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应设债编(崔洪夫)
我国民法典应设债法总则
罗马法认为, 债是法律 关系 , “ 基于这种关 系, 我们受 到约束 而必 须依照我们 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 的义务” 。王泽 鉴先生 也认为 :债 0 “ 指特 定当事人之间得 请求一 定给付 的法律关系” 。 画 。 因此 , 的本 质是 债 给付 , 是可 以最终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债 是一种相对法律 关系, 它不 同于物 权的绝对法律关系 , 由于债权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控 机 制 不 同 , 得 它 们 分 别 成 为 两 种 不 同 的法 律 体 系 。 因此 , 权 利 义 使 对 精神, 充分注意到我国国民素质和法 官队伍 素质, 使我 国的民法典具 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时, 应首先对法律 关系的类 型作出区分, 然后再分 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即使创新,也是在 原有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扬 别进行规范。 绝对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 直接 设定, 而相对法律 弃、 吸收和发展, 而不宜彻底推翻或抛弃 已被接 受并逐渐沉淀下来的 关系的产生却必须源 于一定的法律 事实, 使特定主体间产生特定的法 我 国 立 法 实 践 的特 点 。否 则 , 因 法律 的 适用 引起 法 律 文 化 的 混 乱 。 会 律关系。这正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发生根据 机制 。如果否认债法体系 1 我国现行的立法实践 . 的存在 , 将无法清晰区分法律 关系的类型。 有学者根据债 的发生根据 消末 民初, 中国开始考察、 移植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立法例 。我 国 将债分为典型之债和非典型之债 ( 因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 现 行 的 民法 通 则 和 合 同法 正 是 在 个 基 础上 继 受 而 来 的 , 本 上仍 是 德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四种 债 是 典 型 之债 , 它 的 都 是 非 典 型 之债 ) , 着 社 基 其 0随 国 法 系 的 立 法 模 式 。 我 困 未 来 民 法 典 中债 法编 的 结构 应 以 民法 通 则 会 的 发 展 , 会 有 更 多 的 非 典 型 之债 出 现 。 果 甭 认 债 法 体 系 的 控 合 将 如 和合同法为基础。 民法 通 则 的 第 五 章 第 二节 规 定 了债 的概 念 、 份 之 作 用 , 来 越 多 的 非 典 型 之 债 将 无 法 在 民 法 典 中 定 位 。 因 此 ,“ 消 按 越 取 债 和连 带之 债 、 的担 保 、 当得 利 、 因管 理 , 债 不 无 并规 定 了合 同 的概 念 、 ‘ 债法总则编 ’ 也就取消了债权概念~, 这样就会摧毁民法 的体系性和 履 行 、 同 的 转 让 等 合 同 的 一 般 规 范 。 而 19 合 9 9年 的合 同法 更 是 暂 时 逻辑性, 响民法典的体系化建构, 影 债法也很难成为独立的一编 , 并种 设置了合同总则, 随着 我 同 民 法 典 的 制 定 , 同 总 则 中本 属 于 债 法 总 债 法 制 度 很 难 统 一 。 依 潘 德 克 顿 体 系 , 总 则 编 【I 定 物 权 、 权 的 合 “ 在 f规 债 则的部分必然会重新整入侦法总则内。 共通规则 。因此在理论上就需要在物权编、 债权编中分别设置总则 。 2 德 国潘 德克 顿 式 民 法理 论 已成 为 我 国 民法 理 论的传 统 , 法 编 因此 债 权 总 则 必 不 可 少 ” 。 统 债 法 体 系 还 没 有 到 非 解 体 的 时候 , . 债 。传 它 应 设 债 法 总 则 统 率 债 法 强健 的生命力来 自于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种典型之债虽各有其 我 国 民 体系 主 要 受 大 陆法 系 的 影 响 , 然 近 来在 继 受 英 美 法系 个性不 同, i 虽 合 司制度在于实现意思 自治 , 维护平等主体的交易安全和 各 国 , 其 是 美 国 法律 文 化 方 面 仃 所增 加 ( , 同法 、 权 行 为法 、 尤 如 合 侵 担 效 率 ; 因管 理 在 于 发 扬 人 类 互 助 精 神 和 见 义 勇 为 的 精 神 ; 当得 利 无 不 保法)但整体还是 以采用德国潘德克顿式立法例为主。 , 德国潘德克顿 制度在于规 范私法上没有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 : 侵权行为在 于赔偿 式体例 以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的结构, 它的最大特 受害人 的损失 。 四种典型之债的法律效果都具有债 的法律性 , 但 即特 色就是设总则编来规定民事法律制度 中共性的内容 。 该体例的体系性 定人与特定人之 间得 以请求特 定给付的行为, 正是债法需要有一个 这 和逻辑性特点使其更具科学性和严谨性, 便于法官正确适用, 也便国民 债 法 总 则来 进 行 统 领 的理 论 基 础 所 在 。 学 习 和 掌握 。债 法 方 面 , 们 己 熟知 德 国 民法 系 债 法 的 总则 和 分 则体 我 二 、 法 总 则 的结 构 债 系; 运用德国式 的关于债 的概念、 原则 、 制度和理 论体系来进行债法 的 研究债
民法典下的债务法确保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下的债务法确保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被称为“民法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正式通过。
民法典的通过,将对债务法下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深远的影响,并为债务人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这篇文章就将对此进行展开分析。
首先,民法典具有对债务人权益的基础性保护。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民法典明确规定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共同发展和社会公益的原则,这为债务人提供了基本的权益保障。
同时,针对债务人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应根据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以与债权人约定的支付方式清偿债务”的条款。
这样的规定为债务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给债务人带来了“公平合理”的权利保障。
其次,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债务人的权益保护。
在涉及债务人权益的各类条款中,民法典体现了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强调债权和债务的平衡,以确保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例如,对于债务逾期等情况,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有追索权,但在实际追索中,必须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滥用追索权。
此外,民法典还设置了一些维护债务人权益的特殊规定。
比如,民法典对合同里的“瑕疵担保”做出了特殊规定。
如果债务人的权益因此受到侵害,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又如,民法典对违法高利贷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旦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民法典下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并不是一味的维护,而是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一方面,债务人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履行自身的责任,如按时偿还债务等。
另一方面,即使债务人面临困难,也不能以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因此,新民法典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它使债务人在遭受损失或受到不公待遇时,有了依法抗争的法律依据。
我们对民法典的应用与实践,必须充分发挥其保护债务人权益的核心内容,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月26日。
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之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
目前,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个分编草案已经全部完成了二审,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审。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到2019年12月,将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经常委会二审或三审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同时,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到北京、天津、山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7日至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崔建远债法
债法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一、债的概念(一)重要类型1、合同制度: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2、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无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还该项利益。
4、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保护的需要。
(二)归纳1、它们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债的共同构成因素。
其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
也就是说,它们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
2、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
3、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的债权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债务的当事人叫债务人;给付则为债的标的,包括作为不作为。
4、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二、债的特征(一)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
2、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3、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相对关系的意义。
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代,并不与债的当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1、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者是立法者对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
2、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结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当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结构设计探讨研究报告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薛军大学法学院一、引言研究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问题起源于两个考虑。
首先,统一合同法的制定事实上已经成为朝着编纂中国民法典而迈出的成功的第一步。
但是,随着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的展开,这一合同法的存在又将是过度性、暂时性的。
它必然合被作为债法的一部分而整合到民法典之中去。
基于此,在合同法制定之后接着考虑更高层次的债法的结构问题是必然的选择。
其次,在司法部科研项目“中南政法学院民法典草案”之中,根据起草大纲的计划也存在一个债法编。
而这一草案之中的债法总则、合同总则、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部分的起草工作由我承担。
这一艰巨的任务促使我思考债法的结构。
以下的容大多来自于为完成这一项目所进行的思考。
[2]二、各主要民法典债法的结构分析债法的结构问题,实际上就是通过何种方式来安排债法的各种制度,使之成为一个排列科学、布局合理、富有逻辑的制度体系。
那么,既有的需要债法体系加以整合的有哪些制度呢?根据通常的理解,这一体系至少包括:(1)债法总则;(2)合同总则;(3)合同分则;(4)侵权行为;(5)无因管理;(6)不当得利以及其他导致债的发生的情形。
债法的结构就是如何安排这些制度。
在这些方面对一些外国民法典的相关做法进行考察是必要的。
我将考察对象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编纂较早的大陆法系的典型民法典的债法结构。
第二类是最近一轮民法典编纂运动中产生的典型民法典的债法结构。
我希望能在二者的对比中产生有益的启发。
第一类包括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
1.法国民法典。
[3]法国民法典第3章为“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第4章为“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其中包括准契约(包括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在插人了第5章“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之后,从第6章到第15章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
法国民法典债法制度的这种安排来自于罗马法。
它建立在契约、准契约、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这徉的术语体系之上。
民法债编总论
4.孫森焱著,民法債編總論(上)(下)
5.林誠二著,民法債編總論(上)(下)
6.王澤鑑著,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
7.王澤鑑著,債法原理(二)不當得利
8.王澤鑑著,債法原理(三)侵權行為法?
9.鄭玉波著.陳榮隆修訂,民法債編總論
3.實例解說,著重如何把握問題重點及正確解釋並引用法律條文。
4.就較有疑義或新興尚在發展中之問題,介紹相關立法例及學說判例,並為必要之比較說明及理論之敘述,探討其發展趨勢及方向。
成績評量
採用筆試,以實例方式命題,考試時准許參考法典解題。
參考書目
1.劉春堂著,判解民法債編通則
2.劉春堂著,民法債編通則(一)
6.債之移轉(債權讓與、債務承擔)。
7.債之消滅(總說、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更改)。
授課方式
1.說明民法債編通則規定之社會功能、立法體例、體系位置,闡釋基本概念及法條內容,分析法律規定之結構及適用範圍,解說各種債權債務關係之成立、變更或消滅要件及法律效果。
2.介紹並評析相關判例或解釋等Fra bibliotek務見解。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課程教學大綱
科目名稱
民法債編總論
課程目標
1.闡明我國民法債編通則規定(民法第一五三條至第三四四條)之內容,使上課同學得以有系統的明瞭各個條文之規範意義、功能、構成要件、權利義務關係及法律效果。
2.探究有關法律條文之相互關係及其在法典體系上之地位,分析說明其在解釋適用上可能產生的疑義,注意制度之相互關連性及體系性,使上課同學得以正確解釋法律,妥適適用法律,進而能發掘問題、處理問解及解決問題。
3.知悉相關立法例及學說判例之發展趨勢。
課程內容
民法债编
民法债编第一编债编总论 (10)第一章债务关系总论 (10)第一节债务关系的概念 (10)一、含义 (10)二、法律上特别结合关系 (10)三、狭义及广义债之关系 (10)四、债务关系的相对性 (10)(一)概述 (10)(二)相对性的例外 (11)第二节债权、债务与责任 (11)一、债权的性质 (11)二、债权的权能 (12)二、不完全债权 (12)四、债务与责任(民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诚实信用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债务关系的发生:合同 (13)第一节合同概述 (13)一、合同的概念 (13)二、合同自由 (13)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14)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4)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6)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7)四、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17)五、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18)六、一时的合同和继续性合同 (18)七、本约与预约 (20)第三节合同的缔结 (21)一、合同缔结机制 (21)二、要约 (21)(一)概念 (21)(二)要约的拘束力 (22)(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23)(四)要约的消灭 (23)三、承诺 (25)(一)意义 (25)(二)迟到的承诺 (26)(三)承诺的生效 (27)(四)实质性变更 (27)四、其他缔结方式 (28)(一)意思实现 (28)(二)交错要约 (29)(三)招投标方式、拍卖方式 (29)五、合意与不合意 (29)(二)合同成立 (29)(三)合同不成立 (30)第四节合同的效力、情谊关系与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31)一、合同的拘束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别 (31)二、合同与情谊关系 (31)三、事实上合同关系 (32)第五节合同的解释 (32)一、概述 (32)二、合同解释的原则 (32)三、解释方法 (32)第六节悬赏广告 (33)一、概述 (34)(一)含义: (34)(二)性质 (34)二、法效果(契约说) (34)(一)报酬请求权 (34)(二)完成广告行为所致成果的归属 (35)四、优等悬赏广告 (35)第七节缔约过失责任 (36)一、先契约义务 (36)二、概述 (36)(一)含义 (36)(二)性质 (36)三、类型 (37)(一)身体及所有权侵害 (37)(二)财产损害 (38)四、构成要件 (39)(一)存在先契约债之关系 (39)(二)违反先契约义务及有可归责事由 (40)(三)相对人受有损失 (41)(四)违反先契约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1)五、法律效果 (41)(一)损害赔偿请求权 (41)(二)调整、解除不利内容之契约 (42)第三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 (43)第一节无因管理 (43)一、无因管理的成立及性质 (44)(一)成立 (44)(二)性质 (44)二、适法的无因管理 (44)(一)构成要件 (44)(二)法律效果 (45)三、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46)(二)法律效果 (46)四、不真正无因管理 (47)五、无因管理的承认 (47)第二节不当得利 (47)一、概述 (47)(一)概念 (47)(二)制度功能 (47)(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及类型化 (47)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给付不当得利 (48)(一)意义及功能 (49)(二)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49)(三)成立要件 (50)(四)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举证责任 (52)(五)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台民”180) (52)三、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非给付不当得利 (53)(一)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请求权 (53)(二)求偿型不当得利 (53)(三)费用支出型不当得利 (53)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效力 (54)第四章债务关系的内容 (55)第一节债务关系内容的确定 (55)第二节债法上的义务群 (55)一、给付义务 (55)(一)给付行为与给付效果 (55)(二)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55)(三)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56)二、附随义务 (57)(一)意义 (57)(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58)(三)附随义务的功能 (58)(四)附随义务的违反与不完全给付(见“不完全给付”) (58)三、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 (58)(一)先契约义务(见“缔约过失”) (58)(二)后契约义务 (58)四、不真正义务 (59)五、体系构成 (59)第三节给付义务的典型标的 (60)一、债权内容之类型化 (60)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60)三、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 (61)四、金钱之债 (62)第四节多数人之债 (63)一、概述 (63)二、按份之债 (63)三、连带之债 (64)四、不可分之债 (65)第五章债的履行 (65)第一节清偿 (65)一、意义 (65)二、清偿主体 (66)(一)清偿人 (66)(二)受领清偿人 (66)三、清偿客体 (67)四、清偿地、清偿期、清偿费用 (68)五、清偿的抵充 (70)六、清偿的效力 (71)第二节涉他合同的履行 (71)一、概述 (71)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71)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71)第三节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72)一、概述 (73)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73)(一)问题的说明 (73)(二)概述 (73)(三)构成要件 (74)(四)法律效果 (75)三、不安抗辩权 (75)(一)含义 (75)(二)构成要件 (76)(三)法律效果 (76)第六章给付障碍法概述 (77)第一节概述 (77)一、含义 (77)二、义务违反的类型 (77)第二节归责事由 (77)一、归责事由1 (77)二、归责事由2:分类 (78)三、归责事由3:法定、约定 (79)四、归责事由4:第三人原因 (79)五、归属事由5:情事变更原则 (79)第三节给付拒绝 (80)一、期前拒绝 (80)二、届期拒绝 (81)第四节给付不能 (82)一、概述 (82)(一)含义 (82)(二)原因 (82)指给付因自然律而不能够履行,基于自然原因或某种社会事实而不能履行。
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在发挥债法总则功能方面的重要作用与实践意义。
文章首先简要回顾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背景和发展历程,强调了其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随后,文章详细分析了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何有效地规范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债法总则的功能发挥方面,本文着重讨论了合同编如何通过明确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环节,实现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面调整。
同时,文章还探讨了合同编在促进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文也关注了合同编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进一步阐释了合同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如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本文通过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全面分析,旨在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学者以及公众提供一份关于合同法律制度的深入解读,以期促进对民法典合同编的正确理解和有效运用。
二、民法典合同编在债法总则中的体现民法典合同编作为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债法总则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
合同编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和分类,为债法总则提供了基础性的规范。
通过明确合同的要素和形式,合同编确保了债法总则中关于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原则在合同领域得到具体落实。
合同编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与债法总则中的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转让等制度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债法体系。
合同编的具体规定不仅丰富了债法总则的内容,也为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有力支持。
合同编还通过引入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如电子合同的认定、格式条款的规制等,对债法总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这些新的制度和规则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为债法总则注入了新的活力。
民法典合同编在债法总则中的体现是全面而深入的。
它不仅为债法总则提供了基础性的规范,还在多个方面与其相互呼应、补充和完善,共同构成了科学、完整、实用的债法体系。
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民法典/债法/债法总则/侵权法内容提要: 我国民法典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 侵权行为法是否应从债法体系中分立出去? 这是当前民法典编纂所讨论的重大问题之一。
本文从法典编纂的作业要求、法典编纂的理论背景、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关于债法内容安排的通例以及债的一般规范对侵权行为的可适用性等方面,阐述了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以统帅各种具体债,维护债法体系完整性的观点。
本文还对主张侵权法独立的理由做了比较深入的剖析,认为这些理由不足以构成侵权法从债法中分立的理由。
一、引言债法总则,是指在各种具体债的基础上抽象出来并能适用于各种具体债的一般规范体系或共同规范体系。
根据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之规定,债法总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债的标的(给付义务、种类之债、金钱之债和选择之债) 、债的效力(履行原则、履行要素以及债不履行责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任等) 、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等) 、债的移转以及债的消灭(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
[1]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讨论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
[2]随着《物权法》的颁行,民法典的各组成部分都有了相应的单行法,民法典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及如何安排债法体系的问题必将更加突出。
在现有的官方和学者提出的民法典草案或者建议稿中,立法机关提出的民法典草案没有债法总则的编制,学者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多有债法总则的设置。
这种不同大体反映了是否设立债法总则的不同主张。
同时,在学者的建议稿中,虽然都有债法总则编,但是关于债法的总体安排并不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安排上,即侵权行为法是安排在债法的体系内还是独立于债法体系,学者的建议稿有所不同。
这种不同反映了对侵权行为法是否独立的不同见解,这种不同见解同样关系到设立债法总则的实质性意义问题。
王泽鉴:民法典为何没有债编?
王泽鉴:民法典为何没有债编?2020年5⽉28⽇,经第⼗三届全国⼈⼤第三次会议讨论,《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中国正式步⼊民法典时代。
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最⼤的特点是其独特的七编制结构:总则、物权、合同、⼈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这是⼀个极富原创性的新体系。
众所周知,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国式的三编制(⼈-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式)和德国式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为代表。
相对于这些传统的民法典模式,中国民法典新增了单独的合同编、⼈格权编以及侵权编;这些都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
中国民法典为何没有设⽴债编?⾝份法上协议及合同外债之关系如何适⽤法律规定?为此,我们特别刊登台湾⼤学名誉教授王泽鉴先⽣关于“没有债编的民法典”的概述,以飨读者 ~传统民法典采五编制,包括民法总则、债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
民法典调整为七编,即总则、物权、合同、⼈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及侵权责任。
为便于⽐较,图⽰如下:可见,民法典未设债编。
债法系罗马法伟⼤的法学成就,体现于传统民法典中。
民法典之所以未设债编,不是否定债编在民法体系上的价值,⽽是出于⽴法技术的考虑。
1986年起陆续出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整合相关规定制定债编,尤其是债之通则,系⼀个耗费时⽇的艰巨⼯作。
民法典于最后⼀编规定侵权责任,隔离合同与侵权责任两个民事责任制度,尤其是侵权责任编与⼈格权编的规范关联⼈格权法是侵权责任法的补助性规定。
此种体系构成⽋缺外部逻辑性与内在法律原则的⼀贯性,造成理解的困难及法律适⽤上的问题。
为处理⾝份法上协议(合同)及合同外的债之关系,民法典采参照适⽤合同法规定的⽅法:1. 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有关该⾝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本编规定。
”2. 第468条规定:“⾮因合同产⽣的债权债务关系,适⽤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的除外。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抱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债法总则/中国民法典/赔礼抱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人格权请求权内容提要: 债不一定都具有财产性,侵权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关系就是债。
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不影响其债法性。
制定中国民法典,有必要和可能设立债法总则。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宜作为人格权请求权。
Not all obligations have the nature of property.The liability of tortfalls into the concept of relation of credits and debts too.It does not harm the nature of tort to have the characteristic of property whether the lawof tort is provided as the independent section in the Civil Code or not.Itis necessary and possible to design the independent section as the generalprinciples of credits and debts in Civil Code of P.R.China.And the rights of claiming rehabilitation of reputation and elimination of negative effectsshould be provided as the right of claims rooted in the category of humandignity.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围绕着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浅析编纂民法典的结构设计
浅析编纂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作者:窦睿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7期摘要:自2002年民法草案出台以后,民法典的制定一直被搁置。
终于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进行民法典的编纂,这次终于将民法典放到日程上来,但随着民法典的编纂,一系列问题又随之而来。
民法典要采取一个什么样的结构?国外现有的法国法学阶梯体系和德国潘德克吞体系对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皆有一定影响。
通过对比较评价,总结出一套适合于我国现阶段的民法典的结构设计。
关键词:民法典结构;法学阶梯体系;潘德克吞体系;人格权编一、编纂民法典的外国可借鉴模式从比较法上看,民法典主要有两种形式。
1.法国民法典式的法学阶梯体系法学阶梯体系又称三编制体系,由人、物、讼三部分构成。
这一体系的形成在罗马法史上经过了长期的酝酿,最终由西塞罗奠定。
[1]法学阶梯体系发展到后来,诉讼法被独立,变为了人、物二编制。
在此之中最具特点的是将人独立为一部分做以规定,因为法律的产生与发展也是为人所用,为了生存环境变得更加和谐。
现今的民法通则对于民法的定义也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首先调整人身关系,确定人的中心地位,肯定人的价值,这是我们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可取之处。
当代我们所需要的民法典是保护人的各项权益的法典。
这种体系被多数拉丁国家所继承,是现代大陆法系广为流行的民法典模式之一。
2.德国民法典下的潘得克吞体系按学界通说,德国民法典的体例是从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到萨维尼、海瑟、温德莎德等学说发展成熟的。
德国民法典异于法国民法典,按照潘德克顿式的立法模式架构起来,共五编:总则编,债的关系法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并且其提取公因式的总则编纂方法十分独到。
然而,从德国民法典产生之初,民法典总则的正当性一直就遭受着各国学者的质疑。
根据德国潘德克顿法学派的观点,从人、物两编是否可以概括出一个通用的规则,这是德国民法典总则编形成的理论基础,我们应当看到,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设立有其合理性。
民法法典化与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
民法法典化和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崔洪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法典化是成文法国家的民法传统,它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和否的重要标志。
民法法典化从形式上讲,是指将有关的民事法律按照一定的体例编纂成法典,以法典法为民法的主要渊源。
从内容上讲,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民事法律的完备和系统化,使该社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可遵循的行为规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和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分不开的。
历史上,典型的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是罗马法,典型的反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第一部反映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是1922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
我国虽然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第五年,即1954年国家便着手组织班子起草民法典,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商品经济关系不发达,市场经济受到极大的限制,民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不扎实、不充分。
因此,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曾出现几起几落,民法的法典化在我国至今仍没有能够变成现实。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为突出的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形成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新局面。
和改革、开放的形势相适应,我国出现了民事立法的春天,先后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等单行民事法律,在执行单行民事法律过程中涉及到民法的一些共同性制度,诸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以及物权、债权、人身权、民事责任等制度。
而这些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靠单行民事法律各搞各的是无法办到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了《民法通则》,这部民事法律主要体现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民法的物权、债权、人身权及民事责任制度也作了或略或详的规定,解决了适用民事法律的当务之急。
应该明确,《民法通则》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的阶段,以《民法通则》为核心,和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民法体系。
民法典如何规范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民法典如何规范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其发行和转让活动日益频繁。
为了保障债券市场的稳定、公平和有序,我国的《民法典》对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债券的基本概念。
债券是一种债权债务凭证,是发行人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的发行和转让涉及多方主体的权益,包括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等。
在债券的发行环节,《民法典》强调了合同的重要性。
债券发行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的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向投资者发出要约,投资者购买债券则构成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
《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为债券发行合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例如,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应当如实披露债券的相关信息,包括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债券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如果发行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投资者有权依据《民法典》要求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民法典》对于合同的效力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债券发行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在债券的转让环节,《民法典》确立了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在债券转让中,投资者作为债权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债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此外,《民法典》还对债券转让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
如果转让的债券存在权利瑕疵,例如债券已经被质押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导致受让人无法实现其债权,转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者,《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也与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存在一定的关联。
在某些情况下,债券可能会以质押的方式进行担保。
例如,发行人可能会将其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质押给债权人,以增强债券的信用。
债务债券新规程民法典的新动向
债务债券新规程民法典的新动向债务债券新规程:民法典的新动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壮大,债务和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在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债务债券方面的新规程也获得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民法典在债务债券领域的新动向。
一、债务债券的定义和分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金钱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义务的法律关系。
债务债券则是债务人用其债务权利设立的债务凭证。
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同,债务债券可以分为金钱债务债券和非金钱债务债券两大类。
金钱债务债券是指以金钱形式表现的债务债券,常见的有国债、公司债等;非金钱债务债券则是指不以金钱形式表现的债务债券,如实物债务债券、服务债务债券等。
二、债务债券的发行与流转民法典对于债务债券的发行和流转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债务债券的发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发行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进行。
债务债券的流转则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约定,可以通过背书、让与等方式进行。
三、债务债券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作为债务债券持有人,享有债务债券所确定的权利,包括权益收入、优先受偿权等。
债务人则有相应的债务义务,包括及时履行债务、支付利息等。
另外,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可以通过合同进行债务的转让、变更等约定。
四、债务债券的违约和解决在民法典中,关于债务债券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债务债券的违约解决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债务债券的监管与保护为了保护债务债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民法典规定了债务债券市场的监管措施和保护机制。
债务债券的发行、流转等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民法典也对于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了保护,债务债券的违约处理应当优先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六、债务债券的发展和前景债务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民法典合同编与债法的关系
民法典合同编与债法的关系
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体系,其中合同编是其中的一部分。
债法是我国另外一部重要的法律体系。
那么,民法典合同编与债法之间有哪些关系呢?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民法典合同编和债法都属于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
二者都是为了规范人们在经济交易、财产转移等方面的行为而制定的。
因此,在某些方面,二者有着相似之处。
其次,民法典合同编和债法在具体规定上也有所重叠。
例如,在关于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方面,两者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同时考虑到两个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
然而,尽管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是在其他方面二者还是存在差异。
具体来说:
1. 适用范围不同
民法典合同编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合同,而债法则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债务关系。
2. 规定方式不同
两者对于相关事项的规定方式也存在差异。
民法典合同编更注重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真实意图,而债法则更注重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3. 法律责任不同
两者对于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存在差异。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债法则规定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利息等。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两个法律体系中相关规定。
例如,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我们既需要遵守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相关规定,也需要考虑到债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总之,民法典合同编与债法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存在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且要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两个法律体系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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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应设债编
崔洪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8-3-13
关键词: 民法典/债/债的结构
内容提要: 从民法的理论和外国的民法典的传统看,我国的民法典应当设立债编。
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应当借鉴。
民法债编的一些制度除了在民法典中规定外,还需要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与之配套。
关于债的制度,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是一个长期有争议的问题。
在1979—1982年我国第三次民法典起草中,对于要不要债的概念和要不要用债的制度统一规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制度,曾经进行过讨论,由于在当时认为债的概念过于陈旧,特别是老百姓容易简单地把债理解为“欠钱还债”,甚至对债的制度产生误解。
因此,在民法草案第四稿中没有使用债的概念,将合同作为一编,从而取代了债编,将侵权行为规定在民事责任编中。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二节中规定为债权,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债的概念,在债的制度中包括有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但侵权行为之债未规定在债权之中,而是按照第三次民法典起草的第四稿的体例,将债权行为放在了民事责任一章,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侵权行为从债的制度中独立出来。
在2002年12月法工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民法典草案中,在结构设计上,又将合同法独立成编,取消了民事责任编,将侵权责任法也独立成编,将不当得利制度和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总则编中。
在编的顺序上,合同法是第三编,侵权行为法是第八编,使得债的几种发生根据之间形成无联系的结构。
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后,对于在民法典中要不要使用债的概念,如何安排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无因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引起债产生的制度一直存在着争论,通过讨论,更科学地设计编排我国民法典的债权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从民法的理论和外国的民法典的传统看,笔者认为,我国的民法典应该设立债编,用债将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制度串联起来,形成债权制度的体系。
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明确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在几种主要的债的发生根据中,虽然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而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但就它们的权利性质而言则是相同的,即均属于请求权。
一方当事人取得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对方当事人须承担该项义务,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规则。
例如,债的效力、债的履行、债的移转与变更、债的消灭等,这些规则构成了债法上的一般和共同规则。
正因为如此,合同、债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才能共同构成债的理论,由于它们有着共同的一般规则,才能共存于债的体系之中。
有的学者形象地将债的制度比喻是一串“糖葫芦”,债的一般的共同规则是“竹签”,各种债的发生根据是“红果”,有了债的概念和一般规则才能将债的发生的各种根据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债的整体。
民法法典化是成文法国家的传统,民法法典化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把民法的原则、概念和规范在有关理论的指导下,按一定体系进行组合排列,编纂成具有系统性、逻辑性,内部和谐一致的民法典,再配以若干单行民事法律作为补充,形成比较完整的制定法民法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在债法的结构设计上,都是依据传统的债的发生根据理论和各种债的权利性质都属于请求权的理论安排的。
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民法典,在债法编排、结构上,都是通过总则、分则的立法模式,将导致债的发生的制度整合在债法体系之中,从而构成民法典债法制度的逻
辑性和体系性。
这是我国在起草民法典设计债法制度时应该借鉴的。
在承认大陆法系国家债法结构上的逻辑性和体系性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受到历史的局限,各国民法典的债法体系主要是围绕合同法进行结构设计,其一般规则不完全适用于侵权责任。
特别是债权责任法在现代已经有了巨大发展,重要性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而传统民法典债权法对于侵权责任规范的规定极为简单和原则。
在债法中,侵权责任法规范与合同法规范极不成比例,内容本极为丰富的侵权法完全被大量的甚至以上千条文表现出的合同法规范所淹没。
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侵权案例的法律救济显得杯水车薪。
[1]正因为如此,我国在债法编的设计上应该尽量解决历史上我国民法典在债法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
债法总则应该科学地安排属于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的规范,作到“少而精”,能够适用。
属于合同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通则的规范,应分别放在合同法编和侵权责任法编。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和重要性程度的增加,在编的设计上除保留债法总则编、合同法编外,设立侵权责任法编。
在条文设计上,应该充分反映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尽量具体化,以解决实际的应用。
在债的结构设计上,还有一种顾虑就是债法在民法典中占有的比重较大,俗称“大肚子”。
因此,将债分解为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这样在编的结构上可以起到“瘦身”的作用。
其实这种顾虑是多余的,债法制度是最丰富多采的,其在各国民法典中都占有较大的比重,一般都要占到整个民法典的三分之一左右,这是客观的需要。
如果为了追求形式的协调而去“瘦身”,就会影响民法典的适用。
事实上我国正在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总共只有一千多条,而仅合同法编就四百多条,占整个民法典草案的三分之一。
这种比例是完全正常的。
另外,按照大陆法系民法法典化的要求,除了民法典外,还需要配以若干单行民事法律作为补充。
民法典债编的一些制度,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除了在民法典中的规定外,还需要一些单行法律、法规配套。
例如,旅游服务类的合同就需要单行法作详细的规定,又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也需要单行法作详细的规定。
如果从结构上考虑需要“瘦身”,在合同法编和侵权责任法编中可以将某些具体合同或具体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作原则规定,具体规范放到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中作详细的规定。
注释:
[1]王利明:《中日民法学精萃》,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卷,第31页。
出处:《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