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企业购入购物卡等预付卡如何账务处理和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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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入购物卡等预付卡如何账务处理和涉税处理
企业购入购物卡等预付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如何账务处理和涉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
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
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
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1.企业购卡后取得是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未使用的,暂时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建议按照预付款性质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