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集团公司物资集采配送中心处罚管理规定 国企管理规定
物资管理制度奖罚制度规定
物资管理制度奖罚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资管理制度,提高物资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物资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仓库管理员、物资采购人员等。
第三条物资管理制度奖罚制度是对物资管理人员工作表现的奖惩机制,旨在激励物资管理人员提高工作质量,保障物资管理顺利进行。
第四条物资管理奖罚制度应当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并注重个人的动机、能力和工作实际情况。
第五条物资管理奖罚制度的实施应当与物资管理人员的薪酬、晋升、培训等挂钩,激励物资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工作绩效。
第六条物资管理奖罚制度的实施应当注重个人的正面激励,鼓励物资管理人员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失误。
第七条物资管理奖罚制度应当与习惯性做事、互相之间有没有过失等因素相结合,并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物资管理奖罚制度的具体奖励标准和罚款标准应当结合物资管理的具体情况,经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协商确定,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九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物资管理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物质奖励:如礼品、奖金等。
(二)荣誉奖励:如先进个人、先进团体等。
(三)晋升培训:表现优秀的物资管理人员有机会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四)请假奖励: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享受额外的休假。
第十条奖励评定应当依据物资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业绩:包括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
(二)遵守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公司的物资管理规定,不违规操作。
(三)团队贡献:是否在团队协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奖励评定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物资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公示,并由公司领导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将设立奖励经费,以保证对表现突出的物资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及时发现表彰物资管理人员的工作成绩,对突出表现的物资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并通报表扬;第十四条物资管理制度奖罚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对奖励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物资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要求。
配送中心奖惩制度
配送中心奖惩制度一、目的。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三、原则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四、奖励办法:(1)配送中心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1.通告表扬;2记功奖励;3.晋升提级;五、具体事项仓储部1、每日到货车辆相关单据,需当日内进行处理,做到日清月结,若出现迟交、未交的情况,对当班人员进行50元的罚款。
2、一号工程操作人员每日负责一号工程相关事项,保证一号工程的顺利实施,若出现一号工程事故,对当班人员进行30元的罚款,并且扣除当年的一号工程安全奖励。
3、若一号工程全年安全操作无误,仓库管理人员可全额获得当年的一号工程安全奖。
4、数字化仓库操作人员应保证数字化仓库的日常顺利实施,进行出现错操作、误操作,若出现以上操作并影响到当日的出库工作,将对于当班人员处以50元的罚款。
5、仓库搬运人员在进行库内操作时,应保持轻拿轻放的原则。
叉车工在库内行驶时应保证低速并且保证卷烟的上下架的安全。
若不遵守《叉车工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并且造成安全事故时,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并处以50元罚款。
6、每日出库后,搬运工应辅助仓库保管员进行盘点,若出现盘点错误并确定为发货错误时,对负责搬运人员处以50元罚款。
7、工作期间,搬运人员无特殊时间不得请假,擅自离开的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分拣中心一、分拣员与配货员要认真完成每天的分拣工作,仔细核对,严禁出现差错。
出现下列情况者,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并按规定给予处罚:1、烟包内卷烟出现串烟现象,码段正确的,罚款分拣员30元;码段错误的,罚款配货员(提单盒员)30元;2、烟包内卷烟出现漏码现象的,罚款配货员(扶烟员)30元;3、烟包出现少烟、多烟现象的,罚款配货员(提单盒员及贴标员)各30元;(若包装数量正确,但因异型烟造成包装顺序错误的,只扣提单盒员)4、出现标签与包装卷烟信息不一致及漏贴标签现象的,罚款配货员(贴标员)30元;5、出现换线错误的,罚款配货员(装烟员)30元;6、出现人为原因造成收缩炉烤坏卷烟现象的,罚款配货员(装烟员)30元;二、装卸工搬运卷烟时要轻拿轻放,出现人为原因造成卷烟损坏的,要根据卷烟实际价格予以赔偿,并罚款3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公司物流中心奖罚制度
公司物流中心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物流中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物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物流中心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仓储、配送、运输等相关部门。
二、奖励制度1. 绩效奖励- 员工在月度、季度或年度绩效考核中表现优异,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金或物资奖励。
2. 创新奖励- 对于在工作中提出创新意见或改进措施,并被采纳实施的员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3. 安全奖励- 对于在安全管理、事故预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安全奖励。
4. 团队奖励- 对于在团队协作、项目完成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队,给予团队奖励。
三、惩罚制度1. 迟到早退- 员工无故迟到或早退,根据次数和时长,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2. 旷工- 未经批准擅自缺勤,根据旷工天数,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3. 工作失误- 因个人疏忽导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给予赔偿或处分。
4. 违反操作规程- 不遵守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奖罚执行1. 奖罚决定由物流中心管理层根据员工的具体表现和相关证据进行评定。
2. 所有奖罚决定需经过物流中心负责人审批,并在物流中心内部进行公示。
3.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由物流中心管理层复核。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物流中心管理层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基本的框架,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国企的规章制度出货进货
国企的规章制度出货进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包括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的企业,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企业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经济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原则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出货进货管理制度,确保出货进货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出货管理制度第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出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出货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出货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出货审批制度,明确出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出货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货登记制度,对每一笔出货进行登记记录,确保出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货风险评估制度,对出货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出货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出货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出货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货绩效评估制度,对出货的效果和效益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出货策略和方案。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货违规处理制度,对出货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货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公开出货信息,保障信息的透明和公正。
第三章进货管理制度第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进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进货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进货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审批制度,明确进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进货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国企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行为,保障国有企业的利益,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效率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包括直接购买、招标采购、委托代理采购等形式。
根据物资采购的不同性质和采购金额的大小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条所有参与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活动的人员,包括招标人员、评标委员、采购人员等,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公正、负责、廉洁的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为了确保采购决策透明合法,将选聘专业的采购专家作为采购顾问,并设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保留物资采购活动的全部资料,予以台账记录,并定期检查审计。
第七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质量检验制度,对采购到的物资进行质量检测,并保留检测报告。
第二章物资采购程序第八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程序包括准备阶段、采购准备、招标或比价、投标和评标、合同签订等。
第九条物资采购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确定采购项目、编制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确定评标标准等工作。
第十条采购准备阶段,主要是召集采购委员会,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或比价阶段,国有企业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价格和数量,确定是通过招标还是比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投标和评标阶段,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评审,选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阶段,中标方与国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采购活动都有合理的预算和账务核算。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评估和考察,并及时做出调整。
国有企业国内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制度完整版
国有企业国内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制度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有企业国内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制度为保证本公司工程、维护以及一切生产用物资的正常供应,特订如下制度:(一)加强物资的计划管理。
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年度所需物资计划及仓存情况,每年第四季度统筹做好第二年的物资供应计划,力争按时准确上报公司年度材料计划。
(二)加强物资订购合同的管理。
物资合同的签订是一种经济责任,必须由物资供应部统一对外签订,其它单位(部门)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否则财务部拒绝付款。
在签订合同前应主动征求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的意见,尽量做到采购回来的物资符合质量要求,使用部门满意;同时要对购货合同进行登记,便于办理提货及时付款手续。
每年第一季度要根据年度的计划,寻找供应商,签订全年的大宗工程,维护物资的供货合同,以保证大宗物资供应的稳定可靠性。
(三)签订合同的物资由供应室根据仓存和工程、维护用量情况实行分批进货。
常用零星物资要根据要求部门的需求量和仓存情况进行分散进货,做到物资无积压,数量品种充足又齐全。
(四)物资进仓实行质检员、仓管员、采购员联合作业,对物资质量、数量进行严格检查,做到货板相符,把好物资进仓质量关。
(五)采购业务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订货、采购工作中实行"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后报领导核准供应商,不得私自订购和盲目进货。
在重质量、遵合同、守信用、售后服务好的前提下,选购低价物资,做到质优价廉。
同时要实行跟踪办事负责到底的责任制,不得无故积压或拖延办理有关商务、帐务工作。
(六)为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商品信息,如价格行情等,物供人员必须经常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商务工作的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地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七)物资供应工作必须始终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令,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物资配送中心规章制度范本
物资配送中心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资配送中心的管理,保障物资的安全和及时配送,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物资配送中心是负责接收、存储、配送物资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物资配送中心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物资配送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得私自调拨物资或违规操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物资配送中心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并指导相关工作人员完成配送任务。
第六条物资配送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物资的实时掌控和监测。
第七条物资配送中心应当进行定期的库存盘点,做好物资的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物资配送中心应当确保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整洁,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物资接收第九条物资配送中心接收物资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确保物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物资配送中心应当对接收的物资进行入库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物资配送中心应当建立物资信息台账,随时更新物资的存储和流通情况。
第四章物资存储第十二条物资配送中心应当制定科学的物资存储方案,按照物资的性质、规格、质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存放。
第十三条物资配送中心应当加强对存储环境的监控,确保物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物资配送中心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对涉密物资进行特殊的存储和管理。
第五章物资配送第十五条物资配送中心应当根据需求,制定合理的配送计划,确保物资的及时到达。
第十六条物资配送中心应当建立物流运输通道,保障物资的安全运输。
第十七条物资配送中心应当加强对配送过程的监控,确保配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档案管理第十八条物资配送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对配送的物资进行档案化处理。
第十九条物资配送中心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归档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物资配送中心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的合法、规范借阅。
国有物资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国有物资管理制度规定范文国有物资管理制度规定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物资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国有物资的管理,提高国有物资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障国家物资供应和经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有物资管理单位。
第二条国有物资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优化国有物资配置,提高国有物资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加强物资资产管理,确保国有物资的安全和稳定供应。
第三条国有物资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是国家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国有物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国有物资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公平公正、效益优先、风险防控、创新发展。
第二章物资计划管理第五条国有物资计划管理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市场供求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国有物资计划,确保国有物资的需求和供应。
第六条国有物资计划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透明公开、动态调整、依法履行。
第七条国有物资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应充分考虑市场供求情况,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计划指标,并提供给物资供应商参考。
第八条国有物资计划必须经过审核、批准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有物资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保障市场需求和供应的平衡。
第三章物资采购管理第十条国有物资采购管理是指国家对于国有物资的采购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保障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国有物资采购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开招标、均等参与竞争、优先选择本国供应商、注重质量和价格的平衡。
第十二条国有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供应商充分竞争。
第十三条国有物资采购应当注重质量和价格的平衡,评估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产品质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国有物资采购活动必须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确保供应商的选择公正、透明、合法。
第四章物资库存管理第十五条国有物资库存管理是指国家对于国有物资的储备、进出库和清算等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十六条国有物资库存管理的原则是合理储备、动态调整、确保安全和稳定供应。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物资管理规范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物资管理规范1. 引言2. 需求确认2.1. 需求明确国有企业需明确所需物资的规格、品质、数量、交付时间等详细要求,确保采购过程中的物资能够满足实际需求。
2.2. 需求评估国有企业应对物资需求进行评估,包括市场价格调研、供应商调查等,以确保采购过程合理、高效。
3. 供应商选择3.1. 合法经营资质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企业注册和经营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资源实力供应商应具备充足的生产能力和资源,能够保证按时按量供应所需物资。
3.3. 质量认证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应符合相关的质量认证标准,确保物资符合国家标准和国有企业的要求。
4. 合同签订4.1. 合同要素合同应明确物资的规格、品质、数量、交付时间等详细信息,确保双方在合同约定下履行义务。
4.2. 供货保证合同应明确供应商的供货保证措施,包括质量保证、交付时间保证等,以确保物资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5. 交付验收在供应商按合同提供物资后,国有企业应进行交付验收,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5.1. 物资质量检查国有企业应对交付的物资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物资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质量标准。
5.2. 数量验收国有企业应对交付的物资进行数量验收,确保物资的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
6. 合规性审查国有企业在采购物资的过程中,应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采购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
6.1. 内部审查国有企业应建立内部审查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逐级审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6.2. 外部监督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管,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7. 总结。
【国企集团公司物资集采配送中心处罚管理规定】国企管理规定
【国企集团公司物资集采配送中心处罚管理规定】国企管理规定公司物资集采配送中心处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物资集采配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人员行为,严肃纪律,保证中心顺利运行,根据股份公司、X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处罚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层级管理,党政同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章处罚管理职责第四条由各部、站负责提报处罚管理审批单,各部、站分管理领导负责审核把关,跨部、站处罚由综合部提报。
第五条综合部负责复核、呈报和统计记录工作。
第六条总经理负责重大处罚建议和审批,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可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专题会议讨论。
第三章处罚管理范围及形式第七条经复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罚款5000-10000元,同时进行待岗处理,每月只发放岗位保障工资800元,待三个月后另行安排工作。
情节严重的,移交局纪检监察组织、司法机构处理。
1.泄漏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投标中,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重要投标信息,造成投标失败的;3.投标中,未经领导授权,擅自决定重要事项,造成未能中标或中标后不能履行的;4.签订假合同,不按规定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利用非正常渠道签订合同的;5.物资采购配送中,不遵守保密规定,擅自泄露中心商业(资金,标的)秘密,给中心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6.拒不执行局相关部门要求,致使出现工作失误,给中心造成负面影响的;7.串通施工现场,将不合格品投入工程实体使用的;8.不按局、中心的有关规定,未经上级审批的情况下确定采购渠道和采购、运输价格的;9.超限价采购或未经调查审批、未经上级审批的情况下随意变更采购价格的; 10.超局限价、招标单价,未经审批擅自采购的。
第八条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罚款5000元,主管责任者罚款2000元。
物资处罚管理制度
物资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资处罚管理,维护单位物资管理秩序,保护单位财产安全,提高物资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各类物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资处罚管理应依法、合规进行,公正、公平处理。
第四条物资处罚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处罚的种类和标准第五条物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停职、降级、撤职等处罚。
第六条对于物资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具体处罚标准如下:1. 违反物资管理规定,损坏或浪费单位物资的,给予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罚款处分。
2. 涂改、伪造物资资料,对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取消其物资管理资格,停止其工作或者调整其职务。
3. 对于违规转让、挪用单位物资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资格处罚。
第七条物资处罚的程序1. 对于物资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当经过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证据。
2. 对于涉嫌违规的人员,应当告知其违规行为和证据,并听取其解释。
3. 采取适当的调解或者调查取证措施,对于违规事实清楚的,应当依法依规做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物资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2. 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实。
3. 处罚的种类及依据。
4. 处罚的决定机关。
5. 处罚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物资处罚的执行和监督第九条对于物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
第十条对于不服物资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对于物资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的物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物资处罚管理的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加强对物资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制定健全物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界定和处罚程序。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全过程的监控和检查。
配送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配送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配送中心的管理工作,保障配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配送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配送中心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负责商品配送、货物收发、仓储管理等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配送中心的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配送中心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配送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配送中心设立有管理部门、配送部门、仓储部门等单位,每个部门设立有部门主管和部门人员。
第五条管理部门负责配送中心的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领导全体员工,参与决策等工作。
第六条配送部门负责商品的配送工作,根据订单情况进行配送活动,确保商品及时准确送达客户手中。
第七条仓储部门负责货物的存储管理工作,按照仓储规定进行货物的入库、出库等工作,确保货物的安全、整洁。
第八条配送中心的职责包括:负责商品的配送、货物的收发、仓储管理、客户服务、配送效率提高等工作。
第九条配送中心的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配送任务,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配送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配送中心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配送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配送中心应当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配送中心应当进行定期的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配送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激励人员积极工作。
第十五条配送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配送中心的工作流程第十六条配送中心的工作流程包括:订单接收、商品配货、配送安排、配送执行等环节。
第十七条订单接收环节:接收客户订单,进行审核,确定配送计划。
第十八条商品配货环节:根据订单情况进行商品的配货工作,确保商品的准确配送。
第十九条配送安排环节:制定配送路线,安排配送车辆,确保分配到每个订单的正常执行。
公司配送中心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配送中心管理制度一、配送中心的安全:1.配送中心内禁止吸烟。
如有违反,当事人罚款200元,主任负连带责任,罚100元,罚10分;如发现库房有烟头存在,罚10分,所有配送中心男员工每人罚款50元;2.配送中心的水、电每天要求关闭,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库房员工承担,另罚10分,罚当事人200元,主任负连带责任罚100元;3.每天下班后库房门窗要关好,否则罚5分,罚款100元,后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后果;4.配送中心内干净整洁,否则罚款100元;5.药品按类摆放整齐,否则罚2分。
二、库房验收:1.按调拨单验收:品名、规格、产地、数量、批号、效期,验收准确无误,否则罚2分;2.散货逐盒验收:如出现实货批号与调拨单不符,按实货批号、效期入库,并在调拨单上更改实货批号;3.整件货拆箱验收。
如出现少货现象,立即与业务科联系,如不拆箱验收,后果自负。
同时罚分;4.配送中心备来货登记本,记录来货日期,来货品名、产地、规格等,配送中心打条,业务科入库;5.配送中心员工负责所有来货验收工作,如有质量问题,有权拒绝收货,通知组长,组长通知业务科并作好记录。
如有质量问题,有权拒绝收货,通知业务科,并做好记录。
如有质量问题,越级发现,逐级负责任,并罚款200-300元;6.库房来货及时打条,业务科及时入库,如有环节疏漏,处罚款第个品种5元;7.入库完毕在来货登记本上做已入库标记,以免入重;8.早8:00-晚7:00之外的时间来货,由南关值班店长负责验收工作,次日早9:00前交接给配送中心主任,中间环节出现问题,责任人处;9.冷藏药品来货直接放入冷藏柜,没有位置及时放入大厅冷藏柜,否则后果自负,并罚5分:三、配送中心配货1.配送中心员工负责给各店调货;2.周一负责给东山,钓鱼台;周二负责给站前、闻涛苑;周三负责给嘉泰;特殊情况配送中心及时通知各店;3.调货应准确无误,按减库单批号调货,如出现差异,配送中心在调拨单上更改批号;4.各店调货出现差异的按实货入库,次日12点前与配送中心主任沟通,如不沟通视为无效;5.调货调拨单与货同行,并标明所在药箱(明显位置);6.调货双方要确认件数,并有记录本,双方签字核实,如果一方不签字,出现差错,负完全责任;7.配送中心负责每天给南关店出库一次,南关店无大销量,只许出库一次;8.南关店早班11:30把出库单送到库房,早班取货带8-4班出库单,8-4班去取货带9-5班出库单,9-5班带晚班出库单;9.出库完毕,配送中心通知南关店取货,当场双方确认签字,出库单配送中心保存,每月盘点结束方可销毁;10.南关出库员工按配送中心减库存单点货,出现差错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11.库房按先产先出,按批号货原则配货,反之出现效期药品,销售过期,由配送中心管理人员赔偿,如业务科未按批号减库,库房有权修改批号,并沟通后业务科做修改;12.大输液暂时针剂管理,出库找配送中心人员陪同;13.饮片出库配货自行解决;四、配送中心盘点与各店盘点制度相同:南关店有权监督库房盘点工作。
物资管理奖罚制度
物资管理奖罚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控制,提高物资使用效率,防止浪费和损失,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物资采购、存储、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环节的部门和个人。
三、奖励措施1. 对于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能够比市场平均价格低5%以上,且质量符合标准的部门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2. 对于在物资管理中提出有效节约措施,经实施后能显著降低物资成本的员工,给予奖励。
3. 对于在物资存储和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无物资浪费和损失记录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年度奖励。
4. 对于在物资维护和报废过程中能够延长物资使用寿命,减少报废率的员工,给予奖励。
四、惩罚措施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物资,或采购物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并追责。
2. 对于在物资管理中出现浪费或损失,导致公司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 对于违反物资存储和使用规定,造成物资损坏或丢失的员工,给予罚款,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考虑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4. 对于在物资报废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奖罚执行1. 奖励和惩罚的决定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执行。
2. 所有奖励和惩罚记录将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3.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企配送中心采购制度范本
国企配送中心采购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配送中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企配送中心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国企配送中心采购活动应全面实施电子化、信息化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风险。
第四条国企配送中心采购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采购质量。
第五条国企配送中心采购应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良好的供需关系,促进共同发展。
二、采购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国企配送中心应设立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采购活动。
采购部门应具备专业的采购团队,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第七条国企配送中心采购部门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资金,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国企配送中心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供应商的质量、价格、交货期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符合企业要求。
第九条国企配送中心采购部门应建立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国企配送中心采购部门应加强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采购程序与流程第十一条国企配送中心采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购需求的提出和审批;(二)采购计划的制定和审批;(三)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发布;(四)采购方式的确定和实施;(五)采购评审和中标结果的公示;(六)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七)采购资料的归档和备案。
第十二条国企配送中心采购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三条国企配送中心采购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国企内部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国企内部行政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内部行政处罚管理,维护国企内部秩序和稳定,保障国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企内部管理中对违反国企规章制度或其他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秉承公平、合理、适用、妥善的原则。
第四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应严格依法履行程序,严格依法限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做到罚有所依、不可滥用权力。
第五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应充分尊重和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处罚的行为人享有申诉和救济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六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改正、提出批评、撤销职务、降低职务等级等。
第七条警告是指口头或书面通知违法违规行为人严重警告,告诫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第八条罚款是指国企内部依法依规采取的经济制裁措施,对行为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九条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是指国企内部依法依规采取的停工、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十条责令改正是指国企内部依法依规要求行为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提出批评是指国企内部依法依规对作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撤销职务是指国企内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职务进行撤销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降低职务等级是指国企内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职务等级进行降低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十四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合理、公正适用。
第十五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十六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申诉和救济的权利。
第十七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开,对外界提供相关信息的询问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回复。
第十八条被处罚的行为人对国企内部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资管理处罚条例
物资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严肃现场物资的供应与管理,使之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最大限度的降低运输、管理和工艺损耗系数,满足北京市“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要求,严格落实执行公司关于质量、环境、安全和卫生三大体系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各种违章和破坏行为现象进行严加管制,特制定以下处罚条例,望各部门、各分承包方负起责任,不要受到处罚,更不能置若罔闻。
第二章自约行为第一条物资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公司物资管理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工作水平,尽职尽责。
若有差错,愿受领导的经济处罚。
第二条望各职能部门大力支持、协助物资管理工作,共同搞好现场管理,为节约材料成本,保证现场文明做出自己的努力。
坚决反对因盲目决定、违章指挥而造成材料损失,不然,对有关人员的错误行为,建议领导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章分承包方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第三条对操作者因野蛮施工、故意破坏而造成材料浪费现象不闻不问、熟视无睹、任意放纵的,据情节处罚100-500元。
第四条因违章指挥、未按方案施工而造成材料损失的,按损失量材料原值的115%赔偿。
第五条未经我物资部门允许,擅自指挥因以优代劣、以大代小、以长代短、以新代旧造成材料浪费的,按材料原价100%赔偿。
第六条现场材料混乱、未按整改通知书的内容进行整改,限期未完成的,根据情节给予处罚100-500元。
第七条对因胀模、指挥操作不当造成砼浪费的,按浪费量价格的115%赔偿。
第八条对因分承包方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返工而浪费材料的,按损失量的115%赔偿。
第九条分承包方所使用的材料及选用的供应商,必须是经总包单位审批同意的,否则一律严禁使用,已进场的必须清退出场。
若有强行使用者,将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分承包方全部负责。
并视情节轻重处于500-1000元罚款。
第十条分承包方的物资管理人员未按我物资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工作,造成以下现象给予不同的处罚:1.未按我公司评定的《合格分供方名册》中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订货工程用材料的,处罚100元/次。
国有物资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物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物资的管理,保障国有物资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物资的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有企业、国有单位、国有部门的国有物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物资管理应遵循经济效益、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依法合理、高效节约地管理和使用国有物资。
第四条国有物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物资管理机构,完善国有物资管理制度,规范国有物资管理行为,提高国有物资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有物资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合理、科学规范,并不断加强改进,确保国有物资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国有物资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有物资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国有物资管理部门和各级国有单位的物资管理部门。
第七条国有物资管理部门是依法设立的国有物资管理机构,主要承担国有物资管理工作,包括拟订国有物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国有物资管理情况和协调解决国有物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八条国有单位的物资管理部门是依法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所在单位的国有物资管理工作,包括接收、入库、出库、盘点、清点、报废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国有物资管理部门和国有单位的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职责、权力、责任和管理制度,形成合理的工作流程和协同工作机制,确保国有物资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第十条国有物资管理部门和国有单位的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国有物资管理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国有物资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国有物资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合理、高效节约、公开公正、科学规范、规范管理和坚持改进。
第十二条国有物资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利用、节约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国有物资的效益和价值。
第十三条国有物资管理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盘点、清点、入库、出库、报废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国有物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国有物资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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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集团公司物资集采配送中心处罚管理规定国企管理规定公司物资集采配送中心处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物资集采配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人员行为,严肃纪律,保证中心顺利运行,根据股份公司、X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处罚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层级管理,党政同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章处罚管理职责第四条由各部、站负责提报处罚管理审批单,各部、站分管理领导负责审核把关,跨部、站处罚由综合部提报。
第五条综合部负责复核、呈报和统计记录工作。
第六条总经理负责重大处罚建议和审批,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可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专题会议讨论。
第三章处罚管理范围及形式第七条经复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罚款5000-10000元,同时进行待岗处理,每月只发放岗位保障工资800元,待三个月后另行安排工作。
情节严重的,移交局纪检监察组织、司法机构处理。
1.泄漏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投标中,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重要投标信息,造成投标失败的;3.投标中,未经领导授权,擅自决定重要事项,造成未能中标或中标后不能履行的;4.签订假合同,不按规定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利用非正常渠道签订合同的;5.物资采购配送中,不遵守保密规定,擅自泄露中心商业(资金,标的)秘密,给中心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6.拒不执行局相关部门要求,致使出现工作失误,给中心造成负面影响的;7.串通施工现场,将不合格品投入工程实体使用的;8.不按局、中心的有关规定,未经上级审批的情况下确定采购渠道和采购、运输价格的;9.超限价采购或未经调查审批、未经上级审批的情况下随意变更采购价格的;10.超局限价、招标单价,未经审批擅自采购的。
第八条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罚款5000元,主管责任者罚款2000元。
情节严重的,进行待岗处理,每月只发放岗位保障工资800元,待三个月后另行安排工作。
造成损失的,移交局纪检监察组织、司法机构处理。
1.违规干预采购活动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在招标活动中与供应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2.直接高于指导价格或限制价格,未经审批作为采购价格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价格高于中标价格的;3.业务不清,超供应商经营范围或未经审批超合格供应商名录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九条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罚款3000元,主管责任者罚款1000元。
情节严重的,进行待岗处理,每月只发放岗位保障工资800元,待三个月后另行安排工作。
造成损失的,移交局纪检监察组织、司法机构处理。
1.违规不融入股份公司、局及中心物资集中采购供应活动的;2.违规向限制交易期内的供应商发布中标通知书或实施采购活动的;3.因个人原因,造成投标流失的;4.非物资人员插手采购合同签订的;5.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造成中心资产损失的;6.计划下达后,因个人原因造成现场物资短缺停工的。
第十条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罚款2000元,主管责任者罚款800元。
情节严重的,进行待岗处理,每月只发放岗位保障工资800元,待三个月后另行安排工作。
造成损失的,移交局纪检监察组织、司法机构处理。
1.不贯彻执行中心决策决议或未严格执行,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分配、不服从部、站管理、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重点工作未落实、不能按计划时间和要求完成且不请示不汇报,受到中心领导、上级单位的批评,有损九局、中心声誉的;2.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3.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4.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的;5.对业主、监理、局、项目部等上级单位和中心的检查中,不配合检查,对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6.违规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中心各类印章被盗用,私自出借中心资质等,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的。
第十一条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罚款1000元,主管责任者罚款400元。
情节严重的,进行待岗处理,每月只发放岗位保障工资800元,待三个月后另行安排工作。
造成损失的,移交局纪检监察组织、司法机构处理。
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2.未按照中心要求开展各类检查的;3.发现问题未及时向领导汇报和提出纠正意见的;4.业务人员态度不端正、服务不到位、疏忽怠慢客户或违反有关制度,与上级单位、项目部、供应商或有关客户单位发生矛盾,受到书面投诉,被项目退回给中心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5.有价证券、发票等不按规定办理,造成丢失等情形,给中心造成不良后果的;6.上级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因个人工作失误无法整改的;7.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8.不认真调查审核对方主体资格,对方主体资格严重失实,致使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第十二条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的,进行待岗处理,每月只发放岗位保障工资800元,待三个月后另行安排工作。
造成损失的,移交局纪检监察组织、司法机构处理。
1.因个人原因造成合同流失或丢失的;2.未及时建立合同履约台账,无合同采购,超合同采购的;3.集采数据核算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核算数据不及时,核算数据严重错误的;4.未按局、中心、项目部的要求,进行市场资源调查,或不按时提交市场资源调查报告的;5.物资供应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资料、资料缺失或内业档案缺失的;6.受业主、监理、局、项目部等上级单位检查出现问题,不向中心报告或谎报、瞒报、迟报的;7.物资检查中,未能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的;8.中心收入款项没有及时存入银行,出现“坐支”行为的;9.出纳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白条抵库、超额库存,出现资金不安全因素的;10.财务主管纳税人员因自身原因抄税、报税不及时不准确,出现税务滞纳金、经济处罚等情形;11.材料收发登记不及时、库存错误、盘点对账不及时,给中心造成损失的;12.因个人工作失误,成本、收入记账不及时,出现经营结果统计严重错误,造成负面影响的;13.财务资料保管损坏、流失给中心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14.报销审核不细,不按规定报销的;15.各部、站未严格控制管理费预算指标,超预算支出管理费的;16.物资供应人员对不合格品的退场处理不及时,未在24小时内上报,给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17.无计划和超计划采购给中心造成损失或年底仍未补充计划的;18.未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现场验收物资外观和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给中心造成负面影响的;19.不认真统计、审核、虚报劳务用工人数,致使发生套取现金情况,无合同及手续不全结算劳务费用的;20.不按规定及时给职工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使参保人员不能及时享受保险待遇或造成损失的。
第十三条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罚款200元。
情节严重的,进行待岗处理,每月只发放岗位保障工资800元,待三个月后另行安排工作。
造成损失的,移交局纪检监察组织、司法机构处理。
1.不认真履行合同评审职责,初审、评审中把关不严不细,在合同履行及上级单位检查中发现问题的;2.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岗位的;3.违反舆情管理规定,不经申报审核擅自发稿,给中心造成负面影响的;4.后勤管理中,不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或计划的,节假日未注意防火防盗,违背宿舍、门卫管理要求,导致国有资产受损,食堂管理出现职工食物中毒事件的;5.在办公场所使用侮辱性语言、肢体冲突,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给中心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四条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待岗处理,每月只发放岗位保障工资800元,待三个月后另行安排工作。
情节严重的,移交局纪检监察组织、司法机构处理。
1.物资供应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在项目正常开展工作或履行规定职责的;2.财务人员审核不细,超拨超付采购资金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3.简化手续,产生资金支付风险,造成中心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者移交局纪检监察组织及司法机构处理。
1.无合同采购,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2.因个人原因,不按合同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3.物资配送人员账目不清,超拨、错拨或不按合同条款支付采购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4.未经审批拨付资金的;5.未经批准,擅自用车或公车私用,违章行驶导致车辆受损严重,造成人员伤亡,酒后驾驶办公车辆,给中心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六条责任划分:1.直接责任者,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2.主管责任者,是指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主管作用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除责任:1.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有证据显示已向上级反映(汇报)的人员;2.管理费预算指标控制经中心或上级单位特批管理费支出以及上级单位下转费用的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1.情节恶劣或者多次造成严重损失的;2.发生严重问题,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3.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违规的;4.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第四章处罚管理程序第十九条中心各部、站负责牵头对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责任事实、造成损失、责任者、处罚建议,并形成调查报告,经部、站分管领导初审后提报综合部。
第二十条综合部根据各部、站的调查报告对处罚建议、责任者、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十一条中心主任审批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
综合部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执行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处罚决定应当送达责任者本人及其所在部、站。
第二十三条责任者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诉。
综合部在收到书面申诉1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诉人书面答复。
在未改变原处罚决定前,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责任者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向财务部缴纳违法所得及赔偿款、罚金。
不按期缴纳和拒不整改的,停发责任者当月工资,待立行立改及缴纳违法违规所得、罚金后予以发放。