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

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对集团客户识别、界定可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

第二章统一授信

第五条由牵头支行对集团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牵头支行依据集团母公司(或总公司、为发起人的公司等)提供的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见附件1,集团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需提供的资料),对该集团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信用评价时,按照银监会“银监统临【2012】9号表”《集团客户、供应链融资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规定,要求集团客户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关联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高管及重要关联人提供相关信息,以满足上述“统计表”和“集团客户、供应链和融资基本信息统计表”填报说明(见附件4)要求的内容。

第六条牵头支行形成内控管理材料。牵头支行依据集团客户提供的上述资料形成“集团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见附件5)、“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集团客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见附件2)等材料。

第七条计分表适用要求。对于工业、商贸企业、综合类集团或集团合并报表后主营业务分散的客户,按“适用于工业、商贸、综合类客户”计分表测评。若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是房地产、建筑安装形成的,则按这二类计分表测评。

第八条对集团客户信用评级涉及的其他内容、审批程序等参照本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相关内容。

第九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集团合并报表;

产权结构明晰、具有健全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具体的业务规

章制度,包括集团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材料。

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主要结算账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主要通过本行办理;

企业集团通过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级别在A+级以上;

满足本行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十条统一授信额的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取决于集团客户合并报表中的有效净资产、信用等级和各金融机构已提供的授信额度及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

计算公式:实测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为:Q=C×R-S,其中:

Q:年度内本行对该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C:客户的有效净资产,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支行核实后可以对不真实部分予以剔除。

R:信用指数(见“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S:其他行社已提供的授信额度及客户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用信额、对外担保额)。

第十一条牵头支行把信用评级报告、实测授信额度、×××集团授信额度申请等材料报总部授信管理部。由该部对集团客户各子公司存量授信进行汇总,向行领导提出书面建议:①根据支行实测授信额度、集团申请授信额、各支行存量授信额、本行资本净额,提出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建议;②提出授信额在相关支行的分配建议;③授信额在各信贷产品的分配建议。

若该集团客户母、子公司授信业务均在同一支行办理的,上述建议由该支行提出。

第十二条集团客户授信额适度与否由评级授信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后报主管行长审核。审核同意的报审贷会审查审议。审贷会通过的报行长审批。并报风控委备案。

第三章其他方面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对没有合并报表集团客户的管理。

对集团客户母公司、子公司分别进行信用评级、分别授信。分别授信之和即为该集团客户最高授信额度。

按季通报。从2014年二季度开始,对集团客户按季向支行进行通

报,主要内容为该集团客户名称、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在我行授信情况等。

确定牵头行。因银监会填表要求,总行逐批次确定集团客户管理牵头行(见附件7,第一批集团客户及牵头管理行)。

第十四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后管理由牵头行管理,见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六章内容。

第十五条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不到位的“罚则”,见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七章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通知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