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的账务处理
关于购物卡、会员卡、充值卡三类卡的财税处理
关于购物卡、会员卡、充值卡三类卡的财税处理编著:黄艳滨来源:时间:2018-03-01 08:39 我要留言字体大小:【小】【中】【大】目前市面上各种卡泛滥,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好几类卡。
这么多卡,企业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本文结合三个案例,简述购物卡、会员卡、充值卡三类卡的财税处理。
案例一:a超市2017年销售给b企业11.7万元购物卡,b企业陆续在a超市通过购物卡购买了11.7万元的物品。
假设a超市、b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发票开具;答:一、a超市会计处理及发票开具情况(一)将购物卡销售给b企业时:1、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现金 117,000.00贷:预收账款——购物卡 117,000.002、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第九条规定,售卡方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按规定选择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进行开具发票。
(二)b企业在a超市消费时:1、会计分录:借:预收账款——购物卡 117,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117,000.00÷1.17×17%)2、不开具发票。
注:a超市销售购物卡给b企业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只有在b企业用购物卡来消费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同时a超市根据销售给b企业的货物的实际税率缴纳增值税,若a超市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b企业会计处理及发票开具情况(一)向a超市购买购物卡时:1、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117,000.00贷:银行存款、现金 117,000.002、取得发票取得a超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充值”,税率栏“不征税”)。
(二)用购物卡在a超市消费时:1、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等 117,000.00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117,000.002、无法取得发票,只能根据超市开出的购物小票进行账务处理。
超市购物卡销售税务风险及会计处理
超市购物卡销售税务风险及会计处理一、购物卡的广泛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纸制的提货卡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电子购物卡,其使用方便,商家能提前回笼资金,促进商品销售,得到了广泛运用。
与购物卡有关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处理并不规范,购物卡风行以来一直被贴上腐败、避税的标签,国家对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不断加强,势必会加大对购物卡的稽查力度,因此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符合税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地申报纳税,对防范税务风险及提供企业会计核算质量至关重要。
二、购物卡涉及税务风险对售卡单位:售卡单位在售卡环节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未开具发票,收入确认的条件均不具备,因而也导致发卡开票情况下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匹配。
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而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往往大于开具发票的金额,因此产生了“富于票”的现象,为连锁超市代开发票提供了空间。
对购卡单位: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般情况下,应购卡者要求,售卡单位将发票开为“劳保”“办公用品”等各种增值税发票,使得购卡者本应在“业务招待费”“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却挤占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单位集体购卡发给本单位职工。
按正常账务处理,该项支出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列支职工福利的扣除限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4%,如购卡单位要求开具“办公用品”等名目,就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体现不出职工取得的收入,使单位职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单位购卡作为礼品赠与他人。
按照一般会计处理,此类支出多数列入“业务招待费”,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该科目超标部分将不允许税前扣除。
而按照上述记账方式购卡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没有额度限制的科目列支,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同时,以购物卡赠与他人,单位很难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集团购买某些商场的购物卡往往能得到按购买金额一定比例返还的“优惠”,这部分优惠最后落入谁的口袋,无从得知。
5个案例告诉你购物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5个案例告诉你购物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01商业公司购物卡账务处理我公司2017年制作了一批代金购物卡,一部分作为购物满一定金额赠送的促销卡,一部分作为外单位交际使用。
凭此卡可以在我公司经营的商场按卡面金额购物。
1.这批购物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能否在实际用卡消费时再确认收入和税金?2.能否将促销用的卡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应以什么作为附件?此费用如何能税前扣除?3.这批卡在2018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已发出未实际使用的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专家回复:1.销售这批购物卡时将收到的款项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在销售预付卡时,可开具发票,但是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从而不计征增值税。
因此商场发售购物卡时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是在发售购物卡时就应当计提增值税。
2.建议用作促销的购物卡不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在顾客购物满一定金额赠送购物卡时对赠送的购物卡登记备查账簿。
在顾客使用购物卡购物时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在顾客购物的销售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这批卡在2018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已发出未实际使用的卡应当全部自“预收账款”科目结转收入。
专家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商场发售购物卡这种形式不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中的(1)、(2)、(5)三项,所以,取得的预收款不能确认为收入,应当作为负债处理。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实务:购买超市购物卡送礼如何记账
购买超市购物卡送礼如何记账
过年过节很多企业可能都会给客户或其他单位送礼,送礼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购买超市和商场购物卡是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这种做法既不太“低俗”,同时也给收礼一方一定的选择空间,有人常常会问这种做法在公司账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以招待费形式入账送购物卡跟送其他礼品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实话实说,在摘要注明送礼的话,根据现有会计准则规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库存现金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提示1」给客户或其他人送礼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年终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提示2」购买购物卡时必须取得超市的正规发票和清单,否则会有一种“转移资金”嫌疑。
二、以办公用品形式入账,一些企业买了购物卡后让超市直接开成办公用品发票,这样就不用像招待费那样汇算清缴作纳税调增处理,同时也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当然这种做法违反了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贷:库存现金等。
「提示」这是一种违法处理方式,但却被很多企业所采纳,采用该种处理方式时不仅要取得相应的发票,还应取得货物清单,即列明所购“办公用品”具体为哪些。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公司购买购物卡的账务处理
公司购买购物卡的账务处理
1、公司购入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2、作为过节福利,发给员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附件可以附上购买购物卡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职工领取购物卡的签字单;这里的购物卡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3、购物卡送给客户作为交际应酬费,来维护客户关系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
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购物卡在产品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比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销售费用-促销费税前扣除。
5、用买的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预付卡的会计账务处理
预付卡的会计账务处理目录1.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购物卡预付卡,若是平时去商场消费的时候还可以索取增值税发票吗?3.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是否需要扣缴个税?4.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5.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请问能否直接计入费用税前扣除?6.购物卡预付卡,若是发放员工,请问能否按照福利费税前扣除?答复请问一: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农管•口•购物卡不属于货物,赠送客户不需要视同销售,将充值的预付资金无偿转让给其他方的行为,实质是资金的转让,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的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
请问二:购物卡预付卡,若是平时去商场消费的时候还可以索取增值税发票吗?分管∙口S.•由于你买卡的时候已经取得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你去商场消费的时候商场不再向你开具发票了,你可以凭借购物小票或者清单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就可以。
请问三: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是否需要扣缴个税?农管•口•无偿赠送客户的购物卡,别忘记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的扣缴申报有两种方式,即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但是如果想采用汇总申报需要先到办税服务厅开通此方式。
等开通之后,就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了,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的所得项目。
因此对于在业务宣传、广告、开业庆典等营销活动中给予个人的礼品或网络红包,无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按"其他偶然所得"项目进行汇总申报。
请问四: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农管•口•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请问五: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请问能否直接计入费用税前扣除?农管•口•若是确实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支出的,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或者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购物卡账务处置方案
公司购物卡账务处置方案背景公司为激励员工,提高员工满意度,经过调研,决定发放购物卡作为员工福利。
购物卡由公司提供,员工可以在指定商场和品牌使用。
然而,由于使用范围和金额没有限制,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需要制定相应的账务处置方案来管理这些购物卡。
账务处置方案1. 购物卡发放购物卡由公司财务统一购买,由HR部门负责发放给员工。
HR部门会记录购物卡的发放时间、金额、用途和领取员工信息。
2. 购物卡核销员工在使用购物卡时,需要在消费单上进行签字确认,并在购物卡上做出标记,确认购物卡已经使用。
商场的收银员需要检查购物卡上是否有签字和标记等信息,确认购物卡已经使用。
商场的核销单需由商场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在核销单上签字确认。
3. 购物卡结算商场在每月月末,将核销单和购物卡总余额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进行结算,由公司财务与商场核对结算金额,确认无误后,财务会将款项支付给商场。
同时,公司需要对购物卡余额进行定期监管,并制定购物卡的使用政策,以避免员工滥用购物卡等情况发生。
监管机制公司需要建立购物卡使用监管机制,满足以下要求:1. 建立监管制度公司应建立购物卡使用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购物卡的申请、领用、核销和结算流程,规定责任人岗位和权限。
2. 建立查询系统公司应建立购物卡余额的查询系统,为财务和HR等相关人员提供即时的购物卡余额信息。
3. 制定使用政策公司应制定购物卡的使用政策,包括使用范围、使用限制、退换货规定等,以避免购物卡的滥用和风险。
4. 加强监督检查公司应定期对购物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确保账务安全。
结论公司购物卡作为员工福利的一种形式,既能提升员工满意度,也能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但是,对于公司而言,也需要注意账务安全,在购物卡的申请、发放、核销和结算等方面,要建立相应的账务处置方案和监管机制,确保公司账务安全和员工福利的有效实施。
精华-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
精华: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北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6]569号直属税务分局:你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6]2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北京局的观点,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更新之前,认为购物卡是一种直接收款的销售货物行为,感觉有所曲解购物卡的功能,此时根本无法预知所购物品,也无法说明所购之物是暂存于商场库房,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商场关门的话,仍需要退回客户的预付款项的存在。
因此判断为预收货款的销售行为更为合适,如大连国税的判断依据。
后续各地规定的所谓直接收款销售行为,也是一种控制税收的无奈行为,但显然与销售行为本身实质不符。
浙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行为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为加强对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购买预付卡如何账务及涉税处理
购买预付卡如何账务及涉税处理图⽚来⾃⽹络企业购⼊购物卡等预付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如何账务处理和涉税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销售单⽤途卡,或者接受单⽤途卡持卡⼈充值取得的预收资⾦,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充值⼈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三)持卡⼈使⽤单⽤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应按照现⾏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销售⾏为的不征税项⽬”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未发⽣销售⾏为的不征税项⽬”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根据上述⽂件规定:1.企业购卡后取得是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未使⽤的,暂时不得进⾏税前扣除,建议按照“预付款”性质核算;2.购卡后使⽤的,在使⽤时相应结转成本、费⽤进⾏税前扣除。
(1)如⽤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只能取得购物清单,所以⽤卡购买货物或服务,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如购买办公⽤品;(2)如⽤于职⼯福利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与昂坪领卡签名记录、代扣代缴个⼈所得税凭据(需合并职⼯⼯资薪⾦中代扣代缴个税)等⼊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3)如⽤于销售费⽤或业务招待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可能涉及到代扣代缴个税问题;来源:xiaochenshuiwu- 精品资料免费领 -注意:在“税客e学堂”公众号(微信搜索xueshuiwu)中输⼊你想要的资料的关键词,如“内控”,即可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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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客户发放购物卡,如何账务处理?
给客户发放购物卡,如何账务处理?
买购物卡送给客户,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
1、购入购物卡的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送给客户时的账务处理。
送给客户,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日常关系的维护,另一种是购物或消费就送购物卡。
(1)日常关系的维护,这种情况一般主要是针对大客户或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
逢年过节,送点购物卡,相当于联络一下,加深一下感情,证明咱们没有忘了客户。
用于日常关系维护的,在将购物卡送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记入业务招待费用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要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实际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2)用于促销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非常常见。
比如: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促销,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即送2000元的购物卡,商场为促销,一次购家电满10000元送500元的购物卡等等。
这类赠送购物卡的行为,与销售行为有直接的联系,因此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购物卡也可以发放给职工、购买办公用品等,账务处理一定要结合实际用途。
发放给职工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购买办公用品的,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
超市购物卡、折扣、买赠财务处理
关于购物券、卡的问题大连和浙江税务就是认为券应为“商业折扣”而卡应为收入实现,山东是采用是同销售的做法,争论的焦点是: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以折扣后的金额作为收入征税,分开施行、开具的视为销售第一种说法:这种做法本人赞同,也符合实际工作,由于税务机关查账的特点,最好是把“营业费用改为主营业务成本”为吸引顾客,目前很多商场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
如某商场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
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目前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促销行为与前文的有条件赠送赠品的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类似,都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货的同时做或有负债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为: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
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
这种销售方式下,“预计负债”科目的发生和回收频率较为频繁,因此,应定期核查该科目,并在促销期末时清查确认不能回收的购物券,冲销相应的“营业费用”和“预计负债”。
例:白云百货2004年3月6~8日搞三八节促销活动,凡在本商场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100送50的购物A券,促销期共发出1000张A券,收回800张。
购物券发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费用50000贷: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券)50000收回购物券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借: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4188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812(40000/(1+17%)×17%)对未收回的购物券应做冲销分录如下:借: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10000贷:营业费用10000此类促销活动在开具发票上应特别注意,购物券的实质就是赠送一样,视为销售处理的。
消费卡财务账务处理的一些实例
消费卡财务账务处理的一些实例一、消费卡冲抵对方的货款例如:你们饭店欠别人钱,然后用你们公司的消费卡(就是可以拿着直接吃饭的卡)给他们,抵你们的货款如果是的话借:应付账款-某公司 50000贷:其他应收款-某公司 50000然后每次他们过来消费的时候,比如今天消费1000借:其他应收款 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这样的话,说明你们是用你们的主营业务收入来冲抵他们的货款的,但是同时需要缴纳这部分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二、购物卡发行时折扣的会计处理很多企业在销售购物卡的时候会折价销售,例如200元的购物卡只需支付190元即可购得。
折扣10元怎样进行处理呢?因为会计准则对购物卡销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具体实务操作的时候,有这样三种会计处理:一是有的企业把购物卡折扣作为促进商品销售的费用计入当期“销售费用”;二是有的企业把购物卡折扣作为销售折扣从当期销售收入中抵扣。
但是,按照税务部门规定销售折扣与售价在一张票上才能扣减,而将来购物的金额是购物卡的面值,从当期收入中扣除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必须提前征得当地税务机关的同意;三是销售购物卡的折扣不入账。
如果是开票销售,则按照购物卡扣除折扣的金额计收入,不反映折扣;而如果是POS机销售,将会出现POS 机上的购物卡销售额和预收账款的金额不一致等问题。
[例]某超市某月销售金额为50000万元的购物卡,实际发行价为47500元,折扣为2500元。
购物卡的价格是含税价格,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7%。
(1)如作发行当期“销售费用”,处理如下:销售购物卡时,借:银行存款 47500销售费用 2500贷:预收账款 50000持卡人持卡购物时,借:预收账款 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35.0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4.96 (2)如作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处理销售购物卡时,借:银行存款 47500待摊费用 2500贷:预收账款 50000月底冲减当期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2500贷:待摊费用2500持卡人持卡购物时,借:预收账款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2735.0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6 (3)购物卡折扣不入账销售购物卡时,借:银行存款47500贷:预收账款47500持卡人持卡购物时,借:预收账款475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598.2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01.71 三、综合举例1.2006年9月1日某超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库存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核算)销售面额为100元的电子购物卡100张,收到金额为10000元现金支票一张,另赠送客户购物卡2张。
职工节日购物卡会计分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职工节日购物卡会计分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职工节日购物卡作为一种福利措施,近年来在企业中越来越常见。
它是企业给予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旨在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职工节日购物卡作为一种特殊的礼品,不仅能够给员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也能够提高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本文将围绕职工节日购物卡的会计分录展开讨论。
会计分录是指在企业的会计制度中,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一种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清晰地明确每一笔经济活动的借贷方向和金额,从而保证财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职工节日购物卡的会计分录中,关键是要确保相关账目的准确记录和分类。
例如,在购物卡发放的过程中,需要将发放的金额从企业现金账户中扣除,并相应地增加职工福利费用科目;当员工使用购物卡购买商品时,需要将购买金额从职工福利费用科目中扣除,并相应地增加购物卡负债科目。
在本文的后续部分,将详细介绍职工节日购物卡的背景和意义,包括其对企业和员工的积极影响;同时,还将探讨职工节日购物卡的发放方式和规定,包括如何确定购物卡的金额和发放对象;最后,本文将总结职工节日购物卡的效益和影响,并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以期对企业在职工福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按照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在引言部分,将简要概述职工节日购物卡的背景和意义,并明确文章的目的和结构。
其次,在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职工节日购物卡的发放方式和规定,探讨其对职工福利和企业管理的影响。
特别关注的是,文章将着重分析职工节日购物卡的会计分录,从会计角度揭示其在财务报表中的记录方式。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总结职工节日购物卡的效益和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管理建议,以进一步优化企业的福利制度。
通过以上结构的设置,本文将全面解析职工节日购物卡的相关问题,旨在为读者深入了解和应用此种福利方式提供全面的参考。
1.3 总结总结部分:职工节日购物卡是一种常见的员工福利制度,通过发放购物卡给职工,既能表达公司对员工的关怀和慰问,又能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和工作满意度。
春节福利费会计分录
企业涉及过节福利,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进行核算,并根据费用归属部门计入对应科目,对于过节福利,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过节福利的会计分录
1、现金福利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购物卡福利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买购物卡时:
借:预付账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
企业发放购物卡给员工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根据费用归属部门计入对应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3、实物福利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及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生活、交通、住房、卫生保健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供暖费补贴、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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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止使用。
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而依然在市场上纷纷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因此行为违规故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个人一点意见。
一、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一)购物卡成本的会计处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购物卡逐渐由纸制的提货卡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电子购物卡。
电子购物卡一般由企业自行制作或委托专门公司定制。
由于商家发行购物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品销售,因此购物卡的制作成本应当计入营业费用。
(二)购物卡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以上标准来衡量购物卡销售业务:第一,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并不能确定持卡人要购买哪种商品,所以更谈不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第二,购物卡在出售后一直到持卡人购货,商品还在商场内,仍由商家进行继续管理、控制,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第三,购物卡出售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符合第3款的规定;第四,购物卡出售时,虽然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的计量,但还无法分担到哪个货物品种,货物还未由持卡人取走,在此时成本还不能可靠地计量,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
另外,一些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可以在联锁店通用,持卡人购物后再由各连锁店进行结算,而持卡人并不一定在发行购物卡的商家购货。
因此,在购物卡出售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待持卡人购物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
有些情况下购物卡出售的价格比购物卡实际的金额要少一些,如购物卡可以实际购价值100元的物品,但出售价格为90元,则剩余10元应当列作营业费用。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购物卡到期而持卡人并未持卡消费,应当视为无需支付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所得税。
3.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会计处理有些商家会向客户赠送购物卡,而且往往不进行会计处理。
这样会导致预付账款出现负数(借方)余额,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列作营业外支出。
即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但是,企业对外赠送购物卡的目的主要是增进与客户的关系,促进商品的销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作营业费用处理。
二、购物卡销售的税务处理电子购物多在大型超市使用。
一般大型超市均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
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
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和收款。
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财务。
顾客如需开具发票,则由顾客持购POS机打出的购货小票自行到超市财务统一开发票处开具发票。
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
1.购物卡销售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的确定在购物卡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直接收款,销售购物卡的当天还是按持卡人购物、货物发出的时间来确定,颇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开具发票或收款的时间即销售购物卡时纳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即收到了货款,符合“收讫销售款”,购卡人取得了购物卡,也就取得了“提货”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货物发出时间为纳税时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是在对“预收货款方式”的概念的理解上,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是否属于预收货款方式有不同的理解。
笔者认为,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虽然收到购卡人的全部货款,但由于其所购货物的不确定性(购货时间不确定、购何种货物不确定、所购货物从哪一个供应商处购进不确定、购货地点也不确定),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计量,销售事项还不能成立。
因此应当视为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开始计征增值税。
2.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中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因此,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应当计征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客户持赠送的购物卡购进的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购物金额应当从企业应纳增值税收入中扣减。
三、综合举例1.2006年9月1日某超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库存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核算)销售面额为100元的电子购物卡100张,收到金额为10000元现金支票一张,另赠送客户购物卡2张。
相应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00营业费用200贷:预收账款102002.9月1日该超市采用购物卡结算方式销售商品8000元。
相应会计处理为:借:预收账款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3.假定9月份该超市销售商品共计100万元存入银行,共赠送购物卡5000元,该月商品差价率为10%。
企业月末的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借:营业费用5000贷:预收账款5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0借:商品进销差价100000贷:主营业务成本1000009月份该超市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1+4%)×4%=38461.54元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5%=250元借:主营业务收入38461.54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8461.54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50假设到月末共有剩余金额2000元购物卡已过期作废,按所得税率33%,相应会计处理为:借:预收账款2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340应交税金——所得税660编后:虽然购物卡等促销品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会计、税务处理相当复杂,希望大家谨慎并妥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综上,可以按规定扣除,但是必须有合法的凭证,没有发票,不得扣除的什么是销售佣金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例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
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销售佣金应符合的条件销售佣金符合三个条件: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销售回扣与销售佣金的区别一、定义不同:销售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销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二、申报扣除条件不同:销售回扣的规定比较严格,可分为暗扣和明扣。
暗扣是指在由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