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之用工管理制度

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之用工管理制度

用工管理制度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本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两机构的组建工作, 并担任第一责任人职务, 组织和领导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制定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协调处理预案;对劳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隐患, 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及时化解, 一时难以根本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 要做好稳控工作, 同时及时上报市或区县建委。

用工管理部负责依法制定本企业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并对其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直接监督, 设置专职劳动力管理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负责接待受理本企业民工投诉, 解决用工纠纷等。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公开相关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 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用工管理部应建立由与其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劳务分包企业组成的合格分供方名录。

直接发包劳务作业及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工程, 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企业, 外地进京劳务企业须持有效《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且年度信誉评价合格;不得向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发包劳务作业, 不得使用未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登记并领取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

后附劳务管理工作流程图。

项目经理对劳务费结算支付承担直接责任, 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日常用工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负有监管责任。

项目经理负责牵头本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工作, 小组成员应包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负责人、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劳务分包单位施工队长、各总分包单位专职劳动力管理员。

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做好劳务队伍选用、进场、合同履约、结算支付、隐患排查化解等各环节的工作。

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履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的各项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制定本项目劳务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监督检查总、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工作开展情况, 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 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有序,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及其人员。

三、管理制度1. 施工单位资质审查(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并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

(2)施工单位应向项目部提交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部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2. 施工单位人员管理(1)施工单位应向项目部提交施工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项目部对施工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遵守施工现场规章制度。

3. 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位置。

(2)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4)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4. 质量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项目部应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部进行质量检查,不得拒绝或拖延。

5. 安全生产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3)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4)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6. 退场管理(1)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向项目部提交退场申请。

(2)项目部对施工单位退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退场。

(3)施工单位退场时,应清理施工现场,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四、监督检查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5.14•【字号】京政发[1986]69号•【施行日期】198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6)69号1986年5月14日)为贯彻国务院指示,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加强来京施工队伍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凡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包括外省、市、自治区所属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和各类农村建筑队,以及中央所属各部门、部队系统所属基地不在本市的建筑企业、施工队,均属本规定所指的外地建筑企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包括中央和部队系统在京的建设、施工单位),除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使用外地建筑企业者外,其余均不得使用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

1、准许外地建筑企业投标的工程;2、本市建筑企业在技术条件上无力承建的特殊专业性工程;3、承建重点工程较多的国营建筑企业,经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工仍因工力不足而影响重点工程建设的。

三、经批准使用外地建筑企业的,必须按以下规定登记注册。

1、使用外地建筑企业的单位与被使用的外地建筑企业,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文件、外地建筑企业的营业执照、等级证书及其原所在地地(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的证件,到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以下简称市审查处)登记注册。

2、经批准参加工程投标的外地建筑企业,须先到市审查处登记,领取投标许可证;中标后与招标单位共同到市审查处登记注册。

3、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外地建筑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开业地址、企业所有制性质和等级、负责人姓名、技术设备、自有资金、施工能力等)和承建工程简况。

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的注册期限一般相当于批准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

外省进京施工合同备案

外省进京施工合同备案

外省进京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外省施工企业在北京进行施工前,需要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资质、合同信息、施工人员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外省进京施工合同备案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备案前的准备工作1. 企业资质证书:外省施工企业需要持有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应明确企业的施工范围和等级。

2. 合同文件:外省施工企业与北京的项目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合同工期等。

3. 施工人员:外省施工企业应配置符合工程需求的施工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

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4.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法人代表应持有身份证件,并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 企业营业执照:外省施工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上应包含企业的法人代表、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等信息。

6. 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施工企业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上应包含企业的施工范围和等级。

二、备案流程1. 外省施工企业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系统,选择“外省市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模块。

2. 在系统中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合同信息、施工人员信息等,并上传相关文件。

3. 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后,系统生成备案号,外省施工企业打印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4. 外省施工企业携带备案申请表、企业资质证书、合同文件、施工人员资格证书、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大厅(西三环南路1号)进行审核。

5. 审核通过后,外省施工企业领取《外省市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通知书》。

6. 外省施工企业在《外省市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注意事项1. 外省施工企业在办理进京施工备案前,应先了解北京市的施工政策,确保企业资质和施工人员资格符合要求。

2. 外省施工企业在办理备案过程中,应确保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有效。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维护施工现场的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单位进行施工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施工单位资质要求1.施工单位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

2.施工单位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3.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和设备,能够保证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四、施工单位入场管理1.施工单位入场前,须向本单位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相关证书。

2.本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入场许可。

五、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2.施工单位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规定等。

3.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六、安全生产管理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4.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七、质量监督管理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过程控制。

3.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进度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任务。

2.施工单位应定期向本单位汇报施工进度,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九、环境保护1.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施工现场的环保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进,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斟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招标或委托方式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含分包,下同)建设工程,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

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承包建设工程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省级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

其中参加投标的,必须领有投标许可证,中标后再办理登记注册。

注册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

注册期满,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二)提供劳务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县以上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

注册期限按年度确定,每年登记注册一次。

五、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的营业范围,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根据该企业等级和曾承建的工程质量等情况核定。

外地建筑企业应按企业等级和核定的营业范围经营。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建筑业主管机关和公安、工商、环境卫生、劳动、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向施工所在区、县建委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建委报送统计资料;(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五)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管理工作体系[1]

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管理工作体系[1]

在京管理工作体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拟采取直线制的组织形式,如图所示:在京公司组织结构图董 事 会:由公司的大股东组成,属于决策层,负责制定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指定总经理的人选;总 经 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对董事会负责,决定部门经理的人选,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第技术质量组:负责贯彻落实各项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技术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制定公司的质量管理系统、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定期组织召开建筑质量技术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安全生产组: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工作。

经营管理组: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编制送达投标书。

根据施工图编制施工概、预算,施工主要机具、设备、材料数量、并提出产值计划。

参预各项工程承包、发包订货及增补类的合同文书,并在合同批准生效后监督其执行情况。

配合有关部门增补洽商合同事宜。

对经营文件、台帐单据及原始资料的归档管理。

竣工后,负责与建设单位、审计单位决算审核工作。

在公司的领导下探索新的经营渠道、运行机制和发展新的经营理念,努力拓展建筑市场。

财审组: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欠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每个财政年度末向总经理汇报本年财务情况并规划下年财务工作。

管理组:负责贯彻公司领导指示。

做好上下联络沟通工作,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反馈信息;搞好各部门相互配合。

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全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项目部:对项目合同进行评审、交底。

进行项目成本预测、编制劳动力、机械设备、资金周材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针对质量通病制定预防措施。

及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动态,对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细节及时采取措施。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
1.起草目的
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进驻我公司工地的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质量等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提高公司现场管理水平,制定该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工地的外来施工单位进驻期间的管理。

3.管理要求
3.1 施工单位的进驻
•由公司工程部门责任人与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洽谈,签订安全承诺书等相关协议。

•外来施工单位应在进驻前向公司提供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工程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证书、员工身份证明等。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确保清楚公司各项安全制度,不得开展无安全保障的施工活动。

3.2 施工期间的管理
•外来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应在工地工程部负责人的管理下,认真执行公司安全制度,保障现场安全。

•外来施工单位应统一住宿,严格按照公司安排的时间进出工地,统一上岗上线,不得单独进出工地。

•我公司安全部门、工程部门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外来施工单位应全力配合,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施工的安全。

3.3 施工完成及撤离
•外来施工单位将工程完工后,应立即办妥交维保手续,并将工地还归本公司,完成撤离。

•外来施工单位离开工地,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应详细做好交接工作,才能由公司相关部门安全检查后方可离开。

4.管理措施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将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有权暂停其施工资格。

•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行政处罚或者罚款。

5.附则
•本规定执行日期为公司下发之日,实行期间遇特殊情况需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外来施工方进场管理制度

外来施工方进场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外来施工方进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有序、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外来施工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

三、管理制度1. 进场申请(1)外来施工方需提前向项目部提出进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5)项目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6)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

(2)项目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外来施工方进场许可证》。

2. 进场手续(1)外来施工方需持《外来施工方进场许可证》到项目部办理进场手续,领取施工区域、施工时间等相关资料。

(2)项目部对进场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种、职责等。

3. 安全生产管理(1)外来施工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2)项目部对外来施工方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其掌握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3)外来施工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4)项目部定期对外来施工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施工现场管理(1)外来施工方应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工艺、施工顺序。

(2)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施工垃圾及时清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施工现场用电、用火、用气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4)项目部对外来施工方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

5. 材料设备管理(1)外来施工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确保质量、数量符合要求。

(2)项目部对外来施工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材料、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

6. 退场管理(1)外来施工方完成施工任务后,需向项目部提出退场申请。

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一)劳务管理领导小组的构成各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牵头建立本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含: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2.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3.监理单位负责人、4.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5.劳务分包单位施工队长、6.各总分包单位专职劳动力管理员。

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第一责任人为各项目部项目经理。

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做好劳务队伍选用、进场、合同履约、结算支付、隐患排查化解等各环节的工作。

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履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的各项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劳务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监督检查总、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工作开展情况,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劳务管理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的职责项目经理工作职责1.负责牵头本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为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劳务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

2.负责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普法和维权培训。

3.监督检查总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工作。

4.定期做好合同外增减量、变更、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及停工、窝工等现象的签认、结算工作。

5.主动与劳务分包企业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

6.积极配合市区建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工作职责1.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是劳务分包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持证上岗。

2.监督检查本劳务承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工作。

3.发生合同外增减量、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停工、窝工等现象时,应及时提供相应资料,主动与总承包项目经理办理签认、结算和支付等相关手续。

4.积极与总承包项目部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

5.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避免发生内部劳资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6.积极配合市、区建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施工公司来京备案制度模板

施工公司来京备案制度模板

标题:外省市施工公司来京备案制度模板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施工企业纷纷进入北京市场,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外省市施工企业来京开展施工活动需进行备案。

为了方便企业了解和办理备案手续,本文将详细介绍外省市施工公司来京备案的制度模板。

二、备案条件1. 外省市施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件,并在有效期内。

2. 外省市施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企业失信惩戒记录。

3. 外省市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

4. 外省市施工企业应当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登记。

三、备案材料1. 外省市施工企业来京施工备案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 在京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7. 企业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8. 施工项目合同或协议。

9. 施工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0.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备案流程1. 外省市施工企业应当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来京施工备案申请表。

2. 外省市施工企业应当将填写好的备案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3.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备案通知书。

4. 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收到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在北京开展施工活动。

五、备案注意事项1. 外省市施工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2. 外省市施工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遵守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外省市施工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应当及时补充,以免影响备案进度。

4. 外省市施工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咨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了解备案相关政策。

外来施工工程管理规定(3篇)

外来施工工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来施工工程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外来施工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外来施工工程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施工许可与备案第四条外来施工工程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施工任务。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供以下材料:1. 施工许可证;2.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3.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证书;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证明;6.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证明;7.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证明。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施工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等;2.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安全警示标志、临时设施等;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4.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5.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6.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不得随意堆放;7.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粉尘、废水等污染。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

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

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迅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外省市建筑企业来到北京进行施工项目,以满足这座国际化都市的不断增长的建设需求。

然而,作为一座人口密集、资源丰富的大都市,北京对外省市建筑企业的来京施工备案有一定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深入探讨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的相关内容。

首先,为了规范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过程,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并明确了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的程序。

按照规定,来京施工的企业必须先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施工方案等材料。

备案登记的要求包括企业资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的评估,以确保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施工能力。

其次,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来京施工备案时还需要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规定。

备案程序包括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组织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申报建筑工程项目的内容、建筑规模、施工方案等详细信息。

此外,还需要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在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过程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问题。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市场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外省市建筑企业必须在备案登记后,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施工许可证的申办。

施工许可证的申办流程包括填报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等多个环节。

只有在顺利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外省市建筑企业才能正式开始在北京进行施工。

此外,为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北京市规定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这些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经验,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此外,为了方便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外省市建筑企业还需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名单等相关信息。

总之,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是北京市建设工程市场管理办公室为了规范施工市场行为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一)劳务管理领导小组的构成各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牵头建立本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含: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2.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3.监理单位负责人、4.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5.劳务分包单位施工队长、6.各总分包单位专职劳动力管理员。

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第一责任人为各项目部项目经理。

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做好劳务队伍选用、进场、合同履约、结算支付、隐患排查化解等各环节的工作。

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履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的各项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劳务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监督检查总、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工作开展情况,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劳务管理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的职责项目经理工作职责1.负责牵头本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为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劳务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

2.负责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普法和维权培训。

3.监督检查总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工作。

4.定期做好合同外增减量、变更、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及停工、窝工等现象的签认、结算工作。

5.主动与劳务分包企业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

6.积极配合市区建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工作职责1.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是劳务分包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持证上岗。

2.监督检查本劳务承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工作。

3.发生合同外增减量、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停工、窝工等现象时,应及时提供相应资料,主动与总承包项目经理办理签认、结算和支付等相关手续。

4.积极与总承包项目部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

5.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避免发生内部劳资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6.积极配合市、区建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及处理办法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及处理办法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及处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其施工行为,防止各种事故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凡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范围内从事明火、火花作业,进行土建、设备安装、调试与维修,线体改造等作业,均适用本规定。

二、人员管理:1. 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作业,须凭相关业务部门证明,持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到总办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在指定区域活动,如跨区域活动,对当事人罚款50元-200元。

2. 施工人员不得在公司内从事"黄、赌、毒、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违者视其情节予以罚款200元-1000元,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3. 施工单位须将本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告知总经办,以备工作联系之需要;4.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其违反事由和情节,依据规定予以处罚。

三、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到总经办签订《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且到施工所属部门填写《进场作业单》,指定现场监护人员,经施工所属部门同意报总经办审批后方可施工。

2. 施工单位从事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驾驶、设备安装、测试与维修,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违者,将责令停工,并对施工单位罚款人民币3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元,直至改正,方可继续施工。

3. 非紧急情况严禁动用消防设施,不得用消防水冲洗施工场所,浸泡砖块或搅和泥浆、沙浆等,违者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10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如有损坏,由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

4. 严禁在厂区内任何场所吸烟,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危险源进入生产区,违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1000元。

5.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特点及施工内容,制定安全施工管理措施,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每日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一)劳务管理领导小组的构成各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牵头建立本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含: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2.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3.监理单位负责人、4.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5.劳务分包单位施工队长、6.各总分包单位专职劳动力管理员。

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第一责任人为各项目部项目经理。

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做好劳务队伍选用、进场、合同履约、结算支付、隐患排查化解等各环节的工作。

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履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的各项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劳务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监督检查总、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工作开展情况,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劳务管理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的职责项目经理工作职责1.负责牵头本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为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劳务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

2.负责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普法和维权培训。

3.监督检查总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工作。

4.定期做好合同外增减量、变更、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及停工、窝工等现象的签认、结算工作。

5.主动与劳务分包企业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

6.积极配合市区建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工作职责1.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是劳务分包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持证上岗。

2.监督检查本劳务承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工作。

3.发生合同外增减量、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停工、窝工等现象时,应及时提供相应资料,主动与总承包项目经理办理签认、结算和支付等相关手续。

4.积极与总承包项目部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

5.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避免发生内部劳资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6.积极配合市、区建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1.认真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的各项规定;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2.领导施工现场各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开展日常工作。

3.将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留存项目部备查。

4.督促、配合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要求其提供备案手续复印件备查。

5.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

6.劳务作业人员进场3日内,检查劳务分包企业是否依法与全部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留存项目部备查。

7.经项目经理授权,具体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普法和维权培训,培训考卷留存备查。

8.每月定期要求劳务及专业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及新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在项目部备案。

9.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定期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情况。

10.与各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

11.经项目经理授权,每月负责组织“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劳务及专业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1.认真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属地建委的各项规定;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2.服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的领导,认真开展各项日常劳务管理工作。

3.做好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备查。

4.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备案手续复印件。

5.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务企业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

6.每周更新作业人员花名册,每月上报总包项目部人员变动情况及新进场人员《劳动合同》备查,并于每月5日一10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劳务合同及人员备案系统上记录人员变更信息。

7.鼓励和倡导企业定期足额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通过银行发放,严格记录考勤,每月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

8.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

9.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

10.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须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原件外,其余各项资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签字确认。

11.专业分包企业(含甲指、甲直分包)直接用工,按劳务分包企业要求执行。

(三)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月定期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审议各参建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的本月劳务管理、矛盾隐患排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本项目合同履约、结算支付、工资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变动、资料归档等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总承包单位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并将会议记录在项目部留存备查。

(四)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1.各项目部应当在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前,核实劳务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当确保本项目使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全员经过普法维权培训并考核合格。

项目经理是落实普法维权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劳务企业上传考核合格信息,加强对在施项目的监督检查。

2.各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在本项目的施工作业人员参加普法维权培训,切实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普法维权培训工作,确保劳务作业人员全员参加普法维权培训。

3.培训的内容为1)学一本书(《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教材》)2)看一张教学光盘(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务工常识)4.培训结束后,在试题库中抽取试卷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并留存试卷备查。

考核合格的信息将录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劳务分包合同和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重新组织学习,直至其考核合格为止,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5.劳务企业应当确保所属人员全员参加培训、考核,同时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的阶段性工作要求,每年组织不少于三次的集中普法维权培训。

(五)劳务用工管理情况月度自查制度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中参会单位应当对本月发生的变更、洽商、合同外增减量进行讨论并及时确认;对工程款、劳务费支付情况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驻地监理单位对当月进度款的拨付及洽商变更的确认负责;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劳务费结算及支付工作负责。

参会单位应当对劳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对纠纷、隐患制定化解方案;对上月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进行落实,并制定下月的工作计划。

(六)项目劳务保障体系施工人员进场前,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需向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提供劳务人员资料,包括:进场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上岗证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普法维权培训情况核查记录。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采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监制的《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农民工名册,详细记录农民工出勤情况和完成工作情况。

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必须在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人员备案,并向农民工交付实名制IC卡,组织农民工持卡进场从事施工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将农民工出勤情况及工资表进行公示,经农民工确认无误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将工资按月足额打入农民工的实名制IC卡中。

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附后:项目经理为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需按月收集、审核提供的工资表、考勤表、人员流动情况记录。

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

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掌握现场工作的所有工人上岗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对现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严明纪律,严格考核。

后附普法维权试卷、人员流动记录、考勤记录、工资记录。

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考试试卷A卷姓名:身份证号成绩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一、单项选择题,将正确答案填在()内,每题4分,共40分1.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须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倍工资。

A、1.5B、2C、2.52.劳动者要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A、10B、20C、303. 如果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劳动合同。

A、临时B、无固定期限C、一年4.隧道和地下作业中,务工人员()携带烟草进入施工现场A、可以B、严禁C、经批准后可以5.劳动争议发生后,务工人员应当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监察举报投诉、诉讼、()的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A、信访B、罢工C、游行6.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解决无效,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A、30B、60C、907.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工作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日内向甲方工作地区人民法院起诉A、15B、20C、308.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首先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