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颁发2000《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及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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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及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委(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为了配合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第七部定额的执行,根据川建价发(1994)464号文《关于进一步搞好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川建价发(2000)0205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委组织编制了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并制定了成都市执行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有关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现随文发布,望遵照执行。一、凡二○○○年七月一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工并执行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五部定额的新建、扩建、建改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维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均应执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及材料价差调整办法。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未编入的材料价格,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核价,并报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三、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及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的有关解释、材料项目的补充及材料价格的调整和管理,由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负责。附件:(一)成都市执行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有关材料价差调整办法(二)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编制说明

二○○一年三月八日

成都市执行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有关材料价差调整办法

为了适应我市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反映工程造价水平,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规范计价行为;根据川建价发[1994]464号文和川建价发[2000]0205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二○○○《四川省建筑计价定额》、《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以下简称《价格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指的材料价差是指单位工程执行期材料价格与定额材料基价之差二、凡在二○○○年七月一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工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装饰工程,执行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均应按本材料价差调整办法执行三、调整办法(一)建筑工程

1. 单调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单位工程材料价差=∑[单调材料定额用量×(单调材料价格-省计价定额单调材料基价)]

2. 单调材料品种:(1)房屋建筑工程

①金属材料及制品:分别按冷拔丝、高强钢丝、钢丝束、冷轨带肋钢筋、扁钢、槽钢、工字钢、方钢、钢板、钢管、钢轨、铁件、对拉螺栓、镀锌铁皮、成品钢门窗(含防盗门)、铁窗铁栅、金属栅栏、成品防盗栅、成品雨篷、金属压制屋面板、彩色涂层钢板、金属嵌条、防滑条进行调整。

②水泥及其制品:分别按不同品种、标号、大厂、小厂的散装、袋装水泥和水泥制品及商品砼进行调整。

③木材(含硬木)及其制品:分别按园木、锯材、胶合板、木丝板、软木板、木扶手、成品木质防火门进行调整。

④各类建筑用砖、各类砌块、石料、砂、砾(碎)石、白石子(方解石)、彩色石子、石灰(含石灰膏)。

⑤各类瓦、各类防水卷材、各类落水管、沥青、玻璃。

⑥菱苦土板、矿棉板、石棉板、塑料板、橡胶板、石膏板、3D板、泰柏板、GRC 板、各类止水带。

⑦主要耐酸碱、防腐、保温、隔热材料、珍珠岩、蛭石、矿渣棉、玻璃棉、炉渣、软木、耐酸磁砖、耐酸磁板、铸石板、花岗石板、耐火砖。

⑧各类新材料

2.材料综合调整价差(1)除以上单项调整价差材料以外的其它材料,包括执行期动力燃料、临时设施费中摊销的杉园林、钢材、水泥价格与定额基价之差。(2)材料综合调整价差=(单位工程)定额基价材料费×材料综合调整系数经测定,材料综合调整系数如下:

(2)其它工程系指除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又能单独编制工程预(结)算的分项工程或构筑物工程。包括:土石方、桩基、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围墙、档土墙、烟囱、水塔、贮水(油)池、贮仓、检查井及化粪池等工程。材料价差的调整,均按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进行材料分析,然后全部材料可按单项调整价差的办法进行调整,不再计取材料综合调整价差。(二)装饰工程

1. 计价材料按二○○○《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计价材料费执行。

2. 未计价材料的价格执行本《价格表》的价格或合同价。一、执行中的有关规定(一)本《价格表》中的材料价格在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时,不得擅自调整。如因市场材料价格变化而造成实际使用价格与本《价格表》价格有较大出入时,在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共同核实后,可按实调整材料的价差,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二)本办法规定的单项调整材料品种,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三)凡纳入材料综合调整价差的材料,不论价格高低,均按综合调整系数执行。(四)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五)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编制说明

为合理确定了工程造价,及时反映建筑市场材料价格的变化,根据川建价发[1994]464号文和川建价发[2000]0205号文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我站组织编制了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以下简称《价格表》),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装饰、市政、维修、安装、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等工程的计价、定价、审价(包括设计概算、预(结)算、标底编制、

投标报价、合同定价……等)。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计价、定价、审价工作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单位均应遵照执行。一、本《价格表》分为结算价和市场信息价两部分(一)结算价:是指确定工程造价时必须执行的价格。如承发包双方认为应予调整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二)市场信息价:是指确定工程造价时推荐执行的价格。包括结算价以外的常用材料价格。金牛、锦江、青羊、成华、武候及高新区执行市区结算价和市场信息价,其余区(市)、县除执行本《价格表》内的该区(市)、县结算价格外,其它材料参照市场信息价执行。二、本《价格表》的结算价、市场信息价是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测算编制的,包含运到施工现场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等全部费用。(一)材料采购保管费

1. 一般建筑材料采购保管费为3%。

2. 黑色金属、材料、水泥的采购保管率为2.5%。

3. 有色金属材料、装饰材料、安装材料及暖卫设备采购保管费率为1.5%。(二)主要材料运输损耗率:

三、本《价格表》未编入的建筑材料价格由建设、施工单位同核价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四、本《价格表》从二○○○年七月一日起配合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五部定额使用。

凡二○○○年七月一日前开工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本《价格表》的管理、解释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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