)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错)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对)二、填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_____出生____终于_死亡________。

2、民法的基本原则有_____平等原则____、______自愿原则____、_______诚实信用原则____、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__主体_____、__客体_____、____内容___和___责任____。

4、诉讼时效期间自_________从知道或者就当知道权利被侵害_____时起算。

三、简答:1、宣告失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答:宣告失踪的概念: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财产设立代管的法律制度。

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满二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程序宣告。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虽然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却由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或其经营收益为家庭成员分享,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法律赋予法人的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特点: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自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业务活动范围一致,因法人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能力。

3、某些以自然人人身为前提的权利能力法人不能享人,如享受有生命健康权的能力,结婚的能力。

反之,法人的某些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能享有,如享有法人名称权的能力。

四、论述:1、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要件之外,使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所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

它分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法律行为所应具备的普通性条件。

其它要件有三个:(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生效要件:指法律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所附加的特殊条件。

三种情况:(1)法律规定的特殊生效要件。

(2)当事人约定的特殊生效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要求具备的特殊生效要件。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民法通则》中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的各种民事活动的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百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论》模拟卷 C一、判断: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对)2、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错)3、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宣告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

(对)4、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处分财产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错)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对)二、填空:1我国民法中规定的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2、公民因意外事故不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合并后法人享有和承担。

5、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依代理人自己的意志为民事法律行为。

三、简答:1、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归责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

过错原则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而依法承担的责任。

它的适用范围是受限制,吸能在法定情况下适用。

如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队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刺猬;国家机关干部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了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元宝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上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的基础上。

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主要适用范围于分割财产权案件中。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承担民事责任的普遍方式,其目的在于救济被害人的损失和制止侵害行为。

有十种主要的方式:一是停止侵害;二是排除防碍;三是消除危险;四是返还财产;五是恢复原状;六是赔偿损失;七是修理、重作、更换;八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九是支付违约金;十是赔礼道歉。

3、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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