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学案例分析
医事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近日发生了一起因患者知情同意权引发的医疗纠纷。
患者李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被紧急送往人民医院就诊。
在手术前,李某要求医生详细告知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但医生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手术过程中,李某出现意外情况,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李某及其家属对人民医院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未履行知情同意义务,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是否履行了知情同意义务?2. 患者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是否与手术本身有关?3. 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履行了知情同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告知下列事项:(1)患者的病情和诊断结果;(2)治疗方案及手术方式;(3)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4)医疗费用及支付方式;(5)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患者李某在手术前要求医生详细告知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但医生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未能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患者知情同意权。
2. 患者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是否与手术本身有关?本案中,患者李某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结合本案,患者李某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且该并发症与手术本身有关。
因此,可以认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3. 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医院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李某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医疗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患者因胸部不适入住某医院进行诊疗。
医院在未对患者进行详细检查的情况下,误诊为肺炎,给予患者抗感染治疗。
然而,患者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加重。
患者转院后,经检查确诊为肺癌晚期。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误诊导致患者病情延误,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法律分析1. 误诊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对患者进行详细检查,导致误诊,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疗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一)医疗费用;(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宿费;(六)营养费;(七)住院伙食补助费;(八)残疾赔偿金;(九)死亡赔偿金;(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患者因误诊导致病情延误,造成了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医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患者家属与医院协商未果,遂将医院诉至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三、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遵守诊疗规范,导致误诊。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有义务遵守诊疗规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2. 医生的诊疗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
该院医生根据李某的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为贫血。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的症状并未明显改善。
随后,李某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其实患有严重的慢性肾功能不全。
李某认为某医院误诊导致其病情延误,遂将某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导致误诊。
因此,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
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本案中,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事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医事法律案件是指涉及医疗行为、医疗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等与医疗活动相关的法律案件。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事法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上升。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医事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医事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解决途径,以期为医事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5月,原告李某因腰部疼痛就诊于被告某医院。
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被告医院为原告实施了腰椎间盘突出症微创手术。
术后,原告出现腰部剧烈疼痛,经检查发现手术导致腰椎神经损伤。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腰部神经损伤,遂将被告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三、案件分析1.案件特点(1)涉及医疗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因手术导致腰椎神经损伤,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这体现了医事法律案件的核心问题——医疗损害赔偿。
(2)争议焦点明确。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原告的损失与被告医院的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涉及医患关系、医患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多个法律关系,使得案件复杂化。
2.案件成因(1)医疗技术风险。
腰椎间盘突出症微创手术属于高风险手术,手术过程中可能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患者出现并发症。
(2)医患沟通不足。
被告医院在手术前未与原告充分沟通手术风险,导致原告对手术风险认知不足。
(3)医疗过错。
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监护不力等过错行为,导致原告腰椎神经损伤。
3.解决途径(1)调解。
医事法律案件调解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
本案中,法院可以尝试调解双方,促使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损失。
(2)诉讼。
若调解不成,法院可以依法审理案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判决被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件启示1.加强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告知患者手术风险,提高患者对医疗风险的认知。
2.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医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李某因持续头痛、恶心等症状,前往某市某三甲医院就诊。
经初步检查,医院诊断为“偏头痛”,给予对症治疗。
然而,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逐渐加重。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病情恶化,再次前往该医院就诊。
经详细检查,医院最终确诊为“脑肿瘤”,并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此时,李某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仅诊断为“偏头痛”,未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确诊,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根据诊疗护理规范,医院在患者初次就诊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排除其他可能性,以便为患者提供准确的治疗方案。
因此,医院在初次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未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构成医疗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件启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提高诊疗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2. 患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有医疗纠纷,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被告:张某,男,45岁,某市人民医院医生。
2019年5月,原告张某某因“右上腹疼痛2天”入住被告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被告张某医生对原告进行了详细的问诊、查体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初步诊断为“急性胆囊炎”。
随后,张某医生为原告进行了抗感染、解痉止痛等对症治疗。
治疗3天后,原告症状无缓解,反而加重。
被告医院遂将原告转至上级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
2019年5月27日,原告转至上级医院后,经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上级医院对原告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原告病情逐渐好转。
2019年6月10日,原告出院。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和张某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和张某医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医院和张某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法院审理1. 被告医院和张某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和张某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在原告入院时,张某医生未对原告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仅凭症状初步诊断为“急性胆囊炎”,未排除其他疾病可能性。
(2)在原告治疗过程中,张某医生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疗,对原告的病情变化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在原告病情加重后,张某医生未及时将原告转至上级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
2. 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和张某医生的诊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的病情加重,导致其需要接受手术治疗,增加了原告的痛苦和医疗费用。
因此,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医院和张某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过错等因素,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病情加重,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对医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随后,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符合医疗过错的定义。
(二)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说明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过错不幸去世,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家属因李某的去世,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医院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因身体不适,于2018年5月前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检查,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建议张先生进行手术治疗。
张先生同意后,于次日接受了手术。
然而,术后病理结果显示,张先生的病症并非急性阑尾炎,而是慢性阑尾炎。
张先生及家人对此表示无法接受,认为医院误诊导致其遭受了不必要的手术痛苦和经济损失。
随后,张先生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医院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误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对张先生的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而术后病理结果显示为“慢性阑尾炎”。
由此可见,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对张先生的病情判断出现错误,构成误诊。
2. 医院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误诊导致张先生遭受了不必要的手术痛苦和经济损失。
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医院应承担以下责任:(1)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手术费用;(2)赔偿张先生因误诊所遭受的精神损害;(3)承担因误诊所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医院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手术费用;2. 医院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 医院承担因误诊所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误诊案件,涉及医疗过错、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行为的正确性,避免误诊、漏诊等过错行为的发生。
2.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及预后,医疗机构应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40岁,某市居民。
因患有慢性胃炎,长期服用某品牌中药颗粒。
2021年3月,甲因突发胃痛,被家人送往某医院就诊。
医院诊断甲患有急性胃炎,给予抗感染、补液等治疗。
治疗过程中,甲出现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甲死亡,遂将医院及药品生产厂商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药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医院和药品生产厂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1. 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合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保障医疗安全。
本案中,医院对甲的诊疗过程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等。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甲的病情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了相应的治疗。
因此,医院在诊疗行为上符合诊疗规范,尽到了诊疗义务。
2.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甲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首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甲的病情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了相应的治疗。
其次,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某品牌中药颗粒。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生产厂商应当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
然而,本案中,某品牌中药颗粒被证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出现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
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对某品牌中药颗粒的质量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错。
(二)药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1. 药品生产厂商是否尽到了质量保证义务?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生产厂商应当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
本案中,某品牌中药颗粒被证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出现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
因此,药品生产厂商在质量保证方面存在过错。
2. 药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案中,经检验,某品牌中药颗粒中存在超标重金属成分,导致甲出现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
因此,某品牌中药颗粒存在质量问题。
医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层出不穷。
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医事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对医事法律法规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患者李某,男,30岁,因“胸部疼痛2小时”就诊于某医院急诊科。
经诊断,李某患有急性心肌梗死。
医生立即为李某进行溶栓治疗,但治疗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
患者家属认为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病情加重,遂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
医院与患者家属协商未果,患者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三、医事法律法规分析1.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其中对医疗侵权责任有明确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身体健康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而受到伤害,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一部专门规范医疗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在治疗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我国一部旨在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行政法规。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医院在患者李某治疗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医疗纠纷,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在治疗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可能是因为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避免对患者造成损害。
医事法律案例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事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医事法律案例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医疗法律制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医事法律案例为研究对象,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医事法律案例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件背景2017年,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的肠管受到严重损伤。
术后,李某病情加重,经过长时间的治疗,最终康复出院。
然而,李某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及手术过程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合法权益予以尊重和保护。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肠管受到严重损伤,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
因此,医院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医院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院过错导致肠管损伤,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李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启示1.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降低医疗过错发生率。
2.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患者安全。
3. 患者应充分了解自身病情,积极配合治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名患者因医疗过错导致死亡的事件。
患者张某,男,45岁,因突发性腹痛入院治疗。
经诊断,张某患有急性阑尾炎,需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由某医院主治医师李某主刀,住院医师王某协助。
术后,张某出现剧烈疼痛,随后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件经过1. 诊断阶段:张某因突发性腹痛入院,经门诊医生初步诊断,疑似急性阑尾炎。
2. 手术阶段:经进一步检查,确诊为急性阑尾炎,需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由李某主治,王某协助。
3. 术后并发症:手术过程中,张某出现剧烈疼痛,术后持续疼痛未得到有效控制。
4. 死亡事件:术后第三天,张某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法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李某作为主治医师,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范进行手术,导致患者出现术后并发症。
(2)术后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患者的疼痛症状,延误了病情。
王某作为住院医师,在手术过程中也存在以下过错:(1)未充分了解患者病情,未及时向李某报告患者术后疼痛情况。
(2)未在手术过程中严格执行手术操作规范。
2. 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张某死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赔偿包括以下费用:(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营养费;(8)残疾赔偿金;(9)丧葬费;(10)被扶养人生活费;(11)死亡赔偿金。
医学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患者张某,男,35岁,因反复头痛、呕吐入院。
经检查,诊断为脑瘤。
患者及家属希望进行手术治疗,但医生建议进行放疗和化疗,认为手术风险较大。
患者及家属对医生的建议持有疑虑,认为医生未充分告知手术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
双方在治疗方案上产生了分歧。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疗行为的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并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有关医疗服务的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作出合理的决定。
2. 案件分析(1)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本案中,患者及家属有权了解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信息,以便作出是否接受治疗的决策。
医生在未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风险和可能后果的情况下,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医疗行为的冲突在本案中,医生建议进行放疗和化疗,认为手术风险较大。
然而,患者及家属希望进行手术治疗。
这种情况下,医疗行为产生了冲突。
一方面,医生从医疗专业角度出发,认为放疗和化疗更为安全;另一方面,患者及家属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接受手术治疗。
(3)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未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风险和可能后果,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启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信息。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医患矛盾。
3. 医患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共同维护医疗秩序。
四、结论本案涉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疗行为的冲突,体现了医疗法律法规在医疗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医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因医疗事故引发了一场医患纠纷。
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该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李某家属认为医院和医生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家属将医院和医生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李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符合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
2. 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在本案中,李某因医疗事故导致严重并发症,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4. 医疗事故的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在本案中,李某家属对医院和医生提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应当由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三、法院判决1.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经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确认李某所受损害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为一级。
2. 赔偿责任划分法院认为,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医院作为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本案反映出医疗事故的严重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事法律案例研究(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某医院发生一起医疗事故纠纷。
患者王某因腹痛入院,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医院安排医生为王某进行手术治疗。
术后,王某出现严重并发症,导致其终身残疾。
王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未果,王某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王某因腹痛入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医院安排医生为其进行手术治疗。
2. 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王某的阑尾周围粘连严重,导致手术难度加大。
3. 术后,王某出现严重并发症,经诊断为肠粘连、肠梗阻,导致终身残疾。
4. 王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充分评估王某的病情,导致手术风险增大;(2)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并发症发生;(3)术后未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加重患者病情。
5. 医院认为:(1)王某的病情复杂,手术风险较大,但医院已尽到告知义务;(2)手术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不存在操作不当;(3)术后已给予相应治疗,但患者自身病情严重,导致并发症发生。
三、争议焦点1.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关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充分评估王某的病情,导致手术风险增大。
医院在术前未对王某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未充分了解其病史、过敏史等,导致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
(2)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并发症发生。
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王某的阑尾周围粘连严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手术难度加大,最终出现并发症。
(3)术后未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加重患者病情。
术后,医院未及时给予王某相应的治疗,导致并发症加重,最终导致终身残疾。
2. 关于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患者李某因反复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入住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就诊。
经诊断,李某患有急性阑尾炎,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主治医生建议进行阑尾切除术,李某及其家属同意并签署了手术同意书。
手术由人民医院普外科主任医师进行,手术过程中,医生在切除阑尾时意外损伤了李某的输尿管。
术后,李某出现尿频、尿急、腰部疼痛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左侧输尿管损伤。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手术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遭受二次伤害,要求人民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和医生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患者的损失是否与医院的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和医生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人民医院主治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意外损伤了患者的输尿管,这一事实表明医生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存在过失。
具体分析如下:1. 手术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手术规范操作,导致输尿管损伤。
2. 手术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输尿管损伤,导致患者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主治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二)患者的损失是否与医院的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的输尿管损伤是由于手术医生的医疗过错导致的,因此,患者的损失与医院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事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频发。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我国医学教育体系中增设了医事法律课程。
本案例分析将围绕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展开,旨在通过分析案件,探讨医事法律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8年,李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李某及家属同意后,医院为其进行了阑尾切除术。
术后,李某出现切口感染,经多次换药治疗,病情仍未得到控制。
李某及家属对治疗效果不满意,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1.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1. 术前诊断是否存在错误?根据病历资料,医院对李某的急性阑尾炎诊断准确,未存在术前诊断错误。
2. 术中操作是否存在过错?病历资料显示,手术过程顺利,手术医生具备相应的资质。
因此,术中操作不存在过错。
3. 术后治疗是否存在过错?病历资料显示,术后医生对李某进行了切口换药治疗,但治疗效果不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有义务对患者的病情进行持续观察和治疗。
在本案中,医院在术后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未能有效控制切口感染。
(二)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1.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2)患者遭受人身损害;(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与患者遭受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分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后治疗过错,导致患者切口感染。
因此,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结论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后治疗过错,导致患者切口感染。
医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2021年3月,患者李某因突发腹痛入住医院急诊科。
经诊断,李某患有急性阑尾炎,需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由该院普外科主治医师张某主刀,手术过程顺利。
然而,术后李某出现感染症状,经治疗无效,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的死亡,遂将医院及张某诉至法院。
二、医事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医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 医疗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形成医疗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李某入住医院急诊科,接受医院的诊疗服务,医院为李某提供了医疗服务,双方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
2. 医疗侵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手术后出现感染症状,经治疗无效死亡,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的死亡,因此,本案涉及医疗侵权关系。
3. 医疗责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医疗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导致李某的死亡,因此,本案涉及医疗责任关系。
三、案例分析1. 医疗合同关系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医院之间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李某提供合理的诊疗服务,而李某作为患者,有义务接受医院的诊疗。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医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李某提供合理的诊疗服务,导致李某术后出现感染症状,最终不幸去世。
2. 医疗侵权关系分析本案中,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的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需要判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医事法律民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2018年5月,原告李某(以下简称“患者”)因“右侧腰部疼痛”入住被告医院,经初步检查后,被告医院诊断为“右侧肾结石”,并安排患者进行体外碎石治疗。
治疗结束后,患者症状并未明显缓解,反而加剧。
患者遂于2018年6月再次入住被告医院,经进一步检查,被告医院最终诊断为“右侧输尿管结石”,并进行了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
患者术后症状有所缓解,但仍有不适感。
后患者向被告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经鉴定,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误诊行为构成医疗过错。
二、案件经过1. 患者住院治疗及初步诊断2018年5月,患者因“右侧腰部疼痛”入住被告医院。
入院后,被告医院对患者进行了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初步检查结果显示,患者右侧肾脏存在结石,被告医院据此诊断为“右侧肾结石”,并安排患者进行体外碎石治疗。
2. 体外碎石治疗及症状加剧患者接受体外碎石治疗后,症状并未明显缓解,反而加剧。
患者感到右侧腰部疼痛加剧,且伴有发热、恶心等症状。
3. 再次住院治疗及最终诊断2018年6月,患者再次入住被告医院。
被告医院对患者进行了进一步的检查,包括CT、B超等。
最终检查结果显示,患者右侧输尿管存在结石,被告医院诊断为“右侧输尿管结石”,并进行了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
4. 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术后症状有所缓解,但仍有不适感。
患者对被告医院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提出质疑,并向被告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经鉴定,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误诊行为构成医疗过错。
三、案件审理1. 被告医院的抗辩被告医院在法庭上辩称,患者初次入院时,其右侧肾脏确实存在结石,因此诊断为“右侧肾结石”并无不当。
患者症状加剧的原因可能为结石碎片阻塞输尿管,导致尿液排泄不畅,进而引起疼痛和发热等症状。
被告医院认为,其治疗方案并无过错,患者症状加剧是由于结石碎片阻塞输尿管所致。
2. 原告的诉求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初次诊断时未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变化,导致误诊,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医疗法律事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在2018年3月,接诊了一位患有急性阑尾炎的患者(以下简称“患者”)。
患者入院后,医院安排医生对患者进行了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立即进行了手术。
然而,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术后出现并发症,严重影响了患者的身体健康。
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患者基本情况患者,男,35岁,从事驾驶员工作。
患者于2018年3月10日因急性阑尾炎入住医院。
2. 医院诊疗过程(1)入院检查:患者入院后,医院安排医生对患者进行了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2)手术治疗:医生为患者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
(3)术后并发症: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术后出现并发症,严重影响了患者的身体健康。
3. 患者及家属诉求患者及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患者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3)公开道歉,消除对患者及家属的不良影响。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诊疗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医院诊疗过程中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诊疗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术后出现并发症,严重影响了患者的身体健康,属于违反诊疗规范、诊疗常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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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9.29患者按要求停用原来服用的药品, 患者按要求停用原来服用的药品, 患者按要求停用原来服用的药品 每天按时打针试用新药。 每天按时打针试用新药。 • 使用过程中,患者的血糖不降反升,医师 使用过程中,患者的血糖不降反升, 继续要求他加大用药量,达到早晚格40. 继续要求他加大用药量,达到早晚格 • 完成了 周的新药试验后,患者不仅血糖 完成了13周的新药试验后 周的新药试验后, 没有得到控制,而且被诊断为2型糖尿病、 没有得到控制,而且被诊断为 型糖尿病、 型糖尿病 糖尿病肾病。 糖尿病肾病。
• 该宣言制定了涉及人体对象医学研究的道 德原则, 德原则, 是一份包括以人作为受试对象的 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和限制条件, 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和限制条件,也 是关于人体试验的第二个国际文件, 是关于人体试验的第二个国际文件,比 纽伦堡法典》更加全面、具体和完善。 《纽伦堡法典》更加全面、具体和完善。
前车之鉴——两被告的过失行为 两被告的过失行为 前车之鉴
• 被告研究者的处理措施是: 被告研究者的处理措施是: 1)对药物临床试验前景过于乐观自信:告 )对药物临床试验前景过于乐观自信: 知患者“对他应该有效” 知患者“对他应该有效” 2)在患者有糖尿病肾病的情况下,未告知 )在患者有糖尿病肾病的情况下, 风险, 风险,同一起参加试验 3)实验过程中擅做主张,要求其继续参加 擅做主张, )实验过程中擅做主张 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知情同意问 题
江苏省首例临床试验诉讼案 南京市民郭某, 南京市民郭某,患糖尿病 2005年9月因血糖波动住院 2005年9月因血糖波动住院,医师推荐其使 徐州 月因血糖波动住院, 某药厂研制的治疗糖尿病的新药, 某药厂研制的治疗糖尿病的新药,声称该药对他 应该有效果,不仅用药免费, 应该有效果,不仅用药免费,而且还可获赠品 血糖测量仪) (血糖测量仪) 郭某同意了,并接受了受试前的体检, 郭某同意了,并接受了受试前的体检,签署了知 情同意书。体检发现:尿蛋白++分析
丁超 2011年10月 年 月
知情同意
• 是指试验者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 面情况后, 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 临床试验的过程, 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 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知情同意书
• 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 件证明。 件证明。 • 研究者必须向受试者说明实验性质、试验 研究者必须向受试者说明实验性质、 目的、可能的收益和危险、 目的、可能的收益和危险、可供选用的其 他诊疗方法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 他诊疗方法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 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 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知情同意误区
知情同意过程不能仅仅被当作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不等于受试者充分了解和 权益委托受试者同意权的持续性和自主性 即:研究者还有履行持续告知的义务
知情同意书也存在说明义务过失(未充分告) 知
• 由于药物试验具有自愿性,原告可随时根 据实验过程的病情进展,决定是继续参加 还是退出试验 • 研究医师应向原告说明血糖控制不佳对于 糖尿病肾病的影响,并提出建议,由原告 决定是继续参加试验还是退出试验, • 这同样是知情同意原则的要求
• 2006年2月 南京鼓楼法院接到诉讼 万元 年 月 南京鼓楼法院接到诉讼31万元 • 2006.6.23法院宣判: 法院宣判: 法院宣判 被告医院及药厂的试药行为, 被告医院及药厂的试药行为,没有构成对 原告的身体伤害,但两被告未充分履行知 原告的身体伤害,但两被告未充分履行知 情同意义务 侵害了原告自我决定权, 义务, 情同意义务,侵害了原告自我决定权,给 其造成了精神损害 医院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万元精神抚慰金, 医院赔 万元精神抚慰金,药厂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涉及原告的知情同意范围
• 试验用的糖尿病新药是否一定对他有效果 • 尿蛋白++,参加药物试验有何风险,是否 尿蛋白 ,参加药物试验有何风险, 会贻误病情 • 试用过程中,原告血糖不降反升,是否可 试用过程中,原告血糖不降反升, 以退出试验, 以退出试验,退出有何风险或是否会避免 病情加重 • 继续加大用药量又和后果? 继续加大用药量又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