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滞洪区若干问题规定(试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7【实施日期】2007.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七年七月七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省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26件予以废止、13件宣布失效。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理由1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暂行规定1980年10月27日省政府批转主要内容与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2004年4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不相适应。
2河南省关于举办职工学校的暂行办法1982年8月27日省政府批转被1989年1月13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代替。
3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规定1984年12月14日省政府发布主要内容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2002年11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不相适应。
4河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暂行规定1985年12月30日省政府发布主要内容与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相适应。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与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河道、沁河干流河道、滩区、滞洪区)及其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包括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应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
第四条黄河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减灾和生态保护的总体安排,坚持科学规划、强化保护、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对黄河河道保护治理的财政投入,解决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黄河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是其管理范围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行使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37号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省政府令第3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实施督导和考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发文字号】国办发[2006]4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06.06.13【实施日期】2006.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我国多暴雨洪水,洪涝灾害频繁。
在修建水库拦蓄洪水,加固江河堤防、利用河道排泄洪水的同时,设置一定数量的蓄滞洪区,适时分蓄洪水、削减洪峰,对保障重点地区、大中城市和重要交通干线防洪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加,许多蓄滞洪区被不断开发利用,调蓄洪水能力大大降低,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滞后,安全设施、进退洪设施严重不足,蓄滞洪区已成为防洪体系中极为薄弱的环节。
上述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一旦发生流域性大洪水,将难以有效运用蓄滞洪区,流域防洪能力将大大降低。
同时,由于蓄滞洪区内人口众多,居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补偿救助等保障体系不完善,蓄滞洪区一旦运用不仅损失严重,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确保蓄滞洪区及时安全有效运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自然、社会和经济规律,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工程、科技等综合措施,调整蓄滞洪区,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使蓄滞洪区设置科学、功能合理、安全设施齐全、运行规范、补偿公平、发展协调,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切实提高整体防洪能力,确保蓄滞洪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流域防洪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国发[1988]74号)国务院原则同意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我国主要江河的蓄滞洪区,是实行综合性防洪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对合理和有效地运用蓄滞洪区,指导区内居民的生活和经济建设,适应防洪要求,作出了原则规定。
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指导纲要》的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认真做好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工作。
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我国是多暴雨洪水的国家,洪水危害是主要自然灾害之一。
历史上洪涝灾害频繁,民不聊生。
建国以来,大江大河多次出现特大洪水,造成很大损失,影响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因此,保障防洪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
防御洪水应当采取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洪措施。
在较大洪水和特大洪水情况下,为确保重点,还应当按照“牺牲局部,保护全局”的原则,适时地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尽量减少淹没损失。
同时,要对作出牺牲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恢复生活、生产等方面进行妥善的安排。
畜滞洪区主要是指河堤外洪水临时贮存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其中多数历史上就是江河洪水淹没和调蓄的场所。
由于人口的增长、蓄洪垦殖,逐渐开发利用成为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在历次防洪斗争中对保障广大地区的安全和国民经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和有效地运用蓄滞洪区,使区内居民的生活和经济活动适应防洪要求,并得到安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进行必要的指导与帮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豫政办〔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15日河南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内涝治理和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对标对表国内先进地区和国家最新要求,聚焦“7·20”特大暴雨灾害中暴露的问题短板,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全省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提升城市系统抵御能力为导向,聚焦重大风险防控薄弱环节,把城市“里子工程”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优先安排受灾严重地区和防洪排涝薄弱区域项目建设,完善灾害预警和应急疏散机制,切实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保障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城市安全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做好城市内涝治理工作,要坚持“规划统筹、完善体系,全面治理、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一城一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建设,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坚持防御外洪与治理内涝并重、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和城市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治理策略和建设任务,加强协调联动,加大投入力度,形成多部门合作、多专业协同、各方面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2021年河南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公布
村乡科技XIANGCUN KEJI6XIANGCUN KEJI 2021年9月(下)2021年河南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公布因2021年7月下旬以来的强降雨,河南省启用了广润坡、崔家桥、良相坡、共渠西、长虹渠、柳围坡、白寺坡、小滩坡等8个国家蓄滞洪区,涉及安阳市的文峰区、安阳县、内黄县、汤阴县、滑县,鹤壁市的浚县、淇县,新乡市的卫辉市。
这些蓄滞洪区运用后该如何补偿受灾群众?河南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2021年河南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把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作为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首要原则,支持蓄滞洪区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补偿资金将于2021年12月15日前发放到户。
哪些损失可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蓄滞洪区启用后,补偿对象为具有蓄滞洪区内常住户口的居民。
鉴于目前河南省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情况普遍存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经营者为补偿受益人,但原承包人与实际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农作物水毁损失包括在地粮食作物、蔬菜、经济作物等;经济林水毁损失包括在地林木、果树、绿化苗木、花卉等;专业养殖水毁损失包括规模养殖的家畜、家禽、水产品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水毁损失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业生产机械;无法转移或者因转移而死亡的役畜水毁损失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住房水毁损失包括居民合法住房的主体部分,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无法转移的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包括空调、冰箱、电视、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
补偿标准怎么定?根据河南省蓄滞洪区运用后实际水毁的严重情况,按国家补偿标准的上限确定。
农作物按前三年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70%确定;经济林按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专业养殖按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住房按照主体部分水毁损失的70%补偿,灾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房屋损失不予重复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资金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资金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豫水计〔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资金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水计〔2017〕2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务)局:为深化我省涉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
附件: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4月27日附件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涉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的涉水行政审批事项。
属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审批权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
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
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我省海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我省海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豫发改农经〔2015〕1051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我省海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农经〔2015〕1051号安阳市、鹤壁市、滑县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为加快推进列入国家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海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前期工作程序海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可研报告由所在地区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所在地区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文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案。
二、审查审批原则(一)工程规模及标准。
可研和初步设计审批要严格遵循海委审核的规模和标准,以保证蓄滞洪区安全运用和工程安全,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工程标准,也不得随意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工程标准。
(二)建设任务和内容。
建设任务和内容原则上以海委审核意见为依据,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程安全、符合实际的原则,可适当进行优化调整,但不得随意增加建设任务和内容,不得将已经其他资金渠道完成的项目重复列入建设任务。
(三)工程设计。
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政策和设计规范开展设计,设计内容要达到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13)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的设计深度要求,保证工程安全。
(四)工程投资。
工程估算和概算投资编制依据水总[2014]429号文,标准价格采用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价格。
可研报告审批的估算投资、初步设计审批的概算投资应以海委审核的估算投资为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豫政[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境内共修建大中小型水库2400多座,涉及全省16个省辖市94个县(市、区),其中大中型水库137座,农村移民163.62万人。
多年来,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开发性移民方针,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认真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为保护水库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影响,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较差,部分移民仍然生活在贫困之中。
据调查,2005年农村移民人均耕地0.68亩,人均纯收入898元,相当于全省人均2870元的31.3%,其中有近30%的移民是贫困人口。
为继续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后期扶持政策,进一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
在2015年年底以前,主要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2016年到2025年,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水利部工作规则(试行)-办秘[1993]59号
水利部工作规则(试行)正文:---------------------------------------------------------------------------------------------------------------------------------------------------- 水利部工作规则(试行)(1993年10月30日办秘[1993]59号)为了做好水利部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水利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制订水利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全国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组织制订全国主要江河、国际河流(湖泊)和省际河流(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
负责组织全国水资源的监督和调查评价。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和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归口管理全国节约用水工作。
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委托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水事纠纷。
(四)主管全国河道、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和海堤等水域及其岸线。
负责大江、大河、大湖的综合治理和开发。
(五)主管全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六)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
(七)管理全国农村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八)负责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设、水环境保护等城市水利工作。
(九)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及小电网。
负责国务院安排的第二批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
(十)配合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制订有关水利的财务政策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十一)对全国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十二)对全国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工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城市积水点管理确保城市汛期安全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城市积水点管理确保城市汛期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28•【字号】豫建城[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城市积水点管理确保城市汛期安全的通知(豫建城〔2012〕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汛期已至,当前正处于防汛工作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扎实做好城市防汛排涝的各项工作,确保城市安全度汛,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积水管理保障城市汛期安全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市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城市防汛排涝责任制。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和内涝防治工作,本着“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完善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建设系统城市排涝防汛工作体系,认真落实防汛排涝责任制。
各城市要针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状况及防汛排涝工作的重点方面和防范环节,进一步完善防汛排涝预案,抓好防汛排涝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加大隐患检查排查力度。
对城市防洪除涝存在的薄弱环节,各城市主管部门要再次组织专门检查,全面排查各类隐患,对排水管网、河道、泵站进行拉网式排查,同时强化对立交泵站等城市重点部位防洪设施的检查,特别是解决好连续强降雨、突发性局部强降雨情况下城市涝水外排出路和局部涝水突击抢排问题。
三、加强城市河渠水系管理。
各城市要进一步明确城市河渠的责任主体,加强对河渠的管理、养护,及时疏浚河渠,疏通排水管网,确保行洪排涝通畅。
严格占用城市河道、水域等项目的审批,坚决杜绝城市建设过程中侵占河道、截断排水管网等现象。
加大对违法侵占城市河渠的查处力度,恢复城市河渠水系调蓄能力。
同时提高城市泄水河渠的排涝标准,制定改造计划,加大改造力度,确保城市洪水泄流。
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我国多暴雨洪水,洪涝灾害频繁。
在修建水库拦蓄洪水,加固江河堤防、利用河道排泄洪水的同时,设置一定数量的蓄滞洪区,适时分蓄洪水、削减洪峰,对保障重点地区、大中城市和重要交通干线防洪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加,许多蓄滞洪区被不断开发利用,调蓄洪水能力大大降低,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滞后,安全设施、进退洪设施严重不足,蓄滞洪区已成为防洪体系中极为薄弱的环节。
上述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一旦发生流域性大洪水,将难以有效运用蓄滞洪区,流域防洪能力将大大降低。
同时,由于蓄滞洪区内人口众多,居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补偿救助等保障体系不完善,蓄滞洪区一旦运用不仅损失严重,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确保蓄滞洪区及时安全有效运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自然、社会和经济规律,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工程、科技等综合措施,调整蓄滞洪区,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使蓄滞洪区设置科学、功能合理、安全设施齐全、运行规范、补偿公平、发展协调,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切实提高整体防洪能力,确保蓄滞洪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流域防洪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做好蓄滞洪区调整工作;坚持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加快蓄滞洪区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加强蓄滞洪区管理,实现洪水“分得进、蓄得住、退得出”,确保蓄滞洪区有效运用。
二、做好蓄滞洪区调整与分类(三)合理调整蓄滞洪区。
运用几率很低的蓄滞洪区,具备条件的可以设为防洪保护区;运用几率很高的蓄滞洪区,具备条件的可以作为行洪通道;根据防洪需要,可以增设蓄滞洪区。
通过对现有蓄滞洪区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蓄滞洪区布局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防洪安全,有利于集中财力加快蓄滞洪区建设。
河南省行、滞洪区若干问题规定(试行)
河南省行、滞洪区若干问题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3.17•【字号】•【施行日期】199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行、滞洪区若干问题规定(试行)(1990年3月17日)建国以来,我省建成较大行、滞洪区十三处(不含北金堤滞洪区)涉及人口五十八万零五百人,耕地一百万零二千亩。
在历年的抗洪斗争中,行、滞洪区群众为顾全大局,保证行、滞洪工程的安全运用作出了重大贡献。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现行的行、滞洪区政策已不适应行、滞洪区群众生产、生活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水利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行蓄洪区防洪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行、滞洪区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做好行、滞洪区管理工作。
行、滞洪区所在市(地)、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水利、农业、民政、财政、粮食、城建、公安及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行、滞洪区管理委员会,做好行、滞洪区内工程、土地利用、人口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省政府将成立落实行、滞洪区政策领导小组,由省农经委、计划、财政、商业、水利、民政、粮食等部门参加,日常工作由省防汛办公室负责。
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切实加强行、滞洪区的管理工作。
1、加强行、滞洪区内进水、退水、蓄洪堤防等项工程的管理维修,不允许在分洪、进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不允许在行、滞洪区内修堤围田,以保证安全运用,充分发挥行、滞洪水效益。
2、行、滞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应服从行、滞洪水的要求,由当地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做好行、滞洪区人口控制工作。
要宣传行、滞洪区环境对人口容量的制约作用,控制人口增长。
行、滞洪区内人口年自然增长率要低于所在县的平均水平,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洪治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并做好防汛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河道上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豫政办[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修订完善水利发展规划和重要专业规划(一)水利发展规划。
按照中央和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各地要抓紧编制或修订水利发展10年规划,争取使更多的水利项目纳入国家水利发展规划,重点解决“老大难”问题,加快推进全省水利改革发展。
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等四大体系。
(二)区域防洪规划。
按照“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的要求,科学编制区域防洪规划;制定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建成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2013年完成监测预警预报和有效避让体系建设。
按照“防洪措施与城镇建设相配套”的原则,科学制定城镇防洪规划,加快城区重点河道整治,改善城区排水系统,并制定、细化应急排涝预案,到20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到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城镇防洪排涝体系。
(三)农田水利建设规划。
以县为单元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确定今后10年的发展目标。
制定“十二五”农田水利发展规划,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的10年发展目标要与2011年-2020年扶贫开发工作纲要确定的相关发展目标一致。
《水利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水利蓄滞洪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确保受洪水威胁的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需要修改,并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附录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三条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二)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三)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控制人口增长,有计划地组织人口外迁。
第五条蓄滞洪区运用前,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财产的转移和保护工作,尽量减少蓄滞洪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对所辖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骗取、侵吞和挪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九条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
区内居民除依照本办法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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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滞洪区若干问题规定(试行)
(1990年3月17日)
建国以来,我省建成较大行、滞洪区十三处(不含北金堤滞洪区)涉及人口五十八万零五百人,耕地一百万零二千亩。
在历年的抗洪斗争中,行、滞洪区群众为顾全大局,保证行、滞洪工程的安全运用作出了重大贡献。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现行的行、滞洪区政策已不适应行、滞洪区群众生产、生活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水利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行蓄洪区防洪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行、滞洪区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做好行、滞洪区管理工作。
行、滞洪区所在市(地)、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水利、农业、民政、财政、粮食、城建、公安及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行、滞洪区管理委员会,做好行、滞洪区内工程、土地利用、人口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省政府将成立落实行、滞洪区政策领导小组,由省农经委、计划、财政、商业、水利、民政、粮食等部门参加,日常工作由省防汛办公室负责。
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切实加强行、滞洪区的管理工作。
1、加强行、滞洪区内进水、退水、蓄洪堤防等项工程的管理维修,不允许在分洪、进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不允许在行、滞洪区内修堤围田,以保证安全运用,充分发挥行、滞洪水效益。
2、行、滞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应服从行、滞洪水的要求,由当地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做好行、滞洪区人口控制工作。
要宣传行、滞洪区环境对人口容量的制约作用,控制人口增长。
行、滞洪区内人口年自然增长率要低于所在县的平均水平,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对人口超计划增长的行、滞洪区,减少或停止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
限制人口迁入行、滞洪区。
必须迁入者,要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行、
滞洪区内的人口外迁。
劳动部门对在行、滞洪区内的招工指标给予照顾。
4、对行、滞洪区围村堤内建房要合理规划,限制每人占地面积。
原则上不准在围村堤外建房,必须在围村堤外建房者,可按十年的人口发展计划,规划新的围堤,经县以上水利、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审批后方能实施。
5、在使用频繁的老王坡、泥河洼、良相坡、潼元、黄郢、建湾等六处行、滞洪区(以下简称频繁行、滞洪区)内,不允许修建大中型建设项目。
在一般行、滞洪区内进行大中型项目建设,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市(地)以上水利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安排防洪措施。
禁止在行、滞洪区内建设有严重污染物的工厂和储仓。
6、行、滞洪区内的高地、旧堤应予保留,以备大水时临时避洪。
二、改善行、滞洪区的生产条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规划,把改善行、滞洪区生产条件作为一项任务,逐年安排实施。
要重视水利建设,加快农田基本建设步伐,改善灌溉、排水条件。
要从生产结构上进行合理调整,夏季选用早熟高产品种,秋季种植耐渍、耐淹作物,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畜牧业、水产业和多种经营。
要保障生产资料供应,行、滞洪区的化肥、柴油等由省农经委牵头会同供销、农业、商业、扶贫等部门负责落实,优先保证供应,每亩供应数量要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在农业贷款上要给予照顾。
计划、交通部门要把交通建设列入建设计划或安排“以工代赈”项目,尽快修筑行、滞洪区内的乡村公路,以促进生产发展。
三、做好群众保安工作。
为保证行、滞洪区群众的安全,首先要对原有的庄台、围村堤工程进行整修加固。
围村堤外建房多的村庄,要将原有的围村堤进行扩建;没有庄台、围堤的村庄,要制定规划,逐步实施,除土方工程主要依靠群众利用劳动积累工自力更生完成外,对建筑工程,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为保证超标准洪水和没有围村堤的行、滞洪区群众的安全,要鼓励群众修建避水楼、平顶房;对通讯、报警、救生设施、安全撤退道路、桥梁等,要全面规划,逐步安排实施。
当前要做好群众安全转移的应急准备工作(包括宣传动员、组织、道路、车辆、船只等),收到紧急预报或警报后,即通过各种方式(包括
电话、广播、电视、鸣枪、点火或派人通知)迅速传达到基层,并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为落实保安措施基金,每年由水利厅从增加的一亿元水利投资(基建部分)中适当安排,要求三、五年内解决好频繁行、滞洪区内的安全设施修复、通讯报警设施和围村堤外建房安全问题。
四、合理补偿行、滞洪后群众的损失。
1、麦前进水淹麦者,按减产程度折价(包括粮食和秸料)补偿;因行、滞洪淹秋者,每亩补偿种子、肥料、机耕等费用四十至六十元;因行、滞洪影响种麦者,补助排水油(电)费用。
行、滞洪区内的国营农场和部队农场,滞洪受淹不予补偿。
2、为处理超标准洪水,经省批准安排的河道临时扒口分洪和滞洪地区(包括水库超标准蓄洪淹没)所受损失,可比照上述标准适当予以补偿。
3、对行、滞区群众补偿后仍有困难者,由民政部门按农村社会救济适当解决。
五、开展洪水保险。
对频繁行、滞洪区内群众的房屋、大牲畜等财产,实行地方法定洪水责任保险,按略高于保险公司规定的一般社会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其中群众负责缴纳一般社会保险费,高出一般社会保险费部分和贫困户无力缴纳的一般社会保险费,由省补助解决(从防洪基金和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各补助50%)。
六、实行防洪基金制度。
使用行、滞洪区蓄滞洪水,是牺牲局部以保大局效益的必须措施。
因此,行、滞洪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防洪保护费,建立行滞洪区防洪基金,同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改变过去洪灾损失单纯依靠政府救济的办法。
1、防洪基金的基数,根据全省行、滞洪区多年平均需用的年淹没补偿费、冲毁水利工程及土地的修复费和洪水保险补助费测算确定。
2、国家承担防洪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即从省防御特大洪水费、农田水利费、民政救灾费中解决,其余部分向中央部委申请解决。
对各行、滞洪区的补助经费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
3、受益区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承担防洪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二。
即一千万元,从行、滞洪区受益范围内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防洪保护费。
收取防洪保护费的标准:受益农田每亩收取零点五至一公斤小麦;工商企业按产值(或营业额)的千分之一至一点五收取。
行、滞洪区的受益范围和防洪保护费的计收、管理办法,由省落实行、滞区政策领导小组会同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4、防洪基金由省落实行、滞洪区政策领导小组统管,日常事务由省防汛办公室负责处理。
其使用范围是:行、滞洪后的损失补偿,水利工程及土地的水毁修复,滞洪区群众的洪水保险补助等。
防洪基金要专款专用,动用时必须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七、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安排好行、滞洪区群众生活。
1、将频繁行、滞洪区内的乡、村列为穷困区,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一切优惠政策。
2、实行“一水一麦”政策,在口粮标准上,仍执行夏季留足全年二百一十公斤标准的办法,夏季留不够的,秋季补上;秋季又滞洪受淹者,用统销粮补足。
对定购任务重(超过以前规定的粮食定购基数),因而影响留粮标准的,在今后落实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时进行调整。
3、滞洪受淹后,救济粮和燃煤供应要高于一般灾区。
以上规定,各有关市、地、县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