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机构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其中,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愈加重要。
银行不仅在为市场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和流动性资源,而且还通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使他们更好地发展。
但是,银行业却伴随着一系列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等。
其中,信用风险是银行业所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因此,在控制银行风险的过程中,统一授信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因此,本文将着重探讨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以帮助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二、什么是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银行为了更好地控制信用风险,统一管控客户信用额度、信用等级和授信条件等的一种综合性管理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额度分配标准等措施,较为系统地、科学地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和控制,避免客户信用风险释放导致的贷款坏账率上升及对银行带来的金融风险。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户信用额度分配标准制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首先需要制定各种流程与标准,从而实现信用额度分配的合理化及明确化。
(2)信用评级:一般而言,信用评级是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重要环节。
通过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以便满足银行行业的贷款管理需要。
(3)风险评估: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还需要采取风险评估等措施,以有效地估计风险,确保银行业务正常管理,与之相应的风险水平最低化.(4)信用审核:在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过程中,需要特别的注意审核各种信用管理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杜绝非法手段导致的错误之处。
三、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主要目的(1) 统一控制银行风险:经过长期的积累,银行在信贷方面存在的风险已经日益凸显。
其中,信用风险是银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额度分配标准等措施,科学地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和控制,从而有效地控制银行风险。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在融资和信贷方面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
尤其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银行业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越来越高,同时也需要更加专业和科学的信贷模式来降低风险,确保资金回收。
统一授信管理是银行类客户风险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授信管理也在不断完善和升级。
本文将就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2. 概述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是指在银行企业商业贷款业务中,对于企事业单位、中小企业等客户的集中授权和控制,以期在不影响银行风险控制和资产质量的前提下,更好地服务客户需求。
在统一授信管理中,银行需要对不同类型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客户特点和实际情况,设定不同的授信管理规则和流程。
3. 客户分类管理在授信管理中,不同类型的客户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方面,这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银行对于不同客户类型风险评估的具体表现。
银行公司类客户主要包括下列类型:3.1. 企事业单位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银行通常可以根据其性质及规模进行分类管理,其中规模主要体现在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以及职工人数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企事业单位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银行需要针对不同类型客户,设定有效的管理规则和流程,以保证授信风险的可控性和回收能力。
3.2. 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银行业的重要客户群体,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统一授信管理时,需要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细分管理,以针对性地设定授信额度、利率、还款期限等信贷条件。
3.3.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一般包括小商小贩、自由职业者以及小企业主等。
对于个体工商户,银行通常根据其经营行业和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细分管理,以便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条件等。
4. 授信额度和贷款条件根据客户分类和信用记录等方面考虑,银行应当设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和贷款条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x村镇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行集团客户统一营销和统一授信管理,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事业法人客户群(含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或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分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五)对部分关联关系隐性化、关联连带风险明显的关联整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集团客户授信范围。
实质上受同一人(法人或自然人)控制的关联整体必须按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六)对共同被具有行业管理属性又兼有经营职能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家控股公司以及省级(含)以上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制的客户,若财务、经营决策独立性强,关联连带风险不明显,可不列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在对集团客户的资信情况及授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确定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指授信敞口额度,下同),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统一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以下统称为“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doc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发[2001]89号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2月29日交银发[2001]89号)各分、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现将《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世界银行项目信贷流程的分支行可按世行流程要求运行。
各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情况可及时报告总行,以便在制定正式实施办法时予以修正。
附: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监管和“加强交通银行信贷流程”援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全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公司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跨管辖和直属分行的集团客户为总行级集团客户,在管辖和直属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为分行级集团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工作,完善统一授信管理机制,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
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债券投资、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和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二章统一授信基本原则第四条本行在授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基本授信制度。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本行授信审批部或信贷审查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原则上不得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客户或授信品种进行交叉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即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本行的授信对象。
第五条本行授信按不同主体、业务品种、管理要求等进行分类,原则上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
(一)按对象分为个人客户授信、法人客户授信。
(二)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按授信管理要求分综合授信和单笔授信。
1.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指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在对授信申请客户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担保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授信审批程序核定的本行能够且愿意在一定期间内为授信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的最高金额。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管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预警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采用预警机制管理,及早发现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集团客户第三条集团客户的识别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组织结构特点,主要识别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控制。
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根据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得益。
控制主要通过下面几种方式实现:1.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2.一方拥有另一方不到50%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包括: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拥有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在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拥有50%以上投票权。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五)对于存在2家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集团客户归属: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第四章集团主要关联企业调查
第二十三条集团主要关联企业是指集团控股和实际控制的经营
实体,且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在集团内占有重要地位的下属公
司或者关联公司。对此类公司的调查,主要调查三部份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财务状况
3、企业非财务因素
第二十四条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4、主要资产状况,包括房产、土地、设备等的产权归属,资产抵质押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企业财务状况调查
一、资产项目重点分析:
1、现金类资产。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容易变现的短期投资,可直接用于偿付债务。但也要分析其真正的流动性,不能单纯看货币资金的多少,要对应地分析“对付票据”科目,如企业银行存款主要为银票或者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账面存款并不能作为归还银行贷款的保证。
2、对付账款的对象和期限。分析其占用的时间和金额是否合理,是否有拖欠货款的不良信用记录。
3、对付税金和对付工资的金额、期限是否合理。
4、长期负债的构成,其中银行借款所用建设项目的项目进度和效益,还款计划。
三、所有者权益项目重点分析: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
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细则的
有关要求,特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作为银行对
集团客户进行信贷调查的统一规范。
第二条凡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所界
协办机构之间对整体授信方案产生分歧的,由公司银行部协调形
成新的整体授信方案后再由主办机构报送授信审查部。在上述报
送过程中各机构或者部门要做好授信材料交接清单和移出移入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4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人客户授信管理,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x村镇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评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结合对客户经营活动变化、融资风险状况及总体偿债能力、信贷政策和风险偏好的综合判断,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xx村镇银行对客户的内部统一授信额度,是对客户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贴现及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确定最高限额的总和,不是对客户的融资承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依法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依法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的范围可根据以下4个特征确定:(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xx村镇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
第五条根据风险控制和管理需要,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分专项授信额度和非专项授信额度。
专项授信额度实行专项使用,原则上,贴现、法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纳入专项授信额度;未纳入专项授信额度的融资业务全部纳入非专项授信额度。
第六条统一授信不需客户申请,具体流程是:xx村镇银行业务拓展部门调查→评定信用等级→拟定统一授信方案→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根据实际,也可由单独的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七条实施统一授信遵循授信主体统一、授信对象统一、授信内容统一、授信标准统一的原则。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加强对公司类客户授信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关联方客户等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统一授信是一种内部管理方式,不是一种授信品种。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融资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对该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
在我行办理的全额银行承兑汇票、全额保函业务、定单质押类信贷业务等不占用风险资产的业务,不列入统一授信范围内。
第三条关联方客户授信需按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中管理与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我行实施的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由总行和分行共同实施,总行指导分行开展权限内的授信管理工作,分行权限内授信业务管理应参照本办法实施,但不得超出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适应对象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种类第七条授信对象即被授信人,是指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非自然人客户。
第八条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业务授信、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和担保业务授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行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授信管理1.授信范围(1)借据融资:包括贷款、透支、保函、议案等。
(2)非借据融资:包括担保、贸易融资、委托贷款等。
2.授信程序(1)授权文件:控股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经理委员会授权的授信准则。
(2)初步的授信审查:在申请人提出授信申请后,必须进行初步的授信审查,确定借款人的资格和信用状况、借款人及行业的风险因素以及担保和财务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3)综合授信审查:对经初步授信审查后符合授信标准的借款人进行综合授信审查,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担保措施及条件等。
(4)审批程序:申请审批科、贷款风险评审委员会(集团)、授信主管领导、董事会审批会议、行长办公会议等层层审批。
(5)授信额度签署:经授权人审批并签署授信额度合同。
3.授信合同与管理(1)合同签订:签订授信合同或信用协议书,并验明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和财产权属证明等资料。
(2)授信额度监管:对授信额度及利率、费用的变动、支付用途及期限,进行授信额度监管。
(3)财务条款维护:对财务管理、票据管理等内容进行维护。
(4)变更与解除:在协定期限内,如因经营情况变化、担保能力变化、法规变更等原因需要作出变更或解除的,应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担保替代措施或减少贷款余额等。
4.授信风险控制(1)风险管理,确保较高的担保要求和适当的授信限额。
(2)集中度原则,通过授信风险集中度的控制,保证不会产生较大的集中风险。
(3)对于单笔大额授信,应实行复核制度,进行多部门的实地考察、调查和审核。
第三章风险管理1.风险认识根据授信风险的类型和程度,根据风险评级制度进行风险认识。
2.授信风险评估(1)风险因素评估: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管理能力、资产状况、现金流状况、对外担保等因素进行评估。
11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的运作,加强对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本公司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和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成员单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为便于管理,本公司将客户分为两类,即集团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含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使用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贷款、信用支持及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行为。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是本公司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
授信是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按业务品种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
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转贴现、保理、存放同业、同业存放、同业拆借、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四条本公司实施授信时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落实条件后授信”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通过数学模型测算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三)合理核定是指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确定总体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四)适时调整是指适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调整客户授信;(五)落实条件后授信是指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施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均要纳入统一授信体系进行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集中风险控制;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二)总量控制原则。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实体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应集中于集团内的核心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对集团内无主营业务的控股管理型公司授信。
(四)属地授信原则。
各级机构对集团客户原则上不得发放异地授信业务。
异地授信业务指授信申请人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省份的授信业务。
(五)风险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的银行客户群体:(一)存在投资关系,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如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各被控股子公司。
(二)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通过自然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主要投资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授信管理体制,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加强授信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作为一个整体,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客户统一授信的业务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
第四条本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本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已评级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五条本行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会计报表;(2)产权结构明晰、具有健全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具体的业务规章制度;(3)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主要结算帐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主要通过本行办理;(4)通过本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A级以上的客户。
(5)满足本行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六条每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即构成一个独立的客户授信对象。
客户统一授信对象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另构成统一授信对象。
第七条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本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八条对统一授信对象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的企业,我行原则上不再提供授信支持。
如支行认为需要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可申请对客户进行单笔的临时授信。
第三章统一授信方式第九条统一授信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本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本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在该额度内可确定授信品种、期限。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我行对该客户提供的人民币贷款、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信贷证明、保函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条实施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并与我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第六条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 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并且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计算公式为:(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资产负债率=—————————————————————————≤70% (资产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即: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3*资产总额-3.33*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第七条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我行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实行特别授信。
特别授信需按照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报批。
在其有效期生效和结束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八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将在分别确定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确定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银行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统一授信业务的开展,促进我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指引》(暂行)及其他关于法律、法规,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核定最高授信限额和详细授信额度,以实现我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时融资总量的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高授信限额,是指我行在对集团客户经营情形、财务状况、担保等情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对集团客户自愿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详细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已核定最高授信限额的集团客户辖下成员客户和实行非集团客户管理的单一客户,依据有关其实际经营情形、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给予的一定时限和一定条件下可详细使用的授信额度,原则上集团客户内各成员在同一时点的详细授信余额不应超过该集团已核定的最高授信限额。
第五条我行授信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核定、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对外保密的原则:(一)统一核定原则:授信额度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授信产品均应纳入授信额度的范畴,按审批权限审批。
总行及各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是客户授信管理的综合部门,集中统一审核客户的授信申请。
(二)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原则:我行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核定时,应在财务数据等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其经营情形、担保情形等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最终核定其最高授信限额或详细授信额度。
(三)对外保密原则:授信额度的核定属于我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操作,其评估流程、标准和各环节人员的审核建议或意见仅作内部业务参考,除监管部门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对外单位人员保密。
同时,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属我行商业秘密,仅为我行内部掌握,对外应保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和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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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
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对集团客户识别、界定可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
第二章统一授信
第五条由牵头支行对集团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牵头支行依据集团母公司(或总公司、为发起人的公司等)提供的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见附件1,集团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需提供的资料),对该集团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信用评价时,按照银监会“银监统临【2012】9号表”《集团客户、供应链融资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规定,要求集团客户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关联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高管及重要关联人提供相关信息,以满足上述“统计表”和“集团客户、供应链和融资基本信息统计表”填报说明(见附件4)要求的内容。
第六条牵头支行形成内控管理材料。
牵头支行依据集团客户提供的上述资料形成“集团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见附件5)、“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集团客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见附件2)等材料。
第七条计分表适用要求。
对于工业、商贸企业、综合类集团或集团合并报表后主营业务分散的客户,按“适用于工业、商贸、综合类客户”计分表测评。
若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是房地产、建筑安装形成的,则按这二类计分表测评。
第八条对集团客户信用评级涉及的其他内容、审批程序等参照本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相关内容。
第九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集团合并报表;
产权结构明晰、具有健全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具体的业务规
章制度,包括集团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材料。
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主要结算账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主要通过本行办理;
企业集团通过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级别在A+级以上;
满足本行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十条统一授信额的核定。
最高授信额度取决于集团客户合并报表中的有效净资产、信用等级和各金融机构已提供的授信额度及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
计算公式:实测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为:Q=C×R-S,其中:
Q:年度内本行对该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C:客户的有效净资产,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支行核实后可以对不真实部分予以剔除。
R:信用指数(见“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S:其他行社已提供的授信额度及客户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用信额、对外担保额)。
第十一条牵头支行把信用评级报告、实测授信额度、×××集团授信额度申请等材料报总部授信管理部。
由该部对集团客户各子公司存量授信进行汇总,向行领导提出书面建议:①根据支行实测授信额度、集团申请授信额、各支行存量授信额、本行资本净额,提出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建议;②提出授信额在相关支行的分配建议;③授信额在各信贷产品的分配建议。
若该集团客户母、子公司授信业务均在同一支行办理的,上述建议由该支行提出。
第十二条集团客户授信额适度与否由评级授信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后报主管行长审核。
审核同意的报审贷会审查审议。
审贷会通过的报行长审批。
并报风控委备案。
第三章其他方面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对没有合并报表集团客户的管理。
对集团客户母公司、子公司分别进行信用评级、分别授信。
分别授信之和即为该集团客户最高授信额度。
按季通报。
从2014年二季度开始,对集团客户按季向支行进行通
报,主要内容为该集团客户名称、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在我行授信情况等。
确定牵头行。
因银监会填表要求,总行逐批次确定集团客户管理牵头行(见附件7,第一批集团客户及牵头管理行)。
第十四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后管理由牵头行管理,见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六章内容。
第十五条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不到位的“罚则”,见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七章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通知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