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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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购物卡涉税政策总汇

购物卡,是集餐饮、购物、娱乐于一体的多功能消费卡,

是代金券的一种。这种卡有100兀、200兀、300兀、500兀、

1000元等面值的,一般一些大型商场、超市都有自己做的购物卡销售。

对购物卡的涉税事宜一直备受关注,以下汇总了部分省市关于购物卡涉税政策,请广大博友补充您地区的有关购物卡的涉税政策。

、购物卡的定性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

银办函[2000]51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办公室《关于购物卡性质认定的请示》(上海银办[2000]2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代币票券” 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额;二是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三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流通,可购买不特定商品;四是不记名、不挂失。

请示中反映的厦门个别商场发售的“购物卡”,性质上

二000年七月五日

二、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

(一)北京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

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废止]浙江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75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行为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为加强对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

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

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

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

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

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

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的,对于

变化前已售的购物卡(券),持有人再来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应对卡(券)消费金额按变动后纳税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直接征收增值税,不得对变化前已征税款作任何调整。

00九年九月二日

(三)大连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购物卡、购物券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1]第4号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近年来我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或各种活动中向各

类商家购买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主要用于向本单位职工或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应于向个人发放购物卡、购物券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征税事项明确如下:

、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用

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其购物卡、购物券的价值应视情况分别计入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或作为一次性奖金收

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向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的,应按照国税发[2000]57

号文件规定,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三、各有关基层局应于4月15日前对所管的商业单位发售

和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进行调查,对购买购物卡、

购物券单位就填列《出售各类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调查表》

并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基层局的征管范围,将企业购买购

物卡、购物券的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各基层局应于8月15 日前对这些企业进行专项清理,并于8月末前将清理情况报送

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二00 —年四月二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

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13号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

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发票开具的要求

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不得先开具

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帐簿的记帐凭证。待消费

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持卡实际消

费时商场货物发出的当天。

2001年2月2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等,以

F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纳税人发行,只在本单位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一类预付卡。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

的,可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二、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

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开具发票时,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

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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