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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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授信操作和授信档案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和授信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说的授信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等对公授信业务。

第二章放款中心操作流程

第三条放款审核的基本操作程序分为授信资料的报送、授信资料的受理和审核、授信资料要素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审核、验印、通知放款、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录入、授信资料归档及权益凭证的管理、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环节。

第四条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图:

第三章授信资料的报送

第五条报送的授信资料必须满足有关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

第七条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的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

第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要根据授信终审意见的要求,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根据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认书》(见附件1)。

第九条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签收。

第四章授信资料的审核

第十条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所上报的授信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

二、授信资料的有效性:

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

2、审核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是否有效,授权是否明确等;

3、审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

的有关规定;

4、其他;

三、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

1、审核授信终审条件是否得到完全落实,手续是否完备,不能落实的事项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2、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物是否有效,抵(质)押率是否符合审批及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完善等;

3、保证金业务的保证金是否足额,是否已进入保证金账户;

4、审核授信业务是否超过审批时限要求,超过审批时限要求的,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再报放款中心审核。

5、其他;

四、其他资料的审核;

第十一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客户经理要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放款中心负责贴现资料的齐全性,合同、协议的有效性以及额度的审核等。票据中心负责票面要素及背书连续性等审查,鉴别票据的真实性,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

第十二条贸易融资额度的起用由放款中心负责审核资料的齐全

性、授信条件的落实、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额度内开立信用证、外币保函、担保提货等表外业务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核后放款。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表内业务由国际业务部负责贸易真实性,信用证、单据以及外汇政策的审核后报放款中心审核,出具放款通知书,由分行会计部门集中放款。

第十三条保理业务。保理工作室负责审核保理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放款中心负责资料齐全性、有效性和法律手续的完善性以及额度的审核。

第十四条放款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对授信资料审核后,应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附件10)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放款中心对所审核授信业务资料的齐全性和形式上的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经放款中心审核,如果所有资料齐全,则通知经办行预约客户签订合同;如果授信业务资料不符合要求,向经办行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并向经办行发出《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3)。经办行完善手续和补充资料后,再按程序报放款中心审核。对需补充的授信资料,放款中心应一次性通知经办行。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及印章的核验

第十七条首次授信客户和首次为我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客户必须由放款中心协同客户经理到客户办公地址现场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留印鉴时必须核实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的真实性,核对签字人身份证,并复印留底。取印手续必须由放款中心和客户经理双人办理。

第十八条授信预留印鉴为一枚公章,若干枚私章或签字样本,私章可以是法人印章或被授权人印章。授信合同预留印章统一盖在《印章样本》上(见附件4)。

第十九条若受信人或担保人出现更名、更换印鉴、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经办机构应立即向放款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并联系放款中心重新办理相应的取印工作,填制《印章样本(变更)》(附件5)后由放款中心负责更换后印鉴的录入并留档。

第二十条合同签署前,经办机构需根据授信审批的条件和合同填写要求,认真、规范地填写合同文本,经办机构或放款中心要对合同要素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合同要素填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要审核需签订的各份合同要素填写是否一致等。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前,客户经理必须打印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面签人员必须核对工商登记信息上登记的信息与受信人信息是否一致,包括受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十二条所有授信合同、协议的签订,必须有双人面签,合同印章必须在面签人员面前当面盖章,面签人员必须保证签字、盖章过程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对授信合同、协议实行分级签订:

1、对客户在我行已发生授信业务并预留印鉴的,由支行负责,双人与客户面签,但其中必须有一名支行信贷经理以上的人员参与,放款中心验印核实。

2、票据贴现、100%保证金业务、存单质押(第三方存单质押除外)等低风险业务的合同、协议,由支行负责,双人与客户面签,但必须有一名支行信贷经理以上人员参与。对已预留印鉴的合同、协议的签订,由面签人员负责签字的真实性,放款中心验印核实;未预留印鉴的,由面签人员负责签字的真实性。

3、对客户虽在我行发生过授信但未预留印鉴或首次办理授信业务、第三方存单质押等合同的签订,必须由放款中心人员协同经办机构客户经理与客户面签,经办客户经理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签订合同时,面签人员必须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当面核实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底。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原则上应由客户法人代表亲自签订,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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