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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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6•【字号】昆政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昆政发[2003]18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加强对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昆明市项目建设单位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指挥部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建设目标和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由主管部门成立的临时性机构。

第三条项目建设指挥部资金管理的范围是:(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资金;(三)政府融资安排的项目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除项目建设指挥部外,还包括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临时性项目管理实施机构。

第五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第六条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立项,项目所需投资预算,须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审查确认。

第七条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预算申报必须附有关文件和相关资料,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项目建设指挥部。

第八条项目建设指挥部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并确保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文字号】云财预[2000]3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0.03.24【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 [2000]33号)省属各委、办、厅、局,各行政、事业单位、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分行:为加强省财政对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管理,防止单位挤占、挪用资金,确保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我省《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电算化等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省本级账户管理和预算拨款的工作流程,强化对省级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现将《云南省省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2000年3月2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按照零基预算管理要求及我省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的省级行政机关、事业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须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两个财政预算拨款账户,即一个工资专户、一个公用经费(包括专项经费)账户。

工资专户由财政主管部门商各单位后,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立专户;已经开设了公用经费账户的单位,其开户银行在指定范围内的经财政厅确认后可予以保留。

第四条“工资专户” 的核算范围是指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用财政预算。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财政专户设立1. 财政专户指按照规定用于专门管理特定资金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

设立财政专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 设立财政专户应当提供完整的设立申请材料,包括设立的必要依据、账户用途、资金来源等。

3. 财政专户设立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财政专户设立批复,同时向相关方通知财政专户的设立。

三、财政专户资金管理1. 财政专户资金由专门负责资金管理的机构负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财政专户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专户设立的用途范围,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使用。

3. 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

4. 财政专户资金的划拨、使用等行为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程序,必须经过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四、财政专户资金监督1. 相关部门应当对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专户资金使用合规。

2. 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透明度。

3. 对于发现的财政专户资金滥用、挪用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政专户终止1. 财政专户设立目的达到或者经审核后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办理财政专户终止手续。

2. 财政专户终止应当注销相应账户,明确剩余资金处理办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终止情况。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对于不适用本管理办法的特殊财政专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以上为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专户的管理,保障财政专户的安全和合法性,促进财政专户的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户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了管理、保管和使用特定资金,设立的专门的账户。

第三条财政专户按照用途分为一般财政专户和特殊财政专户两类。

第二章一般财政专户的管理第四条一般财政专户是指用于管理政府财政收支的专门账户,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支出和储蓄。

第五条一般财政专户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资金管理规范: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程序和财政预算执行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管。

2. 收支平衡原则:财政收入必须与财政支出相平衡,不得出现透支和挪用的情况。

3. 资金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财政资金监督体系,加强对一般财政专户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一般财政专户的设立和撤销,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一般财政专户的资金收支,必须按照财政预算和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规。

第八条一般财政专户的资金储备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三章特殊财政专户的管理第九条特殊财政专户是指用于管理特定资金的专门账户,包括社保基金、教育基金、卫生基金等。

第十条特殊财政专户的设立和撤销,由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特殊财政专户的资金收支,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规。

第十二条特殊财政专户的资金利用必须符合专款专用、限额限用的原则,不得挪用和滥用专款。

第十三条特殊财政专户的资金监督,由设立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财政专户的报告和监督第十四条财政专户的设立单位必须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的设立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六条财政专户的管理部门和设立单位必须配合监督机关的监督和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监督机关对财政专户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拨付流程,明确股室间职责分工,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股室主要职责1、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负责向国库股提出调拨项目预算资金计划的申请,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管理要求,负责向国库股(支付中心)提出支付财政专户资金的申请,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接收国库股(支付中心)移交的收入和支付票据,并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每月及时与国库股对账。

4、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负责监督财政预算项目的实施,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国库股(支付中心)主要职责1、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项目预算资金调拨计划申请,负责进行审核和办理调拨业务,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负责进行审核、支付票据的打印、核对,并送银行办理转账,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并交业务股室做账。

4、负责办理各类财政专户资金的往来结算,每月按时与银行、业务股室对账,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

三、财政专户资金支付流程1、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登录大平台,录入项目预算资金的调拨计划申请,并打印纸质调拨计划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审签后,提交国库股相关人员进行计划审批,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管理要求,登录财政专户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打印《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签批后,提交国库股(支付中心)。

3、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审核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提交复核和稽核岗位工作人员核对并盖齐银行预留印鉴,送交银行转账。

2023修正版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1. 引言财政专户是指由政府设立的用于管理特定资金的账户。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

2. 财政专户设立2.1 设立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各级政府可以依法设立财政专户。

2.2 财政专户种类根据资金用途和管理需求的不同,财政专户可以分为一般财政专户和专项财政专户。

2.3 设立程序设立财政专户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提出设立申请;- 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批准设立;3. 财政专户使用3.1 资金划拨财政专户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拨款、税收收入、借款等。

相关部门在需要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时,需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

3.2 资金支付财政专户的资金支付应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进行,严禁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

支付过程需符合相关财政制度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4. 财政专户管理4.1 财务管理财政专户的资金收支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并进行财务核算。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4.2 监督管理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应受到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财政部门有权对财政专户的账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4.3 信息公开财政专户的设立、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和真实性。

5. 财政专户风险防控在财政专户管理中,应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

相关部门应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

6. 附则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财政部门所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结论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财政专户的设立和使用,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确保财政专户的正常运作和效益发挥。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部内各司(局),国务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了落实部领导关于清理、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的批示精神,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集中资金、统一调度和规定,现将我部对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新增财政资金专户。

除国务院决定或经部领导批准开设财政资金专户外,各司(局)不得自行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

各司(局)因管理特殊业务需要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时,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2000]7号)的有关规定,会商国库司,并由国库司上报部领导批准后,统一由财政国库部门开设财政资金专户。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一律视为无效。

二、凡各司(局)根据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已经要求各级财政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在执行政策到期后,如果没有继续延期的规定,要立即撤销。

三、为了避免财政资金多头开户、分散管理,除财政部有特殊规定外,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应当由财政国库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四、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行过程中,财政国库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财政业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做好相关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归并工作。

五、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财政国库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实行财政国库资金的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和分帐管理。

六、财政国库部门与相关财政业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结束——。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临时措施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各预算单位按政策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部门,县财政局预算库单位负责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备案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局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专项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其使用和管理,专户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条金融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专项资金预算或者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违纪违规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开立专户基本程序和管理职责(一)接受。

经办人受理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请材料,应当补报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二)审核。

经办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复习。

预算资金单位负责人应当审核并签署银行账户申请材料和经营者审核意见。

(四)审定。

局长对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五)回复和归档。

经审查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1预算资金单位应当及时向报告单位出具《银行账户开立批复》,并凭《银行账户开立批复》通知报告单位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专户的开立开立财政资金专用账户时,开户单位(预算单位)应当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理由等,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编委、人社等部门有关本单位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和单位基本账户开立文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主管部门对下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同意开户的证明。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文字号】昆政办〔1999〕79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10.25【实施日期】1999.10.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昆政办〔1999〕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及《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我市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暂行)》,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我市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及《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开设。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银行帐户。

第四条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开设帐户的银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银行帐户的开设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确有必要的少数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是指对财政专户的建立、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和规范,旨在保证财政专户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专户的建立和使用,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建立第二条财政专户的建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必须具备确保资金安全、便于管理和监督的条件。

第三章财政专户的使用第四条财政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特定的支出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财政专户的使用,必须按照预算程序和预算控制要求进行,不得超出预算授权。

第六条财政专户的使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

第四章财政专户的管理第七条财政专户的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八条财政专户的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

第九条财政专户的管理部门必须定期进行资金清查和账务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五章财政专户的监督第十条财政专户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财政专户的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和报告,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的资金进行追缴。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

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实际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户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财政专户的设立、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财政专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和有效监管。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财政专户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四)有专门的账户开设银行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财政专户的设立应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财政专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审核和监督财政专户的运行。

第七条账户开设银行负责财政专户的日常管理,包括资金收付、核算和报告等。

第八条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和账户开设银行做好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九条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条财政专户的资金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计划使用。

第十一条财政专户的资金使用应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和账户开设银行应定期对财政专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使用和管理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和账户开设银行工作人员在财政专户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财政部门提出,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 〕4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

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4月12日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 〕17 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 1 -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昆明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昆财库[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昆明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财政局2008年3月17日昆财库〔200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79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与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

第四条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登记检审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一律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各种资金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根据预算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预算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支业务的账户。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专户是指政府机构为了管理、使用特定资金、资产而设立的专门账户。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财政专户的开设、使用、管理等问题,保障专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惩处。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专户的开设一般情况下,政府机构在需要开设财政专户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在开设财政专户前,政府机构还需将专户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制定并报批,以规范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二、财政专户的使用与管理政府机构在使用财政专户时,要遵守有关规定,将专户资金及时、规范地用于承担债务、支付开支、执行扶贫、救灾等特定用途,并进行定期的专户结算、日常账务处理与核算。

政府机构还需根据专户资金的用途、期限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和管理办法,切实保护专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在专户管理方面,政府机构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开展日常的账务处理、审核、核算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专户资金的支取、转移和调拨手续,确保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财政专户的监督与审核为了保障财政专户的安全性和合理性,需要对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和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对财政专户开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同时,还应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户管理的监督工作,发现专户资金的滥用、超支、挤占等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财政专户的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处罚。

行政机关或审计等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撤销资格等方式对违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廉洁、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意识,引导广大公务员主动遵守专户管理规定,确保专户资金洁净、用于正当用途,并将专户管理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预算管理,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市和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

完善市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监缴,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管理。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评价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收入体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七)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的资本化运作,参与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

(八)加强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0001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0001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0001财政专户管理办法(00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文章定义第二条财政专户,是指国家、地方及其部门为特定的财政资金收支而设立的账户,用于进行专门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三章财政专户设立与管理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立及取消由国家或地方依法行政程序实施。

第四条设立财政专户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2)确保专户所对应的资金来源合法、规范,不得挤占其他财政收入;3)专户资金以经费形式纳入决算管理,遵循预算与决算一致的原则;4)明确专户管理的权限和责任,防止权责不清,损害国家及单位利益。

第五条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账务管理措施。

第六条财政专户的管理需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和监督,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章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第七条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合理划分,在资金预算和决算中要单列,严禁将财政专户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同使用。

第八条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实行专户核算,包括开设专门的会计账簿、建立与财政系统联网和财务软件相连接等。

第九条财政专户的支出需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决算程序进行核定;2)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3)支出的支付应符合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条财政专户的资金使用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财政专户资金的结余应当及时上缴或者用于专户资金投资,但需经过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运行情况、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财政专户应当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专户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设立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财政局财政专户审批管理程序暂行办法

财政局财政专户审批管理程序暂行办法

嘉峪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审批管理程序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的资金管理,规范财政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结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3]47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财政专户,对其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财政专户账户的开立第三条各有关科室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报经预算国库科审批,可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开立财政专户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预算国库科应及时对各科室报送的机关事业单位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统一开立的财政专户签发《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第六条各有关科室持《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七条各有关科室应在预算国库科签发《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预算国库科备案。

第三章财政专户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八条各有关科室按规定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备案:(一)各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二)因开户银行的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三)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分管领导及预算国库科的变更事项。

第九条各有关科室开立的财政专户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

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审批手续,以及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条各有关科室财政专户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销户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户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的用于管理特定资金的账户。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管理、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并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一、财政专户资金收支管理1. 收入管理:资金收入来源包括政府拨款、财政补助、税收收入、财产权益等,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和用途,在财政专户内设立相应的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收入的划拨、存入和核算应及时、准确、清晰。

2. 支出管理:财政专户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进行。

在支出前,需要编制预算方案,并按照程序审批、公示。

支出时要做到开支的依据明确、支出监督到位。

对于国家审计部门关注的重要项目支出,要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经济效益明显。

二、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1. 资金使用权限:相关部门或单位在使用财政专户资金前,必须明确具备合法的资金使用权限。

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掌握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2. 预算管理:拟使用财政专户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要事先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明确资金用途、时间和具体支出计划。

预算报告经过内部审批后,提交给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额支出或挪用资金。

3. 资金监督: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期限、流程和条件等应当明确规定。

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不得进行滥用、私分、乱用等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制度,定期进行内部或外部的稽核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财政专户资金监督管理1. 内部控制:为了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完善,包括资金收支的记录、账务核对、资金监督审计等方面。

各部门或单位要配备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的账务核对和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外部监督:财政专户资金的外部监督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监督。

这些监督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财政专户资金的审核、监督和评估工作。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专户是指政府为了集中管理特定资金而设立的专门账户,通常用于管理特定领域或项目的财政资金,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财政专户的设立、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

一、财政专户的设立和管理财政专户的设立需要经过程序规定的审批,并由专门的财政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设立财政专户时,需要明确专户的用途、资金来源、存取方式和使用范围等相关规定。

同时,还要规定专户的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和报表制度,以确保资金的流转和使用符合财务规范。

二、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监督财政专户的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不能超出预算和权限范围。

使用财政专户资金需要经过审批,并按照使用计划和合同约定进行使用。

同时,还要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三、财政专户的监督和风险防控财政专户的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专户资金的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财务风险。

对于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财政专户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财政专户管理信息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财政专户管理也逐渐实现了信息化。

建立财政专户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专户资金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还可以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统计和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总结:《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对财政专户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做出了详细规定,为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财政专户的管理应该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风险防控,同时要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只有健全的财政专户管理机制才能有效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

财政专户由财政局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

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

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

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除外)。

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业务科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相关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业务科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于开立几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没有必要存在的财政专户,应及时予以撤户。

第三章财政专户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财政专户印鉴由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分别保管。

预留印鉴发生变化,国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条财政专户印鉴要用专门保险柜保管,实行分人分印管理。

印鉴移交时要实行平行移交,不交叉移交。

对停止使用的印鉴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一条国库配备专人分别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和出纳,负责办理银行往来业务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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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2007-8-1 16:24【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2007年6月11日昆财库[2007]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

财政专户由国库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

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

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驻昆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

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开立财政专户时,开户银行的股权状况以办理开户时的股权状况为准,并由银行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国库处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收集整理相关驻昆银行的股权状况,报局领导参阅。

第五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

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严禁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或用于非财政支出范围的投资。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七条业务处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库处提出书面申请。

再由国库处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业务处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
(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九条对于开立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原开户的政策依据变化,以及没有必要存在的财政专户,应及时办理销户。

第三章财政专户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财政专户印鉴由昆明市财政局拨款专用章、分管局领导和国库处负责人印鉴组成。

分管局领导的印鉴由监督检查处管理,拨款专用章和国库处负责人印鉴由国库处管理。

预留印鉴发生变化,国库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财政专户印鉴要用专门保险柜保管,实行分人分印管理,同一经办人员不得管理全部印鉴。

印鉴移交时要实行平行移交,不交叉移交。

对停止使用的印鉴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二条国库处配备专人分别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和出纳,负责办理银行往来业务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

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三条业务处安排专人办理专户资金的拨款申请、账务核对等管理业务。

第十四条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

财政专户资金的支配使用权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权属于各业务处,国库处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审核拨付及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业务处使用财政专户资金时,填报《财政专户拨款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在“财政专户管理系统”中录入拨款申请,经处室负责人在系统中审批后,将签章的《财政专户拨款通知汇总清单》及《财政专户拨款审批表》送交国库处,办理拨款。

第十六条国库处按照业务处提供的《财政专户拨款通知汇总清单》、《财政专户拨款审批表》,以及业务处在系统中完成的拨款申请,在系统中生成拨款凭证,经监督检查处审核用印后送达开户银行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国库处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归档。

第十八条财政专户资金的各种专项业务报表及单项决算,由业务处负责编报;总决算参照预算内管理,由业务处报送国库处,国库处汇总上报。

第十九条国库处与开户银行、业务处按月核对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结余,以及总账和明细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条业务处和国库处要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对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库处负责会计事项的解释,业务处负责业务事项和债权债务的解释。

第四章财政专项资金存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除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设立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财政专户的核算内容拨入和支付,不得擅自将不同性质的专项资金相互拉用和划转。

第二十三条实行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从财政国库拨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没有实行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需要纳入专户管理时,由业务处提出需求报国库处。

国库处会同有关处(室)研究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预算处负责审核需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涉外(金融)处负责审核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和风险控制制度,分析银行信用情况;经济建设处负责提供财政性贷款资金情况,评估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国库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存款安全,汇总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存款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在具备充分开户条件和依据的前提下,财政专户的开立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由国库处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同意后即可开户,但仍需按第七条规定报局长办公会认可。

第二十七条新开立的财政专户由国库处管理,原有各类财政专户应统一归口移交到国库处管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库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昆财库〔2006〕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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