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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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老会计人的经验)房产税的征收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确定较为简单,而如何确定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只有原则规定,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具体如何确定,包含哪些项目?笔者梳理、汇总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读者参考。

一般规定1.房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附属设备、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会计实务: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

会计实务: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

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房产税的征收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确定较为简单,而如何确定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只有原则规定,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具体如何确定,包含哪些项目?笔者梳理、汇总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读者参考。

一般规定1.房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附属设备、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地下车位要房产税吗

地下车位要房产税吗

地下车位要房产税吗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财产税。

现在买车的⼈越来越多,但不管是休闲在家,还是上班、购物……找停车位都让⼤家头疼。

那么地下车位要房产税吗?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2、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的地下建筑,按以下⽅式计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地下车位如何征收房产税?⼀、拥有产权的地下车位。

如果车位为业主个⼈购买,根据《房产税暂⾏条例》相关规定,个⼈所有⾮营业⽤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如果车位为企业购买,且拥有产权,根据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按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企业⾃建⾃⽤地下车位。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以下的建筑、地下⼈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试题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试题

1.税务机关实施保全措施时,下列不在税收保全措施之内的物品是( )。

A.被执行人拥有的豪华住宅B.单价10000元的生活用品C.被执行人所扶养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金银饰品D.被执行人所扶养亲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的有: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下列有关税款征收措施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B.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省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C.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D.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检查的范围不包括( )。

A.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C.到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场所检查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D.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B中并不包括电信企业,所以是错误的。

4.下列关于税务机关的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税务机关具有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并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B.税务机关具有对检举人大力宣传的义务C.税务机关有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义务D.税务机关有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的税款追征入库的义务【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B是错误的,税务机关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选项C是错误的,税务机关有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但是不能受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应当由法院受理;选项D是错误的,这属于税务机关的权利,不是义务。

商业房产税如何征收

商业房产税如何征收

商业房产税如何征收房产税最近我们⼀直在接触,再熟悉不过了。

但是房产税的缴纳我们知道有些性质的使⽤是不需要缴纳,该税的缴纳也不仅仅只对房地产⾏业进⾏征收,很多的商业,企业是需要对⼟地使⽤,也是需要缴纳房产税。

⼀、商业房产税如何征收商业房产税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06]4号)第⼆条的规定,商业和其他⽤途的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30%]*1.2。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收⼊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收⼊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商业是⼀种有组织的提供顾客所需的商品与服务⾏为。

⼤多数的商业⾏为是通过以成本以上的价格卖出商品或服务来赢利,如微-软、索-尼、IBM、联-想、通-⽤都是盈利性的商业组织典型的代表。

然⽽某些商业⾏为只是为了提供运营商业所需的基本资⾦,⼀般称这种商业⾏为为⾮赢利性的,如各种基⾦会,以及红⼗字会等。

⼀般认为,商业源于原始社会以物易物的交换⾏为,它的本质是交换,⽽且是基于⼈们对价值的认识的等价交换。

三、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财产税。

现⾏的房产税是第⼆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15⽇,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从1986年10⽉1⽇开始实施。

2010年7⽉22⽇,在财政部举⾏的地⽅税改⾰研讨会上,相关⼈⼠表⽰,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

但鉴于全国推⾏难度较⼤,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2011年1⽉,重庆⾸笔个⼈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

税收基础知识练习题

税收基础知识练习题

1-12税收基础知识练习题1.(单选题)税收是政府为了(),凭借公共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A.满足公共需要B.加强国防C.发展教育D.社会保障正确答案:A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税收的()由法律规定。

A.征税对象B.纳税人C.计税方法D.基本制度正确答案:D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3.(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制定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财政部正确答案:A解析:参阅国家税务总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16年版)》。

4.(多选题)()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A.《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确答案:BC解析:参阅国家税务总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16年版)》。

5.(多选题)()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正确答案:AC解析: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6.(单选题)增值税、消费税属于()。

A.财产税B.所得税C.货物和劳务税D.直接税正确答案:C7.(单选题)()属于价外税。

A.增值税B.消费税C.营业税D.企业所得税正确答案:A8.(多选题)()属于中央税。

A.增值税B.消费税C.营业税D.关税正确答案:BD9.(多选题)()属于地方税。

A.个人所得税B.房产税C.车船税D.印花税正确答案:BC2-12税收基础知识练习题10.(多选题)()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202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模拟试题及答案(2)

202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模拟试题及答案(2)

202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模拟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0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税务代理情形中,委托方不能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是()。

A.注册税务师延时提供服务B.税务师事务所解散C.税务师事务所因经营不善破产D.注册税务师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2.当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下列资产中,不能纳入税收保全范围的是()。

A.被执行人拥有的一一辆机动车B.被执行人自有的金银首饰C.被执行人新购入的价值4000元家具D.被执行人名下的别墅3.关于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说法,正确的是()。

A.某公司进口货物,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B.某公司自制设备器具,财务上直接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自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C.某汽车销售公司装修汽车销售展厅,所耗用的装饰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装饰材料进项税额准予抵扣D.某生产企业,办公室和车间共用一块电表,每月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办公室用电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15日通过银行划账上缴2021年12月应纳增值税额12021元,则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A.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021贷:银行存款12021B.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2021贷:银行存款12021C.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021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2021 D.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021贷:银行存款120215.下列房产税处理中,不符合房产税政策规定的是()。

A.将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中央空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B.未将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地下人防设施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C.将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停车场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D.将出租的房屋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后,不再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6.下列经济行为中,不符合印花税政策规定的是()。

做账实操地下停车位需要交房产税吗

做账实操地下停车位需要交房产税吗

做账实操-地下停车位需要交房产税吗1.问:地下停车位需要交房产税吗?答: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再其中生成、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问:个体工商户开具3%征收率的专票后,还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吗?答:可以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政策依据: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五条。

3、问:今年4月份,我公司由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在三季度财务报表中出现风险提示:"应收帐款增加额与增值税销项额差额较大",这样的比对对我企业有什么不良影响吗?答:如果企业存在赊销交易,应收账款的增加通常涉及销售收入增加(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且企业赊销收入是所有收入的其中项,因此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的增加额(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应小于等于增值税主表销售额,您企业属于大于的情况,容易被税局怀疑企业将收入计入到了往来而少交税款,您可以检查账务处理或者申报数据是否有误,如果确实存在错误可以修改,如果没有问题,建议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4、问:企业购买装载机用缴纳车船税吗?如何缴纳车船税?答:需要的,装载机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车辆,是要交车船税的。

提示:如果是履带式专业机械车不属于轮式专用作业车或机械车,不在车船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6.09.25•【文号】[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施行日期】198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五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

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

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
收房产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而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12月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明确规定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要交纳房产税。

详细内容如下:
一、凡是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均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计税方式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至30%)]×1.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至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计算公式与工业用途房产相同。

对个人而言,通知规定非营业住房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因此自住地下室不用交税。

但转做经营用的,自经营之日起,要征收房产税。

根据通知要求,出租的地下建筑应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从操作层面来讲,房主出租自家房屋用于经营,只要是到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都要按租金的12%交房产税。

也就是说,以前出租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可免税,但以后业主若出租则要交纳一定比例的税金。

一般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多以出租形式租给业主,开发商不必交纳任何税费。

但现在开发商需按照租金的12%交税。

有不少业主担心,开发商是否会将这部分费用转嫁给业主,抬高地下停车费。

会计实务:新建房屋的外围电工程等支出应缴房产税吗

会计实务:新建房屋的外围电工程等支出应缴房产税吗

新建房屋的外围电工程等支出应缴房产税吗对于新建房屋的外围电工程、水暖管道工程支出是否缴纳房产税的问题,有如下截然不同的观点。

现将这些观点摘录于下,供学习参考。

 观点一:应按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执行 日前,部分企业咨询这么一个问题,即企业新建厂房,对于新建厂房的外围的电工程和水暖管道工程,由于他们的使用寿命和房屋的使用寿命不一样。

对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即这些外围电工程和水暖管道工程,企业完全可以作为独立的固定资产入账,而不需要将这些工程的价值并入房屋的价值之内,和房屋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因此,这里企业就提出这个一个疑问,既然对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这些房屋外围工程可以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确认,那这些外围工程的价款是否要并入房屋的价值一并申报缴纳房产税呢? 这个问题实际上和另一个问题也很相似,就是对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非房地产企业而言,企业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土地的价值可以不转入在建工程,最终结转到房屋的固定资产价值内。

土地仍可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并进行摊销。

那此时,对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土地的价值是否要并入房屋价值一并征收房产税呢? 为解答上述疑惑,我们还是先来看以下这两个文件: 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该文件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注意要点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注意要点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注意要点房产税有一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可能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在日常税务处理中一定要得到重视。

一:征税对象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房屋是指由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挡雨,供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和贮藏物资的场所。

因此,如围墙、烟囱、户外泳池、玻璃暖房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二: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明细清单如下:四:纳税义务时间(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明细清单如下:五: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取得租金收入的投资性房地产必须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六:计税依据(一)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注意:1.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2.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只按照账簿中“固定资产”账户显示的金额申报缴纳房产税,没有将列示在“无形资产”等科目的土地成本纳入房产原值,就会形成涉税风险。

财税[2010]121号 政策解析(孙老师)

财税[2010]121号 政策解析(孙老师)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解析一、免租金期间房产税缴纳问题(一)财税[2010]121号文件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财税[2010]121号)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免租金期间房产税缴纳问题以及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地价等三项财产税问题。

名头残疾人实际是一个财产行为税类的文件,符合发文程序。

(二)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财税[2010]121号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查采矣孚涉及到这个业务,中行涉及这个业务。

股票大厅,存款利息抵顶租金,此文发布前规定(三)财税[2010]121号发布前规定1、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为什么代缴?因为有的是租用行政、事业、学校不纳税单位的房产,所以由使用人缴纳。

为什么是余值?全国扣除数不一样,有的是10%、有的是20%,吉林省规定为扣除30%。

这个文件指的是按各地规定的比例扣除后的房产余值,不是说按原值减折旧后的净值,各地自行扣除就可以了,(此文件执行到2009年11月30日)中行以前涉及这个部题,将部份楼层借给股票交易大厅使用,但房产税是中行按余值缴纳,地税局不同意,说是按租金缴纳,因合同是无租使用,(股票大厅的交易金额必须存于中行账户,地税局将存于中行的款项利息算出来,视为租金按同地区地段价格计算征收房产税,后来按余值缴了,这是个聪明的合理的的税收畴划,中行缴与借方交税款无差额,谁缴都可以因为是余值)采矣孚涉也及到这个问题。

租房合同规定2004年10月31日开始前5年免租,免到2009年10月31日止。

这个期间税收规定正是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规定:所以应按当时的文件执行。

因我们审计时已经是2011年9月份。

为了避免涉税风险,查一下以前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以及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明确政策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解读:根据财税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由使用人代缴纳,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租金还是房产余值没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财税[2005]18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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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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