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3.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0日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和服务,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从事以食用农产品销售为主的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用农产品,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
根据您的要求,我整理了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报告,请您查阅。
1.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现状:
过去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为了保障广大民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级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需要增加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能力。然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长期以来
一直被限制在较低的水平,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2.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存在的问题:
2.1 经费来源不稳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但由于财政预算的紧张,经费的拨付经常不及时,甚至存在短缺的情况。
2.2 经费规模不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例如购买仪器设备、开展监督检查、开展风险评估等。然而,现有的经费规模往往难以满足实际需求,限制
了监管工作的开展。
2.3 人力成本高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他们的培训、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支出也是不可忽视的。然而,由于经费不足,往往难以提供足够的
人力支持。
3. 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问题的建议:
3.1 加大财政投入:政府应该提高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经费的及时拨付和规模适当。
3.2 多渠道筹措经费:除了财政拨款,我们还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给予企业税收优惠、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基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经费。
3.3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通过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降低成本。
3.4 建立长效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长效机制,确保经费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进行
质量安全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是指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
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
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
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的抽样检测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督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应当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
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
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
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
上报等工作。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拨付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种子管理)经费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拨付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种子管理)经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7.12.15
•【字号】黔农财〔2017〕155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拨付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种子管理)经费的通知
省种子管理站:
根据《农业部关于支付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等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7﹞38号),为加强我省种子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种子管理)经费20万元拨付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该项经费主要用于市场监管信息报送,行业信息统计及信息点建设、侵权案件查处等。请按照与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签订的“贵州省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种子管理)任务委托书”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分配市、县实施的项目,须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委托书。
请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委。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委财务处:党先林*************
2017年12月15日
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检测资金,是指用于食品安全检测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国家和地方财政安排的食品安全检测预算资金、上级财政拨付的食品安全检测资金以及其他来源的食品安全检测资金。
第三条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食品安全检测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食品安全检测资金;
(二)上级财政拨付的食品安全检测资金;
(三)其他合法来源的食品安全检测资金,如捐赠、企业自筹等。
第五条食品安全检测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六条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财政和审计法律法规,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七条食品安全检测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的购置和更新;
(二)食品安全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薪酬;
(三)食品安全检测方法的科研和技术创新;
(四)食品安全检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报告;
(五)食品安全检测宣传和公众教育;
(六)其他与食品安全检测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项目计划执行,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九条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检测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产品监督抽检经费方案
产品监督抽检经费方案
1. 背景
根据《商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国家对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中,抽查是重要的监督手段之一,可以有效发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保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正常开展,需要制定适当的经费方案。本文主要针对产品监督抽检经费方案进行探讨。
2. 经费来源
产品监督抽检所需的经费可以从以下途径获得:
2.1 政府财政拨款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预算向相关监督部门拨款,用于抽检工作的经费支出。这种方式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财政预算,预算的分配情况和使用效率直接影响到抽检工作的开展情况。
2.2 社会捐赠
社会上爱心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向监督部门捐赠物资或资金,用于抽检工作的经费支出。社会捐赠是一种积极的表现,但是它的数额和规模对于抽检工作的影响较小,需要政府方面进行适当的引导和鼓励。
2.3 收费服务
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向生产经营者收取产品监督抽检费用,用于抽检工作的经费支出。这种方式具有操作简便、收入可观的优点,但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收费标准,避免收费过高或滥用现象的发生。
3. 经费分配
产品监督抽检经费的分配涉及到不同部门和环节的支出,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经费需求和实际情况。
3.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应该是产品监督抽检经费最大的受益者,它们需要用于抽检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相关支出。例如,专业测试设备的购置、实验室建设和维护等都需要经费
保障。同时,监督部门还需要在人员培训、信息系统建设、法律咨询等方面进行支出。
3.2 抽样对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
法
一、总则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向高质量发展,加强农产
品质量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特别财政资金的保障
(一)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制度,专款专用,用于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国家财政在中央预算内提供每年一定数额的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分配。
(三)地方财政应当将“三农”发展保障性和公共性质的财政
资金纳入农业农村领域,保障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特别是地方执
法行政机关的经费需要。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项资金保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出,应当依法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支付。
三、监督管理
(一)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情况。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管专项经费的具体用途和使用要求。
(三)各级质检、工商、食药监等执法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财务管理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依据预算编制、审核、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预算应当科学合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使用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和备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解读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不断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成为了
重要的议题。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相关部门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
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落实相关政策。
一、背景和概述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而制定的管理办法。该办法的颁布旨在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利益。
二、主要内容解读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监管计划,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工作。同时,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
全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该办法提出了多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其中包括加强对农药、兽药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兽药的管理;加强对农产品加
工环节的监管,保证加工过程符合卫生标准;对农产品的标签、标识
等进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监督与处罚
办法中明确了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罚的措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监督,对于违规
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布相关的处理结果,对违规企业进行
严肃处理,以示威慑。
4. 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
办法中强调了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一方面,要推动农产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
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1.10
•【文号】农办财〔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
标准》的通知
农办财〔2018〕2号各有关单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农办财〔2016〕77号)自2016年10月试行以来,有效满足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需要,试行效果良好,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0日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指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等规定,为全面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的对全国主要大中城市和农产品产区内的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届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食品药品监管的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体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工作重点。
(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实施分级管理。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补助资金预算并下达,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地方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具体项目实施工作等。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编报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抽查检验等监管工作支出,以及与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人员队伍建设等支出。
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及其
他相关组织。
1.3 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效益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分配
2.1 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专项基金等。
2.2 经费分配应根据监管任务的轻重、监管区域的大小、监管对象的
多少等因素合理确定。
2.3 建立经费分配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效果,定期对经费分配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
3.1 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a. 监管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福利;
b. 监管设备和工具的购置、维护和更新;
c. 监管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d. 监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e.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f. 其他与食品安全监管直接相关的支出。
3.2 严禁将监管经费用于与监管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经费管理和监督
4.1 成立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管理小组,负责经费的预算编制、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
4.2 建立经费使用预算制度,每年度根据监管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4.3 实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所有经费支出必须经过管理小组审批。
4.4 建立经费使用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5 对于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5.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27
•【字号】宁政规字[2012]12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发〔201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生产活动形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初级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市生猪产品、豆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经费管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经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学生用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经费,是指为保障学校食品安全,由政府部门、学校、家长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专门用于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经费。
二、经费来源
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部门投入: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 学校自筹:学校可依法依规收取学生伙食费、杂费等,用于弥补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经费的不足。
3. 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和物资,支持学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4. 其他渠道:学校可积极争取其他资金支持,如教育基金会、企业赞助等。
三、经费使用
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经费应严格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 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购置:用于购买食品安全检测仪器、试剂等,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2. 食品安全培训与宣传:用于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宣传活动,提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和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
3. 食品安全检查与整治:用于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整治工作,确保学校食堂卫生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用于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5. 其他与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相关的工作。
四、经费管理
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经费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经费合理、有效使用。具体内容包括:
1. 设立专门账户:学校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督经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社区食品安全经费管理制度
社区食品安全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食品安全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食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食品安全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监督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社区食品安全经费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效益最大化、责任
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食品安全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二)食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
(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四)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五)食品安全奖励和惩罚;
(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 activities。
第二章经费筹集
第五条社区食品安全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区自筹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赞助;
(四)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社区应根据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食品安全经费预算,报上
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社区食品安全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如有调整,需报原
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八条社区食品安全经费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确保经费用到
关键环节。
第九条社区食品安全经费应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截留、套取等行为。
第十条社区食品安全经费的支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确保支付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社区食品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公开,接受社区居民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经费监督与评价
第十二条社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经费监督机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x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引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和
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该暂行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一、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经费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使用经费。
2.科学决策原则:经费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监管工
作的要求,进行科学决策,确保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
3.公开透明原则:经费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及时向
社会公示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执行原则:经费管理按照规定和程序执行,遵
循预算管理的要求,防止滥用经费、挪用经费等违法行为。
二、经费来源与使用
1.经费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来源
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行业收费、国际援助等途径。
2.经费用途: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培训。
–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和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的活动。
三、经费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1.经费编制: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来源,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预算。
2.经费审批: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的程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审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经费拨付:财政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预算的审批结果,将经费拨付给各级农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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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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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
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主要包括:(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
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种
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
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
对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长期监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研究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安全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突
发事件应对等。(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强与其相关的各项宣传培训及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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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汇总、质量安全的调查分析、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五)政策研究、宣传培训、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会议宣传培训费、其他费用支出等。第三章申报与实施第六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和预算规模,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农业部。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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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垦局等有关司局分别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
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第十二条月底前经省级农业主管12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于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直接将本年度项目执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行的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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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第十四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十五条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第五章第十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处置经费管理按照《农业部应急经费管理办法(试号)执行。〕行)》(农办财〔2008123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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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16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月号)同时作废。〕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农财发〔2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