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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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物卡、会员卡、充值卡三类卡的财税处理

关于购物卡、会员卡、充值卡三类卡的财税处理

关于购物卡、会员卡、充值卡三类卡的财税处理编著:黄艳滨来源:时间:2018-03-01 08:39 我要留言字体大小:【小】【中】【大】目前市面上各种卡泛滥,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好几类卡。

这么多卡,企业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本文结合三个案例,简述购物卡、会员卡、充值卡三类卡的财税处理。

案例一:a超市2017年销售给b企业11.7万元购物卡,b企业陆续在a超市通过购物卡购买了11.7万元的物品。

假设a超市、b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发票开具;答:一、a超市会计处理及发票开具情况(一)将购物卡销售给b企业时:1、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现金 117,000.00贷:预收账款——购物卡 117,000.002、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第九条规定,售卡方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按规定选择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进行开具发票。

(二)b企业在a超市消费时:1、会计分录:借:预收账款——购物卡 117,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117,000.00÷1.17×17%)2、不开具发票。

注:a超市销售购物卡给b企业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只有在b企业用购物卡来消费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同时a超市根据销售给b企业的货物的实际税率缴纳增值税,若a超市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b企业会计处理及发票开具情况(一)向a超市购买购物卡时:1、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117,000.00贷:银行存款、现金 117,000.002、取得发票取得a超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充值”,税率栏“不征税”)。

(二)用购物卡在a超市消费时:1、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等 117,000.00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117,000.002、无法取得发票,只能根据超市开出的购物小票进行账务处理。

超市购物卡销售税务风险及会计处理

超市购物卡销售税务风险及会计处理

超市购物卡销售税务风险及会计处理一、购物卡的广泛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纸制的提货卡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电子购物卡,其使用方便,商家能提前回笼资金,促进商品销售,得到了广泛运用。

与购物卡有关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处理并不规范,购物卡风行以来一直被贴上腐败、避税的标签,国家对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不断加强,势必会加大对购物卡的稽查力度,因此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符合税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地申报纳税,对防范税务风险及提供企业会计核算质量至关重要。

二、购物卡涉及税务风险对售卡单位:售卡单位在售卡环节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未开具发票,收入确认的条件均不具备,因而也导致发卡开票情况下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匹配。

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而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往往大于开具发票的金额,因此产生了“富于票”的现象,为连锁超市代开发票提供了空间。

对购卡单位: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般情况下,应购卡者要求,售卡单位将发票开为“劳保”“办公用品”等各种增值税发票,使得购卡者本应在“业务招待费”“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却挤占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单位集体购卡发给本单位职工。

按正常账务处理,该项支出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列支职工福利的扣除限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4%,如购卡单位要求开具“办公用品”等名目,就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体现不出职工取得的收入,使单位职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单位购卡作为礼品赠与他人。

按照一般会计处理,此类支出多数列入“业务招待费”,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该科目超标部分将不允许税前扣除。

而按照上述记账方式购卡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没有额度限制的科目列支,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同时,以购物卡赠与他人,单位很难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集团购买某些商场的购物卡往往能得到按购买金额一定比例返还的“优惠”,这部分优惠最后落入谁的口袋,无从得知。

商场购物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例解【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商场购物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例解【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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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购物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例解【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从性质上讲,购物卡属于代金券的一种,是商场取得预收款以及客户支 付预付款的凭据。商场通过发售购物卡可以提前回笼资金、促进销售, 客户持卡消费无需找零,使用方便,很多企业购买购物卡作为发放员工 福利、馈赠之用,所以购物卡在商场类商业企业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使 用。国务院办公厅 2011年 5 月 25日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 7 个部门制定 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对购物卡的发售和购买进行了规 范,本文从会计和税务两个方面探讨购物卡的处理。 商场发售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中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 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 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 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 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商场发售购物卡这种形式不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中的(1)、 (2)、(5)三项,所以,取得的预收款不能确认为收入,应当作为负债处 理。 商场发售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可以确定,商场发售购物卡时即发生了增值税
纳税义务。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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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 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 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 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 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可以看出,商场发售购物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中的(1)、(2)、(4)三 项,取得的预收款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而应当按照本文件中的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规定进行企 业所得税处理。 案例 某商场增值税税率为 17%,2012年 2 月份发售购物卡 1 000 000元,当 月商品销售收入 1 200 000元(含税价),其中以购物卡结算 300 000元, 现金 900 000元。3 月份商品销售收入 700 000元(含税价),全部以购物 卡结算。(为节省篇幅,在此略去成本结转事项) 2 月份会计分录如下: (1)售卡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预收账款 854 700.85 [1 000 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 299.15 (854 700.85×17%)

购物卡税务问题

购物卡税务问题

购物卡税务问题一、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2)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总结: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因售购物卡不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同时,送购物卡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总结: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和销售购物卡的收入,其中销售购物卡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购进购物卡的支出属于其他业务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解读: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总结:购买购物卡取得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三、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浅议购物卡(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议购物卡(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务处理
杨建辉 新乡市胖东来百货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 , 才能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 票管理办法 》 第二十 规定, 条规定 :“ 销售商品、 提供服 务以及 从事 其他经 予以确认: ( 企业 已将 商品所有 权上的主 要风 险 一) 营活动 的单位和 个人, 对外发 生经营业 务收取 款项 , 收款 方应 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 特殊 情况下 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发票。 第二十一 条又规 ” ( 企业即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 二) 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 经营活 动的个人在 的继续管 理权 , 也没有对 已售出的商品实施 有 购买商品、 接受服务以及 从事其他经营 活动支 效控 制; 付款项 , 当向收 款方取得发票。 应 取得发票时, ( 收入的金额能 够可靠的计量t 三) 行 帐 务处 理 ,从 购 物 卡 ( )合 法 性 、 发 票 券 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据此 , ” 零售企业预 (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四) 的 开 具 时 间 以 度增 值 税和 企业 所 得 税 的 纳税 收 到销售货款时, 销售行为 尚未发生, 具体销售 ( ) 五 相关的 已发生 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 叉务 发 生 时 间 等 问题 在 理 论 界和 实 务界 也 是 物 品的种类尚未明确, 经营业务也没有发生, 所 可靠地计 量。 各说 纷 纭 。 以不能开具发票。 违反上述规定, 属于未按 规定 零售企业在销售购物 卡 ( 时不确定顾客 券) 关键 词 :购物卡 ( ) 会计 税务 处理 券 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将来实际消费的商品名称、 格和数量 , 规 商品的 三. 销售购物卡 ( ) 券 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 所有权并 没有转移, 同时商品的成本也是无法可 购物卡 ( 的性质及合法性 券) 销售购物 券时开具了发 票是 否就 意味着必 靠计量的。 即不满足第一条也不满足第五条。 零售企 业发行购物卡 ( 是经济发展历史 须缴纳 增值税和企业 所得税? “ 券) 以票管税” 的确 依据 上述 两条规定 , 零售 企业销售购物 券 的必然, 购物 卡 ( 不是 金融票据 ( 券) 金融 债务 是 中国税 务局 的主要税收 征管手 段, 实践 中也 的增值税 和企业 所得税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 应 凭证) 也不是提货单 ( , 物权凭证) 而是一种商 , 的确有很 多税务官员把 政 策执行为 “ 开多少发 当为顾客提货之时, 而不是开具发票之时。 品票据 ( 商品债务凭证 ) 购物卡 ( 的发行与 票就得交 多少 税” 但是 “ 。 券) , 以票控 税” 来都 不 从 零售 企业销 售购物 卡 ( 与加油站销 售 券) 现行的法律没有冲突 。 是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 加 油卡 ( 、 信公司销售储值卡 ( 、 3号, 券) 通 券) 公交 购物 凭证与货 币在性 质上有 相同点, 即两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第 公司销售 公交卡 ( 的 行为是 类似 的。 券) 国家税 者都是一种债务凭 证. 示持有人对发行者拥 表 款之规 定: 增值税纳税 义务发生时 间: 纳税 人 务总局令 [o 2 号 成 品油零 售加油站 增值 2o|2 有一定的债权 。 但两者 又存在着根本 的区别: 其 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 务, 为收讫销售款项 或 者 税征收管 理办 法》中明确 规定 : 加油站 销售加 货币具 有价 值标 尺功 能 , 而购物 凭证 不具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 当天, 先开具发票, 为 油卡 ( ) 加油 凭证 , 预收账 款处理 , 券 、 按 不征 有, 购物凭 证的价值需以货 币来度 量, 其二 , 货 开具开票的当天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 收增值税 ,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这一规定是合乎 币能 够无限度地自由流通, 购物凭证 则几乎不具 条例实施细则》 8 第3 条之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 经济实践 发展现实的。 零售企业销 售购物券也 有流通 能 力 ( 多能够 在购买人 和持有人之间 最 款第 ( 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 或者取得索 应按类似的方式处理。 一) 易手一两次) 并儿在持有人提取货物用完价值 取销售款项凭据 的当天按销 售结算方式 不同, , 四. 销售购物卡 ( ) 券 的帐 务处理 后即丧失使用价值; 其三, 货币能 够充当一切支 具体为: 在明 确销售购物 卡 ( 的增值税 和企业 券) 付手段 ( 古典经济学称为 一 般等价物” , ) 而购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一) 不论货 所得 税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 间后 , 类业务的帐 此 物 凭证只能作为购买本企业商品或劳务的支付 a 物 是否发 出, 均为收到 销售款 或者取得索取销 务处理也就很简单 了 手段 ; 四, 币具有价值贮藏功 能, 其 货 购物凭证 售款凭据的当天 ; 在销售购物卡 ( 时: 券) 没有贮 藏意义。 其五 , 发售购物凭证必须预收等 ( ) 二 采取托收 承付和委 托银行收 款方式 借: 现金 ( 或银行存款 ) 1 1 7 值的 货币, 而发行 货币则完全可以凭空发行 ( 指 贷: 预收帐款一购物卡 ( 券) 1 1 7 销售货物 , 为发出货物 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信 用发行)。 之, 总 购物 凭证既 不是 纸 币, 也绝 ( ) 三 采取 赊 销和 分 期收 款 方式 销 售货 在顾客消费提货收 回购物卡 ( 时: 券) 不是电子货币 ( 行卡 ( ) 银 券) 。 物, 为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 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 借: 预收帐款一 购物卡 ( 券) 1 1 7 购物 凭证不是提 货单 。 购物 凭证与提 货单 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 日 期的 , 为货 贷: 商品销售收入一各商品部类 l O O 有相同点, 即均 可凭以向发行人提取货物 。 但两 物发出的当天; 应缴税费一应 交增值税一 销项 税额 I 7 者又有根本区别: 提赁单是物权凭证. 必须准确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四) 为货物 月末按 实际取得的商品销售收 入计算企业 载明货物的品种、 规格、 量、 数 交货地点与提货 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l个月的 所得税。 2 期限, 而购物凭证 则是 债权凭证 , 并不指 向具体 大型机械 设备、 舶、 船 飞机 等货物 , 为收到预 收 借: 所得税 费用 规格的物 , 取得提货单即标 志着在法律 上的物 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 日 期的当天; 贷: 应缴税 费一 企业所得税 权转移 , 超过 约定的 保管期 限不提 取货物 , 保 ( ) 五 委托 其他纳 税 人代销 货物 , 为收到 结束语 : 管人就 有权 向货物 所有人加 收保管 费用, 而取 代销单位 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 全部或 者部分货 以上是对此类 业务存在问题的几点分析, 得 购物 凭证则意味着持有人有权利在任何时 间 券) 不能 款的 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 的, 为发出代 国家应加强销售购物 卡 ( 的行 为规 范, 凭以领取等值 的货物 , 不存在零售企 业代持卡 销货物满 1o 8 天的当天; 禁止销售购物卡 ( 或 在销售时就征税的一刀 券) ( 人保管货物和收取保管费的问题 。 券) ( 销售应税劳务, 六)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 切做 法。 从完善各项税 收法规和规 章制度中去 零售企业 发行购物凭 证 , 是一种以 自 身商 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解 决此 类问题 , 让此类行 为成为中国经济发展 品支付能 力为保证的无条件提货承诺, 政府不能 ( 纳税人 发生本细 则第 四条第 ( ) 七) 三 项 中的新型助推器。 以防范零售企业 “ 可能” 超支付能力发行而带来 至第 ( 项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 行为, 八) 为货物 移 风险为借g l 予以禁止, 更不宜无理指责零售企业 送 的 当天 。 “ 变相融 资” 而应当大力扶持和加强规范。 , 第一 条采取直接 收款 方式销售货物, 当 应 = 销售购物卡 ( 如何开具发票 券) 参考文献 : 是指有明确商品名称 、 规格和数量的实物。 这明 零 售企 业在销 售购物 卡 ( 时, 券) 顾客 先 【l l 关于零售企业销售购 物凭证的 法律研究 显与销售购物卡 ( 行为不符。 券) 而第 四条采取 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购买等额 可以消 费的购物 卡 吴克红 预收 货款 方式销售货物是 与销售购物卡 ( 行 券) 《 购物券 “ ( , 券) 零售企业给顾 客提供商业零售发票, 此 为相符的。 后持购物卡 ( 消 费时不再开具 发票。 类作 券) 此 Ⅸ 企业 会计 准则第 1号 一收 入 第四条之 4 法是否合规 也存在很大争议。

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税务处理

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税务处理

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税务处理广西速佳专注南宁税务代理20年,经验丰富,疑难税务处理乱帐整理欢迎咨询。

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业务是营改增之后出现的一项核算业务,它的政策依据是《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

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在现实生活中的使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是单用途卡,逢年过节的时候很多单位都会买来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或者送给与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关系户、VIP,象南城百货卡、利客隆卡等等。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具体税务处理。

单用途卡,也叫充值卡、购物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单用途卡涉及到的各方有: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销售方(货物或服务)、持卡人。

持卡人向发卡单位付款,发卡单位向持卡人付卡,持卡人就可以拿卡到指定的商场或超市或指定的单位和品牌去消费,有的发卡企业甚至直接就是销售方。

比如,一些大型超市或者大型百货商场,作为销售货物的一方,自己发行购物卡自己销售,谁买了卡,就可以在这些商场或超市里按照卡里记载钱数的范围内购买任何的商品。

也有一些是集团连锁的,在全国各地委托售卡企业来销售同一品牌下全国各地指定的商场可用的单用途卡,都可以用单用途卡去购买某一种特定商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发卡单位或售卡单位和销售方的税务处理:发卡单位或售卡单位在售卡和充值的环节收到的预收款,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按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代服务业依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司购买购物卡的账务处理

公司购买购物卡的账务处理

公司购买购物卡的账务处理
1、公司购入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2、作为过节福利,发给员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附件可以附上购买购物卡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职工领取购物卡的签字单;这里的购物卡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3、购物卡送给客户作为交际应酬费,来维护客户关系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
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购物卡在产品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比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销售费用-促销费税前扣除。

5、用买的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售卡企业的财务处理

售卡企业的财务处理

售卡企业的财务处理
售卡企业的财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收入的确认:售卡企业在销售购物卡时,应将销售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并在销售过程中确认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预收账款的处理:售卡企业在销售购物卡时,可能会预收部分或全部销售款项。

对于预收账款,售卡企业应设置相应的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并在后续销售过程中逐笔核销。

3.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处理:售卡企业在销售购物卡时,可能会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或折让。

对于销售折扣与折让,售卡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4.客户退货的处理:如果客户在购物时使用购物卡结算,并在后续退货过程中退还购物卡金额,售卡企业应将退还的购物卡金额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5.定期核对:为了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售卡企业应定期与客户进行对账,以确保购物卡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记录准确。

总的来说,售卡企业的财务处理需要遵循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售卡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购物卡的销售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

单用途及多用途卡发票开具及纳税问题

单用途及多用途卡发票开具及纳税问题

过节单位购买购物卡税前扣除问题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比如超市的购物卡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那么对于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如何开票?如何被扣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即无论是单用途卡还是多用途卡都要分一下情况区别对待。

售卡方:在售卡或接受充值时,不纳增值税,但可向购卡或充值方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实际销售方:在接收持卡人实际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购买方:在购买或充值环节,企业取得税率栏“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作为“预付账款”进行核算管理,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如购物小票等,再税前扣除。

加油卡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即加油充值的预付卡不适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同时加油充值卡也不符合多用途卡的定义,不属于多用途卡。

那么对于加油充值的预付卡如何开票?如何被扣呢?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

发售方:发售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原规定未要求开具“不征税”发票,建议加油卡预收款参照现行单用途卡、多用途卡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

预付卡的会计账务处理

预付卡的会计账务处理

预付卡的会计账务处理目录1.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购物卡预付卡,若是平时去商场消费的时候还可以索取增值税发票吗?3.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是否需要扣缴个税?4.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5.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请问能否直接计入费用税前扣除?6.购物卡预付卡,若是发放员工,请问能否按照福利费税前扣除?答复请问一: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农管•口•购物卡不属于货物,赠送客户不需要视同销售,将充值的预付资金无偿转让给其他方的行为,实质是资金的转让,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的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

请问二:购物卡预付卡,若是平时去商场消费的时候还可以索取增值税发票吗?分管∙口S.•由于你买卡的时候已经取得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你去商场消费的时候商场不再向你开具发票了,你可以凭借购物小票或者清单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就可以。

请问三: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是否需要扣缴个税?农管•口•无偿赠送客户的购物卡,别忘记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的扣缴申报有两种方式,即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但是如果想采用汇总申报需要先到办税服务厅开通此方式。

等开通之后,就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了,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的所得项目。

因此对于在业务宣传、广告、开业庆典等营销活动中给予个人的礼品或网络红包,无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按"其他偶然所得"项目进行汇总申报。

请问四: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农管•口•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请问五: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请问能否直接计入费用税前扣除?农管•口•若是确实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支出的,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或者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精华-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

精华-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

精华: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北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6]569号直属税务分局:你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6]2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北京局的观点,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更新之前,认为购物卡是一种直接收款的销售货物行为,感觉有所曲解购物卡的功能,此时根本无法预知所购物品,也无法说明所购之物是暂存于商场库房,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商场关门的话,仍需要退回客户的预付款项的存在。

因此判断为预收货款的销售行为更为合适,如大连国税的判断依据。

后续各地规定的所谓直接收款销售行为,也是一种控制税收的无奈行为,但显然与销售行为本身实质不符。

浙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行为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为加强对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员工发购物卡代缴个税账务处理流程

员工发购物卡代缴个税账务处理流程

员工发购物卡代缴个税账务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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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取得的生日购物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的生日购物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的生日购物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企业对员工福利的重视,生日礼物越来越受到企业关注。

在这些礼物中,生日购物卡成为了一种受欢迎的选择。

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员工是否需要为所获得的生日购物卡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生活状况和收入来源来计算的一项税收。

因此,我们需要对员工获得的生日购物卡进行合理分类,以确定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员工获得的生日购物卡是否属于公司的经济福利或奖励。

如果生日购物卡是公司发放给员工作为一种奖励或福利,那么它可能被视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的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各类所得。

如果生日购物卡能够归类为其中的一种,那么员工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需要考虑一定的合理性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在对生日购物卡征税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礼物的价值。

根据税法规定,超过500元的礼物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员工所支付的生日购物卡的价值超过500元,那么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是生日购物卡的性质。

如果员工获得的生日购物卡可以用于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或消费品,那么可能视为个人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生日购物卡只能在公司指定的特定商店或特定商品上使用,那么可能视为公司的福利或奖励,可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是礼物的频率和数量。

如果公司经常向员工发放生日购物卡,并且金额较大,那么可能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生日购物卡的金额较小、发放频率低,并且被视为公司对员工的一种小额奖励或感谢,那么可能被视为非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以上观点仅基于中国的税务法律规定。

超市购物卡、折扣、买赠财务处理

超市购物卡、折扣、买赠财务处理

关于购物券、卡的问题大连和浙江税务就是认为券应为“商业折扣”而卡应为收入实现,山东是采用是同销售的做法,争论的焦点是: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以折扣后的金额作为收入征税,分开施行、开具的视为销售第一种说法:这种做法本人赞同,也符合实际工作,由于税务机关查账的特点,最好是把“营业费用改为主营业务成本”为吸引顾客,目前很多商场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

如某商场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

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目前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促销行为与前文的有条件赠送赠品的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类似,都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货的同时做或有负债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为: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

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

这种销售方式下,“预计负债”科目的发生和回收频率较为频繁,因此,应定期核查该科目,并在促销期末时清查确认不能回收的购物券,冲销相应的“营业费用”和“预计负债”。

例:白云百货2004年3月6~8日搞三八节促销活动,凡在本商场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100送50的购物A券,促销期共发出1000张A券,收回800张。

购物券发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费用50000贷: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券)50000收回购物券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借: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4188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812(40000/(1+17%)×17%)对未收回的购物券应做冲销分录如下:借: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10000贷:营业费用10000此类促销活动在开具发票上应特别注意,购物券的实质就是赠送一样,视为销售处理的。

【会计实操经验】购物卡发给职工或赠送客户-会计如何记账?

【会计实操经验】购物卡发给职工或赠送客户-会计如何记账?

【会计实操经验】购物卡发给职工或赠送客户,会计如何记账?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当公司够没购物卡、发放购物卡或者将购物卡赠送给客户,会计人分别该怎么做账以及税务处理呢?小编今天来说道说道。

一、公司购买购物卡该如何做账?甲公司购买购物卡时会计处理为: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二、将购物卡发放给职工,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甲公司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预付账款注:公司发放购物卡给职工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三、将购物卡赠送客户,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预付账款例如:甲公司将购物卡赠送客户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务处理,需要纳税调增40%,且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过部分也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同时需要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

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

希望大家多多不断的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

预付卡、加油卡、购物卡的会计账务处理

预付卡、加油卡、购物卡的会计账务处理

预付卡、加油卡、购物卡的会计账务处理1.购物卡购入购物卡时:借:预付账款——预付卡贷:银行存款将购物卡作为过节福利发放给员工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预付账款——预付卡借:管理费用等——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将购物卡送给客户: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贷:预付账款——预付卡用购物卡购办公用品、茶叶、纸巾等集体福利:借:管理费用——办公费贷:预付账款——预付卡2.加油卡购入加油卡时,根据取得的普通发票:借:预付账款——石油公司贷:银行存款实际消费加油后,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管理费用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预付账款——石油公司持卡方在购卡充值时可以取得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3.广告费(1)如果不需摊销:借:销售费用——广告费贷:银行存款等(2)如果需摊销:借:预付账款——广告费贷:银行存款等每月摊销时:借:销售费用——广告费贷:预付账款——广告费4.快递费借:管理费用等——快递费贷:银行存款如果业务量比较多,集中支付的计提时:借:管理费用等——快递费贷:其他应付款——快递费支付时:借:其他应付款——快递费贷:银行存款5.礼品费用于交际应酬,赠送烟、酒、茶叶等一次性消耗品: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业务招待费贷:银行存款将外购的商品作为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银行存款外购礼品用于产品促销:借:销售费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贷:银行存款6.开工红包计提时:借:管理费用等——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银行存款。

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腐败及扰乱⾦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使⽤。

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减少现⾦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依然在市场上纷纷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因此⾏为违规故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个⼈⼀点意见。

⼀、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 (⼀)购物卡成本的会计处理 随着科技的发展,购物卡逐渐由纸制的提货卡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电⼦购物卡。

电⼦购物卡⼀般由企业⾃⾏制作或委托专门公司定制。

由于商家发⾏购物卡的主要⽬的是促进商品销售,因此购物卡的制作成本应当计⼊营业费⽤。

(⼆)购物卡销售⽅式下收⼊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企业; 4.相关的收⼊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以上标准来衡量购物卡销售业务:第⼀,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并不能确定持卡⼈要购买哪种商品,所以更谈不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第⼆,购物卡在出售后⼀直到持卡⼈购货,商品还在商场内,仍由商家进⾏继续管理、控制,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第三,购物卡出售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企业,符合第3款的规定;第四,购物卡出售时,虽然收⼊的⾦额可以可靠的计量,但还⽆法分担到哪个货物品种,货物还未由持卡⼈取⾛,在此时成本还不能可靠地计量,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

另外,⼀些商家发⾏的购物卡可以在联锁店通⽤,持卡⼈购物后再由各连锁店进⾏结算,⽽持卡⼈并不⼀定在发⾏购物卡的商家购货。

因此,在购物卡出售时不能确认销售收⼊,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预收货款⼊账,借记“现⾦”(银⾏存款)科⽬,贷记“预收账款”科⽬。

待持卡⼈购物时借记“预收账款”科⽬,贷记“主营业务收⼊”等科⽬,并结转营业成本。

购物卡账务处理

购物卡账务处理

某会计做购物卡账务处理,一不小心招来巨大风险,得这样做才正确!新年即将来临,很多企业会通过团购购物卡等方式给员工发些福利。

但是视小野提醒,做购物卡的账务处理,也能惹来风险,你们都注意到了吗?政策是这样的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来看,在预付卡的整个业务流程中,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

1、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也就是说,从发票上可以开出企业购买了预付卡,随之而来就是“预付卡”实务涉税问题,如果是发放了,是否属于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代扣代缴个税(发给员工作为福利费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问题;如果用预付卡消费,又无法取得专票,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

郑重提醒,金税三期上线,可“随时”知道哪家企业购买了预付卡!2、持卡消费后,销售方或特约商户也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那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

购物卡要如何入账?一、购物卡入账案例:2019年12月20日某某公司在新年前大量购买购物卡100张,每张面值5000元,金额5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月会计的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其他50万元贷:银行存款50万元提醒:以上账务处理是错误的!二、购物卡入账风险:1、首先,去年上线的“金税三期”系统会第一时间监控到你公司购买了100张大面值的购物卡,用来干什么?对于突然异常增加的大额费用容易带来预警评估的风险!2、其次,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3、再次,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发放员工的,属于福利费,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4、同时,若是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送礼的,属于业务招待费,更存在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并且还有涉嫌商业贿赂、行贿受贿的风险!三、购物卡正确入账:1、公司购卡时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50万贷:银行存款50万提醒:取得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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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购物卡涉税政策总汇购物卡,是集餐饮、购物、娱乐于一体的多功能消费卡,是代金券的一种。

这种卡有100兀、200兀、300兀、500兀、1000元等面值的,一般一些大型商场、超市都有自己做的购物卡销售。

对购物卡的涉税事宜一直备受关注,以下汇总了部分省市关于购物卡涉税政策,请广大博友补充您地区的有关购物卡的涉税政策。

、购物卡的定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银办函[2000]51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你分行办公室《关于购物卡性质认定的请示》(上海银办[2000]21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代币票券” 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额;二是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三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流通,可购买不特定商品;四是不记名、不挂失。

请示中反映的厦门个别商场发售的“购物卡”,性质上二000年七月五日二、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一)北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废止]浙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75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行为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为加强对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的,对于变化前已售的购物卡(券),持有人再来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应对卡(券)消费金额按变动后纳税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直接征收增值税,不得对变化前已征税款作任何调整。

00九年九月二日(三)大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购物卡、购物券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1]第4号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近年来我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或各种活动中向各类商家购买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主要用于向本单位职工或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

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应于向个人发放购物卡、购物券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现就有关征税事项明确如下:、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用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其购物卡、购物券的价值应视情况分别计入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或作为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向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的,应按照国税发[2000]57号文件规定,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三、各有关基层局应于4月15日前对所管的商业单位发售和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进行调查,对购买购物卡、购物券单位就填列《出售各类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调查表》并上报市局。

市局根据各基层局的征管范围,将企业购买购物卡、购物券的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

各基层局应于8月15 日前对这些企业进行专项清理,并于8月末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二00 —年四月二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第13号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发票开具的要求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不得先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帐簿的记帐凭证。

待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商场货物发出的当天。

2001年2月2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等,以F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纳税人发行,只在本单位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一类预付卡。

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二、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一)开具发票时,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三)销售货物既有适用17%税率的,也有13%税率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借:主营业务收入(红字)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四)销售货物既有征税货物,也有免税货物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免税货物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红字)(五)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借:主营业务收入(红字)贷: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对在我省范围内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跨店消费,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月末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科目)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VV/FONT>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2006] 156号)文件的规定,由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时不能确定实际交易货物项目,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

2011年08月31日(五)河北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以销售购物卡、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不同地区间政策执行不一致。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四、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有上述销售行为的企业且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其进行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工作应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

自2009年7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00九年七月十日(六)山西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现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F:、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做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先开具预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收款收据,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和收款收据,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成品油经销单位应建立用户台账,及时准确反映加油卡、加油凭证的充值、消费情况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收款收据和台账式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向用户幵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款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月十九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提货券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从事零售业和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有价凭证。

二、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提供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项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一)纳税人按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从高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月末纳税人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三)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发生以下情形的,可红字冲减对应销项税额并调整对应科目:1.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既有适用高税率的,也有适用低税率的,红字冲减适用低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2.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既有征税,也有免税的,红字冲减免税货物或服务已计提的销项税额;3.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或服务,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的,红字冲减非应税项目已计提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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