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人借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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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借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员工个人借款管理,合理控制流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 员工个人借款是指由员工本人经办,且挂在本人名下的借款,包含一般性借款(指因日常办公、差旅等产生的借款)、科研借款(指因技术调研、技术推广等产生的借款)、工伤借款(指因工伤、意外伤害等产生的借款)、备用金(因日常零星采购、零星支出等产生的借款)。
第二章 员工个人借款原则
第四条 资金管理部/子公司财务部本着“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处理公司员工借款业务。若员工的个人借款未核销完,报销付款应先冲销借款。
第五条 若员工的个人借款未及时核销完,因特殊情况需重新产生借款,需报CFO审批后方可借款。
第六条 员工必须在所属单位对应的法人体下借款(具体情况参照附件一)。
第七条 劳务派遣员工及实习生原则上不允许个人借款。
第八条 一般性借款单笔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若超出此额度须写明原因及借款具体构成由所在一级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工伤借款采用个人借款的形式(计入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_个人_×××_工伤借款)。
第十条 集团公司每半年核定一次各一级部门备用金总额、需借备用金的岗位及岗位备用金上限。
第十一条 备用金采用个人借款的形式(计入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_个人_×××_备用金)。
第三章 员工个人借款流程
第十二条 借款流程
借款人提交借款申请后,应由以下环节进行审批(流程图详见附件二): (一)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一级部门负责人审核借款是否符合业务需要。一般借款超过5000元的,应由所在一级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若此借款为科研借款或工伤借款,还需由相关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二)由会计人员审核借款人是否有未核销借款,借款金额和借款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要求。
(三)若借款人属于非总部代管法人体,且借款金额小于等于5万,可直接提交出纳付款。
(四)由资金管理部相关人员对借款有无资金预算、是否有未核销借款、借款流程是否合规进行审核。
(五)若借款金额小于等于10万元人民币,由集团公司资金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大于10万元人民币且小于等于50万元人民币,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借款金额大于50万元人民币,由集团公司CFO审批。
第十三条 备用金核定审批及借款流程
(一)备用金核定审批流程如下:
(二)备用金借款流程同一般性借款流程。
第四章 一般借款核销的时间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借款,员工在借款后1个月内须将因公发生的票据按财务规定办理报销,与此同时若有借款余额须交还公司资金管理部/子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 对于技术合作或技术推广的专项借款,员工在借款后的1个月内向科研部门财务提交审核无误的核销单据,与此同时若有借款余款须交还公司资金管理部/子公司财务部,科研部门财务据此核销对应借款员工的借款。
第十六条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核销,应提交《超期借款说明》(模板详见附件三),列示不能按期报销还款的事项和原因,并承诺全部报销或还款的时间。
《超期借款说明》须经一级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财务管理中心资金总监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生效的说明交资金管理部进行统一备案存档。
《超期借款说明》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到期后必须报销或还款,再次提交说明视为无效。
第五章 工伤借款及备用金核销的时间要求
第十七条 因事件或一般事故发生的工伤借款,应在借款后一个月完成核销;因较大事故产生的工伤借款,应在借款后三个月内完成核销;因重大或
特大事故产生的工伤借款,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核销。因事故造成对公司外人员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从而产生的借款,应在事故处理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借款核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备用金根据岗位性质由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允许转借他人。每半年须清理核销一次。
第十九条 若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核销,应提交《超期借款说明》,具体操作同十六条。
第六章 借款日常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如员工所属法人体变更,须向新法人体财务部门申请进行借款的账务调整。
第二十一条 员工转岗或离职,须将所借备用金交还,由新接替人员重新借款。
第七章 员工个人借款清理
第二十二条 每月25日,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子公司财务部将截止到本月25日将要超期的《个人借款明细》以OA形式发预警通知给各单位借款人员、财务人员及一级部门负责人;同时,发当月《个人超期借款扣款表》给各单位超期借款人员与财务人员进行核对,要求27日前向资金管理部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三条 每月28日,资金管理部将《集团个人超期借款扣款表》以OA形式经财务管理中心资金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发送给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薪酬信息部进行扣款。
第二十四条 次月工资发放当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薪酬信息部将《集团
个人超期借款扣款表》的实际扣款明细反馈给资金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若员工个人借款通过工资扣款的形式扣1个月仍未全部核销,将按照借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每日计算罚款(罚款天数=实际核销日-借款日-30天),同时按照相同金额扣除一级部门负责人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工资扣款当月,资金管理部/子公司财务部将向员工以OA形式发送经人力资源部门确认的《工资抵扣借款凭条》,告知借款员工借款的核销情况。(《工资抵扣借款凭条》模板见附件四)
第二十七条 备用金在管理过程中发生损失,将参照公司《员工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责任人提起过错追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并对一级部门负责人按照损失金额的20%进行处罚;如果责任人离职,由一级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二十八条 由于员工异常离职而造成个人借款无法收回,一级部门负责人未在员工离职后一个月内及时采取行动追回款项,将参照公司《员工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一级部门负责人提起过错追究,并按照损失金额的20%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XX财字[2011]第3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XX石油集团借款法人体与人员所属单位对应关系表
附件二:借款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