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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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三包法细则

家电三包法细则

家电三包法细则家电早已成为大部分家庭的必需品,但是家电的问题却很多,许多消费者不懂得家电类三包的规定,等到出问题时已经不能享受三包了。

下文是最新家电三包法细则,欢迎阅读!最新家电三包法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家用电器赔偿标准

家用电器赔偿标准

家用电器赔偿标准
家用电器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消费者保护的原则制定的。

具体标准如下:
1. 产品质量问题:针对购买家用电器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如无法正常使用、损坏、零配件缺失等,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更换或退货。

如果出现返修多次仍无法解决的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

2. 售后服务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家用电器过程中遇到的售后服务问题,如客服态度不佳、服务不到位等,可以要求销售商提供合理的赔偿。

3. 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销售商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如虚假宣传、强制搭售、捆绑销售等,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商赔偿损失。

4. 人身财产损害:如果家用电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人身受伤或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时,应当注意查看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合理保障自己的利益。

家用电器三包政策

家用电器三包政策

家用电器三包政策家用电器三包政策家用电器三包政策《国家新三包规定》-家用电器及其它商品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是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发布)1996.8.21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己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物品损坏赔偿标准一览

物品损坏赔偿标准一览

物品损坏赔偿标准一览物品损坏是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发生的事情。

无论是在家庭、公司还是其他场合,物品损坏都是难以避免的。

当物品损坏发生时,损失是需要得到合理补偿的。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物品损坏赔偿的标准一览,以便大家在遇到物品损坏时能够进行合理的补偿。

一、家庭物品损坏赔偿标准在家庭环境中,物品损坏可能包括家具、电器、家用设备等多种物品。

根据物品的实际价值和使用年限,可以确定物品损坏的赔偿标准。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家庭物品损坏赔偿标准:1. 家具家具的损坏可根据实际价值和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一般而言,家具的使用年限为10年。

根据使用年限,每年可折旧10%。

例如,一张价值1000元的沙发在使用了3年后损坏,其补偿金额为(1000-100*3)=700元。

2. 电器电器的损坏赔偿标准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评估。

一般而言,可以按照电器的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计算。

以电视为例,其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

每年可折旧20%。

如果一台价值2000元的电视在使用3年后损坏,其补偿金额为(2000-400*3)=800元。

3. 家用设备家用设备的赔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量。

一般而言,可以按照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计算。

以洗衣机为例,其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

每年可折旧12.5%。

如果一台价值1500元的洗衣机在使用了4年后损坏,其补偿金额为(1500-187.5*4)=750元。

二、公司物品损坏赔偿标准在公司工作中,物品损坏也是常见的情况。

无论是办公室设备还是其他工作用具,损坏赔偿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公司物品损坏赔偿标准:1. 办公设备办公设备的损坏赔偿标准可以根据设备的实际价值和使用年限进行计算。

以打印机为例,其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

每年可折旧20%。

如果一台价值5000元的打印机在使用了3年后损坏,其补偿金额为(5000-1000*3)=2000元。

2. 工作用具工作用具的损坏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围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扰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发布)1996.8.21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己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所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7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电器三包法规定

电器三包法规定

电器三包法规定
电器三包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
的电器产品三包规定,该法规定了对于出售的电器产品,应当享有三包服务的权益。

以下是关于电器三包法的具体规定:
1. 七天包换:在购买电器产品之日起7日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无条件的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商家应当对产品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供理由。

2. 15天包换:购买电器产品之日起15日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要求无条件的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商家需要及时响应,并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3. 一年保修:电器产品在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如果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要求维修或者更换。

商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维修或换货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 在三包期内,商家应当对于任何质量问题提供免费服务。

如果商家不能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或者更换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返还购买时支付的金额。

5. 三包期从购买电器产品之日起算,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买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购买日期。

6. 商家在销售电器产品时应当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提供消费者解答相关问题的服务。

7. 消费者在享受三包服务期间,应当按照电器产品的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并保管好购买凭证和相关文件。

总之,电器三包法规定了电器产品的三包服务范围和标准,为消费者提供了合理的维权途径和权益保障。

电器三包法的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电器产品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并促进电器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围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扰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7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全)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全)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布日期】 19960821【实施日期】 199609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居民电器被高压电损坏,该如何索赔

居民电器被高压电损坏,该如何索赔

居民电器被高压电损坏,该如何索赔
作者:暂无
来源:《农家科技》 2016年第11期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们居住区的高压电线路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致使这一线路所涉住户家的部分家用电器被烧坏。

请问,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如何索赔?
银川刘昆
刘昆读者:
我国原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在7日内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时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人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协助受害居民用户向第三人索赔,并可以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在理赔处理中,供电企业与受害居民用户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

750004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李文成
Email: K990619@。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发布)1996.8.21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己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突然停电造成电器损坏,由谁赔偿

?突然停电造成电器损坏,由谁赔偿

突然停电造成电器损坏,由谁赔偿
供电企业未尽到义务的情况下造成损失的,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可以向当地的电力管理部门投诉,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用电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
全用电。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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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1996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发布)
1996.8.21
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己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

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
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第十条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

使用年限已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

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

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

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第十一条在理赔处理中,供电企业与受害居民用户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

第十二条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年限为:
电子类:如电视机、音响、录像机、充电器等,使用寿命为10年;
电机类:如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为12年;
电阻电热类:如电饭煲、电热水器、电茶壶、电妙锅等,使用寿命为5年;
电光源类:白炽灯、气体放电灯、调光灯等,使用寿命为2年。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所支付的修理费用或赔偿费,由供电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协助受害居民用户向第三人索陪,并可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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