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政策解析方案
解析反避税利器“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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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20 0 8年 1 1日正 式 施 行 的 考 虑 , 税 人 总 是 会 千 方 百 计 的 税 前 抵 扣 而 股 息 不 能 在 税 前 扣 月 新 《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实 体 法 的 予 以 避 免 或 减 轻 税 款 以便 最 大 化 除 , 择 借债 融 资 的方 式 从税 收 企 , 选 形 式 专 设 “ 别 纳 税 调 整 ” 章 对 利 润 , 一 方 面 , 于 税 收 法 规 的 角 度 来 说 更 有 优 势 。 特 一 另 由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的 反 避 税 措 施 进 行 不 完 善 使 纳 税 人 有 漏 洞 可 钻 , 让
损 , 而 使 其 得 以 免 于 或 者 减 少 现 行 税 收 法 规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从 通 税 所 得 , 现 避 税 的 目 的 。 实 缴 纳 所 得 税 额 。 业 利 用 国 内 税 过 对 自身 经 营 活 动 与 财 务 活 动 的 企
2 资 本 弱化 。 资本 弱化 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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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原 则 性 规 定 。 进 一 步 明 确 和 企 业 逐 渐 形 成 了 能 避 则 避 、能 逃 跨 国 纳 税 人 利 用 国 际 避 税 地 的税 为 避 落 实 新 的 反 避 税 措 施 ,2 0 0 9年 1 就 逃 的 心 态 。 税 行 为 不 仅 减 少 法 和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的 差 别 、 洞 漏 导 月 8日 , 家 税 务 总 局 下 发 了 《 国 关 了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 致 国 际 资 本 等 , 避 或 减 轻 纳 税 义 务 的行 为 。 规 于 印 发 <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的 不 正 常 流 动 , 乱 市 场 主 体 的 跨 国纳 税人 为实 现最大 的经 济利 特 扰 影 通 ( 行 ) 的 通 知 》 下 称 “ 法 ” , 公 平 竞 争 行 为 , 响 税 收 作 为 我 益 , 过 避 税 地 采 取 变 更 经 营 地 试 ) ( 办 ) 全 方 位 、 角 度 规 范 了 特 别 纳 税 国 经 济 调 控 手 段 作 用 的 发 挥 。 多 在 点 等 公 开 合 法 的 手 段 规 避 或减 轻 调 整 的 操 作 实 务 。 为 反 避 税 的 我 国 ,企 业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避 国 际 税 收 义 务 。 种 行 为 不 仅 会 作 这 利 器 , 一 系 列 税 收 法 规 制 度 的 税 方 式多 种 多样 , 这 归结起 来 主 要 损坏 资 本输 出 国的税 收 利益 , 也 出 台, 疑给 避 税企 业 带 来沉 重 有 以 下 几 种 方 法 : 无
税务优惠政策解读与应用案例
税务优惠政策解读与应用案例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企业和个人来说,缴纳税款是一种法定义务。
然而,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激励企业创新,政府会制定税务优惠政策,为纳税人减轻负担并提供经济支持。
本文将为您解读税务优惠政策,并提供一些实际应用案例。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鼓励其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该政策适用于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决定是否享受抵扣税额。
不久前,某家小微企业获得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该企业是一家创意设计公司,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内。
通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该企业将节省大量的税款,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资金支持。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政府实施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该政策,企业可以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再计算所得税。
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又可以鼓励企业投入更多资源用于研发创新。
某高新技术企业在一次研发项目中,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费用。
通过合理运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该企业成功减轻了税务负担,节约了资金,为更多的研发项目提供了资金保障。
三、个人所得税调整政策为了增加个人收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政府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下,个人可以享受更高的起征点和更多的扣除项,有效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比如,某位工薪族年收入为10万元,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调整政策,该工薪族只需要缴纳较少的个人所得税,相比之前减轻了不少负担,增加了可支配收入,提升了生活质量。
四、跨境电商税收政策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商成为了进口贸易的新业态。
为了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即购买跨境电商商品的个人可以享受相对较低的进口税率。
全国减税降费政策解析如何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全国减税降费政策解析如何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作为其中的一种税种,对于提高国家税收收入,调控社会财富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问题常常受到质疑。
随着全国减税降费政策的不断推进,如何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成为了政府和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全国减税降费政策的解析和如何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进行探讨。
一、全国减税降费政策解析1. 减税政策的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但由于税费负担过重、制度性成本高等问题,给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国减税降费政策应运而生。
2. 减税降费政策的内容全国减税降费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降低企业税负,主要体现在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范围等方面;二是提高居民收入,主要包括减免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率降低等方面。
3. 减税降费政策的目标全国减税降费政策的目标是实现企业发展与个人增收的良性循环,推动经济结构升级,促进社会稳定。
通过减轻企业税负和个人税负,激发市场活力,增强消费能力,提高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效率。
二、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的问题1. 差异化纳税标准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因地域、行业、个体差异等因素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税负承担不公平的问题。
在同等收入水平下,不同行业或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免征额存在明显差距,增加了纳税者之间的不公平感受。
2. 收入来源的不平等问题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收入来源划分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类别,并对不同收入来源征收不同的税率。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较为复杂,难以准确把握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导致征税的不均衡性。
3. 高收入群体逃税问题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过程中,高收入群体存在逃税问题,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纳税义务,导致征税结果的不公平。
这不仅进一步加剧了财富的不平等,也损害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公信力。
2023年所得税改革政策解读与实施方案
2023年所得税改革政策解读与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财税改革一直是中国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为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形势,政府决定在2023年实施所得税改革政策,本文将对此进行解读和方案的介绍。
二、政策概述2023年所得税改革政策是基于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旨在简化个人所得税制度,降低纳税负担,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三、政策解读1. 税率调整:新政策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通过降低税率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1) 对应纳税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税率由20%降低至18%。
(2) 对应纳税收入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的,税率由25%降低至20%。
(3) 对应纳税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税率由30%降低至25%。
2. 税收起征点提高:为了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新政策将所得税税收起征点从每月5000元提高至8000元。
这意味着月收入低于8000元的纳税人将不再需要纳税。
3. 扣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新政策还规定了一些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具体如下:(1) 子女教育费用:对于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校教育和培训的支出,可以在纳税时享受相应的扣除。
(2) 住房贷款利息:对于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在纳税时享受相应的扣除。
(3) 赡养老人支出:对于纳税人支付给赡养老人的支出,可以在纳税时享受相应的扣除。
4. 税收申报和征收方式:新政策将进一步推进在线税务申报和征收方式,使纳税人能够更便捷地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四、实施方案为有效实施2023年所得税改革政策,我们建议政府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政府应加大对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纳税人普及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2. 完善政策细则:政府应进一步完善2023年所得税改革政策的细则,明确纳税人的权益和义务。
3.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政府应加大对税务信息系统的建设投入,提高在线申报和征收的效率和安全性。
特别纳税调整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7/3/17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附件:1.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2.关联关系认定表3.关联交易认定表4.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5.协商内容记录6.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7.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8.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9.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协议补(退)税款通知书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构建和完善关联交易利润水平监控管理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利润水平的监控,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促进企业税法遵从。
第三条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2017年04月0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近日,税务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一、问:《办法》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税务总局于2016年初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2号,以下简称2号文),对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程序进行规范,至今已有8年.《办法》结合国内国际的经济环境变化及多年来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工作的经验,对2号文中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和细化,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的调查调整程序、调整方法等相关工作内容.《办法》还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的工作流程及内容.同时,《办法》考虑了当前国际税收新形势,根据G20倡导的”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总原则,充分借鉴了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和G20税改成果.二、问:企业自行调整补税后,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答:《办法》吸纳了《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内容,强调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会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鼓励企业自行调整.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在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仍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一是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不到位的;二是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三、问:《办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是否仅适用于转让定价的调查?答:《办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适用于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事项的特别纳税调查.四、问:非居民企业是否会被特别纳税调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非居民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立案的,可以委托境内关联方或者与调查有关的境内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五、问:已经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是否会被特别纳税调查?答:《办法》明确经预备会谈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企业,或者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的企业,可以暂不作为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查对象.但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年度和关联交易除外,也就是说如果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关联交易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也可能被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六、问: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是否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被调查企业可以在责令限改期内补充提供资料.被调查企业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七、问:《办法》对税务机关进行可比性分析提出了哪些要求?答:《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进行可比性分析的步骤和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应当在分析评估交易各方功能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功能相对简单的一方作为被测试对象;(二)优先使用公开信息,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或者四分位法等统计方法,逐年分别或者多年度平均计算可比企业利润或者价格的平均值或者四分位区间;(四)应当按照可比利润水平或者可比价格对被调查企业各年度关联交易进行逐年测试调整;(五)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实际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六)被调查企业为其关联方提供的来料加工业务,在可比企业不是相同业务模式,且业务模式的差异会对利润水平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对业务模式的差异进行调整,还原其不作价的来料和设备价值.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除料件还原外,对因营运资本占用不同产生的利润差异不作调整;(七)选取的可比企业与被调查企业处于不同经济环境的,应当分析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并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地域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八、问: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应当特别避免的几种行为?答:《办法》强调了税务机关特别关注的几种避税行为,企业在实际的关联交易中应予以关注,以减少税收风险.(一)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的企业,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研发失败等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关联方承担的风险和损失;(二)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隐匿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三)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抵消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九、问:单一功能的亏损企业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答:《办法》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16〕363号)的文件精神,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会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十、问:企业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后,是否会被实施5年的跟踪管理?答:《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办法》取消了5年跟踪管理期的规定,强调税务机关将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这里包括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企业.也就是说,对于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企业,税务机关依然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而且监控管理期不限于5年.十一、问:《办法》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适用的政策是否存在原则性变化?答:为方便纳税人的政策执行,《办法》吸收合并了多个相关文件,并进一步完善.其中,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适用的政策没有发生原则性变化.《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将16号公告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定了企业与其关联方进行无形资产收益分配,以及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等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特别关注的是,《办法》明确以下情形,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一)企业与其关联方转让或者受让未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二)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三)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仅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四)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价款的;(五)企业向未执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十二、问:对于企业自行进行调整的情况,补缴税款时是否可以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答: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其xx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的自行调整补税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十三、问:企业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后,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答:企业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也可以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十四、问:企业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时,如何适用《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答:《办法》是相互协商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所涉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暂停和终止由《办法》进行规范,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根据6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根据64号公告第八条以及《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五十条的规定,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同意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正式申请报告和《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并告知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十五、问:《办法》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和《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如何衔接?答:《办法》不适用于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按照5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范文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负担的平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各国税法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其中,特别纳税调整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政策工具,旨在调整企业的纳税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概述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调整的一种税收管理手段。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税收漏洞逃避税款,保障国家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特别纳税调整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等。
三、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传统的税收管理手段已难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特别纳税调整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具有以下背景和意义:1. 适应经济发展需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传统的税收管理手段难以有效应对。
特别纳税调整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保障国家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促进企业公平竞争:通过特别纳税调整,可以防止企业通过税收漏洞逃避税款,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 优化资源配置:特别纳税调整可以引导企业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四、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实践与问题分析尽管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行难度大:特别纳税调整涉及的内容广泛,执行过程中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作,执行难度较大。
3. 企业合规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对特别纳税调整的重视程度不够,合规意识不强,导致出现逃税、避税等行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政策规定及注意事项
税政解析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进行,该项工作须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完成。
现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中应进行纳税调整事项梳理并列出注意事项。
一、视同销售收入的调整政策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种处置资产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注意事项:移送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权益性投资收益调整政策规定:二类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特别纳税调整》课件
企业在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需要权衡合规成本与效益,在遵守税收法规的同时,实现税 务管理的效益最大化。
《特别纳税调整》ppt 课件
目录 CONTENT
• 特别纳税调整概述 • 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 • 特别纳税调整的程序与方法 • 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 特别纳税调整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01
特别纳税调整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基于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 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增或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
技术进步的影响
01
数字化和信息化的影响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税务部门可以更高效地
获取纳税人信息,进行数据分析,提高特别纳税调整的准确性和效率。
02
区块链技术的影响
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透明、可追溯的交易记录,有助于税务部门对跨境
交易进行监控和核查,对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积极影响。
03
自动化和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全球税收环境的变化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税收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各 国税收政策、税制差异以及税收征管方式等都可能对特别 纳税调整产生影响。
国际税收协定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定是处理跨国税收问题的法律文件,其变化和 修订可能对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则和操作产生影响。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影响
跨国公司在进行全球经营时,会进行各种税收筹划,这可 能对特别纳税调整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
预约定价安排
对企业与税务机关预先 约定的定价方法进行特 别纳税调整,促进税收
合作。
调整原则
01
02
03
04
依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必须依法进行, 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收政策解读
税收政策解读税收政策是国家在财政领域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
本文将对税收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税收政策。
一、税收政策的背景和目的税收政策是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税收制度的安排和调整,对个人和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一种手段。
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税收政策的背景通常与国家的财政状况、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需求息息相关。
例如,在经济低迷期,为了刺激经济增长,国家可能采取减税政策,降低个人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消费和投资,激发市场活力。
而在经济高速增长期,为了防止过热和不良竞争,国家可能采取适度加税的政策,限制过度投资和消费。
二、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1. 税收政策分类根据征收主体的不同,税收政策可以分为中央税收政策和地方税收政策。
中央税收政策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
地方税收政策由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执行,包括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根据税收对象的不同,税收政策可以分为个人税收政策和企业税收政策。
个人税收政策主要针对个人收入和个人消费征税,包括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
企业税收政策主要针对企业的经营利润和交易行为征税,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
2. 税收政策的调整税收政策的调整通常通过税法的修改或颁布来实现。
税法是税收政策的法律依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计算方法、税收征收程序等。
国家可以通过修改税法来调整特定税种的税率、税收起征点和免税额等。
此外,税收政策还可以通过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配套政策进行调控。
例如,国家可以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方式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通过设立税收优惠园区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等。
三、税收政策的影响和应用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实施对经济和社会产生广泛影响,并且需要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和合规操作。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作者:毕马威中国发布时间:2017-03-29摘要继2016年6⽉底中国转让定价合规性管理法规出台之后,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于2017年3⽉28⽇发布了⼤家翘⾸以待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6号公告)。
管理办法将OECD在BEPS中的⼯作成果,特别是有关⽆形资产的内容整合进了中国的税务法规。
它同时整合了中国过往关于⾃⾏调整和对外⽀付的法规,并在法规中对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些常见惯例进⾏了明确。
随着6号公告的推出,纳税⼈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关注点,6号公告也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机制带来⼀定的明确性。
我们预见未来的中国转让定价调查⼯作将⽇益规范化。
同时,与以往的法规仅关注⽀付费⽤的合理性相⽐,6号公告的法规在特许权使⽤费及劳务费⽤的合理性监管上,有双向性的特征,引⼊了对收取费⽤合理性的监管条例。
这也为中国税务机关开展⾛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管理⼯作埋下了伏笔。
主要内容管理办法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国税发【2009】2号⽂)中的第四章、第五章、第⼗⼀章和第⼗⼆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付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并将⾃2017年5⽉1⽇起施⾏。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共62条,可以归纳为以下⼏⼤部分:特别纳税调查6号公告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所涵盖的所有特别纳税调整情况都列⼊了可调查范围,其中包括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般反避税。
国税发(2009)2号文
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第二章的10%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第十一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第十二条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第十四条12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4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23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1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4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6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特别纳税调整知识点最全解读(周末推荐)
特别纳税调整知识点最全解读(周末推荐)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方的含义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内容1.转让定价管理2.预约定价安排管理3.成本分摊协议管理4.受控外国企业管理5.资本弱化管理6.一般反避税管理二、关联申报管理(一)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按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案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案例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企业特定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的额度。
这些特定业务包括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销售利润、不动产投资收益等。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案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中,需要对特定业务进行纳税调整额的计算。
该企业年度的主营业务为商品房销售和土地出让,并且持有一处商业物业进行出租。
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需要对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销售利润进行调整计算纳税调整额。
土地增值税调整:该企业在当年度内进行了土地出让,并取得了相应的土地增值收入。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该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然而,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土地增值税纳税调整额纳入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调整额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调整额=土地增值金额×25%。
假设该企业在当年度进行了土地出让,土地增值金额为1000万元,则土地增值税调整额为1000万元×25%=250万元。
该数额可以作为纳税调整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房地产销售利润调整:该企业在当年度内进行了商品房销售,并取得了相应的销售利润。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减去房地产销售利润成本。
该销售利润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和其他直接与销售利润相关的支出。
假设该企业在当年度进行了商品房销售,销售利润为500万元,其中土地成本为200万元,建筑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他直接与销售利润相关的支出为50万元,则销售利润调整额为销售利润-销售利润成本=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50万元。
该数额可以作为纳税调整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不动产投资收益调整:该企业在当年度内持有一处商业物业进行出租,并取得了相应的不动产投资收益。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减去不动产投资收益成本,即取得该不动产投资收益所发生的支出。
新保险准则下的纳税调整与案例解析
新保险准则下的纳税调整与案例解析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的税务处理日益受到关注。
近年来,新的保险准则相继出台,对保险公司的纳税调整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简要介绍新保险准则下的纳税调整原则,并通过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操作。
一、新保险准则下的纳税调整原则1.企业所得税方面(1)保险业务的收入确认:新保险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合理确认保险业务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确认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2)保险业务的成本确认:新保险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保险合同成本,确认保险业务的成本。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保险业务收入相关的成本。
(3)准备金提取:新保险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合理提取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合理提取的准备金。
2.增值税方面(1)保险业务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新保险准则明确了保险业务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保险费收入、投资收益等。
(2)进项税额抵扣:保险公司购进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服务、货物等,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二、案例分析案例:某保险公司2019年度保险业务收入为10亿元,成本为7亿元,提取准备金为2亿元。
请计算该公司在新保险准则下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保险业务收入:10亿元2.计算保险业务成本:7亿元3.计算准备金提取:2亿元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亿- 7亿- 2亿= 1亿元根据新保险准则,该保险公司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亿元。
总结:新保险准则对保险公司的纳税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合理确认收入、成本和准备金,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通过以上案例解析,希望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保险准则下的纳税调整操作。
特别纳税调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5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5特别纳税调整八、特别纳税调整1.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合理方法包括:(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
3.关联方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1)关于服务费: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
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关于管理费: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述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征收管理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纳税申报: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
【例题·单选题】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按期纳税B.按次纳税C.按年计征,分期预缴D.按次计征,汇总缴纳[答疑编号5694050303]『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涉及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主要内容】1、第一章总则,指出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各项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管理工作。
2、第二章关联申报,规定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报送资料。
3、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规定了企业同期资料准备要求及不需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况。
4、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规定了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具体介绍了转让定价方法。
5、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规定了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的对象、程序、要求及其跟踪管理制度。
6、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规定了预约定价协议签订及其监控管理。
7、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规定了成本分摊协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及其监控管理。
8、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定了受控外国企业定义及其所得税管理。
9、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规定了企业关联债资比例及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处理。
10、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规定了一般反避税调查对象、原则,明确了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权限。
11、第十一章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规定了为消除双重征税,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关联交易一方可以提起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12、第十二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拒绝提供同期资料或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以及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等的法律责任。
13、第十三章附则,规定了国地税协作、保密及有关术语解释及实施期限等。
【关键点】1、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包括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事项。
2、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