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客户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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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客户准入标准(试行)为加强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范授信业务营销发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授信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标准。公司授信业务客户准入标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
一、严格准入对象
1、投向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辖区骨干企业、优秀的上市公司等;
2、投向效益好、风险低、资产质量高、市场潜力大的重点客户;
3、投向信用评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投向列入政府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5、投向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二、严格准入条件
从客户机构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授信的安全性等方面来确定贷款准入条件。
(一)授信基本条件:
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并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开立一般结算账户达一年以上,结算业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3、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
4、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流动比率不低于100%;
5、企业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6、或有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7、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
8、客户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9、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10、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担保;
11、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且年检有效;
12、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除以上基本条件外,根据授信业务类型的不同,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流动资金贷款
(1)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4)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5)能准确提供财务报告等资料;
(6)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单位信用等级应在BBB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不含关联企业保证);
2、固定资产贷款
除应具备上述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拟使用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我行信贷资金投向;
(2)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3)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4)借款人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项目竣工投产后的配套流动资金基本落实。
3、房地产开发贷款
除应具备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承担贷款项目开发建设的资格,且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无拖欠工程款;
(2)开发建设项目经可行性预测分析研究论证,能够有效满足当地住房开发市场的需求,市场前景较好;
(3)开发建设项目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4)已经取得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
(5)开发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6)申请人计划投入开发建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7)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1)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其前手之间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
(2)所持商业汇票合法有效,未存在瑕疵及未注明“不得转让”和“质押”等字样;
(3)贴现申请人的营业范围与其提供的贸易合同相符;
(4)贴现申请人与关联企业虚构交易项下的汇票不得进行贴现;
(5)贴现申请人所持单笔合同(年度总合同)或单笔发票不得办理多次贴现;
(6)汇票的承兑人符合本行的规定。
5、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1)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2)经济效益好、信誉高、汇票到期具有支付能力;
(3)原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能按期兑付;
(4)承兑申请人与本行签署承兑协议,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并在受理行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5)符合我行信贷投向,对承兑金额和保证金的差额部分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保证。
(三)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
三、严格准入过程
准入过程要严格按照受理与调查、审查与评估、审批与发放三个环节
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各行部提出授信业务申请,各行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
定,对同意受理的授信业务进行评级与调查,调查结束后,将授信材料送总行业务部
门审查。
(二)审查与评估。总行业务部门对各行部报送的授信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提出
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部门(人)审批。
(三)审批与发放。有权审批部门(人)在权限范围内的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审
批通过后,进入贷款发放程序。属各行部授权经营范围之内,但总行要求备案的授信业务,各行部内部审批后应及时向总行报备。
四、严格准入权限
公司授信业务坚持“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原则,严格按照授权权限办理。
总行对授信业务实行权限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定期考核、分级授权、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各行部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信贷业务权限。
(一)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授信业务经营分级授权管理考核指标。根据各行部考核指标情况,对授信业务经营权限进行划分。
(二)定期考核。总行对各行部授信业务经营分级授权管理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授信业务经营管理权限一年一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