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进冀建业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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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837527174》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837527174》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837527174》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是指非我省所属和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享有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勘察进冀备案、单项工程设计进冀备案(以下统称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及设立进冀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条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㈢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㈣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㈤已签订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㈥《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㈦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㈧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进冀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是指非我省所属和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享有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勘察进冀备案、单项工程设计进冀备案(以下统称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及设立进冀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条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㈢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㈣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㈤已签订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㈥《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㈦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㈧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进冀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冀建法改〔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月6日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完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评价的活动。

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及工程监理招投标等活动。

信用评价计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包含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等信息。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冀建质[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9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明确“两项许可”有关条件和标准,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4号)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第四、五条要求和顺序并参考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示范目录(附件四)整理资料。

资料要装订成册,申报时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大厅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应提供本公司下发的正式文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要对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材料要提供至申报许可证之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考核记录以及考试样卷等相关资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1、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2、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和推广;3、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防护服装和设施;4、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费用;5、应急救援的演练支出及其他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冀建安[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建安〔2014〕16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现就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办理进冀备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在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活动的,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一)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四)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五)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06]105号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方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可采用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承包及其它项目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建设项目鼓励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条件时,应责令其停止项目管理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的基本资质;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乙级(或二级)及以上的辅助资质。

(二)在建设工程中承担过相应的管理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备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冀建市[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3〕1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创新监管机制,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现就进冀企业市场进入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市场进入备案信息(一)完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

完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总部联络信息。

将“在冀场所”和“进冀企业负责人基础信息”合并为在冀基本信息,明确进冀企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信息。

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企业在冀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150平方米,其它企业不少于100平方米。

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1年期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注明房主有效联系方式)及产权证书,或本企业自有产权证书。

在冀办公场所设在居民楼内的,需物业公司或居委会的意见。

进冀企业应当在在冀办公场所配备固定办公电话和传真。

进冀企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应为长期在冀管理人员,配备河北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

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总公司任职文件(明确授权范围,且其取得的授权与其在冀建筑市场活动相适应)、职称证、近3个月内养老保险凭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从事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经验证明。

(二)增加进冀企业人员、在冀人员和分支机构备案信息。

进冀企业的在冀执业注册人员和施工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应为经备案的本企业人员,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冀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从事施工、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工作。

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河北省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管理建筑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采集信用信息并应用评价结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筑活动)的在冀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冀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对其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是指按依法管理、公开公平的原则,运用在冀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按本办法明确的在冀建筑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建筑企业建筑市场行为实施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在冀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组成。

基础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用主体身份和记载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客观性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注册登记类信息等,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准。

良好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产生的守法诚信信息,包括建筑行业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信息、企业承揽工程项目获奖信息以及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依法纳税情况。

其中,表彰奖励信息以颁发单位文件及证书等佐证材料为准;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依法纳税情况以本省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数据为准。

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以及被列入本省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的信息。

其中,企业在本省产生的不良行为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主管部门文件及行政执法文书为准;在省外产生的不良行为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为准。

进冀施工企业备案

进冀施工企业备案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打印本页关闭发表日期:2012 年 5 月8 日共浏览181 次出处:/zfxx/tfwj/201204/t20120412_137598.htm选择颜色-色:I —I【字体:放大正常缩小】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厅驻外建管处,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大力营造诚实信用建筑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市【2010】128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管理范围进冀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且企业管辖权不属本省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

与本省签订共同建筑市场协议且被确定为对等互认的进冀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二、基本原则进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享有本省企业同等权力,依法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字体颜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2 〕211 号发布部门: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文号:冀建市〔2012〕211号日期:日期:2012-04-01 00:00字号[大中小][背景颜色[□□□□□□][打印文章][关闭本页]三、管理部门及职责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实施进冀备案管理;(三)建立进冀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实行信用评价和奖惩;(四)组织开展进冀企业专项监督检查;(五)对进冀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外省驻冀队伍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进冀企业管理。

四、备案管理进冀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告知性备案,即市场进入备案和项目备案,其中,项目备案包括投标备案、直接承包备案和分包备案。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观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用具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省进冀施工企业单项投标备案办理流程

外省进冀施工企业单项投标备案办理流程

外省进冀施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注意事项及方法一、请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冀建安()号文件规定,外省进冀企业应先到省厅办理《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书》,网上和书面两种程序都要办理。

省厅行政大厅窗口:电话和联系人:张素婷—()二、外省进冀企业在办理了省厅《市场进入备案书》后,按照《单项投标备案申请表》要求,首先要在网上办理投标备案,具体操作详见第四条。

三、请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冀建市〔〕号文件,提供:、在河北省的具体办公场所的有关资料;、在河北省厅已备案的人员请示;、在河北分支机构的有关信息资料。

说明:以上三项资料已在省厅网上上传的,请下载打印一套,装订在卷宗里。

(省厅文件和号两个文件在省厅网站或百度里直接输入均可查阅、下载)。

四、按省厅()号文件,办理《单项投标备案申请表》具体操作如下:.系统登录登陆河北建设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在“事项分类”中找到“市场处”菜单并点进入,出现的列表中找到“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一项,点击“在线申报”,并进入系统主页面,在用户登录处输入已开通的企业登录信息,用户名为企业注册时填写的组织机构代码,格式如,默认密码为,点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系统,进入后请修改密码。

.事项申请点击右上方的事项申请进入页面,用户可以选择任意事项进行申报,在事项申请页面点击“企业点击进冀建筑业企业项目投标备案”,弹出申报向导页面。

第一步:申报材料录入【功能】主要是在操作区录入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进冀企业负责人基础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企业基本信息:点击左侧“企业基本信息”,已完成“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的,这部分不需要再填。

拟投标项目基本情况:如实填写完毕后,上传投标邀请函或者招标公告、法人项目授权委托书内容、近期诚信“三无”证明等扫描件。

拟承包工程项目经理:录入建造师信息后,上传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资格证书扫描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有关建设企业进冀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有关建设企业进冀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有关建设企业进冀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冀建市[2008]495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有关建设企业进冀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冀建市〔2008〕49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诚信经营的建筑市场,为进冀相关建设企业(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监理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决定对进冀备案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进冀备案办理时间进冀相关建设企业备案,由每周四集中统一办理方式改为随来随办。

二、规范进冀相关建设企业备案管理(一)省外相关建设企业在冀从事建筑活动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相关建设企业办理进冀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并及时缴回上次进冀备案证书,否则不予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建立责任制度,对有关进冀建设企业备案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省建设厅将每季度定期通报进冀建设企业受理、审查等情况。

(三)对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明、证件,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行为的建设企业,三年内禁止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三、规范有关进冀建设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建立进冀建设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在《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发布进冀建设企业相关市场行为记录。

对违反国家和省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设企业,不得为其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二)进冀相关建设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进冀备案申请,在建设工程现场(工程所在地)建立相关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必要设备。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进冀备案建设企业建立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的设备进行检查,对不按进冀备案申请建立相关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设备的建设企业,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记录或发布。

【管理制度)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及和其有关的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场所和经济关系的总和;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和交易以及和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出售后或者交付使用后再次进行交易的建筑产品、军事设施,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市场应遵循统壹规划、统壹建设和统壹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建设程序,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的秩序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于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揭发人给予奖励,且为其保密。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壹)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和制定或者制定建筑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负责从事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的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五)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六)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七)负责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八)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形成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敢违、不愿违”的长效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市场重要环节的监管(一)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严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为;严查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行为。

(二)严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监管。

严查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重点查处建设单位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行为;严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严查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严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严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行为;严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强化工程质量行为监管。

严查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行为,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保温的重大变更,未经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批准行为;严查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以及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严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以及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违法行为;严查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行为,以及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严查“八大主体”未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办理签署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备案行为,以及未按要求设置现场公示牌、永久性责任标牌行为。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5.28•【字号】冀建法[2002]176号•【施行日期】200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2]176号)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经第八次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素质和监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审核工作。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其相关专业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甲级1、企业经理应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和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3、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4、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7、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省外进冀企业未及时如实报送信息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省外进冀企业未及时如实报送信息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省外进冀企业未及时如实报送信息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09
•【字号】冀建建市函〔2020〕96号
•【施行日期】2020.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省外进冀企业未及时如实报送信息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在2020年度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核查工作中,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省外进冀企业未及时如实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及2018年1月1日以来在冀承揽业务情况。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0〕63号),现对上述省外进冀建筑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本次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上述企业在建项目的日常监管,对存在违法发包、转包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受到批评的省外进冀建筑企业要强化诚信意识,按要求参加核查并报送相关信息。

其他企业要引以为戒,做到遵规守法、重诺守信,及时动态维护企业相关信息。

附件:未及时如实报送信息的企业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9日附件
未及时如实报送信息的企业名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11.10•【字号】冀建市[2003]524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市[2003]524号)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现将《河北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及时向省建设厅反馈。

附件:河北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实施方案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我省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以“两增、两减、两分”为主线,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调整建筑业经济布局,鼓励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引导国有资产退出,大力推进国有、集体建筑业企业改革。

着力培育发展大公司、大集团,放开放活中小企业,努力实现制度、体制和管理创新,全面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及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 号)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2003年底前,国有中小型和集体建筑业企业全部完成改制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退出。

2004年底前,全省所有建筑业企业完成改制(不包括中央、部属下放地方管理,与原主管部门未能脱离隶属关系的企业),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结构,实现建筑业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基本退出,培育一批体制新、机制活、有较强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骨干企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6号2000年3月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国有建筑企业在改革中不断获取新的生机与活力,企业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在市场竞争中依然面临着突发的困难和问题,建筑业国有经济布局分散、企业整体素质不高和运行效益低下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为了从战略上调整建筑业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带动和促进行业结构优化升级,把建筑业培育发展成为支柱产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建筑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从建筑业支柱产业和竞争性行业的双重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正确处理国有经济“进”与“退”、“质”与“量”、“抓”与“放”的关系,抓住布局优化和结构升级这个关键环节,从战略上加速推进建筑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改组国有企业,努力探索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壮大发展大企业和大集团,放开搞活中小企业;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尽快适应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坚持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以培育和发展股权多元化为重点,围绕突出问题实施攻坚,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改革步伐;全面加强企业管理,着力转换经营机制,形成国有企业新的发展优势,带动行业结构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筑企业改革近期工作目标:2000年,建筑业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工作全面展开,国有中小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大多数国有大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大多数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四)企业营业执照;(五)企业资质证书;(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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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02]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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