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8章__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139号根据建设部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本标准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2符号2.3代号3供电系统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负荷计算3.5无功补偿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2所址选择4.3配电变压器选择4.4主结线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4.6高压配电装置4.7低压配电装置4.8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4.9移相电容器装置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继电保护5.2电气测量5.3二次回路6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2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6.3不间断电源系统7室外线路7.1一般规定7.2架空线路7.3电缆线路8低压配电8.1一般规定8.2低压配电系统8.3超低压配电8.4导体的选择8.5低压电器的选择8.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9室内布线9.1一般规定9.2瓷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9.3直敷布线9.4金属管布线9.5硬质塑料管布线9.6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9.7金属线槽布线9.8塑料线槽布线9.9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9.10电缆布线9.11电缆桥架布线9.12封闭式母线布线9.13竖井内布线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1一般规定10.2电动机10.3传动运输系统1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0.5稳压、整流设备10.6蓄电池10.7自动门10.8家用电器10.9舞台用电设备10.10医用放射线设备10.11体育馆设备11电气照明11.1一般规定11.2照明质量11.3照明方式与种类11.4照明光源与灯具11.5照度水平11.6照度计算11.7照明节能11.8照明供电11.9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2建筑物防雷12.1一般规定12.2建筑物的防雷分级12.3一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4二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5三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6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2.7接闪器12.8引下线12.9接地装置13电力设备防雷13.1一般规定13.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13.3配变电所及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保护13.4旋转电机的保护14接地及安全14.1一般规定14.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4.3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14.4保护接地范围14.5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4.6接地装置14.7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14.8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15.1一般规定15.2系统组成15.3按收天线15.4前端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6线路及敷设15.7安装要求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6闭路应用电视16.1一般规定16.2闭路应用电视系统16.3设备器件选择16.4传输及线路16.5供电、接地17声、像节目制作17.1适用范围及功能要求17.2系统的组成及技术要求17.3设备配置量及设备选择17.4技术用房及设备布置17.5线路敷设17.6电源及接地17.7对其他专业的要求18呼应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18.1一般规定18.2呼应信号的呼叫方式及系统组成18.3呼应信号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4公共显示装置设置原则18.5公共显示装置显示方案的选择18.6公共显示装置的控制18.7公共显示装置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8时钟系统19电话19.1一般规定19.2对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19.3电话站站址选择19.4电话站设备布置19.5会议电话、调度电话19.6电源、接地、照明19.7房屋建筑20通信线路20.1通信线路网络20.2电缆管道线路20.3直埋电缆线路20.4架空电缆20.5室外墙壁电缆20.6沿电力电缆沟敷设的托架电缆20.7架空线路20.8电缆充气维护20.9建筑物室内配线20.10接地保护21有线广播21.1有线广播的设置原则21.2有线广播网21.3设备的选择与设置21.4有线广播控制室21.5线路敷设21.6电源与接地22扩声与同声传译22.1扩声系统的确定22.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22.3扩声设计与计算22.4扩声设备的选择22.5扩声控制室22.6扬声器的布置与安装22.7传声器布置与声反馈的抑制22.8扩声网络与线路敷设22.9同声传译22.10电源与接地23仪表自控23.1检测与控制仪表23.2仪表的电源与气源23.3仪表盘与仪表室23.4仪表管线敷设23.5空调自动控制23.6锅炉房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23.7冷库自动控制23.8给水排水自动控制23.9微型计算机的应用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一般规定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3系统设计24.4火灾事故广播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24.6消防联动控制24.7火灾应急照明24.8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24.9系统供电24.10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24.11消防专用通信24.12防盗报警24.1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24.14接地25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25.1一般规定25.2宾馆、饭店经营管理系统25.3图档馆检索系统25.4商业经营管理系统25.5停车场计费管理系统25.6银行经营管理系统25.7铁路旅客站、航空港售票系统25.8办公自动化系统26建筑物自动化系统26.1一般规定26.2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网络结构26.3监控总表的编制26.4BA系统硬件及其组态的规定26.5关于BA系统软件的原则规定26.6信号传输与数据通信26.7电源26.8线路敷设26.9监控中心附录A室外线路A.1典型气象区适用地区A.2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B常用设备电气装置B.1鼠笼型电动机降压起动方式的特点B.2交流稳压器类型特点B.3各种整流器的接线系数B.4整流器η,cosφ参考值B.5固定型铅蓄电池容量计算附录C电气照明C.1灯具亮度限制曲线及其使用方法C.2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C.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定C.4光源的混光比C.5灯具的分类C.6民用建筑照明负荷需要系数C.7紫外杀菌灯数量的确定C.8体育馆照明的测量方法附录D建筑物防雷D.1全国主要城镇雷暴日数D.2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的经验公式D.3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D.4等电位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D.5工频接地与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附录E接地及安全E.1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E.2澡盆和淋浴盆区域的划分E.3游泳池和涉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F共用天线电视系统F.1系统指标分配系数与分贝值的换算公式F.2天线接收信号场强的估算公式F.3接收天线输出端电平值的计算F.4我国广播电视频道的频率配置附录G闭路应用电视G.15级损伤标准评定G.2照度与摄像机选择的关系G.3摄像机镜头焦距的计算公式G.4使用无自动调整灵敏度功能的摄像机时对镜头的要求附录H声、像节目制作H.1《电视中心视频系统和脉冲系统的技术要求》H.2各类节目制作系统设备配置参考指标H.3各类节目制作系统用房面积参考指标H.4对相关专业的设计要求附录K扩声与同声传译部分的有关计算公式附录L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L.1A和R确定探测器a、b的极限曲线L.2房间高度及梁高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L.3按Q确定一只探测器能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录M建筑物自动化系统M.1BA系统中央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2BA系统分站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3各类描述短语示例附录p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2 接地及安全12.1 一般规定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35kV 及以下用电设备及对地不能构成闭合回路的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安全设计。
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 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特点确定合理接地系统方案。
12.1.4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包括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1.5 在10kV及以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
12.1.6 等电位联结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每个建筑都应根据建筑特点采取相应有效的办法。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2.2.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1 TN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
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1)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C.1图C.1-1。
2)TN-C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C.1-2。
3)TN-C-S 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C.1 图C.1-3。
2 TT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4。
3 IT 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5。
变配电所电气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变配电所电气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12. 配电箱总开关何时必须采用带保护的开关(如断路器) ?何时必须采用带隔离作用的开关电器?
解析: ①《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1.4条规定:“由市引入的 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体隔离作用的电器;由本单位配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 保护的开关电器;对于树干式 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② 《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第8.5.4条规定,“每套住宅应设 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强条)。本市认定该“总断路器”应指户箱内的总开关。 除上述① 、②之外,本市另约定:由本单位变电所供电但距离变电所 较远的电源箱,或者电源箱受电端如无隔离及保护电器将造成操作,维修很 不方便或很不安全时,建议该电源箱受电端(即“总开关”)也宜设置具有 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
变配电所电气设计常见 疑难问题解析
2020/11/14
变配电所电气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1 .“10 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3.3.3条, 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低压为0.4kv)的容量不宜大于 1250kvA。现在是否有新的规定?
解析:修订“征求意见稿”已改为1600kvA。但应注意:当用电设备容 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但低于保 护设备的开料容量应满足系统短路容量所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
一、项目需求(一)建设内容根据位置现状、资金等因素,本次建设的内容如下:1、拆除原政府小礼堂主席台和两侧的茶水间和控制室并平整地面,同时需要考虑地面的承重,铺设钢筋水泥地面。
2、根据使用的要求,通过间墙划分四个功能区,分别设置配电房、数据备份中心、配线间和储物间,并对其进行装修。
3、改造主机房原消防系统,增加配电和数据备份机房的消防保护.4、供配电系统5、门禁系统.6、在主机房原视频监控系统上增加监控点7、布线系统8、在主机房原环境监控系统的基础上拓展环境监控范围,将配电和数据备份机房的环境监控纳入来。
9、防雷接地系统(二)建设的要求1、设计施工依据《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9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JGJ/T16-1992《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14—2000《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9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16806-199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9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2、总体布局要求依照相应的行业规范,对原政府小礼堂主席台、茶水间、控制室等进行拆除,通过间墙划分四个功能区,分别是配电房、数据备份中心、配线间和储物间,详见《配电房平面图》。
3、装修要求装修工程要确保机房达到消防、抗静电、防尘、防火、防EMC、防水、防虫、防鼠、防盗、保温的要求。
装修材料要选用吸音效果好、不易变色、不变形、易清洁、防静电、防潮、防电磁干扰、防火性佳且耐用等的环保产品。
装修改造包括四个功能区的装修改造,即配电房、数据备份中心、配线间和储物间(1)四个功能区的装修改造要求①拆墙铺平地面:拆除原政府小礼堂主席台及两侧控制室、茶水间,将碎砖石回填至低凹的地方,平整地面;回填砖石后需冲沙以尽可能填满砖石间的缝隙,然后夯实,表面再铺设一层钢筋混凝土以满足放置UPS和电池的承重要求。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JGJ××-20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08-8200×-××-××发布20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目录1 总则 (4)2 术语、代号 (4)2.1 术语 (4)2.2 代号 (5)3 供配电系统 (5)3.1 一般规定 (5)3.2 负荷分级 (5)3.3 供配电系统 (6)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7)3.5 负荷计算 (7)3.6 无功补偿 (8)4 配变电所 (8)4.1 一般规定 (8)4.2 所址选择 (8)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8)5 自备应急电源 (8)5.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8)5.2 应急电源装置(EPS) (8)5.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9)6 低压配电 (9)6.1 一般规定 (9)6.2 低压配电系统 (9)6.3 特低电压配电 (9)6.4 导体选择 (9)6.5 低压电器的选择 (10)6.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10)7 电源布线系统 (11)7.1 一般规定 (11)7.2 导管布线 (11)7.3 电缆布线 (11)7.4 电气竖井布线 (12)7.5 封闭式母线布线 (12)7.6 室外布线 (13)8 电气设备 (13)8.1 一般规定 (13)8.2 电梯 (13)8.3 电动门 (14)8.4 住宅套内配置 (14)9 电气照明 (16)9.1 一般规定 (16)9.2 公共照明 (16)9.3 住户照明 (16)9.4 照明节能 (16)10 防雷与接地 (16)10.1 一般规定 (16)10.2 防雷 (17)10.3 等电位联结 (17)10.4 接地 (17)11 智能化集成系统 (18)11.1 一般规定 (18)11.2 家居管理系统(HMS) (18)12 信息设施系统 (19)12.1 一般规定 (19)12.2 通信接入系统 (19)12.3 电话交换系统 (19)12.4 信息网络系统 (20)12.5 综合布线系统 (20)12.6 有线电视系统 (20)12.7 公共广播系统 (22)12.8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22)12.9 家居配线箱 (22)12.10 家居控制器 (22)13 信息化应用系统 (23)13.1 一般规定 (23)13.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23)13.3 信息服务系统 (23)13.4 智能卡应用系统 (23)13.5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23)1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23)14.1 一般规定 (23)14.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4)14.3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 (24)15 公共安全系统 (24)15.1 一般规定 (24)1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1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5)15.4 应急联动系统 (27)16 机房工程 (27)16.1 一般规定 (27)16.2 机房 (27)16.3 控制室 (28)16.4 弱电间(弱电竖井) (28)16.5 电信间 (28)1 总则1.0.1为在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中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订本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2 接地及安全12.1 一般规定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35kV 及以下用电设备及对地不能构成闭合回路的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安全设计。
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 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特点确定合理接地系统方案。
12.1.4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包括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1.5 在10kV及以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
12.1.6 等电位联结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每个建筑都应根据建筑特点采取相应有效的办法。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2.2.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1 TN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
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1)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C.1图C.1-1。
2)TN-C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C.1-2。
3)TN-C-S 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C.1 图C.1-3。
2 TT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4。
3 IT 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5。
12.2.2 TN系统1 在TN 系统中,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PE)或共用中性线即PEN 线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相连接。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前言根据原建设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183号)《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 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局部制定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建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建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中南工程咨询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立晓、黄祖凯、汪浩、汤威、李俊民、王晖、郭晓岩、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容浩、李疆、林洪思、粟卫权、万力、刘振良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1 总则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J[GJJ JGJ 242 - 2011 备案号J 1193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2011- 05 - 03 发布2012- 04-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JGJ 242 - 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4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 - 2011 ,自2012 年4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4.3.2 、8.4.3 、10. 1. 1 、10. 1. 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 年5 月3 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7J 125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 术语3. 供配电系统4. 配变电所5. 自备电源6. 低压配电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 电气照明10. 防雷与接地;1 1.信息设施系统12. 信息化应用系统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 公共安全系统15. 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建筑电气》8 高层建筑供配电
7)设备与线路的防火要求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因素多。由于竖井的 “烟囱效应”,发生火灾后火势凶猛且蔓延极 快。灭火难度大,因此用于高层建筑的电气设 备要考虑防火要求。 例如:变电所中采用的变压器就不允许用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而要用干式变压器。开关等 设备要采用六氟化硫断路器或真空断路器。配 电线路应采用难燃导线及穿难燃管保护。对明 敷设的钢管、金属线槽应涂防火涂料。
4)电气系统复杂 由于高层建筑的功能复杂,用电设备种类多,供 电负荷既多又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也高,这就使 得高层建筑的电气系统较为复杂。不但电气子系统较 多,而且各个电气子系统的复杂程度也高。 例如,为保证一级负荷供电可靠性,除了在变电所 的高、低压主结线上采取两路电源或两段母线的切换 措施外,还要考虑应急电源的投入与切换。在高层建 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 机等处的供电,应在设备间的最末端一级配电箱处设 臵自动互投装臵。且两路干线间不共管、不共线。又 如,对于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由于探测点的数 量较多,联动控制设备复杂,就使系统显的比较大了。
高层建筑内的低压配电 高层建筑大部分设臵10kV变电所。其主接 线大多采用低压母线单母线分段供电的形式, 可分段运行,互为备用,自动切换。 变压器宜设臵2台及其以上,有利于调节季 节性负荷。实现节能目标。 有柴油发电机组的自启动与自投控制装臵。
图8.1a 一般性负荷多数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每个回路干线对1个供电区域配电,供电的可 靠性较高。每个回路干线配电的楼层数量一般 为5~6层。对一般高层住宅,可适当增加分区 层数,但最多不超过10层。 图8.1b与图8.1a基本相同,只增加了一个公用 的备用回路。备用回路也采用大树干的配电方 式。 图8.1c增加了中间配电箱,各分层配电箱的前 端有总的保护装臵,配电的可靠性更高。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指在进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时,需要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它主要包括电力系统、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照明设计和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规范。
以下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
首先是电力系统的设计规范。
电力系统是指供电系统、配电系统和照明系统的总和。
按照规范,电力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条件,并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同时,电力系统的设计还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电气安全标准,确保安全用电。
其次是电气设备的规范。
电气设备主要包括变压器、电缆、开关设备等。
在设计时,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气设备,并严格按照设备的额定参数进行选型和安装。
此外,还需要考虑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如温度、湿度等因素,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电气线路的设计也是关键的一部分。
电气线路指的是电力系统中的电缆、导线等,并且还包括线路的布置和敷设方式。
在设计时,应根据用电负荷和线路的长度、功率损耗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线路的功率传输效率和安全性。
照明设计也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的重要内容。
照明设计是为了满足建筑物内的照明需求,并且考虑到节能和舒适性等因素。
根据规范,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照明标准,如照明亮度要求、照明色温要求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照明设备的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最后是电气安全防护的规范。
电气安全防护是指保护人和设备免受电气事故的影响。
根据规范,民用建筑应合理设置电气防护设备,如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等,并且还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总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涉及到电力系统、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照明设计和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严格遵守规范,才能保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质量和安全。
因此,在进行电气设计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的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1193-2011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J[GJJ JGJ 242 - 2011备案号 J 1193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1- 05 - 03 发布2012- 04-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 - 2011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1001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 - 2011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4.3.2 、 8.4.3 、 10. 1. 1 、 10.1.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 )) (建标 [2007J 125 号 )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 术语 3. 供配电系统 4. 配变电所 5. 自备电源 6. 低压配电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 电气照明 10. 防雷与接地 ; 1 1.信息设施系统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4. 公共安全系统 15. 机房工程。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_16-2008讲义--配电线路布线系统[1]资料
3 设计应根据对线路的阻燃、低卤或耐火等功 能要求,选用相适应的阻燃、低卤或耐火型电缆; 4 选择主干电缆截面和分支电缆截面应留有约 30%的裕量,并满足电压降的要求; 推荐选用单芯预制分支电缆,基于以下几点: 1 ) 单芯电缆载流量大,相同截面的同型预制 分支电缆,在空气中明敷设时,单芯电缆的载流 量是多芯电缆的1.4倍; 2 ) 单芯电缆的主电缆截面大,可达1000mm2, 作为干线电缆可有充足的裕量选择; 3 ) 多芯电缆的分支接头需特殊制作,制造工 艺复杂。因此,在价格及可靠性上不及单芯电缆。
【注释】 电缆弯成“S”或“Ω”形弯是对电 缆线路经过建筑物变形缝或引入振动源设 备所引起的电缆线路的变形补偿。 8.9.8 除支架敷设在支架处固定外,电缆敷 设时,其固定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9.8 的规定。 表8.9.8 矿物绝缘(MI)电缆固定点或支 架间的最大距离
例1:计算电流为800A、长度为50m的配电线路, 按最高使用温度不超过70℃要求,根据制造厂提 供的载流表可选用300mm2单芯矿物绝缘电缆,其 成品电缆交货长度仅为42m,为避免电缆中间接头, 宜选用185mm2电缆双拼,成品电缆交货长度为 70m。
例2:根据计算电流要选用4×25mm2的多芯矿 物绝缘电缆,当线路长度超过成品电缆的交货长 度80m时,可考虑选用4根25mm2的单芯电缆,其 成品交货长度可达260m。避免中间接头。
【注释】 单芯预制分支电缆,特别是大截面、大 电流电缆在通电运行时,其周围产生强烈的交变磁 场,为防止产生的涡流效应给布线系统造成的不良 影响,对电缆的支承桥架、支架、卡具等应选用专 用附件,严禁使用导磁材料。
8.8.6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 用过程中,因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 等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2023年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知识考试(上)》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_2
2023年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知识考试(上)》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关于负荷分级的规定,下列那项是正确的?()A.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一级负荷B.住宅小区换热站的用电负荷可为三级负荷C.室外消防用水量为251∕s的仓库,其消防负荷应按二级负荷供电D.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不低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A项,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3.2.4条规定,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二级负荷。
B项,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3.2.6条规定,住宅小区的给水泵房、供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
C项,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2条第1款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1∕s的厂房(仓库)为二级负荷。
D项,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3.2.5条规定,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不低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
2.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一级负荷,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时,另一个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B.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户,应采用同级电压供电C.同时供电的3路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路中断供电时,另2路线路应能满足全部负荷的供电要求D.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可作为应急电源【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依据GB51348-2019第3.2.8条,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A错误。
依据GB51348—2019第3.3.5条,需要双重电源供电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3 供配电系统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8 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2 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11 页)4 配变电所4.3 配电变压器选择4.3.5 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第17-18 页)4.7 低压配电装置4.7.3 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第24 页)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9.1 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 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 页)4.9.2 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25 页)7 低压配电7.4 导体选择7.4.2 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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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1原版本第7、9章合并成本章。
2删除了架空线路、瓷线夹、绝缘子布线、半硬塑料管即混凝土板孔布线等内容。
3增加了可挠金属保护套管布线、预制分支电缆布线、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二、本章主要内容1直敷布线2金属导管(槽)布线3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4电力电缆布线5预制分支电缆布线6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7电缆桥架布线8封闭式母线布线9电气竖井内布线8.1一般规定8.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10kV及以下室内、外电缆及室内绝缘电线、封闭式母线等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
8.1.2布线系统的敷设方法应根据建筑物构造、环境特征、使用要求、用电设备分布等敷设条件及所选用导体的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
8.1.3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8.1.4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金属线槽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
在同一根导管或线槽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回路时,所有绝缘电线和电缆均应具有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等级。
8.1.5布线用塑料导管、线槽及附件应采用非火焰蔓延类制品。
8.1.6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电线导管的最大外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
8.1.7布线系统中的所有金属导管、金属构架的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8.1.8布线用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注释】1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方式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建筑物构造和环境特征等敷设条件和所选用电线或电缆的类型。
2环境温度、外部热源的热效应;浸水对绝缘的损害;灰尘聚集对散热和绝缘的不良影响;腐蚀性和污染物质的腐蚀和损坏;撞击、振动和其它应力作用以及因建筑物变形而引起的危害等,对布线系统的敷设和使用安全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和危害。
因此,在选择布线及敷设方式时,必须多方比较选取合适的方式或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或避免上述不良影响和危害。
3导管、线槽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是电气隔离及电击防护的基本要求。
4为保证塑料导管、线槽布线系统的运行安全,防止因火焰蔓延而引发或扩大火灾,要求布线用塑料导管、线槽及附件均应采用非火焰蔓延类制品。
5限制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电线导管最大外径的规定,是为了保证不因电线导管的敷设而影响楼板的强度。
6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隔墙时,其洞口应采取防火封堵,是为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灾情。
8.2直敷布线8.2.1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室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室外场所。
8.2.2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
8.2.3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
8.2.4直敷布线的护套绝缘电线,应采用线卡沿墙体、顶棚或建筑物构件表面直接敷设。
8.2.5直敷布线在室内敷设时,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部分应穿导管保护。
8.2.6护套绝缘电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宜加绝缘导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采用钢导管保护。
【注释】直敷布线是采用线卡将护套绝缘电线直接布设在敷设面上的明敷布线方式,其使用场所目前已较为局限,主要用于居住及办公建筑室内照明及日用电器插座线路的布线。
8.3金属导管布线8.3.1金属导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不宜用于对金属导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
8.3.2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mm的厚壁钢导管。
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
8.3.3穿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其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8.3.4穿金属导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穿于同一根导管内。
8.3.5除下列情况外,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属导管内:1标称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2同一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3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8.3.6当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也可敷设在其上面。
相互间的净距宜符合下列规定:1当电线管路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净距不宜小于200mm;当电线管路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上面时,净距不宜小于300mm;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100mm;2当电线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净距不宜小于500mm,当电线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上面时,净距不宜小于1000mm;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300mm。
当不能符合上列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当蒸汽管有保温措施时,电线管与蒸汽管间的净距可减至200mm。
电线管路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100mm;交叉净距不应小于50mm。
8.3.7当金属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8.3.8暗敷于地下的管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8.3.9绝缘电线不宜穿金属导管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
必要时对于非重要负荷且线路长度小于15m的可采用穿金属导管敷设,但应采用壁厚不小于2mm的钢导管并采取可靠的防水、防腐蚀措施。
【注释】1民用建筑工程中最为常见的布线系统。
2金属管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时,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锈蚀,为保障线路安全,延长钢导管的使用寿命,应采用厚壁钢管。
3采用导管布线方式,电线在导管内的填充率不超过40%,是为了满足电线在通电以后的散热要求外,并满足线路在施工穿线或维修更换电线时,不损坏导体及其绝缘等要求。
4条文所规定的“金属导管”系指建筑电气工程中广泛使用的钢导管等铁磁性管材。
此种管材会因管内存在不平衡交流电流产生的涡流效应使管材温度升高,影响导管内绝缘电线的载流能力,绝缘迅速老化,甚至脱落,发生漏电、短路、着火等故障。
5不同回路的线路能否共管敷设是根据发生故障的危险性和相互之间在运行时的干扰和维修时的影响而决定。
6保证电线导管与其它管道相互间的距离的规定是为避免金属导管布线系统,因外部热源及其它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害,保证运行安全。
7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8不宜穿过设备基础,是为了防止基础下沉或设备运行的振动而影响线路的正常运行。
穿过建筑物变形缝设补偿装置,是保证不会因建筑物变形位移而损坏线路。
9室外地下埋设管路不宜采用绝缘电线穿金属导管的布线方式,是为保证线路安全运行。
8.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8.4.1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也可用于建筑物顶棚内。
8.4.2明敷或暗敷于建筑物顶棚内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时,可采用双层金属层的基本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或直埋地下时,应采用双层金属层外覆聚氯乙烯护层的防水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
8.4.3对于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本规范第8.3.3~8.3.5条的规定。
8.4.4对于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的敷设要求与平行、交叉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8.3.6条的规定。
8.4.5当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3.7条的规定。
8.4.6对于暗敷于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其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8.4.7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8.4.8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套管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8.4.9暗敷于地下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的管路不应穿过设备基础。
当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8.4.10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之间及其与盒、箱或钢导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附件。
【注释】1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以其优良的抗压、抗拉、弯曲、耐腐蚀、阻燃性能,广泛应用于建筑、机电和铁路等行业。
在民用建筑中主要用于室内场所明敷设及在墙体、地面、混凝土楼板以及在建筑物吊顶棚内暗敷设。
2基本型适用于明敷或暗敷在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
防水型适用于明敷在潮湿场所或暗敷于墙体、现浇钢筋混凝土内或直埋地下配管。
3为保证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质量和运行安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之间及与盒、箱或钢制电线保护导管的连接,必须采用符合标准的专用附件。
4其他敷设要求同金属导管布线。
8.5金属线槽布线8.5.1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明敷,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线槽。
具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可在建筑顶棚内敷设。
8.5.2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体,应敷设在同一金属线槽内。
8.5.3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配电线路,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
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载流导体不宜超过30根。
控制和信号线路的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50%,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
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时,应用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线、电缆。
注:1控制、信号等线路可视为非载流导体;2三根以上载流电线或电缆在线槽内敷设,当乘以本规范第7章所规定的载流量校正系数时,可不限电线或电缆根数。
其在线槽内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
8.5.4电线或电缆在金属线槽内不应有接头。
当在线槽内有分支时,其分支接头应设在便于安装、检查的部位。
电线、电缆和分支接头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该点线槽内截面的75%。
8.5.5金属线槽布线的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相应的附件。
8.5.6金属线槽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当有困难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8.5金属线槽布线8.5.7金属线槽布线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8.5.7的规定。
表8.5.7金属线槽和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m)【注释】1金属线槽适用于民用建筑中绝缘电线及电缆的敷设。
它可以在室内架设,也可以在电缆沟、电缆隧道内以及电气竖井内架设。
2同一路径的不同回路可以共槽敷设,是金属线槽布线较金属导管布线的一个突破。
金属线槽布线在大型民用建筑,特别是功能要求较高、电气线路较多的工程中,愈来愈普遍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