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毒品鉴定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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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样的基本要求

正确采集毒品检样是鉴定成功的前提与保证,应根据不同种类的检样及时、全面采集。

由于实验室中检验毒品的多数方法(包括定性、定量检验)需要的试样较少,完成一个毒品试样的鉴定,一般来说,最多只需要I克样品,而且多年的办案实践证明,缉查的可疑毒品多数为混合物,所含成分复杂。如鸦片中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等几十种生物碱;海洛因除含吗啡衍生物外,

还含有咖啡因、扑热息痛等掺杂剂;摇头丸的成分

更加复杂,包括苯丙胺类毒品及其衍生物,大部分还含有氯胺酮、咖啡因。因此,能否合理取样,使其有较理想的鉴定性,关系到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采集的样品的鉴定结果能否代表缉查缴获的可疑物品的全部,从而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法律意义。

取样一般由禁毒部门的办案民警完成,特殊情况可邀请技术部门人员进行取样。取样应遵守以下原则:

(1)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分析,所取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全面性和均匀性。

(2)取样应当面进行,由两名以上的民警共同完成,并由在场民警、见证人和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字后当场封存。也可邀请有关群众或协作地公安机关派人在现场监督并签名。

(二)检材的采集数量

一般而言,精制型毒品,如海洛因、冰毒、吗啡及可卡因等,需采集~ lg。植物型毒品,如鸦片、大麻及古柯叶等,需采集1 —5g。液体型毒品:若为纯品,需采集1—5ml;若为混合品,需采集10~ 50ml (盛装液体的瓶子不要装满,要留有1/3〜1/4空间)。

(三)单包装毒品的采集规则

取样时,除去外包装物,将样品转移到干净的塑料袋或器皿中。称重量并记录其净重。

(1)细粉末。混合均匀后,以锥形四分法取样。具体操作为:将样品置于干净的平面器皿、塑料膜或白纸上,样品堆成圆锥形并压平,然后在样品上划“十”字,将样品分为四部分,取任意两个对角部分的样品为采集样,剩余部分放回原包装物。(2)带颗粒粉末。将颗粒压成粉末,过筛混合均匀,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3)均匀颗粒。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4)黏稠膏状物。将样品搅拌均匀后取样。(5)块状物。

①全重小于500g。各个面取样粉碎混合均匀,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②全重1000~ 2000g。样品呈十字形切开,各个面取样后合并为采集的样品,并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③全重大于2000g。样品呈十字形切开,各个面取样后合并为采集的样品,并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6)片剂和胶囊。

①1〜50片。任意取总数的1/2,碾碎过20目筛并混合均匀。②50 N100片。任意20片,碾碎过20目筛并混合均匀。

③101~1000片。任意30片,碾碎过20目筛并混合均匀。

④大于1000片。总数开平方后取最大整数,碾碎过20目筛并混合均匀。

10 N100 包,任意10包取样。然后按单包装取样规则和方法取样。

(3)大于100包,总数开平方后取最大整数取样。然后按单

包装取样规则和方法取样。生物检材的采样:

对毒品依赖者,采取其血液、头发、指甲、24小时内的尿液、呕吐物等。,

对口服中毒死亡者,取其全部胃、胃内容、尿及胆汁,肝、脑、肺各100~ 200g,血液

50~ 300ml,肾一只。

注射中毒致死者,除按口服中毒死亡提取检样外,还要取注射部位肌肉及非注射部位肌

肉各20〜30g,后者供对照使用。

要注意采取空白样品和已知样品对照。

(五)检材的包装

1.包装材料(器皿)包装检材的容器要洁净。固体样品要使用公安机关专门的物证袋进行包装,液体样品选用干净无毒的塑料小瓶包装。无论采用何种包装材料,所用

(1) 检材的包装必须严密,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完成。

(2) 检材包装材料上必须写清标签,注明检材名称、提取时间、重量、案件号、提取人

(六)毒品的管理

对于查获的可疑物,办案单位除了及时送检的样品外,剩余的可疑物应称量进行封存并及时交由专库进行保存,由两人以上专人共同保管,保证样品的完好无损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1)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

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字。有条件的,要对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人案卷,永久保存。

(2)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有关部门移交和公民个人上交的毒品,要详细询问有关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对破案缴获和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上交的毒品应当及时、如数上缴入库。

(3) 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缴获的毒品一律不随案移交。在结案后,应当将缴获的毒品

及时上交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管理或销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

私存毒品或擅自处理。

(4) 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入库的毒品,除因办案和保留样品等工作需要可以少量留存外,应当适时集中销毁。

二、毒品检材的送检

(一)送检要求

检材的送检必须严格遵守地区——省市——中央逐级送检的制度,

重、特大及疑难案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越级送检。检材的送检应当由本案两名以上民警共同执行。

(二)送检程序

1.填写《鉴定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包括:

(1) 鉴定委托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2) 送检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3) 案件或者事件的简要情况;

(4) 送检检材、物品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等情况;(5)明确具体的检验鉴定要求

(6)鉴定委托单位负责人意见。

提出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附带原鉴定书。

2. 送检

送检时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 《鉴定委托书》;

(2) 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3) 委托鉴定的检材;

⑷比对检验的样本;

(5) 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制定分析方案

四、初检

确定鉴定方案后,根据检材和案情,应当对检材进行初步检验,初步检验方法主要有:

1. 外观检验

核对检样的名称、数量等,无异常后,再观察记录其颜色、状态及气味等。

2. 酸碱性与灼烧试验

试验检样的酸碱性。若为较纯的毒品,可用灼烧试验,观察灼烧时产生的颜色或升华物的形态,初步判断为何种毒品。

3. 简易化学试验

利用显色、沉淀、显微结晶等化学反应推断毒品的种类,如阿片类毒品的马改氏反应、大麻的快蓝B 试验、古柯类毒品的硫氨酸钻反应等。

初检具有排除、筛选和指向作用。

五、分离与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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