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1•【文号】劳社部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得到加强,但仍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挤占挪用现象仍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制度可持续运行。
近日,审计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审计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审计署和省级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
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是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认真地贯彻实施,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近年来,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各地建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收到了明显成效。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赣劳社规[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赣劳社规[2006]16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近几年来,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共同努力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得到加强。
但仍然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发生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以及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了影响。
为认真吸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经验教训,督促现有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管理使用和监督必须严格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江西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长效监督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的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财政专户设立1. 财政专户指按照规定用于专门管理特定资金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
设立财政专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 设立财政专户应当提供完整的设立申请材料,包括设立的必要依据、账户用途、资金来源等。
3. 财政专户设立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财政专户设立批复,同时向相关方通知财政专户的设立。
三、财政专户资金管理1. 财政专户资金由专门负责资金管理的机构负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财政专户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专户设立的用途范围,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使用。
3. 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
4. 财政专户资金的划拨、使用等行为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程序,必须经过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四、财政专户资金监督1. 相关部门应当对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专户资金使用合规。
2. 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透明度。
3. 对于发现的财政专户资金滥用、挪用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政专户终止1. 财政专户设立目的达到或者经审核后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办理财政专户终止手续。
2. 财政专户终止应当注销相应账户,明确剩余资金处理办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终止情况。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对于不适用本管理办法的特殊财政专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以上为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财社[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财社〔2000〕104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加强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和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等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用于存储和管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及时办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三)对中央财政专户内中央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四)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六)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财社[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财社字[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上一年度按一定比例提前通 确定的非工程措施支出。不得用于楼堂 购置、人员补贴等支出。
知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待本年度下达 馆所建设、管理费、会议费、交通工具 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 正式预算后再按程序安排使用。 第九条 中央 补助 资金预算下达
团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
财 政 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 日
政 国库 部 门、财政社 会 保障部 门和 的 ,可根据 本地 区实 际情 况将 该专
社 会保 险经 办机构分 别 记账 ,财政 户撤 销 ;未 开设 该专 户的 ,不 再开
国 库部 门 、财 政社会 保障 部 门 、社 设 。该专 户撤销 后 ,符合本 通 知规
衔 接 工作 。按 照 “ 管钱 ” 管 事 ” 安全 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 、“ 分 开的原 则 ,财政 国库部 门主 要负 助 资金应 当实 行国 库集 中支 付 ,不
四 、合 理 归并社 保专户 。在地 得再 通过 社保 专户 转拨 。地方 各 级
责 做好 账 户 管理 ( 括账 户开 立 、 方 财政 专户 清理 整顿核 查工 作中 发 财政 社会 保障 部 门要按 照积 极稳 妥 包 变更 、撤销等 ) 、资金管理和会计核 现 ,一 些地 方存在 着社 会保 障基金 的原 则 ,对本 级管 理 的社 保 专户进 算 管理工 作 ,并按 月按险 种 向财政 多 头开 户和 重复开 户 问题 。地方 各 行 清理 ,并 根 据本 地 区 实际 情 况 ,
户 ,分账核算。
五 、清 理纳 入社 保专 户管理 的
二 、明确社 保专 户归 口管 理后 根 据社 会保 险基金 结余 情况 ,在 与 财政 补助 资金 。为 确保 各项 社会 保 的 职责划 分 。近年 来 ,在 地方 各级 有关 部门协 商的基 础 上 ,提 出可转 障 资金 专款 专用 ,自 19 年 设立社 99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3•【文号】财社〔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对《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进行了修订,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要根据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工作。
三、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8月22日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陕政办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2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完整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清形势,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社会保险基金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从最近组织开展的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看,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维护了职工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也存在着政策执行不严、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根据险种的统筹层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法规规章,严格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
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管理等重大问题上,坚持集体讨论,做到公开透明。
要及时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一致。
不得滞留、挪用社会保险费收入,不得设立过渡户。
严格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要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财社字[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帐户的设置与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财务制度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财务制度一、总则为有效管理和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结构1.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设立财务管理机构,由专门负责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2. 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管理、财务监督等职责。
3. 财务管理机构设立会计岗位,专人负责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并严格保密。
三、会计核算1.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定期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进行清查和核对,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3.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当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告,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财务信息。
四、财政收支管理1.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个人缴费和其他收入。
2.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到社会保障基金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划拨到相关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3.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确保支出合法合规。
五、风险管理1.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定期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3.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对财务管理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六、监督检查1.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开相关财务信息。
2.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社会公众有权对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财务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检举。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附则本财务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落实后出具文书备查,请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确保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财综字[1998]15号
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1998年3月9日财综字[199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纳人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处(科)负责基金专户总会计工作,并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申请,办理资金拨付等事宜。
基金的总会计和拨款,要分别设专人管理。
二、在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及其他统计数字,由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处(科)审核后汇总,并由各级财政部门单独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要求管好用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基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四、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处(科)管理的各部门(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都要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户总会计以及其他综合性工作,仍由财政部门的综合处(科)负责办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财政专户资金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财政专产资金管理。
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撤销在人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撤销在人民银行国库开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桂财库[2013]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3.01.22
【实施日期】2013.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撤销在人民银行国库开设的财
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库〔2013〕4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有关要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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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方案国家审计署组织专项检查组,对三级政府管理的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全面审计。
我市配合审计工作组连续工作3个月,总体情况较好,各县(市)、区、局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不断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管理逐步规范,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总体安全,基金运行平稳。
但通过审计,也暴露出我市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和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了影响。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将《X省审计厅关于个人贪污挪用社保资金案件情况的报告》转发各地市,要求各地市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堵塞漏洞”。
赵晓峰副市长指示市审计局“就审计X发现的问题,责成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整改措施,进一步堵塞漏洞,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为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督促现有问题的整改,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安全,现就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障资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资金的行为,共同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止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问题人社、财政、审计、地税部门及相关银行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经办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资金管理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5.14•【文号】财社[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
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
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均应在变现后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1.17•【文号】财社[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切实发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为切实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的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纳入补助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库应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补助专户中增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分类明细账,进行账务核算,具体管理要求仍按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专户收支季报表也做相应调整,格式见附件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相应增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账。
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有关要求进行账务核算。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社〔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财社〔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体要求(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社保基金定期存款操作方案
通山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社保经办机构、局内各单位: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和《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社保专户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我县要本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有利于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保专户的清理、归并工作。
按财库【2011】171号、财社【2012】3号文件要求,2012年年底前要将社保专户精简归并到3个,并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按政策规定计息。
二、明确社保专户管理的职责划分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局社保股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局社保股提供我县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计息和保值增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的专项计息基金,其保值增值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财政部门要对开户银行提出分险种、按政策计息的要求,由社保专户开户银行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送财政国库部门、财政局社保股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记账,并按月对账,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要切实加强社保基金转存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1、各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向财政局社保股报送次月转存定期和购买国家债券的用款计划。
2、财政局社保股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审核、编制各社保经办机构次月转存定期和购买国家债券数量和期限的月度计划,于每月30前提交财政局国库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5.21•【文号】财社[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是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国库开设的,用于单独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专用账户,不同于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等补助资金,必须及时转入该“补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本通知所附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补助资金使用的进度,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下级“补助专户”。
“补助专户”内资金一律不得与国库内其他资金混用或挪作它用。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并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列入预算。
经地方人大批准后的有关预算安排情况要在每年3月底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
三、从2001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都必须在人民银行国库设立“补助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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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
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
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建立规范的工作规程,确保社保专户平稳移交、安全高效运行。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计息和保值增值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的专项计息基金,其保值增值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财政部门要对开户银行提出分险种、按政策计息的要求,由社保专户开户银行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记账,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开户银行要定期对账,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可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的基金结余数量和期限的建议;财政国库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的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保值增值制度及运作机制,在确保基金支付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四、合理归并社保专户。
在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核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着社会保障基金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问题。
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有利于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财政国库部门做好社保专户的清理、归并、开设等账户管理工作。
省、市级社保专户设置在5个以上的,2012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5个;县级社保专户设置在3个以上的,2012年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3个,并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按政策规定计息。
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社保专户。
今后随着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推进,还要进一步精简社保专户数量。
目前开设社保专户在上述规定个数以下的,不再增加社保专户数量。
为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内已开设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该专户撤销;未开设该专户的,不再开设。
该专户撤销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拨入社保专户,分账核算。
五、清理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
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自1999年设立社保专户以来,除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外,一些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也纳入社保专户管理。
为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进一步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根据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今后除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含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再通过社保专户转拨。
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本级管理的社保专户进行清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消化专户内结存的不再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
六、建立社保专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保专户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加强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完整和安全;要加快建立社保专户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尽快实现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国库部门的信息共享。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保专户管理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国库司反映。
财政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