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彩霞案和齐玉苓案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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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罗彩霞案分析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

以罗彩霞案分析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
现在罗彩霞已顺利拿到“天津师范大学毕业证”、“学士学位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书”三个证件,顺利完成了自己的学业。
立案后,案件“久拖不审”,2010年5月7日西青区人民法院通报如无特殊情况,罗彩霞案件预计在8月中旬开庭审理。
二、从罗彩霞案事件分析看学生权利的保障现状
罗彩霞的艰难历程反映出中国社会的许多现实问题,就学生权利保障来分析,我觉得罗彩霞事件反映出:
2、学校对学生权利意识的教育有待加强
处于学生阶段,所受教育大部分都来自学校,学生权利意识的淡薄,学校教育不足自是原因之一。
3、社会对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仍待完善
王峥嵘凭关系轻易从罗彩霞高三班主任处获得其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又通过同学关系被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王峥嵘还利用从邵东县界岭派出所弄到的一张“湘迁字第00068350”空白迁移证伪造了罗彩霞的迁移证。 同时,王峥嵘要其妻拿王佳俊专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到县招考办领取高考档案,王峥嵘找到打字店复制伪造成罗彩霞的高考档案。
王峥嵘还利用从邵东县界岭派出所弄到的一张“湘迁字第00068350”空白迁移证伪造了罗彩霞的迁移证。
同时,王峥嵘要其妻拿王佳俊专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到县招考办领取高考档案,王峥嵘找到打字店复制伪造成罗彩霞的高考档案。
事情明晰后,罗彩霞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但法院连续三次拒绝立案,后经网络及媒体的推动,2009年5月15日,西青区法院受理了罗彩霞诉王佳俊、王峥嵘、杨荣华、湖南省邵东一中、湖南省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贵阳市教育局姓名权纠纷一案。
回到学校后,联想到自己08年申请办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时,负责资格考试的老师告诉他她已经在贵州申请了教师资格证,无法申请办理。罗彩霞此时开始怀疑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盗用,并向天津市西青区学府派出所报案。

罗彩霞案和齐玉苓案的比较分析

罗彩霞案和齐玉苓案的比较分析

参考文献: [1]陈宝成. 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有关司法解释废止. 成都商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郭莹. 被冒名上大学引发复杂法律纠葛. 北京商报. 2009 年 5 月 8 日. [3]吴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过程与发展方向.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1) . 2006 [4]吴鹏. 中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审查. 法学. (2) . 2007 [5]杨瑾. 再论宪法司法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批复的理解. 法律教育网. [6]杨琳, 禹志明.罗彩霞案” “ 何以离奇. 瞭望周刊. 2009 年 5 月 31 日.
2008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自2008年12月24日止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其中包括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
200 9. 12(上)

・法律经纬・
罗彩霞案和齐玉苓案的比较分析
李慧慧
摘 要 对比分析齐玉苓案和罗彩霞案件表明, 罗彩霞的遭遇与齐玉苓的遭遇基本一致, 均是由被告以侵犯姓名权为手段 侵犯受教育权。 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受案范围不同。两案的比较分析对于完善教育法律部门, 继而完善我国部门法体系都具 有积极的实效意义。 关键词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齐玉苓案 罗彩霞案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12-115-02 广州市找到了一份文秘工作,将户口迁至广州时添加了曾用名 “王佳俊” 罗彩霞则在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 。 即将毕业 时却不得不面临名字和身份证号被盗用的事实, 以及教师资格证 书、 英语四级证书、 毕业证、 学位证申领等一系列问题。 因涉嫌伪 造、 变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 王峥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 留, 张文迪被邵东县纪委实施 “双规” 。该案在天津正式立案。在 起诉书中罗彩霞列明了七名被告: 王佳俊及其父母、 湖南省邵东 县第一中学、 邵东县教育局、 贵州师范大学和贵阳市教育局。起 诉书中要求对方赔偿 13 万元, 其中包括 10 万元的精神赔偿金。 罗彩霞的代理律师徐国强说, 目前的证据显示, 王家涉及侵害罗 彩霞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民法通则》 但在 里没有受教育权一项。 二、 案例对比 案例介绍表明, 罗彩霞的遭遇与齐玉苓的遭遇基本一致, 均 是由被告以侵犯姓名权为手段侵犯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 依据 和国民法通则》 99 条的规定: 第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 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 盗用、 假冒。因而, 罗彩霞可以主张王佳俊等七名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罗彩 霞案件与齐玉苓的案件不同之处在于二者的受案范围存在差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亦称法院的主管范围, 是指法律规定的法院 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 限。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分为概括式、 列举式和混合式。我国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0〕 8 号) 明确指出,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 对执行行政诉 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 一、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诉讼的,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 范围。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不 ( )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 规定的行为;二)公安、 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 中图分类号: D920.5 一、 案例介绍 齐玉苓案: 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学生齐玉苓、 陈晓琪于 1990 年一起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山东省济宁商业 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 而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 格, 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冒领 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 在其父陈克政的授意下以齐玉苓的名义到 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 毕业后, 陈晓琪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 作并继续使用齐玉苓的姓名。 齐玉苓发现之后, 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 失 16 万元, 精神损失 40 万元。 依据 《民法通则》 120 条规定, 第 法院判决陈晓琪负担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825 元, 负连带责 任的其他被告共同支付 35000 元的精神损失费。陈晓琪与陈克 政、 济宁商校、 滕州八中、 滕州教委一同向齐玉苓赔礼道歉, 停止 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一审判决之后, 齐玉苓提起上诉, 主要 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 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 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 并对精神 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陈晓琪赔偿因侵 犯姓名权造成的精神损失 5 万元; 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造成 的经济损失 16 万元和精神损失 35 万元。最高法院在二审法院 的审理进程中专门就此案作出了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 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 【2001】 号) 明确了本案事实: 25 , 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 手段, 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应对具体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罗彩霞案: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于 2009 年 3 月在办理 网上银行业务、 教师资格证时被拒绝。 查询之后发现自己的身份 被高中同学王佳俊盗用, 随即报案。 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湖南省 邵东一中 2004 年 298 班应届文科毕业生, 两人同时参加高考的 成绩分别为 514 分和 335 分。 王佳俊在其父亲王峥嵘的操作下, 以罗彩霞的身份就读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在校安然 度过四 4 年, 入了党并取得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 毕业后在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1】罗彩霞是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灵官殿镇人,因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及身份证被盗用造成2009年本该毕业的她无法毕业,成为新闻热议的话题。

2004年高考后,考了514分(没有达到湖南省当年531分的二本录取分数线)的她,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的同学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

命运由此发生转折,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王佳俊顺利毕业。

而本应今年毕业的罗彩霞却不得不面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

王佳俊的学籍、党籍、户籍被注销、工作被开除。

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涉嫌犯罪,已被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问:1、学校撤销王家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否合理?2、班主任张文迪对其参与该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教育法律责任?3、分析王峥嵘的犯罪构成。

4、罗应该如何主张及维护自己的权力?【答案要点】: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第38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学校可据此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从本案介绍和纪委的处理来看 张文迪参与了该高招舞弊案 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给予留党查看一年和降级处分。

3、有伪造、变造的直接故意和行为 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4、罗彩霞可以姓名权受到侵害而对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 要求赔偿。

但不能以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提起侵权之诉 因为该“司法解释”在2008年已被停止。

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力。

【案例2】某大学严某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时,将几篇英文作文写在小纸片上并带进考场,并自行选择教室最后一排的角落坐下。

监考老师甲提前15分钟来到考场,要求学生入座后就径直发放试卷,未核对和进行相关检查。

齐玉苓案例分析

齐玉苓案例分析

齐玉苓案案例分析小组成员:丁思齐、谢雨情、王悦、许晓玥、冯万光一、案件事实:原告齐玉苓与于1990年被济宁商校录取为财会专业的委培生。

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但滕州八中未将录取分数等信息告知原告且没有将录取通知书转交给原告本人,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取通知书被被告陈晓琪领走。

由于济宁商校对新生的审查不严格,使被告陈晓琪在没有任何有效证件且档案仍是原告本人的档案的情况下以原告齐玉苓的名义进行注册报到。

而原告齐玉苓则在复读一年后,进入技校学习并分配了工作。

1993年,被告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到了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并利用自己自带档案的机会,把原有档案换为被告陈克政为其准备的加盖有滕州教委和滕州八中公章的陈晓琪本人的档案。

被告陈晓琪在工作期间一直使用的姓名为“齐玉苓”。

二、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二)、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腾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四)、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被告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日内给付;(五)、鉴定费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200元;(六)、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判决:(一)、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二)、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四)、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自1993年8月计算至陈晓琪停止使用齐玉苓姓名时止;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共计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元;(七)、驳回上诉人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1)齐玉苓可否向陈晓琪等主张受教育权;2)法院能否依据宪法进行裁判;3)陈晓琪等的行为如果违反了宪法的规定,能否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长期以来人们存在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的观念,法院内部也有判决不援引宪法的惯例,但这些并不代表法院不能依据宪法进行裁判,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没有规定法院审判不得援引宪法。

笔者认为,法院有权适用宪法。

这是因为:首先,宪法的适用权来源于宪法的实施权。

宪法的实施又与宪法适用紧密相连。

因为宪法规范是一种较为原则和抽象的规定,同时立宪者也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社会的发展,因此,宪法要得到实施必须赋予宪法实施机关以宪法适用权。

没有这种宪法适用权,宪法实施机关的活动是难以实现的。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作为宪法的实施机关,自然应当享有宪法的适用权。

其次,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时对宪法进行解释,并不与宪法将宪法解释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相违背。

人民法院行使的仅仅是行宪解释权,行宪解释就其实质而言是有权国家机构在实施宪法、履行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和职责时,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以结构、功能和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进一步的说明。

从法理上看,行宪解释一般只是适用、实施宪法的解释,并不是终极的宪法解释。

进一步说,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宪法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这是因为,首先,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责任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

在民事审判中遇有违反宪法上规定的行为,自然应当依照宪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在普通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自然有义务直接适用宪法中的规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不履行这种职责的行为是违宪行为,应当由宪法监督机关予以纠正。

其次,违反宪法的判决是无效的判决。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关于齐玉玲案的一些看法

关于齐玉玲案的一些看法

关于齐玉玲案的一些看法
作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从此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玲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因为这决定了她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

按照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待侵权赔偿救济的,如果法院不支持,齐玉玲只能得到其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若法院予以支持,齐玉玲就可以得到一切与其受教育权被侵害有着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

然而,由于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受教育权,而此案又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而认为法律的适用是疑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解释。

最高法院于是作出了此案的《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

此批复,乃直接针对二审阶段的齐玉玲案,因涉及具体争议点而备司法性质,其与最高法院另一类颇具立法色彩的司法解释迥异;并且,在当事的侵权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未以其他具体法律为依据而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

“齐玉玲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也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河。

但之后,最高院发布公告称,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

包括最高院就齐玉玲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

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

我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应该被实施,没有司法化也就意味着与社会大众脱节,法院判案子不能用宪法,那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处理,如何得到司法救济?”。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1)齐玉苓可否向陈晓琪等主张受教育权;2)法院能否依据宪法进行裁判;3)陈晓琪等的行为如果违反了宪法的规定,能否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长期以来人们存在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的观念,法院内部也有判决不援引宪法的惯例,但这些并不代表法院不能依据宪法进行裁判,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没有规定法院审判不得援引宪法。

笔者认为,法院有权适用宪法。

这是因为:首先,宪法的适用权来源于宪法的实施权。

宪法的实施又与宪法适用紧密相连。

因为宪法规范是一种较为原则和抽象的规定,同时立宪者也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社会的发展,因此,宪法要得到实施必须赋予宪法实施机关以宪法适用权。

没有这种宪法适用权,宪法实施机关的活动是难以实现的。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作为宪法的实施机关,自然应当享有宪法的适用权。

其次,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时对宪法进行解释,并不与宪法将宪法解释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相违背。

人民法院行使的仅仅是行宪解释权,行宪解释就其实质而言是有权国家机构在实施宪法、履行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和职责时,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以结构、功能和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进一步的说明。

从法理上看,行宪解释一般只是适用、实施宪法的解释,并不是终极的宪法解释。

进一步说,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宪法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这是因为,首先,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责任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

在民事审判中遇有违反宪法上规定的行为,自然应当依照宪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在普通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自然有义务直接适用宪法中的规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不履行这种职责的行为是违宪行为,应当由宪法监督机关予以纠正。

其次,违反宪法的判决是无效的判决。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齐玉苓受教育权侵犯案件

齐玉苓受教育权侵犯案件

新闻资料:全国首例侵犯受教育权案审结2010年08月16日16:33今晚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1条广受社会关注的国内首例侵犯受教育权利案件尘埃落定。

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齐玉苓被判胜诉,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原名“齐玉玲”的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

陈晓琪中专预选被淘汰,而齐玉玲则被济宁商校录取为财会专业委培生。

在陈晓琪之父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玲”入校就读,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至今。

而被陈晓琪顶替上学的齐玉苓则是另一番悲惨命运。

1990年8月,她复读后中考失败;1993年6月,她交纳了6000元城市增容费后,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于同年8月到邹城市劳动技校就读;三年学习期满,她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1998年7月以来,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1999年2月,齐玉玲察觉事实真相后,将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告上枣庄市中院,后又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用法律讨回了公道。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一项司法解释,今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有利于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惩戒侵权行为。

针对一起冒用他人姓名上学、侵害他人受教育权利的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与受教育有关的权利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

任何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齐玉苓判据书

齐玉苓判据书

齐玉苓判据书摘要:本文是对于齐玉苓判决书的详细分析和解读。

齐玉苓是一位著名的法律案例中的原告。

此判据书对于齐玉苓的诉求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并给出了理由和依据。

本文将围绕齐玉苓判决书展开分析,包括背景介绍、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等方面。

一、背景介绍齐玉苓判决书是由某地法院对于齐玉苓案件做出的正式判决书。

齐玉苓是该案的原告,她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之前,齐玉苓遭遇了某种不公正待遇,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案件事实齐玉苓判决书中详细陈述了该案的案件事实。

根据判据书记载,齐玉苓是某公司的员工,她在工作中遭受了一系列的不公平对待。

具体来说,她被公司解雇,并且在解雇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齐玉苓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法律适用在齐玉苓案件的法律适用部分,判据书援引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和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根据判据书的解释,齐玉苓的解雇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X条的规定,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判据书还提及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原则,比如平等原则、公正原则等,以支持对齐玉苓的诉求。

四、判决结果齐玉苓判决书最后给出了具体的判决结果。

根据判据书的判决,法院认定齐玉苓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公司需要向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此外,公司还必须重新雇佣齐玉苓,并做好相关的补偿措施,以纠正之前的不公正对待。

结论:齐玉苓判决书是对该案件进行审核和判决的重要文书。

通过对判据书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案件的背景、事实、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这个判据书的出台对于保护齐玉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公正和法治的价值观。

通过这个案例的判据书,可以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导,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建国初期运用宪法为援引审判的案子

建国初期运用宪法为援引审判的案子

建国初期运用宪法为援引审判的案子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绝对不能触碰的底线,公平的受教育权,就是中国社会的逆鳞。

中国历史上,司法系统唯一一次援引宪法进行判决,就是关于受教育权,就是关于冒名顶替上学。

这个案子,和陈秋媛被冒名顶替事件非常相似。

1990年,山东省滕州市的齐玉苓参加了中专考试,达到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分数线。

然而同村党支书之女陈晓琪利用家中和滕州八中、济宁市商业学校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的关系,顶替齐玉苓的名义获得了录取。

齐玉苓误以为自己落榜,囿于家庭条件限制,也未能深究此事。

接下来的几年间,她来到金属加工厂打工,不久后下岗,靠卖早点糊口,而陈晓琪毕业后到了中国银行工作。

1998年,齐玉苓偶然发现自己的名字出现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岗位牌上,进而发现了当年陈晓琪冒名顶替之事。

1999年,齐玉苓以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侵犯为由,起诉陈晓琪、陈晓琪之父陈克政、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教育委员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一审,法院判定齐玉苓姓名权受到侵犯,但并未认定受教育权受侵犯,齐玉苓仅获得三万五千元赔偿,齐玉苓随后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二审法院做出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随后,山东省高级法院做出判决,认定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侵犯,令被告赔偿齐玉苓48045元经济损失费,5万元精神损失。

剥夺他们受教育机会的,不是神秘莫测的财阀,不是杀人越货的黑恶势力,而是除了掌握一点点权力之外,和他们没有什么差别的普通人。

齐玉苓遇到了村里党支书「走关系」,为子女牟取一个专科文凭;「冠县农家女」事件中的冒名顶替者,机关算尽,最后找了个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冒名者的野心不大,只不过是在堤坝上掏个洞,给子女找个安身之处。

从孤立的事件来看,甚至不知道怎样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加以规制。

齐玉玲案大家可能不知1

齐玉玲案大家可能不知1

齐玉玲案大家可能不知道,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就应该没有不知道的了,齐玉玲案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就是人民法院用宪法作为法律依据,审理案件,并且依据宪法作出了判决。

下面是齐玉玲案的具体案情。

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

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上面就是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了,估计马上就要有第二案了。

因为又出现了一个齐玉玲,在黑龙江省肇东市又出现了一个“齐玉玲”,一个与齐玉玲相同命运的人——李晓鹏!11年前的偷梁换柱导致11年命运的截然不同。

11年后,法律终于给出了公正的说法,还受害者以公道。

被人冒名顶替上学,被人侵犯受教育权利的齐玉苓最终胜诉,她依法获得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近10万元。

然而,人们和整个社会获得了比齐玉苓获得的更为重要的是一个历史性的判例和一个历史性的司法解释。

10年前的偷梁换柱导致10年命运的截然不同。

但10年后,法律终于给出了公正的说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例受教育权侵犯案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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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一、1990年齐玉苓初中毕业于滕州八中报考济宁商业学校,济宁商业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自费),通知书被同村的陈晓琪父亲得到,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姓名进入济宁商业学校上学,毕业后分到银行工作并一直使用齐玉苓的姓名。

2000年齐玉苓得知姓名被盗用,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陈晓琪、滕州八中、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姓名权。

此案经一审、二审,2002年审结。

原告齐玉苓被侵犯了姓名权,但侵犯姓名权只是获得上学的工具,受到更严重侵犯的是原告的受教育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原告受教育权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0万元。

问题:1、受教育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2、本案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受教育权,依据是什么?二、原告王玉伦(女)及其女儿李尔娴,均系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蔬菜村村民。

1995年初,蔬菜村转让其部分土地后,其他村民都分得了土地转让费,而王玉伦、李尔娴却分文未得,因为该村村规民约有一条规定:“凡本地出嫁女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迁走户口,拒绝迁走户口的,连同婚后所生子女,虽准予上户口,但不得享受一切待遇”。

王玉伦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迁走户口到男方所在地,所以,王玉伦及其女儿李尔娴未能分得土地转让费。

为此,王玉伦、李尔娴以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必须符合宪法。

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鉴于合议庭明确而坚决的态度,被告蔬菜村村委会很快分给了二原告土地转让费各5000元。

问题:试分析本案判决的法律渊源。

三、1989年,一个体工商户主张学珍承包拆除天津碱厂除钙塔厂房工程,由其代理人徐广秋(张学珍之夫)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国胜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

在拆除第六根大梁时梁身从中间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广秋和张国胜滑落坠地,张国胜受伤,经医院检查:左下踝关节挫伤,受伤第五天住院,半月后死亡。

宪法相关案例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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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相关案例素材以下是 8 条宪法相关案例素材:1. 还记得“孙志刚事件”吗?一个年轻的生命竟然因为收容制度不合理而消逝,这多么让人痛心啊!这不就像是原本该保护花朵的大棚,却变成了伤害花朵的利器。

孙志刚的遭遇让我们深刻反思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2. 你们知道齐玉苓案吗?就因为被人冒名顶替上学,她的人生轨迹完全改变了,这多不公平呀!这就好像你精心培育的果树,果实却被别人偷走了。

它提醒着我们宪法保护公民受教育权是多么关键。

3. 当年的罗彩霞案,真的是让人愤慨!她的身份被人盗用,自己的未来差点就被毁掉了,这像不像有人偷了你通往未来的钥匙!这件事让我们明白宪法保障公民姓名权等权利是多么不能忽视。

4. 还有“彭水诗案”呢,写个诗竟然就被抓了,这不是很荒唐吗?这就好比你在自己家里哼个小曲,却被人说违法。

它警示我们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是多么珍贵!5.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乙肝歧视案”,仅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就被不公平对待,太让人气愤了!这就像是因为你脸上有个小胎记,就不让你参加聚会一样。

这件事让我们深知宪法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的意义。

6. 来看看“河南种子案”吧,司法公正受到挑战,这可怎么行呢?这就如同一场比赛中,裁判突然乱吹哨子。

它凸显了宪法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啊!7. 记得“延安黄碟案”吗?在自己家里看个碟片都被干涉,这多不合理呀!这简直就像你在自己房间睡觉,却有人闯进来指责你姿势不对。

它让我们关注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问题。

8. 曾经的“房屋拆迁案”,居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家园就这么被强行破坏,多让人心痛啊!这好比你的温馨小窝被无端拆除。

这提醒我们宪法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必要性。

我觉得宪法就像是我们生活的守护神,保障着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应该受到谴责和纠正。

我们每个人都要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所谓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介绍

所谓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介绍

所谓的“宪法司法化第⼀案”——齐⽟苓案介绍齐⽟苓案介绍备受国⼈瞩⽬的齐⽟苓案的⼤致经过如下: 1990年,原告齐⽟苓与被告之⼀陈晓琪都是⼭东省滕州市第⼋中学的初中学⽣,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

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招⽣考试的资格。

⽽齐⽟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在当年的统⼀招⽣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录取分数线的成绩。

⼭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中转交。

陈晓琪从滕州⼋中领取齐⽟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各种⼿段,以齐⽟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毕业。

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齐⽟苓的姓名,在中国银⾏滕州⽀⾏⼯作。

齐⽟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东省枣庄市中级⼈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亲)、济宁商校、滕州⼋中和⼭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

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原告的姓名进⼊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枣庄市中级⼈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1)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和依照规定改变⾃⼰的姓名,禁⽌他⼈⼲涉、盗⽤、假冒”。

被告陈晓琪在其⽗陈克政策划下盗⽤、假冒齐⽟苓姓名上学,是侵害姓名权的⼀种特殊表现形式。

(2)原告齐⽟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般⼈格权范畴。

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格的⾃由权利。

但是,本案证据表明,齐⽟苓已实际放弃了这⼀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

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不能成⽴。

齐⽟苓基于这⼀主张请求赔偿的各项物质损失,均与被告陈晓琪的侵权⾏为⽆因果关系,故不予⽀持。

(3)原告齐⽟苓的姓名权被侵犯,除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被告济宁商校明知陈晓琪冒⽤齐⽟苓的姓名上学仍予接受,故意维护侵权⾏为的存续,应承担重要责任;被告滕州⼋中与滕州教委分别在事后为陈晓琪、陈克政掩饰冒名⾏为提供便利条件,亦有重⼤过失,均应承担⼀定责任。

齐玉苓案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被废止的看法

齐玉苓案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被废止的看法

齐玉苓案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被废止的看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废止在公众舆论中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齐玉苓案作为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影响深远的案件,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废止无疑是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对司法系统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该决定也引发了一些质疑和争议。

本文拟从齐玉苓案本身、司法解释的废止决定、对司法改革的影响等多个角度展开,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回顾一下齐玉苓案本身。

齐玉苓案是中国人身保护法实施之后第一起由女性提起的家庭暴力保护申请案件,具有典型代表性。

该案的审理过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最终确定了适用人身保护法的司法解释。

然而,齐玉苓案的审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在法律适用和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尺度不一致等问题。

因此,此案的司法解释废止能够被视为寻求更加规范与公正的司法适用的一种探索。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司法解释的废止决定本身。

最高法院对齐玉苓案相关司法解释的废止决定,是对原先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审慎的评估。

该决定的出台也体现了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的高度重视。

一方面,司法解释的废止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避免因司法解释的多样性而导致的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公。

另一方面,废止决定的出台也表明最高法院对于司法改革和完善的决心,力图通过废止现有的司法解释,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更加准确、规范和公正的指导。

然而,司法解释的废止决定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些人认为,废止决定可能会对齐玉苓案以及类似案件的审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他们认为,原先的司法解释是在具体案例和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能更好地适用于类似情况。

因此,对其废止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增加,甚至可能为施暴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但是,这种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但废止决定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废止了相关法律本身,只是为了寻求更加规范与公正的司法适用。

因此,在今后相关案件的审理中,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罗彩霞案(1)学校撤销王家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否合理?(2)班主任张文迪对其参与该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教育法律责任?(3)分析王峥嵘的犯罪构成(4)罗应该如何主张及维护自己的权力答案要点:(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第38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学校可据此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从本案介绍和纪委的处理来看,张文迪参与了该高招舞弊案,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给予留党查看一年和降级处分。

(3)有伪造、变造的直接故意和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4)罗彩霞可以姓名权受到侵害而对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

但不能以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提起侵权之诉,因为该“司法解释”在2008年已被停止。

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力。

2.某大学严某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时,将几篇英文作文写在小纸片上并带进考场,并自行选择教室最后一排的角落坐下,监考老师甲提前15分钟来到考场,要求学生及绝后就径直发放试卷,未核对和进行相关检查。

监考老师乙因堵车迟到20分钟赶到考场,见学生已经考试就将甲拉到一旁说明迟到的理由并小声描述堵车的状况。

严某趁监考老师甲乙闲谈时流出考场到洗手间上厕所后迅速回到座位急促考试。

考试途中,严某父亲呼叫严某,严某见是父亲呼叫,便按键接听。

巡视员巡考时发现严某试卷下的小纸片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給予任何书面答复。

后查,由于监考老师未履行职责,出现10份雷同卷,教务处发现后,批评监考老师,要求他们今后注意一点。

试分析:(1)学生的行为哪些属于违纪,哪些属于作弊?(2)监考老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3)学校对学生和教师的处理是否合法?(4)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5)学校是否侵犯了该同学的权力?(6)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案要点:(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擅自离开考场属于考试违纪。

齐玉苓案始末

齐玉苓案始末

齐玉苓案始末作者:孙俊丽来源:《青年时代》2009年第07期时下,冒名顶替的“罗彩霞事件”备受国人瞩目,这令我不禁想起多年前发生在山东滕州,却在全国引发巨大影响的齐玉苓案,这个案件甚至被人们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当时,我正在大学法律系学习,老师们经常用这个典型案例来给我们讲课,到现在,我仍然还记得这一案件的大致经过。

1990年,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

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

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

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上了济宁商校。

一晃3年的时间过去了,陈恒燕以“齐玉苓”的身份毕业了。

而此时陈恒燕又面临着一关,也就是工作报到这一关。

因为如果档案里的照片与本人不相符,用人单位一看还是会露出马脚。

于是陈恒燕的父亲想到了用陈恒燕的照片把齐玉苓的换下来。

虽然照片好换,但是照片上需要加盖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的钢印,表格中需要加盖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印章。

这些,陈恒燕神出鬼没通广大的父母都通过关系为她办好了。

于是,1993年,陈晓琪用齐玉苓的姓名顺利进行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在陈晓琪一路顺风的同时,齐玉苓正在不惜一切代价让自己走出农村改变着自己的命运。

1993年,齐玉苓花了6000元买了一个城镇户口,又拿了6000元学费去了一个技工学校读书。

1996年齐玉苓终于被分配到了鲁南铁合金厂,成了一名普通维修女工,每月200元左右收入。

这些已经让昔日的农家女孩感到欣慰了,而此时陈恒燕已经在银行里以“齐玉苓”的名字成为了一名储蓄所主任,大家称她为齐主任。

然而,谁也不会想到,9年之后让陈恒燕冒名顶替齐玉苓上学之事仍然东窗事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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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的其他 被 告共 同支 付 3 0 0元 的精 神 损 失费 。陈 晓琪 与 陈克 50 二、 案例 对 比
政 、 宁商校 、 州八 中 、 州教委 一 同 向齐 玉苓赔 礼 道歉 , 止 济 滕 滕 停
案例 介 绍表 明 , 彩霞 的遭 遇 与齐 玉苓 的遭 遇基 本 一致 , 罗 均
限 。受案 范 围的确 立方 式分 为概 括 式 、 举 式和 混合 式 。我 国行 列
政诉 讼 受案 范 围的确 立方 式属 于 混合 式 。 高人 民法院 《 于执 最 关
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诉讼 法) 干 问题 的解 释》 法 释 (00 若 ( 20)
8 明确 指 出, 号) 为正确 理解和 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行政 诉讼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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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彩 霞柰 和 齐 玉苓 柰 的比 较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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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对 比分 析 齐 玉苓案 和 罗彩 霞案 件表 明, 罗彩 霞的遭 遇 与 齐玉苓 的遭 遇基 本一 致 , 均是 由被 告 以侵 犯姓 名 权 为手段
诉 书 中要求 对方 赔偿 l 3万元 , 中包 括 1 元 的精神 赔 偿金 。 其 0万 罗彩 霞 的代 理律 师徐 国强 说 , 目前 的证据 显 示 , 王家 涉及 侵 害罗
失l 6万元 , 神 损失 4 精 0万元 。 依 据 《 民法 通则》 10 规 定 , 第 2条
法 院判 决 陈晓琪 负 担齐 玉苓 支付 的律师 代 理费 8 5 , 2 元 负连 带责 彩霞 的姓名权和 受教育 权 , 但在 《 民法通 则》 没有受 教育权一 项 。 里
了 自 己受 教育 的权利 , 自己丧 失 了一系 列相 关利 益 , 使 并对精 神 和依 照规 定 改变 自己的姓 名 , 止他 人干 涉 、 用 、 冒。 因而 , 禁 盗 假
损 害 赔偿 的标准 提 出异 议 。请 求 二 审法 院判 决 陈晓 琪赔 偿 因侵
罗彩 霞可 以主 张王佳 俊 等 七名 被 告侵 犯 了 自己 的姓名 权 。 罗彩
侵 犯受 教 育权 。 件 不 同之处 在 于受案 范围 不 同。两案 的比较 分析 对 于完善 教 育 法律 部 门, 而完善 我 国部 门法体 系都 具 案 继 有 积极 的 实效 意 义。
关 键词
行 政诉 讼 受案 范 围 齐 玉苓案 罗彩 霞案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 (091.1.2 10 .522 0 )2150 广 州市 找 到 了一 份文 秘工 作 ,将 户 口迁 至广 州 时添 加 了 曾用名
对 齐 玉苓 姓名 权 的侵 害 。~ 审判 决之 后 , 玉 苓提 起上 诉 , 齐 主要 是 由被告 以侵 犯 姓名 权为手 段 侵犯 受 教育权 。 据 《 依 中华 人 民共 第 9 公 有 使用 是提 出证据 表 明 自己并 未放 弃受教 育权 , 上诉人 确实 共 同侵 犯 和 国 民法通 则》 9 条 的规 定 : 民享有 姓名权 , 权决 定 、 被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 介 绍
齐 玉苓 案 : 山东 省滕 州市 第 八 中学 的学 生齐玉 苓 、 陈晓 琪于 “ 王佳俊 ” 罗 彩霞 则在 复读 一 年后 考取 天津 师 范大 学 , 。 即将 毕业 19 90年 一起 参加 了中等 专科 学校 的预选 考试 。山东省 济宁 商业 时却不得 不 面临名 字和 身份证 号被 盗用 的事 实 , 以及 教师 资格证
犯姓 名权造 成 的精 神损 失 5 元 : 偿 因共 同侵犯 受教 育权造 成 霞案 件与 齐玉苓 的案 件不 同之 处在 于二者 的 受案范 围存 在差 异 。 万 赔 亦 是指 法律 规 定的 法院 的经 济损 失 1 6万元 和 精神 损 失 3 5万元 。最 高 法 院在 二审法 院 行政 诉讼 受 案范 围 , 称法 院 的主 管范 围 ,
的审理 进程 中专 门就此 案作 出 了《 关于 以侵 犯姓名 权 的手段侵 犯 受理 行政 案 件 的范 围 ,或 者说 是法 院解 决 行政 争 议 的范 围和 权 宪法保 护 的公 民受 教育 的基本 权利 是否 应承 担 民事责任 的批 复》 ( 法释 [O 12 2 O ]5号) 明确 了本 案事 实 : , 陈晓 琪等 以侵犯 姓名 权 的 手段, 侵犯 了齐玉 苓依 据 宪法 规定 所享 有 的受 教育 的基 本权 利 , 应 对 具体 的损 害 后果 承担 相应 的 民事 责任 。
济宁 商校 就 读直 至 毕业 。 毕业 后 , 陈晓 琪在 中国银 行滕 州支 行: 起 诉书 中 罗彩霞 列 明 了七 名 被告 : C 王佳 俊 及其 父母 、 南省 邵东 湖
邵 贵 作并 继 续使 用齐 玉苓 的姓名 。 齐玉 苓 发现 之后 , 向法院 提起 民事 县 第一 中学 、 东县 教育 局 、 州师 范 大学 和贵 阳市 教 育局 。起 诉讼 , 请求 法 院判 令被告 停止 侵 害、 礼道歉 , 赔偿 原告经 济损 赔 并
学校给 齐 玉苓 发 出录取 通知 书 , 陈晓 琪在 预选 考试 中成绩 不合 书 、 而 英语 四级 证 书 、 业证 、 位证 申领 等 一系 列 问题 。 毕 学 因涉 嫌伪 格, 失去 继续 参 加统 一招 生考 试 的 资格 。 陈晓琪 从 滕州 八 中 冒领 造 、 造 国家机 关 公文 、 件 、 变 证 印章罪 , 王峥 嵘被 公安 机 关刑 事拘 齐玉苓 的录取通 知 书 , 其 父陈 克政 的授意 下 以齐玉苓 的名 义到 在 留, 张文 迪被 邵 东县 纪委 实施 “ 规” 双 。该案 在 天津 正式 立案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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