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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

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

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

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单一法人客户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对单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必须做到“先授信、后用信”,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与客户见面,由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主体第六条凡是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进行统一授信,对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法人内设部门不得授信。

第七条法人客户的授信一般实行内部统一授信,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客户可实行公开统一授信: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5、能够提供有效担保;6、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对单一法人客户,由其所在地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农村信用社负责提出授信方案。

对经有权审批社批准,在同一辖区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的,由有权审批社指定一分支机构负责提出授信方案。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三章统一授信的基本流程第四章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第五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银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并通过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实现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

统一授信额度是指XX银行在考虑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审批使用敞口额度,敞口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财政部发行的国债质押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之外的净信用额度。

符合我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见附件1)不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三条统一授信的适用对象为XX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 2 -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组织架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范围为XX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统一授信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须贯彻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XX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在融资和信贷方面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

尤其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银行业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越来越高,同时也需要更加专业和科学的信贷模式来降低风险,确保资金回收。

统一授信管理是银行类客户风险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授信管理也在不断完善和升级。

本文将就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2. 概述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是指在银行企业商业贷款业务中,对于企事业单位、中小企业等客户的集中授权和控制,以期在不影响银行风险控制和资产质量的前提下,更好地服务客户需求。

在统一授信管理中,银行需要对不同类型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客户特点和实际情况,设定不同的授信管理规则和流程。

3. 客户分类管理在授信管理中,不同类型的客户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方面,这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银行对于不同客户类型风险评估的具体表现。

银行公司类客户主要包括下列类型:3.1. 企事业单位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银行通常可以根据其性质及规模进行分类管理,其中规模主要体现在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以及职工人数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企事业单位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银行需要针对不同类型客户,设定有效的管理规则和流程,以保证授信风险的可控性和回收能力。

3.2. 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银行业的重要客户群体,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统一授信管理时,需要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细分管理,以针对性地设定授信额度、利率、还款期限等信贷条件。

3.3.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一般包括小商小贩、自由职业者以及小企业主等。

对于个体工商户,银行通常根据其经营行业和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细分管理,以便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条件等。

4. 授信额度和贷款条件根据客户分类和信用记录等方面考虑,银行应当设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和贷款条件。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人客户授信管理,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规章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评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结合对客户经营活动变化、融资风险状况及总体偿债能力、各法人机构信贷政策和风险偏好的综合判断,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监控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法人机构对客户的内部统一授信额度,是对客户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贴现及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确定最高限额的总和,不是对客户的融资承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依法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依法从设立之日起具备法人资格/资质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资质的事业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的范围可依据有关以下4个特征确定:(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法人机构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

第五条依据有关风险监控和管理需要,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分专项授信额度和非专项授信额度。

专项授信额度实行专项使用,原则上,贴现、法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纳入专项授信额度;未纳入专项授信额度的融资业务所有纳入非专项授信额度。

第六条统一授信不需客户申请,详细流程是:法人机构公司业务部门调查→评定信用等级→拟定统一授信方案→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统一授信实施方案模板

统一授信实施方案模板

统一授信实施方案模板一、前言统一授信实施方案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实施授信业务时,为了规范授信业务操作流程,提高授信业务管理效率,保障风险控制能力,统一制定的授信业务操作指南。

本文档旨在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一个统一授信实施方案模板,以便机构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确保授信业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授信业务管理机构1. 设立授信业务管理机构,明确授信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审批、授信额度管理、风险管理等。

2. 确定授信业务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作关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

三、授信业务申请与审批流程1. 授信业务申请流程:客户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银行接收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2. 授信业务审批流程:初审通过后,进入授信审批流程,经过风险评估、额度审批等环节,最终确定是否批准授信。

四、授信额度管理1. 授信额度的确定: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2. 授信额度的监控:建立授信额度监控机制,定期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和调整,确保授信额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授信风险等级。

2.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管理、担保物管理、逾期管理等,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六、授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1. 建立授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授信业务的全面监控和管理。

2. 确保授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范信息泄露和系统故障。

七、附则1. 本模板适用于各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管理,但具体实施时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2. 本模板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并保留最终修改权。

八、结语统一授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管理水平,规范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保障风险控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金融机构能够根据本模板,制定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统一授信实施方案,并加以严格执行,以确保授信业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农村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风险的整体控制与管理,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等法律法规及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按不同信贷业务品种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等信贷业务分项额度。

未经原审批人同意,分项额度一经核定,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第五条实施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必须做到“四个统一”。

(一)授信主体统一。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综合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只能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客户的各信贷业务品种分项额度之和不得高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对象统一。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对象为与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不得对未经总公司授权的非独立法人客户授信。

(四)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法人客户统一授信为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将客户不同币种的授信纳入统一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应遵循“合理核定、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原则上应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但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收集客户信息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初步授信方案;(二)负责权限内客户授信的审核认定;(三)负责落实授信限制性条款,按授信方案的要求受理客户用信申请;(四)负责授信后的管理,定期或随机检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担保人和担保物的情况,监管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等;(五)建立客户授信档案。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监控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组建的企业群:(一)存在股权监控关系。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存在实质监控关系。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监控的;(三)存在内部人监控关系。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活动的人员。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我行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实时监控”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统一授信。

依据有关集团客户的风险度及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集团为单位,对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的总体授信及风险管理。

第五条集中管理。

依照风险监控要求,将对集团客户集中进行管理。

第六条实时监控。

对集团客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测风险变化,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我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我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第八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关于经济活动中可能造成或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品等交易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农村信用社单一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农村信用社单一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ⅩⅩ农村信用社单一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单一法人客户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对单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必须做到“先授信、后用信”,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_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主体第六条凡是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进行统一授信,对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法人内设部门不得授信。

第七条法人客户的授信一般实行内部统一授信,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客户可实行公开统一授信:(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四)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五)能够提供有效担保;(六)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单一法入客户,由其所在地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县级联社负责提出授信方案。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对客行长批准同意,也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第七条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及转贴现、保函、贷款承诺、银行信贷证明、透支、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自营投资部分)、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发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拆借、银赁通等。

第八条单项业务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根据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分别确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保函额度等。

第九条循环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为客户核定的可以便捷使用银行信用的额度,包括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

户,第十四条行业可接受值,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结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以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确定的行业财务指标。

第三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十五条农业银行授信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与农业银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

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增量授信(含核定特别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客户可不提供贷款卡)。

或有负债、各类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如下(原则上应使用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测算方法见附件1):(一)农业、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综合类等客户:T=(E×L-De)×K+C其中:T为本年度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下同);E为客户上年度有效净资产总额(下同);L为客户负债与权益最高控制比率(下同);K为客户额度调节系数(下同);De为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C为客户报告期在农业银行的信用余额。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doc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doc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docⅩⅩ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第四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第五章集团客户的信息管理第六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报批程序第七章授信额度的调整第八章授信额度的使用第九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管理第十章附则各分、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现将《ⅩⅩ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世界银行项目信贷流程的分支行可按世行流程要求运行。

各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情况可及时报告总行,以便在制定正式实施办法时予以修正。

ⅩⅩ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监管和“加强ⅩⅩ银行信贷流程”援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全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公司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跨管辖和直属分行的集团客户为总行级集团客户,在管辖和直属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为分行级集团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次级额度是指我行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要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

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次级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本行推行统一授信管理,高效、稳健地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单一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敞口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是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和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授信形式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业务和表外的承兑、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保函等业务进行一揽子综合授信。

授信币种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风险总量并置于同一授信限额之下。

授信对象统一,即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二章授信额度的种类及基本要素第五条授信额度是本行为客户确定并进行统一控制的各类授信的限额。

授信额度包括低风险授信额度与敞口授信额度。

(一)低风险授信额度:指本行为客户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所需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具备全额风险抵补措施进行担保的授信业务。

全额风险抵补措施包括:以存单、国债、保证金、金梅花理财产品提供的全额质押、以本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全额政策性信用保险以及能够全额风险抵补的其它措施。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我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发展的需要,切实防范和监控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依据有关《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监控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集团(关联)客户的资信情形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所核定的对其能够和自愿承受的信用风险总量。

该额度不是我行必须向集团(关联)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集团(关联)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信用额度不计算在内。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我行存单质押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关联)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特征的企事业法人组建的客户群。

同一集团(关联)客户内的各单一客户,称为成员客户。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特征是指:(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是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5%或以上表决权股(资)本的自然人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法人活动的人员,如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监控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事业法人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事业法人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权益。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

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

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

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行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授信管理1.授信范围(1)借据融资:包括贷款、透支、保函、议案等。

(2)非借据融资:包括担保、贸易融资、委托贷款等。

2.授信程序(1)授权文件:控股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经理委员会授权的授信准则。

(2)初步的授信审查:在申请人提出授信申请后,必须进行初步的授信审查,确定借款人的资格和信用状况、借款人及行业的风险因素以及担保和财务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3)综合授信审查:对经初步授信审查后符合授信标准的借款人进行综合授信审查,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担保措施及条件等。

(4)审批程序:申请审批科、贷款风险评审委员会(集团)、授信主管领导、董事会审批会议、行长办公会议等层层审批。

(5)授信额度签署:经授权人审批并签署授信额度合同。

3.授信合同与管理(1)合同签订:签订授信合同或信用协议书,并验明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和财产权属证明等资料。

(2)授信额度监管:对授信额度及利率、费用的变动、支付用途及期限,进行授信额度监管。

(3)财务条款维护:对财务管理、票据管理等内容进行维护。

(4)变更与解除:在协定期限内,如因经营情况变化、担保能力变化、法规变更等原因需要作出变更或解除的,应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担保替代措施或减少贷款余额等。

4.授信风险控制(1)风险管理,确保较高的担保要求和适当的授信限额。

(2)集中度原则,通过授信风险集中度的控制,保证不会产生较大的集中风险。

(3)对于单笔大额授信,应实行复核制度,进行多部门的实地考察、调查和审核。

第三章风险管理1.风险认识根据授信风险的类型和程度,根据风险评级制度进行风险认识。

2.授信风险评估(1)风险因素评估: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管理能力、资产状况、现金流状况、对外担保等因素进行评估。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6日农银发[199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客户统一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一授信是控制单一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管好银行的本外币信用和表内外信用的信贷管理制度。

在当前社会信用秩序和银行管理体制下,实施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已成立了客户统一授信工作领导小组,何林祥行长任组长,王川副行长、杨明生副行长任副组长,张晓松(信贷管理一部总经理)、李筠(信贷管理二部总经理)、姜尚君(信贷管理三部总经理)、杨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罗熹(资产风险监管部总经理)、朱卫国(银行卡部总经理)、李保金(法规部副总经理)、王钢(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林云霞(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为成员。

各行也要高度重视统一授信工作,把其作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

为保证统一授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行要指定一个信贷部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的组织实施和审查报批工作,不得多头管理。

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法规部门要把好公开统一授信的法律制度关;市场开拓部门要按照公开统一授信的标准(即双优标准),大力开拓适宜公开统一授信的优良客户,提高农行的整体客户质量;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要配合信贷部门,加强对授信客户的风险监管,做好风险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统一授信客户、特别是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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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有时总行批准的集团整体授信方案在分行 却无法得到执行。
– 例如集团内的优质成员所获贷款的利率反而偏高。
第二十章
16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六节统一授信监控
z 一、统一授信监控内涵
– 统一授信监控简单地说,就是在银行统一授信运 作机制下,及时掌握客户的有关授信信息及客户 的资信变化情况,据此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章
11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四节授信额度管理
z 二、授信额度管理中的部门职能分工
– 风险管理部门是授信额度的审核、批准部门;公司业务部门是 授信额度的调查、评估和控制、执行部门。
z 三、授信额度的执行与管理
– (一)授信额度的确定
z 确定客户授信额度的主要依据是客户对中国银行短期授信 的偿付能力、客户在一年内对银行短期授信需求的总量(包 括授信存量和增量)及结构、客户所提供的担保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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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主讲人:陈胜源博士 台北商业技术学院财金系教授
GARP台湾分会主席
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二、统一授信主要内容
统一授信的实质是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 的标准,集中统一识别、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 险,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支持,集中统一管理、控 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
级决定。 – S为授信份额系数。该系数反映银行在全部金融机
构对该客户授信业务中的目标市场份额。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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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三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z 一、授信业务风险值计算方法
– 客户单笔授信业务风险值的核定方法为: – U=LxGxK – 其中:U为授信业务的风险值;L为该笔授信业务的
金额;G为担保方式调节系数; K为特定保函调节 系数。
透支、押汇等),也包括银行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 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如票据承兑、开 立信用证和保函等)。 – 把银行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的授信称为实有 授信,只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而不发生资金流出的 授信称为或有授信。
第二十章
2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三、统一授信运作机制
– 1、风险管理部门是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核准部 门。
– 3 、"担保方式调节系数"取值均适用于足额担保情况。如为非 足额担保,则根据担保比例确定担保方式调节系数,其计算公 式为: 足额担保情况下的担保方式调节系数×担保比例+1.0 x (1- 担保 比例)。
– 4、在未落实全部担保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担保方式调节系数 一律为1.0。
z 三、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 (二)授信额度的执行
z 客户授信额度确定后,公司业务部门可视情况将授信额度 预先分配给结算部门等授信额度具体操作部门,或采用集 中控制、由操作部门逐笔领用的方式。
– (三)授信额度的担保
z 授信额度的担保是针对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全部授信业务。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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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控制
z 定义中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 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 中获取利益,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z (四)与关联客户的关系
– 关联客户是指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一组银行客户群。
– 关联方关系一般包括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等关系。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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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目的
z (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可以更好地满足客 户更高层次的需求,是银行营销的重要手段
– 2、授信额度适用范围 z 授信额度适用于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 种授信业务;其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 款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放 宽到一年以上。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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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五节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所谓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就是银行将具有控制与 被控制关系的一组独立法人和自然人作为一个整体, 统一评价、管理、监控其信用风险。
z 银行在分析集团成员的经营活动时,不能仅将其视为独立 的单位,还须从整个集团的内部管理模式的角度对其进行 考察,须了解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如何实现其控制的。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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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目的
z (三)集团客户管理也是银行加强内部管理,维 护自身形象的要求
– 银行对同一集团的授信政策应该是统一的,但在 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内部缺乏沟通,或者分散 授信,有时会出现银行不同部门、不同机构对同 一集团的授信掌握原则不一致的情况。
z 企业集团通过简化银行关系,集中与一家银行进 行主要业务往来可以节约人员和业务方面的成本 开支,并增强谈判地位,从而降低财务费用。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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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目的
z (一)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 1、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防止对某一集团授信 总量失控的前提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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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二节 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
z 一、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要素
– 在客户信用风险的量化识别上,客户的所有者权 益和客户的信用等级是主要的考虑因素。
– 企业的信用状况是银行识别风险的另一重要因素。
z 二、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方法
– 授信风险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Q=C x R x S。 – Q为本年度对客户授信风险限额。 – C为上年度末客户的所有者权益。 – R为信用系数。该系数由银行对客户评定的信用等
– 2、公司业务部门是客户统一授信的执行、监控部 门。
– 3、结算业务部门、营业部门等是具体业务操作部 门,不具有对客户融资授信的职权。
– 4、公司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对授信业务中 的客户信用风险负责。
– 5 、在客户统一授信机制下,对于独立法人客户一年 期以下(含一年)的短期授信业务,可实行授信额度管 理。
z (二)与合并会计报表的关系
–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企业 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 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 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z (三)与家族企业群的关系
– 如果集团各成员主要是被某一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关键管理人员,则该集团就是 我们所说的家族企业或家族企业群。
– 1、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集团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提出的要求
z 集团希望银行能协助其进行外部监督,防止集团 成员未经许可向银行借款 同时集团也希望银行能 从帐户管理的角度从外部为其提供有关集团成员 资金状况的信息,从而加强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 2、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也是对大型企业集团提供 全面银行服务的要求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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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二、统一授信监控工作的部门分工
z (一)业务操作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办理的授信业 务实施前台逐笔监控。
z (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本行客户的统一授信监 控工作。
z (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统一授信 监控工作。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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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六节统一授信监控
z 二、统一授信监控工作的部门分工
z 一、集团客户的界定
–(一)集团客户
z 集团客户是指具有控制与被控制,以及共同被第 三方控制关系的一组独立法人和自然人组成的银 行客户群。
z 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 第一、集团客户是一个客户群的概念
– 第二、这些客户有自然人,也有独立法人(包括企业和 事业单位等)
– 第三、对这类客户群的界定主要是依据控制与被控制的 关系。
第二十章
18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 1、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 2、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 3、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 本。
– 4、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 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 制。
第二十章
12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一、集团客户的界定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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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二节 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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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z 二、风险值计算要点
– 1、L 的取值为该笔授信业务的当前余额。
– 2、特定保函调节系数K仅适用于一些特别的保函业务品种 (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飞机租赁保函等)。在计算其他品 种授信业务的风险值时,特定保函调节系数K 一律取值为 1。
z 要防止对某一集团的授信总量失控,必须由银行的某一级 机构负责对该集团的统一授信工作。
– 2、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可以克服分散管理时高 估客户受信能力的弊端
z 资本是企业偿债能力的最后保障,银行目前核定的企业授 信风险限额也是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相联系的。
– 3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可以克服孤立分析单个 集团成员时的无效性
– 对于授信风险值已超过风险限额的客户,应通过压缩授信余额、 改善授信担保条件等方式降低银行授信的风险值,直至银行授 信风险值不超过其风险限额。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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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四节授信额度管理
z 一、授信额度的内涵
– 1、授信额度管理的目的 z 授信额度管理就是在遵循审贷分离原则的基础 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合理提高银行内 部运作效率的一种措施。
其主要内容包括:
–1、从授信运作体制方面看,由原来多个部门和多 个机构分散向客户授信的体制,向统一、集中对客 户提供授信的体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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