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管理规定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
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公司研究,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管理和工资待遇作出如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病假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职工患病停止工作在六个月以内者,病假工资计发标准为:(1)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标准的70%;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标准的80%;
(4)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
职业病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35岁,某化工有限公司工人。
自2010年入职该公司以来,长期从事化学原料的搬运和包装工作。
由于工作环境存在大量有害化学物质,李某某在2016年开始出现头晕、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
经医院诊断,李某某患有慢性中毒性肺病,被认定为职业病。
李某某在得知自己患有职业病后,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李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是否属于职业病受害者;2. 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的确定。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 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证明其在公司工作的相关材料;-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检验报告等证明李某某患有职业病的材料;- 公司提供的生产环境监测报告、安全操作规程等证明其工作环境存在有害化学物质的材料。
2. 当事人陈述:仲裁委员会分别听取了李某某和公司的陈述。
- 李某某陈述,其在公司工作期间,长期接触有害化学物质,且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患有职业病。
- 公司陈述,公司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生产环境进行了安全监测,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李某某患病与其工作环境无关。
3. 专家鉴定:仲裁委员会委托相关专家对李某某的职业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认定李某某患有慢性中毒性肺病,属于职业病。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认定事实: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长期接触有害化学物质,且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患有职业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 责任认定: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生产环境进行安全监测,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李某某患有职业病,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李某某的实际情况,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案例分析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作者:王旭东时间:2011-04-03浏览量6960评论031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作者: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王旭东律师王律师:您好!我公司下属子公司xx公司发现两名职工患病,李某患白血病,黄某患恶性肿瘤。
据我们的判断,其二人患病都不是因为工作环境的原因造成的,因为在项目工地工作、居住,有好几个人,都没有类似的情况出现,而且二人的工作地点也不在一处。
黄某2009年5月到公司工作,李某2008年7月到公司工作,工龄均在5年以下,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其二人能享受到的医疗期只有三个月。
我的问题是:1、如果三个月医疗期满后,职工尚未治愈的,公司该如何处理?2、其二人医疗期内的疾病救助是不是按南宁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是否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费呢?3、如在医疗期内,其二人的劳动合同届满,该如何终止合同,如何支付补偿金?4、如职工因患病死亡的,该如何支付补偿金?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李某和黄某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在5年以下,两人的法定医疗期确为3个月。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劳动法案例分析:员工受伤事故和赔偿问题
劳动法案例分析:员工受伤事故和赔偿问题案例描述: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负责操作一台机械设备。
某天,张某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发生事故,导致其手臂受伤。
公司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用。
然而,在张某恢复期间,公司突然宣布对于此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公司认为张某在操作机械设备时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此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劳动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3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对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和相关赔偿责任。
根据该案例描述,张某是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发生事故,导致受伤。
虽然公司可能认为张某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但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要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决办法:张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此案件:1. 与公司进行协商:张某可以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解释事故的真实情况,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3. 举证证明:张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事故报告等,以证明自己是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从而使得公司无法否认其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员工受伤事故和赔偿问题中,如果员工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员工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寻求法律援助等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的情况,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如何保障他们在患病或负伤期间能够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进行了规定。
一、医疗期的定义和范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病或在工作时间内发生非因工负伤时,依法享受的休假期间,主要用于接受医疗治疗和恢复。
医疗期的范围包括治疗期和恢复期。
1. 治疗期治疗期是指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并开始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病假或医疗期假,接受医生的治疗。
治疗期的具体时间根据病情的轻重和治疗的需要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 恢复期恢复期是指治疗期结束后,职工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逐渐康复的期间。
在恢复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医疗期假,进行康复训练和适度的治疗。
恢复期的具体时间由医生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医疗期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权益,法律法规对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进行了规定。
1. 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工资的一定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自行确定,但是必须保证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2. 社会保险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继续缴纳。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这样一来,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不会因为患病或负伤而受到损失。
3. 其他权益除了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还享有其他一些权益。
比如,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如果职工需要调整工作环境或岗位,企业应当尽力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对于因患病或负伤不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或晋升的职工,企业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理。
三、企业职工医疗期的管理企业在管理职工的医疗期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企业职工的医疗期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职工的医疗期时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一、范围本规定是对《薪酬管理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补充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二、职责企划人事处负责相关条款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补充条款1、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根据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可享受3-6个月的医疗期。
(1)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下的,可享受3个月医疗期。
(2)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可享受6个月医疗期。
(3)病假超过医疗期的,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2、流程(1)符合医疗期休假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正明、相关病例报告单、检查报告单等,至企划人事处办理请假事宜。
(2)请假手续须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企划人事处长、人事副总签字审批。
3、福利待遇(1)可享受的医疗期第一个月:管理职工享受基础工资+40%岗位工资,生产职工享受基础工资+60%岗位工资。
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2)可享受的医疗期第二个月起,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
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3)超出可享受医疗期的,停止发放工资。
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须由其个人全额承担。
(4)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的,在超出可享受医疗期期后,经公司领导研究后,可给予延长发放工资的待遇、或通过工会生活补贴等形式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5)医疗期间不享受年薪假、奖金或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福利。
4、其它规定(1)持虚假诊断证明、病例报告单等材料骗取医疗期的,一经发现,予以除名处理,并追究其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2)职工医疗期内从事其它工作的,一经发现,予以除名处理,并追究其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3)职工医疗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单位指定的岗位上班,如拒不返回又不能说明原因、提供材料的,予以除名处理,并追究其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4)职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企划人事处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赔偿标准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赔偿标准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1、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出资。
2、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
二、病伤假期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以下省略)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1、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2、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3、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4、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5、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三、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1、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2、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四、残疾救济金、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第二十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五、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1、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2、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A、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B、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劳动法案例分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案例
案例分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案情简介:申诉人曾某自2013年5月10日至被诉人某砖厂从事打坯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申诉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3年7月8日,申诉人曾某乘自行车上班,不慎摔倒,被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县人民医院诊断其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右侧颞极及顶叶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并颅内积气、脑肿胀。
2013年10月17日,申诉人至县人民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手术。
申诉人两次住院共计54天,花费医疗费97315.41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了医疗费,申诉人领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14000元。
申诉人住院期间,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生活费等费用共1000元。
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其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医疗期工资、残疾救济费等共计10万元处理结果:1、申诉人曾某医疗补助费12577.5元,经济补偿698.75元,病假工资2268元,共计人民币15544.25元,抵扣被诉人原已支付的1000元生活费等费用,被诉人某砖厂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诉人14544.25元。
2、驳回申诉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1、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合已报销部分医疗费,是否可视为劳动者医疗待遇已享受?2、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否再要求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支付医疗费,以追索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损失?评析:笔者认为,这是一起人身损害侵权案件。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本案应当对劳动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不能达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对该差价进行赔偿。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与单位无关,所以往往不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动者也没有认识到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厂职工李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右手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粉碎性骨折。
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该事故为工伤。
然而,在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工厂方面提出异议,认为李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
为此,李某将工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认定工伤,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权益。
因此,李某受伤属于工伤。
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工厂未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李某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而未依法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在本案中,李某因工伤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李某受伤程度及恢复情况,按月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根据李某实际情况,按月计算护理费。
(4)交通费:根据李某治疗需要,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劳动法实用案例:医疗期劳动纠纷案例
原告王某系被告公司员工,2020年6月,王某因患癌症需接受手术治疗,向被告公司请假并提交了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
被告公司在批准王某病假后,于2020年8月通知王某因其医疗期满,根据公司规定将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自己手术未愈,需要继续治疗,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规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医疗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提交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员工医疗期满,如仍需继续治疗的,需提交由医院出具的延长医疗期的书面证明,公司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公司在其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及医疗费用。
【案例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的主张进行了分析。
认为原告王某因患癌症手术需要继续治疗,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延长医疗期的条件。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故被告公司在原告王某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及承担医疗费用。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医疗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告王某因患癌症需接受手术治疗,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患病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被告公司无权在原告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权益保障案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权益保障案标题: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权益保障案例分析引言: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权益保障是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探讨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权益保障问题,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案例一:李某因病休假导致被解雇李某在公司工作多年,突然患上严重的疾病,医生诊断需要休假治疗。
李某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但公司却以业务需要为由解雇了他。
李某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权益。
分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雇劳动者。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会议条规定,在医疗期内因病不能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不解除。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解雇李某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李某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此案时应确保李某的医疗期内权益得到保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王某在医疗期内未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王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被诊断为工伤,需要休假接受治疗。
王某向工商保险公司申请工伤待遇,但工商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诿。
王某认为自己的权益未得到保障。
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护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王某作为工伤劳动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商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为王某提供工伤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王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工商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仲裁机构应依法判决,保障王某在医疗期内的权益。
三、案例三:张某医疗期满后被公司辞退张某因病休假,经过医生诊断和治疗后,医疗期已满,准备回公司上班,但却被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辞退。
张某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权益。
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会议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届满后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约定可以变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
职工工伤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待遇规定
一、关于职工工伤的规定在我国,不论是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都没有界定职工工伤的概念。
而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例,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何种情形下,可以视为工伤;何种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如《保险办法》第8条规定了10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9条规定了6种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15条规定了3种视为工伤的情形,第16条规定了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我国法上,职业病工伤的一种。
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发现,二者规定的工伤情形大同小异,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基本相同。
不同的是,《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区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而《保险办法》没有作如此的区分,而是一体的规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比《保险办法》显然要窄得多,体现了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控制,以体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如《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保险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是犯罪或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显然"违法"包括"违反治安管理",但又不限于此,还可能包括其他的违法行为。
而《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并不是不得认定工伤的全部要件,而只是要件之一,该要件必须导致职工伤亡这个结果发生时,才能得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另外一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是,《保险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的规定,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法。
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非因工负伤伤残赔偿标准
非因工负伤伤残赔偿标准
非因工负伤伤残赔偿标准是指在非劳动关系中,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残,受害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一定的赔偿金额。
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非因工负伤,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即造成伤害的人或单位)请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2.《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因工负伤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获得医疗费、伤残补偿金、丧葬费等赔偿。
3.《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非因工负伤的轨道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获得医疗费、伤残补偿金、丧葬费等赔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非因工负伤的赔偿标准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具体数额需要参考当地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
邹城市仲裁委病假工资的案例
邹城市仲裁委病假工资的案例邹城市仲裁委病假工资的案例1.案例背景在现代社会,劳动法保护员工权益已成为各国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其中包括员工在病假期间仍有权获得工资待遇。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雇主对员工的病假工资问题存在争议。
邹城市仲裁委的一起病假工资案例引起广泛关注,该案例涉及一名员工在生病期间是否应获得工资待遇的争议。
2.问题分析员工在承担工作的也面临着生病的风险。
而怀疑邹城市仲裁委如何处理员工病假工资问题的事件中,主要问题在于是否应该将员工的病假期间作为没有工作的非法定假期处理,从而不支付其工资待遇。
3.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和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支付工资,不得无理由拖欠、停发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关于病假工资的问题,该法第25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非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伤,不享受免职期间工资。
”4.案例争议本案例中涉及一名员工由于生病导致工作无法履行,因此员工希望能获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然而,雇主认为员工的病假属于无薪假期,不应支付工资。
5.案例辩论5.1 雇主观点:该案例的雇主主张员工的生病不属于因工伤导致的,因此病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5.2 员工观点:员工认为依据劳动法,病假期间员工仍应享受工资待遇,并要求雇主支付因生病而未支付的工资。
6.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进行充分审查和权衡双方观点后,邹城市仲裁委做出如下裁决:鉴于员工的病假属于非因工负伤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员工在病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因此雇主不需要支付员工在生病期间的工资。
7.个人观点在这起案例中,虽然员工并非因工负伤,但作为雇主,应该对员工在病假期间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
即使《劳动合同法》规定不支付病假期间工资,但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雇主也应该与员工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方案。
8.总结该案例展示了员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辩论和法律处理过程。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所能享受的待遇
职⼯患病或⾮因⼯负伤在医疗期内所能享受的待遇劳动者患病或⾮因⼯负伤,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享受相关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停⽌⼯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式1.医疗期的期限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作年限,⽤⼈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实际⼯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五年以上的为六个⽉。
(⼆)实际⼯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九个⽉;⼗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个⽉;⼆⼗年以上的为⼆⼗四个⽉。
2.医疗期的计算⽅式医疗期三个⽉的按六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的按⼗五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的按⼆⼗四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个⽉的按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医疗期内享受的待遇1.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职⼯在医疗期内,享受病假⼯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医疗待遇,由医疗保险基⾦⽀付,企业未给职⼯上医疗保险的,由企业⽀付。
3.企业职⼯⾮因⼯致残和经医⽣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劳动能⼒的鉴定。
被鉴定为⼀⾄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因⼯致残和经医⽣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劳动能⼒的鉴定。
某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办法
Y<=10年
10年<Y<=20年
Y>20年
12个月内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
Min(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市属职工月均工资)
40%
45%
50%
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计发。
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计发。
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计发。注:医疗期待遇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要点
一、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二、医疗期实行累计计算,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Y)
本单位工作年限(X)
医疗期
累计周期
Y<=10年
X<=5年
3个月
6个月
X>5年
6个月
12个月
Y>10年
X<=5年
6个月
12个月
5年<X<=10年
9个月
15个月
10年<X<15年
12个月
18个月
15年<X<=20年
18个月
24个月
20年<X<=30年
24个月
30个月
X>30年
36个月
42个月
三、医疗期待遇:疾病津贴(病假待遇)
医疗期
待遇基数
实际工作年限
的,给予补足;超过本人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的。
备注
Y<=5年
5年<Y<=10年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管理办法-2013.8.31【最新范本模板】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在职员工病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权益,特制订本办法.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病假休息的在职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申请病假,由本人或委托人(本人因病无法直接请假时)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选填病假栏,并同时提交就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病假。
(1)0—2天病假假期,《员工休假申请表》需经部门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核准,递交办公室备案后生效;(2)2天以上病假假期,《员工休假申请表》需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核准,递交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四、管理原则1、病假医疗期:是指在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病假休息的时限;2、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自员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连续病休的,其中所含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员工停工医疗期的计算(1)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如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病假的福利待遇的,则员工不能享受以上待遇。
5、在医疗期及累计计算期内,员工中途或销假后上岗工作需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经公司办公室核准同意方可上岗(正常出勤以同工种工作要求标准为参考,否则不视为正常工作出勤)。
员工非因工生病解除合同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员工流动性也日益增大。
在员工与企业的关系中,非因工生病解除合同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针对员工非因工生病解除合同这一现象进行探讨,以期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非因工生病解除合同的定义非因工生病解除合同,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非因工生病(如感冒、肺炎等)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非因工生病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非因工生病解除合同的程序1.企业应及时了解员工的病情,确认其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2.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3.企业应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4.企业应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证明等。
四、案例分析某企业员工小王因感冒住院,经诊断需休息一个月。
在病假期间,企业了解到小王病情严重,可能无法按时康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企业决定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1.企业及时了解小王病情,确认其符合解除合同条件。
2.企业与小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小王同意。
3.企业依法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
4.企业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五、总结非因工生病解除合同是企业处理员工因病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一种方式。
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员工也应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合理维护自身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案情简介:申诉人曾某自2013年5月10日至被诉人某砖厂从事打坯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申诉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3年7月8日,申诉人曾某乘自行车上班,不慎摔倒,被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县人民医院诊断其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右侧颞极及顶叶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并颅内积气、脑肿胀。
2013年10月17日,申诉人至县人民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手术。
申诉人两次住院共计54天,花费医疗费97315.41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了医疗费,申诉人领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14000元。
申诉人住院期间,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生活费等费用共1000元。
当事人请求: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其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医疗期工资、残疾救济费等共计10万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申诉人曾某医疗补助费12577.5元,经济补偿698.75元,病假工资2268元,共计人民币15544.25元,抵扣被诉人原已支付的1000元生活费等费用,被诉人某砖厂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诉人14544.25元。
2、驳回申诉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合已报销部分医疗费,是否可视为劳动者医疗待遇已享受?
2、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否再要求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支付医疗费,以追索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损失?
评析: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劳动者可能遭遇的客观现象,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与单位无关,所以往往不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动者也没有认识到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
国家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规定了相对合理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述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规定的基础
上,进一步明确统一了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待遇中的工资计算标准。
职工的连续医疗期长短决定了职工享受的待遇项目,连续医疗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享受病假工资待遇,连续医疗期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享受疾病救济费待遇,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中的工资标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诉人曾某提出的要求被诉人支付其病假工资的仲裁请求,驳回了曾某要求被诉人支付疾病救济费的仲裁请求。
关于医疗补助及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案中,曾某摔伤导致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属重病。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诉人曾某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元及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则劳动者患病和非因工负伤,按具体医疗保险享受医疗待遇。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申诉人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申诉人曾某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