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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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论述(doc 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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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论述(doc 26页)../temp/...../更多资料请访问.(.....)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环节。

第四条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图:符合要求第三章 授信资料的报送第五条 报送的授信资料必须满足有关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凭借款凭证和放款通知书通放款中心资料放款中心法律分行会计部办理入账手续借据凭证第五联和放款通知放款中心登录信贷台账和人放款要素审核审核放款资料的规范性:如有权人签字是否规范,核验有关印鉴第六条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

第七条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的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

第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要根据授信终审意见的要求,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根据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认书》(见附件1)。

第九条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签收。

第四章授信资料的审核第十条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所上报的授信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二、授信资料的有效性: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2、审核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是否有效,授权是否明确等;3、审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4、其他;三、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1、审核授信终审条件是否得到完全落实,手续是否完备,不能落实的事项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2、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物是否有效,抵(质)押率是否符合审批及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完善等;3、保证金业务的保证金是否足额,是否已进入保证金账户;4、审核授信业务是否超过审批时限要求,超过审批时限要求的,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再报放款中心审核。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和定义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需满足以下条件:1、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3、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分工第三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该项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业务规章制度,协调与此项业务相关的总行各部门间的关系。

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门在权限内负责符合条件的减免保证金开证额度授信的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贸易金融分部负责信用证开立、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承兑及付款的操作,开证的放款审查和审批以及信用证通知、委托收款等。

第六条经办单位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开证申请,调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初步审核单据。

第七条放款中心负责申请资料的相关验印工作及出具《放款通知书》。

第八条会计部门负责相关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及综合业务系统的操作。

第三章客户及业务受理条件第九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十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第十一条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十二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十三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一节信用证的开立第十四条受理开证的掌握要点1.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2.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银行贷款放款审查操作规程

银行贷款放款审查操作规程

1 目的为了完善xx银行贷款放款环节的内部控制及贷款流程岗位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防范信用、操作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制定本规程。

2 范围2.1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信用证、保函业务的放款审查。

2.2 本规定适用的主体为本行总行本级和分支机构。

3 术语与定义3.1 贷款放款审查是指对通过审批的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及综合额度授信项下业务在支付前进行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及合法、合规的形式审查。

3.2 保函业务的出函审查是指依据《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规定》对需出具的保函进行合法、合规的形式审查。

3.3 信用证业务的开证审查是指依据《xx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对需开证,且有敞口授信的业务进行合法、合规的形式审查。

4 职责4.1 支行放款审查岗,负责对支行已获审批通过的贷款放款、保函出函及信用证敞口开证的初审。

4.2 分行放款审查岗,负责对分行已获审批通过及超所辖经营管理支行权限的贷款放款、保函出函及信用证敞口开证的初审。

4.3 分支行风险官或复审人,负责对权限内贷款放款、保函出函的审批;超分支行权限贷款放款、保函出函及信用证敞口开证的复审(省外分行由风险官审批)。

4.4 总行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负责依据总行有权审批部门签发的贷款、授信批复要求,对超分支行权限的贷款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未通过的,要求补充资料或完善相关手续并针对该笔业务提出落实授信条件的建议;根据审批意见,出具《放款通知书》;根据审批通过的材料,核对信贷信息。

4.5 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主管,在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4.6 风险管理部分管负责人,在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4.7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在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4.8 风险管理部分管行领导负责授权权限的审批;4.9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放款审查的相关制度及规定;对全行的放款审查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全行放款审查岗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与放款审查有关的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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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附件二: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授信操作和授信档案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和授信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说的授信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等对公授信业务。

第二章放款中心操作流程第三条放款审核的基本操作程序分为授信资料的报送、授信资料的受理和审核、授信资料要素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审核、验印、通知放款、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录入、授信资料归档及权益凭证的管理、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环节。

第四条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图:2第三章授信资料的报送第五条报送的授信资料必须满足有关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

第七条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的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

第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要根据授信终审意见的要求,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根据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认书》(见附件1)。

第九条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签收。

第四章授信资料的审核第十条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所上报的授信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二、授信资料的有效性: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2、审核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是否有效,授权是否明确等;3、审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3的有关规定;4、其他;三、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1、审核授信终审条件是否得到完全落实,手续是否完备,不能落实的事项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XX银行放款审查操作规程

XX银行放款审查操作规程

XX银行放款审查操作规程第一节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审核人员应及时阅读《授信批复通知书》,确定授信必备条件是否定义明确,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若授信必备条件定义含糊,与《授信发放审核操作手册》中所定义条款相冲突,无法把握的,及时与授信评审委员会进行沟通,并与之协商,具体明确授信条件。

审核人员向授信评审委员会作出反馈的工作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审核人员相应作好授信发放审核的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熟悉该笔授信项目的相关情况及其它)。

第二条审核人员审核工作以非现场形式为主,审核每个授信项目的工作时限:从接收全部资料之日起到整个审核工作完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三条为提高放款的时效性,在客户提出用款要求或有关授信条件全部落实前,业务发起行、部也可以预先将已经落实的全部或部分授信发放所需文件、资料移交授信执行部门进行预审;尚未落实的授信发放所需文件和资料可随时取得、随时移交。

授信执行部门收到各业务发起行、部预先移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及时进行预先审核,对于预先提交文件、资料存在的问题应随时反馈。

第四条发放审核人员初审同意后,报主管复审核准。

每笔授信发放审核须报请有权签字人签批核准。

第五条授信发放审核要严格遵循中国银行授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有权批准部门发出的授信批复文件。

对有条件授信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具体原则如下:一、按计划、按比例提款原则二、按进度提款原则三、资本金足额原则四、其他重要原则(一)授信发放审核人员以书面审核为主,判断工程形象进度等内容以业务部门考察的书面意见为依据;(二)在项目贷款中,对于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那一部分贷款通常不得再次提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在授信额度项下的短期贷款则不适用此原则。

第二节业务流程图第六条发放审核业务流程图3第三节操作规程第七条预审审核人员根据业务发起行、部上传的《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呈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预审一、批复条款审核授信发放审核人员需对批复内容的条款逐一进行审核,其中“先决条件”和“提款条件”是发放授信的依据和前提,“约束条件”和“争取条件”是授信条件的重要内容,要求公司业务人员严格执行批复精神,积极争取,努力落实。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零售业务服务及产品,规范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下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中国民生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限自然人及小微企业)、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主体,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我行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各经办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符合我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小微企业。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个人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

我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不为委托人垫支资金,不得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得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

第五条对委托资金来源有下列情况的禁止办理:(一)无法证明委托资金为自有资金;(二)反洗钱法律法规中所指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资金;(三)按照国家规定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类专项基金,如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

第二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第六条借款用途应当正当合法,贷款资金不得流入股市。

第七条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借款利率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

第八条若贷款对象、用途、利率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经办机构应向委托人提出改进建议。

【金融保险类】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放款操作手册

【金融保险类】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放款操作手册

(金融保险)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放款操作手册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放款业务操作手册目录第一篇高风险业务(1-31)1.信用方式下建立综合授信2.保证担保方式下建立综合授信3.抵押担保方式下建立综合授信4.保证+抵押担保方式下建立综合授信6.信用方式下单笔贷款7.保证担保方式下单笔贷款8.抵押担保方式下单笔贷款9.保证+抵押担保方式下单笔贷款10.已建立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办理单笔贷款11.已建立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12.已建立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第二篇低风险业务(31-56)1. 全额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2. 申请人自有存单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3. 第三方法人存单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4. 个人存单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5. 申请人自有存单质押办理短期贷款6. 第三方法人存单质押办理短期贷款7. 个人存单质押办理短期贷款8. 全额保证金保函第三篇相关制度文件(56-132)1.中国民生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2.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3.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试行)4.中国民生银行对公授信业务集中放款的会计处理流程5. 中国民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暂行)高风险授信业务一、信用方式下建立综合授信主要风险点与审核要点:1、授信主体资格审查。

企业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受信人现状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进一步调查原因。

2、授信主体经营情况审查。

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涉诉等影响我行授信风险的事件。

3、授信审批条件的审核。

根据授信审批决议通知书,逐项审查相关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如企业申请的金额、利率、期限等应与审批意见一致。

4、合同有效性、规范性审查。

合同金额、利率、日期等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客户是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如系受权人签字,是否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合同中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名字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一致等。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授信操作和授信档案治理过程中的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和授信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治理,按照《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治理方法》(试行)以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治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讲的授信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等对公授信业务。

第二章放款中心操作流程第三条放款审核的差不多操作程序分为授信资料的报送、授信资料的受理和审核、授信资料要素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审核、验印、通知放款、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录入、授信资料归档及权益凭证的治理、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环节。

第四条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差不多流程如下图:第三章授信资料的报送第五条报送的授信资料必须满足有关授信业务治理制度要求,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

第七条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的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

第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要按照授信终审意见的要求,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按照授信条件落实情形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认书》(见附件1)。

第九条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签收。

第四章授信资料的审核第十条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

审核的要紧内容包括:一、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所上报的授信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二、授信资料的有效性: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2、审核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托付书等是否有效,授权是否明确等;3、审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4、其他;1、审核授信终审条件是否得到完全落实,手续是否完备,不能落实的事项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

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经营机构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个人贷款应根据我行的相关制度,综合考虑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应同时结合借款人所经营或控制企业的营业收入、现金流、负债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家庭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可支配收入之间的比例。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按相关贷款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础资料、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及贷款担保资料。

第十条经营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客户调查操作指南》、《中国民生银行商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工作指引》、《中国民生银行集群商户授信贷前调查工作指引》等制度的规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买方保理额度(信用风险额度)申请与保理额度通知书制作第一条客户经理将盖有卖方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名的保理服务申请书(附表一)提交给分部产品经理(以下简称产品经理),产品经理审核要素完备合理之后,如卖方在我行无保理业务,则进入新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反之,进入老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

第二条新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可分为无追索权申请及有追索权申请。

第三条无追索权申请(一)产品经理将保理服务申请书及买方保理额度申请审批书(附表二)经保理业务部营销中心(以下简称营销中心)审核完毕,交保理部运营中心作业组(以下简称作业组)登记台账后,营销中心依我行相关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并跟踪经办单位受理买方保理额度申请业务。

我行为买方核定保理额度原则上无需与买方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二)完成买方保理额度审批后,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提交保理额度申请书(附表三)及货款明细表(附表四),经营销主管审批后,交作业组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附表五)后交营销中心。

(三)客户经理向卖方提交保理额度通知书后,将卖方回执留存产品经理,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四)客户经理发送买方保理额度通知书之前须先要求卖方与我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第四条有追索权申请(一)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提交保理服务申请书的同时,须参见第二十二条办理卖方保理预付款融资额度。

1(二)产品经理将保理额度申请书及货款明细表,经营销主管审批后,交作业组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后交营销中心。

(三)客户经理向卖方提交后,将卖方回执留存分部产品经理,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四)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申请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之前须先要求卖方与我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第五条老客户的买方保理额度申请由保理部运营中心维护组负责(以下简称维护组),其余流程同第三条。

第二章额度更改和展期第六条如卖方拟对买方保理额度进行更改,客户经理通过维护组发送买方保理额度申请审批书,其余流程同第三条。

民生银行

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授信操作和授信档案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和授信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以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说的授信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等对公授信业务.第二章放款中心操作流程第三条放款审核的基本操作程序分为授信资料的报送,授信资料的受理和审核,授信资料要素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审核,验印,通知放款, 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录入, 授信资料归档及权益凭证的管理, 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环节. 第四条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图: 授信审批通过后1,审核放款资料的齐全性; 2,审核放款资料的有效性; 3, 审核放款条件落实情况; 4, 其他; 支行(部) 补充和完善授信资料放款中心审核岗进行放款审核放款中心负责将抵(质) 押权利凭证等与分行会计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并领取保管入库回单放款中心落实合同签订, 抵/ 质押登记等参与签订授信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等以及办理抵/质押手续;各类合同, 协议必须双人与客户面签. 首次授信客户提取印章样本等. 放款中心法律审核符合要求放款要素审核1,审核签订的各类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及有效性; 2, 抵/质押等业务的操作和法律手续是否有效等; 3, 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核4,其他法律审核审核放款资料的规范性: 如有权人签字是否规范, 合同,借据等填写是否规范等; 核验有关印鉴放款中心登录信贷台账和人行信贷登记系统等凭借款凭证和放款通知书通知会计部门分行会计部办理入账手续放款中心资料归档借据凭证第五联和放款通知书回单联移交放款中心 2第三章授信资料的报送第五条报送的授信资料必须满足有关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要求, 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第六条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第七条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的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第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要根据授信终审意见的要求, 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根据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认书》(见附件1) .第九条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签收.第四章授信资料的审核第十条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所上报的授信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 二,授信资料的有效性: 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 2,审核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是否有效,授权是否明确等; 3,审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 3 的有关规定; 4,其他; 三,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 1,审核授信终审条件是否得到完全落实,手续是否完备,不能落实的事项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2,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物是否有效,抵(质)押率是否符合审批及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完善等; 3,保证金业务的保证金是否足额,是否已进入保证金账户; 4,审核授信业务是否超过审批时限要求,超过审批时限要求的, 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再报放款中心审核. 5,其他; 四,其他资料的审核;第十一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客户经理要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放款中心负责贴现资料的齐全性,合同,协议的有效性以及额度的审核等.票据中心负责票面要素及背书连续性等审查,鉴别票据的真实性,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第十二条贸易融资额度的起用由放款中心负责审核资料的齐全性,授信条件的落实,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额度内开立信用证, 外币保函,担保提货等表外业务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核后放款.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表内业务由国际业务部负责贸易真实性,信用证,单据以及外汇政策的审核后报放款中心审核,出具放款通知书,由分行会计部门集中放款.第十三条保理业务.保理工作室负责审核保理业务贸易背景的 4 真实性,合规性,放款中心负责资料齐全性,有效性和法律手续的完善性以及额度的审核.第十四条放款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对授信资料审核后, 《中应在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附件10)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第十五条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经放款中心审核,如果所有资料齐全,则通知经办行放款中心对所审核授信业务资料的齐全性和形式上的预约客户签订合同;如果授信业务资料不符合要求,向经办行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并向经办行发出《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3) .经办行完善手续和补充资料后,再按程序报放款中心审核.对需补充的授信资料,放款中心应一次性通知经办行.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及印章的核验第十七条首次授信客户和首次为我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客户必须由放款中心协同客户经理到客户办公地址现场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留印鉴时必须核实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的真实性,核对签字人身份证,并复印留底.取印手续必须由放款中心和客户经理双人办理.第十八条授信预留印鉴为一枚公章,若干枚私章或签字样本, 私章可以是法人印章或被授权人印章. 授信合同预留印章统一盖在《印章样本》上(见附件4) .第十九条若受信人或担保人出现更名,更换印鉴,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经办机构应立即向放款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并联系放款中心重新办理相应的取印工作,填制《印章样本(变更)(附件5) 》后由放款中心负责更换后印鉴的录入并留档.第二十条合同签署前,经办机构需根据授信审批的条件和合同 5 填写要求,认真,规范地填写合同文本,经办机构或放款中心要对合同要素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合同要素填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要审核需签订的各份合同要素填写是否一致等.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前,客户经理必须打印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面签人员必须核对工商登记信息上登记的信息与受信人信息是否一致,包括受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第二十二条所有授信合同,协议的签订,必须有双人面签,合同印章必须在面签人员面前当面盖章,面签人员必须保证签字,盖章过程的真实性.第二十三条对授信合同,协议实行分级签订: 1,对客户在我行已发生授信业务并预留印鉴的,由支行负责,双人与客户面签,但其中必须有一名支行信贷经理以上的人员参与,放款中心验印核实. 2,票据贴现,100%保证金业务,存单质押(第三方存单质押除外) 等低风险业务的合同,协议,由支行负责,双人与客户面签,但必须有一名支行信贷经理以上人员参与.对已预留印鉴的合同,协议的签订,由面签人员负责签字的真实性,放款中心验印核实;未预留印鉴的,由面签人员负责签字的真实性. 3,对客户虽在我行发生过授信但未预留印鉴或首次办理授信业务,第三方存单质押等合同的签订,必须由放款中心人员协同经办机构客户经理与客户面签,经办客户经理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签订合同时,面签人员必须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当面核实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底.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原则上应由客户法人代表亲自签订,如果 6 是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订,应验实授权委托书原件(保留存档,如果是复印件存档的,面签人员必须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写上"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并签名) ,法人代表签字以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六条授信类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员必须在《授信合同签订确认书》(见附件6)上签名确认.担保类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员必须在《核保书》(见附件7)上签名确认.第二十七条合同条款的修改, 必须通过资产管理部的法律审查. 对修改条款合同的签订, 必须由放款中心与客户经理双人与客户面签, 签订完的合同原件由放款中心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重组和臵换等贷款的合同,协议,必须由放款中心协同经办行与客户面签,必要时须由律师参与.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后,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可由经办行负责将有关资料报送抵(质)押登记机关办理抵(质)押登记, 必要时放款中心可全程参与.抵(质)押登记完成后,由放款中心派人会同经办行一起领取已办妥抵(质)押登记的权利凭证.公证,保险等手续,由经办行负责办理,并对公证,保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手续完备后,再送放款中心审核.抵(质)押等有关权利凭证经放款中心法律审查后移交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岗,由档案管理岗与会计部办理入库和交接手续.抵(质)押物出入库单回单联和相关凭证的复印件由放款中心留存归档,并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台账.第三十条印章的核验.放款中心验印岗负责预留印鉴的录入建库,验印系统的相关信息维护以及合同印章的核验等工作.印鉴录入要及时,准确,有效,印鉴录入后应及时登录印鉴管理台账做相应的7 记录,对印鉴数据库每天进行备份.对更换印鉴的授信业务,放款中心要及时更换预留印鉴, 并在验印系统中进行维护, 确保印鉴的真实, 有效性.所有合同及协议都必须经过放款中心的合同印章核验.第三十一条所有授信业务要经过法律审核,放款中心法律审核主要包括合同要素是否规范,授信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抵/质押登记等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有效等. 第三十二条合同签订的规定适用于担保人. 第六章放款要素的审核第三十三条放款要素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审核授信审批等审批书上有权人签字是否连续,完备,签字日期是否准确; 2,对照转授权书,审核审批是否符合转授权的规定,是否超权限; 3,审核各类合同,协议填写是否规范:合同金额,利率,罚息, 保证金比例等填写是否正确,是否与终审意见一致; 4,审核借款借据填写的规范性:填写要素与终审意见是否一致, 期限是否正确,各级签章是否完备,企业签章是否正确等; 5,审核实际授信与终审意见是否一致:如授信品种,授信有效期是否在额度有效期等; 6,审核保证金比例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入账; 7,审核抵(质)押物是否办理抵押,公证等手续,是否购买保险,保险的金额,期限,受益人等是否符合要求,权益凭证是否已入库保管等; 8,其他要素审核. 8第七章授信发放第三十四条经放款中心资料齐全性, 有效性的审核, 以及核保, 授信法律审核,授信资料要素等审核后,如果授信资料符合要求,则放款中心审核员填制《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见附件8)一式二联,由放款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放款专用章" ,将放款信息初始录入系统后(票据贴现的系统录入由票据中心负责) 交会计部门审, 核. 放款中心须在分行会计部门预留放款专用章印模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作为会计人员审核放款通知书有效性的依据.第三十五条分行会计部门收到《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和一式五联借款凭证,对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对放款信息进行复核,并办理入帐手续,同时会计部门将借款凭证第五联和《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第二联交放款中心归档. 会计人员在审核放款通知书和借款凭证的各项要素时,应按照民银发[2004]6 号文的要求办理,同时对于借款凭证的三级签字审批的完整性进行要式的审核. 第三十六条贷款发放后,借款凭证第五联由放款中心存档;如是贴现业务,则指贴现凭证第一联的复印件;如是承兑业务,则指开出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如是担保业务,则指开出保函复印件. 第八章授信的归还和信息修改第三十七条贷款归还(含柜台还款和批处理还款)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经办机构应将贷款还款凭证第三联或批处理扣款回单交放款中心归档,放款中心登录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做还款处理.第三十八条对于抵(质)押贷款,归还后支行必须填写《中国9 民生银行抵(质)物释放(更换)审查表》(见附件9) ,由支行行长签批后报放款中心, 由放款中心审核同意后, 方可向会计部办理抵(质) 押物提取,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如果是以质押存单归还贷款或以抵押物抵债等方式归还贷款的,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由放款中心进行审核,分行会计部门根据放款中心提供的内部业务联系单或其他相关单证办理贷款归还手续,并将还款回单交放款中心归档.第四十条在授信期间需要更改授信信息的,如更改还款账号, 提前归还,结息方式调整等,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由放款中心填制内部业务联系单,分行会计部门根据放款中心提交的联系单负责相关信息的修改. 第九章授信业务档案及押品的管理第四十一条授信发放后, 放款中心审核人员要及时将授信资料及放款凭证等移交档案管理员进行归档管理.第四十二条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员按照《中国民生银行对公信贷数字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的整理,归档,管理.第四十三条放款中心领取押品权利凭证原件后,要及时移交档案管理岗, 由档案管理岗与分行会计部门办理权利凭证入库保管手续, 入(出)库单原件和相关凭证的复印件归档管理,并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台账.第四十四条抵(质)押等权利凭证在授信归还以前原则上不得出库,但如实际需要,确实需要办理临时出库的,需提出申请,经放款中心和有权人签字后,由放款中心填制抵(质)押物出库单,交会计部门办理临时出库手续,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权利凭证完整10 地归还放款中心,由放款中心在收到权利凭证的当日与分行会计部门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对于临时出入库的有权签字人,放款中心在预留有权人签字样本时应予以明确,若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明确新有权人的签字生效时间.第十章信贷系统维护及统计第四十五条放款中心负责信贷台账和人行信贷登记系统等信贷系统的集中维护,授信发放或收回后,放款中心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将发放或收回的信息录入信贷台账,人行信贷登记系统等信贷系统中.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放款中心集中处理全行各类信贷报表. 放款中心要定期与分行会计部对账,范围包括对公授信业务的余额和抵(质)押品账务核对.放款中心与分行会计部门的对账采取定期对账的方式,具体为按月核对总帐,按季核对明细. 由会计部门在每月(季)的前五个工作日将上月全行的授信业务的各业务品种的汇总金额(按网点汇总) ,贷款分户账,抵押物,质押物的余额及抵(质)押物登记簿提供给放款中心,放款中心在收到对账明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对账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会计部门.对账结果须由双方部门签章确认,并作为档案专夹保管.在对账过程中,若发现差异,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对于非内部记账或统计原因产生的差错应上报给双方部门负责人,并积极追查.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八条补充.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中国民生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和本规程自文到之日起执行.11 附件1: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意见落实确认书附件2: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3: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印章样本附件5:印章样本(变更)附件6:授信合同签订确认书附件7:核保书附件8: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附件9:中国民生银行抵(质)押物释放(更换)审查表附件10: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12 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意见落实确认书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意见落实确认书授信人名称保证方式授信品种经办机构主办信贷员协办信贷员授信金额授信使用条件授信使用条件落实情况经办人: 资产监控部意见放款审核员: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日期: 支行行长: 日期: 授信使用条件栏详细填列授信终审意见中提出的授信条件, 授信条件落实情况注: 授信使用条件栏详细填列授信终审意见中提出的授信条件, 要针对上面授信使用条件栏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落实的具体情况. 要针对上面授信使用条件栏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落实的具体情况. 的内容逐项填写落实的具体情况13 附件二: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受信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移交人: 年月日授信资料移交单位: 份数备注14 接收人: 注:可根据具体授信业务资料清单填列附件三: 年月日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支行(部) : 你单位所报核现缺漏以下资料,请尽快补齐: 公司授信资料, 经审审核人(签名) : 负责人(签名) : 中国民生银行分行放款中心(盖章) 年月日15 附件四: 印章样本我(公司名称)声明:以下印章真实,有效. 凡与中国民生银行签定的资产业务及或有资产业务的合同, 协议上我公司的盖章与此样本一致,我公司将履行合同,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受权人签章受权人签字支行( 支行(部)经办人: 经办人: 放款中心经办人: 放款中心经办人: 经办日期: 经办日期:16 附件五: 印章样本(变更) 印章样本(变更) 我(公司名称) 声明: 以下印章变更自年月日起执行,变更后的印章样本真实,有效.凡与中国民生银行签定的资产业务及或有资产业务的合同,协议上我公司的盖章与此样本一致,我公司将履行合同,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姓名(正楷书写) : 原公章原法定代表法人签章姓名(正楷书写) : 变更后的公章附件: 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章17 支行(部)经办人: 放款中心经办人: 经办日期: 附件六: 授信合同签订确认书中国民生银行本单位(受信人) 分行: 在贵行申请办理了业务,我们对以上受信事项予以确认. 受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手机: 附:受信人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核实人声明编号为的授信合同是在和面前办理的,我们愿意对上述面签事实负责,并连带承担因本声明不真实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核实地点: 核实时间: 核实人(双签) :18 年月日附件七: 核保书(担保人) 核保书(担保人) 中国民生银行本单位(担保人) 在贵行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我们对以上担保事项予以确认. 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手机: 分行: 自愿为(受信人) 提供附:担保人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核保人声明编号为的担保(或抵/质押)合同是在和面前办理的,我们愿意对上述面签事实负责,并连带承担因本声明不真实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核保地点: 核保时间: 19 经办人(双签) : 年月日20 附件八: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放款通知书编号: )年( )号( 受信人合同编号担保人抵(质)押物授信品种授信期限利率调整方式收息类型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按月调整□特定日期调整复息标志受信人客户号客户经理担保人客户号抵(质)押物编号授信币种及金额(小写) 年利率结息周期□不计复息□计复息放款中心盖章: 放款中心审核意见会计部审核意见日期: 保证金比率□按月□利随本清□其他结算账号贷款入账账号第二还款账号会计业务公章: 费率□按季度□预收息授信用途开户行□固定不变□按季调整□其他□ 计息不自动入账□计息自动入账放款审核员: 负责人: 经办人: 会计主管: 日期: 分行主管行长意见备注:此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会计部留存,做记账依据,第二联由放款中心留存. 附件九: 中国民生银行抵( 中国民生银行抵(质)押物释放(更换)审查表押物释放(更换) 年借款单位名称借款起讫日借款起讫日原抵( 原抵(质)押物名称申请释放( 申请释放(更换)抵( 质) 押物原因月日合同号截止申请日借款余额抵(质) 押物价值释放( 释放(更换)抵(质)押物名称剩余( 剩余(更换)抵(质)押物价值借款金额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次还贷金额余额经办行经办人初审意见: 经办行经办人初审意见: 签章: 签章: 经办行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经办支行行长意见: 经办支行行长意见: 签章: 签章: 年月日签章: 签章: 年月日放款中心负责人意见: 放款中心负责人意见: 签章: 签章: 年月日附件十: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受信人综合授信额度本次申请授信金额保证方式客户经理意见: 保证人已使用额度经办支行剩余额度申请授信品种签名: 支行主管行长意见: 日期: 签名: 支行行长意见: 日期: 签名: 分行相关业务部门意见: 日期: 签名: 放款中心审核员审核意见: 日期: 签名: 放款中心验印人员意见: 签名: 放款中心负责人意见: 日期: 日期: 签名: 分行主管行长意见: 日期: 23。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保证放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

第三条授信业务放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和贷款需求,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用于特定项目的专户。

第五条授信业务放款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安全的原则,确保资金用途合理,防范信贷风险。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放款监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放款中的问题。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七条客户在有授信需求时,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授信申请,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担保方式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部审批程序,对客户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客户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的合理性以及担保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九条审核通过的授信申请,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并明确放款金额、放款方式、放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第十条在对客户进行贷款发放之前,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冻结操作,确保不超过已批准的授信额度。

第三章放款操作第十一条客户在贷款发放之前,应当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核实客户的基本信息和贷款用途,并与客户签订放款申请书。

第十三条放款时,金融机构应当录入相关信息,包括贷款金额、放款账户、放款日期等,并按照相关程序完成放款操作。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放款操作的安全性,防止资金的滥用或侵占。

对于大额放款,应当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放款后,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提醒客户关注账户余额变动,确保贷款资金用途的合规性。

第四章监测与风险管理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放款监测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放款资金进行检查和核对。

第十七条对于风险较高的放款,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问题。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放款中的信贷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放款中心业务流程

放款中心业务流程

放款中心业务流程一、在已获信贷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各类授信业务实际发放前,前台经营部门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提出授信业务支用需求,在对公信贷业务流程管理系统(CLPM)中发起合同支用申请,并提交至放款中心审查岗,同时将有关申请放款纸质文件材料送交放款中心,具体文件材料如下: (一)客户基础信息资料:1.营业执照2.企业法人代码证书3.贷款卡/贷款证4.税务登记证书5.公司章程6.董事签字样本7.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担保单位基础资料(如有)9.其它资料信贷经营部门应审查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贷款卡/贷款证、税务登记证书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通过了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年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在有效期以内等。

(二)客户授信信息资料:1•额度授信申报书2.额度授信审批批复3.变更额度授信申报书(如有)4.变更授信审批批复(如有)5.客户评级报告6.客户评级审批批复7.客户评级报告综合结论表8.最近三年财务报表9.其他资料年度内多次办理放款业务且客户基础信息和客户授信信息无变化,相关资料文件只需在第一次办理时提供。

(三)客户授信支用信息资料:1.授信业务放款支用申请书2.授信业务支用审批批复3.借款合同书/协议4.担保合同书(包含各类保证金质押/保证/抵押/质押合同)5.抵质押权利凭证6.最近一期财务报表7.董事会决议8.核准通知书(如有)9.贷款价格优惠审批表(如有)10.授信业务合同合规性审查表11.授信业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查表13.其他资料(四)放款中心需要提供其它资料。

信贷经营部门应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且有责任、有义务向放款中心及时提供最新文件资料。

信贷经营部门在白身审查范围内对授信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合同审查、落实贷前条件审查后,向放款中心提出对公授信业务发放申请。

二、信贷经营部门客户经理与放款中心审查岗人员办理授信业务文件资料、合同资料等交接手续,同时附加申请材料收妥单(一式两份),放款中心审查岗人员检验文件材料齐全性后签收,并由客户经理带回一份留底。

民生银行贷款产品细则(没有办理流程)

民生银行贷款产品细则(没有办理流程)

民生银行贷款产品细则个人类:贷款小微金融企业类:融资中小企业个人——贷款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二、经营及消费贷款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1、按揭开放账户2、一手楼按揭贷款3、二手楼按揭贷款4、异名转按揭贷款5、同名转按揭贷款6、车位贷款7、二次抵押授信按揭开放账户指将客户按揭贷款账户与存款账户关联,当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余额高于约定的额度时,客户便可以委托我行或自己通过网上银行、自助查询机、网点柜台等渠道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当客户有新的资金需求时,可在我行承诺的贷款额度内轻松取得贷款。

一、产品亮点(1)开放的存、贷合一账户:存款与贷款账户之间的开放贯通,实现资金的自由流动,最大限度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2)开放的融资账户:贷款可以循环使用,贷款归还后可用贷款额度自动恢复(3)开放的扩展账户:在该账户基础上还可以涵盖汇兑、结算、贵宾服务等多种功能及服务,并可逐步实现其他金融功能的进一步扩展具体的功能亮点为:智能关联——存贷合一省时省心存款、贷款及理财产品之间自动划转。

超过最低留存额的存款自动归还贷款,最大限度的节省贷款利息。

交易轻松——三大渠道举手之劳一次额度申请,在有效期内可多次、循环使用,不需重复经历繁琐的贷款申请手续。

贷款金额立等可取,及时到账使用。

申请简单——一次申请循环使用客户通过一次额度申请,在获得授信额度后,在有效期内可多次、循环使用,不需重复经历繁琐的贷款申请手续一贷再贷——一笔签约贷贷省心如果您已经办理了按揭贷款,而您的房子已升值或已归还部分贷款,可通过“转按揭”的方式申请按揭开放账户,并获得我行的追加贷款额度。

贷款归还后可用贷款额度自动恢复、循环使用。

按揭开放账户,使您支付最少的贷款利息、获得最大的理财收益盘活不动产、增加资产流动性,使您更有效地管理财富二、产品对象:住房按揭贷款客户三、额度、期限、利率:1.额度、期限房产类别最高授信额度最长授信期限一手楼类型套型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的自住住房抵押物价值80%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贷款年限与其年龄之和最长不超过70年;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5年中、高档商品房、公寓抵押物价值70%二手楼楼龄5(含)年以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的自住住房抵押物价值80% 5~20年(含)抵押物价值70%2.利率利率按照该额度对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确定;额度基准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民生银行“民易贷”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民易贷”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民易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培育和巩固以中、高端客户为主体的优质客户资源,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民生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民易贷”业务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以便捷、简约的方式发放的信用贷款,用以满足借款人综合消费的资金需求。

第三条该贷款需坚持“批量准入、个案审批”的原则办理,在本制度规定客户范围和条件内发放的贷款由分行按审批权限审批;其他情况要在整体授信规划报总行批准后由分行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有授信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在授信行所在地有固定职业和住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三)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要求客户信用记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截至申请日无未结清的逾期贷款;2、近一年内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2次且每次不超过20天。

(四)无不良社会记录,在公安、税务、交通、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未留有违法违规记录第五条具体条件(满足其中一条即可)一类:国家党、政机关公务员,其中副科级(含)以下人员要在本单位工作满二年;二类:有财政拨款的市级(含)以上科研院所、公立教育机构、公立卫生机构、市级(含)以上文化机构等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其中副科级(含)以下和中级(含)职称以下人员要在本单位工作满二年;三类:垄断性质及其他优质企业正式员工,其中中级以下(含)职称和职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工作满二年,与我行有代发工资业务的合作的企业优先办理,具体行业包括电信、电力、银行、保险、证券、铁路、民航、机场、烟草、市政公共等;四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认证资格、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的优秀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设计师、评估师、作家、书画家、演艺人士等;五类:我行金卡级以上(含)的贵宾客户;六类:我行优质存量住房按揭及他行住房按揭客户,具体要求如下:1、在贷款申请日仍有住房按揭贷款余额或还清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在一年(含)以内;2、存量住房按揭贷款有2年以上的连续还款记录且客户信用良好、再评估有稳定还款能力;第三章贷款要素第六条授信额度(一)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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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资料请访问.(.....)附件二: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授信操作和授信档案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和授信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说的授信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等对公授信业务。

第二章放款中心操作流程第三条放款审核的基本操作程序分为授信资料的报送、授信资料的受理和审核、授信资料要素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审核、验印、通知放款、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录入、授信资料归档及权益凭证的管理、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环节。

第四条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图:符合要求第三章授信资料的报送第五条报送的授信资料必须满足有关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

第七条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的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

第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要根据授信终审意见的要求,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根据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认书》(见附件1)。

第九条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签收。

第四章授信资料的审核第十条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所上报的授信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二、授信资料的有效性: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2、审核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是否有效,授权是否明确等;3、审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4、其他;三、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1、审核授信终审条件是否得到完全落实,手续是否完备,不能落实的事项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2、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物是否有效,抵(质)押率是否符合审批及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完善等;3、保证金业务的保证金是否足额,是否已进入保证金账户;4、审核授信业务是否超过审批时限要求,超过审批时限要求的,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再报放款中心审核。

5、其他;四、其他资料的审核;第十一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客户经理要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放款中心负责贴现资料的齐全性,合同、协议的有效性以及额度的审核等。

票据中心负责票面要素及背书连续性等审查,鉴别票据的真实性,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

第十二条贸易融资额度的起用由放款中心负责审核资料的齐全性、授信条件的落实、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额度内开立信用证、外币保函、担保提货等表外业务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核后放款。

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表内业务由国际业务部负责贸易真实性,信用证、单据以及外汇政策的审核后报放款中心审核,出具放款通知书,由分行会计部门集中放款。

第十三条保理业务。

保理工作室负责审核保理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放款中心负责资料齐全性、有效性和法律手续的完善性以及额度的审核。

第十四条放款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对授信资料审核后,应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附件10)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放款中心对所审核授信业务资料的齐全性和形式上的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经放款中心审核,如果所有资料齐全,则通知经办行预约客户签订合同;如果授信业务资料不符合要求,向经办行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并向经办行发出《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3)。

经办行完善手续和补充资料后,再按程序报放款中心审核。

对需补充的授信资料,放款中心应一次性通知经办行。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及印章的核验第十七条首次授信客户和首次为我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客户必须由放款中心协同客户经理到客户办公地址现场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预留印鉴时必须核实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的真实性,核对签字人身份证,并复印留底。

取印手续必须由放款中心和客户经理双人办理。

第十八条授信预留印鉴为一枚公章,若干枚私章或签字样本,私章可以是法人印章或被授权人印章。

授信合同预留印章统一盖在《印章样本》上(见附件4)。

第十九条若受信人或担保人出现更名、更换印鉴、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经办机构应立即向放款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并联系放款中心重新办理相应的取印工作,填制《印章样本(变更)》(附件5)后由放款中心负责更换后印鉴的录入并留档。

第二十条合同签署前,经办机构需根据授信审批的条件和合同填写要求,认真、规范地填写合同文本,经办机构或放款中心要对合同要素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合同要素填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要审核需签订的各份合同要素填写是否一致等。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前,客户经理必须打印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面签人员必须核对工商登记信息上登记的信息与受信人信息是否一致,包括受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十二条所有授信合同、协议的签订,必须有双人面签,合同印章必须在面签人员面前当面盖章,面签人员必须保证签字、盖章过程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对授信合同、协议实行分级签订:1、对客户在我行已发生授信业务并预留印鉴的,由支行负责,双人与客户面签,但其中必须有一名支行信贷经理以上的人员参与,放款中心验印核实。

2、票据贴现、100%保证金业务、存单质押(第三方存单质押除外)等低风险业务的合同、协议,由支行负责,双人与客户面签,但必须有一名支行信贷经理以上人员参与。

对已预留印鉴的合同、协议的签订,由面签人员负责签字的真实性,放款中心验印核实;未预留印鉴的,由面签人员负责签字的真实性。

3、对客户虽在我行发生过授信但未预留印鉴或首次办理授信业务、第三方存单质押等合同的签订,必须由放款中心人员协同经办机构客户经理与客户面签,经办客户经理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签订合同时,面签人员必须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当面核实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底。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原则上应由客户法人代表亲自签订,如果是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订,应验实授权委托书原件(保留存档,如果是复印件存档的,面签人员必须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写上“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名)、法人代表签字以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授信类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员必须在《授信合同签订确认书》(见附件6)上签名确认。

担保类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员必须在《核保书》(见附件7)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合同条款的修改,必须通过资产管理部的法律审查。

对修改条款合同的签订,必须由放款中心与客户经理双人与客户面签,签订完的合同原件由放款中心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重组和置换等贷款的合同、协议,必须由放款中心协同经办行与客户面签,必要时须由律师参与。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后,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可由经办行负责将有关资料报送抵(质)押登记机关办理抵(质)押登记,必要时放款中心可全程参与。

抵(质)押登记完成后,由放款中心派人会同经办行一起领取已办妥抵(质)押登记的权利凭证。

公证、保险等手续,由经办行负责办理,并对公证、保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手续完备后,再送放款中心审核。

抵(质)押等有关权利凭证经放款中心法律审查后移交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岗,由档案管理岗与会计部办理入库和交接手续。

抵(质)押物出入库单回单联和相关凭证的复印件由放款中心留存归档,并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台账。

第三十条印章的核验。

放款中心验印岗负责预留印鉴的录入建库、验印系统的相关信息维护以及合同印章的核验等工作。

印鉴录入要及时、准确、有效,印鉴录入后应及时登录印鉴管理台账做相应的记录,对印鉴数据库每天进行备份。

对更换印鉴的授信业务,放款中心要及时更换预留印鉴,并在验印系统中进行维护,确保印鉴的真实、有效性。

所有合同及协议都必须经过放款中心的合同印章核验。

第三十一条所有授信业务要经过法律审核,放款中心法律审核主要包括合同要素是否规范,授信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质押登记等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有效等。

第三十二条合同签订的规定适用于担保人。

第六章放款要素的审核第三十三条放款要素审核的主要内容有:1、审核授信审批等审批书上有权人签字是否连续、完备,签字日期是否准确;2、对照转授权书,审核审批是否符合转授权的规定,是否超权3、审核各类合同、协议填写是否规范:合同金额、利率、罚息、保证金比例等填写是否正确,是否与终审意见一致;4、审核借款借据填写的规范性:填写要素与终审意见是否一致,期限是否正确,各级签章是否完备,企业签章是否正确等;5、审核实际授信与终审意见是否一致:如授信品种、授信有效期是否在额度有效期等;6、审核保证金比例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入账;7、审核抵(质)押物是否办理抵押、公证等手续,是否购买保险,保险的金额、期限、受益人等是否符合要求,权益凭证是否已入库保管等;8、其他要素审核。

第七章授信发放第三十四条经放款中心资料齐全性、有效性的审核,以及核保、授信法律审核、授信资料要素等审核后,如果授信资料符合要求,则放款中心审核员填制《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见附件8)一式二联,由放款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放款专用章”,将放款信息初始录入系统后(票据贴现的系统录入由票据中心负责),交会计部门审放款中心须在分行会计部门预留放款专用章印模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作为会计人员审核放款通知书有效性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分行会计部门收到《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和一式五联借款凭证,对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对放款信息进行复核,并办理入帐手续,同时会计部门将借款凭证第五联和《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第二联交放款中心归档。

会计人员在审核放款通知书和借款凭证的各项要素时,应按照民银发[2004]6号文的要求办理,同时对于借款凭证的三级签字审批的完整性进行要式的审核。

第三十六条贷款发放后,借款凭证第五联由放款中心存档;如是贴现业务,则指贴现凭证第一联的复印件;如是承兑业务,则指开出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如是担保业务,则指开出保函复印件。

第八章授信的归还和信息修改第三十七条贷款归还(含柜台还款和批处理还款)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经办机构应将贷款还款凭证第三联或批处理扣款回单交放款中心归档,放款中心登录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做还款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抵(质)押贷款,归还后支行必须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抵(质)物释放(更换)审查表》(见附件9),由支行行长签批后报放款中心,由放款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向会计部办理抵(质)押物提取、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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