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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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4.10.28

•【文号】财库〔2014〕175号

•【施行日期】2014.10.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

通知

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

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0.11.29

•【文号】财社[2000]104号

•【施行日期】2000.1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财社〔2000〕104

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加强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和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等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用于存储和管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4.10.28

•【文号】财库〔2014〕175号

•【施行日期】2014.10.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

通知

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

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2.02.15

•【文号】财社[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0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社[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地方各级财

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建立规范的工作规程,确保社保专户平稳移交、安全高效运行。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

(财办库[2001]44号)

部内各司(局),国务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了落实部领导关于清理、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的批示精神,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集中资金、统一调度和规定,现将我部对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增财政资金专户。除国务院决定或经部领导批准开设财政资金专户外,各司(局)不得自行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

各司(局)因管理特殊业务需要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时,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2000]7号)的有关规定,会商国库司,并由国库司上报部领导批准后,统一由财政国库部门开设财政资金专户。凡是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一律视为无效。

二、凡各司(局)根据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已经要求各级财政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在执行政策到期后,如果没有继续延期的规定,要立即撤销。

三、为了避免财政资金多头开户、分散管理,除财政部有特殊规定外,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应当由财政国库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四、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行过程中,财政国库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财政业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做好相关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归并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规〔2012〕10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国库处反映。

湖北省财政厅

2012年8月24日

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9.08.04

•【文号】财社字[1999]118号

•【施行日期】1999.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

法》的通知

(财社字[199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共享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按照有关要
求如期完成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
会同同级水利 、国土资源 、气象部门, 月2 曰起施行。 O
第十一 条 中央补 助资金 主要用于 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
财 社 [0 23 2 1]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的安 全 、规范 、有效 ,现 就有关 问 库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 21 年 以 来 ,财 01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 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后,各省财政、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国土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 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对中央补
资源、气象部门,根据各县防治任务和 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 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
组织实施方式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中 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央补助资金,用于当年安排的县开展山
财政部上一年度按一定比例提前通 确定的非工程措施支出。不得用于楼堂 购置、人员补贴等支出。
知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待本年度下达 馆所建设、管理费、会议费、交通工具 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 正式预算后再按程序安排使用。 第九条 中央 补助 资金预算下达
团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
水利、国土资源 、 气象部门,可根据本

社保基金专户管理制度

社保基金专户管理制度

社保基金专户管理制度

一、绪论

社会保障基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给予社会保障对象一定的保障金的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以国家出资为主,通过股票、债券等投资的方式增加基金收益,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合理利用,规范基金管理活动而制定的。

二、专户管理机构

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或委托的金融机构依法成立并管理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的机构。专户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具备专业的理财团队,能够合理配置资产,降低风险;

3. 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4. 具备合规合法的运营资质,接受相关政府监管。

三、专户管理制度

1. 投资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应根据基金的目标和风险偏好,合理配置资产。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多样化投资:合理配置不同种类的资产,降低投资风险;

(2)安全优先:确保基金投资安全为首要目标;

(3)适度收益:保证基金获得合理的回报,提高基金的持续性;

(4)合规投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

2. 风险控制

为有效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健,需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主要包括:

(1)风险评估:对基金投资所涉及的各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2)资产监测:对基金的资产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资产;

(3)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4)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对各类风险情况进行预案应对。

财政部关于做好财政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财政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财政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2.04.01

•【文号】财社[2012]14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正文

财政部关于做好财政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年4月1日财社[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年来,各地财政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狠抓预算执行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资金(以下简称财政社保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明显加快,为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从部分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看,仍存在支出进度不够均衡、部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较慢或未完成年初预算等问题。为切实做好财政社保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财政社保资金是重要的民生资金,其预算执行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十二五”期间,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资金投入将大幅增加,如何通过加快预算执行,迅速将这些财政投入转化为人民群众的

实惠,体现着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因此,各地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管好、用好财政社保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是预算执行管理的基础。各地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年度财政社保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一是根据社会保障对象人数、补助标准和工作任务,综合考虑就业形势、物价变动等因素,做准、做细、做实财政社保资金预算。二是下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财政社保资金预算指标编入本级年度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中央财政对数额相对固定的财政社保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按不低于上年预算指标数80%的比例,提前通知地方。三是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减少代编预算规模,对预算年度内确定实施的支出项目,要会同社会保障部门(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残联和红会等部门,下同)尽快出台具体操作方案,及早将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四是树立“抓整合统筹就是抓资金投入、抓整合统筹就是抓资金效益”的理念,通过预算编制工作,积极优化和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特别是要加大对“多、小、散、杂”项目的整合力度,避免重复浪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04.04

•【字号】湘劳社工字[2007]33号

•【施行日期】2007.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

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7〕3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06年12月31日,国家审计署对省政府下达了《关于湖南省2005年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决定》(审社决〔2006〕395号)和审计报告(审社报〔2006〕100号)。审计署对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在全省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多头开户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整改;二是在全省范围内检查存放在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执行情况。为了落实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决定,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

(一)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原则。

1、必要性原则。开设(变更)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必须是确实因业务工

作需要。

2、安全性原则。基金开户银行必须在同级劳动保障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选择,银行的选择可以采取招标的形式,被选择的银行在业务和人员方面没有不良历史纪录,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存放的安全。

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专户管理

以下是《常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规定》,你可以参考一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财政厅苏财社[1999] 126号《关于下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及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等六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保障监督组织

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账户的设置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要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用于存储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要遵循有利于基金征收缴存管理的原则,可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各开设一个财政专户。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在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逐步归并到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办〔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财税》

【年(卷),期】2003(000)007

【摘要】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要,对预缴的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

【总页数】2页(P47,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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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

•【公布日期】2002.01.17

•【文号】财社[2002]4号

•【施行日期】2002.0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切实发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

为切实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的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纳入补助专户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库应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补助专户中增设“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费”分类明细账,进行账务核算,具体管理要求仍按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助专户收支季报表也做相应调整,格式见附件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相应增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账。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有关要求进行账务核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接收补助专户转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奖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转入的、用于补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科目。从财政专户拨出时,借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分别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用途。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3.05.14

•【文号】财社[2003]47号

•【施行日期】2003.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

付实现制。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均应在变现后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对于实物资产的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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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

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

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建立规范的工作规程,确保社保专户平稳移交、安全高效运行。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计息和保值增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的专项计息基金,其保值增值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财政部门要对开户银行提出分险种、按政策计息的要求,由社保专户开户银行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记账,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开户银行要定期对账,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可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的基金结余数量和期限的建议;财政国库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的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保值增值制度及运作机制,在确保基金支付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四、合理归并社保专户。在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核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着社会保障基金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问题。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有利于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财政国库部门做好社保专户的清理、归并、开设等账户管理工作。省、市级社保专户设置在5个以上的,2012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5个;县级社保专户设置在3个以上的,2012年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3个,并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按政策规定计息。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社保专户。今后随着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推进,还要进一步精简社保专户数量。目前开设社保专户在上述规定个数以下的,不再增加社保专户数量。

为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内已开设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该专户撤销;未开设该专户的,不再开设。该专户撤销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拨入社保专户,分账核算。

五、清理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自1999年设立社保专户以来,除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外,一些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也纳入社保专户管理。为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进一步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根据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今后除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含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再通过社保专户转拨。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本级管理的社保专户进行清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消化专户内结存的不再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

六、建立社保专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保专户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加强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完整和安全;要加快建立社保专户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尽快实现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国库部门的信息共享。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保专户管理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国库司反映。

财政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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