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企业进冀施工备案工作须知
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切实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切实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清欠办•【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冀清欠办[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切实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冀清欠办[2009]5号)各市建设局、清欠办,燕郊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近一时期以来,部分地区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导致投诉明显增多。
为切实维护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日常监管,全力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将防范建设领域两个拖欠作为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及履约是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
今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建筑市场的重点工作内容,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管理。
在监督检查、执法稽查、综合整治、行政处罚及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中,都要突出防范拖欠的工作内容。
要重点抓好施工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约跟踪、施工许可时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以充分发挥这几个关键环节对防范拖欠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各市清欠、建设部门要于2009年7月份,对今年以来所有新竣工和全部在建工程的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集中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对已经产生拖欠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切实加大督导解决力度,督促施工企业限时支付。
涉及拖欠工程款的,要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但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拖欠问题但又不积极配合解决的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治理方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治理工作,并同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治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㈠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托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㈢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阻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㈣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㈤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㈥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㈠以欺诈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㈡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㈢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㈣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畴承揽业务的;㈤承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㈥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㈦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㈧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㈨采纳可能阻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十五) 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施工前,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外省备案的流程规定。
一、备案对象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承接工程时,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对象包括:1. 在外省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2. 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承接工程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3. 与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合作,承担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单位。
二、备案流程1. 注册备案企业账号外省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注册备案企业账号。
注册时,企业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 填报备案信息企业登录备案系统,填写以下信息:(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注册地址等;(2)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合同金额等;(3)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4)其他相关信息: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 提交备案材料企业将填写好的备案信息及以下材料提交至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审核备案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信息等。
5. 发放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企业发放备案证明。
企业凭备案证明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
三、备案规定1.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备案手续;2. 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3.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4.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重新备案。
四、违规处理1.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将无法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2. 备案材料虚假、伪造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冀人字社〔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类企业:为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推进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面启用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全力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整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373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号)的要求,从2019年开始,金面停止使用原向企亚收取覆务费用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惠系统,全省全面启用厅信息中心组织开发的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免费为企业提供服务,实现企业两上申振全覆盖、省市县(区)互联互通和就业失业、社会保险登记三项业务为“一个入口”。
二、工作要求(一)增强认识。
统一使用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与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三项业务“一个入口”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及时准确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行等情况的动态管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二)加强培训。
为确保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按时顺利使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于2019年5月20日前,要分别组织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业务培训,培训前20日与省厅联系,便于安排软件公司培训师和印制培训手册,确保2019年6月1日,全部使用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实减少企业负担。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冀建法[2004]427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建法[2004)42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l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观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观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5.15•【字号】冀建建[2002]163号•【施行日期】200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2002]163号)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尽快适应我国加入WTO形势的需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现将《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冀施工企业的统一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线路管道、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铁路、交通、水利等施工经营活动的进冀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进冀施工企业,系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企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驻地不在河北省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冀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各设区市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注册备案登记第四条进冀施工企业必须办理进冀注册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一个企业(法人单位)只能办理一个备案登记证。
第五条进冀施工企业进冀备案分单项工程备案和企业年度备案两种。
在冀没有工程业绩的只能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在冀有施工业绩和固定办公场所且在安全、质量、市场行为未出现事故和违纪行为的,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办理企业年度备案。
第六条进冀注册备案需要提供下列资料:(一)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冀介绍信;(二)建设单位邀请函;(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六)拟进冀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上岗证书、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书。
完整外省设计单位入河北省备案
完整外省设计单位入河北省备案1、单位申请;备案程序2、设区市建设局审核、签署审核意见;3、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办理备案手续。
1、具有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2、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所承担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应当符合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的级别备案条件和业务范围;4、具有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业务委托书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合同;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注册执业资格;6、已投保工程设计责任险。
1、办理进冀单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备案材料目录(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4)投资立项文件或投资备案书,依法中标的中标通知书或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5)已签订生效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及其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7)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8)进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备案表;(9)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4)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函;(5)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6)办公场所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8)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9)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0)常驻分支机构在职人员的登记表及其养老保险证明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11)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冀人社字[2010]340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34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的规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正在全省稳步推进。
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实现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等劳动用工行为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有着积极的意义。
近期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等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二、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用人单位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冀建材[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3〕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相关内容和程序进行简化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少备案产品种类根据近年来建材设备产品的技术发展现状和施工现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以下产品的技术较为成熟且质量日趋稳定,不再办理使用备案。
具体包括:建筑墙体材料、建筑排水管道、建筑绝缘电工套管、建筑装饰用胶粘剂、照明灯具、开关插座、中空玻璃、建筑给水设备。
二、简化备案有关程序(一)首次申请备案1、外省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备案申请表中出具“现场考察情况”的单位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改为“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2、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提供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3、对企业申请备案资料中“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按产品类别,凡具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近期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可不提供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
4、建筑外窗不再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定期报告1、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2、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提供的检验报告有效期按照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关于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2002)68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现就进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备案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办理备案手续1、凡外地总承包企业办理进津备案登记,应当是通过IS09000认证的企业,对总承包企业按劳务企业备案的,可不受限制。
2、外地企业应当以企业法人备案,法人名称与资质证书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备案。
3、外地企业办理进津备案手续,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中必须注明该企业两年内是否发生过建设部第87号部令第十四条所提出的十条违法行为。
4、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应当在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固定联系电话,并具有上网联络的功能。
5、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在办理进津备案时应当同时办理进津的项目经理登记注册,凭《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得《天津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手册》。
6、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未注明工作单位的,应提供与企业的合法劳动、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7、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应统一为进津人员办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二、日常管理l、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只能以公司法人名义参加招标和承揽工程,不得以分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和签定合同。
2、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进津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委托的进津负责人、技术和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花名册;各类人员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原件、施工合同原件、管理制度资料;以及机械设备情况明细表及租赁合同。
花名册应注明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工种或职务。
3、外地进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必须组建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应的项目经理部。
其全部人员所持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注册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一致,且为已办理进津备案登记人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14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冀劳社[2008]4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省厅制订了《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进展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省厅将保定、承德市作为联系点,各设区市也要选择2-3个县区作为重点联系点,注意总结经验,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人管,确保这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形成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敢违、不愿违”的长效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市场重要环节的监管(一)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严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为;严查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行为。
(二)严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监管。
严查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重点查处建设单位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行为;严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严查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严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严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行为;严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强化工程质量行为监管。
严查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行为,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保温的重大变更,未经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批准行为;严查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以及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严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以及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违法行为;严查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行为,以及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严查“八大主体”未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办理签署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备案行为,以及未按要求设置现场公示牌、永久性责任标牌行为。
河北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文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严
格遵守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各项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抓好安全生产。本企业登记材料内容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 1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规模(M 代表建筑
各阶段人数
工程类别 面积 单位:㎡ N 代表
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
装修阶段
最低人数
工程造价 单位:万元)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房
厂房 屋
工程 建
M<10000 10000≤M<30000
(公章)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登记部门、建设单位各 1 份,监理单位 2 份,其中 1 份叫现场监理机构 备份。
附件 3
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登记
企 业 名 称:
(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名)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2、进冀负责人省份证; 3、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4、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省份证; 5、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直辖市)承接监理业务 介绍信(原件); 6、工程监理企业营业执照;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8、进冀现场监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监理工程师、总 监岗位任命书,经劳动保障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三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 失业保险)缴纳证明。 9、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发 生质量事故证明(原件); 10、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发 生安全事故证明(原件); 11、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市 场违规行为证明(原件); 12、招标公告或缴标书(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报名日期、工程开标日期、工程面 积、工程造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豫建建[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3〕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2013年2月20日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豫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培育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制定。
第三条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进豫企业),是指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外省进豫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
在进行工程施工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各省都制定了相应的备案管理制度。
对于外省施工单位来说,要想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需要按照当地的备案流程进行操作。
本文将以某省份为例,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
一、备案前的准备工作1. 了解当地备案政策:施工单位在备案前,首先要了解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明确备案的时间、材料、程序等要求。
2. 准备相关材料:根据当地备案要求,施工单位需要准备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
3. 办理临时账户: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施工单位需要在当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用于存储工程款项。
二、备案流程1. 提交备案申请:施工单位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备案手续。
2. 审核材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有效。
3. 领取备案证书: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领取工程施工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是施工单位在当地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
4. 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单位根据当地规定,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备案证书、施工图纸、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
5. 领取施工许可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是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
三、备案后的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备案证书和施工许可证的要求,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当地的施工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 定期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进展情况,及时办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手续。
3.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当地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4. 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款项结算手续,清理施工现场。
总之,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涉及多个环节,施工单位需要充分了解当地备案政策,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备案流程逐一办理。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备案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申报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产品备案申报。
1.3 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法律法规。
保证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二、组织机构2.1 管理机构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机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监督。
2.2 职责制定和更新备案产品目录。
审核和批准备案产品申报。
对备案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三、备案产品申报条件3.1 基本条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
3.2 材料设备分类按照材料设备的种类和用途,分为不同的备案类别。
3.3 申报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产品说明书及技术参数。
四、备案申报流程4.1 申报准备企业应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2 提交申报通过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申报。
4.3 审核流程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或产品抽样检测。
4.4 备案决定审核通过后,产品列入备案产品目录。
审核不通过,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原因。
五、备案产品监督管理5.1 定期检查管理机构定期对备案产品进行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5.2 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和工程需求,动态调整备案产品目录。
5.3 违规处理对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信息公开与服务6.1 信息公开备案产品目录和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6.2 咨询服务提供备案申报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了解申报流程和要求。
七、附则7.1 细则修订本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适时修订。
7.2 解释权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机构所有。
7.3 生效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河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㈠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㈢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㈣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㈤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㈥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09
•【字号】冀发改法规〔2020〕1559号
•【施行日期】2020.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的
通知
冀发改法规〔2020〕155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现将2项备案事项下放至各县(市、区),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具体如下:1.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由县级备案部门在国家、省规划内依据国家、省年度计划备案);
2.改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备案。
各地要认真做好下放备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转同级行政审批局和下级发展改革局,各设区市行政审
批局转下级行政审批局,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局转同级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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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企业进冀施工备案工作须知外地企业来沪办理进冀施工备案,请法人和在冀负责人到河北省驻上海建筑队伍管理处进行约谈,约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资质证书副本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五)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拖欠行为的证明
(六),法人和进冀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企业授权委托书来约谈。
(七)网上所上传的资料里的证件正副本都要带来核实。
(八)上海资料受理三天后,由进冀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去厅市场处领取告知书,领到告知书后去窗口领取备案证。
通过与否可以网上自查
(九)、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法人约谈时提前打电话进行预约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①在冀管理工作体系包括:在冀组织机构图(至少有用工管理部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质量
安全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
②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工作制度(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③企业在冀发展规划书内容包括:企业在冀发展思路、企业拟在冀承接工程情况、企业规模情况介绍、企业人员配备情况。
三、劳务分包企业:①在冀管理工作体系包括:在冀组织机构图.
②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工作制度(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③企业在冀发展规划书内容包括:企业在冀发展思路、企业拟在冀承接工程情况、企业规模情况介绍、企业人员配备情况(劳务花名册)。
四、请填写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持上述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写页码、加盖企业公章)。
五、办理地点:河北省驻上海建筑队伍管理处企管科(徐汇区钦州北路953号310室。
)
六、企业在河北省驻上海建筑队伍管理处完成约谈后,填写安全、信用、廉政承诺书。
河北省驻上海建筑队伍管理处审核后给予进冀评定书。
七、所有资料均一式两份(包括网上生成的资料)
八、由于所带资料甚多,建议各企业单位将所有文件按要求装订并放于一个文件袋或者文件盒中,并在外边注明企业名称(文件盒贴标签)。
一来方便我们快速帮你们办理,二来也可以防止你们文件中途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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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101000 工程经济
1Z101010 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及应用P1
外地企业进临施工备案申请表
11.利息的计算P1
12. 资金等值计算及应用P5
13. 名义利率于有效利率的计算P11
1Z101020 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P14
21.经济效果评价的内容P14
22. 经济效果评价指标体系P18
23. 投资收益率分析P19
24. 投资回收期分析P22
25. 财务净现值分析P24
26. 财务内部收益率分析P25
27. 基准收益率的确定P26
28. 偿债能力分析P28
1Z101030 技术方案不确定分析P31
31.不确定性分析P31
32.盈亏平衡分析P33
33.敏感性分析P38
1Z101040 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编制P41
41.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P42
42.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构成要素P45
1Z101050 设备更新分析P53
51.设备磨损与补偿P53
52.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P55
53.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方法P56
1Z101060 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的比选分析P61
61.设备租赁与购买的影响因素P61
62.设备租赁与购买的比选分析P62
1Z101070 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P66
71.提高价值的途径P67
72.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应用中的实施步骤P71
1Z101080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P78
81.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选择原则P79
82.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分析P79
8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经济分析P80
1Z102000 工程财务
1Z102010 财务会计基础P84
11.财务会计的职能P84
12.会计核算的原则P85
1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P86
14.会计要素的组成和会计等式的应用P88
1Z102020 成本与费用P91
21.费用与成本的关系P91
22. 工程成本的确认和计算方法P93
23. 工程成本的核算P99
24. 期间费用的核算P105
1Z102030 收入P106
31.收入的分类及确认P106
32.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P109
1Z102040 利润和所得税费用P114
41.利润的计算P114
42.所得税费用的确认P117
1Z102050 企业财务报表P123
51.财务报表的构成P123
52.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作用P124 53.利润表的内容和作用P127
54.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和作用P128 55.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和作用P132
1Z102060财务分析P133
61.财务分析方法P133
62.基本财务比率的计算和分析P135
1Z102070筹资管理P139
71.资金成本的作用及其计算P139 72.短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1 73.长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5
1Z102080流动资产财务管理P148
81.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财务管理P148 82.应收账款的财务管理P150
83.存货的财务管理P151
1Z103000 建设工程估价1Z103010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P153
11.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组成P153
12.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组成P155
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的组成P158
1Z103020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P165 21.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5 22.按造价形式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8 2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P170
2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P174
1Z103030 建设工程定额P177
31.建设工程定额的分类P177
32.人工定额的编制P179
33.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P182
34.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P184
35.施工定额和企业定额的编制P187
36.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的编制P189
37.概算定额与预算指标的编制P193
1Z103040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P197
41.设计概算的内容和作用P197
42.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程序和步骤P198
43.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P200
44.设计概算的审查内容P208
1Z103050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P211
51.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模式P211
52.施工图预算的作用P212
53.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P213
54.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P213
55.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内容P219
1Z103060 工程量清单编制P220
61.工程量清单的作用P220
6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方法P222
1Z103070 工程量清单计价P227
7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P227
7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P234
73.投标报价控的编制方法P238
74.合同价款的约定P244
1Z103080 计量与支付P247
81.工程计量P247
82.合同价款调整P250
8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P261
84.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P264
85.合同价款期中支付P273
86.竣工结算与支付P280
87.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P288
1Z103090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P287
91.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程序P287
92.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组成P293
93.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4.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5.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技巧P302
96.国际工程投标报价决策的影响因素P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